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 来料及委托加工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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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的账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而收到的原材料、零件等,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有关的材料明细账,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不在“原材料”科目核算。

以下分录仅供参考,请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会计处理。

1、收到来料时,不编制会计分录,只对“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中对应的材料明细账进行数额登记。

2、领取“来料”及其他材料用于制造加工产品时,对“来料”领取的处理同上,对领取其他材料则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货记“原材料”等科目。

3、完工时,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等科目。

4、出口销售收取加工费等,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委托加工物资账务处理

1、发出委托加工物资与支付加工费用

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按支付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等,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1】公司2007年3月20日委托北海公司加工包装木箱一批,发出木材的实际成本为150000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150000

贷:原材料——材料 150000

【例2】承上例公司2007年5月10日支付给大地公司的加工费12000元,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040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1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0

贷:银行存款14040

2、收回委托加工物资

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的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例】公司2007年5月16日将委托大地公司加工的包装木箱收回,按实际成本160000元验收入库。受托加工单位退回一部分木材的实际成本2600元,已验收入库。

退回的木材:

借:原材料26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2600

加工完成的包装物验收入库:

借:周转材料——包装物16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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