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教授侵犯财产型犯罪之解题思路
【窥探命题人032】张明楷教授告诉你如何理解抢夺罪?
【窥探命题人032】张明楷教授告诉你如何理解抢夺罪?来源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北京:法律出版社,第998-999页。
案例简介【案例】乙将身边丙新买的手机拿在手上看时,甲抢夺乙手中的手机,并导致乙倒地身亡。
【问题】如何评价甲的行为?【答案】甲的行为构成抢夺致人死亡。
乙拿着丙的手机在看,但是该手机依然由丙占有和所有。
甲抢夺手机,侵害了丙的财产法益,构成抢夺罪。
此外,甲的抢夺行为导致乙倒地身亡,侵害了乙的生命法益。
虽然甲的行为侵犯了丙的财产法益,但是导致乙倒地身亡的行为也可以认定为构成抢夺致人死亡。
因此,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抢夺致人死亡。
命题人解析1.如何理解抢夺罪?抢夺罪是对物实施暴力,对人有危险。
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
张明楷教授认为,突然使用强力夺取他人手提或身背的皮包的,使用强力夺取他人佩戴的耳环、项链等首饰的,在被害人将财物安放在自行车后架或者前面篮筐中骑车行走时,行为人突然使用强力夺取财物的,都有可能造成伤亡,宜认定为抢夺罪。
再如,用绳子等套住被害人自行车后轮,趁被害人下车查看时,迅速拿走其放在自行车车筐中的提包的,从整体上看具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可认定为抢夺罪。
2.如何区分抢夺罪和盗窃罪?张明楷教授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和区分:第一,对离开被害人身体的财物实施非法取得行为的,宜认定为盗窃罪。
例如,被害人乙手拿钱包去银行取款的途中因为不小心被路边的铁链绊倒,钱包也随之落在离其3米多远的地上。
此时,尽管乙眼看着自己的钱包,但由于其脚摔伤不能行走,不能捡回钱包。
看到这一情形的甲拾起钱包后逃走。
乙的钱包已经离开了乙的身体,不管甲的行为如何迅速、如何有力,都不可能造成乙的伤亡,故甲的行为不成立抢夺罪,宜认定为盗窃罪。
第二,虽然对被害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实施非法取得行为,但行为本身平和、平稳而不能评价为对物暴力,因而不可能致人伤亡的,也宜认定为盗窃罪。
例如,扒窃他人上衣口袋内的钱包的行为,由于十分平和,而不是迅速瞬间性的对物暴力,所以,也不可能致人伤亡,因而只能认定为盗窃,而不能评价为抢夺。
张明楷教授谈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同名13237)
张明楷教授谈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同名13237)司考刑法命题人-张明楷教授谈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前世出家人发表于 2007-3-12 20:40:00]司考刑法命题人-张明楷教授谈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受益匪浅,值得收藏)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人民法院报编者按】财产犯罪不仅发案率高,而且危害严重。
但是,由于对财产犯罪构成要件的认识不一,对于同样的财产犯罪,不同的人民法院可能做出不同的判决,这一现象往往会影响刑罚处罚的公正性。
为此,我们邀请刑法专家张明楷教授就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发表专题文章,以供司法机关办理财产犯罪案件时参考。
具体内容包括: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理解和认定“携带凶器抢夺”,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如何理解侵占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本版将连续刊载,敬请关注。
侵犯财产罪分为两大类: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与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
根据是否转移占有,又可以将取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与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如侵占)。
很明显,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侵占罪侵犯的也是财产所有权。
问题在于:盗窃、诈骗、抢夺等财产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法益)是什么?这是认定财产犯罪必须明确的问题。
因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对具体犯罪的客体理解不同,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就会产生差异。
侵犯财产罪的许多问题,都与如何理解客体有关。
国外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的通说认为,盗窃罪等罪侵犯的是他人对财产的占有(一般含有某种限制条件)。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盗窃等罪的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整体(以下简称所有权说)。
但是,所有权说在理论上存在疑问。
(1)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具体规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是惟一的自物权种类,即自物权就是所有权。
重磅:张明楷论盗窃财产性利益(完整版)(中)
重磅:张明楷论盗窃财产性利益(完整版)(中)悄悄法律人按:近日,2016刑事法制高峰论坛“数据、个人权益与网络犯罪”大会上,张明楷和陈兴良教授均做了发言。
因为论坛发言时间有限,张明楷教授讲了《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上的财物》的发言。
但是本文更为全面系统。
本次推送四篇:1.张明楷论盗窃财产性利益(完整版)(上)2.张明楷论盗窃财产性利益(完整版)(中)3.张明楷论盗窃财产性利益(完整版)(下)4.《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上的财物》的发言关注公号后,查看历史消息课阅读上述内容。
论盗窃财产性利益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来源:《中外法学》2016年第6期、微信公号中外法学三、对财产性利益的盗窃罪必须符合”盗窃“要件认为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并不意味着只要行为人具有获得财产性利益的故意与目的,并且非法获取了财产性利益,就当然成立盗窃罪。
因为行为对象只是盗窃罪构成要件的一个要素,成立盗窃罪还要求行为本身符合”盗窃“的行为特征。
(一)盗窃的行为特征盗窃,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53]例如,甲违反乙的意志,将乙占有的手机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属于盗窃。
同样,A违反B的意志,将B占有的财产性利益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也属于盗窃。
例如,2016年1月28日凌晨,被告人单海员在昆山市玉山镇倚和园9幢10号车库被害人郑巍巍的住处,趁郑巍巍熟睡后,擅自使用被害人的手机,利用被害人的微信号在线登录之机和其知晓的开机密码、微信支付密码,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被害人微信绑定的农业银行卡内的5000元转至自己的微信账户,后删除被害人手机中的微信转账记录并提现消费。
1月30日,被告人单海员被民警抓获。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单海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手机,利用微信转账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单海员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单海员罚金人民币2000元。
张明楷:侵犯财产罪的客体
入侵财富罪的客体财富犯罪不单发案率高,并且危害严重。
可是,因为对财富犯罪组成要件的认识不一,关于相同的财富犯罪,不一样的人民法院可能做出不一样的裁决,这一现象常常会影响刑罚处罚的公正性。
为此,我们邀请刑法专家张明楷教授就入侵财富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发布专题文章,以供司法机关办理财富犯罪案件时参照。
详细内容包含:怎样理解入侵财富罪的客体,怎样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据有为目的”,怎样办理打劫罪中的疑难问题,怎样理解和认定“携带凶器强抢”,怎样划分偷窃罪与诈骗罪,怎样理解侵犯罪中的疑难问题,怎样划分偷窃罪与侵犯罪。
本版将连续刊载,敬请关注。
入侵财富罪分为两大类:破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与获得财物的犯罪(取冒犯)。
依据能否转移据有,又能够将获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据有的犯罪(如打劫、强抢、偷窃、诈骗)与不转移据有的犯罪(如侵犯)。
很显然,成心破坏财物罪与侵犯罪入侵的也是财富所有权。
问题在于:偷窃、诈骗、强抢等财富犯罪所入侵的客体(法益)是什么?这是认定财富犯罪一定明确的问题。
因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实质是入侵罪益,对详细犯罪的客体理解不一样,对组成要件的理解就会产生差别。
入侵财富罪的很多问题,都与怎样理解客体相关。
外国刑法理论与审讯实践的通说以为,偷窃罪等罪入侵的是别人对财富的据有(一般含有某种限制条件)。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以为,偷窃等罪的客体是财富的所有权整体(以下简称所有权说)。
可是,所有权说在理论上存在疑问。
(1)物权能够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益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权益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详细规定,对别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是唯一的自物权种类,即自物权就是所有权。
依据所有权说,刑法只保护自物权,而不保护他物权。
但是,他物权的内容比所有权丰富,应该遇到刑法的保护。
比如,债务人或许第三人偷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损害了质权人的对证物的据有与收益,切合偷窃罪的特点。
(2)财富性利益完整能够成为打劫、诈骗、欺骗讹诈等罪的对象,故债权可能成为打劫、诈骗、欺骗讹诈等罪的客体。
李文华以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总结的财产犯罪理论
讲义提纲在司考中得"刑、民"者,得天下,最难的学科是刑法学,而在刑法考题中最容易出错的就是"财产犯罪",其每年直接考核的分值不低于15分。
接下来大家看看2013年的考题。
今天我来就是帮大家解决这问题的,给大家详细的讲解"财产犯罪理论"。
可能大部分同学在大学时刑法学老师没有讲过这方面的知识,甚至上过司考辅导班的同学也难得听到这个概念,或者学得不全面,因为在司考中财产犯罪理论考的很细,花2小时左右的时间讲财产犯罪理论。
听过我课的同学,财产犯罪的题小菜一碟。
【2013-2-15】甲、乙为朋友。
乙出国前,将自己的借记卡(背面写有密码)交甲保管。
后甲持卡购物,将卡中1.3万元用完。
乙回国后发现卡里没钱,便问甲是否用过此卡,甲否认。
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侵占罪B.信用卡诈骗罪C.诈骗罪D.盗窃罪【2013-2-17】乙驾车带甲去海边游玩。
到达后,乙欲游泳。
甲骗乙说:"我在车里休息,把车钥匙给我。
"趁乙游泳,甲将该车开往外地卖给他人。
甲构成何罪?A.侵占罪B.盗窃罪C.诈骗罪D.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竞合【2013-2-60】甲潜入他人房间欲盗窃,忽见床上坐起一老妪,哀求其不要拿她的东西。
甲不理睬而继续翻找,拿走一条银项链(价值400元)。
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并未采取足以压制老妪反抗的方法取得财物,不构成抢劫罪B.如认为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在于是秘密取得财物还是公然取得财物,则甲的行为属于抢夺行为;如甲作案时携带了凶器,则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C.如采取B选项的观点,因甲作案时未携带凶器,也未秘密窃取财物,又不符合抢夺罪"数额较大"的要件,无法以侵犯财产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D.如认为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则甲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可按盗窃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2013-2-61】关于诈骗罪的理解和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曾借给好友乙1万元。
新论财产罪法益——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新论财产罪法益——与张明楷教授商榷[摘要]侵犯财产罪的法益,直接影响各种行为的性质与认定。
以不法手段取回或者夺回自己所有而又由他人占有的财物,第三者窃取或者骗取他人无权占有的赃物或者违禁品,债权人使用胁迫手段实现自己债权的行为等诸多问题是否构成侵占罪,对此存在着不同学说的争论。
重新审视财产罪的法益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财产罪;占有;拟制所有权;拟制债权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得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张明楷教授认为,财产犯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但在相对于本权者的情况下,如果这种占有没有与本权者相对抗的合理理由,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则不是财产犯的法益。
关于财产罪的法益分析,学术界存在着众多争议。
而我们不揣冒昧提出自己的看法,财产罪保护的法益应当包括:民法的合法所有权、其他本权以及我们特别提出的拟制所有权、拟制债权。
一、基于刑法占有而拟制所有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占有是人对财物事实上支配、管理的状态。
大体上说,刑法上的占有比民法上的占有在外延上要广,但是,民法承认可以通过代理人占有财物,刑法上则认为这种情况仍属于代理人占有。
[1]由此看出刑法上的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民法上的占有不是等同的概念。
日本学者为了避免混同,特地把刑法上的占有称为管理、所持。
日本法院的判例也往往使用“所持”一语。
(p186)刘明祥教授也认为,“刑法上的占有比民法上的占有更为现实,也就是说刑法上的占有必须是事实上占有,而不能是观念上占有。
”(p40)刑法既有补充性,又有独立性,民法上的“占有”含义并不一定是刑法中“占有”的内容,但笔者认为,刑法财产罪中的财产与民法意义上的财产在内容上关系极为密切,我们在研究财产犯罪的应正视这一点,不应完全忽视民法财产的相关内涵。
我们认为,刑法的“占有”包括民法中以绝对违禁品为对象的持有。
对绝对违禁品的事实控制排除在民法占有之外,因为绝对违禁品是特殊物,为行政法所禁止,民法自然不应对事实控制此类物品的行为规定为占有进行保护。
奇葩案例张明楷:指使他人强奸了自己,是否构成犯罪?
奇葩案例张明楷:指使他人强奸了自己,是否构成犯罪?来源:刑法私塾【基本案情】张某和同寝室的女生陈某发生矛盾,张某就对陈某怀恨在心,想报复她,于是,张某就把陈某的照片发给网上认识的一个男生刘某,指使刘某晚上潜入她们的寝室去强奸陈某,张某还打给对方1万块钱。
结果半夜的时候,陈某因为肚子痛去了校医院。
刘某进入寝室后,发现宿舍里只有一个女生,这个女生实际上是雇他实施强奸的张某,刘某也没有看清脸,就对张某实施了强奸,而且强奸得逞。
事情发生后,张某就报案了。
这,就是一个犯罪嫌疑人把自己给强奸了的案子。
当然,严格来说,是雇人把自己给错奸了。
那么,该如何处理呢?观点一:张某教唆他人强奸室友,但事实上,强奸结果发生了,基于对象错误不影响定罪理论,张某和刘某共同成立强奸犯罪的既遂,张某是教唆犯,刘某是实行犯;针对强奸室友未遂结果,那么张某还应该构成强奸罪未遂/预备的教唆犯。
观点二:张某虽然有强奸他人的主观恶性,但现实中却变成了强奸罪的被害人,所谓恶有恶报,从人道主义和社会效果的角度考虑,不应该再追究刑事责任。
而且,一个人既是被告人,也是被害人,这在逻辑上是相悖的。
所以,张某无罪,刘某强奸既遂。
【张明楷分析】针对该案,此前,法律圈引发热议,就在最近,张明楷在最新的线上课堂上作了分析,“刑事读库”小编在课后,整理了张明楷教授对此案例的文字版解析,具体内容如下:你觉得这个案例里,雇人强奸的张某和实施强奸的刘某,构成犯罪吗?你可能会说,刘某和张某都不构成犯罪,因为张某被刘某强奸是活该,人是她自己找来的啊。
但是,这个结论既不符合情理也不合法理。
因为我们不可能说,凡是教唆他人犯强奸罪的女性,都可以被她教唆的人强奸,被强奸了也活该,强奸她的人不犯罪。
我们不要简单地把自己的愤怒当作认定某种行为犯不犯罪的理由;同样,我们也不能简单地把自己的同情当作理由。
你如果对刑法比较了解,可能会说,刘某和张某都不构成犯罪,这就像我让张三去偷东西,结果张三恰好偷了我的东西,这种情况张三就不构成犯罪。
【笔记】张明楷论盗窃财产性利益
【笔记】张明楷论盗窃财产性利益(图片来自网络)一、财产性利益作为盗窃罪的对象1.财产性利益的范围能够合理限定,虽然盗取财产性利益的现象很多,但能够达到数额较大的案件却并不多。
2.我国,盗窃罪的成立以数额较大为起点,对单纯盗窃财产性利益的凭证行为,不可能以凭证本身的价值认定为盗窃罪,从现实来考虑,许多财产性利益与狭义财物已经没有实质区分,只有通过肯定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才能有效保护财产性利益。
《刑法》196条3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证明单纯的盗窃凭证但未使用的情形不构成盗窃罪。
3.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利用计算机诈骗等犯罪,其他计算机犯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财产犯罪的法定刑,如果否定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盗窃的对象,要么导致诸多处罚漏洞,哟啊么导致处罚的不协调。
《刑法》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行为时,盗窃的对象主要是财产性利益,而不是狭义财物,该条注意规定明确了将财产性利益作为盗窃罪的对象。
二、对财产性利益的盗窃罪必须符合“盗窃”要件1.盗窃的行为特征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占有。
例1:甲知道乙手机的开机密码、微信支付密码,在使用乙的手机时将乙微信绑定的农业银行卡内的5000元转至自己的微信账户,后删除乙手机中的微信转账记录并提现消费。
点评:本案不是由于甲的提现消费行为才构成盗窃,而是因为甲将乙占有的财产性利益(对农行享有的债权)转移到自己微信账户中,使该行为符合盗窃的行为特征。
例2:将他人股权转移到自己名下的案件,比如甲伪造股东会决议、被害人签名,通过公司登记机关,将乙对公司享有的50%的股权转移至自己名下。
点评:股权是一种财产性利益,甲实际上是通过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将他人占有的股份转移到自己的名下(登记机关只对变更材料进行纯粹的形式审查并进行相关登记,并不实质考察股权变更是否合法,也无权裁判股权归属,所以登记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意义上的财产处分,不能以三角诈骗定性甲)2.逃避债务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特征第一,行为人虽然取得了财产性利益、被害人也遭受了利益损失,但并不存在将他人占有的财产性利益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占有的行为时,不能认定为盗窃罪,如单纯逃避债务的行为。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张明楷(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明楷,男,25岁,汉族,某市人,大学文化,无业。
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批准逮捕,同年5月10日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1月,被告人张明楷在网络上结识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李某向张明楷提供了毒品。
张明楷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李某支付了毒品购买款。
2019年2月,张明楷在李某的指引下,从李某处购买了毒品。
同年3月,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根据线索抓获了李某,并在李某的住所内查获了部分毒品。
公安机关随后将案件线索延伸至张明楷,并在张明楷的住处查获了剩余毒品。
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净重100克,属于海洛因。
被告人张明楷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二、争议焦点1. 张明楷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2. 若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张明楷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3. 若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张明楷应如何量刑?三、案例分析(一)张明楷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张明楷明知是毒品而购买并持有,且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二)犯罪情节是否严重1. 毒品数量:本案中,查获的毒品净重100克,属于较大数量,可认定被告人张明楷的犯罪情节严重。
2. 毒品来源:被告人张明楷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购买毒品,说明其有较明确的购买渠道,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
3. 毒品用途: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被告人张明楷持有毒品的目的并非自用,而是可能用于贩卖、吸食等非法用途,其主观恶性较大。
综合以上因素,可以认定被告人张明楷的犯罪情节严重。
(三)对张明楷的量刑1. 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明楷老师《通过职务行为套取补偿款的行为性质》一文若干疑问(二)
张明楷老师《通过职务行为套取补偿款的行为性质》一文若干疑问(二)张明楷老师的《通过职务行为套取补偿款的行为性质》(《法学评论》2021年第2期)一文的学习体会,这是第二部分,主要是学习贪污罪非法占有的目的。
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01观点主要观点一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等取得罪的成立之所以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是为了单纯说明行为人具有获利意图、贪利动机,而是因为该目的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机能。
亦即,非法占有目的中的排除意思,可以说明取得罪与不可罚的单纯盗用行为、骗用行为的区别;利用意思,可以说明取得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
所以,行为人为了他人占有时,也能实现非法占有目的的两个机能。
02观点主要观点二贪污罪的主要性质是侵犯公共财产,作为主观要素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包括使第三者占有。
换言之,使第三者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也符合贪污罪的本质。
如果将非法占有主体限定为行为人自己占有,就必然导致处理结论不公平。
贪污罪、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不仅包括本人非法占有,而且包括使第三者(包括单位)非法占有,具有处分权限的国家工作人员将补偿款违规发放给他人的,即使没有分赃,也成立贪污罪,而不是仅构成滥用职权罪。
03案例主要案例一国有公司负责人O,个人决定将本单位2000万元无偿转让给某私营企业,不要求归还,谋取了个人利益(收受5万元的好处费)。
倘若认为O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对O应认定为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必然导致处罚不公平。
遇到这样的情形时,一些人总是习惯于说“这不怪我,刑法就是这样规定的”。
不能不追问的是,刑法怎么会如此不正义、不公平?当自己的结论不正义、不公平时,一定要反思自己的结论,而不是怪罪于刑法本身。
凭什么说“刑法就是这样规定的”呢?显而易见的是,只要认为贪污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包括使第三者占有,O的行为就成立贪污罪。
04案例主要案例二油某某在担任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榆树沟搬迁改造项目领导小组征收协商小组组长期间,明知鹿王公司提出的1.5亿元补偿标准高于正常补偿标准的情况下,仍按照时任吉林市建委主任孙某(另案处理)的要求,通过高价评估、虚列项目、重复计算等方式,确定了明显过高的补偿标准。
「名家」张明楷:财产罪的认定(讲座)
「名家」张明楷:财产罪的认定(讲座)来源:法青苑、平安北京、法制总队一支队财产罪的认定——张明楷教授在首都公安第190期法制教育大讲堂上的讲座大家好!很高兴有机会来到北京市公安局和大家就财产罪的认定作一个交流。
今天我主要讲三个问题,首先是把认定财产罪的基本观念与方法作为一个问题来讲,然后分别讲一讲盗窃罪与诈骗罪中的主要问题。
一、认定财产罪的基本观念与方法(一)如何理解财产犯罪的客体或保护法益这个问题很重要,每一个罪的构成要件具体该怎么去解释,实际上取决于刑法规定这个罪的目的是什么,这个目的就是客体或者保护的法益。
传统观点认为财产犯罪的客体是所有权,但我认为这个观点是比较落后的。
例如,如果认为盗窃毒品构成犯罪,那么就不能说盗窃罪保护所有权,因为谁都不可能对毒品具有所有权,连占有权都没有,但是盗窃毒品的行为明显构成盗窃罪,这就说明在没有所有权、甚至也没有占有权的情况下,也存在值得财产罪保护的法益,这就是占有。
关于占有,不是所有的占有都值得保护,这里存在一个相对关系,合法的占有都需要保护,非法的占有相对于所有权人、行使权利的人来说是不受保护的。
例如,甲盗窃了乙的财物后放在自己家中,丙又到甲家中盗窃了这个财物,我们认为丙是构成盗窃罪的,这里的丙侵犯的就不是乙的所有权了,而是甲对财物的占有;如果乙从甲家里盗走了财物,就不构成犯罪。
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所有权与占有权分离的情况很普遍,不像计划经济时代占有与所有不分离,市场经济时代只有实现了对财物的占有后才能进一步使用、收益,比如现在债权人向债务人讨债很难,其中债权人的财物被债务人占有了之后,债务人能使用财物并收益,而债权人却无法收益,因此占有显得更重要。
例如,行为人从别人手里借款5万元,把自己的一辆奥迪小汽车质押在对方手里,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周,一周后行为人无力还款,就偷偷到对方家里把车开走。
这种行为无论在哪个国家都构成盗窃罪,但是在我们国家会遇到一个问题,就是如何认定盗窃数额?是汽车的本身价值50万元吗?当然不是,这里的盗窃数额要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想要获利的数额来认定,行为人盗窃这辆自己所有的小汽车的目的是要让对方损失5万元的债权,同时让自己获利5万元,因此认定盗窃数额为5万元。
张明楷:论财产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张明楷:论财产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作者:张明楷办案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侵犯财产罪中的取得罪,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必要;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排除意思不限于永久性剥夺公私财产的意思,而是达到了可罚程度的妨害他人利用财产的意思;利用意思不限于遵从财物的本来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的意思,而是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关键词:财产罪非法占有目的排除意思利用意思财产罪分为取得罪(如盗窃罪、诈骗罪等)与毁弃罪;在刑法没有明文盗窃、诈骗罪等取得罪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主观要素的国家,刑法理论对于非法占有目的是否财产罪的主观要素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在肯定了非法占有目的是财产罪的主观要素的前提下,如何理解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容,也是各执己见。
我国的情形正是如此。
本文主要以盗窃罪、诈骗罪为例展开讨论。
一、目的犯简述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起先认为,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但是,后来德国刑法学者A·Hegler提出,以特定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目的犯(Absichtsdelikte)中的目的,虽然只要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即可,但它不是责任要素,而是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违法要素。
Mezger进一步认为,除了目的犯以外,倾向犯中的行为人的内心倾向、表现犯中的行为人的心理过程或状态,都是构成要件要素,也是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①]现在,德国刑法理论认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还包括“不纯正的心情要素”(unechte Gesinnungsmerkmale,如“残忍地”、“恶意地”)。
[②]我国刑法理论也一直将目的犯的目的视为犯罪构成主观要件的内容。
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规制故意的内容,换言之,故意的内容与构成要件客观要素的内容是一致的:在既遂犯的场合,故意的内容完全客观化,故意与客观事实完全统一。
但是,目的犯中的目的则不要求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客观事实,只要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即可。
例如,德国、日本刑法规定的伪造货币罪都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行使为目的”,但并不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已经行使了所伪造的货币,因此,“以行使为目的”就是超过构成要件客观要素范围的主观要素,被称为主观的超过要素。
张明楷财产犯罪经典论文全集(最全)
张明楷财产犯罪经典论文全集(最全)【悄悄法律人】昨天推送了张明楷教授讲座全集,今天推送其论文经典观点全集。
财产犯罪是司法实践中案发率最高的,也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疑难问题最多的。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传统刑法理论重总则轻分则,分则罪名研究落后。
很多传统著作对于分则罪名按照四要件的固定模式研究,导致固化和庸俗,基本上就五段文字,第一段这个罪的客体,第二段这个罪的客观方面,第三段这个罪的主体,第四段这个罪的主观方面,第五段罪与罪的区分。
但是,遇到具体疑难案件几乎失灵。
张明楷教授引入德日刑法理论并加之其个人超强的解释能力,使得我国刑法分则罪名研究为之一变。
其对财产犯罪的研究,很多观点,特别是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个各自的本质特征以及界限已经成为理论通说和司法实践的普遍立场(司法解释和审判参考以及指导性案例均可见)。
本期推送其财产罪研究观点全集。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系)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
(盗窃财产性利益(上))
(盗窃财产性利益(中))
(盗窃财产性利益(下))
(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关系)
(不当得利与财产犯罪关系)
(如何理解财产罪的客体)
(财产罪疑难问题实务精解)
(论财产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三角诈骗的类型上)
(三角诈骗的类型下)
(受骗人处分本人财产的三角诈骗<调包二维码案>)(无权处分与财产犯罪)
(重新认识利用职务便利窃取骗取行为)
(论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失)。
张明楷:财产性利益的刑法保护
张明楷:财产性利益的刑法保护以有体物作为中心构建的财产犯罪理论越来越受到挑战。
一、财产罪的分类日本主要是根据对有体物的分类来进行划分,一项犯罪是对有体物的犯罪,二项犯罪是对财产性利益的犯罪。
德国把财产罪分为四类,第一是对所有权的犯罪,第二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在法条上不区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用的词就是“财产”,也没有像日本刑法那样分成两款。
第三是事后参与的犯罪,相当于我们的脏物犯罪,第四是其他犯罪。
德国对所有权犯罪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范围比较窄。
对财产性利益的犯罪包含在对整体财产的犯罪中,最典型的是背信罪。
我国司法实践把很多犯罪都看做对整体财产的犯罪,比如盗窃罪,在很多国家都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
只有对整体财产犯罪的时候才考虑被害人整体财产是否减少,但这种判断并不是纯经济的观点,因为同样的财产面对不同的人,价值是不同的,客观的价值只表明交换的价值,还需要考虑对不同主体的使用的价值是不一样的。
二、财产、财物、财产性利益财物不一定是财产。
对财产采取以经济的财产作为基础的折衷说,只要能评价为经济利益的,一般都是财产,除非是明显非法的。
存在疑问的有以下四类情形:第一是违法的劳务。
经济的财产说对此有争议,认为要看这种劳务的不合法性是否影响经济价值,但是多数人包括我,都认为不是财产。
第二是无效的请求权,我们不会接受纯粹的经济的财产说认为这是有财产价值的。
第三是基于违法的占有,这在刑法中争议比较大,骗取他人盗窃的财物,多数会认为是构成诈骗罪,但是侵占他人盗窃的财物,一般会认为不构成侵占罪,因为被骗人没有所有权。
第四是违法行为的预付款,多数人主张是财产。
我这里讲的财物是狭义的财物,主要基于有体物和无体物的界分。
财物和财产性利益有共同点,比如都有价值,包括客观的价值和主观的使用价值、有管理可能性,争议比较大的是是否需要有转移的可能性,德国诈骗罪不要求取得财产,但日本要求取得财产。
财物和财产性利益的区别,通说认为是否有体,专利、商业秘密等本身就不是财物,而是财产性利益。
张明楷的七篇论文
张明楷的七篇论文,司考观点!第一篇: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人民法院报编者按】财产犯罪不仅发案率高,而且危害严重。
但是,由于对财产犯罪构成要件的认识不一,对于同样的财产犯罪,不同的人民法院可能做出不同的判决,这一现象往往会影响刑罚处罚的公正性。
为此,我们邀请刑法学专家张明楷教授就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发表专题文章,以供司法机关办理财产犯罪案件时参考。
具体内容包括: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理解和认定“携带凶器抢夺”,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如何理解侵占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本版将连续刊载,敬请关注。
侵犯财产罪分为两大类: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与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
根据是否转移占有,又可以将取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与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如侵占)。
很明显,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侵占罪侵犯的也是财产所有权。
问题在于:盗窃、诈骗、抢夺等财产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法益)是什么?这是认定财产犯罪必须明确的问题。
因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对具体犯罪的客体理解不同,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就会产生差异。
侵犯财产罪的许多问题,都与如何理解客体有关。
国外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的通说认为,盗窃罪等罪侵犯的是他人对财产的占有(一般含有某种限制条件)。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盗窃等罪的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整体(以下简称所有权说)。
但是,所有权说在理论上存在疑问。
(1)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具体规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是惟一的自物权种类,即自物权就是所有权。
根据所有权说,刑法只保护自物权,而不保护他物权。
然而,他物权的内容比所有权丰富,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
例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律师学院侵犯财产犯罪案例讨论
修正区别说:封缄物整体由受托人占有,内容物归受托人、委托人共同占有;取得内容物构成侵占罪与盗窃罪竞合,但最终定盗窃罪。张明楷2011年版,第877。
非区别说:封缄物与内容物没有区别,统一由受托人占有。或者统一由委托人占有。
六、骗取住宿、饮食先产生骗取资费意图,无钱饮食、投宿,骗取了饮食或住宿的,事后双不给钱的,构成诈骗罪;后产生骗取意图的,不构成诈骗罪。
案例39:以借打手机为名进行非法占有的行为,如何定性?
八、在自动售货机、自动柜员机非法取得财物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换取财物的,构成盗窃罪。冒用他人的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的,只能构成盗窃罪——张明楷观点。冒用他人信用卡在银行职员取款的,是诈骗罪。
案例42:帮助乘客搬运行李者,将乘客的行李具为己有。
案例43:甲将包放在餐桌上,去付账时忘了提包,或者离店时忘了拿提包,时间短暂,马上想起来,返回找包。结果包被别人拿走。 乙将手机放在距离酒店大堂柜台不远的荼几上,等朋友。朋友到了,马上起身,迎接朋友。手机被传拿走。乙用了800元钱赎回。
案例44:同事搬到别的办公室里办公,接替用此办公桌的同事发现了一个活期存折,根据其生日,猜中密码,将一万多元钱取走,构成何罪?侵占罪?诈骗罪?盗窃罪?
(3)入户盗窃不需要数额较大。(4)入户手段或目的具有非法性。如果合法地入户,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5)入户的目的是为了实施非盗窃罪或一般违法行为,入户后产生盗窃目的而实施盗窃行为的,构成入户盗窃。
(6)在户外为入户盗窃者望风,构成入户盗窃的共犯。(7)入户盗窃虽然没有数额的要求,但盗窃行为本身就要求盗窃价值较大的财物,如果入户盗窃价值非常小的照片、两个鸡蛋、一瓶酱油等,不能构成入户盗窃。
司考必考张明楷出题点总结
司考必考张明楷出题点总结张明楷案例34条+65条必考知识点,内容涵盖02-09年刑法部分百分之60,司考试题大部分都是由此变化而来.--(张明楷担任国家司法考试刑法部分命题组组长5年)来源:泰美斯的日志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2、甲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乙后,又从乙处偷回来,并接受乙的“赔偿”。
当自己所有的财物由他人占有时,行为人盗窃他人占有的该财物的,成立盗窃罪;甲盗窃了乙的手提电脑,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返还该电脑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但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提供其他财物的,仍然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3、盗窃罪的被害人(甲)从盗窃犯人(乙)那里窃取自己所有的被盗摩托车的,由于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与所有权人甲相对抗,而且这种对抗没有合理理由,相对于所有权人甲行使权利的行为而言,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不是财产犯的客体,故甲窃回该摩托车的,不成立侵犯财产罪。
4、行为人从位于八层的被害人家里搬出电脑,然后从七层的楼梯口摔至楼下,导致电脑毁坏。
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将电脑搬出,只是因为碰到被害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将电脑摔至楼下的,仍然成立盗窃罪;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仅出于单纯毁坏的故意而实施上述行为,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5、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
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
”甲虽然对乙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从当时的环境来看,并不足以抑制乙的反抗,故不应认定为抢劫罪,而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6、A对B实施暴力,迫使B交付财物,但B身无分文,A令B立即从家中取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B家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
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应认定为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7、某甲在村口遇本村4个10岁至12岁的小孩玩耍,遂向前找他们要钱,4个小孩说没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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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教授侵犯财产型犯罪之解题思路
一、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1、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
○1当场
○2.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
○3强取公私财物
(2
○1故意
○2非法占有为目的
【分析】:
○1抢劫vs故意杀人
A.为继承遗产而杀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的,定故意杀人罪。
B.抢财后,为灭口而杀人的,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C.由于其他原因故意杀人后,产生非法占有财产意图,进而取财的,故意杀人罪与侵占罪数罪并罚。
(获取死人的财产,张明楷认为和获取遗忘物、埋藏物的性质相同)
D.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杀害被害人再夺取财物的,成立抢劫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杀人后取财——抢劫罪)
○2抢劫vs 绑架
A.只向第三者勒索财物的,绑架。
B.直接迫使被绑架人交付财物,抢劫。
C.绑架过程中又另起抢劫之意而当场取财的,张的观点是数罪并罚,司法实践是择一重罪。
○3抢劫vs 抢夺
A.直接对物实施暴力,抢夺
B.直接对人实施暴力,但该暴力不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抢夺。
C. “飞车抢夺”转化成抢劫的情形:
(a)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反抗,乘机夺财的。
(b)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拉硬拽夺财的。
(c)明知会造成他人伤亡后果,而仍然强行夺财,并造成轻伤以上后果。
3、抢劫既遂条件:获取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
4、抢劫罪处罚注意事项:
(1)入户抢劫”是指,抢劫他人居住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2)“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等。
(3)多次抢劫”指三次以上抢劫。
以下情形,一般认定为一次犯罪:
○1
○2
○3
(4)实施抢劫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
5、事后抢劫成立条件:
(1)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张明楷认为,并不意味着事实上已经构成上述3罪的既遂,而是意味着行为人有犯上述3罪的故意与行为)(2)当场。
(3)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4)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的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
6、事后抢劫的共犯:
(1)甲与乙共谋盗窃,甲入室盗窃,乙在外放风
○1甲盗窃时抗拒抓捕而当场实施暴力,乙不知情,甲乙在盗窃范围内成立共犯,但对甲认定为事后抢劫,乙仅为盗窃。
○2甲乙刚逃离现场时,乙被抓获后当场实施暴力,甲不知情,甲乙在盗窃范围内成立共犯,对乙认定为事后抢劫,甲仅为盗窃。
(2)甲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后,
○1逃离现场(盗窃已经既遂),逃离过程中,知道真相的乙为使甲逃避抓捕,与甲共同对他人实施暴力。
两人成立事后抢劫共犯。
○2逃离现场(盗窃已经既遂),逃离过程中,知道真相的乙为使甲逃避抓捕,乙对抓捕者实施暴力,甲不知情。
甲盗窃罪。
乙构成窝藏罪,如果导致他人伤亡,则是杀人、伤害罪与窝藏罪的想象竞合犯。
○3甲对被害人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极力抓捕甲,经过现场的乙接受甲的援助请求并知道真相后,也向被害人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因脾脏破裂而死亡,但不能查明谁的行为导致脾脏破裂。
乙与甲构成事后抢劫共犯,但是死亡结果只能由甲承担。
(3)17岁甲与13岁乙共谋盗窃,甲入室盗窃,乙在外放风
被他人发现后,两人为抗拒抓捕共同当场实施暴力,乙的行为致人重伤。
甲乙成立事后抢劫共犯,甲应对重伤结果负责,但由于乙具有责任阻却事由,仅追究甲抢劫(致人重伤)的责任。
(二)敲诈勒索罪
1、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
○1对他人实行威胁
○2该威胁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
○3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
(2
○1故意
○2非法占有为目的
【分析】:
○1敲诈vs 抢劫
A 是否是当场
B 暴力是否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
抢劫:当场实施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暴力的行为
○2敲诈vs 绑架
A.是否实际绑架了被害人
B.绑架必须是实际绑架
(三)盗窃罪
1、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多次窃取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
○1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
○2“他人占有的”
A.事实支配领域内
B.事实支配领域外,但可推知他人事实占有的
C.特定场所,所有人或占有人在场的
D.饲养的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
E.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财产为建筑物管理人或第三人占有
F.他人事实支配,只需有抽象、概况的支配意识
G. 数人共同管理时,下位者没有获得高度信赖,归上位者占有
H.封缄物打开为盗窃,整体占有为侵占
I.死人财产
(a)以抢劫为目的故意杀人后,当场获财,定抢劫;
(b)以其他目的杀人后,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意思而获财,定侵占;
(c)无关的第三者从死者身上取财,定侵占。
(除行为人是在人活着时就想杀人取财外,只要是从死人身上非法取财,即为:侵占)○3窃取,是指使用平和(非暴力胁迫)手段,违反占有人的意志,将财物转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4数额较大或多次窃取。
虽然“数额较大”,但情节轻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以犯罪论处:
A.已满16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B. 全部退赃、退赔
C.主动投案
D.被胁迫参加,没有分赃或分赃较少
E.其他
(2
○1故意
○2非法占有为目的
【分析】:
○1盗窃vs抢夺
第一所夺财物由被害人紧密占有,第二使用了非平和手段,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为抢夺,否则为盗窃。
○2盗窃被判死刑的情形
A.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
B.珍贵文物情节严重
(四)诈骗罪
1、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骗取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2
(1
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财物
(2)主观要件
○1故意
○2非法占有为目的
【分析】:
○1诈骗vs 敲诈
A 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并产生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
(a)由欺骗手段引起,定诈骗。
(b)有胁迫手段引起,定敲诈。
B 手段同时具备欺骗和胁迫的性质
(a)仅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定诈骗;
(b)仅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定敲诈;(主要是看被害人基于什么心态交出财物)
(c)若是既产生错误认识,又产生恐惧心理,想象竞合,从一重。
○2诈骗vs 盗窃
A 被害人是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定诈骗;非处分行为,定盗窃。
B 未取财时(未遂),行为人的行为足以使对方产生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定诈骗。
C 从没有处分能力的幼儿、高度精神病患者出取财,不符合欺骗特点,被害人也无处分意识,定盗窃。
D 机器如:A TM机不可能被骗,定盗窃
E 受骗人是否有处分财产的地位或权限,若没有,则行为人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
(五)侵占罪
1、概念:
(1)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
(2
(获取死人的财产,张明楷认为和获取遗忘物、埋藏物的性质相同,定侵占)
2、委托物侵占构成要件
(1
○1行为主体是保管他人财物的人(他人财物占有者)——身份犯
○2行为对象是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
(张明楷主张,侵占赃物的以赃物犯罪论处,若不知道是赃物而据为己有,则成立侵占脱离物的犯罪)
○3行为内容是侵占
(张明楷认为,“非法占为己有”与“拒不退还”表达的是同一个含义: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变为自己所有的财物。
)
(2
○1故意
○2不法所有的目的
3、脱离占有物侵占构成要件:行为对象是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
(张明楷认为,不应区分遗忘物或遗失物,换言之,刑法上的遗忘物包含遗失物)
【分析】:
○1侵占vs盗窃
A.盗窃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对自己占有的财物不能成立盗窃罪。
B.委托物侵占只能是“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侵占脱离物只能是侵占遗忘物或埋藏物。
○2侵占vs 诈骗
A.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被害人,使其交付财物给被害人“代为保管”,进而非法占有,定诈骗;
B.接受委托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后,对方请求返还是,虚构财物被盗等理由,使其免除返还义务的,定侵占。
(仅侵害了被害人同一法益,事后欺骗行为属于为确保对同一被害人的侵占物而实施的不可罚事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