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常用法条
劳动仲裁相关规定有哪些
劳动仲裁相关规定有哪些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如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由职工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职工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支付职工工资的单位所在地。
仲裁的管辖依据属地管辖和二级管辖原则。
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限的限制。
关于劳动仲裁相关规定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劳动仲裁相关规定有哪些1、我国对劳动纠纷实行“一裁两审制”,即发生劳动纠纷后,应当现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即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可以向法院起诉,劳动者不受此限制。
3、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对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上诉,二审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4、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简单案件)一审判决即是终审判决。
5、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6、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8、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二、劳动合同仲裁流程怎么走1、当事人需要提交仲裁申请书当事人如果在申请仲裁时,应该要提交书面形式的仲裁申请书,并依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等同数量的副本;2、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应该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当日起5天内,需要作出受理仲裁或者不予以受理的决定;3、开庭审理,仲裁庭审应该在开庭的5天前,将开庭地点、具体时间通过书面的通知的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4、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时,应该先行调解,在查明具体的事实,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劳动仲裁法第49条内容
劳动仲裁法第49条内容
摘要:
1.劳动仲裁法第49条的概述
2.劳动仲裁法第49条的具体内容
3.劳动仲裁法第49条的应用示例
4.劳动仲裁法第49条的意义和作用
正文:
劳动仲裁法第49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规定。
根据该条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对于复杂的案件,可以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在实际应用中,劳动仲裁法第49条的意义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劳动仲裁法第49条明确规定了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限制,有利于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提高仲裁效率:该条款对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的规定,有助于提高劳动仲裁的效率,确保劳动争议得到及时、公正的解决。
3.防止案件拖延:对于复杂的案件,劳动仲裁法第49条允许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有利于防止案件拖延,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总之,劳动仲裁法第49条对于劳动争议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
Better to do something imperfectly than to do nothing flawlessl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关于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的详细规定是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般都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意思就是一方当事人不予履行劳动仲裁结果的话,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凭借劳动仲裁,结果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且对劳动仲裁裁决有争议的话,可以提起诉讼。
一、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1、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由人民法院执行(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撤裁与执行的冲突处理:由法院根据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常用法律法规目录
劳动仲裁常用法律法规一、要求熟练掌握的法律和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起实施)4、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5、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6、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即将出台*)二、要求理解和运用的法律和法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2001年4月30日起实施)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6〕6号)(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1月1日起实施)4、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2008年1月1日起实施)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6、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7、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8、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9、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10、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38号)11、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三、要求了解的法律和法规1、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劳关发[1996]147)2、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第111号令1993年4月20日)3、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6月3日发布)4、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5]77号)5、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6、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7、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四、还需了解的数据1、历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历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标准2、农民工保险清算明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第二条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第二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条款。
本文将从不同层次对该法条进行深入分析,包括其法律背景、法律内容、实施效果等方面。
二、法律背景劳动关系是社会中的一种特殊关系,而劳动争议则是劳动关系中难以避免的问题。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劳动仲裁法。
劳动仲裁法第二条即是其中重要的一条。
三、法律内容劳动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了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劳动争议是指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关系、劳动条件争议而产生的纠纷。
”这一条款明确了劳动争议的定义,为后续的仲裁工作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劳动争议的性质和情况,可以选择通过劳动仲裁或者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解决争议。
劳动仲裁作为一种行政强制行为,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的特点。
根据劳动仲裁法第二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专门从事劳动仲裁的机构进行仲裁,或者由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进行仲裁。
四、实施效果劳动仲裁法第二条的实施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稳定劳动关系起到了重要作用。
首先,明确了劳动争议的定义,为劳动争议的界定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其次,规定了可以采取的解决争议的方式,提供了多元化的解决途径。
再次,明确了劳动仲裁的权威性和强制性,确保了仲裁结果的有效实施。
在实践中,劳动仲裁机构通过公正、公平、高效的工作,积极化解劳动纠纷,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劳动仲裁法第二条的实施为打造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重要保障。
五、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第二条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法律条款。
本文从法律背景、法律内容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对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探讨。
劳动仲裁法第二条的实施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为劳动争议解决提供了有效的机制和途径。
通过不断完善和落实劳动仲裁法第二条,我们将持续提升劳动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
劳动仲裁法第49条内容
劳动仲裁法第49条内容一、劳动仲裁法第49条的基本概念和作用劳动仲裁法第49条是中国劳动法中的一项重要法条,对劳动争议解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该法条规定了劳动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执行程序,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劳动仲裁法第49条的具体内容根据劳动仲裁法第49条的规定,劳动仲裁裁决应当执行。
劳动仲裁裁决书应当载明执行地点、期限和方式,并通知当事人。
劳动仲裁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仲裁裁决如有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劳动仲裁法第49条的效力和执行程序1.劳动仲裁裁决的效力劳动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一旦裁决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裁决书的要求履行义务。
如果一方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劳动仲裁裁决,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通知当事人:劳动仲裁裁决书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告知执行地点、期限和方式,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履行义务。
–强制执行:如果一方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劳动仲裁裁决,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措施,确保裁决书的执行。
–申请财产执行:如果劳动仲裁裁决涉及财产执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执行。
人民法院会根据裁决书的要求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确保执行结果。
四、劳动仲裁法第49条的意义和作用劳动仲裁法第49条的设立对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促进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1. 保障劳动者权益: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解决中的权益保障措施,确保劳动者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待遇和权益。
2. 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劳动仲裁裁决的效力保障了裁决书的执行,避免了劳动争议的长期纠纷,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3.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劳动仲裁法第49条的设立使得劳动争议解决过程更加公正公平,保障了弱势劳动者的权益,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劳动仲裁申请书很全面的法条
劳动仲裁申请书很全面的法条劳动仲裁是指通过仲裁机构,在职工、用人单位之间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
劳动仲裁申请书是提起劳动仲裁的关键文件之一,其十分重要。
本文将介绍劳动仲裁申请书中十分全面的法条,对于职工提起劳动仲裁的朋友有很大的帮助。
一、法律依据劳动仲裁申请书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规定了劳动仲裁机构、劳动仲裁的程序以及申请人的资格等相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明确了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则,以及劳动合同中应包含的主要条款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解释》该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适用劳动仲裁程序的范围和适用标准,以及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等。
以上三个方面是劳动仲裁申请书的法律依据,职工在提起劳动仲裁时应依据这三个方面的规定提出申请。
二、申请的内容劳动仲裁申请书的内容应十分全面,包括以下方面: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必须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
2.用人单位和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申请人应提交自己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包括合同时间、工资等详细规定。
3.劳动争议的具体情况申请人应详细陈述劳动争议的具体情况,包括争议的主要内容和原因,以及用人单位和申请人的主张。
4.申请人的诉求申请人应明确自己的诉求,例如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补偿经济损失等。
5.证据材料申请人应提交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材料,例如劳动合同、加班记录、请假记录等。
以上内容是劳动仲裁申请书必须包含的内容,职工在提起劳动仲裁时应注意全面提交相关材料。
三、仲裁的程序劳动仲裁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人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申请书,附加相关证据材料。
2.仲裁机构调解仲裁机构可以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结束程序。
3.仲裁庭开庭如果调解失败,则仲裁机构会安排仲裁庭开庭,听取双方陈述和证人证言,审理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法条例(2023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
劳动争议仲裁法条例(2023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调解第四章仲裁第一节仲裁机构及仲裁员第二节仲裁管辖第三节仲裁参加人第四节仲裁程序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争议处理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调解和仲裁。
对劳动人事争议范围的界定依照国家劳动人事争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仲裁等工作的领导,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警机制和处理协调、考核机制,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税务、市场监管、地方总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健全协调劳动人事关系三方机制,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平台,研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重大问题,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
第七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法27条
劳动争议仲裁法27条劳动争议仲裁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种公正、公平、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其中,劳动争议仲裁法第27条规定了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复议程序与权限。
本文将对劳动争议仲裁法第27条进行详细解读。
1. 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公平、及时、合法、程序正当等。
根据这些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应对劳动争议进行公正、公平的裁决,确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得到保护。
2. 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范围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有权进行复议。
这里的劳动争议包括一般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涉及到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
3. 劳动争议仲裁复议的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复议的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受理、调解、审理、裁决等环节。
其中,申请环节是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不满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结果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的阶段。
4. 劳动争议仲裁复议的权限劳动争议仲裁复议的权限主要是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程序上的错误进行审查。
仲裁委员会有权对裁决结果是否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对仲裁程序是否合法、正当进行复议。
5. 劳动争议仲裁复议的效力劳动争议仲裁复议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裁决书一经发出,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对劳动争议各方都必须遵守。
如果复议请求被驳回,原仲裁裁决的效力仍然存在。
6. 劳动争议仲裁复议的意义劳动争议仲裁复议的设立强化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公正性和实用性,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处理劳动争议的途径。
复议程序的存在可以纠正一些仲裁裁决的错误和不公正,确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7. 劳动争议仲裁复议的改进方向为了进一步提高劳动争议仲裁复议制度的效率和公正性,可以考虑制定更加明确的裁决复议程序,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裁决复议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总结:劳动争议仲裁法第27条规定了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复议程序与权限。
劳动仲裁法第49条内容(一)
劳动仲裁法第49条内容(一)劳动仲裁法第49条内容解析1. 引言劳动仲裁法第49条是劳动关系争议解决的关键条款。
它明确了劳动仲裁的受理、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结果的作用等具体规定。
本文将对该条款进行详细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2. 受理条件和程序根据劳动仲裁法第49条,劳动仲裁的受理条件和程序如下:•① 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调解;•② 如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③ 申请仲裁的必备条件是:(a) 当事人已经履行劳动争议处理的必要程序;(b) 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④ 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通知申请人;•⑤ 申请受理后,仲裁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3. 仲裁庭组成和仲裁程序劳动仲裁法第49条还明确了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具体如下:•① 仲裁庭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员应当是具有劳动争议解决经验的人士;•② 仲裁庭的组成可以根据争议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进行调整;•③ 仲裁庭的仲裁程序应当公开、公正、独立,当事人有权要求出庭陈述和申辩;•④ 仲裁庭在进行仲裁时,可以调查并听取相关证据,并应当负责将仲裁结果通知双方当事人。
4. 仲裁结果和执行根据劳动仲裁法第49条,仲裁结果的作用及执行如下:•①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③ 仲裁裁决需要履行的,应当按照裁决的内容履行;•④ 如果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 结论劳动仲裁法第49条为劳动争议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定。
了解并遵守该条款,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请以最新法规为准。
以上是对劳动仲裁法第49条内容的相关解析,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劳动仲裁法
劳动仲裁法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第一条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合法公正及时、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第二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劳动者对管理人列出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医疗费用等劳动债权清单提出异议,管理人不予更正,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是中级法院的,中级法院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
第五条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争议,应当将该单位或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被借用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与其非法招用的劳动者产生纠纷,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的,应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列为被诉人或被告,并可视案情需要将施工的自然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被诉人或被告、第三人。
第六条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请材料的凭证及尚未受理的证明。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实不存在鉴定、延误送达、移送管辖、案件排期及等待工伤复议、诉讼、评残结论等中止事由的,应予以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法27条
劳动争议仲裁法27条
劳动争议仲裁法27条的内容如下: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仲裁法实施细则
劳动仲裁法实施细则第一章适用范围与原则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二条劳动仲裁应遵循公平、公正、及时、合法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二章协商与和解第三条发生劳动争议后,双方当事人应首先进行协商,寻求和解。
第四条和解达成的协议应当明确、合法,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五条当事人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委员会应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解。
第六条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一方不履行或反悔的,另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章仲裁程序第七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应在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裁决。
第八条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章证据规则第九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依法作出裁决。
第六章集体争议处理第十一条集体争议应优先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在处理集体争议时,应注重调解,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七章行政部门职责第十三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劳动仲裁工作的监督,确保劳动仲裁的公正、公平。
第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协助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仲裁工作。
第八章其他规定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与之前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注:本细则仅为示例,具体条款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2021
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已于1993年通过,以下是其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应当依据法律、公正、及时、经济、方便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不得以审判程序替代仲裁程序,但对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撤销、改判或者裁定重新进行仲裁:(一)当事人重大证据被隐瞒或者对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做出证言时造假证;(二)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背法定程序;(三)因外界压力、威胁、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造成仲裁裁决有错误;(四)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五)不当地适用法律规定。
第六条本法所称的下列用语,应当作下列解释:(一)劳动者:本法所称劳动者是指与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加入集体合同、个人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劳动协议,以取得劳动报酬为目的,依法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用人单位:本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境外劳务派遣机构以及其他组织,雇佣、使用劳动者,并负责支付劳动报酬的组织。
(三)劳动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四)劳动争议仲裁:是指依法利用仲裁方式处理劳动争议,促进双方协商、和解,若不能协商和解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予以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五)仲裁裁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劳动争议予以判决、裁定的文书。
第二章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指履行劳动争议仲裁职能的机关。
第八条工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设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劳动仲裁中法律中一般规定有哪些
劳动仲裁中法律中⼀般规定有哪些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关于劳动仲裁中法律中的⼀般规定你⼜知道多少呢?今天店铺⼩编就针对这个问题搜集并整理了⼀些资料,来供您参考,如果你需要了解这⽅⾯的内容,那就跟着⼩编⼀起看看吧。
劳动仲裁中法律中⼀般规定第⼀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与劳动者发⽣的下列劳动争议,适⽤本法:(⼀)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的争议;(⼆)因订⽴、履⾏、变更、解除和终⽌劳动合同发⽣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的争议;(四)因⼯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单位协商,也可以请⼯会或者第三⽅共同与⽤⼈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劳动争议,当事⼈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劳动争议,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单位掌握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供;⽤⼈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在⼗⼈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劳动⾏政部门会同⼯会和企业⽅⾯代表建⽴协调劳动关系三⽅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问题。
第九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或者未⾜额⽀付劳动报酬,或者拖⽋⼯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动⾏政部门投诉,劳动⾏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劳动仲裁法第49条内容
劳动仲裁法第49条内容
劳动仲裁法第49条内容规定劳动仲裁裁决的效力。
根据该条规定,劳动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予以遵守并及时履行。
首先,根据该条规定,劳动仲裁裁决为具有最终效力的决定,双方当事人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意味着一旦劳动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双方当事人应当尊重该决定,并按照裁决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其次,劳动仲裁裁决应当在15日内自送达之日起履行。
这就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裁决所要求的行为或支付相应的赔偿。
在履行裁决过程中,双方应当展开积极的合作,确保裁决顺利执行。
此外,如果一方当事人未按照裁决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会根据裁决的内容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依法对违约方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裁决得以有效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仲裁裁决可以申请撤销,但是撤销申请对裁决的执行没有中止效果。
也就是说,在撤销申请尚未获得裁决时,仍然需要按照原始裁决执行。
只有在撤销申请获得裁决且裁决结果不同的情况下,新的裁决才会对当事人产生效力。
综上所述,根据劳动仲裁法第49条的规定,劳动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并及时履行。
在裁决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保障劳动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对于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劳动争议案件法律依据一、引言劳动争议案件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在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以下将对这些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于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等程序,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1. 劳动关系建立《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2. 劳动关系变更《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工作内容;(二)劳动者因个人原因需要调整工作岗位;(三)双方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劳动关系终止《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三)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五)用人单位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责令关闭、合并、分立等原因终止;(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 劳动争议处理《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仲裁主体不适格法条
劳动仲裁主体不适格法条
在中国劳动法中,劳动仲裁主体不适格的情况一般有以下法条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设立劳动仲裁机构,不适格作为劳动仲裁主体。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30条规定,工会不得作为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机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与劳动者存在雇佣关系的律师不得作为劳动仲裁主体。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4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劳动仲裁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可能存在其他相关法规和法律规定,对劳动仲裁主体不适格作出具体规定。
所以,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仔细研读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劳动仲裁主体的适格与否。
劳动仲裁公司连带责任承担法条
劳动仲裁公司连带责任承担法条在我们的生活中,劳动仲裁可真是一门大学问。
想象一下,你辛辛苦苦工作,却因为一些小事和公司闹得不可开交。
这个时候,劳动仲裁就像一位调解大师,帮你和公司之间消除矛盾,争取权益。
可是,你知道吗?在这场“争夺战”中,连带责任可不是小角色,它就像一个神秘的影子,时刻影响着事情的走向。
想想看,你在公司工作,突然某天,老板迟迟不发工资。
这时候你就有点不淡定了,是吧?你一怒之下,决定去仲裁。
可问题来了,老板不在,公司的其他人也推得一干二净。
这个时候,连带责任就像一把双刃剑,帮你解决问题的同时,也让人感到无奈。
法律上说,如果公司出了问题,其他相关的人也可能要承担责任。
这可真是让人哭笑不得,难道说,老板的失误也能让小王小李跟着倒霉吗?再说了,连带责任听起来很严肃,但其实也挺有趣。
就像大家一起玩游戏,输了就要一起承担惩罚。
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其他责任人也不能置身事外,他们也得为公司的行为“买单”。
这种时候,大家就得小心了,不然可能在仲裁的时候,一起被叫去问话。
那种场面,绝对比追剧还刺激。
想象一下,一群人围坐一起,心里七上八下,生怕自己说错话。
连带责任不是随便就能成立的。
法律上可有不少规定,得看具体情况。
比如说,公司的制度是否明确,责任是否划分清楚。
如果一切都明明白白,那就不容易扯上连带责任。
就像一场舞会,大家都有自己的角色,谁都别想踩到谁的脚。
如果你明明是个跳舞的新手,却非要往人堆里凑,那可就麻烦了。
责任得清清楚楚,才能避免一团乱麻。
生活中,连带责任的例子比比皆是。
你跟朋友合租,结果他搞砸了房子,房东找到你,你是不是也得跟着一起承担责任?这就是连带责任的现实,虽然听起来不太公平,但其实是为了保护那些无辜的人。
毕竟,生活不可能总是风平浪静,难免会遇到风浪。
为了避免麻烦,大家都得在平时多沟通,少埋怨。
就像一句老话说的:“团结就是力量”,在关键时刻,大家齐心协力,才能更好地应对困难。
这时,我们不得不提到劳动仲裁的重要性。
劳动仲裁常用法条
劳动仲裁常用法条
1. 哎呀呀,你知道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那可太重要啦!就好比你在工作中遇到不公平待遇,它就像一把保护伞!比如说你被公司无故辞退了,这时候这个法条就能派上用场啦!
2. 嘿,可别小瞧了《劳动合同法》呀!这简直就是咱劳动者的守护神呐!想象一下,要是公司不跟你签合同或者乱扣你工资,你就可以拿它当武器呀!就像你被欺负了能找个强大的后盾一样!比如张三遇到这种事,靠这个法条就找回了公道!
3. 哇塞,《劳动法》真的要好好了解一下哟!它就好比是指引我们在工作道路上前进的明灯呀!当你加班没有加班费的时候,不就得靠它来给你主持公道嘛!李四不就是这样,多亏了这条法律呢!
4. 注意啦!《工伤保险条例》可不能不知道呀!这就像是你的急救包一样呢!万一工作中受伤了,它能保障你的权益呀!像王五受伤后,就是靠这个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5. 哎呀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要牢记哦!这对女职工来说那可是宝贝呀!怀孕了被公司刁难?别怕,有它在呢!赵六怀孕的时候就感受到了它的重要性!
6. 别忘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呀!这可是关系到咱钱袋子的呢!要是公司拖欠工资,你就可以用它来要回属于你的钱!就像孙七一样,成功要回了被拖欠的工资!
7. 还有还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也超重要呢!你想想,工作那么辛苦,该休的假总得休吧!公司不让你休年假,这不,用这个法条就可以解决啦!就像周八,终于能安心享受他的年假啦!
我觉得呀,这些劳动仲裁常用法条真的是我们劳动者的有力保障,一定要熟悉和运用它们,来维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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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
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4、《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暂行规则》
第四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条属于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证据一般有:
(一)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二)在保存年限(二年)内的职工工资、福利支付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三)用人单位建立的职工名册;
(四)在保存年限(二年)内的考勤记录;
(五)对劳动者实施奖惩的资料、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各项决定;
(六)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
(七)其他由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持有或保管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等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持有异议或者予以否认的,劳动者应当提供相应反驳证据。
第九条依有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十条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表示否认,经仲裁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承认或者否认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需仲裁委员会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
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通知当事人或代理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6、《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