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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官 怎 样 裁 判 案 件(梁慧星)

法 官 怎 样 裁 判 案 件(梁慧星)

法官怎样裁判案件?(06年6月22日云南法官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同志们,今天讲座的题目是“法官怎样裁判案件”,主要讲法官裁判案件如何进行法律思维,哪些因素起关键的作用,遇到有不同的裁判方案和解释意见的时候,用什么作为判断标准,是从宏观方面来讲裁判的方法。

一、法律的规范性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规范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

法律的规范性,就是说法律是行为规范,是裁判规范。

这里不着重论述什么是法律的规范性,而是着重讲法律的规范性与裁判案件的关系,因为法律的规范性决定了法官的思维方式。

众所周知,现代社会有一个法律职业群体,称为法律共同体或者法律人,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等。

这些职业差异很大,如律师是一个自由职业者,法官是国家公务员、执掌裁判权,为什么把他们归入到法律人这样一个群体当中呢?因为他们共有一个思维方式,就是法律思维。

法律思维的特点是什么呢?我们如果将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和经济学家的思维方式作一对照,就会有一个明确的认识。

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电视台讨论某个社会问题,邀请一位经济学家和一位法学家作为嘉宾。

经济学家怎么样展开议论呢?经济学家总是问有没有效率?能不能提高生产力?总是讲投入与产出,讲价值最大化,讲资源的合理配置等等。

经济学家这样来展开议论,其核心概念就是“价值”,即经济学家的整个思维是围绕“价值”这个核心概念进行的。

对于同样的社会问题,法学家怎样发表意见呢?他首先问合法不合法?然后问法律有没有规定?如果法律有规定,他再问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当他谈论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时候,他就要分析法律的规范构成,分析其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然后用讨论的这个事实、这个行为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加以对照。

如果对照的结果,是“符合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他就表示肯定的意见:这个事实或行为是合法的,是应该支持的。

如果对照得出的结果,是“不符合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他就要表示否定的意见,认为这个事实、这个行为是违法的,是不能赞成的。

梁慧星裁判的方法

梁慧星裁判的方法

梁慧星裁判的方法读罢一回梁慧星老师所写的《裁判的方法》,从不知道何为民法解释学,到现在对民法解释学理论情有独钟,也加深了我对民事诉讼法学习的兴趣。

说到此书,不得不提及的是梁老师致力于中国建设以及完善法治之路的拳拳之心,日月可昭,让我们这些晚辈很是敬佩,这本书是梁老师写给中国所有法官的,告之以先进的理论与独有的审判艺术,以充分的理性思维,按照裁判独有的逻辑公式进行审判,此书独具特色,百读不厌。

自学习民事诉讼法以来,一直觉得很多程序、细节让人难以把握,加上阅读此书,体会到法官审判工作的复杂,想起在法庭上,法官的一锤定音,一判影响他人人生后来的道路,当然,不及刑事诉讼这可带来关于生命、权利义务的剥夺的后果,然而也顿生法官审判之不易的感觉。

法官的审判是以经验进行堆砌,因此对于一个新晋法官而言,《裁判的方法》一书是审判时候一切不解抑或烦恼的答案,梁老师会以此文字形式给你答疑解惑。

读全书,我深刻理解了《裁判的方法》一书本身所阐述的就是法律工作者特别就是一名法官如何推论证据,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梁慧星教授总结说道:“一个裁决与否恰当、恰当,就看看它与否合乎这个裁判逻辑公式”,这个裁判逻辑公式就是指形式逻辑的三段论。

法律法规为大前提(t→r),案件事实为小前提(s=t),裁判为结论(s→r)。

简言之,大前提既定法律规则就是对典型犯罪行为典型关系的处置,小前提个案事实就是对争讼案件中的犯罪行为与关系的证实,裁判结论即为法院裁判,则就是对所涉当事人关系和犯罪行为的评价,以及对所涉当事人权益的处理。

由此可见,虽然法律规则就是法官裁判的潜在标准,但是,具体内容的个案事实才就是案件处置的真正基础,法官的具体内容审判工作也从案件事实的判定已经开始的,然后才樊露仪回去找寻法律规则(s→t→r)。

通过对此书的写作,再融合老师课堂上所谈的案例分析以及各类案件的审判,我感觉对于审判思路的基本脉络存有了整体性的心智,真正明白了所谓法官审判就是“审查证据—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

梁慧星教授学术报告

梁慧星教授学术报告

梁慧星教授学术报告——法官怎样裁判案件同志们,我来到赣州非常高兴,特别是到赣州司法论坛来做一个讲座,我很高兴,我今天讲座的题目是法官怎么样裁判案件?法官怎么样裁判案件就是讲法律思维,怎么样进行法律思维。

我注意到今天在座的除了法官还有其他部门的同志,虽然你不是法官,如果你是学校的法律本科学生、研究生,或者你是公安机关的干部,你都可以了解法律思维,了解它的本质。

在进行法律思维当中有哪些关键的因素起作用?我们在代理案件、分析案件当中,遇到不同的裁判方案,不同的解释意见的时候,我们应该用什么样的标准来判断来取舍?因此这个讲座是从宏观方面来讲裁判方法,从宏观方面告诉我们法律思维是怎么进行的?有什么特征?特别是提示我们在办理案件当中怎么样思考?怎么样用哪些关键的因素?哪些标准来指导自己办案?最后达到一个公正的裁决。

决定法官裁判案件的关键因素决定着法律思维的关键的因素有这样几个:首先是法律的规范性。

法律的规范性在我们教科书上也讲了,所谓法律的规范性,就是说法律是行为规范、法律是裁判规范,法学上用规范这个词和我们日常生活说的规则是一样的,实际上法律就是一个规则,这就是法律的规范性。

法律他有一个规范构成,每一个法律条文,每一个法律规范他是由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这三部分来组成的,这样的知识在我们的法理学教材上会讲到,我这里着重是讲法律的规范性,怎么样影响着、决定着我们进行法律思维。

现在我先举一个例子,我们看见电视台讨论一个社会问题,经常邀请一个经济学教授、邀请一个法学教授或者邀请一个退休法官来讨论,经济学教授和退休的法官讨论同样的问题他们是怎么进行思维的?先说经济学的教授他首先要问这个事件,这个行为有没有效率,要问能够不能够提高生产力,还要讲投入和产出,特别是要讲价值的最大化,还要讲资源合理配置,他是从这些概念来进行思维的,如果一个社会问题,一个事件他能够提高生产力,能够做到价值最大化,能够做到资源合理配置,他就是要表示赞成的意见,他进行思维中最核心的一个概念就是价值。

民法书籍推荐

民法书籍推荐

民法书籍推荐一、民法方法论(一)入门阶段专著1.[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2.[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请求权基础》,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3.王泽鉴:《民法思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4.[日]北川善太郎:《日本民法体系》,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5.[德]韦斯特曼:《德国民法基本概念(第16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6.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7.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二)初级阶段专著8.[德]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9.[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10.梁慧星:《民法学解释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三)中高级阶段专著11.王利明:《法律解释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12.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13.[德]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14.[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二、民法史(一)入门阶段国内教科书1.谢怀栻著、程啸增订:《外国民商法精要(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二)入门阶段国外教科书2.[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三)中高级阶段专著3.[德]罗尔夫·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4.[德]霍尔斯特·海因里希·雅科布斯:《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立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5.[德]维亚克尔:《近代私法史》,上海三联书店1006年版6.[美]弗里德曼:《美国法律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7.[美]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普通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三、民法总则(一)入门阶段国内教科书1.梁慧星:《民法总则(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二)入门阶段国外教科书2.[德]布洛克斯:《德国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三)中高级阶段教科书3.朱庆育:《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4.[日]山本敬三:《民法讲义Ⅰ·总则》(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四)中高级阶段专著5.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6.邵建东:《德国民法总则编典型判例17则评析》,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7.[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8.[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四、人格权法(一)入门阶段国外教科书1.[日]五十岚清:《人格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二)专著2.王泽鉴:《人格权法》,台湾作者印行2012年版3.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五、物权法(一)初级阶段国内教科书1.王利明、尹飞、程啸:《中国物权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2.崔建远:《物权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二)初级阶段国外教科书3.[日]我妻荣:《新订物权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4.[德]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三)中高级阶段专著5.王利明:《物权法研究(第三版)》(上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6.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中、下),台北新学林出版公司2010年版7.[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下),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8.崔建远:《物权:规范与学说》(上、下),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六、债法总则(一)初级阶段国内教科书1.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二)初级阶段国外教科书2.[德]罗歇尔德斯:《德国债法总论(第7版)》,中国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三)中高级阶段专著3.黄立:《民法债编总论》,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版4.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5.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上、下),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6.[日]我妻荣:《新订债权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七、合同法(一)初级阶段国内教科书1.崔建远:《合同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二)中高级阶段教科书2.谢怀栻等:《合同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3.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三)中高级阶段专著4.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上、中、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5.[日]我妻荣:《债权各论》(上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6.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上卷)》(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7.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修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合同法研究(第三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合同法研究(第四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八、侵权法(一)入门阶段国内教科书1.程啸:《侵权责任法教程(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二)入门阶段国外教科书2.[日]吉村良一:《日本侵权行为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3.[德]福克斯:《德国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三)中级阶段教科书4.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四)中高级阶段专著5.[美]卡拉布雷西:《事故的成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6.[美]兰德斯、波斯纳:《侵权法的经济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7.[澳]彼得·凯恩:《阿蒂亚论事故、赔偿及法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8.[美]彼得·凯恩:《侵权法解刨》,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9.邱聪智:《从侵权行为规则原理之变动论危险责任之构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10.[德]克里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九、民法思维与案例分析(一)参考书1.王泽鉴:《民法思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2.国家法官学院、德国国际合作机构:《法律适用方法:侵权法案例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3.王利明:《民法疑难案例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二)案例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期刊)2.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法院出版社系列出版物)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人民法院出版社系列出版物)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商事审判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系列出版物)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前沿》(法律出版社系列出版)6.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研究》(法律出版社系列出版)7.《人民司法·案例》(期刊)8.《法律适用》(期刊)【通识类】——【培养法感】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政大出版社;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谢怀栻、程啸:《外国民商法精要》,法律出版社【初阶】——【构建体系,掌握基本知识】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这本书前估计梁老师会结合“民法总则”修订当前版本,所以请买最新版】;梁慧星:《读条文学民法》(第二版)梁慧星:《民法解释学》;朱庆育:《民法总论》(第二版)王利明:所有大部头的人民大学出版社的书都可以读王利明、尹飞、程啸:《中国物权法教程》【入门甚好】梅夏英、高圣平:《物权法教程》【入门甚好】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拿起这本小绿皮书仿佛来到了本科阶段,国内最早系统写债总的,堪称经典!】崔建远:《合同法》,北大出版社【其实我一直看的是法律出版社的黄皮本,也是崔建远主编(一群知名学者和实务专家),但北大版因为是专著,内部更协调】程啸:《侵权责任法教程(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进阶】——【反思所构建的体系,查缺补漏,加深厚度,建议附之台湾著作】史尚宽:《民总、债总、债分、物权、亲属、继承》【在中华大地,目前认为说中文的黄种人国家中民法学得最好的是王泽鉴,我认同。

梁慧星裁判的方法第四版附录读书心得

梁慧星裁判的方法第四版附录读书心得

梁慧星裁判的方法第四版附录读书心得《梁慧星裁判的方法第四版附录》是一本关于裁判方法和技巧的书籍,对于提高裁判员的素质和水平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我通过阅读这本书,对于裁判员的角色、职责和实践技巧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从中受益良多。

首先,在阅读《梁慧星裁判的方法第四版附录》时,我深切感受到裁判员的角色和职责的重要性。

梁慧星在书中强调,裁判员是比赛中的公正仲裁者,需要保持客观、中立、公正的原则。

裁判员的决策和判罚直接影响到比赛结果和双方参与者的权益,因此准确、公正地执行裁判工作是裁判员的首要目标。

通过深入了解和掌握比赛规则、技术要求和裁判操作,裁判员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比赛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其次,书中对于裁判员在比赛中的实践技巧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讲解,对于我提高裁判水平有着很大的帮助。

例如,在处理犯规问题时,梁慧星提出了一系列科学的判罚原则和思维方法,如法定损害、意图判罚和判罚等级等。

这些原则和方法能够帮助裁判员做出准确、公正的判罚决策,避免主观片面的个人偏好影响判断,提高判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在处理技术争议和纠纷时,书中也介绍了一些技巧和策略,如善于沟通、站在正确的角度看问题和保持冷静等。

通过运用这些实践技巧,裁判员能够更好地处理比赛中的问题和纠纷,维护比赛秩序和公平性。

另外,梁慧星还强调了裁判员的自我修养和素质培养的重要性。

书中提到,裁判员需要不断学习、积累知识和经验,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同时,裁判员还需要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情绪控制能力,保持平衡、公正的心态。

这些有助于裁判员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减少个人情绪和偏见对判断的干扰,提高裁判员的专业性和专注度。

通过阅读《梁慧星裁判的方法第四版附录》,我深刻认识到裁判员作为比赛中的仲裁者的责任和使命。

作为一名裁判员,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和专注度。

同时,我们还需要保持客观、中立、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比赛规则,维护比赛的公正和权威。

法理学(法哲学)阅读书目指南(2008版

法理学(法哲学)阅读书目指南(2008版

法理学(法哲学)阅读书目指南徐继强一、背景系列(开放书系,建议阅读)以下书目和法理学似乎没有直接的关系,只是为学习法理学增加一点人文修养,提供一点社会科学的基础和背景知识。

如果你对诸如此类的书(不限于我列举的书目)不感兴趣,那么你很难真正学好法理学,更谈不上研究,你也就基本上不是从事理论研究的料。

这里推荐的书可以说都是精品,并尽量考虑简易性,当然要有所领会也非易事。

1、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有多种版本)3、殷海光:《中国文化的展望》,上海三连4、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北京三连5、牟宗三:《政道与治道》,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蒋庆之《政治儒学》)6、杨鹏:《老子详解》,中国文化出版社(刘军宁之《天堂茶话》)7、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8、希尔贝克、伊耶:《西方哲学史:从古希腊到二十世纪》,上海译文出版社(或罗素:《西方的智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9、彼得.温奇:《社会科学观念及其与哲学的关系》,上海人民出版社10、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11、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论文)12、斯马特、威廉斯:《功利主义——赞成与反对》,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二、基础教材系列(必读书系,入门条件)以下书目是进入法理学专业的入门书籍,如果你对这些书一点兴趣也没有,或者觉得非常难,那趁早去干别的,你不适合研究法理学。

这些书目虽然只是我国法理学专业文献的一小部分,但大致涵盖了我国法理学著名学者的代表作品和主要流派,基本反映了我国法理学的水平和现状。

学习法理学一开始就要有一个较高的起点,因此,国内大量的文献也就不必着急花费宝贵的时间和精力去研读了。

当你有了高深一点的“武功”以后,回过头来你会发现,理解那些国内的文献会比较容易的。

1、夏勇:《民权哲学》,三联书店2、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北京大学出版社3、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5、周永坤:《论自由的法律》,山东人民出版社6、高鸿钧:关于法治相关文献7、吴经熊:《法哲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8、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魏德士:《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0、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1、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三、专业基础系列(必读书系,一至二年级适用)以下书目是法理学专业学生最低的阅读要求,但大致涵盖了当今法理学的范围和其中的典型范式,而且大部分难度不是很高。

司法裁判中的事实认定

司法裁判中的事实认定

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司法裁判中的事实认定姓名:蒋平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学理论指导教师:龚廷泰2009摘要案件事实认定是诉讼的基本任务之一。

什么是事实,什么是法律事实,如何进行案件事实认定,是法理学和诉讼法学的边缘领域,也是法学中争议较大的基本问题。

司法裁判中的事实问题是司法上由来已久和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在确定事实的道路上充满了诸多的困难和障碍。

解决事实问题之关键就在于对经由司法过程所得出的事实结论即法律事实的形成过程有一个准确的认识。

本文第一部分阐释了法律事实的概念,分为两个部分。

首先从“事实”入手,明确了事实与事物不同,并对事实进行了界定。

其次考察了目前学界给法律事实所下的诸多定义,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着界定了法律事实的概念。

第二部分分析了司法裁判中事实认定的过程,提出案件事实具体应当划分为案件的证据事实和案件的法律事实,与之相对应案件的事实认定过程实际分为证据事实认定阶段和法律事实认定阶段。

在事实认定的过程中,法官要运用的各种方法主要包括:直觉感知的方法、经验的方法、逻辑的方法、价值的方法。

第三部分论述了客观真实观和法律真实观的理论上的困境。

两种真实理论只追求事实之“真”,回避了事实的非真实问题。

在事实认定可能非真实的情况下,通过法律论证达到事实认定与判决的可接受性,是保障判决合法性的关键。

第四部分探讨法官提高事实认定能力的路径。

路径主要有二:一是提高裁减事实的能力;二是熟练运用类型化技术。

关键词:事实法律事实真实法律论证AbstractThe fact-ascertaining of a case is the essential problem of a lawsuit .It requires that the judge should at first make clear what the fact is ,what the fact of the legal facts is ,as well as how to ascertain facts of a case in the procedural justice This is the frontier field of jurisprudence and procedural law and is also a controversial subject in the science of law. The issue of facts is a long-lasting problem in judicial field and is also one of the most difficult to resolve .There are a lot of barriers and difficulties on the way to confirming the facts .The key to resolve all these problems of legal facts is that there must be an accurate reorganization of the facts conclusion from the judicial process(which is also named the formatting process of the legal facts)。

梁慧星

梁慧星

梁慧星梁慧星1944年1月16日生,四川青神人。

中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研究》杂志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兼任西南政法大学、山东大学博士生导师。

2008年担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成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196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院,获民法硕士学位。

1990年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简介梁慧星曾担任职务: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成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合同法》起草委员会组长、《物权法》、《侵权法》、《民法典》起草组核心成员。

1990年被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1999年起担任第四届及第五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2003年担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第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曾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届特邀咨询员、公安部第二届特邀监督员,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等职;2007年担任中央政治局《物权法》专题讲座主讲人。

主要著作包括:独著:《民法》、《民法总论》、《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研究》、《民法学判例与立法研究》、《民法解释学》、《裁判的方法》、《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等;合著:《合同法》、《经济法的理论问题》、《民法债权》、《物权法》、《中国物权法研究》、《中国民法典草案附理由》等;主编:《民商法论丛》、《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从书》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三版)全新正编辑本段工作经历1944年1月梁慧星16日出生在四川省青神县汉阳乡梁村。

家庭成分:下中农。

1949年至1955年在青神县汉阳乡中心小学读书。

1955年7月小学毕业,在家务农一年。

1956年考入青神县中学。

1962年中学毕业,考入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本科。

1965年加入共青团。

1966年大学毕业,在校参加文化大革命运动。

梁慧星裁判的方法第四版附录读书心得

梁慧星裁判的方法第四版附录读书心得

梁慧星裁判的方法第四版附录读书心得
读完《梁慧星裁判的方法第四版附录》,我对裁判的方法和角色有了更深入的
了解与认知。

这本书是裁判员梁慧星根据自己多年的执裁经验总结而成,是一本让人对裁判员工作有很大启发和帮助的读物。

在这本附录中,梁慧星详细介绍了裁判员应该具备的素质和技能,以及在不同
比赛情况下的处理方法。

他强调了裁判员的公正、专业和独立性,这些特质对于维护比赛公平和真实结果至关重要。

同时,他也提醒裁判员要保持谦虚和学习的态度,不断提升自己的知识和技能。

梁慧星在附录中还重点讲述了裁判员在处理纠纷和冲突时的方法和技巧。

他强
调了沟通和交流的重要性,以及裁判员如何保持冷静和客观,避免情绪上的冲动和偏见。

他还提到了一些常见的冲突情况,并给出了解决的建议和示例,这对于新手裁判员来说尤为有用。

我个人认为,这本附录的核心观点是裁判员的责任和使命。

裁判员不仅仅是判
罚和追踪比赛规则的执行者,更是维护比赛公平和保护运动员权益的守护者。

在这个角色定位下,裁判员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始终保持公正和独立的立场。

总的来说,读了《梁慧星裁判的方法第四版附录》后,我对裁判员这一职业有
了更加全面的认知。

这本书不仅让我了解了裁判员的职责和技巧,也帮助我明白了作为一个裁判员需要具备的素质和态度。

我相信,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每个裁判员都可以成为一名优秀的、公正的和受人尊敬的执裁者。

梁慧星合同法节座-2

梁慧星合同法节座-2

梁慧星合同法讲座-22007-04-17 19:43意思自治原则下面请同志们看第四条。

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这里所说的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就是学者在教科书中所说的合同自由。

什么叫合同自由呢?教科书中说,一个当事人订不订合同,与谁订合同,以什么形式订合同,合同规定一些什么样的内容都取决于他的自愿。

这与市场经济有密切的关系,它是市场经济决定了的。

前面已经提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那些严格的国家计划,每一个商店,每一个企业,它完全按照自己目的去寻找对方,签订合同,消费者也是一样。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自由直接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如果说没有合同自由,就没有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决定了平等的、自由的、独立的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然后达成一个协议,来安排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就叫合同。

因此,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本质,是市场经济的本质。

这一点非常重要,在设计立法方案的时候专门设计了一个指导思想,在这个指导思想当中有专门一条,本法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同自由。

立法指导思想上把合同自由提得那么高,那是不是说对这个合同自由就一点限制都没有啊,就是19世纪的自由放任呢?也不是,这个合同自由也有一定的限制。

第一个限制就是法律的限制。

就是说在法律的限制范围内去自由。

在参加市场交换的活动过程中,不能够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地尊重和保护你的自由,法律的规定就是一个大的范围。

另外还有一个限制,在立法方案上表述为,如果说出于重大的正当事由,在立法时候可以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

什么是重大的正当事由呢?在设计立法方案的时候设想的是,保护消费者,保护劳动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这些是重大的正当事由。

出于这样的重大的正当事由,就会限制当事人一方的合同自由,这在我们的法律中间也有好多体现。

为什么要保护消费者,保护劳动者,限制一方的合同自由呢?这是认识到现在的市场经济和历史上的市场经济不同。

《裁判的方法》(讲座)—梁慧星

《裁判的方法》(讲座)—梁慧星

梁慧星:裁判的方法(讲座)怎么样看待裁判,什么是裁判,在裁判中那些要素起关键作用,这样一个宏观的题目,肯定要讲具体的,我是从事民法学研究的,举的例子肯定都是民事方面的,主要是民事裁判方面的,但主要精神对法院大体上是适用的。

法律的性质和特征是关键的,决定了裁判的本质和方法,关键时候决定裁判的方向,这其中包括了法律的规范性、社会性、概念性、逻辑性、目的性和正义性。

一、法律的规范性法律的规范性是教科书上讲的,所谓规范就是规则,规范在法律上有特定的含义,教科书上书说每一个法律规范有若干个要素构成,刑法的教科书上说每一个刑法规范是有假定和制裁构成的,民法教科书上说每一个民法规范是由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这三个要件构成的,刑法上说的假定就是民法上的构成要件,刑法上说的制裁就是民法上说的法律效果,假定和构成要件同时决定了规范的适用范围,法律的规范性就是规范构成,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这就是法律的规范性。

法律事务关键特征就是规范性,别的事务没有这个规范性,也就决定了法官、律师、法学教授的思维方式,这是一个特殊的思维,是法律思维,与其他专业是绝对不同的,根本特征就是规范性,所以说法律思维是规范性思维。

我举个例子对照,一个经济学教授、一个法官,看一下他们的思维有什么差别,电视台讨论某一个社会问题,要请一个法官讨论问题,经济学教授发表意见,首先问有没有效率,就是投入、产出,如果投入产出结果比是正的就是有效率,负的就是没有效率,投入产出用什么来计算呢,就是用价格、价值计算,最后他又讲投入产出正数要越大越好,就是说的价值最大化,就是我们所说的利润,因此经济学的思维围绕着效率,围绕着投入产出,归根到底讲的是价值问题,至多还有讲的就是资源的合理配置等等问题,讲不讲什么规范呢,他没有什么规范,经济学思维就是讲赚钱,赚钱多就是有效率,赚钱少就是没有效率。

对照法律思维,法官看同样的问题,他们的发言必定问是否合法,法官考虑一个问题,首先是是否合法,这个行为是否合法,从是否合法入手,然后他就问法律有没有规定,我们说法律有规定,他就问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就是我们刚才说的规范构成,构成要件、法律效果,我们看法官讨论问题与经济学家讨论问题截然不同,法官讨论问题首先问是否合法,然后问有没有规定,再问怎么样规定,因为怎么样规定就要具体法律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这就体现了法律思维的根本特征,就是规范性,是紧扣着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来进行的,这就是规范性的思维,法官、律师、法学教授,我们的这一套思维方式和别的人截然不同,这就是由法律的规范性决定的,就决定了这样的人,当然检察官、法律顾问也是,这就是一个共同体,他们是用同一个思维方式,用的是法律思维,他们的相同点是紧扣法律规范,因此规范性决定了法官的思维。

裁判的方法梁慧星读后感

裁判的方法梁慧星读后感

裁判的方法梁慧星读后感读了梁慧星先生的,真的让我有种豁然开朗的感觉。

这书没有那种高深莫测的理论堆砌,反而是用特别实在的方式,给咱讲清楚了裁判的那些门道。

书里提到的很多观点和方法,都让我联想到了日常生活中遇到的一些事儿。

就比如说,判断一个事情的是非对错,不能光看表面现象,得深挖背后的原因和逻辑。

这让我想起了有一次我亲眼目睹的一场小区里的纷争。

那天阳光还算不错,我在小区里溜达,正享受着片刻的悠闲呢,突然听到一阵吵闹声。

走过去一瞧,原来是两家人在为停车位的事儿争得面红耳赤。

一家说他们一直都停在这个位置,是有“优先权”的;另一家则说,这停车位又没写你家名字,谁先抢到算谁的。

两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那场面,真是火药味十足。

我在旁边听了一会儿,大概明白了情况。

原来,先占着停车位的那家,之前确实经常停在那儿,但也不是天天都停。

而另一家呢,当天正好有急事,回来得晚,找了半天就这个位置空着,就想停进去。

结果先那家的人回来了,非说这是他们的“专属车位”,不让停。

这时候,小区里围观的人越来越多,大家七嘴八舌地议论起来。

有的说,要讲个先来后到;有的说,公共车位就该谁抢到谁用。

我就在想啊,如果这事儿让法官来裁判,该怎么弄呢?按照梁慧星先生书里说的,得全面考虑各种因素,不能简单地一刀切。

就这个停车位的事儿,咱得看看小区的规定到底是咋写的。

如果规定没有明确说这个车位是谁的,那就要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

先停车的那家,虽然之前经常停,但没有形成一种稳定的、被大家公认的“专属权”。

而另一家当天确实有急事,也不是故意找茬。

这就好比在法律裁判中,不能只看谁嗓门大、谁态度强硬,得看事实、看证据、看相关的规定和原则。

如果只是凭着感觉或者人情来判断,那肯定是不公平的。

再说这两家人,吵得不可开交的时候,物业的人来了。

物业的处理方式一开始也有点简单粗暴,就说让他们自己协商解决。

可这时候双方都在气头上,哪能协商出个结果呀。

后来,还是一位比较有经验的大爷站了出来。

白蝴蝶之恋的读书笔记

白蝴蝶之恋的读书笔记

白蝴蝶之恋的读书笔记《白蝴蝶之恋》是一篇抒情散文,作者刘白羽通过对一只在风雨中挣扎的白蝴蝶的细腻描绘,抒发了对生命的关爱和敬畏之情。

这篇文章让我深受触动,也让我对生命有了更深的思考。

文章开篇,作者以细腻的笔触描绘了春天的景象,为白蝴蝶的出现营造了一个美丽而充满生机的背景。

“一阵暖人心意的春风刚刚吹过,又来了一阵冷雨”,这样的天气变化,似乎预示着生命中的无常。

就在这时,一只白蝴蝶闯入了作者的视线。

它“从哪儿来?要飞向哪儿去?”这两个问句,不仅引起了作者的好奇,也引发了我的思索。

这只白蝴蝶在风雨中“弱不禁风”,却依然顽强地飞翔着。

作者用“像一片小小的雪花,愈飞愈远,消失不见了”这样的描写,展现了白蝴蝶的渺小和脆弱。

然而,当作者再次看到它时,它已经“奄奄一息”地落在草地上。

作者的心被触动了,他产生了一种“怜悯”之情。

这种情感并非高高在上的施舍,而是对一个平等生命的尊重和关切。

作者小心翼翼地将白蝴蝶放在手心,感受到它的“纤细的足”和“柔软的绒毛”,仿佛能够触摸到生命的微弱跳动。

他用自己的体温去温暖它,希望能给它带来一丝生机。

在这个过程中,作者的内心充满了矛盾和挣扎。

他一方面希望白蝴蝶能够活下来,另一方面又担心自己的干预会适得其反。

这种复杂的心情,让我深刻地体会到了生命的可贵和脆弱。

随着白蝴蝶在作者的手中渐渐苏醒,作者的心情也由紧张转为欣喜。

“它试了几次,终于一跃而起,展翅飞翔,活泼伶俐地在我周围翩翩飞舞了好一阵,又向清明如洗的空中冉冉飞去,像一片小小的雪花,愈飞愈远,消失不见了。

”这段描写让我感受到了生命的顽强和奇迹。

白蝴蝶从奄奄一息到重新飞翔,仿佛是对生命的一种赞歌。

它让我明白,无论生命遭遇多大的困境,只要有一丝希望,就不能放弃。

在这篇文章中,作者不仅仅是在讲述一只白蝴蝶的故事,更是在探讨生命的意义和价值。

生命是如此的脆弱,却又如此的顽强。

每一个生命都有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都值得我们去尊重和珍惜。

我们不能因为生命的渺小和脆弱而轻视它,也不能因为生命的短暂而挥霍它。

裁判课程教程

裁判课程教程

讲师:龙戏洋现在演习,裁判程序已经实现完全的自动化,也就是说,裁判只要用军团开发的工具软件,就可以完全自动的进行裁判,并做出本回合的战报。

裁判工具有以下四个:1.地图数据导入工具.(作出map地图文件的工具.非可视地图哈)2.部队编辑器.(把文本上的部队表,编辑成wps或bat文件及部队拆分转隶配属部署工具)3.部署回合工具.(把Excel工作表上的部署计划转换,以便导入部队编辑器.一步完成所有部队部署.)4.裁判工具.(最后判出战报的工具,部署回合后就只用这个了.)裁判负责的就是演习的部署阶段和交战阶段。

由于演习高度自动化,所以裁判不需要像以前那样有很强的手工裁判能力,甚至也不需要很强的演习能力。

但是裁判需要有时间,不是整天挂在网上的那种时间,而是在每天的某个时刻可以保证一段上线时间,这种时间。

一般来说,半个小时就够了。

总之,裁判必须对演习高度负责,双方交计划的时间不是同时的,但是裁判交战报的时间应该尽量接近交计划比较迟的那一方交计划的时间,越接近越好。

但是与此截然不同的事,裁判并不需要了解演习的战况。

在交战阶段,可以不管演习里具体发生了什么事。

我曾经同时裁判2到3场演习,我显然是没有这么多时间仔细的看每个回合的战况的。

现在的裁判工具,已经基本上可以实现这种“傻瓜式”裁判。

下面,我先介绍第一部分,交战阶段的裁判和文档管理。

第二部分复杂一点,就是部署部队。

裁判一次,只需要用裁判工具调入相关的文件执行一次运算即可。

所以裁判要搞清楚的,实际上只有一个问题,就是每回合调入哪些文件参加运算。

这点并不难实现,只要能做一些简单的的文档管理工作就行了。

首先请各位看一下,那个文件夹解压缩以后的内容。

每个回合的文件分两个文件夹存放。

一个是计划,一个是结果。

很简单,计划是交战双方上传的N回合作战计划。

结果是裁判工具生成的文件。

也即是说要裁判出第六回合的战报,要用5回合裁判后留下的map和bat文件.都看明白了吗?我们先要了解一下,每次运行要用哪些文件,生成哪些文件。

【最新】裁判的方法读后感(二)

【最新】裁判的方法读后感(二)

【最新】裁判的方法读后感(二)在读梁慧星先生的>之前,对于法律解释尤其是裁判中的法律解释认识不足,虽然在审理案件中会自觉不自觉地运用一些法律解释方法来解决问题,但是心存糊涂概念.思路并不清晰.读完此书之后,颇有醍醐灌顶之感.首先,对于法律解释的重要性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法律不经解释即无法适用.法律规范是死的,法律解释是活的.法律规定是抽象划一的,案件事实则千差万别,如何在各个个案中实现正义,需要法官在创造性地解释法律;社会是变动不局的,法律是相对稳定的,如何使法律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需要法官在法律解释中填补价值,弥补漏洞.所以,正如梁先生所讲: 法律问题说穿了是一个解释问题 .法律摆在那里,谁都可以解释,看谁得解释正确.高明.法官裁判案件,判决中适用法律的正确或者不正确,实际上最终体现为对法律的解释正确或者不正确.法律之所以需要解释是由法律的本性(语言文字的多义性和模糊性)和社会的复杂性所决定的.其次,法律解释的方法多种多样,但是没有万能的,各有其优势与缺陷.梁先生将法律解释方法分为有四个类型十种方法.先说文义解释,这是最基本的方法,是任何一个法官,裁判任何一个案件,都必须要用到的.民法解释学上有一条规则,解释法律必须由文义解释入手,应当尊重法律条文的文义.但是,由于语言的多义性和模糊性,文义解释可能产生两种以上的解释结果.这个时候,就需要求助于其它解释方法了.体系解释就是首选了.因为法律条文不是孤立存在的,是存在于具有一定逻辑关系的完整法律体系中,通过考虑法律条文在法律上的位置以及前后的逻辑关系,确定含义就不会犯断章取义的毛病.通过这一方法,很多情况下可以把不合适的文义解释排除掉.但体系解释也有其不能克服的缺陷,就是法律体系由于人为立法失误或者考虑了其它因素,在某些时候也会产生逻辑混乱.这个时候体系解释就失灵了.我们还可以选择的是立法解释,立法解释秉承立法者的原意或者追溯立法渊源,体现立法本意,不失为很好的解释方法.但须注意的是,立法解释也有局限性.那就是,立法年代久远,社会生活发生了根本变化,恪守立法原意,就显得僵化了.此时,值得参考的还有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与合宪性解释.这些解释方法包含了更多的创造性,我认为,不如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解释稳妥,只能作为次第二层次的选择.当第二层次的选择还不能解决问题,只好求助于最后的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了.毕竟,法律最终的目的在于平息矛盾.解决社会问题,比较法解释在于参考其它社会行之有效的方法,社会学解释在于在本社会内寻找最妥当的解决问题方法.以上是我对这十类方法大致的理解,当然在实践中寻找解释方法也一定要依序进行(先进行文义解释除外).最后,考虑一下价值衡量与法律解释的关系.裁判是一种平衡,即在互相冲突的法律价值乃至其它社会价值之间进行平衡和取舍,得出结论.法律解释绝不仅仅是技巧问题,而且还涉及价值问题.而且,价值衡量在法律解释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说是法律解释的灵魂.价值衡量在引导着法律解释,当一种解释方法不符合法官价值衡量的结果时,就会被另一种方法所取代.当然,这个说法有些敏感.毕竟,价值取向具有较强的相对性和不可捉摸性.这也无可奈何,因为法官是人.在这一点上,只能努力培养法官适度保守.顾全大局的价值取向.那么,法官应如何权衡利益冲突?卡多佐的回答是: 如果你们要问,法官将何以得知什么时候一种利益已超过了另一种利益,我只能回答,他必须像立法者那样从经验.研究和反思中获取他的知识;简言之,就是从生活本身获取.事实上,这就是立法者的工作和法官的工作相接的触点.方法的选择.价值的评估,最终都必须以类似的.用以支持不同方法和价值的考虑因素作为指南.实际上,每个法官都在他的能力限度内进行立法. 这恐怕也就是,梁先生所说的,立法尝试.而立法尝试的灵魂就是价值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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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裁判的方法(讲座)怎么样看待裁判,什么是裁判,在裁判中那些要素起关键作用,这样一个宏观的题目,肯定要讲具体的,我是从事民法学研究的,举的例子肯定都是民事方面的,主要是民事裁判方面的,但主要精神对法院大体上是适用的。

法律的性质和特征是关键的,决定了裁判的本质和方法,关键时候决定裁判的方向,这其中包括了法律的规范性、社会性、概念性、逻辑性、目的性和正义性。

一、法律的规范性法律的规范性是教科书上讲的,所谓规范就是规则,规范在法律上有特定的含义,教科书上书说每一个法律规范有若干个要素构成,刑法的教科书上说每一个刑法规范是有假定和制裁构成的,民法教科书上说每一个民法规范是由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这三个要件构成的,刑法上说的假定就是民法上的构成要件,刑法上说的制裁就是民法上说的法律效果,假定和构成要件同时决定了规范的适用范围,法律的规范性就是规范构成,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这就是法律的规范性。

法律事务关键特征就是规范性,别的事务没有这个规范性,也就决定了法官、律师、法学教授的思维方式,这是一个特殊的思维,是法律思维,与其他专业是绝对不同的,根本特征就是规范性,所以说法律思维是规范性思维。

我举个例子对照,一个经济学教授、一个法官,看一下他们的思维有什么差别,电视台讨论某一个社会问题,要请一个法官讨论问题,经济学教授发表意见,首先问有没有效率,就是投入、产出,如果投入产出结果比是正的就是有效率,负的就是没有效率,投入产出用什么来计算呢,就是用价格、价值计算,最后他又讲投入产出正数要越大越好,就是说的价值最大化,就是我们所说的利润,因此经济学的思维围绕着效率,围绕着投入产出,归根到底讲的是价值问题,至多还有讲的就是资源的合理配置等等问题,讲不讲什么规范呢,他没有什么规范,经济学思维就是讲赚钱,赚钱多就是有效率,赚钱少就是没有效率。

对照法律思维,法官看同样的问题,他们的发言必定问是否合法,法官考虑一个问题,首先是是否合法,这个行为是否合法,从是否合法入手,然后他就问法律有没有规定,我们说法律有规定,他就问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就是我们刚才说的规范构成,构成要件、法律效果,我们看法官讨论问题与经济学家讨论问题截然不同,法官讨论问题首先问是否合法,然后问有没有规定,再问怎么样规定,因为怎么样规定就要具体法律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这就体现了法律思维的根本特征,就是规范性,是紧扣着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来进行的,这就是规范性的思维,法官、律师、法学教授,我们的这一套思维方式和别的人截然不同,这就是由法律的规范性决定的,就决定了这样的人,当然检察官、法律顾问也是,这就是一个共同体,他们是用同一个思维方式,用的是法律思维,他们的相同点是紧扣法律规范,因此规范性决定了法官的思维。

法律的规范性与裁判是什么关系?法律的规范性直接决定了裁判的本质,究竟是什么裁判就是由法律的规范性决定的。

法律的规范性还是有区别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还是有区别的,英美法系讲究的判例法,法官裁判案件当然也要认定事实,事实认定后,英美法系的法官他不像我们一样去查什么法规大全,他是去查历史上的判例,历史上有很多很多判决,这些判决有人大把大把的分类放在书架上,这样的判例很多,根据事实认定,去查判例汇编,他要找一个判例,与他裁判的案件事实是相同的,如果找到这样的判例,那个判例案件事实与本案相同,这个法官就看历史上的法官怎么判,他就怎么判。

因此英美法系的裁判有一个基本原则,这就是遵循先例的原则,必须按照历史上的先例。

所谓先例就历史上的判例,我就把他叫做先例约束,英美法系就靠这个先例来指引现在的法官裁判案件,指引方向,同时约束现在的法官。

为什么呢,他要保障裁判的统一和公正,不能出现五花八门的裁判,同一类案件你这样裁判,他那样裁判,相反的裁判结果,就没有法律规则,因此英美法系是用先例来约束法官,来指引法官的。

作为对照,我们是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是立法机关预先制定了成文的法律文件,立法机关制定了一个又一个的法律规范,每一种案件、案件类型,预先制定了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现在呢,大陆法系的法官认定了事实就要去找法规大全和法规手册,找一个条文,立法机关已经制定了法律规范,我就按照这个法律规范进行裁判案件;为什么要设立这些法律规范呢,是用来指引法官裁判案件,同样约束法官的任意性,不允许同一类型案件造成不同的结果,这样才能保证结果就是立法机关预先制定的那个法律范围,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明确规定,只要按照这个去裁判,这就是法律的规范性。

规范性决定了大陆法系的法官裁判结果,大陆法系的法官裁判叫做规范约束,规范怎么约束、指引法官,就是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我们裁判每一个案件,把案情查清后,都要找一个法律规范,我们就把本案事实与法律规范进行对照,如果认为本案事实符合这个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就直接适用这个法律规范的法律效果,我的判决结果就出来了,本案事实符合这个法律规范,就适用这个法律规范的法律效果,因此法官裁判就是与规范性打交道。

举个例子,余秋雨在北京打一个官司是诉北京作家肖夏明一个侵犯名誉权的官司,要求判决一笔金额巨大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最后法院判决余秋雨败诉,不构成侵权行为责任,为什么判决不构成侵权责任呢?我们看这个案件,这个案件说余秋雨起诉肖夏明,说肖夏明在某一篇文章中说余秋雨接受某个地方政府奖励的一套住宅,余秋雨说这个是假的,他并没有接受任何一个地方政府发的奖励,因此告肖侵犯了名誉,损害了他的名誉,要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

这个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责任,民法通则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构成要件是两个要点,一个传播虚假的事实,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北京法院审理后,案件查清了,被告确实传播了虚假的事实,但这个文章虽然传播了虚假事实,但并没有导致余秋雨社会评价降低,政府奖励某个公民是合法行为,对接受奖励或者没有接受奖励不会造成名誉贬损,与企业向公务员赠送是不同的,本案中,说奖励住宅的是地方政府,这是合法的。

没有奖励说清楚就行了,不会对于秋雨的社会评价降低,北京法院认定本案只具备一个构成要件,因此不符合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责任,判决余秋雨败诉。

从这个例子我们看法官裁判案件哪个不是这样的,把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进行对照,因此说裁判本质就是把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进行对照,最后判断,符合构成要件,就适用法律规范的法律效果,这可以说裁判案件就是法律规范的应用,让我们把事实与构成要件进行对照。

二、法律的社会性法律不仅具有规范性,还有社会性,法律是规范社会生活的、规范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规范社会现象,社会中人的行为,就有社会性。

社会性这一点对法官非常重要,法官裁判的案件都是社会中的案件,是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社会性就要发挥作用,认定事实时就不能脱离社会生活,不能凭空乱认定,社会生活经验就非常重要,特别的显而易见的,这些事实不需要举证,还有就是不可能举证的,没有办法举证的,因此法官认定事实上面就出现了一个制度,这就是经验法则,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证据规则,讲到对某些事实法官可以直接认定,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可以直接认定,不需要举证,一类就是显而易见的,一类就是难以举证的,这些事实法官可以直接认定的,这就是经验法则,对某些事实,法官根据自己的社会经验直接认定,不要当事人举证或当事人难以举证,这个时候法官凭社会中一般人的生活经验进行认定。

下面我举两个例子说一下,前几年,北京法院审理过一个案件三百支派克笔,原告买了三百支派克笔向法院起诉告商场要求双倍赔偿,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法院审理后判决原告败诉,在判决书中说本案不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那是卡的消法第四十九条的适用范围,消法第四十九条适用范围是消费者合同,消法第二条明文规定,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商品适用本法,这就是消法的适用范围,本案中原告买了三百支笔要求双倍赔偿,这在不在消法适用范围内呢,要看购买的商品是否是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这怎么举证呢,很难举证,判决书上说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三百支派克笔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本案不属于消法范围。

本案非常简单就是买三百支派克笔,原告没有提供证据,也不可能提供证据,法院作出认定本案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关键在于本案购买派克笔的数量,法院认为按照经验法则这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这就是人们的生活经验,买三百支派克笔不可能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这就是经验法则,因此法院将责任推给原告。

因此本案直接根据一般人的经验作出认定,这就是经验法则,也就是显而易见。

再举一个例子,发生在我国台湾的案件,台北1999年裁判了一个消费者案件,原告到餐厅用餐,在餐后用甜点,突然吃到一块玻璃,把口腔内侧划破了,朋友们马上把他送到医院进行处理,消费者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首先认定了人身伤害,进一步认定精神损害,原告受友人邀请至五星级餐厅用餐,原本心情愉悦,竟于冰淇淋中咬到碎片,至口腔内侧出血,并受有两公厘至一公厘的外伤性溃疡,一至两周才可痊愈,这就构成人身伤害了,法官是严格按照证据规则的:有证人当庭陈述由书记官记录、伤好的时间是靠医院出具的证明、人身伤害的存在严重程度是按照证据认定的,关键是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判决书上表明是原告一段时间内惶惶不安,一直担心是否吞入碎片导致肠穿损坏,是否需开刀取出,这都是原告诉状上摘录的,怎么用证据证明呢,没有办法用证据证明,法官说符合一般经验法则,按照一般人的社会经验是可能的,这就是说法官作出了肯定,法官认定事实时对难以举证、不能举证的事实,就要靠经验法则,就是靠社会性,这难道还不能说明社会性的重要性嘛,在法律适用中,法律社会性同样非常重要,法律社会性不仅决定事实认定,就是民法学上的社会学解释方法,如果有两个裁判方案都有道理,就是要采用社会效果最好的那个,选择其中产生社会影响、社会效果好的那个,社会学解释方法就是法律的社会性,因此不能不考虑法律的后果,不能不考虑法律裁判作出的社会效果。

有一个例子,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能判决双倍赔偿,一直争论不休,在最高法院内部也有争论,在商品房买卖解释讨论会上也有争论,这个文件是一个折中的方案,最后解释没有说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没有说双倍赔偿,只字未提消法,最后是说可以判决不超过一倍的赔偿金,这是非常折衷的。

我就非常反对,商品房确实是商品,如果说直接判双倍,这会诱惑大家直接去钻营这个,要求索赔,只要一个案件胜诉就是几十、上百万,这会对商品房市场产生多大的冲击,这就是社会性,我们看王海那些人去打假,买个手机、金利来领带也不过就几十、几百元,翻倍也就几千、上万元,这样也导致有些人去钻营,甚至有人开打假公司,如果我们导致法院判决商品房赔偿变成三十万赔六十万,六十万赔一百二十万,敢说不知多少人要走这条路,因此不能不考虑这个社会后果,为什么我在那个会上是坚决不同意,就是考虑这个社会后果,因此法官判决不能死抠条文,要看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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