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教师法》和《教育法》分别分析“范跑跑”和“杨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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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跑跑事件案例分析教师职业道德 范跑跑事件案例启示

范跑跑事件案例分析教师职业道德 范跑跑事件案例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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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考入北大历史系之后的一场触及灵魂的深刻体验。他在《找寻 有意义的教育一个北大毕业生的自白》一文中坦承回到北大后我 才真正地傻眼了:这里有国际马拉松冠军,有全国围棋、田径和 乒乓球竞赛的冠军。。。。。。当感觉到评判标准改变,分数并无实际 意义之后,在看清和成认自己被剥得精光,一无全部的现实之后, 我起先拼死学习真正有价值的东西。。。。。。受到如此剧烈的刺激之 后,再回过头来看我所受的根底教育,我难以抑制自己的气愤, 我痛恨教育体制,痛恨课程设置,痛恨教材,声称对我的中学教 师一个也不宽恕!。。。。。。于是我产生了要到中学去,变更根底教 育现状的剧烈冲动。。。。。。我想:将来的大师应当由我造就出来。 要是能造就出鲁迅,王国维这样的人,我该是多么华蜜呀!
让我们的思绪再回到 2022 年 5 月 12 日那天下午的都江堰光 亚中学的范美忠教师班上。他边把全部的窗户翻开,边谆谆教导 地启发着学生科学和理性有很了不得的地方,但它有它的局限, 比方我生命的意义虚无,科学理性能解决吗?亲人挚友丢失之痛, 科学和理性能劝慰吗?科学和理性能保证我们华蜜吗?因此不能太 过因科学和理性而自负,对宇宙间的神奇力气要保持敬畏。。。。。。
可以看出范是一个有着崇高目标的志向主义者。他放弃了作 为一名北大生更为简单的道路,而选择了去中学教书,期望以一 己之力来变更这个他认为残害过自己的教育体制。很明显,有着 这样理想的范美忠是不行能认可体制内规定的任何所谓师德标准 的。他也声称自己就没有中国的老师资格证,因此也就没有承受 过相应的岗前培训。假如他知道美国的师德也是如此,他也会反 对。他在《用观念战胜观念读<哈耶克传>》中写道一方面 因为我们国家自身既曾因社会主义和打算经济而走过通向奴役之 路,又因为我们目前尚处于奴役之中,因而通过该书了解哈耶克 的思想历程,了解自由自身的脆弱和宝贵都是有益的。我们亦可

教育法2

教育法2

1、范跑跑的行为应该承担道德责任还是法律责任,为什么?答:范跑跑的行为应该承担道德责任。

首先,当大地震发生的一霎那身为教师的范美忠只喊了一声“地震了”,就弃学生于不顾,率先逃出教室。

这可能是人的本能反应,但作为教师他应受到良心和道德的谴责。

在生死关头人人都有求生的第一念头,也应该有责任和义务吧,这就是高级动物与低级动物的区别。

可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教师在遇到此状况时应先救护学生否则判刑多少多少年。

但范跑跑你不能只为自己考虑,你还应有一点点良心,爱心呀!!!不然真得要像有些人说的中国人是1+1<2,社会上多一个范跑跑就多一个危险品。

其次,范跑跑还厚颜无耻在网络上发表言论自己做得对,只会救女儿,如果是父母和兄弟也不会救,不知他在为自己辩解还是心中真实的想法。

我想说一句:“可爱的跑跑先生你的父母把你养大没用同样你把女儿养大也没有,干脆不要救女儿直接跑好了。

”可能很不好听,但你的行为就是对自己最大的讽刺。

现在全国都在讨伐他,他不就成名人了吗?在现在谈论中,真正的抗震英雄没多少人知道,一提出范跑跑,两三岁的孩子都知晓. 我们需要道德, 也不反对人在危难关头逃生的本能反应和生存权至上的言论;但逃跑这种行为本身,属于最严重的不道德行为,是不可原谅的。

2、你认为陕西省勉县教育局的规定合理么?请说明理由?答:我觉得陕西省勉县教育局的规定合理,可能是之前范跑跑事件的影响,陕西省勉县教育局为杜绝此类事的发生而做的规定,但有两方面,一.对于有职业道德的教师此规定只是一张纸,因为无论有没有此规定在余震发生时他们都应掩护学生先撤离,然后自己再离开。

在学校教师就是学生(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保障被监护人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这原本是理所当然的事,保护学生是教师的天职,特别是在高考这样特殊的时刻,如果遇到余震老师先跑了,这会给学生带来更多的恐慌。

二.虽然大多数教师师德高尚,关键时刻是会把学生利益放在第一位的,可也有极少数像“范跑跑”这样的老师。

责任、选择与道德——“范跑跑”事件的道德启示

责任、选择与道德——“范跑跑”事件的道德启示

一、社会公德与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主要分析两种社会规范:道德和法律,两者相辅相成。

道德,是人们心中的法律;法律,是外在的强制性道德。

《职业道德与法律》将法律定义为“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行为规范”。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我们国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强制性地要求公民在危急情况下做何选择。

这也就意味着,范美忠在地震来临时率先逃跑未对学生施救并不是一起法律事故,而是基于在危难时期个人选择的道德事件。

《职业道德与法律》明确规定了社会公德的定义:社会公德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道德准则。

我国倡导“助人为乐”的社会公德,并且在加强社会公德建生说:“这几张纸其实并不重,现在再瞅瞅地上你不觉得看起来比刚才舒服多了吗?”笔者此时看到的是学生脸上的羞色。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有时因为我们教师的身份使得我们在学生面前弯不下这个腰,但我们却忘记了“身教重于言教”这个简单的道理。

在学校,教师每天都在向学生传授知识,教师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学生都看在眼里,记在心里。

“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

教师不单要教会学生学会知识,更要重视学生良好品德的养成。

教师的言行举止在学生中应起到表率作用,教师合宜的身教对于学生的品德操行、人生态度、日常的仪表行为等方面都会产生积极正面的影响。

这种作用远比批评教育、严厉训斥要好得多。

二、创设良好育人环境,从身边小事抓起环境能够改变一个人,正所谓:“久在芝兰之室不闻其香;久入鲍鱼之肆不闻其臭。

”笔者觉得相关的环境、氛围建设对养成学生高尚的人格品质至关重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创设舒适的班级环境。

“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东汉名臣陈蕃,则是从幼时的扫一屋开始,到长大后扫天下的。

明亮的窗户,干净的地面,整齐的课桌,洁白的墙壁,合理的墙壁张贴布置……创设一个简洁、舒适的教学环境能够让学生心情愉悦,甚至让心灵得到净化。

这也是笔者当任班主任以来一直注重班级布置的原因所在。

杨不管时间从教师职业道德角度分析材料中教师存在的问题

杨不管时间从教师职业道德角度分析材料中教师存在的问题

杨不管时间从教师职业道德角度分析材料中教师存在的问题篇一:模块三教师职业道德练习题模块三教师职业道德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共29题,每小题2分)1、在履行教育教学义务的活动中,教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最主要、最基本的是要坚持()。

a.团结协作B.教书育人c.严谨治学d.爱岗敬业【答案】B【解析】教书育人是在教师在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中最主要、最基本的,也是教师最根本的任务。

2、体现教师职业与其他职业根本不同的是()。

a.教书育人B.为人师表c.奉献性d.长久性【答案】B3、调节教师人际关系的润滑剂是()。

a.道德评价B.道德水准c.道德理想d.教师职业道德答案:d4、师德的灵魂是()。

a.关爱学生B.提高修养c.加强反思d.提高业务水平答案:a5、根据《中小学班主任工作条例》,下列哪一项不属于选聘班主任时应对教师进行的考查范畴?()a.作风正派,心理健康,为人师表B.热爱学生,善于与学生、学生家长及其他任课教师沟通c.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教育引导和组织管理能力d.具有多年的教学经验答案:d6、()是教师同事之间良好沟通的基础。

a.少争多让,善于倾听B.容忍异己,理解宽容c.坦诚相见,赞美欣赏d.巧用语言,珍惜情谊答案:c7、在现代社会,教师与学生家长的社会地位应该是()。

a.平等的B.不平等的c.对立的d.互补的答案:a8、关于“师爱”,下列正确说法是[]a.出于私情之爱B.对少数优秀学生的关爱c.严慈相济,既有母爱的纯真、慈祥,又有父爱的严格、庄重d.师爱不具有育人的作用答案:c9、“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体现在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就是()。

a.爱国守法B.爱岗敬业c.关爱学生d.终身学习【答案】B。

解析:“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是教师爱岗敬业的体现。

因此本题选B。

10、师德修养的时代性特点需要教师()。

a.随时代变化,彻底变革师德内涵B.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重新确立师德规范c.与时俱进,丰富和发展中华民族的优秀师德d.以不变应万变,守护祖国的师德传统【答案】c。

浅谈中小学教师职业身份

浅谈中小学教师职业身份

浅谈中小学教师职业身份一、前言教师的职业身份一直以来是人们争议的热点话题之一,有人说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务员、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员或普通劳动者。

而教师的身份到底是什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从《教师法》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教师和医生、翻译、律师一样属于“专业人员”。

教师不仅要做教书匠,更要做育人家,用其爱心、耐心、责任心培养学生。

韩愈《师说》中提到:“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

教师职业有其本身的特殊性,工作的对象是活生生的、成长中的学生,主要工作任务是教书育人,培养合格的人才。

因此,教师不同于国家公务员、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员或普通劳动者。

在当今世界,教师和公务员之间的界定有一定的矛盾,以至于容易把二者的关系弄混。

《教师法》在教师待遇等方面作出了与国家公务员相比照的一些规定,如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和第二十九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有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等,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尽管在某些待遇方面教师和公务员可以一致,并且教师的工作具有公务性,但教师始终不是公务员,不具有公务员的身份。

教师权利的确定和保障方面总是出现许多问题。

而“专业人员”这一词的概念也比较模糊,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教师的身份和地位不能很好地界定,这也是现如今教师权利的保障出现诸多问题的原因之一。

我将从以下几个案列来探讨当代中小学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身份。

二、案例分析案例一:2001年,株洲市二中48岁的语文老师尹健庭因“读书是为了挣大钱娶美女”的言论被解聘,且含有这些观点的教研论文还获得了2000年株洲市中学语文教研论文评选二等奖。

这位中学语文教师的言论受到了群众的质疑和批评,在全国引起了轩然大波。

“杨不管”事件背后的教育生态

“杨不管”事件背后的教育生态

“杨不管”事件背后的教育生态作者:杨丽媪来源:《中关村》2008年第09期“范跑跑”事件尚未谢幕,“杨不管”又已登场。

事发安徽省长丰县吴店中学,两名学生上课时打架导致其中一人死亡,授课教师杨经贵选择站在三尺讲台上充当“看客”,并不加以制止,而是继续上课直至下课。

杨老师因此被冠以“杨不管”的称呼,不少人认为他比“范跑跑”更为恶劣。

然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杨不管”事件的发生是偶然的吗?他为什么不管?不管的背后又是什么?正方:“杨不管”事件折射师德沦丧和绝大多数师生冲突的新闻一样,“杨不管”事件经媒体披露之后,立刻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许多人认为,无论从法理上讲,还是就道德来说,杨老师都有责任在学生发生纠纷以致拳脚相向时,予以及时的劝导和疏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将事态引向好的方面。

这些工作决非“闲事”,与知识教育同样重要,甚至更需要教师花费心血。

因为此类教学之外的指导,往往蕴含了如何为人处世的道德问题,尤其要求教师要循循善诱,用心教导。

而杨老师恰恰在这些应该倍加费心的地方,摆出了一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样子,这无疑是对责任的抛弃。

更为可悲的是,他对责任的背弃甚至到了对生命麻木不仁的程度——当学生出现危急症状时,他竟仍然上课。

所以就“责任”而言,杨老师是极不称职的。

而由“杨不管”身上,可以看到中国道德现状的一个缩影——怯懦,自私,虚伪,道德沦丧已成为整个中国现代社会的通病,而这一通病在大庭广众之下却得以畅行。

事实上,“杨不管”成为了现实社会道德阴暗面的代表,成为某些道德沦丧者为自己的所作所为开脱的佐证。

对此,法律界的人士则指出,选择了教师职业,就是选择了一种责任担当,就要体现社会公认的职业道德。

我国的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要“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全体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当学生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老师无动于衷充当冷漠的“看客”,这样的学校如何能让学生有安全感,这样的老师,又如何能让家长放心?桃李不言,下自成蹊。

论教师身份的界定

论教师身份的界定

论教师身份的界定摘要:当前中小学教师身份争议不断,有人说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务员?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员?普通劳动者?本文将对教师身份进行探讨。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身份;争议教师:别名“春蚕、园丁”,教师、这个职业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职业之一。

按照行业规范,在事件节点内,根据职称和专业,向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经验技术。

他受社会的委托对受教育者进行专门的教育身份暗指一个人的出身和社会地位,一个好的身份象征着一个人在社会上得到的尊重。

在社会发展中,教师是人类文化科学知识的继承者和传播者。

对学生来说,是学生智力的开发者和传承者,是学生智力的开发者和个性的塑造者。

因此人们把‘人类领会的工程师’的崇高称号给予人民教师。

在教育的过程中,教师是起主导作用的,他们是学生们身心发展过程的教育者、领导者、组织者。

教师工作质量的好坏关系到我国年轻一代身心发展的水平和民族素质提高的程度,从而影响到国家的兴衰。

”字里行间都透露出教师这一职业的崇高性,因而有“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辛勤的园丁”以喻教师。

也有人认为,将公立教师公务员身份的确立有利于维护教师队伍的稳定、保障教师和学生的权益与权利认为在法律地位上确立教师的公务员身份是必然的;有人认为现在的教师制度让临聘教师朝不保夕,“编制捆绑”让优秀教师无可奈奈何等等,认为教师应该成为一种自由职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将人民教师划归为“专业技术人员”的类别,定义为“从事各级各类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下分高等级教育教师、中等职业教育教师、中学教师、小学教师、幼儿教师、特殊教育教师、其他教学人员等9类;同时,教师也与其他各类劳动者一样,是“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来源的公民”,是普通劳动者。

在这样多重的身份下,作为光荣的人民教师,肩负着培育祖国未来,建设社会主义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重担的人民教师中,出现了一些另类,他们在让大众觉得,人名教师德不配位,历史在倒退,使得人民教师的形象崩塌一地。

范跑跑事件的案例分析

范跑跑事件的案例分析

“范跑跑”事件案例分析我认为,“范跑跑”事件折射出来的是教师的角色属性问题;坦率地说,我很鄙视范某,我觉得他玷污了“教师”这一崇高的称呼;范某口口声声诡称自己是“真小人”,还厚颜无耻地标榜自己是“真实的”;“小人”就是“小人”,难道加了一个“真”字就能招摇过市把“真”当做遮羞布,或者当做挡箭牌,是对“真”的极大污辱媒体竟然也有观点支持他,认为教师也是人,有人的本能,可以理解;这种言论误导了很多观念不清的人;这些媒体的社会责任感何在我要说:教师是人,但是教师不是一般的人;教师有人的本能,但教师不能靠本能来思维行事;诚然,人有本能,但本能是人的自然属性,而“教师”是一个社会角色,是社会属性;教师职业的特殊性,使公众对教师的要求超越了其自然属性,定位在社会属性层面上;既然已经到了社会属性的层面,怎么还能用低级的自然“本能”属性来衡量其言行呢媒体的观点中,还把范某的行为归到“道德”层面,而我认为,用“道德”来判断其行为太轻描淡写了,翻开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其中的相关条文来判断,范某当时作为教师,不顾学生安危的行为就是犯法2008年“5·12”的时候,我在湖北省西南部某市一中学任教,因为离震区近,所以震感强烈,虽没受灾,但也经历了一场惊心动魄的体验;我曾把那段经历写进博客里,摘录如下:那个下午五月十二日下午两点二十八分,我正站在学校教学大楼四楼的阶梯教室门口;可以容纳三百多人的阶梯教室内,来自全市各中学的同行们刚刚开始一个课题研讨会,我被学校领导安排在门口负责接待;给领导、专家每人送进去一杯茶后,我正要进去参加会议,突然觉得楼板开始颤动,柱子开始摇晃,窗户玻璃在响,脚下踉跄了几步,几乎站不稳起初我以为是自己头天晚上没休息好,头晕目眩的错觉,于是赶紧扶住栏杆,尽力让自己站稳;可回头一看,阶梯教室内的老师们都涌了出来,大家的表情都惊恐又迷惑,纷纷探问着:“出什么事了”“怎么楼晃得这么厉害”这时,我们学校的一个领导赶过来说:“老师们赶紧下楼到操场去,是地震”于是,三百多人分从两个楼道匆匆往下奔,我还没来得及反应,就被人流裹挟着推到楼梯口;看着恐慌的人群,一瞬间,我觉得自己心跳得很厉害、背后发凉、腿发软,是生平第一次遇到这样的情形,着实感到恐惧可我马上想到:我班里的六十多个学生还在教室里自习,教室里没有老师而且我们班的教室在学校楼层最高、最边缘处的五楼第一间,离楼道和操场最远教室里现在没有老师,孩子们怎么样了我决不能丢下学生自己先跑下楼,这个时候我必须跟学生们在一起于是我马上转身用力拨开人群,拼命往楼上跑,因为穿的是高跟鞋,跑得太急,在楼梯的台阶上扭了一下,但我顾不上了,脑子里只有一个念头:要以最快的速度跑到教室,赶紧把学生疏散到操场去学校的喇叭此时也响了:“请全校同学和老师迅速下楼到操场上去请全校同学和老师迅速下楼到操场上去”在往教室跑的过程中,我心里非常害怕,害怕学生出事,我能听到自己咚咚的心跳,感觉到后背开始渗出冷汗;那一刻,我甚至为自己做了最坏的打算:如果发生什么不幸,我一定要用自己的身体保护学生,决不能让学生受伤或出事我跑到五楼,远远看到走廊的那端尽头,我班里的十几个学生正从教室里出来,我赶紧大声喊:“同学们赶紧下楼到操场去教室里还有人吗”跑在最后的一个男生他是班长向我挥手:“老师,教室里没人了,都下楼了”我迎着他们跑过去,路过其他班教室时,教室里都已经空无一人了;我带着这十几个学生往楼下跑,我跟在最后,不停叮嘱他们:“小心小心”等我们到达操场时,全校的老师和学生都已经汇集在那里了,我们是最后一批;看到我,我班里的孩子们都围上来,很多女孩子都哭了;一个男生焦急地说:“老师,把您手机借我打个电话好吗我妈妈这时正在家里睡午觉”我帮他拨了号码,可是电话不通班里几个有手机的孩子也都开始往外打电话,也都打不通恐惧、焦灼、紧张的气氛在操场上弥漫着……我想说,真正的教师,是绝不会丢下自己的学生的范某不配说自己是教师,他连教师起码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都没有,在谭千秋等老师面前,他渺小如一粒尘埃。

浅谈我国中小学教师身份

浅谈我国中小学教师身份

浅谈我国中小学教师身份引言:教师之于学生,是学习的引导者、发展的促进者,英国教育家约翰·洛克在他的教育学著作《教育漫话》中提到“老师应该是个具有高超的德行、持重、明达、和善的人,同时又要具有能够经常庄重、安适、和蔼地和学生交谈的本领。

”这是从一个教师的修养和品行上来说,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呢?为了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优化和提高,我国自1994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虽然从法律层面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社会层面对于教师身份的界定却众说纷纭,接下来本文将从社会争议观点和四个具体案例对我国中小学教师的身份进行浅析。

1.社会争议观点教师是国家公务员?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员?普通劳动者?1、国家公务员之说:教师并非国家公务员。

首先,有人认为教师有类似于公务员的性质,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他们代表政府履行法定的义务教育普及义务,公务性的工作性质与公务员相似。

但在《公务员法》中将公务员定位为:公务员是依法履行国家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并且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从编制解释上来说,公务员是行政编制,而教师是事业编制中的“教育专项编制”,与之签订合同的学校是事业单位不是政府机关,虽然老师各项待遇跟公务员基本一致,但又从职能上讲,公务员承担的都是行政类职能,而教师承担的基础教育类公益服务职能,两者是有一定区别的。

而在一些发达国家,如德国、法国、日本等一般都把公立中小学教师定为公务员或者教育公务员,笔者认为教育公务员一说,可能更为贴切教师职业的特殊性,也就是说,教师工作除了具有公务性之外,还具有一定程度的专业性,所以教师不完全等同于普通公务员,在“教育公务员”一词中更能体现教师工作的独特性。

2、自由职业者与专业技术人员之说:教师绝非自由职业者,但笔者认为教师一定是专业技术人员。

何为自由职业者?根据《韦氏大词典》,自由职业者被定义为不隶属于任何组织的人,不向任何雇主作长期承诺而从事某种职业的人,他们在自己的指导下自己找工作做,经常但不是一律在家里工作。

从“杨不管”事件探讨教师的自我保护问题

从“杨不管”事件探讨教师的自我保护问题

研究生课程论文科目名称教育政策与法规院、所、中心中国新诗研究所专业学科教学研究方向语文级别2012级学年2学期第一学期姓名司忆然学号122012406020790类别教育硕士(①全日制博士②全日制硕士③教育硕士④高师硕士⑤工程硕士⑥农推硕士⑦兽医硕士⑧进修)2013 年2月14 日课程类别课程考试方式题号得分教师评价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总分任课教师签名:备注:成绩评定以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分,每份试卷均应标明课程类别(①必修课②选修课③同等学力补修课)与考核方式(①闭卷笔试②口试③开卷笔试④课程论文)。

课程论文应给出评语。

从“杨不管”事件探讨教师的自我保护问题中国新诗所司忆然122012406020790【摘要】教育不可能是学生完全自发习得规范的过程,它必然存在教师和学生两个方面,由教师对学生进行引导从而学生将社会规则内化为自己行动的准则。

在教育过程中,教师在必要的情况下行使惩戒权可以有效地纠正学生的不合规范行为,鞭策学生较快养成正确的行为习惯。

教师管教学生首先面临的风险是,教师本身可能会受到学生的报复或伤害,当前学生因管教而伤害教师的事件不是个别现象,许多教师不得不采取无奈的明哲保身的做法。

从“杨不管”与崔老师事件中不仅折射出老师们是弱势群体,更反映出他们的无奈与困惑:管学生,老师出了事;不管学生,学生出了事。

老师们现在怎么办呢?【关键词】“杨不管”惩戒权法律漏洞教师自我保护一、“杨不管”与崔老师事件安徽长丰县吴店中学两位学生在课堂上打架,正在上课的老师却没有制止,随后其中一名学生突然晕倒不治身亡。

该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引起极大关注,当事老师杨经贵也因此被网友称为“杨不管”,成为与“范跑跑”相媲美的热点人物。

昨日,有关方面对事件作出了处理。

据新华社报道,杨经贵已被调离教学岗位,并承担10万元赔偿费用,同时还被处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吴店中学校长万其虎也被免掉职务并处以行政记大过处分。

这一事件,一经报道便引来了热议。

范跑跑师德体会心得 范跑跑师德刍议

范跑跑师德体会心得 范跑跑师德刍议

范跑跑师德体会心得范跑跑师德刍议善待自己的小孩是本能反应,爱他人的小孩是崇高,爱是文化教育的原动力,爱学生是老师应该有的社会道德,是老师具有的传统美德,也是教师的天职。

下边是我为大伙儿搜集整理的范跑跑师德体会心得范例,热烈欢迎大伙儿参照!范跑跑师德体会心得看过“范跑跑”这一实例之后,我想起了512大地震中“用性命作支撑点,舍身护生”的教育工作者——谭千秋。

当求助工作人员曝出谭老师的尸体时,但见他手臂伸开趴到一张课桌椅上,狠狠地护着桌底的4个小孩。

小朋友们得到获救,而谭老师却始终的来到......像谭老师那样感动中国人物的教师也有好多好多:教育工作者张米亚、张辉光、汤宏这些。

有一位作家那样说过:假如你种下的是向日葵,秋季获得的会是一片金黄色;假如你种下的是甘庶,秋天的收获的定是甜美;假如你种下的是自身的一颗心,获得的一定是一轮火红的太阳。

那就是爱的能量!还记得法国文学家卢梭说过:“楷模!楷模!沒有楷模,你始终不可以取得成功地传授给少年儿童以任何东西。

” 毫无疑问谭老师的个人行为为我们这一代小孩塑造了优良的楷模。

小朋友们的内心是纯真的,小朋友们的感情是诚挚的,小朋友们的天上是浩瀚无垠的,教师自始至终是她们效仿的楷模!教师自始至终是她们尊重的榜样,教师自始至终是她们成材的根基,教师也是她们人生道路始终的指明灯!教师的一言一行,一举手一举手投足,乃至是服装、头型,每日都是有数十双,乃至几百双单纯性而孩子气的眼光在盯住,在在潜意识中的效仿着。

这就是身边的榜样!我觉得被谭老师和别的教师舍生从死神之手上拯救回家的小孩,一定是会像谭老师她们一样:大义凛然、甘于奉献。

以“谭老师”和“范跑跑”为意味着的这两大类教师的一举一动产生了独特的比照:要我不由自主想起了师德师风。

1.爱生——师德师风之魂善待自己的小孩是本能反应,爱他人的小孩是崇高。

范跑跑在危难时刻,弃学员不管不顾第一个跑出课室,然后又自称为“仅有为了女儿我才很有可能考虑到放弃自身,别人,就算就是我妈妈,因为我不容易管的”。

教师职业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与平衡——有感于“范跑跑事件”

教师职业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与平衡——有感于“范跑跑事件”
第 6 、l6 0 6 、3条虽然 规定 了违 反本 法 的法 律后果 , 但并不 明确 , 如 范就 是通常意 义上 的道 德 , 二层 次的道德规 范足 与法律 相重叠 第 类 似 于范美忠 的逃 跑行为 算不算 是侵犯 了学生 的利益 , 他应不应 的领 域 , 往体现 为法 律的形 态 。 往
具体。
目前我 们对 于教 师 的遵 守职 业道 德 与守法 之 间 出现 了错 误
认识 , 已经把 两者混 淆 了, 此种 混乱 现状必 须得 以解 决 。
二、 教师 职业道 德与 法律 的关系
富勒把 道德 分为 义务 的道德 与愿 望 的道德 。征 引 富勒 的原
如 《 中小学 教师职业 道德规 范(0 9 2 0 年版)共 有六条 , 中只有 话 就足“ 果说愿望 的道德 是 以人 类所 能达致 的最高境 界作 为出 》 其 第 三条 涉 及到 学生安 全保 护 的 问题 。这 是~ 个关 于教 师职 业道 发点的 话, 那么义 务的道德 则是 从最低 点出发 。 ”其实 , 愿望 的道 它 人 德 的规 范性文 件 , 条文 中仅 仪六个 字概 括 了“ 保护学 生安全 ” 而 德 是人对 自己生命 意义 的一种选择 和寄托 , 与 的理想 和信 仰 ,


我 国教 师职业 道德 与法律 关 系的现 状
“ 范跑 跑” 事件 发生后 , 媒体 , 民众所争 论 的焦点是 “ 范跑跑 ”
应 不应 该 受到 法律 的制 裁或 者仅 仅是遭 受 道德 的谴 责 。之 所 以
会 出现 这 种激烈 的争 论 , 其本 质 原因不 是教师 职业 道德 的缺失 ,
美 忠在危 险 时跑 离现 场 ,确实 难 以体现 教师 对学 生 的关心 与爱 “ 恶法” 这样 的“ 法” , 恶 是无 法获 得人们 的尊 重和 自觉遵 守 的 。 另

关于“范跑跑”的案例分析和改善道德教育的建议

关于“范跑跑”的案例分析和改善道德教育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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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寒 吴 冰
( 大 连 医科 大 学 , 辽宁 大连 1 1 6 0 0 0 )
关于“ 范跑跑’ ’ 的案q J  ̄ J 5 - ) " 析和改善道德教 育 的建议
摘 要: 教 师 是 人 类 灵 魂 的 工程 师 , 在 学生成 长过程 中 起 到 了关键 作 用 。 本文尔伯 格 的
( 三) 内 尔・ 诺丁斯 : 关怀 理 论
( 一) 柯 尔伯 格 : 道 德 认 知 发 展 阶 段 理 论 柯 尔 伯 格 在2 0 世纪6 0 年代提 出了道德发 展阶段理 论 . 他 采用道德两难故事法 , 提 出三 水 平 六 阶 段 理论 。 三 水 平 包 括前 习俗 水 平 、习 俗 水 平 和 后 习 俗 水 平 。前 习俗 水 平 包 括 两 个 阶 段: 惩 罚 和服 从 的定 向 阶段 和 相 对 功 利 主 义 的 定 向 阶段 。以惩


“ 好” 学生 , 因 为 他 所 就 读 的 大 学 是 全 国数 一 数二 的 学 校 。 他 的 学 业 成 绩 可 以说 是 名 列 前 茅 . 可是这 种“ 好” 只 是 局 限 在 一 个 很 狭 隘 的圈 子 里 , 这 个 圈 子 只 是 告 诉 他 如何 考 高 分 . 如 何 进 重 点, 告 诉 他 只 要 上 了名 牌 大 学 , 就是一个 “ 好学生 ” , 而 恰 恰 忽 略 了一 点 , 就 是 对 他 道 德 品 格 的塑 造 。在 他 的 眼 中 , 自 己是 一 个 独 立 的个 体 , 和外 面 的世 界 没有 多 少 联 系 ,更 别 说 团结 友 爱、 尊老爱幼 、 尊 重 生 命 等 。说 他 的 行 为 是 由 他 错 误 的 认 识 引 起 的 ,这 并 不 是 他 一 个 人 的 问 题 ,是 整 个 社 会 整 个 国家 的 问 题 , 是 一 直 以来 的 应 试教 育造 成 的 。 2 . 道 德的形成 不是 与生俱 来的 。 一 般 经 过 外 部 道 德 准 则 不 断 内化 和 内在 道 德 观 念 不 断 外 显 的 变 化 。 环 境对一个人 的道德行成 是很重要 的 , 不能说 “ 范跑 跑 ” 所 处 的环 境 不 好 , 只能说那个环境没有使他 形成正确的认识 , 因 为人 是 具 有 一 定 的模 仿 性 的 ,一 个 风 气 好 的环 境 会 有 很 多 优 秀 的范 例 出现 ,可 以 给 予其 学 习 和 重 新 认 知 的机 会 .可 是 “ 范跑 跑 ” 仍 是 按 其 固有 的 思 维 模 式 生 活 着 , 这 不 能 不 说 是 集 体 教 育 的失 败 。地 震 以前 。 在 日常 工 作 中 , 如 果 他 能 够 意识 到 外 部 的道 德 准 则 和 自身 的 道 德 观 念 存 在 冲突 ,那 么诸 多 荒诞 的 言行 就不 会 出现 。

从杨不管现象反思教师教育的现实困境

从杨不管现象反思教师教育的现实困境

从杨不管现象反思教师教育的现实困境2008-07-14 00:31:14 红网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吴店中学两名学生上课时打架导致其中一人死亡,授课教师杨某某选择站在三尺讲台上充当“看客”,并不加以制止,而是继续上课直至下课。

杨老师因此被冠以“杨不管”称呼。

(7月11日《法制日报》)学生破坏教学秩序,在课堂上吵架斗殴,而老师却无动于衷,不加制止,充当冷漠的“看客”,确实有悖教师应有的职业伦理。

然而正如俗语所说的“冰冻三日非一尺之寒”那样,在校园暴力不断滋生蔓延且日益升级的今天,“杨不管”现象的出现难道还不值得引发我们对教师教育中现实困境的反思吗?和绝大多数师生冲突的新闻一样,“杨不管”现象在媒体中一经披露,就招来很多专家和法律界人士义正辞严的指斥。

从表象上分析,这些指斥的依据都十分正确,但值得思考的是更多身处教育一线的基层教师,却对此感同身受,普遍抱同情和理解的态度。

除了苍白无力的正面教育与感化外,失去惩诫权力的教师面对“问题少年”又能有多大的约束力?而面对课堂上吵架斗殴的违规学生,教师之所以“不敢管”,而转为选择做一名忍气吞声、委曲求全式的沉默看客,固然与该校曾经发生的班主任批评学生遭遇报复被刀砍四指的恶性案例令人心悸不无关系,但更深层次上是缘于现行教育政策没有对正常批评教育与侵犯学生权力之间进行清晰而合理的界定,一旦发生师生冲突事件时,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时往往受制于媒体舆论和社会压力,使教师在遇到类似事件时究竟该不该管学生、如何管、管到什么程度,心里没谱,缺乏标准。

令人尴尬的是,在如何处理类似学生违反纪律、上课打架的问题时,教师何尝不面临着动辄得咎的现实困境呢?置之不理的“杨不管”固然因没有很好地保护学生而受到指斥,但如果他介入其中,试图管理课堂纪律的话,是否就能赢得满堂喝彩呢?试想一下,如果杨老师在制止打架时与学生一旦有身体上的接触,会不会引来学生家长对偏袒和“体罚”的投诉呢?如果因为批评教育而使打架学生出走或自杀,谁又敢设想老师未来可能遭致的处罚命运呢?“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教不好的老师”固然是值得追求的理想境界,但一旦将其绝对化未免带上“教育万能”的唯心主义色彩。

浅谈中小学教师职业身份

浅谈中小学教师职业身份

浅谈中小学教师职业身份近年来,湖南株洲语文老师“入学教育”事件、四川地震中的“范跑跑”事件、充当“看客”的“杨不管”等等一系列事件引起了人们对教师身份的讨论,教师到底是什么身份?是国家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还是普通劳动人员?其实这个问题在法律上已经有了定论,《教师法》总则第三则中写道:“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其中专业人员就明确的教师的法律身份,教师不是普通劳动人员,而是从事教育的专业人员。

专业人员,就规定了教师这个职业的专业性。

但是在我从小到大这十几年的学生生活中,我也听到了许多对中小学老师身份的认识。

有人认为中小学老师,特别是小学老师,教的都是些基础的东西,一般的人只要读个初中高中就都懂了,由此人们觉得小学老师根本没有技术含量,觉得很多人都能当,所以教师在社会上的身份地位也就不高,还有句话说“三人行,必有我师”,这句话在一定程度上又加深了人们的误解,一个人的能力只要比另一个人的能力强,会的东西多,那就可以当老师。

因此在以前,我经常听到自己的父母出门在外,在询问陌生人的时候会叫一声“老师”来表示尊重,其实这样叫本身没有什么问题,是为了显示尊重,但是我们从另一个方面思考,人们为什么叫陌生人的时候不会叫警察、医生等等称谓呢?答案很明显,人们都知道,警察、医生都是特定的专业人员,这种称谓只适用于特定的职业,所以教师身份的模糊难定是有历史和社会的原因。

但是近来年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这种情况有所改善,人们对教师的认识与尊重程度也有不同程度的提高,这样也同样促进了教师职业的整体发展,如社会地位提高、工资待遇提高等等,但是这种情况下,也出现了一些特殊的事件,引发了人们对教师的思考。

在湖南省株洲市某重点中学,一位语文老师在入学教育时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读书是为了什么?而接下来,他语出惊人:“读书是为了挣大钱,取美女。

法律、职业道德与范跑跑事件

法律、职业道德与范跑跑事件

法律、职业道德与范跑跑事件作者:来源:《检察风云》2008年第14期编者按:由“范跑跑”事件引出的讨论,由表及里,一波又一波。

“我们可以不崇高,但是不能允许无耻。

”本期三位学者从法律角度就范跑跑事件谈契约精神、谈行政责任、谈职业道德问题,带给读者很多思考。

作为后汶川地震时代的职业道德重构,教育部把教师“保护学生安全”写进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中。

老子曰:“众人皆知美之为美,斯恶矣;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矣。

”教育部的“善意”必须立足在契约之上,否则,善有可能成为大不善。

这是一个广义上的契约,是由教育主管部门、当事学校、教师、学生(学生家长)几方参与而订立的,只有明晰行为规范后,我们所真正期待的特定行业职业道德才会滋长,才会出现教师像教师,学校像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像教育主管部门,学生像学生,学生家长像学生家长的有序社会。

中国缺乏“契约即法”的传统,说到契约责任好像就是“私力救济”的代名词,认为是私人之间避开法律的内部事务。

其实不然。

它的确发生在私人之间,但它仍然匍匐在国家法律的框架内,它的最终效力是由法律提供的。

以契约精神统揽职业道德和静钧西方“契约即法”的传统始于古代希伯来人,“约”往往赋予了神圣的色彩,对“约”的尊重体现了对天神的敬畏和对诚实守信的笃志追求。

到了古罗马法,“合意创立法律”逐渐成为全欧洲基本原则,古罗马《十二铜表法》详细载明对违约行为的严厉处罚措施。

法国13世纪《博韦的习俗和惯例》甚至断言“契约胜于法律”,为后来自由资本主义兴起开道,“缔约自由”一直是契约法的重要内容。

“契约即法”的传统不只体现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它甚至是解释社会组织的合法性的重要理论根据。

“企业契约论”把以人与人或人与资本相结合形成的组织或团体视为由一系列契约组成的“合同网络体”,肯定了企业的根源正当性,杜绝了企业的“原罪”。

卢梭更进一步,指明离开契约即法的基本点,社会将误入歧途。

对契约的尊重以及法律对契约的终极关怀会促使契约当事方都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履行契约明示或暗示的义务,以诚实守信的方式承担因违约所产生的契约责任,而这样的思想基础也是滋润特定行业职业道德成长的关键所在。

湖南株洲语文老师入学教育的核心问题

湖南株洲语文老师入学教育的核心问题

湖南株洲语文老师入学教育的核心问题对湖南株洲语文老师“入学教育”案例的分析及理解尹建庭原为株洲市第二中学在聘语文高级教师,在他撰写的《入学教育课》论文中,提出了“读书是为了挣大钱娶美女”的观点,且含有这些观点的教研论文还获得了2000年株洲市中学语文教研论文评选二等奖,引起社会上广泛的关注和争论。

虽然说,大多数人读书的确是为了以后能够找个好工作,有高工资,有幸福的家庭和生活,但就教师这个职业来说,发表这样的言论说非常不恰当的。

从法律上来看,尹健庭的行为违反了《教师法》第二章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中的第一款“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第三款“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

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和第五款“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法定要求。

作为一名教师,在课堂上教育学生时,所用的言论应该符合社会道德核心价值观,即使鼓励学生自身发展,实现个人价值的同时,也应该是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应该给学生传递正确、健康的价值观和人生观,而不是像尹建庭这样给学生传达这种不正确的、不符合社会价值的观点。

我认为,尹建庭的上述行为不仅违反了《教师法》对教师义务的规定,同时也不符合教师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和为人师表的基本要求,而且对学生的健康成长造成了消极的影响,违背了《教师法》对教师身份的要求规定。

二、对大地震中的“范跑跑”案例的分析及理解5?12”汶川特大地震中,多所学校倒塌,在地动山摇的那一刻,都江堰光亚中学教师范美忠选择了独自逃跑,把学生丢在了后面,且在事后发表言论为自己找借口,没有任何道歉。

就法律层面上来说,范美忠的行为并没有触犯任何法律法规的条款,他只是一个普通的公民,没有要为了保护学生而牺牲自己生命的义务,每个人都有保护自己生命的权利,他也有父母,有孩子,也希望自己能过得幸福,且在危机关头,每个人都有逃生的本能,这是可以理解的。

对当前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的认识和理解

对当前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的认识和理解

对当前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的认识和理解发表时间:2020-11-26T09:09:46.763Z 来源:《中国教师》2020年17卷22期作者:陶映妤[导读] 教育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上的竞争力陶映妤(重庆师范大学重庆北碚 400700)关键词: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职业道德摘要:教育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上的竞争力,教师是教育的重要组成,只有高素质教师才能培养出高素质人才,教师身份具有不可替代、关乎国家发展和前途的特殊属性。

本文从“范跑跑事件”、“湖南株洲语文教师‘入学教育’事件”、“‘杨不管’事件”以及教师下跪事件四个典型范例对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进行分析。

在法律上,教师具有两种身份,一方面,他们是普通公民,另一方面,他们是从事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

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责任。

?教师法?的第三条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从而确认了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新法律身份。

但我国对于教师法律身份界定不够明确,一些条文已经不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与变革中的制度设计相互矛盾,法律中还存在着许多模糊不清的地方。

首先是法律身份与职业道德的平衡,在2018年汶川大地震中不顾学生性命自己跑在最前面的老师“范跑跑”,民众讨论的焦点是“范跑跑”该不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还是只是仅仅受到职业道德的谴责,会出现这种讨论的原因不只是教师职业道德的缺失,而是因为我国法律对教师法律身份和职业道德的界定不明,以至于法律得不到适用。

目前我国有关此方面的法律文件很少,且内容模糊不清。

而《教师法》中,要求教师要“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不得“体罚学生”、不应“品行不良”等,但对于逃跑行为属不属于不关心爱护全体学生的行为,从法律上很难界定。

道德与法律作为调整人类行为的两种不同社会规范,两者既有密切的关系,又有明显的冲突与区别。

杨不管的现身能否促成增加保护教师权益的条例

杨不管的现身能否促成增加保护教师权益的条例

王学进:“杨不管”的现身能否促成增加保护教师权益的条例?6月12日,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吴店中学两名学生上课时打架,授课教师杨某某并未当即制止,而是说了一句“你们有劲的话,下课后到操场上打”,继续上课直至下课,且没有把受伤学生及时送医院,导致一人死亡,杨老师因此被冠以“杨不管”称呼,不少人认为他比“范跑跑”更为恶劣。

(7月13日《现代金报》)我有点替杨老师抱屈,不认为他比“范跑跑”更恶劣。

他不阻止学生打架且没及时将杨同学送医院肯定失职,他之遭受谴责和处罚很正常,但从当时情势及随后公安局的鉴定结果——通过尸体解剖,死者杨同学并无外伤,其死因是由潜在性疾病导致,打闹只是起到了诱因的作用——分析,这并非一起性质特别恶劣严重的打架事件,而只是一起普通的打闹事件,也就是相互推搡挤压最多也就是扇耳光打拳头,一般不可能出现打死人的严重后果,除非存在上述意外情况。

这是因为教室的空间决定了打架学生根本难以施展拳脚,周围有同学,两人座位间的空隙不足半米,加上还只是14岁的未成年人,力量有限,即使发生肢体冲突,造成的伤害也是有限的,这与地震会致人死命的大不一样。

杨老师正是小瞧了此番打闹的后果,才没立即阻止和施救,他应该为其漫不经心承担责任,但认为他比“范跑跑”更为恶劣则未必。

如果说“范跑跑”的出现促成了教育部刚刚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加入了“保护学生安全”的条例,那么“杨不管”的出现并不能作为佐证强化制定这一条例的理由,恰恰相反,而是应该促成增加保护教师权益的条例的制定。

出现“杨不管”的原因,正如当地一些教师所说,除了管不住、不爱管之外,更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不敢管。

据悉,半年前,同样在吴店中学,曾发生了一起轰动全国的血案:一名姓刘的学生用菜刀砍断了班主任的4个手指,原因竟是前一天下午该学生上学迟到后被老师批评。

“杨不管”的实质恰恰暴露出了义务教育阶段的一大根本性矛盾,也可说是击中了义务教育的软肋。

众所周知,《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特别强调了学生的权益保护,学生的权益被提到了神圣不可侵犯的高度,而至于如何保障教师的权利和尊严,则在法规上体现得不够充分,两者形似玩跷跷板,一头高一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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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范跑跑“临震脱逃”这一具体行为,至少可以从四部现行法律中翻出能够对应的一般义务规范。第一,《教师法》第8规定了教师的义务,其中包括“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第二,《教育法》第29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第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第40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第四,《防震减灾法》第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浏览了上述阅读指引,感兴趣者可以借助鼠标继续让自己的眼球随着我下面的文字而有意识的转动:四川省都江堰光亚学校教师范美忠,在汶川大地震发生时,弃全班学生于教室,只身一人率先跑到学校操场,近乎完美地避免了一场突如其来的灾祸,堪称是一名成功的逃难者。
他,还活着。可是,在众多网友和民众眼里,他,已经死了。与那些在地震中宁愿牺牲自己也要救活学生的老师相比,范美忠的“临震脱逃”行为,显然成为了舆论地震的前兆,铺天盖地的不良道德评价迅速席卷而来。有人甚至借助越来越流行的网络恶搞,说他勇夺2008年地震杯全国教师田径运动会110米障碍跑冠军,并颁发了荣誉证书。“范跑跑”这个称呼,就这样顷刻间成名,影响力的传播速率远远盖过同姓明星范冰冰。
法律义务缺少了法律责任作为保障,往往是形同虚设,“反了也白反”,除非对该义务的违反同时又触及了其他有责任保障的义务规范。例如,《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太监法条”,违反此义务性规定并没有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加以制裁,除非违反一方将这种不忠实的行为推演至极端严重的地步,如重婚、与他人同居等,则可能会在离婚中引起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登场,有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基本保障。
这种义务性规范的存在,使人们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往往出现“去违法性”,即只要该义务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便违反之也算不上违法。于是,除非是在做知识的研究,否则在违法的行为分析上,就很容易忽略那些没有具体责任保障的义务性条款。仿佛是,即使违反了这些义务性规范,也若无其事,甚至俨然是一个合格的守法公民。于是,造就了这样一种局面:不少人在倡导性义务规范面前善于掩耳盗铃,旁若无人的挑战这些义务的自然也就不计其数。
对此,法学界刘大生教授撰文认为范跑跑“说的不好跑的好”。依我看,跑的不好说的也不好。因为首先,范美忠这一跑,可不是一般的跑。在重大自然灾害来临之后,面对全班学生,跑还是不跑,这固然是一个意思自治范围内的自主选择问题,用范美忠的话来说就是“一种对自由和公正的追求”。然而,此时此刻,当事人选择跑还是不跑,却不只是一个自由和公正的问题。因为跑的自由在这一特殊时刻实际上受到了极大的限制,道德限制固然存在,但法律限制也同样不容忽视。
领域内自身要求其承担的调整任务。申言之,在这种情形中,所谓的倡导性规范在规范的属性上发生了归属上的竞合,但在责任的承担上却别无选择,因为它们在法律范围内没有相应的责任保障。此时,如果说这些倡导性规范还有存在价值,那么也只能借助于道德责任来弥补或者掩盖其在法律范围内的尴尬处境。
据此,范美忠在“临震脱逃”行为中,因其并未尽到在地震面前关心爱护学生的义务,与法律所确立下来的倡导性规
范不相吻合,显然属于违法行为。重度明显者,可以认为其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之规定;中度明显者,可以认为其违反了《教师法》规定的“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之规定;轻度明显者,可以认为其违反了《防震减灾法》中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之规定。
因此,对道德性的义务规范,尽量留给道德规范在其自身体系内消化吸收。法律规范在道德规范面前,具有天然的局限性,因为它在如何给道德性条款设置法律责任上实在无能为力。之所以说“无能为力”,缘由至少有二:一是因为正如前文所述,这些规范本身来自于道德领域,法律责任制度掌控其实效,无异于牛刀宰鸡,反而容易使这些原本温柔的规范变为人们抗拒的对象。二是因为法律责任制度自身必须借助于具体规范,应具有相当的可操作性,对于道德色彩极为浓厚的倡导性规范,如何设置一套“丁是丁、卯是卯”的技术性责任规范,是有着巨大操作难度的。更何况,倡导性义务规范自身就欠缺技术分析上的可操作性,其内涵往往具有模糊性,外延边界也并非十分清晰。例如,“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这是教师的一项义务,但对这项义务的遵守和违反应如何界定,实无妙法。于是,立法者也只能在需要的立法文本中就这类条款作出象征性的号召,视为倡导性规范。
既然倡导性规范不都是无法律责任保障的,那么,在有关师生关系的法律中,哪些有法律责任保障哪些没有法律责任保障呢?先看《教师法》第37条的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这是《教师法》中对教师法律责任的唯一规定。从该条规定所涉法律责任要保障的师生关系方面的教师义务履行来看,主要是教师对学生的关心爱护义务。这本是一项倡导性义务,赋予一般意义的法律责任保障措施并不合法理,于是,立法者挑选了对学生的体罚和侮辱这两种行为表现,设置了共同的法律责任种类,情节严重者甚至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即便对这两种行为也分别给出了极为谨慎的限制,即“经教育不改”和“影响恶劣”。除了这两种行为,其余的有违关心爱护学生、平等对待学生的义务规范行为,则没有去加以列举并设置法律责任保障措施。
范美忠一再声称他的这一跑并没有违反《教育法》,说该法“并没有规定在地震时,老师一定要救学生”,也有不少评论者
认为范美忠的行为只涉及道德而与法律无涉。从法律对人的行为的具体指引来看,确实如此,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哪一部法律、哪一个条文明确规定地震发生时教师有保护学生的义务。但是,法学基础理论告诉人们,法具有概括性,不可能对人的各项具体活动设置一一对应的行为模式。也就是说,包括义务性规范在内的法律规范只能做到“疏而不漏”而无法完成“密而不漏”。易言之,法律在可预见的范围内,不大可能做到对更多具体行为的调整和规范。因此,具体问题和个别行为只能在抽象规则和一般模式中找寻适用空间。
然而,倡导性规范体系中很大一部分是不需要法律责任作为保障的,因为这些义务性规范原本只是一种道德规范,只不过是被法律所正式吸收而已。因而,制裁违反义务者的方式方法也往往是道德责任,而不是法律责任。用属于道德范畴的道德责任之承担去保障属于法律范畴的法律义务之履行(遵守),这并非法律内部自身的逻辑,而是因为那些倡导性义务规范自身同时具有双重属性,即道德性与法律性。道德责任所担负的只是道德领域之内的调整任务,而绝非法律
只不过是,法律中存在相当多的“太监法条”,只有干巴巴的义务性规定,至于违反了这些义务之后,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却没有任何规定。这种“下面没有”型的
条款,不管其在文本表述形式上体现为“应当”、“必须”还是“不得”、“禁止”,在本质上都是倡导性条款。违反倡导性法律条款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但这种违法行为却不见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其对应,因而属于无责任保障的倡导性条款。
其实,倡导性义务规范体系中有一些规范是有法律责任作为保障的。例如,诚实条款原本是一个道德规范,但一旦赋予其法律地位之后,不仅成为了法律尤其是民商事法律的一般原则,而且在诸多法律制度中还逐步发展成为了有法律责任保障的包含有具体诚信准则的义务性规范。合同法律制度中,在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则有缔约过失责任作为追求方法;在保险法律制度中,对待违反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和体现诚信义务的具体条款的违法行为,将会有诸如“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解除保险合同等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严重者甚至还要负刑事责任。
耐人寻味的是,法学基础理论或者法理学教科书在界定违法行为时,往往不只说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还要附加一句“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依照这样一个认识逻辑,凡是对无法律责任之义务的违反,均不是违法行为。然而,法律明确规定了众多无法律责任的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人们在违反这些义务时又不能称为“违法行为”,那么,对待这些行为又该如何界定呢?不是违法行为,又该是什么行为呢?
显然,这些关于教育教师、未成年人保护以及防震减灾的法律,都包含了对教师保护学生之义务的规定。也就是说,关心、爱护学生,是教师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不因为是否发生地震灾害而取得或者免除。就汶川大地震事件中范美忠的行为来看,尽管他强调法律并没有规定在地震时老师有救学生的义务,但这种对法律的理解恰恰是忽略了法律的一般调整功能。试想,法律对狗咬人或者人咬狗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不能由此认为两者发生时就不会产生动物侵权之特殊侵权行为或者人侵犯他人对动物的财产权之一般侵权行为。
在这种困惑面前,人们借助于道德规范进行道德轰炸,似乎更具有说服力。在道德规范面前,人人都可以争做道德审判官。单纯从道德规范的角度观察,范跑跑“临震脱逃”,无疑属于一个典型的道德事件。教师作为中国公民中的一分子,《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第16条也规定,职业道德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随着现代社会分工的发展和专业化程度的增强,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整个社会对从业人员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的要求越来越高。要大力倡导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鼓励人们在工作中做一个好建设者。具体到教师职业,《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规定,教师应该“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可见,关心爱护学生已经写入了职业道德规范。在地震面前,教师爱护学生不仅是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应尽的职业道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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