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弃物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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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油健安环委字[2004]9号

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固体废物填埋场、集中污水存放池管理暂行办法

油田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油田专项环保设施管理,现将《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固体废物填埋场、集中污水存放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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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固废填埋场污水池管理

抄送:油田公司副总经理安文华,副总师马义林。

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办公室2004年2月16日印发

附件

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固体废物填埋场、集中污水—2—

存放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所有固体废物填埋场、集中污水存放池都属环保设施,其运行、管理、弃用都要遵守《塔里木油田公司环境保护设施管理规定》。

第二条对固体废物填埋场、集中污水存放池实施专业化管理。

第三条固体废物填埋场、集中污水存放池专业化管理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环保要求,取得相应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固体废物,不包括有放射性、易燃、易爆等废物。

第五条在建有固体废物填埋场、集中污水存放池的区域,甲乙方各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作业废水都必须进入环保设施填埋或存放。任何单位不得在固体废物填埋场外擅自进行焚烧、堆放和掩埋处理。

第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要按照生活垃圾、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并运送到固体废物填埋场。

第七条试油、修井、酸化压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提前通知专业化管理单位,并在现场人员监督下排入集中污水存放池。

第八条固废和废水在收集、贮存、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漏)。

第九条进入环保设施场地后,要遵守专业化管理单位的管理要求。

第十条专业化管理单位对固体废物填埋场、集中污水存放池实行封闭管理。避免公司以外单位的擅自使用和无关人员、家畜等的误入,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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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对固体废物的处理执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GJJ17-2001)、《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集中污水存放池的管理执行国家、地方有关标准规范。

第十二条鼓励专业化管理单位自行分拣、回收可利用的固体废物,实现废物的减量化,同时增加填埋场容量。

第十三条清油罐(池)的污泥、钻井废弃泥浆等半固态废物,应干化后填埋。其他固废及废水的具体操作,由专业化管理单位,根据国家、地方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集中污水存放池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清油处理,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池底淤泥清理。倾泻废水、清理浮油(淤泥)时,不得造成地面的二次污染。

第十五条专业化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废物管理的统计监测工作,按月上报生产报表,并随时接受油田分公司及地方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专业化管理单位必须建立HSE管理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加强员工的相关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管理运行水平。

第十七条污染物产生单位及环保设施专业化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塔里木油田分公司环境保护奖惩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因环保设施管理原因,造成环境污染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专业化管理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HSE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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