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
罗马法物件致害责任的启示
g f a l v z hi g on
罗马法物 件致 害责任的启示
刘成 显
( 7 1 0 0 6 3 西北政 法大学 陕西 西安 )
摘 要 :看 似 古老 的罗 马 法 中却 包 含 着现 代 性 的 因 素,就 物件 致 人 损害 而言 ,在 罗 马 法早 期 就 已规 定 了倒 泼 、投 掷 的 责 任 与堆 置 、悬 挂 物件 的责任 ,其规 范与 操作 虽 与现代 法 有 所 不 同, 但 它为 后世侵 权行 为 法 中相 关条 文 的规定作 了重要 的铺垫 , 产 生 了深 远 的影响 。 关 键词 :罗马法 ;物件 致人 损 害 ;侵权 责 任
古 代 罗 马 , 因最初 民刑 不分 造 成 了对 侵 权 纠纷 采 用 刑事 制 裁 的方 式 ,随着 《 十二铜 表法 》的颁 布 ,其处 断方 式 开始 向民 、 刑 制裁 并用 过渡 ,提 出了 “ 私 犯 ”的概念 ,之后 《 阿 奎利亚 法 》 的颁 布使 得 损 害赔 偿 的适 用范 围不 断扩 大 ,对 私 犯包 含 刑事 责 任 的 制裁 也 逐 渐 被纯 粹 的 民事 责任 所 替 代 。在 法律 对 私 犯 的规 定 已定 型后 , 社会 中还 出现一 些超 越私 犯调 整范 围的侵 害行 为 , 裁 判 官 对这 些 侵 害行 为 加 以制 裁 逐 渐形 成 了 一 系列 的 准私 犯 。 罗 马 法上 旨在 保 护他 人 人 身安 全 、公 共 交通 安 全 等义 务 及责 任 散 见 于 私犯 和 准 私犯 中 ,其 中关 于倒 泼 、投掷 的责 任与 堆 置 、 悬 挂物 件 的责任 的规定 就值 得我 们学 习借 鉴 。 1罗马法上 的 “ 倒泼 、投掷 的责任 ”与 “ 堆置 、悬 挂物 件 的责 任 ” 优 士丁 尼《 法学 阶梯 》 I . 4 . 5 . 1 就“ 倒 泼 和投掷 的责 任 ” 与“ 堆置 、 悬 挂物 件 的责任 ” 做 了较 为详 细 的规 定 “ 同样 , 某 人 占用一楼 房 , 不 论是 自有 的 , 租用 的或借 住 的 , 而有 人从楼 房投 掷或倾 注某 物 , 致 对 他人 造 成 损 害 时 ,前 者 被 认 为根 据 准 侵权 行 为 负责 ……在 估 计 时 ,审 判员 应 考 虑支 付 医 生 的诊 费 和其 他 治疗 上 的费 用 , 此 外 还应 考 虑 由 于丧 失 工作 能 力 而在 就 业 上所 已受 到和 将受 到 的损失 。” 该 条 首 先确 立 了 “ 倒 泼 、投 掷 的责 任 ” ,按 照规 定 ,该 诉 不 向行 为人 提起 , 而 是 向房 屋 的居住 者提 起 ,不论 他是 所有 人 、 借 用 人 或 承租 人 ,也 无 论 其有 无 过 失 ,均 应 承担 责 任 。 同时 , 幢 房屋 由多 人 居住 的 ,他 们 对受 害人 承 担连 带 责 任 ,但其 中 人 赔偿 后 ,该 诉 权 即行 消灭 ,其 它 居 住人 即可 免 除责 任 。 由 居 住 者 负责 的 例 外是 :由旅 客 房 间 内的倒 泼和 投掷 行 为 不 由居 住 的旅 客负 责 ,而 由旅 客 的业 主负 责 ,这是 因为旅 客是 流 动的 , 由业 主负 责 更 有 利于 受 害 人获 得赔 偿 。 此外 ,罗 马法 区 分 了致 物 损 害 与致 人 损 害 的不 同情 形 ,致 人 损 害赔 偿 又 细分 为 致人 死 亡 的赔 偿 和致 人 伤残 的赔 偿 ,并规 定 了不 同 的赔 偿 标准 ,其 中 些 确立 赔 偿 金额 的 因素 ,如 医疗 费 、 因受 伤 而未 能 获 得 的收 入 等一 直延用 至今 。 此 外 ,上 述 规 定 还确 定 了 “ 堆 置 、悬 挂 物 件 的 责任 ” ,该 种责任是不作为侵权责任 。罗马法对责任发生的场所采用广义 的理 解 ,事 实 上 ,不论 是 公 共 地方 还 是 私人 地 方 ,只要 人们 经 常 通 行 ,理 应 没什 么 两 样 ,因 为被 考 虑 的 是行 人 ,而 不 是专 门 考虑公共道路 ,这体现了法律对人 的关注,而不机械地受特定 场 所 所 限 。可见 ,要 求 行 为人 因其 控 制管 理 的 物件 负 有 保 障他 人 安 全 的义 务 ,不 是 自古 从 来 就有 的 ,而是 社 会 文 明发 展 到一 定 程 度 ,人 们对 生 活 环境 安 全 性要 求 提 高 ,法 律 因此 要 求人 们 在 特 定情 形 下 为 积极 行 为 之义 务 。这 种 义务 的承 担者 包 括 一切 在 这 种地 方 放 置 了某 物 的 人 ,不论 是 经 营 人还 是 房 屋 的 主人 , 也 不 论是 住 户 还 是非 住 户 。就 损 害后 果 而 言 ,罗 马法 不 要求 必 须 发 生 实 际损 害 ,只 要存 在 发 生损 害 的危 险 即可 ,这 样 可 给予 行 人 更 为有 利 的安全 保 障 。现 代法 上 的 “ 建筑 物 或 者其 他设 施 以及 建 筑物 上 的搁置物 、悬挂 物致 害责任 ”即可溯 源 至该 规定 。
罗马法的影响有哪些
罗马法的影响有哪些?罗马法的影响有哪些?2012年司法考试的航船已经扬帆,载上希望的风帆,驶向梦的彼岸。
为此独角兽司法考网的老师特地为大家总结了法制史中的知识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2司法考试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是很大的,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影响更为直接。
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一)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罗马私法体系。
罗马法的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就是对罗马法的继承和发展。
如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就继承了《法学阶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例;而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则是以《学说汇纂》为蓝本的,形成了总则、债法、物法、亲属法、继承法。
法、德两国的民法体系,又为瑞士、意大利、丹麦、日本等众多国家直接或间接的加以仿效。
2.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不告不理”、一审终审原则等,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等。
3.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的水平。
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
(二)罗马法对后世立法产生巨大影响原因第一,罗马法是建立在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的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它对简单商品生产的一切重要关系如买卖、借贷等契约以及其财产关系都有非常详细和明确的规定,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
第二,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和封建制法更为详尽,它所确定的概念和原则具有措词确切、严格、简明和结论清晰的特点,尤其是它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之合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和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都是适合于资产阶级采用的现成的准则。
罗马法论文-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
罗马法物权制度以“个人主义”为立法思想,对人的自然状态的推崇பைடு நூலகம்对融合自然理性与道德的追求,以及可贵的平等思想都被后世发扬光大,成为现代文明的基本要素。它充分遵循自然法的原则的规定,体现了重视习惯,追求公平和正义,兼顾效率的立法精神。这些都不愧是古罗马在制度上和精神上都留给我们的最为宝贵的遗产。
罗马法论文-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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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无不具有重要的作用。
罗马法的用益物权制度是简单商品经济的法律表现,它以“个人主义”为立法思想,形成了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法体系,强调物的“所有”而非“利用”。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否定古罗马在用益物权制度上的先趋意义。
这种先趋意义的内在核心正是四个字:物尽其用。在现代法中,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财产法,以“利用”为中心的物权观念都在法律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以物的“所有”为中心的物权观点,已经被以物的“利用”为中心的物权观点所取代。用益物权作为以物的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反映了现代物权法以“利用”为中心的物权观念。因此,可以说,现代物权法的核心在于用益物权。
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
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罗马法中最闻名于世的是私法,而私法中什么在当代最令人钦佩与惊讶?那就是物权制度!罗马法中的物权制度在罗马共和国和帝国的时期里成长,成熟,最后成为了影响世界法律发展的“基本法”。
首先,什么是罗马法的物权制度呢?其实,罗马法本身没有分出物权制度这一篇幅,根据盖尤斯的《法学阶梯》的分编来看,第二编“关于物”是讲物权与遗嘱继承的,第三编“关于物”是讲无遗嘱继承、契约之债、私犯之债,物权与债权是在一起叙述的。
而罗马物权制度是后人在总结罗马法的内容时得出来的。
说了物权制度,当然不能缺少里面最重要的物。
那么物是什么呢?用盖尤斯的话来讲就是:“物的最基本的划分体现为这样一种两分法:有些物是神法的,有些物是人法的。
”而人法之物之中有些是非财产,有些又属于财产。
非财产的有共用物、公有物、团体物、无主物、遗弃物。
而对于财产性的物,分类的方法又有多种,像:有形物与无形物,要式物和略式物,可动物和不动物等等。
而对于物来说,人们在开始时对它们做得事情就是占有,表示自己对物的所有。
物权中最重要的和最绝对的权利是所有权。
但所有权并不只是表示你对物所拥有的权利,它代表你对物的所有,而所有并不等于拥有!盖尤斯说过:“罗马共同体一度也曾遵循过这一法则:某人或者根据罗马法是所有主,或者不被视为所有主。
但后来,人们接受了一种对所有权的划分,因而一个人可以根据罗马法是物的所有主,而另一个人则可以拥有物。
这就看出,物权中的另一方面——他物权。
他物权是物权的一部分,就是借助别人的东西享受利益或者针对别人的东西行使权利。
而罗马法对他物权的设定是伟大的,并且是领先的,在当代,甚至一段较长时间内,人类社会还是需要他物权,而当代对于他物权的依赖更是厉害。
罗马法物权制度包含的内容丰富,并且条理清晰,更重要的事罗马法学家的理论创新与总结,令罗马法物权制度经久不衰。
回首念我国,悲哉,悲哉!从形成原因来看,两者同是为了维护统治,但我国古代的法律是统治者的装饰,对物的拥有,一句话:“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浅论罗马法的占有制度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浅论罗马法的占有制度对我国立法的启示作者:史丽娟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4年第03期【摘要】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是现代法学各种规则和制度的起源。
罗马法中的占有制度已经有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对后世各国立法都有深远的影响。
本文从考察罗马法中的占有制度入手,以我国社会现实为背景,借鉴其对我国立法的有益启示。
【关键词】罗马法;占有制度文章编号:1673-0380(2014)03 -0193-01一、罗马法中的占有制度占有在罗马人那里是指一种使人充分处分物的、同物的事实关系,它同时要求具备作为主人处分物的实际意图。
根据这一论述,占有包含两个要件:第一,对物的控制,即在经济和社会意识中使人能够根据物的不同性质对其为所欲为的那样一种同物的关系;第二,将物据为己有的意图。
只有同时具备体素和心素才能取得占有,仅具备心素或仅具备体素均不足以取得占有。
罗马人对占有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起初,罗马人只是将物的所有理解为一种基于实力或强力的占有、控制,而并没有更多的深层次认识。
此时,占有还只是所有权的外部形象,或者如耶林所述是所有权的事实形态。
但是,罗马人很快发现了二者的不同,因为事实上的占有人与所有人完全可能不同。
古罗马的法学家大多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
按照奥菲里和内尔瓦?菲里的观点,受监护人在未经监护人准可的情况下也可以取得占有,这是因为占有不是一项权利而是一种事实。
但也有法学家认为是一种权利,帕比尔安说:“处于他人权力的人可以持有某一特有产,但他们不能占有它,因为占有不仅是一种事实,而且是一种权利。
” 优士丁尼更是搞乱了占有的事实概念,既含含糊糊地承认幼儿在获得“监护人准可”时可以取得占有,又接受奥菲里的观点,承认受监护人可以在未经监护人准可的情况下实行占有。
笔者认为,占有应为一种事实而非权利。
如果占有是一种权利,就意味着占有者在失去占有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获得终局性的保护,而不是通过令状诉讼程序获得一种行政性的保护。
罗马法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罗马法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近年来,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法治建设中,我们可以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的经验,其中罗马法作为西方法律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罗马法强调法律的平等和公正。
在罗马法中,法律适用于每一个公民,无论其社会地位如何。
这一思想对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尤为重要。
在中国,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平等性还有待提高。
一些富人、权贵和特权阶层依然存在法律面前的优越感,而普通民众则往往面临着司法资源匮乏、司法公正度不高等问题。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罗马法的精神,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确保法律的平等适用,促进社会公正。
罗马法注重法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罗马法以其严谨的逻辑体系和系统化的法律规则闻名于世。
在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法律体系松散、法律规则繁杂等。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罗马法的合理性和系统性,加强法律的整合和统一,构建起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提高法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为社会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罗马法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尊严性。
在罗马法中,法律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能违背法律规定。
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还存在一些法律权威不足的问题,例如一些人对法律漠视、触犯法律行为多发等。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罗马法的权威性和尊严性,加强法律的宣传和教育,使法律在人们的心目中树立起权威形象,提高法律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罗马法注重法律的进步性和创新性。
罗马法在其发展过程中,不断吸纳和融合其他国家的法律经验,不断更新和完善自身的法律体系。
在当代中国,法律的进步性和创新性仍然值得关注。
我们可以借鉴罗马法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吸收其他国家的法律经验和制度优势,不断完善和创新法律制度,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罗马法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我们可以借鉴罗马法强调法律的平等和公正、法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法律的权威性和尊严性以及法律的进步性和创新性等精神,促进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从罗马法中的物权看中国物权法
从罗马法中的物权看中国物权法作者:祝高峰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3期摘要正如德国著名民法学家耶林所说:“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会因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科技发展而缩小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
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内容丰富,法理精深,立法技术高超,尤以私法见长。
本文试图通过对古代罗马法中的物权分析理解,能更深刻体会中国的物权法。
关键词罗马法物权物权法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022-02一、罗马法(一)罗马法概述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它不仅包括从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间的法律,也包括公元7世纪东罗马帝国过渡为封建国家以前的法律。
公元前6世纪,随着阶级矛盾的深化,罗马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约公元前578年——公元前534年进行了改革,废除了原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三个氏族部落,按地域原则把罗马城划分为四个区域,并按财产的多寡将罗马居民分为五个等级,确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
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生。
①罗马法已有二千七百多年的历史,最初是一个很小的农村公社的习惯法,后来发展成为一个拥有广大领土和多种民族的商业社会的比较完备的法律。
因此,罗马法比产生它的社会经济制度多存在了很多世纪,同时我们也有理由相信会继续存在下去。
(二)罗马法中的物罗马法之所谓物,意义广泛,凡于人有利益者,皆称曰物(Res)。
②res被罗马法学家看作是存在外部世界的,对人具有社会经济价值的实体,在中文里的一般被表诉为"物"。
保罗说:“‘物(res)’这个词的含义比‘财产(pecunia)’的含义广,物包括我们的可有物以外的那些物,而财产的含义同处于可有物状态的那些物有关。
”③由此看来,“res”不仅囊括了patrimonium(财产),bona(财物或者财产)和pecunia的含义,而且还有着更为广泛的外延,它还涵盖某些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尚未或者难以归私人权利支配的物。
【律师手记】物权法笔记——读周枏先生的《罗马法原论》(二)
【律师手记】物权法笔记——读周枏先生的《罗马法原论》(二)第一部分主物与从物,是按照物在相互关系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分类。
在某一法律关系中相互关联而同属于一人的两物,其中独立存在并起主导作用的是主物。
而附属于主物,辅助主物的效用,并通常随主物的转移而转移的则为从物。
这其实给我们一个启示,某物作为主物或者从物,只是从一定的法律关系来决定,而不能抽象地判断。
形成主物和从物的原因有两个:其一,附合,在合成物中,构成合成物的基础为主物,附加的则为从物,而不论价值的高低。
其二,使用目的,二物合起来被人使用,二者共同发挥效用时,有独立效用,可以直接满足人们需要的是主物,常助主物发挥其效用的则为从物。
通过使用目的区分主物与从物需要以三个条件为前提:1.须以专助主物的效用为目的的,才是主物,否则二物不发生主从关系。
2.须依所有人的意思,使某物帮助主物的效用。
3.须该物实际上以用于帮助主物发挥它的效用。
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法律意义在于处分主物时具有及于从物的法律效果:1.除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者当地交易方面特别习惯外,处分主物的效力及于从物。
2。
主物与从物不属于同一人而因附合成为合成物时,主物的所有人取得从物的所有权。
第二部分原物与孳息是按照物在相互关系中是否具有派生关系进行的分类。
原物是指能够产生收益或产物的物。
孳息是指依原物的用途而按期产生的收益。
此外,不是依原物的用途产生,或从原物不定期产生的物,则被称之为产物。
可见,孳息与产物是有区别的:1.权利人使用一物的目的,是决定孳息与产物的主观条件;2.收益须有相当的定期性,这是决定孳息与产物的客观条件。
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孳息和原物分离后,应属于有权收取孳息的所有人,有权收取孳息的人不一定是原物的所有权人,而产物不同,它一般应归原物的所有人所有。
在罗马法上,孳息又可以分为:1.天然孳息,这是指依物的性质自然生长,不需要加工的孳息;2.加工孳息,这是指加以人工而获得孳息;3.法定孳息,这是指原物被他人使用时,根据法律关系或者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孳息,是使用人所给付的代价;4.未分离孳息,这是指尚未与原物分离的孳息;5.已分离孳息,这是指已经与原物分开的孳息;6.实收孳息,这是指实际收到而占有的孳息。
罗马法论文-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
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选择的题目: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出题老师: 陈莉]考生班级:08法5学号: 200830840511姓名: 黄深源世界历史上有中华法系、印度法系、阿拉伯法系(伊斯兰法系)、大陆法系(罗马法系)、英美法系等五大法系,罗马法只是其中之一。
罗马法之博大精深是迄今任何一个法系都难以企及的,迄今绵延两千载,依然屹立于古代法的鼻祖地位。
拥有巨大的影响及生命力。
一、罗马法与罗马法物权制度的概念(1)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
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2)罗马法物权制度,罗马没有物权法,,甚至无物权概念,但有物法,严格应称为“罗马法中的物权制度”。
其主要分为“物”与“物权”(3)罗马法的“物”,罗马法中的物权制度中的“物”包括三种:物法物、价值物、实体物,既包括有体的物质对象,也包括无体的制度产物,即“有体物”和“无体物”均是罗马法上的“物”。
(4)罗马法的“物权制度”,依上述,罗马法无物权概念,各种权利直接被视为“物”并加以各种制度保护。
从类型来看,罗马法上的物的权利(不能叫“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更多作为债法中的担保形式)、占有、准占有等。
罗马法还把继承权归于物法范围并将之作为物权保护,是一种典型的“权利物”的观点。
二,罗马法的物权思想罗马法认为,对于财产的利用,是利用人对于财产的一种抽象的支配权。
罗马法的物权制度是简单商品经济的法律表现,它以“个人主义”为立法思想,所以其物法部分最丰富和详细的部分即是所有权制度,形成了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法体系,用益物权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法律强调物的“所有”而非“利用”。
因此,罗马法中的物权制度建立基础是以私有制为核心的早期商品经济。
三,罗马法物权制度及其给予我们的启示(1)物权法定①所谓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罗马法的物权制度
罗马法的物权制度浅析罗马法的物权制度韦渊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01级本科生)内容摘要:罗马法的物权制度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至约公元前510年的王政时期。
发展于《十二表法》之后的共和时期,并经大法官对《十二表法》之补缺,以及法学家们的努力,市民法与万民法之融合,不断发展完善。
到了帝政时期,罗马国土继续扩张,社会经济生活空前繁荣,尤其的商业与手工业极为兴盛,客观对于法律需求日益高涨,尤其是随着罗马帝国境内不同民族的人日益增多,因此要求法律的统一,地位的平等呼声日高,所以市民法与万民法逐渐融合,物权制度也因此逐渐成熟。
法学家阶层的出现,法学家活动的频繁,更是对罗马物权制度完善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此时期也被称为“法学昌明时期”,到了帝政后期,罗马帝国已分崩离析,物权制度发展也自然受到影响,但此时法典的编纂,却十分的兴盛,尤其是优士丁尼所编的《国法大全》,影响极为深远,直接为中世纪的罗马法复兴,埋下了伏笔。
自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罗马法开始陷入沉寂。
直到11世纪末,罗马法又在欧洲大陆复兴,乃至大陆各国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继受,尤其以法德两国为代表,罗马法的物权制度,也因此直接影响着两国,并为近代民法的法典化提供了丰富的养料,同时也为后世各国的物权制度发展、完善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关键字:王政时期的物权制度共和时期的物权制度帝政时期的物权制度近代法德对罗马物权之继受一、古罗马王政时期的习惯法物权制度所谓的古罗马王政时期是指罗马建城(公元前753)至公元前510年的时间。
此时期乃罗马建国早期的奴隶制时代,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大都是些宗教及道德方面的习惯,且这些习惯只适用于罗马市民,非市民一律不适用。
因此这些习惯成了最早的市民法。
由于此时,罗马刚建国,还未有成文法律,因此法律制度也较为凌散,物权制度自然也十分的不完善,并且显得十分狭隘,刻板。
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所有权制度方面(1)享有所有权的主体具有狭隘性,等级观念明显。
试论罗马法中的物权演进及与我国物权的区别
试论罗马法中的物权演进及与我国物权的区别论文摘要现代物权的根源需要追溯至罗马法时期,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大都借鉴了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民法的经验,在我国《物权法》体系中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权等都能在罗马法中找到影子;但是,罗马法中的物权与现代物权有着很大的差别,现代意义上的物权体系也与罗马法中的规定截然不同。
本文通过阐述罗马法中物的概念以及物权体系,重点介绍所有权、他物权、债权的含义以及塔门从古至今的发展历程,据以分析罗马法中的物权与我国物权体系的区别,从而解释所有权与他物权、物权与债权的界限。
论文关键词罗马法物权所有权他物权债权一、罗马法中的“物”古罗马人所称的物,堪称是最广意义上的物。
罗马人将所有具有财产价值的客观存在,进一步说,将客体及客体之上的权利统统视为物,所以罗马法意义上的物与现代民法上理解的物的概念是截然不同的,并且要宽泛很多。
罗马的物法就是关于财产、财产的取得以及其转移的法律。
罗马法中物的分类因时期不同而有区别,主要见之于盖尤斯分类和优士丁尼分类。
盖尤斯总体上将物分为:神法物――与祭祀神祗有关之物,主要包括神圣物、神护物以及神息物;人法物――与世俗社会生活有关的各种物,包括公有物,即公共所有或使用之物,多系无主物。
私有物,之私人所有之物,其中重要的分类又可分为有形物与无形物、要式物与略式物,有形物即存在在自然界中可被接触的实体物,如奴隶、桌椅等,无形物即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如继承权、债权、用益物权等。
优士丁尼法典将物分为两大类,即自家物和万家物。
自家物是家族本身所有或者祖传之物,实际为私有物,只不过内涵更为广泛而已。
万家物包括共有物,如海洋、公有物,即国家所有的、合有物、无主物等。
二、罗马法中的物权在罗马法文献中,没有关于物权概念的明确定义,根据后世的理解,罗马法中的物包括实物与实物上的权利,故从这个角度而言,罗马法上的物的概念要比当代理解的物要广。
罗马法中的物法大体可以分为对物之诉(actio in rem)和对人之诉(actio in personam),盖尤斯说:“对物的诉讼是我们据以主张某个有形物是我们的或者主张我们享有某项权利(例如使用权、用益权)的诉讼;或者说,在这诉讼中,对方当事人提起的是排除妨害之诉。
罗马法中物权制度及其立法精神
罗马物法对后世的影响
罗马物法对后世的影响
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体现在多个方面,主要包括:
私法体系:罗马私法体系是最为完备的,对后世影响最大。
其中,物法和债法是罗马私法中体系结构最为完整、成就最高的部分,一直影响至今。
时效取得制度:通过一定时间的连续占有而获得对物的市民法所有权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防止某些物的所有权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同时为所有人寻找其物提供足够的时间。
法律观念:罗马法中所蕴含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观念,具有超越时间、地域与民族的永恒价值。
罗马法对后世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其原因在于它是建立在私有制和简单商品经济基础之上的法律,对保护私有制和简单商品经济的一切重要关系都有明确而详尽的规定。
罗马法观后感
罗马法观后感简介《罗马法观后感》是基于对罗马法的学习与思考所写的一篇文档。
罗马法是欧洲大陆法系的基础,对整个欧洲大陆法系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影响作用。
通过学习罗马法,我进一步了解了法律的本质和法律原则,深化了对法律的认识。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罗马法起源于古罗马时期,经历了不同时期的发展和演变。
在罗马共和国时期,罗马法主要是由法官通过裁判来建立和发展的。
而在罗马帝国时期,罗马法被编纂成为一部完整的法典,即《罗马法典》。
这个法典成为了欧洲大陆法系的基础,对其后的法律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影响作用。
罗马法的体系和核心原则罗马法体系一直以来都是欧洲大陆法系的核心。
罗马法体系包含了一系列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其中最重要的核心原则包括: - 法无效率原则:表示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法律行为中保持诚实和信用。
- 善意原则:认为在法律行为中善意的人应当受到保护和赞赏。
- 合同自由原则:主张人们在合同中享有自由的意愿和选择权,但同时也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
- 直接效力原则:认为法律规定的内容应当直接对人们产生效力。
罗马法对现代法律的影响虽然罗马法是古代的法律体系,但它对现代法律仍然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罗马法的一些核心原则和规则被现代法律采纳和继承,成为现代法律的基础。
尤其是在欧洲大陆法系中,罗马法是法律教育和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外,罗马法也对国际私法和比较法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对罗马法的思考和感悟通过学习与思考,我对罗马法产生了一些思考和感悟: - 法律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演变和迭代的过程。
罗马法的演变和发展经历了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背景,这一点对于理解法律发展的道路和规律具有启示意义。
- 法律具有普遍性和历时性。
虽然罗马法诞生于古代罗马社会,但其核心原则和规则在现代法律中仍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这证明了法律具有经久不衰的力量。
- 学习罗马法需要深入了解其文化背景和历史背景。
罗马法的产生和发展与当时的社会、文化和政治背景密切相关,只有深入了解罗马法的背景,才能更好地理解其内在含义和价值。
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
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出题老师:陈莉08法学五班200830840508 邓旭耶林在他所著的《罗马法精神》一书中说:“罗马帝国曾经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基督教),第三次以法律。
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灭,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时最为持久的征服。
”[1]这里所讲的罗马法主要包括公元前6世纪塞而维乌斯图利乌斯改革到公元7世纪为止这整个历史时期罗马奴隶制国家所实施的全部法律制度。
[2]其中罗马私法是最为完备、对后世影响最大,而物法和债法是罗马私法中体系结构最为完整,成就最高,一直影响至今。
罗马私法尤其是物法和债法如此发达,首先得益于发达的奴隶制商品经济。
罗马帝国的区域贸易和对外贸易均十分发达,社会经济生活和经济关系的复杂程度越来越高,买卖,借贷,抵押等在社会上、自由人间广泛流行,为物法和债法的长足发展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
罗马法物权制度中的时效取得制度,是指通过一定时间的连续占有而获得对物的市民法所有权制度。
这一制度是为了“使某些物的所有权不致长期地并几乎是永远地处于不确定状态,因为法律规定的取得时效期间对所有人寻找其物是足够的。
”[3]从最早的成文法《十二表法》规定的占有时间:不动物二年,可动物一年,到优士丁尼法规规定的动产物三年,不动产十年或二十年,还有最长时效规定三十年。
还有其他规定,如必须是持续占有,占有人具有起始善意,即占有人“在交付开始时具有善意,标的物应当是合格物、流通物。
在二千多年前的奴隶制社会,就出现了这种确认所有权的制度,现今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都沿用这个制度,但我国《物权法》却没有规定,算是一个遗憾,使得所有权取得结构体系不完整,出现漏洞。
既然时效取得制度在两千多年前的罗马社会就被规定下来,说明了两千多年前的奴隶制社会就出现了占有人所有权不确定的情况,需要法律予以确定。
毕竟法律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立足于社会现实,法学家的法律思维有多超前都不可能凭空创设一个新的法律制度。
学习罗马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罗马法的心得体会第一篇:学习罗马法的心得体会现代民法中队监护制度的定义是为了照顾不在亲权之下的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障碍的成年人的身体和财产而设立的私法制度。
而说到这个监护制度的发展,那可就要追溯到古代罗马早期啦。
在古罗马早期,设立的监护制度和保佐制度是为了保护家族的财产利益。
但是到了罗马共和国晚期,随着经济的发展,家族制度的崩溃,财产共有观念的消灭,家长以遗嘱方式未子女制定监护人时,已经不是为了家族的利益而是为了子女的自身利益了。
因此,监护制度就从保护家族利益转变为保护子女的利益了。
在罗马法中,接受监护的人主要是作为自权人的妇女,变成了家父的男性未适婚人或者未成年人,被解放的奴隶等。
不管是对未适婚人的监护还是对妇女的监护,罗马法中有四种选定监护人的方法,即遗嘱监护,法定监护,官选监护和信托监护。
通过这些方式来选定监护人,特别是在罗马共和国晚期,其目的主要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代替被监护人行使其相应的权利。
因此,必须强调要求监护人应该具有行为能力,这样才可以更好地代替被监护人行使权利,这也是监护制度的意义所在。
因此,在罗马法中,监护人应该具有自由人的身份,年满二十五岁并且精神和身体状况正常的罗马公民或者拉丁人,同时规定哑巴,聋子,精神病患者,女性,文盲不能担任监护人的职责。
在罗马法中,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可分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和对他们能力的补充。
第二篇:罗马法论文东北师范大学大学政法学院罗马法中取得时效制度对后世立法的影响摘要:取得时效制度产生于《十二表法》前古罗马时期,即自罗马氏族社会到奴隶制社会过渡时期,或者说是从罗马公有制到私有制过渡时期。
该项制度从确定财产归属、促进物尽其用等目的出发,对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起着重要作用,也对今后各国该项制度的设计有着深远影响,罗马法中取得时效的精神至今仍为多数国家所沿用。
我国当今法治化进程加快,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也是今后必然的趋势。
关键词:取得时效罗马法民法典一丶取得时效制度的产生取得时效源起于罗马法,又称时效取得,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所有物,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即依法取得其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试论罗马法中所有权制度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物权法的影响
试论罗马法中所有权制度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物权法的影响第一篇:试论罗马法中所有权制度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物权法的影响试论罗马法中所有权制度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物权法的影响摘要:罗马法是古代社会发展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内容丰富,法理精深,立法技术高超,尤以私法见长。
罗马私法发达,以物法为主体,由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分组成。
罗马法的物权概念是现代民法物权概念的基础, 罗马法中的所有权更是具备了现代民法中所有权的主要内容,而且罗马法中的所有权制度对我国物权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关键词:所有权万民法所有权市民法所有权物权法财产所有权共有有权是罗马法中的重要部分,它的兴衰演变也反映了时代和思想的变化过程。
而随着历史的不断演进,罗马法中的所有权制度也对我国立法产生了深远持久的影响。
因此,研究其规律对我国的社会现实也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罗马法中的所有权概念所有权一词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术语。
罗马法中的所有权和家长的物的支配有关,罗马法中的“dominium”除了指家长对财产的支配权以外,还包括家长的一般权利和对于任何主体权利的拥有。
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在罗马帝国的晚期才出现,此时家长的权力日益衰落,“家子”拥有了财产。
于是,开始出现了私法意义上的所有权。
罗马法学者将罗马法上的所有权概念定义为“对物的一般的实际主宰或潜在主宰”,实质上就是对物的完全、绝对的支配权利。
罗马法中的所有权强调对物的支配,即使是有关用益权、地役权等概念,也被罗马法学家认识是对一种特殊的物的权利,虽然这种物和一般的物不同,存在无形的特点,不为人所感知。
因此,罗马法上虽然已经有了所有权的雏形,但是这一概念和现代民法中的所有权相比,还是存在很多区别的。
二、罗马法所有权观念及其演变(一)绝对性、抽象性是罗马法所有权的最大特点罗马法中的所有权体系强调所有权的绝对性,同时这种所有权观念又是抽象的,体现了罗马人的经济生活特点,即存在个人之间的商品交易。
而进行交易的前提之一,就是对所有权的划分,因此,罗马法中的所有权观念的出现是必然的。
罗马法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罗马法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近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差距。
在此背景下,我们可以借鉴罗马法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以进一步推动法治建设的深化。
罗马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系统性和完备性。
在罗马帝国时期,罗马法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法律体系,包括民法、刑法、商法等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
这一体系不仅具有系统性,还具有规范性和权威性。
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可以借鉴罗马法,建立一个系统完备、规范权威的法律体系,以确保法律的适用性和公正性。
罗马法注重案例法的运用。
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法官的裁判案例被广泛采纳并成为法律的一部分。
这一做法使得法律的适用更具灵活性和针对性。
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可以借鉴罗马法的案例法运用,加强法官的裁判权和创造性,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
第三,罗马法强调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在罗马法中,法律适用的原则是公正和公平,即法官应根据具体情况和实质正义进行判断和决策。
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可以借鉴罗马法的公正原则,建立一个公正、公平的法律体系,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罗马法注重法律的合理性和可预测性。
罗马法的法律规则和原则是基于理性和逻辑的,使得法律的适用更加合理和可预测。
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可以借鉴罗马法的合理性和可预测性,加强法律的逻辑性和科学性,提高法律的适用效果和社会的稳定性。
罗马法强调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在罗马法中,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是不可侵犯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可以借鉴罗马法的法律权威和尊严,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度和公信力,提高法律的约束力和社会的秩序性。
罗马法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我们应借鉴罗马法的系统性和完备性,加强法律体系建设;借鉴罗马法的案例法运用,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借鉴罗马法的公正原则,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借鉴罗马法的合理性和可预测性,提高法律的适用效果和社会的稳定性;借鉴罗马法的法律权威和尊严,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度和公信力。
从罗马法上“物”之解析看物权、债权二元权利体系的松动
从罗马法上“物”之解析看物权、债权二元权利体系的松动作者:刘媛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9期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物权和债权两分的权利架构越来越受到质疑和挑战,不但“物权法定”无法跟上新型物权持续快速增加的趋势,甚至连物权和债权的划分也不能够穷尽现实中所有的财产权。
在民法领域,“言必称罗马”,事实上,罗马法上对“物”采用了极其宽泛的概念,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并不存在物权和债权的对立,为此,本文重新回顾往昔罗马法上物之制度,试图能够与物、债二元体系松动下的民事财产权体系研究碰撞出一些火花。
关键词罗马法物二元权利体系物权法定作者简介:刘媛媛,硕士研究生,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05-02一、导言现代公认的大陆法系财产权理论是由法国的波蒂埃和德国的萨维尼等学者奠定的、以物权和债权的分立、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分离为基础构造出的体系。
由于几乎所有的大陆法系民法制度都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因此有激进的学说认为:物权和债权、所有权和他物权的权利体系是由欧洲中世纪的前期注释法学派将罗马法的诉权体系置换过来的,事实上,尽管罗马法时期业已存在“对人之诉”、“对物之诉”和补充性的“混合诉讼”,但这仅是从程序角度进行的简单区分,罗马法并未区分物权和债权,甚至也未抽象概括出“物权”概念,当然也就无法区分所有权和他物权了(proprietas即指所有权,该名词产生于帝国晚期)。
基于此,本文将分为:再访罗马法上物之制度、现行大陆法系二元权利结构面临的质疑和挑战以及罗马法上物之制度予该问题的启示三个部分进行探讨。
二、再访罗马法上物之制度(一)罗马法中物指最广义的物,它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债权属于无体物罗马法以“物”为基础、以所有权为核心构造了财产法体系,物法在罗马法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若以现代民法制度的眼光看,罗马法的物法不仅包括物权法,还包括债权法、继承法等,可见古罗马人所指之“物”,概念是相当宽泛的,大不同于现代大陆法系民法典中所指之“物”。
罗马物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
罗马物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
罗马物法是指公元前2世纪罗马共和国制定的一部重要民法典,对后世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以下是具体内容:
1. 法律平等原则:罗马物法最大的贡献之一便是强调法律平等原则。
这一原则对后世的民主和法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现代民主国家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2. 私有财产制度:罗马物法中规定了私有财产制度,即个人的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
这一制度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成为现代经济体系的基础之一。
3. 婚姻和家庭制度:罗马物法对婚姻和家庭制度的规定也对后世产生了影响。
例如,罗马物法规定婚姻是基于自由意志的,这为现代个人自由和尊严的保障奠定了基础。
4. 民事诉讼程序:罗马物法对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也影响深远。
例如,法庭上的证人必须宣誓,而非只是口头陈述。
这一规定在现代司法体系中依然存在。
总之,罗马物法对后世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现代民主社会和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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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
出题老师:陈莉
08法学五班
200830840508 邓旭
耶林在他所著的《罗马法精神》一书中说:“罗马帝国曾经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基督教),第三次以法律。
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灭,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时最为持久的征服。
”[1]这里所讲的罗马法主要包括公元前6世纪塞而维乌斯图利乌斯改革到公元7世纪为止这整个历史时期罗马奴隶制国家所实施的全部法律制度。
[2]其中罗马私法是最为完备、对后世影响最大,而物法和债法是罗马私法中体系结构最为完整,成就最高,一直影响至今。
罗马私法尤其是物法和债法如此发达,首先得益于发达的奴隶制商品经济。
罗马帝国的区域贸易和对外贸易均十分发达,社会经济生活和经济关系的复杂程度越来越高,买卖,借贷,抵押等在社会上、自由人间广泛流行,为物法和债法的长足发展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
罗马法物权制度中的时效取得制度,是指通过一定时间的连续占有而获得对物的市民法所有权制度。
这一制度是为了“使某些物的所有权不致长期地并几乎是永远地处于不确定状态,因为法律规定的取得时效期间对所有人寻找其物是足够的。
”[3]从最早的成文法《十二表法》规定的占有时间:不动物二年,可动物一年,到优士丁尼法规规定的动产物三年,不动产十年或二十年,还有最长时效规定三十年。
还有其他规定,如必须是持续占有,占有人具有起始善意,即占有
人“在交付开始时具有善意,标的物应当是合格物、流通物。
在二千多年前的奴隶制社会,就出现了这种确认所有权的制度,现今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都沿用这个制度,但我国《物权法》却没有规定,算是一个遗憾,使得所有权取得结构体系不完整,出现漏洞。
既然时效取得制度在两千多年前的罗马社会就被规定下来,说明了两千多年前的奴隶制社会就出现了占有人所有权不确定的情况,需要法律予以确定。
毕竟法律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立足于社会现实,法学家的法律思维有多超前都不可能凭空创设一个新的法律制度。
那是不是我国现阶段不存在这种现象,不需要规定时效取得制度,绝对不是,我们现在只是在忽略它、避开它而已,造成这种现象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人们的思想观念还不能接受只要占有一段时间就能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第一个反应就是,那么偷来的、抢来的岂不是都合法。
这跟人们日常生活中形成的惯性思维有关,封建王朝推翻了,封建法律废除了,但思想上的影响是深远而持久的。
第二,我国的立法机构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不一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立法机关,与三权分立不同,全国人大权力高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造成了权力的失衡。
全国人大,顾名思义就是由人民组成的立法机构,人民的思维接受不了时效取得,制订出来的法律自然也就没有规定,不管起草的法学家有多努力也是于事无补。
要改变这种现状,一是改变立法机构或削弱其权力,一是改变人们的固有思维,增强法律思维。
第一种方法基本不可能实行,如果实行的话就会破坏整个国家的体系结构,也会破坏其理论基础,就会颠覆国家和危害国家安全。
第二种方法需要加大普法力度,宣传法律知识,逐渐改变人们的固有思维。
第二种方法需要的社会成本更低,也较为温和。
时效取得制度也体现了罗马法重视财产的利用,取得物的所有权才能处分
物,使得物能自由流通。
物权制度的人役权制度也体现了对财产的利用,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劳作使用权全面地涵盖了特定人为其利益使用他人之物的权利的范围。
人役权制度一方面可以满足权利人充分利用物,以获取经济利益或授惠他人的愿望,又可以满足非所有人使用他人之物,以解决生活需要和获取经济利益的需要。
[4]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为现今各国所承袭,与现在各国民法的规定没太大区别。
罗马的立法者重视经济发展,尤其是商品经济,创设一系列规定促进物的流通、物的利用,体现了物尽其用的思想,物尽其用,社会经济才能最大限度地发展。
现代物权法的发展主要表现为他物权制度的发展,按照充分发挥物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指导思想,应确认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创造出多种具有他物权性质的财产关系。
[5]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根据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应给予当事人更宽的选择范围和更多的选择自由,符合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才能适合经济和社会快速变化发展。
罗马法物权的创设依据客观规律,不仅是经济的客观规律,还包括社会的客观规律,而遵循客观规律体现了自然法的精神。
从法学阶梯的内容来看,自然法可以理解为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共同生活规则,即习惯法。
[6]在彼得罗·彭梵得的《罗马教科书》中,自然法是指“不是为体现立法者意志而产生的法”。
自然法体现客观实际,人人都认为是对的,反映了人们的道德观念,是社会现象的法律表现。
法的权威是来自于它的稳定性,而体现客观规律的法是稳定持久的,市场交易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规范、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两千年前和两千年后几乎相同,没太大的改变。
罗马法对发现埋藏物规定,如果是在发现者自己的地盘上发现的,归发现人;是在他人的或公共的土地中偶然发
现的,一半归发现人,另一半归土地所有者或国库所有;在属于君主的土地中发现的,一半归发现人,另一半归君主所有。
可见,无论发现人在什么地方发现埋藏物,自由都有一份,而我国民法则规定发现埋藏物应上缴国家,收归国有。
罗马法中的这一规定是对人们习惯、占主流思维的确认,延续两千多年至今,可见其生命力。
而我国民法却改变了这一规定,违背了客观规律,违背了人们的习惯,只是依立法者的意志来规定,忽略了人们的习惯、日常生活思维,就只因为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社会?只有真正反映客观现实,反映习惯,反映人性的法律,才能稳定长久地存在和得到很好的执行。
[1]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43页,北京,中国政法出版社,1987
[2]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3]黄风:《罗马法私法导论》,200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沙艳蕾:《罗马法对我国物权法的影响初探》
[5]同上
[6]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