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点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2019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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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重点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快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公司,下同)的发展,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和资源,创新激励机制,更快、更好的确保各项重点项目的落实,推动集团公司招商引资工作上水平,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

向集团公司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和项目信息、协助集团公司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重点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引荐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或企业并实现项目落户,履行了中介人职责的集团公司员工或集体(引荐人)。

第三方机构(包括企业、经社团登记的商会、协会、专业机构和社会服务组织 (不含政府部门及自然人)等)不适用本办法,按市场化方式选定,并另行签订服务协议。

第三条组织机构

成立珠海港集团招商引资奖励评审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集团公司重点项目的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由董事长任组长,经营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等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小组(下称“工作小组”),负责招商引资奖励评审的日常工作,包括重点项目表的更新和报批、引荐项目登记备案等,由集团战略发展中心牵头负责。

第四条重点项目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予以立项的集团公司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表由工作小组根据项目推进情况进行定期调整,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各个重点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成立项目小组,成员原则上由专业业务人员、以及项目业主单位、战略发展中心、法务部、财务管理中心(如需要)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并在成立时委派一名人员任组长。

重点项目及项目小组组成如附件一所示。项目小组成员可根据人员变动和项目情况,报领导小组后审批后进行调整。

第五条项目的登记备案

引荐人在引荐项目的同时,须先向工作小组申请登记备案(一式二份),并递交被引荐单位的同意引荐的书面材料(签字盖章)。如被引荐单位无法提供书面确认材料的,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可直接向工作小组进行登记备案。

被引荐人为其所在公司的主要领导或上一级公司的中层以上领导的方可在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才能予以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表如附件二所示。

第六条奖励审核

(一)申请重点项目引荐人奖励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向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1、被引荐人为其所在公司的主要领导或上一级公司的中层以上领导;

2、引进投资超过1亿元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下同);

3、签订正式合资合同,注册资本出资到位;

4、被引荐单位和提供经营场地方书面确认。

重点项目引荐人奖励申请表如附件三所示。

(二)奖励审核流程

项目引荐人向工作小组提出奖励申请后,工作小组对项目合作对象、项目投资额、项目推进等情况进行初步评审,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后,予以发放奖励金。

(三)未登记备案的引荐项目不予以奖励。

第七条奖励金标准和来源

(一)每个重点项目奖励100万元,其中:

1、项目小组奖励50万元(重点项目奖),并原则上按以下比例在项目小组进行分配:专业业务人员获得20~30%、项目业主代表20~30%、战略发展中心人员20%~30%、法务部人员10%、财务人员10%(如不需要财务人员参加,则该10%由上述四方平分)。组长有权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2、每个项目最早进行登记备案的引荐人可获得引荐奖励50万元(引荐奖)。如没有登记备案的引荐人,则该奖励金由项目小组组长获得。

3、提供信息的引荐人亦可为项目小组成员,可同时获得重点项目奖金分成和引荐奖。

(二)如项目合资合同签约一方为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公司,则上述奖励金由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公司支付。

第八条其他

(一)项目引荐人开展招商引资的费用,由引荐人自行负责解决。

(二)个人所得奖励金额为税前金额。引荐人为企业法人的,申

请奖励时需提供增值税发票。

(三)本办法与集团公司现行绩效管理制度不相冲突。

(四)经集团公司本部或控股子公司中的两家以上单位(含两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的,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审批通过后予以修订。

(五)本奖励办法由集团公司战略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本办法期满后项目仍在实施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一、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点项目表(2019-2021年)

二、引荐项目登记备案表

三、引荐奖励申请表

附件二:引荐项目登记备案表

表2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引荐项目登记备案表

附件三:引荐奖励申请表

表3 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点项目引荐奖励申请表

注:1.投资方式:填写货币、固定资产等;

2.引荐人为单位的,请填写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

3.此表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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