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管理规范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管理规范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在我国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
这些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决策机构,对于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维护公平、公正、有效的公司决策过程,保障各利益相关方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管理的规范。
一、股东大会的基本原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1 平等原则:每个股东都具有同等的权利,无论其持股数量大小。
1.2 自由表达原则: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上自由发表意见和表达观点。
1.3 公开透明原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公开透明,确保会议决策过程以及相关信息对所有股东平等公开。
1.4 法定多数原则:股东大会的决议需要获得法定多数的支持。
二、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运行2.1 召开程序: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并在合适的时间和地点提前通知所有股东。
通知应当包含会议议程、提案以及相关材料。
股东大会可以通过现场或者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
2.2 主持人和秘书:股东大会应当指定主持人和秘书组织和管理会议。
主持人负责会议的进行,秘书负责记录会议纪要并保管相关文件。
2.3 议程:会议的议程应当事先确定,包括了解决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和股东提议的议题。
并在会议开始前向股东公布。
2.4 投票权:每个股东都有相应的投票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大会进行投票,也可以通过委托或者远程投票等方式行使投票权。
2.5 委托代理:股东可以将自己的表决权委托给他人行使,但受委托人不能代理继续委托。
2.6 纪要和记录:股东大会应当记录会议纪要,并在一定时间内向所有股东公布。
三、关于重要决策的规定3.1 选择董事会成员:股东大会有权选举、罢免董事会成员,确保董事会成员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2 决定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有权决定公司的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成员的数量和任期等。
3.3 关于财务和利润分配的决策:股东大会有权决定公司的财务和利润分配政策,确保公平合理。
3.4 重大合同和重组事项的批准:股东大会应当对重大合同和公司重组事项进行审议和投票决策。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证券交易》模拟试题(1)(一)
⼀、单选题: 1.证券交易的特征主要表现为____ A.流动性、安全性和收益性 B.流动性。
收益性和风险性 C.流动性、安全性和风险性 D.收益性、安全性和风险性 2.我国证券市场的建⽴始于____年。
A.1990 B.1990 C.1986 D.1984 3.从____年开始,我国先后在61个⼤中城市开放了国库券市场。
A.1986 B.1987 C.1988 D.1989 4.1992年,____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的开始。
A.可转换债券 B.优先股 C.转配股 D.⼈民币特种股票 5.下列关于基⾦的买价和卖价的确定说法正确的是 A.在资产净值的基础上另⼀定的⼿续费 B.以资产净值确定 C.在资产总值的基础上加⼀定的⼿续费 D.以资产总值确定 6.可转换债券是指在⼀定时期内可以兑换成_____的债券。
A.基⾦ B.优先股 C.任意证券 D.普通股 7.⾦融期货交易是指以_____为对象进⾏的流通转让活动。
A.⾦融产品 B.⾦融期货 C.⾦融衍⽣⼯具 D.⾦融期货合约 8.存托凭证是指在⼀国证券市场上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_____ A.债权凭证 B.可转让凭证 C.所有权凭证 D.股权凭证 9.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均实⾏_____ A.会员制 B.公司制 C.契约制 D.合同制 10.有关交易所的席位说法正确的是 A.有形席位的报盘速度较⾼ B.我国⽬前只有有形席位 C.我国有普通席位和特别席位之分 D.所有国家都有普通席位和特别席位两种 11.下列关于证券经纪商的说法错误的是 A.以代理⼈的⾝份从事证券交易 B.收⼊来源为收取的佣⾦ C.不承担交易中的价格风险 D.收⼊来源为买卖价差 12.下列不属于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的是 A.对委托⼈的⼀切委托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B.如客户资⾦不⾜,向客户提供融资 C.认真与客户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 D.对委托⼈的委托买卖内容要有真实的凭证和记录 13.关于境内居民个⼈开⽴B股资⾦账户和股票账户,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开⽴B股资⾦账户的最低⾦额为等值1000美元 B.境内商业银⾏应向境内居民个⼈出具进账凭证 C.凭B股资⾦账户到证券经营机构开⽴B股股票账户 D.境内居民个⼈和⾮居民之间可以进⾏B股协议转让 14.⽬前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实⾏的证券存管制度是 A.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统⼀托管和证券公司法⼈集中托管及投资者指定交易制度 B.中央登记公司统⼀托管和证券营业部分别托管的⼆级托管制度 C.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统⼀托管和证券公司法⼈集中托管制度 D.托管证券公司制度 15.下列哪⼀项不属于办理资⾦存取的主要⽅式 A.证券营业部⾃办资⾦存取 B.证券公司⾃办存取 C.委托银⾏代理资⾦存取 D.银证联转账存取 16.关于交易单位,说法错误的是 A.股票100股为⼀⼿ B.基⾦100单位为⼀⼿ C.债券1000元⾯值为⼀⼿ D.基⾦1000股为⼀⼿ 17.有关委托⽅式,说法不正确的是 A.可分为柜台委托和⾮柜台委托 B.柜台委托由委托⼈亲⾃或由其代理⼈到证券营业部交易柜台 C.电话委托可分为电话转委托和电话⾃动委托 D.⼝头委托是较为普遍的委托⽅式 18.中国证监会2000年修订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范意见》,利润分配⽅案。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共五则范文)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共五则范文)第一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通知(证监发[2006]21号)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等相关法规,中国证监会对2000年5月发布实施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0]53号)进行了修订。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市公司有关股东大会的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上交所上市公司披露网址为:http://;深交所上市公司披露网址为:http://。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股东会议,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各上市公司应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并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中国证监会二○○六年三月十六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股东权益、规范公司运作、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股东大会的有序、公正、透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以下提出一些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规范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通知1、召集主体股东大会应当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若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召集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通知内容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股权登记日等重要信息。
通知应当以公告的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且公告的时间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的出席与表决权1、股东出席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但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2、表决权行使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股东大会的提案与审议1、提案提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股东大会作为上市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对于公司的发展和股东权益的保障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股东大会的运作,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以下是一些建议。
首先,股东大会应该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公司应当充分尊重股东的知情权和投票权,向所有股东公开大会相关信息,并提供充分的材料和信息以供股东进行决策。
同时,为了确保投票的公正性,应当建立健全的投票程序,防止任何操纵或干扰投票结果的行为的发生。
其次,股东大会应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对于涉及重大问题的决策,公司应当充分搜集市场信息,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评估,提供详尽的决策依据,并在决策过程中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同时,应当建立合理的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的公正、透明和合法性。
第三,股东大会应该保障股东权益。
公司应当设立有效的投票权保护机制,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力或对小股东进行不当压制。
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所有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充分的了解。
第四,股东大会应该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公司应当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执行情况。
同时,股东大会应当建立有效的舞弊防范机制,防止公司内部人员违规行为的发生,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的调查和处理。
最后,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决策效率,可以考虑采取电子化投票、网络直播等现代化的技术手段,方便股东参与决策。
同时,公司可以通过举办股东大会相关的培训和研讨活动,提高股东对公司治理和决策的理解和认同。
总之,规范的股东大会对于上市公司的稳定发展和股东权益的保障至关重要。
通过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保障股东权益,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以及采取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可以进一步完善股东大会的规范,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其次,为了更好地规范股东大会的运作,公司应设立明确的议事规则和程序,并严格执行。
在确定议程时,应充分考虑重要议题和股东关注的问题,确保能够在股东大会上充分讨论和决策。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精编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精编Lele was written in 2021发文标题: 034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发文文号:证监[1998]4号发文部门:中国证监会发文时间: 2000-5-18实施时间: 2000-5-18失效时间:阅读价格: 0法规类型:二(二)3、公司管理阅读人数: 72发文内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通知2000年5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上市公司、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指导上市公司依法召集、召开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对1998年2月23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证监[1998]4号)作了修订,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派出机构应当督促辖区内的上市公司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指导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要求,依法召集、召开股东大会。
对于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意见。
第二条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在上述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予以停牌,并要求公司董事会做出解释并公告。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制度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制度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制度引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召开的股东会议。
作为上市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在公司治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股东大会的运作和管理,上市公司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股东大会规则制度。
一、股东大会的基本原则1.1 公开透明原则股东大会应当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确保股东得以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重要决策,并有权参与决策过程。
1.2 平等诚信原则股东大会应当保障股东的平等权利,任何股东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应当诚信行事,不进行欺诈、误导等不正当行为。
1.3 高效决策原则股东大会应当追求高效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过程及时、准确、有效。
提供充足的信息和适当的时间,以便股东能够做出理性的投票决策。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2.1 常年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大会,即常年股东大会。
常年股东大会主要审议公司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等重要事项,并选举、罢免董事会成员。
2.2 临时股东大会在特殊情况下,除常年股东大会外,上市公司还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提议,并按照法定程序通知全体股东。
三、股东大会的议程与程序3.1 股东大会议程股东大会的议程应当包括重要决策事项,如公司章程的修改、股份增减、董事会成员的选举等。
在确定议程时,应充分考虑股东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所有重要议题得到适当的讨论和决策。
3.2 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应提前公告,公告的时间和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股东大会的召集要求应当清晰明确,确保股东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参与股东大会。
3.3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应当公正、公平、透明。
在表决前,应当就表决事项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表决结果能够真实反映股东的意愿。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应当准确记录,并及时通知全体股东。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吗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方式吗
对于一些上市公司来说,年度股东大会是很重要的会议,我们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
在进行表决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呢?这就需要大家从下面的内容介绍中进行了解。
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吗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0年下发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就规定,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临时股东大会除审议公司重大事项如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公司章程》修改等十一个事项外,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大家就要知道具体的规定,才能有一定的了解。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需要知道年度股东大会是不得采用通讯投票的方式,在法律上也没有规定。
但是对于其他情况的股东大会是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这点本文也有详细的介绍。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学习专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0.04.28•【文号】•【施行日期】2000.05.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发布日期:2001年6月8日实施日期:2001年6月8日)*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6月8日实施日期:2001年6月8日)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本)》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本)》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1998年1月1日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同时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000年四月二十八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股票上市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股票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1.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的公司申请在本所上市,由本所审查同意后安排上市。
1.4本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
第二章股票上市协议、董事、监事承诺和备案、上市推荐人第一节股票上市协议2.1.1发行人在股票首次上市前应当向本所申请上市,与本所签署股票上市协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意见。
第二条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在上述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予以停牌,并要求公司董事会做出解释并公告。
董事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条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发行公司债券;(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四)《公司章程》的修改;(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发文标题:034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发文文号:证监[1998]4号发文部门:中国证监会发文时刻:2000-5-18实施时刻:2000-5-18失效时刻:阅读价格:0法规类型:二(二)3、公司治理阅读人数:72发文内容: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关于公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通知2000年5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各上市公司、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指导上市公司依法召集、召开股东大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对1998年2月23日公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证监[1998]4号)作了修订,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各派出机构应当督促辖区内的上市公司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指导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要求,依法召集、召开股东大会。
关于执行中发生的咨询题,请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一、一样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意见。
第二条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关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终止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讲明缘故并公告。
在上述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予以停牌,并要求公司董事会做出讲明并公告。
董事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益的处分。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修订说明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修订说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修订说明修订说明本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修订说明,旨在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程序和监督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为股东大会的有效进行提供指导和保障。
修订说明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本章首先阐述了修订目的和适合范围,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引用和解释。
随后,对参预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和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股东大会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概述。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组织本章规定了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时间和地点,明确了股东大会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对于主席和秘书的选举方式和责任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对股东大会的议程和议事规则进行了具体规定。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程序本章包括了股东大会的召集公告、投票、表决、表决结果的确定和公告等程序和环节的具体规定。
对于会议的召开程序、投票方式、表决权的行使和表决结果的确认等都进行了详细阐述。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决策本章主要环绕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权限展开,规定了常规决策和重大决策的程序和要求,以及股东大会决策的效力和生效条件。
还对特殊情况下的紧急决策和决策的追认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监督本章重点规定了股东大会的监督程序和方式,包括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的监督等内容。
对于监事会的职责和权益,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都进行了细化的阐述。
第六章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本章明确了股东大会参预主体的法律责任,以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效力。
对于股东大会决议的遗漏、违法行为的追究,以及股东之间的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股东大会召开通知样本附件2:股东大会参预者名单表格附件3:股东大会议程模板附件4: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上市公司:指具备上市条件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由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界定。
2.股东大会:指上市公司股东根据公司章程召开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特定决策和监督权限。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管理规范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管理规范一、引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是一个重要的决策机构,是公司治理的核心环节。
为了保障股东权益,促进股东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提高公司治理的效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管理规范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主要管理规范进行探讨。
二、主要管理规范1. 会议准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提前制定详尽的会议议程,并将议程内容予以公告,便于股东进行提前准备。
同时,会议材料应提供充分详尽的信息,包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高级管理人员报告等,确保股东对公司的运营状况有充分了解,并能做出明智的决策。
2. 股东平等权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确保所有股东的平等权益,不论股份多少,每个股东都应有相应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大会主席应确保议事秩序,公平对待每个股东的意见,并确保没有任何非法干扰来影响会议结果。
3. 投票程序透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投票程序应公开透明,投票结果应当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投票应使用现代化的电子化投票系统,确保投票结果的准确性,避免人为失误或操纵。
4. 特殊决议要求有些重要的决议可能涉及到公司重大战略、股权结构调整等事项,对于此类决议,应专门设立特殊决议要求,例如需要特定百分比的股东同意,或者需要经过多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才能生效等。
5. 股东交流机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鼓励股东之间的交流和讨论,让他们有机会提问和针对公司管理层提出建议。
同时,公司管理层应积极回应股东的关切和问题,告知相关情况和决策依据,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合作机制。
6. 股东大会记录与公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记录所有事项,包括议案内容、表决结果等,并将记录保存,供监管部门审核和股东日后查阅。
同时,公司应及时公开股东大会的重要信息,包括公告、决议内容等,确保市场透明度。
三、结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管理规范对于公司治理和保护股东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通过提前准备、股东平等权益、透明的投票程序、特殊决议要求、股东交流机制以及详尽的记录与公开,可以提高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效能和决策的合法性,建立信任,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股份有限公司【发文字号】证监[1998]4号【失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通知(2000修订)[失效]【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1998.02.23【实施日期】1998.02.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通知(1998年2月23日证监〔199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了贯彻“法制、监管、自律、规范”八字方针,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并将本规范意见尽快转发给辖区内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现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提出规范意见如下:一、股东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应当向当地证管办(证监会)递交书面说明,并报告证券所。
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指导下,将有关说明内容即时公布。
在上述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予以停牌,要求公司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三、董事会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议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及资产评估情况。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使用方向方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载明以下内容:改变募股资金使用方向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其盈利前景。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解读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解读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3 月20 日 | 文章来源:中证网股东大会规范问题一直是投资者和媒体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在2000年实施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修订,变动多达十余处。
监管部门有关人士介绍,这次修订一方面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按照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重新把各个环节理顺了;另一方面是针对新证券法、公司法开始实施,现有的股东大会相关规定中与之不符的地方要重新修订,与之衔接。
明确规定召集和主持的次序这是本次修订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此前对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情况时,没有规定其他的股东大会召开方式,此次《规则》填补了这一环节,加大了召开股东大会的制度保障。
《规则》按照召集和主持主体的不同,分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10%以上股份股东(以下简称“10%以上股东”)三个主体分别予以规定。
对监事会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在认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后,监事会可以自行召开。
10%以上股东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在经过上述程序后,才可以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其中,监事会和10%以上股东提议召开股东大会有两种结果,一是董事会同意其提议,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一是董事会不同意,由监事会和10%以上股东自行召集,两者的区别在于召集人不同以及股东大会相关费用由谁承担等。
提案要充分披露信息为遏制实践中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程序等的随意性,《规则》对以前的“充分披露”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
明确规定“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并且规定了“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1. 引言股东大会是上市公司重要的决策机构,对公司治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确保股东权益得到保护和实施,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共同利益,制定本规范意见。
2. 股东大会组织架构股东大会由股东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股东大会应当设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会计师等参会人员,并明确各方的职责和权益。
股东大会的组织架构应当合理、科学,确保各方在会议中能够充分发表意见和表决。
3. 股东大会议程制定股东大会议程应当合理规划,确保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的治理情况。
议程的制定应当充分征求各方的意见,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议程的公告应当提前发布,确保股东能够及时了解会议的内容和安排。
4. 股东大会决策程序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应当规范,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决策前的说明: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当提供相关决策文件和说明,确保股东对决策内容有充分的了解;股东发言权:股东在会议上有发言权,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透明决策:股东大会的决策应当公开透明,确保所有股东能够了解决策的结果和原因;记录和公示:股东大会的决策结果应当记录并及时公示,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 股东大会监督机制为了加强对股东大会的监督,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监督委员会:设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由独立董事、监事和会计师等人员组成,负责监督股东大会的决策和执行;监督程序:监督委员会应当制定相应的监督程序,对股东大会的决策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决策本身的权威性;监督报告:监督委员会应当定期向股东大会提交监督报告,包括对股东大会决策的评估和建议;监督结果公示:监督委员会的监督结果应当及时公示,接受公众和股东的监督。
6.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应当明确且充分保障股东的权益,确保决策的公正和合理。
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公司章程修改方案第一部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以下简称《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进行修改:一、 原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项下“第五条:公司住所:北京市崇文区永定门外琉璃井东街三号楼邮政编码:100062”修改为“第五条: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十四号邮政编码:100016”。
二、将原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项下“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修改为“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三、将原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一节“股份发行”项下“第十八条: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集中托管。
”修改为“第十八条: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四、根据《意见》第三条、第六条和第七条,将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股东大会”项下“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修改为“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 发行公司债券;(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五)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七) 变更募股资金投向;(八)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九)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上市公司作为企业的重要形式,其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对于保障股东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股东大会作为上市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规范运作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决策质量和发展方向。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下规范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但在特定情形下,监事会或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也有权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大会应当提前通知股东,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重要信息。
通知的时间应当足够让股东有充分的准备和决策时间,一般来说,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二、股东大会的提案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提案,提案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且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相关。
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提案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提案应当列入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同时,为了保证股东大会的效率和决策质量,对于一些明显不合理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提案,董事会有权拒绝列入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但应当向股东说明理由。
三、股东大会的出席和表决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的表决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对于普通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对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特别决议事项通常包括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
在表决方式上,可以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等多种方式,以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同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布表决结果,确保股东能够及时了解股东大会的决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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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意见。
第二条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在上述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予以停牌,并要求公司董事会做出解释并公告。
董事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条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发行公司债券;(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四)《公司章程》的修改;(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八条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
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
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二、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与提案第九条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十条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
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
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第十二条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规范意见第六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第十三条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一)关联性。
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法。
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十四条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
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十五条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十六条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十七条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
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
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
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
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三、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十九条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
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条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本规范意见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
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程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
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二)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范意见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范意见相关条款的规定。
四、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二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三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三条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对涉及本规范意见第六条所列事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