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法制工作的意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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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法规制度建设规划(2023-2027年)》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法规制度建设规划(2023-2027年)》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法规制度建设规划(2023-202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3.11.22•【文号】民办函〔2023〕80号•【施行日期】2023.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法规制度建设规划(2023-2027年)》的通知民办函〔2023〕80号各司(局),中国老龄协会,各直属单位:《民政法规制度建设规划(2023-2027年)》已经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民政部办公厅2023年11月22日民政法规制度建设规划(2023-2027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提高民政工作法治化水平,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推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分析中国式现代化的立法需求,全面推进民政法规制度建设,加快完善民政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增强民政法规制度执行力,为更好履行民政工作职责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党在民政领域制定的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坚持以人为本,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为着力点,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为目标,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确保民政法规制度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增进人民福祉。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系统法制建设的意见-民办发[1994]33号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系统法制建设的意见-民办发[1994]33号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系统法制建设的意见正文:----------------------------------------------------------------------------------------------------------------------------------------------------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系统法制建设的意见(民办发[1994]33号1994年11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民政法制建设是民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政工作改革和民政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只有进一步提高广大民政干部的法制观念,加强民政法制建设,把各项民政行政行为纳入法制轨道,依法行政,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推动和保障民政工作的顺利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民政系统的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起草制定了一大批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形成了包括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在内的民政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民政执法工作得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取得较大成绩。

但是,从民政法制建设的总体来说,法规体系还不够健全,执法水平有待提高,法制工作的基础建设比较薄弱。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72号),贯彻落实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关于加强民政法制建设、加快民政工作法制化进程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民政法制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民政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法制工作的领导。

当前,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组织学习和贯彻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关于加强民政法制建设的精神,高度重视民政法制建设,加强对法制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真正摆上民政工作的重要位置。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法制工作,经常过问立法、执法、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民政法制建设联系点制度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民政法制建设联系点制度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民政法制建设联系点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民办发[2010]13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2010.05.26
【实施日期】2010.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民政法制建设联系点制度的通知
(民办发〔201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民政法制建设联系点:
为深入贯彻全国民政工作会议暨民政法制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法制工作的意见》,经部领导同意,建立民政法制建设联系点。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联系点的目的
选择部分省、市、县民政厅、局作为民政法制建设联系点,主要目的是加强联系,密切沟通,上下互动,形成合力。

一方面通过联系点分析民政法律制度运行的特点和规律,
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研究应对措施,提高民政立法和行政执法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另一方面促进地方民政法制建设,鼓励和支持地方立足实际积极探索法制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新模式,通过试点先行、典型带动、逐步推广、全面推进,共同实现民政法制建设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

二、确定联系点的原则
选择确定民政法制建设联系点,坚持在地域上兼顾东、中、西部地区,在行政层级上兼顾省、市、县三个层级,重点考虑已签订部省(市)合作协议的地方。

民政法制建设联系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领导高度重视。

把民政法制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将法制工作纳入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干部考核内容,将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分解到各业务部门,做到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三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通知-陕政发[1994]4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通知-陕政发[1994]4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通知(陕政发〔1994〕42号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七日)国务院召开的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进一步阐明了民政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分析了新形势下民政工作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提出了今后五年乃至本世纪末民政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思路、战略目标和主要任务,为做好新时期的民政工作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我们必须全面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确定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作为民政工作的基本任务,为民政工作更好地发挥社会稳定机制作用提供了理论和政策依据。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民政工作对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重大意义,把民政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定期部署,定期检查。

要加强各地、市、县民政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民政管理体制,特别是要大力抓好乡镇民政办公室的巩固、发展、提高工作,使其逐步向管理、经营、服务“三位一体”的方向发展。

要加快民政工作改革步伐,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民政工作,推进民政工作社会化进程。

要加强对争创民政工作先进县(市、区)和全优乡镇(街道)活动的指导和支持,促进民政部门建立竞争机制,调动民政战线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努力提高民政工作的整体功能。

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自身建设,尤其是要积极组织民政干部认真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使思想作风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要求。

要结合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努力建立一支勤政、廉洁、高效、务实的民政队伍;要逐步改善各级民政部门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关心和解决基层民政干部和特殊岗位职工的工作和生活困难问题。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7.11.14•【文号】民函〔2007〕314号•【施行日期】2007.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函〔2007〕3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近来,有关部门陆续向我部通报,有不法分子使用伪造境外身份证件和单身证明在内地骗取婚姻登记,或者利用同一境外身份证件和单身证明在内地多次办理结婚登记,甚至出现专门伪造境外证件和单身证明、通过骗取婚姻登记牟取利益的犯罪团体。

为维护婚姻登记工作的严肃性,预防和打击境外当事人骗婚、重婚等不法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婚姻登记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维护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保障。

预防和打击骗婚、重婚等违法犯罪活动是维护我国婚姻登记制度严肃性、维护内地与境外婚姻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具体体现。

各地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国家形象、保护人民利益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维护婚姻登记秩序。

二、加强指导,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各地要选用政治觉悟高、业务素养好的优秀人才从事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工作。

要加强对婚姻登记员的培训、考核和指导力度,提高婚姻登记员业务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婚姻登记员应为行政编制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人员,婚姻登记机关编制不足的,应当主动向当地编制部门报告,讲明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争取配足编制。

三、积极推进婚姻登记工作信息化,预防骗婚、重婚各地要加快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保证登记质量,防止骗婚、重婚现象发生。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此文由.免费提供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x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切实提升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质量,引导促进社会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党中央关于社会组织工作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以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社会服务机构发展迅速,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广泛活跃在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领域,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但随着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数量的快速增长和登记管理压力的不断加大,一些地方出现了登记审批不严格、日常管理不规范、执法监察不落实、与业务主管单位联动不到位等问题,导致社会服务机构问题隐患日益增多,安全风险逐步显现,有的甚至严重侵害服务对象生命财产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面对这种新形势,通过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推动各级民政部门严格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配合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加强日常管理,有利于有效防控各级民政部门履责风险,有利于引导和促进社会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充分发挥广大社会服务机构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强化登记审查(一)明确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审查重点。

各级民政部门要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要求,健全登记工作程序,完善登记审查标准,切实加强社会服务机构名称、宗旨、业务范围、注册资金、活动场所、举办者和拟任负责人的审核把关,严格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要求核准社会服务机构章程。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8.10.16•【文号】民发〔2018〕129号•【施行日期】2018.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切实提升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质量,引导促进社会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党中央关于社会组织工作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以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社会服务机构发展迅速,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广泛活跃在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领域,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但随着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数量的快速增长和登记管理压力的不断加大,一些地方出现了登记审批不严格、日常管理不规范、执法监察不落实、与业务主管单位联动不到位等问题,导致社会服务机构问题隐患日益增多,安全风险逐步显现,有的甚至严重侵害服务对象生命财产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面对这种新形势,通过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推动各级民政部门严格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配合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加强日常管理,有利于有效防控各级民政部门履责风险,有利于引导和促进社会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充分发挥广大社会服务机构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强化登记审查(一)明确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审查重点。

各级民政部门要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要求,健全登记工作程序,完善登记审查标准,切实加强社会服务机构名称、宗旨、业务范围、注册资金、活动场所、举办者和拟任负责人的审核把关,严格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要求核准社会服务机构章程。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法制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法制工作的意见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蠡 亟
曼卿 曼
法 制 作 的意 见
各 省 、自治 区 、 辖市 民政 厅 ( ) 计 面 , 政法 制 工 作 还 存 在 一些 薄弱 环 节 , 直 局 , 民 如
三 进 一步 推 进 民政 立 法 工作
划单列市 民政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民政 涉 及 民政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相 对 滞 后 , 进程 局 ,机关各司 ( ) 局 : 些地方 和工作领域 依法行政意 识不强 、 ( 一)认真搞好立法规划 。坚持统筹兼

为 适 应 民 政事 业科 学 发 展 需 要 ,提 高 执法 水 平不 高 、 法 制 工 作重 视 不 够 等 。 对 加 顾 、 点 突 出 、 接 配套 的原 则 , 真 论证 重 衔 认 民政 部 门依 法 行 政 水 平 ,现 就 进 一 步 加 强 强 民政 法 制 建 设 势 在 必 行 , 如何 抓住 机 遇 , 立 法项 目的 必 要性 和 可 行 性 , 条 件成 熟 、 将 民政 法 制 工作 ,提 出以 下意 见 : 应对挑 战, 不断 开 创 民政 法 制 工作 新 局 面 , 群 众期 待 、 业急 需 的 立法 项 目适 时上 报 , 事
及 部 ( ) 导 思 想 。加 强 民政 法 制 工 作必 时 , 时 制定 配 套 实施 的地 方性 法 规 、 门 一 指 须 坚 持 以 邓小 平 理 论 、“ 三个 代 表 ”重要 思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整 体推 进 民政 法 制 想 和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深入 贯 彻 落 实 国 建 设 创 造条 件 。 ( ) 实 提 高 立法 质 量 。坚持 以 民为 二 切 务 院 《 面推 进 依法 行 政 实 施 纲要 》 全 ,紧紧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和《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更好地发挥法治在推动湖南民政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民政法治建设的总体要求(一)坚持依靠法治建设促进民政事业转型发展。

近年来,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紧紧围绕《法治湖南建设纲要》,加强法治民政建设,民政法规规章不断完善,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升,民政法治化水平逐步提高,但民政法治建设在立法、执法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的问题,影响了民政事业发展。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省和民政法治建设的新形势下,迫切要求以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履行民政职能,发展民政事业。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刻认识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民政法治建设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抓紧抓好,依靠全面加强法治建设,促进民政事业转型发展。

(二)坚持深化改革与法治建设共同推进。

改革是推动民政事业转型发展的不竭动力,法治是推进民政事业转型发展的基本方式。

要以民政事业转型发展为目标,将深化民政事业改革和全面加强民政法治建设有机结合,两轮驱动,做到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考核,以改革推动、促进、提升民政法治建设,以民政法治建设引领、规范、保障民政事业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保证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

(三)坚持立法、执法、守法、普法一体建设。

围绕全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以推动民政立法进程为重点,以提高民政执法水平为核心,以加强民政法治监督为支撑,以提升民政普法工作为基础,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立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民政法规制度体系,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民政执法机制,形成上下联动、多方参与、学用结合、注重实效的民政普法格局,建设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奋发有为的民政法治队伍,为民政事业转型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五年立法规划(2000-2004)》及说明的通知-民发[1999]42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五年立法规划(2000-2004)》及说明的通知-民发[1999]42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五年立法规划(2000-2004)》及说明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五年立法规划(2000—2004)》及说明的通知(民发[1999]42号1999年9月7日)各司(局):《民政部五年立法规划(2000—2004)》及说明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立法前期工作。

民政部五年立法规划(2000—2004)一、法律项目(7件)1.结社法;2.赈灾法;3.社会救济法;4.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修订);5.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6.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法;7.婚姻法(修订)。

二、行政法规项目(15件)1.在华外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条例;2.基金会管理办法(修订);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修订);4.军队退休干部安置条例;5.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修订);6.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条例;7.农村村民救济条例;8.社会福利性募捐管理条例;9.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修订);10.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修订);11.行政区划管理条例;12.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13.地名管理条例(修订);14.收容遣送条例;15.彩票管理条例。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民政部五年立法规划(2000—2004)》的说明为做好民政部今后五年的立法工作,按照《民政部党组整改方案》(民组字[1999]22号)的要求,我办编制了《民政部五年立法规划(2000—2004)》,经8月23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就规划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一、规划是在征求有关业务司局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民政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民政局工作的法规与政策

民政局工作的法规与政策

民政局工作的法规与政策民政局是负责民政工作的管理机构,其职责是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推动民政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介绍民政局工作的相关法规和政策,以进一步加深对民政工作的了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法》是民政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对民政局的职责、权力和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法对婚姻登记、收养、福利救助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而制定的法规。

它对社会组织的设立、登记手续、年度报告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保证了社会组织合法合规的运行。

三、《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社会服务机构的管理而制定的政策。

该办法对社会服务机构的设立、登记、备案等进行了规范,保证了社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质量和安全。

四、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参与慈善事业管理的指导意见这一政策旨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慈善事业,并规定了相关的管理要求和评估标准。

指导意见明确了社会组织参与慈善事业的权限和责任,促进了慈善事业的发展。

五、《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条例》《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条例》对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立、管理和服务进行了具体规定。

该法对社会福利机构的资格认定、运营管理、财务监督等方面做出了规范,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六、民政部关于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的意见该政策旨在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意见提出了对儿童福利机构的设立、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要求,促进了儿童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七、《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是保护妇女和家庭成员权益的重要法律。

该法对家庭暴力的认定、保护措施、救助机构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维护了家庭的和谐稳定。

八、《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是为了保障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该法对救助对象的认定、救助标准、救助手段等进行了规范,有效地解决了社会救助问题。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答复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答复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答复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1989.07.22
•【文号】民办[1989]法字22号
•【施行日期】1989.07.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答复法律、
行政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规定》的通知
(民办(1989)法字22号1989年7月22日)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明确我部办理国家有关部门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现将《民政部答复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民政部答复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规定为明确我部办理国家有关部门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特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机关正式来文征求我部对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意见,由政策法规司统一归口管理。

二、政策法规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内容分送有关业务主管司征求意
见。

各业务主管司应当认真研究,提出意见,经司长或主管的副司长审定签字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回政策法规司。

三、政策法规司参照各业务主管司的意见,草拟答复意见稿,送办公厅按照公文处理程序办理。

四、政策法规司、各业务主管司在参加国家有关部门召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座谈会之前,要互相沟通情况,会上按统一口径发表意见,会后互相通报会议情况。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系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系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系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8.08.22•【文号】民办发〔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系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民办发〔2018〕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推动民政系统全面履行普法责任,我部制定了《民政系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民政部办公厅2018年8月22日民政系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推动民政系统全面履行普法责任,结合民政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决策部署,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明确民政部门普法职责任务,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督促检查,不断推进普法工作深入开展,为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普法工作与法治实践相结合。

把民政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民政法治实践全过程,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制定、行政执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全面履行普法责任,不断提高民政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坚持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并重。

在履行好系统内普法责任,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的同时,积极承担面向社会的普法责任,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知识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知识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知识一、概述民政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之一,其职责是负责民政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作为民政部工作人员,深入理解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的知识,是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权益的重要保证。

本文将介绍民政部工作人员需要掌握的核心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知识。

二、法律法规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婚姻登记、婚姻关系的设立、维护和解除等方面有明确规定。

民政部工作人员需熟悉该法,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职责,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法是我国收养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收养程序、收养条件、收养登记等方面设定了明确规定。

民政部工作人员需要掌握该法,确保收养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保护被收养人的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法》社会组织法是我国社会组织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社会组织的设立、注册、登记、组织管理和活动开展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民政部工作人员需了解该法,指导社会组织的合规运营,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政策法规知识1.《关于推进社会组织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旨在加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与沟通,推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

民政部工作人员应该熟悉该指导意见,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发挥作用,促进社会建设和发展。

2.《城市社区自治条例》这是针对城市社区自治的基本法规,规定了城市社区自治的组织形式、权力范围、运行机制等内容。

民政部工作人员需要了解该条例,积极指导和支持城市社区自治的发展,加强居民自治意识和能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是我国刑罚执行领域的重要法律,针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社区矫正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定。

民政部工作人员需要掌握该法,指导和监督社区矫正工作,为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融入和重返社会提供相关服务和支持。

四、结语民政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知识是其工作的基础,公司积极维护权益、规范运营等方面都离不开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应用。

民政部关于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有关意见的通知-民办发[1995]26号

民政部关于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有关意见的通知-民办发[1995]26号

民政部关于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有关意见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有关意见的通知(1995年11月16日民办发(1995)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民政工作的重心和基础在基层,民政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任务只有通过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基层民政组织才能得以贯彻落实。

党和政府对民政对象的关怀和温暖也只有通过基层民政组织才能送到千家万户。

否则,民政工作“上为中央分忧,下为百姓解愁”,发挥社会稳定机制作用就无从谈起。

因此,县乡基层民政组织是否巩固和健全,对民政工作有着根本性、全局性影响。

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以来,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使长期存在的基层民政工作机构、人员与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有所缓解。

但从最近对全国乡(镇)民政组织建设概况进行的调查看,全国各地发展很不平衡,一些地方工作超负荷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善。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少数地区基层民政组织在机构改革中被撤销或合并,影响了民政工作的开展。

当前,正值县乡机构改革的关键时期,各地要按照十四届五中全会关于要把社会发展放在重要战略地位,实现经济与社会相互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以及对民政工作的要求,按照李鹏总理在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上关于“民政工作的范围很广,要有相应的基层民政机构、组织,而且越是基层越要加强”的指示精神,从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切实加强这项工作。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县级民政工作机构要按照中编委〔1993〕4号文件精神,作为政府必设机构,切实健全组织,落实编制,配备人员,加强自身建设。

2022年-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能力测试试卷A卷附答案

2022年-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能力测试试卷A卷附答案

2022年-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能力测试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2016年真题)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家庭经济状况主要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收入和家庭财产。

A.可统计B.可继承C.可支配D.可公开【答案】 C2、(2018年)根据《劳动合同法》,()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A.试用期B.技能培训C.福利待遇D.社会保险【答案】 D3、老马早年丧妻,有两子一女,2015年5月,老马去世,其生前分别于2009年、2011年、2013年先后依法订立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和代书遗嘱各一份,将自己的一套住房处分给不同的子女,三份遗嘱相互冲突。

根据《继承法》,老马的住房继承应当按照()办理。

A.自书遗嘱B.公证遗嘱C.代书遗嘱D.法定继承【答案】 C4、(2017年真题)小张吸毒成瘾,在家人劝说下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经公安机关同意后,进入某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根据《禁毒法》,小张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不少于()个月。

A.12B.15C.18D.24【答案】 A5、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可以撤销基金会登记的情形不包括( )。

A.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B.符合注销条件,但不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C.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未开展活动的D.连续两年不接受年检【答案】 C6、基于伦理道德的考虑,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周岁以上。

A.25B.30C.35D.40【答案】 D7、调解协议的履行必须出自当事人的( )。

A.接受B.自愿C.理解D.认同【答案】 B8、下列属于特困人员的是()。

A.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人B.无劳动能力且法定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的老人C.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扶养义务人的残疾人D.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答案】 C9、 ()不属于基本医疗服务的主要内容。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民发[2014]80号【发布部门】民政部【发布日期】2014.04.09【实施日期】2014.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民发〔2014〕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发挥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吸纳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社会工作服务,创新社会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链接等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挥作用的重要平台,是整合社会工作资源、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载体,是承接政府社会服务职能的重要依托。

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对于加强现代社会组织建设、促进转变政府职能、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治理、建立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通知》(民发〔2009〕145号)发布以来,各级民政部门立足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实践,扶持发展了一批管理规范、服务专业、作用明显、公信力强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有力推动了社会工作事业发展,较好回应了人民群众服务需求,促进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但从总体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依然存在规模较小、服务能力不足、扶持力度不大、规范管理不够等问题,与人民群众需求和社会发展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2023年社会工作者(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2

2023年社会工作者(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2

2023年社会工作者(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50题)1.(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根据《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以下不属于这方面规定的是()。

A.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B. 国家和社会研制、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技术和产品C. 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D. 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正确答案:C,2.(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根据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在发生自然灾害时,以下可以作为捐款受赠人的是( )A. 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B. 街道办事处C. 乡(镇)人民政府D.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正确答案:D,A. 拒绝提供超出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B. 选择与自身行为能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项目C. 拒绝提供违反法律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服务D. 要求志愿者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证明E. 向服务对象收取必要的服务费用正确答案:A,B,C,D,4.(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可以享受的优待包括()。

A. 现役军人和退役士兵邮递物品信件免费B. 烈士子女应征并符合征兵条件,优先批准服现役C.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D. 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E.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名胜古迹享受优待正确答案:B,C,D,E,5.(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最低保障生活边缘家庭一般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A. 1.2倍B. 1.5倍C. 1.8倍D. 2倍正确答案:B,6.(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提出了我国到2020年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这一总体目标被分解为五个具体目标,以下属于这五个具体目标的是()。

市民政局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民政”建设的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民政”建设的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民政”建设的实施方案为高效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民发…201x‟xx号)精神,提升民政依法行政能力,强化民政依法行政水平,全面推进“法治民政”建设,现按照《xx市民政局201x年工作要点》(x民发…201x‟xx号)关于“法治民政”建设工作相关任务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学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201x两会精神,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民政部、省厅及市委市府“法治民政”建设工作部署,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理念,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工作,切实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提高阆中民政事业法治化管理水平,为建设“现代大民政”和法治、和谐、美丽阆中提供制度保证和法律保障。

二、工作目标按照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关于“法治民政”建设工作的要求,以普法教育为手段,以依法行政为中心,以执法为民为目标,在全市民政系统大力开展“法治民政”建设。

使民政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民政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和普及进一步扩大,民政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提高,民政规章制度制定进一步规范,民政行政管理体制、行政决策制度和行政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

三、组织领导为确保“法治民政”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局党组决定成立阆中市民政局“法治民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局党组书记、局长 xxx副组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xxx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xx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xxx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xx成员:机关各股室、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及全体工作人员。

“法治民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1个办公室,4个指导组:(一)办公室主任:xx成员:xxx“法治民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主要负责文件制定、制度废立、法制培训、法律宣传、协调联络、信息反馈、后勤保障等各项日常工作。

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民办函[1994]214号

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民办函[1994]214号

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民办函[1994]214号1994年9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为贯彻落实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关于“要认真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精神,我部决定在全国民政系统中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指出,民政部门是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之一,其基本职责是依据国家赋予的职能,解决社会问题。

调节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党的中心任务服务。

各级民政部门,要紧紧围绕我们的基本职责,在民政部的统一部署下,有重点地做好民政行政执法检查,逐步解决民政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各项工作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程序行使民政管理职能,提高民政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加强法制。

现将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执行情况。

1.本行政区域内五保供养对象的确定情况及应保未保的原因;2.五保供养内容的落实情况;3.五保供养对象和敬老院的经费来源和落实情况;4.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院办经济给予扶持和照顾的情况;5.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和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的扶养人签订五保供养协议的情况;6.五保供养款物有无被贪污、挪用的情况;7.县以上民政部门制定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的情况。

(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执行情况。

1.本行政区域内婚姻登记率和登记合格率的情况;2.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情况;3.对婚姻登记监督管理的情况;4.对婚姻登记搭车收费清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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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机关各司(局):
为适应民政事业科学发展需要,提高民政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民政法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民政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加强民政法制建设是保障民政事业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加强法制建设是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做好各项民政工作的根本保证。改革开放以来,民政法制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在依法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保障民政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涉及民政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已有近百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逐步完善。通过制定和实施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民政系统基本实现了部门职责依法确立、民生权益依法保障、社会建设依法推进、行政行为依法规范,为民政事业稳步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实践证明,民政工作的体制机制核心就是法制,因此,进一步加强民政法制工作,是保证民政事业科学发展的根本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加强民政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加强民政法制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紧紧围绕民政工作中心任务,以推动民政立法进程为重点,以提高民政执法水平为核心,以完善民政法制监督机制为手段,以加强民政普法工作为基础,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全面加强民政法制建设,为实现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进一步明确加强民政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加强民政法制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紧紧围绕民政工作中心任务,以推动民政立法进程为重点,以提高民政执法水平为核心,以完善民政法制监督机制为手段,以加强民政普法工作为基础,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全面加强民政法制建设,为实现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加强民政法制建设是实现民政事业科学发展的紧迫任务。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处于各种矛盾多发时期,依法调整利益关系难度增大,而民政工作任务多元,内容繁杂,对象多为困难群众,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新形势下,民政工作的发展创新面临巨大压力和挑战。一方面,随着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国家将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立法摆上了更加突出的位置,要求民政部门不失时机地将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和工作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另一方面,民政法制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涉及民政业务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对滞后,一些地方和工作领域依法行政意识不强、执法水平不高、对法制工作重视不够等。加强民政法制建设势在必行,如何抓住机遇,应对挑战,不断开创民政法制工作新局面,是对各级民政部门的重大考验。因此,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毫不动摇地推进民政法制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为适应民政事业科学发展需要,提高民政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民政法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民政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加强民政法制建设是保障民政事业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加强法制建设是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做好各项民政工作的根本保证。改革开放以来,民政法制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在依法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保障民政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涉及民政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已有近百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逐步完善。通过制定和实施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民政系统基本实现了部门职责依法确立、民生权益依法保障、社会建设依法推进、行政行为依法规范,为民政事业稳步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实践证明,民政工作的体制机制核心就是法制,因此,进一步加强民政法制工作,是保证民政事业科学发展的根本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适应民政事业科学发展需要,提高民政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民政法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民政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加强民政法制建设是保障民政事业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加强法制建设是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做好各项民政工作的根本保证。改革开放以来,民政法制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在依法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保障民政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涉及民政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已有近百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逐步完善。通过制定和实施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民政系统基本实现了部门职责依法确立、民生权益依法保障、社会建设依法推进、行政行为依法规范,为民政事业稳步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实践证明,民政工作的体制机制核心就是法制,因此,进一步加强民政法制工作,是保证民政事业科学发展的根本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加强民政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加强民政法制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紧紧围绕民政工作中心任务,以推动民政立法进程为重点,以提高民政执法水平为核心,以完善民政法制监督机制为手段,以加强民政普法工作为基础,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全面加强民政法制建设,为实现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职权法定、依法行政,切实将法制建设贯穿于民政工作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自觉用法制手段保障中心工作;坚持服务群众、服务社会,依法维护民政对象各项权益;坚持条块结合、上下衔接,建立科学的民政法制工作体制机制。
(三)工作目标。从现在起,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建立内容完备、结构合理、实施有效、适应民政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程序正当、监督有效的民政执法体制;形成上下联动、实用高效、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民政普法格局;打造组织健全、素质过硬、作用明显、保障有力的民政法制机构队伍。
三、进一步推进民政立法工作进程
(一)认真搞好立法规划。坚持统筹兼顾、重点突出、衔接配套的原则,认真论证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将条件成熟、群众期待、事业急需的立法项目适时上报,列入国家和地方的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重点推进社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机关各司(局):
(二)加强民政法制建设是实现民政事业科学发展的紧迫任务。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处于各种矛盾多发时期,依法调整利益关系难度增大,而民政工作任务多元,内容繁杂,对象多为困难群众,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新形势下,民政工作的发展创新面临巨大压力和挑战。一方面,随着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国家将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立法摆上了更加突出的位置,要求民政部门不失时机地将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和工作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另一方面,民政法制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涉及民政业务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对滞后,一些地方和工作领域依法行政意识不强、执法水平不高、对法制工作重视不够等。加强民政法制建设势在必行,如何抓住机遇,应对挑战,不断开创民政法制工作新局面,是对各级民政部门的重大考验。因此,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毫不动摇地推进民政法制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民政法制建设是实现民政事业科学发展的紧迫任务。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处于各种矛盾多发时期,依法调整利益关系难度增大,而民政工作任务多元,内容繁杂,对象多为困难群众,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新形势下,民政工作的发展创新面临巨大压力和挑战。一方面,随着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国家将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立法摆上了更加突出的位置,要求民政部门不失时机地将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和工作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另一方面,民政法制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涉及民政业务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对滞后,一些地方和工作领域依法行政意识不强、执法水平不高、对法制工作重视不够等。加强民政法制建设势在必行,如何抓住机遇,应对挑战,不断开创民政法制工作新局面,是对各级民政部门的重大考验。因此,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毫不动摇地推进民政法制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职权法定、依法行政,切实将法制建设贯穿于民政工作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自觉用法制手段保障中心工作;坚持服务群众、服务社会,依法维护民政对象各项权益;坚持条块结合、上下衔接,建立科学的民政法制工作体制机制。
(三)工作目标。从现在起,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建立内容完备、结构合理、实施有效、适应民政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程序正当、监督有效的民政执法体制;形成上下联动、实用高效、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民政普法格局;打造组织健全、素质过硬、作用明显、保障有力的民政法制机构队伍。
三、进一步推进民政立法工作进程
(一)认真搞好立法规划。坚持统筹兼顾、重点突出、衔接配套的原则,认真论证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将条件成熟、群众期待、事业急需的立法项目适时上报,列入国家和地方的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重点推进社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机关各司(局):
为适应民政事业科学发展需要,提高民政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民政法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民政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加强民政法制建设是保障民政事业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加强法制建设是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做好各项民政工作的根本保证。改革开放以来,民政法制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在依法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保障民政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涉及民政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已有近百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逐步完善。通过制定和实施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民政系统基本实现了部门职责依法确立、民生权益依法保障、社会建设依法推进、行政行为依法规范,为民政事业稳步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实践证明,民政工作的体制机制核心就是法制,因此,进一步加强民政法制工作,是保证民政事业科学发展的根本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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