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原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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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条例
• 今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 条例》介绍
原产地规则
•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进口原产地规则 —出口原产地规则 • 优惠原产地规则
制定《条例》的背景
(一)提高原产地立法层级的需要 (二)解决现行的进出口原产地法规存在的问题 (三)与国际规则接轨,履行我国入世承诺 (四)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 (五)现代海关制度法制化建设及税收征管长效机制的需 要 (六)《条例》与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比较
但对原预确定所实施的进出口行为无溯及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续)
来自百度文库
原产地的预确定: 不具普遍适用意义的原产地预确定仅对申请人有效, 海关不予公布。 申请人对预确定有异议的, 可以向做出预确定的海关 申请复核。 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原产地预确定, 海关按照海关行 政裁定制度的规定做出行政裁定并对外公布。
和部分原产地规则。
四、原产地标准
• 完全获得 • 实质性改变 —税号改变 —从价百分比 —特定加工工序 —混合
五、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 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积极作用
—实施普惠制,促进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进程
—原产地规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
—原产地规则有助于正确实施有关贸易政策
•原产地规则对国际贸易的阻碍作用
“实质性改变”的基本认定标准为“税则 归类改变”。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不适用时,采 用补充标准,包括“从价百分比”和“制造
或加工工序”。
“实质性改变”的基本认定标准
• 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 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 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具体标 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定。 • 本条第一款所称税则归类改变,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 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某一级的税目归类发 生了变化。 •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价百分比,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 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 超过所得货物价值一定的百分比。 • 本条第一款所称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是指在某一国家 (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 要工序。 • 世界贸易组织《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实施前,确定 进出口货物原产地实质性改变的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 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续)
原产地确定原则条款: (1)完全在一个国家获得的货物,以该国为 原产国;
(2)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制造
的货物,以货物最后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国 家为原产国。
• “完全在一个国家获得的货物”
• (一)在该国(地区)出生并饲养的活的动物; • (二)在该国(地区)野外捕捉、捕捞、搜集的动 物; • (三)从该国(地区)的活的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 的物品; • (四)在该国(地区)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 (五)在该国(地区)采掘的矿物; • (六)在该国(地区)获得的除本条第(一)项至 第(五)项范围之外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 •
与国际规则接轨,履行我国入世承诺
▲ 我国接受为期8年的过渡性年度审议,其中 原产地规 则管理是世贸组织重点审议的对象之一 ▲ 现行的原产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健全, 在具体原产地规则的适用上,与国际规则、惯例还存 在有不 统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工作 时间表 2002年海关总署起草 2004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 2004年9月3日,国务院总理签署416号国务院 令颁布 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续) 立法依据及目的:
立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法》第 四十一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按照国家有关原产 地规则的规定确定。立法目的就是为了正确确定进出
口货物的原产地。
为了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有效实施各项贸易
措施,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续) • 条例适用范围:
进口货物原产地 及海关管理
成秉照 2005.3.4
介绍内容
• 原产地规则概述 • 原产地条例介绍
• 优惠原产地规则(曼协、CEPA)
• 案例介绍
原产地规则的概述
一、原产地规则的产生
二、原产地及原产地规则的概念 三、原产地规则的分类 四、原产地标准 五、原产地规则的作用
一、原产地规则的产生
• 进行贸易统计的需要
• 订立自由贸易协定的需要
• 加帖原产地标记的需要
案例研究:
• 1940年,美国一木刷制造商从日本进口
标有“Japan”(日本)字样的木柄,在美 国加工成木刷时,该公司将“Japan”字 样从木柄上消除掉。
二、 原产地及原产地规则的概念
原产地: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是指货物的 “国籍”,是指根据为使用海关税则、数量限 制或有关其它贸易措施而制订的准则所确定的
税率)。
二、 原产地及原产地规则的概念
原产地规则:应被定义为任一国
家或地区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
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决定。
三、原产地规则的分类
(一)按货物的流向可分为:进口原产地规则 和出口原产地规则。 (二)按适用区域分为:单一国家原产地规则 和区域性原产地规则。 (三)按适用范畴分为: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 惠原产地规则。 (四)按货物的组成成份分为:完全原产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续)
设臵义务条款: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按照条例的规定,向海关 如实申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同一批货物的 原产地不同时,应分别申报。必要时海关可 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交验原产地证书。 海关可以对进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进行 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续)
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上述定义中“国家”
一词可包括一个国家集团、一个地区或一个国
家。
案例研究:
• 1886年Hartranft V.Wiegmann案争论的焦点是 进口的经清洗及磨光后的贝壳是否为贝壳制品 (Manufactured Shells)。其答案涉及到对该进 口产品应征收何种税率(当时美国对贝壳免征进 口税,对贝壳制品(如贝雕)则须征收35%的从价
原有的进口原产地规则
我国对进口货物原产地认定的法律依据是海关总署 1986年12月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
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该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的
制订借鉴了《京都公约》和其他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
了以“完全获得”和“实质性改变”作为进口货物原产
地的认定标准。
原有的出口原产地规则
微小加工或处理:
但是,下列加工或处理无论是单独完成还是相互
结合完成,凡用于以下规定的目的,即视为微小加工
处理,在确定一货物是否在一个国家完全获得时,应
不予考虑: -为运输或贮存期间保存货物而做的加工或处理; -为货物便于装运而做的加工或处理; -为货物销售而做的包装、展示等加工或处理。
“实质性改变”的基本认定标准
地认定标准。
解决原有的进出口原产地法规中 存在的问题
(1)货物原产地进出口管理部门不统一 (2)货物适用的进出口原产地规则不一致 ▲ 适用顺序上不统一 ,即未规定税号改变标准、加工增值 标准、工序标准等的适用顺序 ; ▲加工增值标准 :进口为30%,出口为25% ▲未列明加工增值标准的计算方法和公式。 (3)增值标准没有明确的计算公式 (4) 对零件、附件、包装物品、中性成分等例外情况没有明确规定 (5)现行的两套原产地管理规定分别是在我国加入WTO 之前86年和92年制
• 本条例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 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 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对 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 实施优惠性贸易措施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不适 用本条例。具体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 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设臵保密条款: 对申请人在保密基础上提供的用于认定原产地的 资料海关予以保密,未经申请人同意不予泄露, 但司法程序要求提供的除外。
• “完全在一个国家获得的货物”(续)
• (七)在该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能弃臵或者回收用作 材料的废碎料; • (八)在该国(地区)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理的物品,或者从 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材料; • (九)由合法悬挂该国旗臶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得的海洋 捕捞物和其他物品; • (十)在合法悬挂该国旗臶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条第(九)项所列 物品获得的产品; • (十一)从该国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 得的物品; • (十二)在该国(地区)完全从本条第(一)项至第(十一)项 所列物品中生产的产品。
我国于1992年由原外经贸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规定了我国部分出口货物原产
地的认定标准和原产地证书的签发管理制度。该规则主
要借鉴了香港的做法,确定了以加工工序为主辅以增值 百分比(25%及以上)作为制定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的 基础。我国出口原产地规则中只规定了《协调制度》中 第16类、第51章及其他417个品目号项下商品的原产
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
目前世界各国都在普遍利用《协调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实施前的有利时机, 运用原产地规则维护本国利益,我国也 应充分把握这一有利时机,制定我国的 原产地确定标准,以有效保护国内产业 的利益,减少贸易顺差中泡沫成分 。
《条例》与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的比较
• 《条例》从适用范围、原产地规则的基本标 准,到原产地规则必须遵守的透明度原则、非 歧视原则、原产地可预先认定原则、保密原则 等均与WTO《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相同。 • 《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通过相关技术性问 题的谈判磋商之前 ,WTO各成员可以制定、 实施各自的确定原产地的具体标准,该规则实 施后,WTO各成员则有义务全面采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续)
• 特殊情况原产地确定: 设备、机器和工具的原产地,以及未构成 货物物质成分或者组成部件的材料的原产 地,不影响该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 第七条 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能源、厂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续)
• 第八条 随所装货物进出口的包装、包装材料和 容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 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 的原产地不影响所装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对该 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不再单独确定, 所装货物的原产地即为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 器的原产地。 • 随所装货物进出口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 不一并归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该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续)
• 第九条 按正常配备的种类和数量随货物进出口的 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 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 不影响该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对该附件、备件、 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不再单独确定, 该货物的原产地即为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 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 • 随货物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 性资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虽与 该货物一并归类,但超出正常配备的种类和数量 的,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 该货物不一并归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该 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
应有关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申请海关可以对拟作进口的货物预先确定其原产
地。 海关在接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并在必要的材料已提交的情况下,依据本条例在
l50天内做出对有关货物原产地的预确定。
在预确定依据的原产地规则、事实和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原产 地预确定3年内持续有效。
当预确定依据的原产地规则发生变化时,原预确定即行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续)
• 设置反规避条款: • 第十条 对货物所进行的任何加工或者处理, 是为了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反倾销、 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有关规定的,海关在 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可以不考虑这类加 工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续)
设臵原产地的预确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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