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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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制度汇编

一、车辆管理办法范例A

二、车辆管理办法范例B

三、车辆管理规程

四、用车管理规定

五、公务车使用及管理规定

六、私车公用管理标准

七、驾驶员管理规定

八、摩托车使用管理规定

九、对外业务人员申请贷款购买机器脚踏车办法十、停车场管理规定

十一、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章车辆管理制度

一、车辆管理办法(范例A)

□ 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为统一车辆之采购、调度、保养及报销等管理,特订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

称车辆为本公司所有之公务用各种汽车、机车及脚踏车用车)。

(统称公务第三条本公司公务用车依本办法由总务部(分公司、各工厂)专责管理。

第四条公务用车之采购及报销悉依本公司财产管理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五条公务用车由总务部总务课分类按车号设册登记管理之。

第六条公务用车(汽车、机车)之司机或使用人,应逐日填写行车纪录表,每月十五日汇报总务课(厂务课、分公司)作为各车每月用油量之参考资料。

第七条公务用车之修理及更换零件由总务课(厂务课、分公司)分别车号设册登记逐月考核。

第八条本公司公务用车,如遇意外车祸事故或失窃应立即向出事地警察机关报案,并报请总务课(厂务课、分公司)派人处理。

第九条公务用车之牌照捐税,领用单位应会同管理单位办理申请更换手续。

第十条本公司员工乘用(驾驶)公务用车须严守交通规则及交通宪警之指挥。如有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受宪警处罚时概由乘用(驾驶)人员负责。

第十一条乘用(驾驶)本公司车辆遗失,概由乘用(驾驶)人员负责照现值(扣除保险金给付额)赔偿。

□ 汽车

第十二条本公司公务用汽车,分客用汽车、业务汽车二种。

第十三条客用汽车之使用由总务课(厂务课)调度之。

第十四条业务用汽车之调度,由各配属单位负责,其他单位需要派车时,应事先填具申请派车单,呈各该部室主管核准经送总务课洽调各配属单位派车供其使用。但无待用汽车时应俟有汽车时调派之。

第十五条驾驶(乘用)人应向总务课(厂务课)申领车辆驾驶证,凭以驾驶车辆。第十六条驾驶人应妥为保养其驾驶汽车,下班后应停放于公司指定地点,不得擅自私用。驾驶人应每月安全检查一次倘因疏忽致发生事故,其情节重大者签请议处。

第十七条公用机车统由总务课(厂务课、分公司)集中管理调度之。各单位需要时,应填具申请单呈经各该主管核准后持条向管理单位索取骑用。

第十八条乘用机车应先核对车辆牌号,检查车辆情况,如有毁损应报由总务课

(厂务课、分公司)修复,并经常补充电池、燃料。

乘用途中发生故障或欠燃料时可由骑用人先行垫款修复或加油,并报由总务课(厂务课、分公司)办理请款。

第十九条公务用机车于下班时应停于公司或指定地点,不得私自骑乘回家私用。第二十条规定勤务时间外,因特殊业务之需要,或突发紧急事故,必须使用机车者须呈奉各该部室主管核准始可乘用,否则以公车私用论处。

□ 脚踏车

第二十一条领用脚踏车单位,应指定保管人员负专责保管之。并向总务课(厂务课、分公司)报备。但有急要得由总务课(厂务课、分公司)调用之。

第二十二条脚踏车为补助其他车辆之用,近距离之业务联络应尽量利用之,并可用于上下班代步之用。

□ 修护

第二十三条各种车辆除在行驶中发生小故障无法继续行驶,须即送修理外,均须先将故障情形签会总务课(厂务课、分公司)办理。

第二十四条除在远程发生故障应即就地送修外,应先签会总务课(厂务课、分公司)

送往本公司指定之修理场所由总务课(厂务课、分公司)洽商修理厂估价经核准后交修理厂修护。

第二十五条车辆故障如判明系因乘用(驾驶)人严重错误者,其修理费由乘用(驾驶)人员负担。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之。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施行,修改时亦同

本公詞车辆會理办法简易表说

车辆请购手续:

填具猜购单丽風会签,估价 F 总务课

二•领用丿呆管手续;

三、送修手续:

四、报销手续;

申请报销单位•邑昱空土总务课会签——总经理核淮.

二、车辆管理办法(范例B )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公务车的使用、申请及幵车前后应办的手续,如检查、保养、修 理及使用中交通法规的违规及车辆损害处理等。

(一) 外勤出差或其他公务,须使用公务车时,由组、科长先填写外勤申请单交到资材 科,由资材科

编号,并依所需证明使用何种公务车,由何人驾驶等,由该科长签准后,再呈 副经理以上主管签核才准用车。

(二) 驾驶人资格:

驾驶人必须有驾驶一年以上的驾照或领驾照后自己有车且每天幵至本公司上下班在三个 月以上者,经纪录取得总务科认定资格,才可使用。

( 三 )车况检查:

请购单

通知

总务课一竺-领用单位具领

•领用单位保骨.调度U

送修单位更沁

总厂分

鲤总经理核准一送厂储理由总务课通知送傩单位领用

驾驶人出发前,先检查车况,如车灯、水箱、刹车系统、轮胎、油等及核对登记簿的公里数,如发现不符及损坏或不良情况,应向总务科报备,并在登记簿上注明,否则视为驾驶人所损坏。使用后回公司时,必须把登记簿交回总务科保管人员,以便检查车辆。

第二条公务车辆倘若损坏尚可修理、遗失、完全损坏程度已无修理价值时:

(一)倘系因执行公务时发生,应由使用(驾驶)人填具资产报(损)废单(如表13.1)经单位主管证明并呈核走后;按50%比率由使用(驾驶)人负担,但使用(驾驶)人,负担部分得按月继续扣还到

36 个月届满为止,公司负担部分应列为“修理费”或“其他损失”科目,如该车失窃悬赏寻回者,其悬赏金亦得按50%比率负担。

(二)倘系私用时发生,应由使用人完全负担修理费用或购置同一年份或年份更新之同牌同排汽量的车辆赔偿,如失窃悬赏寻回者,其悬赏金全部由使用(驾驶)人负担。

(三)使用(驾驶)人如有意图虚伪欺瞒或擅自当卖及借与第二人使用等情事时,除依法严办外,应按残价现金一次偿还。

第三条公务车保养与检查:

(一)定期保养每行驶500km送公司指定保养厂定期保养,由总务科办理。

(二)每星期由车辆保管人负责洗车一次。

(三)公务车一周未使用时由车辆保管人发动一次、温车 5 分钟。

第四条载量限制:

轿车限载四人,卡车限载1200Kg(依车量的限重为准)。

第五条保持车内清洁:

(一)物料应放在行李箱,不得放在椅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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