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5]386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5〕386号2005年12月27日)各市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大危险废物处置力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多元化、产业化、市场化,构建良好有序、可持续的生存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不包括放射性废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及处置活动的单位。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无资质的处置单位不得收费。
本省区域内的内河、湖泊、长江水域船舶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江苏省危险废物回收利用政策
江苏省危险废物回收利用政策一、背景介绍江苏省位于中国东部沿海区域,是中国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废物问题也逐渐突显。
特别是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威胁日益严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江苏省制定了危险废物回收利用政策,以促进废物资源化利用,减少环境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政策目标江苏省危险废物回收利用政策的主要目标如下:1. 鼓励和支持危险废物回收利用企业的发展,推动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2. 规范危险废物回收利用市场,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3. 加强对危险废物回收利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提高利用效率和环保水平;4. 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监测和监管,防止危险废物的非法倾倒和处理。
三、政策措施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江苏省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1. 制定危险废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明确危险废物回收利用企业的准入条件、运营规范和责任义务;2. 建立危险废物回收利用企业登记注册制度,完善企业信息管理和监督制度;3. 拟定危险废物回收利用行业标准,规范危险废物回收利用过程中的各项操作和管理要求;4. 鼓励和支持危险废物回收利用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装备更新,提高危险废物利用效率和环保水平;5. 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危险废物回收利用项目的建设和推广;6. 建立监测和监管系统,加强对危险废物回收利用全过程的监测和管理;7. 加大对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和处理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四、政策效果自江苏省危险废物回收利用政策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1. 危险废物回收利用企业数量大幅增加,废物资源化利用率明显提高;2. 危险废物回收利用技术不断创新,处理效率和环保水平明显提高;3. 危险废物回收利用行业规范化程度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大幅提升;4. 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和处理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和人身安全风险显著降低。
五、展望未来江苏省将继续加大对危险废物回收利用工作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测和监管,推动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发展。
江苏省危险废物运输管理措施
江苏省危险废物运输管理措施1. 引言江苏省作为中国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之一,产生了大量的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的运输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以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运输和环境保护。
本文将介绍江苏省危险废物运输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2.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这些法律法规涵盖了危险废物的分类、运输要求、运输限制和处罚措施等内容。
3. 危险废物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条例》,危险废物可分为6类,分别为有毒废物、易燃废物、易爆废物、腐蚀性废物、放射性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
不同的危险废物在运输过程中需要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4. 运输要求4.1 车辆选择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应急措施。
车辆应经过定期的检测和维护,确保其运行状况良好。
4.2 包装和标识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的包装标准进行包装,并根据其危险程度进行相应的标识。
包装和标识应清晰明确,以便于识别和处理。
4.3 装载和固定危险废物在装载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避免泄漏和损坏。
装载后,应进行固定,确保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移动或倾倒的情况。
4.4 报备和审批危险废物运输前,需要向当地环保、交通等部门进行报备和审批,获得相应的运输许可证。
同时,还需要向有关部门和企业报备,并获得其同意。
5. 运输限制为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运输和环境保护,江苏省对危险废物运输做出了一些限制:•限制进入禁止通行区域•限制运输数量和运输时间•限制单车装载量和速度•限制危险废物与其他货物混装运输这些限制旨在减少危险废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环境的健康。
6. 处罚措施为保护环境和维护公共利益,江苏省对违反危险废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可以采取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江苏省危险废物备案与核查办法
江苏省危险废物备案与核查办法一、背景与目的随着江苏省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产生了大量的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的不当处理和排放会对环境和人民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和控制,江苏省制定了《江苏省危险废物备案与核查办法》。
本办法的目的是建立和完善江苏省危险废物备案与核查的制度,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理和排放。
二、备案与核查的主体和范围1. 备案主体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的所有生产、经营、使用、处置、运输和排放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
备案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等。
2. 备案范围危险废物的类型、数量和产生的过程危险废物的处置方式和处理设施危险废物的运输方式、路线和运输工具危险废物的排放源、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三、备案与核查的程序1. 备案程序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和产生过程的详细描述危险废物的处置方式和处理设施的情况说明危险废物的运输方式、路线和运输工具的情况说明危险废物的排放源、排放方式和排放量的情况说明。
备案申请材料经江苏省有关部门审核后,备案主体可以开始生产、经营、使用、处置、运输或排放危险废物。
2. 核查程序危险废物的产生、处置、运输和排放等环节的情况危险废物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危险废物运输工具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危险废物排放源达标排放的情况。
一旦发现备案主体存在不符合备案要求的情况,江苏省有关部门将要求备案主体限期整改,必要时可以暂停备案主体的相关活动。
四、处罚措施对单位处以罚款撤销有关许可证或证书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拘留司法追究等。
五、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江苏省有关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调整。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初稿)一、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实施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制,加强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转移,是指以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为目的,将危险废物从移出者的厂区或者场所移出、交付运输并移入接受者的厂区或者场所的过程。
属同一法人,但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内的不同厂区或者场所之间的危险废物转移适用本办法。
医疗废物转移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行制度)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实行网上报告制。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转移情况进行网上报告。
实行网上报告的转移不再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相应转移联单由网上报告系统自动生成。
江苏省环保厅负责开发统一的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管理系统,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发本地区的转移网上报告管理系统,但需与省厅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四条(监督管理)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全省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转移相关方责任第五条(移出者责任)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运输环境风险评估责任在危险废物转移前,评估相应运输环境风险,在此基础上确定适合的运输工具、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
(二)分类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分、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进行分类包装。
(三)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四)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运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储罐的醒目处清晰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和标签。
(五)核对及交付责任核对运输单位及收运人员的资质,负责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交付运输者。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二)2024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二)一、综合介绍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二)是为了加强对江苏省内危险废物的管理和监督而制定的法规。
该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保护环境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可持续发展。
二、管理体系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危险废物的分类和管理体系。
根据危险废物的属性和危害程度,暂行办法将危险废物分为四类:高度危险废物、重点危险废物、一般危险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的组织体系,确保危险废物的全面、有效管理。
三、危险废物的生产、使用、储存和处置根据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危险废物的生产、使用、储存和处置都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
生产者应当确保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符合相关标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对于使用危险废物的单位,要妥善保管危险废物,并确保使用过程中不对环境和人员产生危害。
储存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要建立符合要求的储存和处置设施,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危险废物的泄漏和污染。
四、危险废物运输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危险废物的运输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运输单位要确保危险废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采取必要的防护和保护措施。
运输途中的事故或泄漏事件要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救援和处理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和人员造成危害。
五、监督和处罚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和监督,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相关的监督和处罚措施。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对于危险废物的污染和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六、信息公开和宣传教育为了提高公众对危险废物管理的认识和理解,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危险废物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同时,相关信息要及时公开,让公众了解危险废物管理的情况,在这个过程中也可以让公众参与到危险废物管理的监督中来。
七、总结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二)的实施将有力地促进江苏省危险废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保护环境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江苏省《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南》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南一、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1〕48号)要求,指导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深入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结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法规、标准,制定本《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适用范围《指南》规定了各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具体实施要求,适用于产生危险废物工业企业参照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并作为环保部门对各企业进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导的参考依据。
三、规范化管理指标内容及实施要点(一)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管理指标内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实施要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主体为产废企业,产废企业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部门责任分工。
具体责任部门至少应包括环保、生产、财务等部门,—1 —要明确各部门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的管控要求和措施,明确危险废物处置经费落实要求,并制定奖惩措施。
(二)标识制度管理指标内容:1.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实施要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的识别标志应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的要求制作。
图示如下:危险废物危险类别主要成分化学名称危险情况:安全措施:废物产生单位:地址:电话:联系人:批次:数量:出厂日期:危险废物标签字体为黑色,底色为醒目的桔黄色,尺寸不小于20×20cm。
每个容器和包装物均要求有标签,对标签栏目的信息应由产废企业填写齐全,危险废物种类标志依据《危险废—2 —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确定。
危险废物的主要成分、批次、出厂日期等内容应与实际情况相符。
不得人为涂改、刮擦危险废物标签内容。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治理方法〔初稿〕一、总那么第一条〔依据〕为实施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制, 增强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在江苏省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本方法所称危险废物转移,是指以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为目的,将危险废物从移生者的厂区或者场所移由、交付运输并移入接受者的厂区或者场所的过程.属同一法人,但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内的不同厂区或者场所之间的危险废物转移适用本方法.医疗废物转移不适用本方法.第三条〔实行制度〕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实行网上报告制.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根据本方法规定对转移情况进行网上报告.实行网上报告的转移不再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相应转移联单由网上报告系统自动生成.江苏省环保厅负责开发统一的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治理系统,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发本地区的转移网上报告治理系统,但需与省厅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第四条〔监督治理〕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全省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实施统一监督治理.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据属地治理原那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监督治理.二、转移相关方责任第五条〔移生者责任〕危险废物移生者应当承当以下责任:〔一〕运输环境风险评估责任在危险废物转移前,评估相应运输环境风险,在此根底上确定适合的运输工具、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二〕分类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分、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平安防护要求,选择平安的包装材料并进行分类包装.〔三〕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平安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举措,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四〕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运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储罐的醒目处清楚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标准的危险废物标识和标签.〔五〕核对及交付责任核对运输单位及收运人员的资质,负责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交付运输者.第六条〔运输者责任〕危险废物运输者应当承当以下责任:〔一〕核对责任确认拟转移的危险废物已由产生者在网上进行了报告, 并根据网上报告内容,核对待运的危险废物包装、标识和标签与产生者的报告是否相符;不相符的,应当拒绝运输.〔二〕配备责任配备沙土、容器、灭火器、通讯工具等必要的应急处理设备、器材以及相关的人员防护和急救用品;配备有利于环境监管的定位系统、车载监控装置和手持信息设备.〔三〕平安运输责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治理的有关规定,预防危险废物丧失、包装破损、泄露.运输路线应当避开环保部门划定的环境敏感区域和人口密集区域,例如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居民区、商业中央、公园等.〔四〕应急处置和报告的责任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举措和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污染去除举措;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突发事故时,应立即根据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举措,同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危险废物移由者.〔五〕交付责任将托运的危险废物全部、完好地运抵指定地点并交付给产生者在网上报告中指定的接受者.第七条〔接收者责任〕危险废物接受者应当承当以下责任:〔一〕核查和接收责任对拟接收的危险废物与产生者、运输者的网上报告进行核对.拟接受的危险废物与网上报告的内容相符时,方可接收,并按国家或者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二〕报告责任拟接收的危险废物与网上报告的内容不相符时,应当向接收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通知危险废物移生者.〔三〕利用处置完毕告知责任当接受的危险废物根据国家或者地方环保标准利用或者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告知危险废物移生者.第八条〔污染事故责任承当原那么〕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危险废物的,由直接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者承当污染去除责任;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者不明或者无水平承当责任的,由危险废物托运者承当责任;托运者不明或者无水平承当责任的,由危险废物移生者承当责任.因非法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危险废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因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处置,所发生费用依据前款规定的责任主体承当.三、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的实施第九条〔实施总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危险废物,应当进行网上报告.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禁止接受未进行网上报告的危险废物,具在开展运输业务和利用处置业务时也应当及时进行网上报告.第十条〔产生者实施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按月向管辖地环保部门网上申报危险废物产生情况.根据利用处置需求,自主选择有资质接受单位安排危险废物转移,并将经接受单位确认的转移信息进行网上报告.第十一条〔运输者实施要求〕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在接受产生单位危险废物时,及时将接受情况进行网上报告,并通过网络及时告知危废产生单位和危废接受单位;车载定位装置和监控装置对运输路线和运输状况进行自动记录.第十二条〔接收者实施要求〕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在接受运输单位危险废物时,及时核实并将接受情况进行网上报告, 并通过网络及时告知危废产生单位.第十三条〔接收者实施要求〕危险废物接受者在将其接受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完毕后及时告知危险废物产生者.第十四条〔联运实施要求〕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方式的,前一运输者将危险废物交付给后一运输者时应在网上报告,后一运输者根据要求核对相关事项后须在网上进行相关信息报告.第十五条〔管道运输实施要求〕采用管道输送方式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具备流量记录设备,危险废物移生者和接受者应当分别在网上报告每天危险废物转移的种类、数量、形态和性质等信息.第十六条〔跨省转移实施要求〕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时执行网上报告,不执行的网上报告的危险废物禁止跨省转移.四、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的环境监管第十七条〔监管责任分配〕危险废物转移信息追踪、预誉信息通告和运输单位名录治理由管辖地固废治理部门承当, 没有固废治理部门的地区由环境监察部门承当;转移预警信息的处理由管辖地环境监察部门承当,环境监察部门对本辖区内有转移行为的危废产生单位分片治理,责任到人.第十八条〔具体监管内容〕移由管辖地环保部门要及时处理信息系统提示的预警信息,按责任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处理,移入和途径管辖地环保部门配合开展工作.第十九条〔运输单位的治理原那么〕环保部门会同交通运输治理部门对危废运输单位开展名录治理.列入危险废物运输名录的企业运输车辆应根据环保部门要求,配备定位系统、摄像装置、手持信息登录设备等便于监管的设备.第二十条〔运输单位的治理要求〕环保部门监督运输单位落实运输过程中的环保责任等.运输企业必须执行环保部门的转移过程限制流程,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管.环保部门会同交管部门制定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在全省范围内标准承运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治理.五、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分级监管〕各管辖地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转移相关单位建立督查分级名单,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经营单位只要发现一次违法的,将其列入特别监管名单中,增强环境监管;列入特别监管名单中的企业,继续有违法行为的,将其列入限制转移名单中, 限制其转移行为其他企业列入一般监管企业名单中.第二十二条〔联合监管〕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要通报环保法规部门,将其作为环保信用等级评分的重要依据,同时环评部门要限制审批其新增产生危险废物的工程;对运输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 要通报运输治理部门, 限制其从事危险废物的运输;对经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 要消减其经营范围和数量,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营资质.第二十三条〔年度督查内容〕各级环保部门制定年度督查方案,对转移网上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督查内容包括转移企业不报告或者漏报告情况、网上报告的真实性情况以及管辖地环保部门的日常治理情况.第二十四条〔年度督查数量〕各省辖市对所辖地开展转移网上报告的危险废物国家级和省级重点源单位,年度督查比例不得低于总数的25% ,省厅督查比例不低于5% ,其中对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督查比例要到达100% o六、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环保部门法律责任〕各级环保部门不根据规定对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预警信息及时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方法规定履行责任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六条〔年度通报执法情况〕各省辖市环保局每个季度将管辖区域内转移网上报告违法行为立案处分情况上报省厅.省厅每个季度通报全省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违法行为立案处分情况和违法行为未立案处分情况.第二十七条〔违反网上报告制的执法〕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的,各级环保部门要予以立案查处,不立案处分的,由上级环保部门责令其改正.〔一〕危险废物转移相关单位存在不报告或者漏报告等行为的;〔二〕危险废物转移相关单位存在不如实网上报告转移信息或转移信息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接受者存在无处理资质提供和接受危险废物或者不根据经营许可证要求接受危险废物等行为的.〔四〕转移的危险废物情况发生变化,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方未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进行网上报告,仍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二卜〔四〕项行为之一的,根据?固废法? 第七十五条不根据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立案处分;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危险废物移由单位根据 ?固废法?第七十五条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进行立案处分;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根据?固废法?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根据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进行立案处分.第二十八条〔违反转移相关责任的执法〕违反本方法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未经平安性处置,混合运输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三〕未采取相应防范举措,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四〕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五〕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举措和应急预案的.第二十九条〔拒绝监管的执法〕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危险废物转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由监督检查执行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触犯环境污染罪的规定〕违反本方法规定,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需要补充的局部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制与现有制度的衔接〔提纲〕一、相关转移网上报告制度由台后,环评审批部门根据新制度要求,对环评批复中“危险废物转移治理的要求〞进行修改,改为实行网上报告制.二、对于已批复的环评,试点开展转移网上报告制地区的企业,尚未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的,要求试点地区环保部门对企业转移行为进行认可,对转移网上报告制开展后的危废转移的种类、数量、去向和平安处置利用情况进行说明, 提交盖章的书面文件给“三同时〞验收部门.三、对于已批复的环评,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的,试点开展转移网上报告制的企业,增强环境监管.在转移网上报告制实施阶段,如发现企业网上运转的危废种类或产生量与环评有较大变化,要求该企业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同时在后评价审查时,提出实施转移网上报告制的治理要求.四、对于创模考核、化工园区考核、生态工业园区考核等相关考核中涉及的危险废物转移考核,对于试点开展转移网上报告制的企业,请当地环保部门由具所涉及的试点企业清单,试点开始时间及具体转移事项,并提交相关转移网上报告开展情况的截图,提交给考核部门.五、对于已经进行转移审批的企业,且核准的转移有效期尚未过期,在开展转移网上报告制的阶段,以上企业实行电子联单;环保部门结合企业报送的纸质联单和网上电子联单情况,增强监管,如发现转移有效期内的纸质联单和电子联单危废总量超生转移审批量,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如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修正)(1994年7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进行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有效防治危险废物的污染,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包括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本省危险废物补充名录中所列的固体废物以及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鉴别方法鉴别认定的各种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易反应性等有害特性之一的,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直接或间接危害的固体废物。
本省危险废物补充名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弃置、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处置、进口、出口危险废物的活动。
放射性废物的污染防治,另由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省危险废物管理机构,以及有条件的市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危险废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开展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标准部门对国家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拟定地方标准,对国家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拟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省危险废物监测技术规范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江苏省《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南》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南一、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1〕48号)要求,指导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深入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结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法规、标准,制定本《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适用范围《指南》规定了各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具体实施要求,适用于产生危险废物工业企业参照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并作为环保部门对各企业进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导的参考依据。
三、规范化管理指标内容及实施要点(一)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管理指标内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实施要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主体为产废企业,产废企业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部门责任分工。
具体责任部门至少应包括环保、生产、财务等部门,—1 —要明确各部门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的管控要求和措施,明确危险废物处置经费落实要求,并制定奖惩措施。
(二)标识制度管理指标内容:1.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实施要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的识别标志应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的要求制作。
图示如下:危险废物危险类别主要成分化学名称危险情况:安全措施:废物产生单位:地址:电话:联系人:批次:数量:出厂日期:危险废物标签字体为黑色,底色为醒目的桔黄色,尺寸不小于20×20cm。
每个容器和包装物均要求有标签,对标签栏目的信息应由产废企业填写齐全,危险废物种类标志依据《危险废—2 —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确定。
危险废物的主要成分、批次、出厂日期等内容应与实际情况相符。
不得人为涂改、刮擦危险废物标签内容。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规[2014]6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规〔2014〕6号)各市、县(市)环保局:为强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提高我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的能力和水平,淘汰技术、产能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引导形成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能力充足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省厅制订了《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要求》(以下简称《管理要求》)。
《管理要求》正式施行后,新(改、扩)建及未通过环评审批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应严格执行《管理要求》;已通过环评审批且环保“三同时”验收3年内(含未验收)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应于验收后5年内按《管理要求》完成整改;环保“三同时”验收超过3年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应在2年内按《管理要求》完成整改。
已建项目在相关期限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期满后不再受理其申请。
各地要组织辖区内相关焚烧处置单位认真学习《管理要求》,分类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督促相关企业做好整改落实。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9月19日附件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要求为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发展,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根据《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苏环规〔2012〕2号文)等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业环境管理要求,管理要求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修正)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15•【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施行日期】1994.07.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修正)(1994年7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15日发布1997年11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进行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有效防治危险废物的污染,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包括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本省危险废物补充名录中所列的固体废物以及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鉴别方法鉴别认定的各种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易反应性等有害特性之一的,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直接或间接危害的固体废物。
本省危险废物补充名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弃置、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处置、进口、出口危险废物的活动。
放射性废物的污染防治,另由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省危险废物管理机构,以及有条件的市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危险废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开展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标准部门对国家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拟定地方标准,对国家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拟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常州市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常州市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常政发[2001]70号关于颁发《常州市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四月三十日常州市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转移、接受(含收集、贮存、利用、处置,下同)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管理。
放射性废物的污染防治管理及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常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所辖区环保部门协助市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所辖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应遵循预防为主、集中控制的原则,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
第六条本市鼓励、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危险废物的措施。
第七条市、所辖市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监测技术规范,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环境监测。
第八条建设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一)2024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一)一、总则为加强江苏省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废物分类与标识1. 危险废物应按照其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类,并在储存、运输、处置等过程中进行相应的标识。
2. 危险废物的分类标准和标识方法,应按照《危险废物分类与标识技术规范》执行。
三、生产单位的责任1. 生产单位应严格控制危险废物的产生,降低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2. 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废物的分类、储存、运输和处置措施,确保废物的安全和环境的保护。
3. 生产单位应监测和记录废物的产生量和组成,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相关数据。
四、储存和运输1. 危险废物的储存应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进行,防止泄漏、风化和污染环境。
2. 危险废物的运输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采取适当的包装和标识,并使用专门的运输工具,确保废物不会对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
3. 进行危险废物的储存和运输的单位应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五、处置和回收利用1. 危险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采取安全、环保的处置工艺和设施。
2. 对可以回收利用的危险废物,应推动其回收利用,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3. 危险废物处置和回收利用的单位应具备相关的技术和设备,并定期接受监测和检查。
六、监督和执法1. 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废物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对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和处罚。
2. 对危险废物的储存、运输、处置等环节中发生的事故和污染事件,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七、处罚和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环境保护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2. 对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严重后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
八、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中产生或者含有对环境或者公众健康有害的物质,并且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物质。
第三条危险废物的产生、利用、转移、处理、处置等活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技术标准,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监管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具有本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加强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和安全管理。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工作和城市建设规划,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管力度。
第六条危险废物的产生、利用、转移、处理、处置等活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机构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二章产生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将危险废物与一般固体废物分开收集、运输和贮存。
第八条生活单位应当制定清洁生产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程度,加强危险废物的分类管理,将危险废物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收集、运输和贮存。
第九条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当填写危险废物产生登记表,明确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产生地点、产生时间以及后续处理方案等信息,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利用第十条危险废物的利用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的利用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设施条件,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并获得相关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利用活动。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的利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监管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转移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的转移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运输和环境安全。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引言一、管理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生产、储存、使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二、危险废物的分类和命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江苏省将危险废物分为四个大类,即I类、II类、III类和IV类危险废物。
对于每类危险废物,都有相应的命名和编号规范。
三、危险废物的储存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储存和处置必须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储存和处置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施,并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和管理。
储存和处置过程中,必须确保危险废物的密封、防漏和防火,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储存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过期的危险废物必须及时处置。
四、危险废物的运输运输危险废物必须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并按照运输规则进行操作。
运输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车辆,严格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
运输过程中,必须进行必要的避免污染措施,确保危险废物不泄漏和不散落。
若发生泄漏或散落的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理和处理。
五、危险废物的报告和登记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危险废物的报告和登记。
生产和经营单位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登记危险废物的产生、处理和转移情况。
个人处理危险废物也必须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和登记。
六、监督和执法江苏省将加强对危险废物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工作。
有关部门将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惩处,并及时公布。
七、法律责任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甚至经济赔偿。
结论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将有力提升对危险废物的管理水平,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履行自己的管理责任,共同构建良好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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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修正)(1994年7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进行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有效防治危险废物的污染,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包括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本省危险废物补充名录中所列的固体废物以及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鉴别方法鉴别认定的各种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易反应性等有害特性之一的,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直接或间接危害的固体废物。
本省危险废物补充名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弃置、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处置、进口、出口危险废物的活动。
放射性废物的污染防治,另由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省危险废物管理机构,以及有条件的市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危险废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开展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标准部门对国家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拟定地方标准,对国家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拟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省危险废物监测技术规范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危险废物监测技术规范,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环境监测。
第七条产生、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推行清洁生产,加强回收利用并承担其产品使用后所产生废弃物造成的污染防治责任。
不具备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产生危险废物的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将产生危险废物的技术、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凡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
第十条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一条专门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等活动的,必须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获得许可证。
禁止无许可证或不按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所列活动。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对直接从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人员,应当进行专业培训,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十三条弃置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治理污染、消除污染危害及赔偿污染损失的责任。
第十四条对危险废物从产生地转移到最后目的地的过程应当进行追踪管理。
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规定填写转移报告单,报送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一般废物收集、贮存、运输。
危险废物要分类收集,凡不相容以及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未经安全处理,不得混合收集、运输、贮存。
第十五条转移、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制定的有关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选择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包装材料和方式,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运输中不泄漏、散逸、破损。
公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规定职权对危险废物的运输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鼓励建设集中式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并为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偿服务。
第十七条采取焚烧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大气污染;焚烧后的残渣,应当采用安全填埋等方式妥善处理处置,不得使其成为新污染源。
采用安全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水、防流失、防扬散、防渗漏措施。
使用化学方式或者生物降解方法处理危险废物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大气、水体和土壤污染。
使用其他方式贮存、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防止污染。
第十八条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设施,在停止使用时,必须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运行期满后,应进行封场处理,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将受危险废物污染的包装物品和其他装置转作他用时,必须采取有效处理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凡未经处理的,严禁转作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禁止将列入国家控制名录中的危险废物从国外转移到本省处理、处置。
对于因特殊需要须进口废物作为原料、能源进行再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评价、审批、报验。
第二十条对因危险废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单位,应按国家和本省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治理进度,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有关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产生、弃置、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处置、进口、出口危险废物的单位、场所和设施,依法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第二十二条因发生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或减轻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报告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根据《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建立的环境污染治理基金,应当按一定比例用于区域性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污染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七条规定,不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二)违反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将产生危险废物的技术、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的;(三)违反第九条规定,不依法申报登记或在申报登记中弄虚作假的;(四)违反第十条,不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五)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不填报或不按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的;(六)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收集、运输、贮存危险废物活动的;(七)违反第十五条规定从事危险废物运输活动的;(八)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二十五条对无许可证或者不按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或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的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除追缴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或者被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可以根据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的,由海关责令进口单位将非法入境的危险废物退运出境,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1万元的,须经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5万元的,须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20万元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罚款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被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在接到处罚决定的10日内向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
本办法规定的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同级地方财政。
对单位的罚没款,一律从其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凡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承担排除危害,治理污染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失的,免于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危险废物污染重大事故,导致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固体废物”是指各种固态废物、液固态混合废物、粘稠状液态废物和其他高浓度液态废物。
(二)“收集”是指为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而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三)“贮存”是指为运输、利用、处理、处置,在固定场所暂时性保存、堆放危险废物的活动。
(四)“利用”是指把危险废物直接或通过加工,部分或全部转化为资源、能源和其他有用物质的活动。
(五)“处理”是指改变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减少其数量或者体积,降低或者消除其有害性的活动。
(六)“处置”是指将危险废物无害焚烧或者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七)“弃置”是指将危险废物排入或者倾倒、堆放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以外环境中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公布)《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的,由海关责令进口单位将非法入境的危险废物退运出境,并依法处以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