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 合同法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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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律专科案例(3篇)

电大法律专科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合同纠纷,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1年6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李四向张三出售一批电子产品。

合同签订后,李四未能按时交付货物,且在交付的货物中存在质量问题。

张三遂向电大法律系寻求帮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二、案情概述1. 合同签订张三和李四于2021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内容如下:(1)李四向张三出售一批电子产品,共计100台。

(2)货物总价为10万元,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5万元,剩余5万元在货物交付后支付。

(3)货物交付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

(4)货物质量保证期为1年。

2. 货物交付李四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实际交付时间为2021年6月20日。

在交付的100台电子产品中,有10台存在质量问题,具体表现为屏幕出现闪烁现象。

3. 纠纷产生张三在收到货物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遂与李四协商解决。

李四表示愿意退还张三已支付的5万元,但拒绝退还剩余的5万元。

双方协商无果,张三遂向电大法律系寻求帮助。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张三和李四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2. 货物交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时间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李四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

3. 货物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李四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4.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退还张三已支付的5万元。

(2)对存在质量问题的10台电子产品进行更换或修理。

电大法律基础考试案例(3篇)

电大法律基础考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市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市某民营企业(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在某一项目上进行合作。

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甲公司提供资金支持,乙公司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运营。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支付了第一笔款项。

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甚至出现了亏损。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要求乙公司采取措施改善项目状况,但乙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甲公司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公司应否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三、法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乙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甚至出现亏损,已构成违约。

2. 甲公司应否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已向乙公司支付了第一笔款项,乙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乙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如下:1. 乙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2. 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3. 乙公司应支付甲公司违约金。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但乙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电大专科法律案例分析(3篇)

电大专科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约定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了乙方。

然而,乙方在验收货物时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乙方遂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甲方则认为货物质量符合行业标准,不同意赔偿。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如果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甲方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一)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约定,货物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

经鉴定,本案中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质量问题。

因此,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二)甲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已构成违约。

因此,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甲方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1. 赔偿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方应采取补救措施,即按照国家标准对货物进行修复或更换。

2. 赔偿数额赔偿数额的确定应依据以下因素:(1)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包括货物修复或更换费用、乙公司因货物质量不合格而遭受的额外损失、乙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等。

(2)甲方违约行为的性质:本案中,甲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合格,属于重大违约。

(3)甲方的主观过错:本案中,甲方明知货物质量不合格,仍予以交付,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判决甲方赔偿乙方经济损失50万元。

四、结论本案中,甲方因提供质量不合格的货物,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电大大专法律学案例分析(3篇)

电大大专法律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以下简称原告)与李四(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四,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每月50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签订后,李四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并于2018年4月入住该房屋。

在租赁期间,张三发现李四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经多次催讨无果后,张三于2019年3月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支付剩余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租金?2. 李四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三、案例分析(一)关于李四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根据合同约定,李四应当每月支付租金5000元,但李四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租金。

因此,李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租金。

(二)关于李四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四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实际损失。

”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在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李四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李四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四支付原告张三剩余租金50000元;2. 被告李四支付原告张三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最新电大合同法案例小抄集锦1

最新电大合同法案例小抄集锦1

案例分析题1.某年4月,甲租赁公司与乙机械厂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租赁公司按照机械厂的要求,从国外购买设备3台,租给乙机械厂使用,租期2年…试分析:这笔罚款应由谁负担?为什么?答题要点:根据《合同法》第2 4 5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本案中造成乙机械厂被罚款的主要责任在甲租赁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责任。

尽管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乙机械厂是使用设备的人,应该前去提货,但由于运单上写明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故乙机械厂无法提出设备,而甲租赁公司在知道情况后未及时派人前去处理导致延期提货,甲租赁公司未保证承租人乙机械厂及时提取租赁物,乙机械厂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所以过错在甲租赁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责任,即向乙机械厂赔偿2万元。

2.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某商业银行向某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1)借款合同若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为什么?2)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门,即市冶金工业局。

该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3).某商业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将利息75万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4)假如当事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应当怎么处理?为什么?答题要点:(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不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因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不能作保证人。

冶金工业局为国家机关,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

3)不合法《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电大法律基础案例(3篇)

电大法律基础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0岁,某市居民,某电器公司员工。

被告:李某,男,35岁,某市居民,某电器公司员工。

第三人:某电器公司。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同一家电器公司的员工,双方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担任该公司销售部经理一职,月薪为8000元,合同期限为三年。

然而,被告在2019年5月突然离职,且未按照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赔偿金及违约金。

被告辩称:被告离职是因为个人原因,且已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信。

被告认为,其离职行为并未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某电器公司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离职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

公司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2.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被告在离职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

2.被告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2.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张某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被告李某在离职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电大法律基础案例(3篇)

电大法律基础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0岁,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四,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

2018年6月,张三在某电器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价值3000元的家用空调。

购买时,李四作为该公司销售人员向张三承诺,该空调使用年限为10年,且在10年内如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公司将免费维修或更换。

张三对李四的承诺深信不疑,遂购买了该空调。

然而,在使用过程中,张三发现该空调存在制冷效果不佳的问题。

于是,张三在2019年5月找到李四,要求其履行承诺,对空调进行维修。

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理会。

张三无奈之下,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和某电器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李四和某电器有限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张三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法院判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李四和某电器有限公司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李四作为某电器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对张三作出承诺,该承诺属于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李四未履行承诺,构成违约。

2. 张三的损失应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张三因空调制冷效果不佳,导致家中温度过高,影响生活质量。

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空调维修费用为1000元。

同时,考虑到空调使用年限仅为1年,故法院酌情判定张三的损失为空调维修费用1000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李四和某电器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张三损失1000元;2. 本案诉讼费用由李四和某电器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电大《合同法》案例集锦(6).doc

电大《合同法》案例集锦(6).doc

电大《合同法》案例集锦(6)合同法(59)案例5 1:申请人田守贵因向被申请人葛本忠履彳亍债务,被葛本忠拒绝,于1993年10月23日向山东昌乐县人民法院提出债务提存申请,诉称1992 年5月,我校教工大会决定集资建宿舍,葛本忠要求我替他申请一套住房,并向我提供建房集资款10500元。

5月13日,我向学校提出住房申请,向校方办理了交款手续。

同月下旬,学校发布《教工大会决议》,规定:“新楼集资范围只限于本校现有职工自己居住,不能给他人以各种借口集资住房。

”据此,我当即向葛本忠提出,不再为其申请住房,葛本忠未表示同意;我又多次向葛本忠表示向其返还所提供的款项,其拒绝接受。

到1993年8 月7日,葛本忠只接受了我返还的2000元现金。

8月9日,我领了所申请的住房钥匙并搬进居住。

10月7日,我再次向葛本忠要求向其返还余款8500 元,并愿承担其870元的利息损失。

但葛本忠提出无理要求,拒不接受我的债务履行,故此向法院申请债务提存。

被申请人葛本忠在申辩中称:我给田守贵10500元集资款,要求他为我申请一套住房,结果未办成,反倒让他住上了房子。

我要求他还清集资款,但他必须借给我现金10500元使用一年,否则,拒绝接受其债务履行。

分析:对田守贵提出的债务提存申请,昌乐县人民法院认为:债务提存是在债务履行过程中遭到拒绝或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对,为解除债权债务关系悬而不决的状态,防止债的纷争和搁置的一项有效手段。

提存制度的适用,有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

故决定受理其提存申请。

昌乐县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以申请人的名义向校方申请住房由被申请人居住使用的行为,是错误的,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田守贵现取得的公房使用权,符合学校《教工大会决议》的规定,应予认定。

申请人在客观上实际占有、使用了被申请人提供的款项,虽然结果与双方的事先约定相反,但己构成金钱债权债务关系,应按债的法律关系予以处理。

电大实用法律基础案例(3篇)

电大实用法律基础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知识普及和法治观念的培养显得尤为重要。

电大(电子科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作为成人高等教育的重要形式,承担着培养具有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人才的任务。

本文将通过几个电大实用法律基础案例,对电大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治观念的培养。

二、案例一: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乙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向电大法律咨询部门寻求帮助。

【案例分析】1.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条件。

2. 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乙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3. 追偿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三、案例二:知识产权侵权【案情简介】丙公司未经丁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同类产品上使用与丁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导致消费者混淆。

丁公司发现后,向电大法律咨询部门寻求帮助。

【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丁公司的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侵权。

3. 维权途径丁公司可以采取以下维权途径:(1)与丙公司协商解决;(2)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四、案例三:劳动争议【案情简介】戊公司员工乙某因工作原因受伤,治疗期间工资待遇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

电大法律专科案例分析(3篇)

电大法律专科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于2020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陈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某,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1日。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押金为一个月租金,共计3000元。

合同还约定,李某在使用房屋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护房屋及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进行违法活动。

2021年4月30日,李某在房屋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向陈某提出续租,并提出将租金上调至每月3500元。

陈某表示同意续租,但要求李某支付一个月的租金作为押金,并签订了续租合同。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时支付了租金,但陈某并未退还押金。

2021年5月2日,李某发现房屋的卫生间设施损坏,经与陈某协商,陈某同意维修,但要求李某支付维修费用。

李某认为,房屋设施损坏并非其使用不当导致,且陈某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维修责任,故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此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李某遂将陈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陈某是否应退还李某的押金?2. 房屋设施的维修责任应由谁承担?3. 李某是否有权要求陈某提高租金?三、案例分析1. 押金退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租赁合同到期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发生,租赁物应当返还。

当事人一方未履行返还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请求返还。

”在本案中,李某与陈某签订了续租合同,且李某已按时支付了租金,但陈某未退还押金。

因此,陈某应退还李某的押金。

2. 房屋设施维修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租赁物需要维修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在本案中,房屋设施的损坏并非李某使用不当导致,且陈某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维修责任。

因此,陈某应承担房屋设施的维修责任。

3. 租金调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到期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合同。

电大法律专业_案例分析(3篇)

电大法律专业_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价值100万元的货物,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将货物交付给甲方。

合同中还约定,若乙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甲方多次催促,但乙方一直未履行交付义务。

甲方于2020年1月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不服,认为甲方违约,拒绝支付违约金。

随后,甲方将乙方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乙方是否构成违约?2. 甲方是否违约?3. 乙方是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一)乙方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已经构成违约。

(二)甲方是否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并未提出因不可抗力导致违约的证据,因此,甲方不构成违约。

(三)乙方是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合同中已约定若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因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未提出因不可抗力导致违约的证据,不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判决如下:1.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2. 本案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案件启示1.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最新最全电大合同法案例题

最新最全电大合同法案例题

合同案例分析1甲厂向乙大学去函表示:1乙大学不违约2因为合同还未成立。

乙大学对甲厂的回函是一个附条件的接受甲厂要约,其对甲厂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这一行为并不是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

因此合同没有成立,乙大学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王某与张某两人是邻居并且是好朋友:1.张某与王某所订立的合同是赠与合同。

2.法院不会支持王某的主张。

因为:(1)因为赠与合同是要物合同。

(2)口头赠与合同在实际履行后,受赠人才享有法律上的保证力。

《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3)由于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所以法律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

3甲家电城3月份欲从乙电视机:(1)乙电视机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该案涉及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债务相互抵销的法律规定。

抵销,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负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2)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本案中,甲家电城与乙电视机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电视机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家电城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

4甲公司与乙大厦签订一办公用房的房屋租赁合同:(1)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的那部分无效。

(2)责任应当由乙大厦承担。

《合同法》第2l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大厦的要求合理。

电大法律类专科案例分析(3篇)

电大法律类专科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5岁,个体工商户被告:李四,男,40岁,某公司总经理案由: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所在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一批货物,总货款为人民币10万元,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供应了货物,但被告未按期支付货款。

经多次催要无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原告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2.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3. 如被告构成违约,原告的损失应如何计算?三、案例分析(一)原告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了货物,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被告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未按期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三)原告的损失应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原告的损失包括以下几部分:1. 货款损失:人民币10万元;2. 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3. 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违约金比例为合同金额的20%,即人民币2万元。

综上所述,原告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2万元。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0万元;2. 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人民币2万元;3. 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

电大法律案例分析(3篇)

电大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电器销售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张先生(以下简称“张先生”)在使用过程中受伤。

张先生认为电器公司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电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电器公司则认为,产品已按照国家标准生产,不存在质量问题。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例争议焦点1. 电器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认定。

三、案例分析1. 电器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张先生在使用电器公司生产的产品过程中受伤,且经鉴定,该产品存在缺陷。

因此,电器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认定(1)产品质量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在本案中,电器公司未提供产品检验报告,无法证明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因此,电器公司存在未按照国家标准生产产品的行为。

(2)产品质量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产品质量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在本案中,张先生在使用电器公司生产的产品过程中受伤,经鉴定,该产品存在缺陷。

因此,电器公司生产的该产品存在质量缺陷。

(3)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先生受伤与电器公司生产的该产品质量缺陷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电器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根据上述分析,法院判决电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张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产品质量责任问题,通过分析可以看出,电器公司未按照国家标准生产产品,导致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电大经济法律案例题(3篇)

电大经济法律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被告: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案由:合同纠纷案情:A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建筑材料销售的企业,主要从事水泥、钢材等建筑材料的批发业务。

B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主要从事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2018年6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供应一批水泥、钢材等建筑材料,用于B公司承建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建筑材料总价款为1000万元,分三次支付,即合同签订后支付300万元,材料到货后支付500万元,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向B公司供应了第一批建筑材料,B公司也按照约定支付了300万元。

然而,在第二批建筑材料到货后,B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按约定支付500万元。

A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将B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B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第二批建筑材料款?2. 如果B公司应当支付,A公司是否有权要求B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三、法院审理1. 关于B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第二批建筑材料款的问题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建筑材料供应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应在材料到货后支付500万元,但B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

因此,B公司应当支付第二批建筑材料款。

2. 关于A公司是否有权要求B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问题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该约定合法有效。

由于B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第二批建筑材料款,构成违约。

因此,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第二批建筑材料款50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案件,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

1. 合同的履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建筑材料供应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电大法律文书案例(3篇)

电大法律文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张某,男,35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某市电子大学(电大)法律专业毕业生。

被告(乙):某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

二、案件事实张某于2010年7月1日与某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

合同约定张某担任乙公司法务部经理一职,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每月工资支付日为每月的25日。

在张某任职期间,乙公司确实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张某的工资。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不善,乙公司于2012年11月宣布破产。

在破产过程中,张某向乙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乙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只有在以下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而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公司破产,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因此乙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张某不服乙公司的决定,遂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仲裁过程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某的仲裁申请,并依法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以下争议焦点进行审理:1. 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三种情况之一;2. 乙公司是否应当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庭依法调取了张某与乙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公司破产公告等相关证据。

经过审理,仲裁庭认为:1. 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三种情况之一,因为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是由于公司破产,而非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或者公司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2. 虽然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三种情况,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破产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电大法律案例分析(3篇)

电大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张某于2018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担任公司销售部经理,合同期限为三年。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张某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

然而,在公司成立满一年后,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

双方在劳动合同解除过程中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2. 张某是否应支付违约金?3. 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如何处理经济补偿?三、案例分析1. 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本案中,张某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不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因此,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

2. 张某是否应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劳动者三个月的工资。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在本案中,劳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

因此,张某无需支付违约金。

3. 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如何处理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在本案中,由于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张某无需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无需支付违约金。

电大法律文书参考案例(3篇)

电大法律文书参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9年3月签订了一份《货物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将一批货物销售给乙方,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交货期为2019年4月30日前,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但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二、案件事实1. 2019年4月30日,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乙方,并通知乙方货已到。

2. 乙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遂与甲方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未果,乙方拒绝支付货款。

3. 甲方多次与乙方协商,要求乙方支付货款,但乙方始终未支付。

4. 甲方于2020年3月向电大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要求乙方支付货款。

三、法律分析1. 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2. 乙方的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属于违约行为。

3. 甲方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方要求乙方支付货款,属于甲方的主张。

四、法律文书根据上述分析,电大法律援助中心为甲方出具如下法律文书:(一)起诉状原告:甲公司法定代表人:XXX住所地:XXX被告:乙公司法定代表人:XXX住所地:XXX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00万元;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1. 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3月签订《货物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将一批货物销售给被告,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2. 原告于2019年4月30日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被告,并通知被告货已到。

3. 被告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拒绝支付货款。

电大法律实务考试案例(3篇)

电大法律实务考试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某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某市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建A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2亿元,工期为两年,合同工期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1年5月1日止。

合同签订后,B公司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B公司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A公司多次提出整改要求。

B公司虽进行了整改,但整改效果不佳。

2020年3月,A公司向B公司发出《通知函》,要求B公司暂停施工,进行彻底整改。

B公司收到《通知函》后,于2020年4月1日暂停了施工。

2020年5月,A公司再次向B公司发出《通知函》,要求B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5000万元。

B公司以A公司未支付前期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

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50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A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

2. 《通知函》两份,证明A公司要求B公司整改施工质量问题。

3. 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一份,证明A公司已支付部分工程款。

4. 证人证言一份,证明B公司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B公司辩称:1. 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前期工程款,故其无权要求B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

2. B公司已按照A公司要求进行了整改,施工质量已符合合同约定。

3. A公司提交的证人证言系虚假证据,请求法院不予采信。

二、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前期工程款?2. B公司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3. A公司是否有权要求B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三、法院判决1. 关于A公司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前期工程款的问题,法院经审查认为,A 公司提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足以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故法院认定A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前期工程款。

2. 关于B公司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法院经审查认为,A公司提交的证人证言及《通知函》足以证明B公司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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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汇编1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

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

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

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

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

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

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试分析:(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2)法院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

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

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

甲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将香烟运至境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

3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1)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2)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故为无效合同。

(2)由于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自始、绝对、确定、永久没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法院应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同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损害了国家利益,法院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没收双方用于交易的财产。

3.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

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

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2)为什么?答题要点:(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2)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

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4.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

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

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

"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

"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

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

"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

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1)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2)为什么?(3)此案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

(2)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农场没有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5条。

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

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

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约的性质。

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同就成立。

但由于果品公司拒绝接收货物,故此买卖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

(3)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农场败诉,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5.某制衣厂(以下简称甲方)为生产高档毛衣向某机械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套机织设备。

双方本应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乙方说没关系,表示肯定能够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至顺利生产,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两个月后,乙方准时将设备送到甲方,并进行了安装调试。

在安装完毕之后的试生产过程中,机器出现故障。

甲方请乙方的专业人员又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于是,甲方以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为由,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并退货。

试分析:(1)甲方的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2)为什么?(3)此案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2)在此案中,双方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合同当事人乙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

(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36条)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已经成立。

(3)至于机器没有调试成功,乙方应当继续调试。

如果多次调试均不成功,设备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认为乙方没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请求换货;如果乙方的确不可能提供合格产品,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请求认定合同不成立。

6.某水果批发商(简称甲方)曾向南方某县水果供应点(简称乙方)购买过荔枝。

因该县荔枝质量好,价格便宜,投入市场后销售很好。

甲方又向乙方传真购买荔枝10吨的合同。

随后甲方担心乙方不继续供货,在发出传真一周后又向乙方寄去一封挂号信,信中除了提出再多购买5吨荔枝外,又提出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确认书。

在挂号信寄出后的第二天,乙方收到甲方的传真,并同意按甲方传真中的条件供货10吨。

挂号信及确认书一事双方没有再提及。

不久,因供求关系变化,荔枝跌价,甲方要求其订购的荔枝价格也要下调5%,否则不收货。

乙方没理睬甲方的要求,按原约定送来荔枝15吨。

甲方要求按下调的价格支付货款,乙方不同意,认为自己按合同履行义务,对方也应当按合同支付价款。

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法院在核查事实时发现,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之前已经发出同意供货10吨传真,故判决10吨荔枝按旧价格执行,后5吨荔枝通过当事人和解,按甲方提出的价格执行。

试分析:(1)法院的处理正确吗?(2)为什么?答题要点:(1)法院的处理正确。

(2)因为前10吨荔枝在甲方提出签订确认书之前乙方已经承诺供货,而且该承诺在甲方的建议到达受要约人(乙方)之前已经到达要约人(甲方),因此签订合同确认书的建议不能生效,但甲乙双方买卖10吨荔枝的合同成立,所以10吨荔枝按原合同价格执行。

后5吨荔枝买卖合同是在提出签订确认书时提出的,对此乙方没有做出承诺,合同自然没有成立。

当事人通过和解自行解决后5吨荔枝的问题,因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法院尊重当事人协商的结果。

7.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

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自己是职工食堂所消费的蔬菜,炊事员有限,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萝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

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萝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

试分析:(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答题要点:(1)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即为合同的标的。

(2)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条款的意思或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

②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但是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并无太大的过错。

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太符合,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

③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的理由。

但是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的争议。

在此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义解释,不能适用合同的条款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释,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时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的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

8.某粮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引进一套生产食用色拉油的设备,在还未开工时,2000年11月20日某工厂(以下简称乙方)因年终将给职工分发一些福利用品,找到甲方购买色拉油。

因该公司要一个月以后才能正式生产,所以它与乙方签订的合同明确规定在一个月后生效;而乙方也向甲方提出在12月30日前必须交货。

到了12月30日,乙方未收到甲方的色拉油,便去电话询问,要求甲方最迟在2001年1月1日必须交货,否则即解除合同。

甲方答复到时保证送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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