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受理通知书
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一、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申请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1)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
(2)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除其中有明示的外,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二、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的受理和决定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需核实的,当场决定予以受理(不发《受理通知书》);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需核实的,当场决定予以受理,发《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不予受理,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如当场无法确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可先收取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收取凭单》,在五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4、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修订)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下放备案权限,简化备案内容,规范备案行为,提高备案效率,主动适应部分地区经济管理权限调整、备案项目类别增多、备案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实际情况,现将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内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比照执行,以下统称企业)在我省境内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项目的备案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一)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外,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最新版本为准)之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二)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备案的政策依据:(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以国务院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四)《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的通知》(豫政[2014]50号)(以省政府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六)国家和省颁布的产业政策。
第五条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是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本办法附件九所列的其他备案机关。
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本办法附件九所列的其他备案机关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备案,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备案。
本办法附件九所列的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若具有投资项目管理职能,可以负责其辖区内全部项目备案,其辖区内的其他备案机关不再负责项目备案。
社会组织的登记、备案程序
社会组织的备案、登记程序一、江苏省民政厅文件《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管理暂行办法》(苏民规[2014]1号)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激发组织活力,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但还是需要征询业务指导单位的意见,所以在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的过程中,我们依然需要各镇(开发区、街道)出具的资格审查意见。
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在符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在这里我讲几点适合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的内容,其他不涉及到的就不讲了)1、允许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使用字号(比如我们现在已经有的星火爱心助学协会;爱益阳光助学协会。
2、降低会员数量标准。
社会团体会员数量降低为2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1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20个。
3、降低注册资金标准。
成立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注册资金标准,其中城乡社区服务类的注册资金可以不作要求,但是要开设账户。
(特别是公益慈善类组织一定要账务公开,另外,参加公益创投项目的单位也一定要有正式单位账户才能申请参与。
4、取消社会团体筹备审批环节。
5、简化验资手续。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注册登记时,只需提供银行进账单或者其他合法的出资证明,无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流程1、咨询发起人(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咨询成立条件、程序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2、、申请发起人(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3、名称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名称核准申请,发给《社会组织名称核准受理通知书》,在15个工作日之内对拟成立的社会组织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登记的决定。
同意的,发给《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不同意的,发给《不予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
申请名称核准需提供的材料A、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申请表。
山东省发改委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省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需省发展改革委办理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管理处负责统一受理,并统一向项目申请人发送办理结果。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坚持依法行政,坚持规范、高效、公开、公正,热情为部门、市县、企业和基层单位服务。
第二章 审批类建设项目的受理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省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二)省专项建设基金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或提供担保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及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
(四)省直机关和省属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
(五)按有关规定应受理的其他审批项目。
上述建设项目的审批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其中,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或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或省预算内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须提交由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交原有土地证明;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相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其中,经营性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批准文件,工业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三)相应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四)城市规划区内的重大项目,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预审意见。
(五)项目建设资金相关证明。
(六)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省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关于建设项目审批的正式申请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各一式5份)以及本规定所列其他文件。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10.08•【字号】粤卫[2012]133号•【施行日期】2012.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卫〔2012〕133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根据《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7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我省于2012年3月1日起,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实施备案管理,为切实做好备案工作,规范备案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对象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的服务机构向所在地同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备案。
异地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的本省或省外机构,在首次承接业务前,应向服务所在地市或县(市)级爱卫办备案。
二、备案项目备案项目为鼠、蚊、蝇、蟑螂、蚤类等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
三、备案期限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同级爱卫办备案。
四、备案程序(一)资料提交。
服务机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爱卫办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如下材料:1.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表(详见附件1);2.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服务机构经营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4.经营场所、库房位置图、平面图;5.专用药物与器械清单;6.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7.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含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8.开展病媒生物防制需要的其它资料;9.服务机构所在地爱卫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或业务能力评价意见(此项在办理异地备案才需提供);(二)资料受理。
最新的登记备案证明范本
最新的登记备案证明范本登记备案的肯定是重要的事情,如合同、重要文稿之类的,关于备案的证明是怎么一回事呢?下面就是给大家的登记备案证明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一、申请凡在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房屋租赁双方或者接受书面委托的另一方应当自房屋租赁(转租)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站(下称流管站)提出登记备案申请。
如果租赁双方不主动登记备案的,可以给其签发《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通知书》(附件1),催其办理登记备案。
当事人办理登记备案时需填写《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租赁(转租)合同;(二)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三)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四)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房屋的,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五)公有房屋转租的,提供公有房屋租赁合同、转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其他房屋转租的,提供原《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六)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供出租人的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同时,必须要求出租人签订《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综合责任书》(附件3)。
以上第2、3、4、5、6项材料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第1、7项需要原件。
二、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流管站当场受理,并出具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4)。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的“补正告知单”(附件5)。
本合同当事人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需用计划备案程序(受理)
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需用计划备案程序(受理)一、行政许可事项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需用计划备案(受理)二、行政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国食药安[2005]528号)三、许可条件宿迁市辖区内因生产需用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具有相应安全管理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非药品生产企业使用咖啡因除外)。
(每年11月底前申请;5月底前调整计划申请)按照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苏食药监安[2008]18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局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江苏省宿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辖区内因生产需用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企业申请,江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
四、办理程序(一)受理: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报送的资料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退还材料,要求改正;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以省局名义出具《受理通知书》;4、不予以受理的,应书面向申报单位说明理由。
(二)审核和审批1.首次备案:企业11月底前申请,市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按照生产安全管理基本要求组织现场检查,出具审查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2.调整计划备案:企业5月底前申请,市局在5日内进行审查,合格的报省局;3.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申请材料:申请人备案应按要求报送以下相关材料,并按所列顺序排列。
1、申请资料封面及目录;2、书面申请报告,包括下一年度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需用计划等(必须以法人单位名义行文,盖公章);3、《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需用计划备案表》(附件);4、《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5、加盖公章的药品注册证复印件,单方制剂还必须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批件复印件;6、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应剂型GMP证书复印件;7、企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职责以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仅首次提供);8、企业总平面布局图、仓储平面布局图(注明使用、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位置)(仅首次提供);9、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平面布局图并注明相应安全管理设施;(仅首次提供)10、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管理文件目录;11、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的保证声明。
天津市业主会备案程序
附件五天津市业主会备案程序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天津市业主会管理办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特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业主委员会自业主会成立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填写《天津市业主会备案申请书》(一式两份)(附件1),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业主会章程;(二)业主公约;(三)经业主会会议表决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二、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部门当场受理备案申请,接件后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2)。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的“补正告知单”(附件3)。
三、审查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部门受理后,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业主会章程和业主公约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办法的规定;(二)业主委员会成员是否经业主会会议表决,并符合规定的条件。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业主会备案证明》(附件4)。
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附件5 )。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出具《业主会备案证明》。
附:1.《天津市业主会备案申请书》2.申请受理通知书3.补正告知单4.《业主会备案证明》5.补正事项告知书附件1天津市业会备案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制执行秘书情况附件2申请受理通知书存根申请人关于业主会的备案申请,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于—年月日依法受理,并于年月日给申请人送达了《申请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签字):经办人签字):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要求办理业主会备案手续,并同时提交了以下材料:□ 1、《天津市业主会备案申请书》;2□业主会章程;3口业主公约;4口经业主会会议表决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7.05•【字号】渝人社发〔2019〕75号•【施行日期】2019.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进行许可,对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实行备案管理,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为贯彻落实《条例》,规范人力资源市场行为,激发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报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报告管理权限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报告工作实行市、区县(自治县)两级管理。
外资、港澳台资、中央驻渝所属单位、市属单位及市外单位在渝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或其他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向市人力社保局申请许可或备案。
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或其他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申请许可或备案。
自贸区内设立的外资、港澳台资性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或其他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向自贸区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许可或备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书面报告。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依管理权限由相关人力社保局负责。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印发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 办事指南》的通知
11 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
构件及配件 4 12 预制桩
市工程建设质量 管理协会(质)
普安路 189 号(曙光大厦) 20 楼
63847498
13 预制混凝土衬砌管片
14 给水管,15 排水管
16 电工套管
17 建筑涂料
市化学建材行业
64390809
5 18 胶凝剂,19 密封材料 协会(化)
宛平南路 75 号 4 号楼底楼 *217 64271779
备注 GB/T 699 GB/T 700
GB 912
GB/T 3077 GB/T 1591 GB/T 4171 GB/T 19879
GB/T 3274
GB/T 5313 GB/T 3277 GB/T 11263 JG/T 137 GB/T 706 GB/T 6725 GB/T 3094 GB/T 8162 GB/T 13793
—2—
五、备案程序 (一)备案申请 申请办理本市建材备案的建材供应商,应当登录上海市 建材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建材信息系统), 在承诺相应 告知要求后,按要求填写建材备案相关表格(附件 3 或附件 4 或附件 5,附件 6),上传至相关行业协会。 相关行业协会于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材供应商上传的 建材备案相关表格核对手续。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知申请单 位到相关受理服务窗口办理建材备案手续。不符合申报条件 的, 退回相关表格, 同时告知退回理由。 申请办理备案有效期到期换证的建材供应商,符合相关 条件的,可以通过建材信息系统的便捷备案程序完成换证手 续。 (二)备案受理 行业协会受理服务人员应当在收到建材供应商按规定 提交的资料(电子版或者书面)后,当场对申报资料进行核对, 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建材备案受理通知单(附件 7),并将 申请单位的基本信息录入建材备案办理流程表(附件 8);不 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行业协会应一次性告知不受理 原因。 (三)备案办理 符合受理条件的备案申请,行业协会应当于 3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手续,符合相关规定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准予备案;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备案有效期到期换证手续的建材供应商,行业协会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受理通知书标准版
பைடு நூலகம்年 月 日
登记号:(XXXX)XXXX号
项目申请人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需补正的
材料名称
根据我委关于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受理的规定,需补正上述材料,待材料补正后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不予受理通知书
登记号:(XXXX)XXXX号
项目申请人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经审查,该建设项目不符合我委关于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受理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受理通知书
受理号: 第(XXXX)XXXX号
项目申请人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经审查,该建设项目符合我委关于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受理的规定,决定受理项目申请人的申请。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经办人: 电话: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补正材料通知书
小餐饮整治备案流程和附件
小餐饮整治备案流程和附件小餐饮整治备案流程备案流程:各社区开展辖区经营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或就餐座位在30座以下的小餐饮调查摸底→由所辖社区下达备案告知书→申请人到所辖社区申请备案,填写备案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资料(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社区受理,并填写受理申请书→报镇服务业办→现场联合核查,填写现场核查笔录→镇服务业办将核查结果上报食药监局→食药监局打印《餐饮服务备案凭证》→镇受理备案机构派员送达备案凭证。
资料模本:1、60㎡以下小餐饮单位调查登记表2、食品摊贩餐饮服务备案告知书3、食品摊贩餐饮服务备案申请书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书5、餐饮服务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6、食品摊贩餐饮服务备案受理审核表7、食品摊贩餐饮服务备案现场核查笔录8、餐饮服务备案凭证附件1:兴化市昭阳镇60㎡以下小餐饮单位调查登记表乐、小食堂.附件2:食品摊贩餐饮服务备案告知书一、备案依据《泰州市食品摊贩餐饮服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二、备案条件:食品摊贩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营场所应远离有毒、有害等污染源,不能影响食品安全。
(二)餐饮摊贩应在所在地市(镇)容管理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划定的区域、规定的时段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三)生产经营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四)有和经营食品相适应的洗涤、消毒、防腐保鲜、防蝇、防尘、防鼠以及处理废水和存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五)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容器、餐饮具应当无毒、无害,清洗消毒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六)经营现场无自来水设施或有效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集中消毒餐饮具。
(七)使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洗涤剂、消毒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建立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有进货记录台帐.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申报备案,有使用记录台账;不得使用、存放亚硝酸盐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八)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广告审查和备案工作程序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广告审查和备案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4.27•【字号】鲁食药监发[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广告审查和备案工作程序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09〕16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广告审查和备案工作程序》已经省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附件:⒈药品广告申报材料签收单⒉药品广告受理意见通知⒊药品广告备案受理通知书⒋补正材料通知书⒌药品广告审查意见通知⒍药品广告备案意见书⒎药品广告复审通知书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山东省药品广告审查和备案工作程序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广告申请、审查和备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药品和代理的进口药品申请发布广告、省外药品广告申请备案以及药品广告审查备案工作,应当遵守本程序。
第三条药品广告的申请人必须是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进口药品广告的申请人,必须是驻山东省的该进口药品的代理机构。
药品广告申请、省外药品广告备案可以委托代办人办理。
第四条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省药品发布广告的审查和省外药品广告的备案工作。
发布药品广告或备案,应当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申请发布药品广告,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药品广告审查表》、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广告样稿(样片、样带)及其电子文件;(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四)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含《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批准的说明书复印件和实际使用的标签及说明书。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0年修订本)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精神,为进一步下放备案权限,提高项目备案效率,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此前印发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一)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外,《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范围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二)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三)省政府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省核准权限内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备案的政策依据:(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三)《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四)国家和省颁布的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第四条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是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和汴西新区、新乡平原新区、焦作新区、许昌新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主管部门。
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辖区内产业集聚区外项目的备案。
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产业集聚区内项目的备案,若产业集聚区未设立投资主管部门,其项目仍由所属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备案。
汴西新区、新乡平原新区、焦作新区、许昌新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的备案。
项目备案复核机关(以下简称复核机关)是省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郑州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洛阳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分别对辖区内的备案项目进行复核。
项目备案监督机关(以下简称监督机关)是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备案程序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基本建设项目审批1、审批内容①使用政府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②国家机关的基本建设项目③政府无偿划拨土地的基础设施的基本建设项目2、办事程序申报-受理-审查-批复(或转报)第一步:申报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中心市发改委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人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当补充完善的材料(出具告知清单),申报人按要求补完申报材料后即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
第二步:在开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不含节假日)批复或转报省。
3、审批依据①国发(1986)74号《关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若干规定》第一条;②国家计委计投资(1996)693号《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第一条;③黔府发(2003)5号《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第二条;④黔府(1990)39号《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
4、申报材料①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概况、申请理由、建设地点、拟建规模、总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②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③行政机关的建设项目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市政府的书面意见;④规划部门核发的红线图或选址意见书;⑤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及其相关附件;⑥有执业资格的会计(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验资报告;⑦其它与申报项目有关的材料,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该项目立项的会议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合同等。
5、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6、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7、收费标准:不收费基本建设项目核准1、核准内容①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②国家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2、办事程序申报-受理-审查-核准(或转报)第一步:申报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中心市发改委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人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当补充完善的材料(出具告知清单),申报人按要求补完申报材料后即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整幢楼房改变用途备案程序》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整幢楼房改变用途备案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2.10•【字号】津国土房管[2006]1254号•【施行日期】2006.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整幢楼房改变用途备案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管〔2006〕1254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及各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现将《天津市整幢楼房改变用途备案程序》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日天津市整幢楼房改变用途备案程序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规范本市整幢楼房改变用途行为,保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除外)需要改变整幢楼房用途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同时填写《天津市整幢楼房改变用途备案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规划的审核意见;(二)自用房屋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人同意改变用途的证明;(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四)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区范围内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五)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六)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以上第(五)、(六)项材料和房地产权属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经核对内容无误的,在留存的复印件空白处加盖专用章。
二、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受理机关当场受理,并出具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2)。
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的“补正告知单”(附件3)。
山东省发改委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发改委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发改审批〔2007〕1156号)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鲁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已经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省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需省发展改革委办理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管理处负责统一受理,并统一向项目申请人发送办理结果。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坚持依法行政,坚持规范、高效、公开、公正,热情为部门、市县、企业和基层单位服务。
第二章审批类建设项目的受理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省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二)省专项建设基金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或提供担保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及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
(四)省直机关和省属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
(五)按有关规定应受理的其他审批项目。
上述建设项目的审批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其中,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或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或省预算内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须提交由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交原有土地证明;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相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其中,经营性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批准文件,工业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同意备案的批复范文3篇
同意备案的批复范文同意备案的批复范文精选3篇〔一〕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开展,互联网信息无处不在,对于网站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确保网络平安,同时也为了推动互联网管理的合规化、标准化,国家对于网站备案管理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作为网站的经营者,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备案。
下面是一封同意备案的批复范文,一起来看一下。
主题:同意贵____备案尊敬的贵公司:您好!感谢贵公司主动提供网站备案的申请,我们已经收到您的申请材料,并根据国家规定,审查通过后作出如下批复。
经过我们的审核,贵____符合备案要求,现同意贵公司将该网站进展备案。
备案信息如下:网站名称:XXX网站域名:XXX网站备案号:XXX备案状态:已备案备案时间:XXX备案有效期:XXX特此通知。
同时,我们也希望贵公司可以认真遵守国家和地方对于互联网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您的网站内容不违背法律、不含有违法信息和不良信息。
如有违法行为发现,我们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展处理。
再次感谢贵公司的积极配合和支持,我们也会一如既往地为贵公司提供优质的效劳。
祝商祺!此致敬礼XX年XX月XX日以上是一篇同意备案的批复范文,通知中明晰明了地说明了备案以及备案要求,同时也提醒了网站所有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出现问题。
备案的重要性不容无视,相信在国家互联网管理的标准下,各个网站的管理和内容都会更好地被审核和标准,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效劳。
同意备案的批复范文精选3篇〔二〕尊敬的XXX领导:我校拟在您所在的地区成立一所新学校,以满足当地居民对于优质教育的需求。
根据贵地政府的教育开展规划和市场需求,本校选址在临近市中心的交通便利、环境优美、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
经过屡次勘察和论证,我们相信这个地点将是建立现代化教育体系的理想场所。
本校现行设施、管理措施及教学质量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认可,并且得到同行业的广泛支持。
我们积极的推进着创新和开展,朝着走向世界一流教育机构的方向不断努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税务事项受理通知书
扬邗地税(二)备受字[2007](002)号
江苏远洋电缆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07年4月4日提出的美国船检费营业税减免的备案申请收悉,经审查,决定自2007年4月10日起受理。
(税务机关专用章) 2007年4月4日
税务事项登记备案告知书
扬邗地税(二)备告字[2007](002)号
江苏远洋电缆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07年4月4日申报的美国船检费营业税减免的
备案资料收悉,我机关已经于2007年4月11日完成登记备案,你(单位)可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2007年4月11日
税务事项受理通知书
扬邗地税(二)备受字[2006](001)号
扬州恒星环保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06年1月20日提出的垃圾处理费营业税减免的备案申请收悉,经审查,决定自2006年1月23日起受理。
(税务机关专用章) 2006年1月20日
税务事项登记备案告知书
扬邗地税(二)备告字[2006](001)号
扬州恒星环保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06年1月20日申报的垃圾处理费营业税减免的备案资料收悉,我机关已经于2006年1月27日完成登记备案,你(单位)可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2006年1月27日
税务事项受理通知书
扬邗地税(二)备受字[2007](001)号
扬州恒星环保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07年1月10日提出的垃圾处理费营业税减免的备案申请收悉,经审查,决定自2007年1月10日起受理。
(税务机关专用章) 2007年1月10日
税务事项登记备案告知书
扬邗地税(二)备告字[2007](001)号
扬州恒星环保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07年1月10日申报的垃圾处理费营业税减免的备案资料收悉,我机关已经于2007年1月15日完成登记备案,你(单位)可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2007年1月15日
税务事项受理通知书
扬邗地税(二)备受字[2007](002)号
扬州市邗江区汊河卫生院:
你(单位)于2007年1月10日提出的卫生机构收费营业税减免的备案申请收悉,经审查,决定自2007年1月10日起受理。
(税务机关专用章) 2007年1月10日
税务事项登记备案告知书
扬邗地税(二)备告字[2007](002)号
扬州市邗江区汊河卫生院:
你(单位)于2007年1月10日申报的卫生机构收费营业税减免的备案资料收悉,我机关已经于2007年1月15日完成登记备案,你(单位)可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2007年1月15日
税务事项受理通知书
扬邗地税(二)备受字[2007](003)号
扬州市邗江区汊河镇中心幼儿园:
你(单位)于2007年1月10日提出的教育机构收费营业税减免的备案申请收悉,经审查,决定自2007年1月10日起受理。
(税务机关专用章) 2007年1月10日
税务事项登记备案告知书
扬邗地税(二)备告字[2007](003)号
扬州市邗江区汊河镇中心幼儿园:
你(单位)于2007年1月10日申报的教育机构收费营业税减免的备案资料收悉,我机关已经于2007年1月15日完成登记备案,你(单位)可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2007年1月15日
扬邗地税(二)备受字[2007](004)号
扬州市邗江区汊河学校:
你(单位)于2007年1月10日提出的教育机构收费营业税减免的备案申请收悉,经审查,决定自2007年1月10日起受理。
(税务机关专用章) 2007年1月10日
扬邗地税(二)备告字[2007](004)号
扬州市邗江区汊河学校:
你(单位)于2007年1月10日申报的教育机构收费营业税减免的备案资料收悉,我机关已经于2007年1月15日完成登记备案,你(单位)可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2007年1月15日
扬邗地税(二)备受字[2007](005)号
扬州西岭古园:
你(单位)于2007年1月10日提出的殡葬服务营业税减免的备案申请收悉,经审查,决定自2007年1月10日起受理。
(税务机关专用章) 2007年1月10日
扬邗地税(二)备告字[2007](005)号
扬州西岭古园:
你(单位)于2007年1月10日申报的殡葬服务营业税减免的备案资料收悉,我机关已经于2007年1月15日完成登记备案,你(单位)可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2007年1月15日
扬邗地税(二)备受字[2007](006)号
扬州市邗江双墩墓园:
你(单位)于2007年1月10日提出的殡葬服务营业税减免的备案申请收悉,经审查,决定自2007年1月10日起受理。
(税务机关专用章) 2007年1月10日
扬邗地税(二)备告字[2007](006)号
扬州市邗江双墩墓园:
你(单位)于2007年1月10日申报的殡葬服务营业税减免的备案资料收悉,我机关已经于2007年1月15日完成登记备案,你(单位)可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2007年1月15日
扬邗地税(二)备受字[2007]()号
扬州华鼎电器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07年月日提出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备案申请收悉,经审查,决定自2007年月日起受理。
(税务机关专用章) 2007年月日
扬邗地税(二)备告字[2007]()号
扬州华鼎电器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07年月日申报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备案资料收悉,我机关已经于2007年月日完成登记备案,你(单位)可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2007年月日
扬邗地税(二)备受字[2006]()号
扬州华鼎电器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06年月日提出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备案申请收悉,经审查,决定自2006年月日起受理。
(税务机关专用章) 2006年月日
扬邗地税(二)备告字[2006]()号
扬州华鼎电器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06年月日申报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备案资料收悉,我机关已经于2006年月日完成登记备案,你(单位)可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2006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