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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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1]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1]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一)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二)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

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商业用途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米计;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层(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增加退缩0.3米。

(四)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本条第(一)、(二)、(三)项退让城市主干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增加退缩。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20 米后,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

第二十条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一)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二)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

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6米,中高层建筑不少于9米,高层建筑主体不少于13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距高速公路50米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外,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

第二十一条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铁路交通控制线城市轨道交通主要包括轻轨与地铁,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面轨道和高架轨道三种形式。

建筑退让距离相关说明

建筑退让距离相关说明

4.3.3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凡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并已经法定程序审查批准地段的沿街新建、改建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必须按规划要求执行。

(二)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地段,沿街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职能、等级、建筑物建设规模、使用性质等情况确定,但最小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主、次干道两侧新建高层建筑应按其建筑高度由规划道路红线向后退至以下标准:50米以下建筑为10~12米,50至80米的建筑为12-15米,80米以上的建筑不少于15米。

2、沿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新建多、低层建筑的,退让道路红线应为:主干道不少于8米,次干道不少于5米,支路不少于3米。

3、新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除应满足4.3.3(二)款1、2条要求外,其主要出入口面,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10米,并按规范留出临时停车和回车的场地。

在老城区内后退道路红线确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少后退距离,但不得少于应退距离的80%。

4、工业厂房、仓库、生产(生活)管理用房等,在满足基本使用要求的前提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但最少不得少于4米。

5、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城市主干道修建的围墙,必须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6米;临次干道、支路修建的围墙,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4和2米。

其形式应美观、通透,不临道路修建的围墙,不得超过其用地界线。

城区建筑物后退现状道路红线距离标准(m)表4.3.3注:1、道路红线:指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含车行道、人行道。

2、其它道路后退红线距离,按道路等级参照执行。

3、大型公建周边及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物需根据具体情况另行从宽确定。

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

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

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退让距离主要朝向次要朝向居住建筑低层住宅0.6H且最小退让距离≥6M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4M 多层住宅0.5H且最小退让距离≥9M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6M 中高层住宅0.5H且最小退让距离≥12M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8M非居住建筑H<24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6M 24≤H≤50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9M H>50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12M注:H指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线即建筑退线指建筑控制线与规划地块边界的后退距离,主要包括建筑退用地界线、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建筑后退河道水体蓝线和建筑后退绿线。

规划根据地块的位置、道路红线宽度、不同的使用功能,结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街巷空间、景观来确定后退距离,相邻地块建筑控制线与地块边界距离的确定参照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应按以下规定控制,但不得小于消防间距的控制规定:各类建筑的后退用地红线按表8.4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进行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值。

l边界外是建筑的除符合表8.5的规定外,同时必须符合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l当住宅的主要朝向为东西向或多层、低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12米、高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25米时,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

l当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时,其退离距离须同时满足消防和视觉卫生要求。

l当边界线以外现状为永久性建筑时,其退离距离按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执行。

l当边界线以外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其退让距离按3.0米执行。

l建筑临电力高压走廊时,根据专业技术要求按《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的规定执行。

l某些毗邻用地的建设项目,考虑沿街景观、土地利用等情况,在满足消防、交通及建筑功能等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可允许其在界线(用地红线)处接建。

l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等建筑应按专业规范要求增加退让距离。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二)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

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商业用途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米计;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层(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增加退缩0.3米。

(四)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本条第(一)、(二)、(三)项退让城市主干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增加退缩。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20 米后,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

第二十条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一)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二)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

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6米,中高层建筑不少于9米,高层建筑主体不少于13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距高速公路50米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外,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

第二十一条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铁路交通控制线城市轨道交通主要包括轻轨与地铁,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面轨道和高架轨道三种形式。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1]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1]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二)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

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商业用途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米计;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层(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增加退缩0.3米。

(四)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本条第(一)、(二)、(三)项退让城市主干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增加退缩。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20 米后,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

第二十条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一)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二)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

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6米,中高层建筑不少于9米,高层建筑主体不少于13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距高速公路50米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外,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

第二十一条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铁路交通控制线城市轨道交通主要包括轻轨与地铁,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面轨道和高架轨道三种形式。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

(一)建筑退让路途红线的最小距离应合适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路途红线距离(二)城市路途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路途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路途数据控制(以交叉口路途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

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商业用途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路途红线在满足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合适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米计;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层(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增加退缩0.3米。

(四)广清年夜道与清远年夜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本条第(一)、(二)、(三)项退让城市主干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路途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路途控制线控制,无需增加退缩。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年夜型商场(建筑面积年夜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年夜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路途的主要收支口后退城市路途红线不小于20 米后,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年夜小个案确定。

第二十条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一)沿城市高架路途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路途主线边沿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路途匝道边沿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二)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沿线的距离应很多于30米。

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很多于6米,中高层建筑很多于9米,高层建筑主体很多于13米,并应合适消防、抗震、平安等相关要求。

(三)距高速公路50米规模内,除停车场、加油站等处事设施外,不得安插任何建筑物。

第二十一条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铁路交通控制线城市轨道交通主要包含轻轨与地铁,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空中轨道和高架轨道三种形式。

建筑退让规定

建筑退让规定

建筑退让第三十九条建筑退让按照建筑最凸出部分的外缘垂直投影线起算。

第四十条建(构)筑物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照下列要求确定:(一)高度100米以下的建筑,其后退距离不少于《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附表6-1)的规定;(二)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其后退距离需经专项城市设计分析论证,但最小不得少于《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附表6-1)中高度60~100米建筑的后退距离;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单位:m)(三)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后退距离不少于25米,并且应当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四)各类建(构)筑物的基础、围墙、挡土墙、护坡、地下室、台阶、管线、阳台、雨蓬、管道井、化粪池及其它附属设施,不得超越城市规划道路红线。

围墙、挡土墙、护坡外缘线后退宽度25米以下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1米,后退宽度25米及以上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2米;大门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在此基础上应当适当加大,并不得影响城市交通;(五)城市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建筑退让应当符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

新建建筑后退高架桥和匝道结构外边缘的距离应满足附表6-1后退距离,且加大5米退让。

除满足本章规定外,建筑后退公共通道距离不少于2米。

第四十一条建(构)筑物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附图6-2):(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规划用地红线起计算后退距离,后退距离不少于本规定第四章第确定的建筑间距的一半,并满足建筑日照标准。

(二)当相邻用地为空地(不临城市规划道路)时,建筑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以新建建筑为标准计算间距的一半;不影响公共利益且经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同意后,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四)地下室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室底板底部距离的0.7倍;在满足相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要求下可适当减少后退距离,但最小不得少于2米;相邻用地同一权属时,地下室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或者预留连通通道;相邻用地不同权属时,经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同意后,地下室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五)围墙不得超越规划用地红线建设。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的规定表14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二)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

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商业用途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米计;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层(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增加退缩0.3米。

(四)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本条第(一)、(二)、(三)项退让城市主干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增加退缩。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

第二十条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一)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二)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

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6米,中高层建筑不少于9米,高层建筑主体不少于13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距高速公路50米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外,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第二十一条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铁路交通控制线城市轨道交通主要包括轻轨与地铁,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面轨道和高架轨道三种形式。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1]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1]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二)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

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商业用途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M计;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M,高度每增加一层(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M的民用建筑),增加退缩0.3M。

(四)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本条第(一)、(二)、(三)项退让城市主干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增加退缩。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M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20 M后,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

第二十条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一)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M;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M。

(二)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30M。

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6M,中高层建筑不少于9M,高层建筑主体不少于13M,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距高速公路50M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外,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

第二十一条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铁路交通控制线城市轨道交通主要包括轻轨与地铁,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面轨道和高架轨道三种形式。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1]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1]

(一)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得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 得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二) 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得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

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 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商业用途裙楼得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 规定得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米计;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层(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得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得民用建筑),增加退缩0.3米。

(四)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本条第(一)、(二)、(三)项退让城市主干道得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得地块仍按原规定得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增加退缩。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得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得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得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20 米后,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得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

第二十条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一)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得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二) 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得距离应不少于30米。

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得,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6米,中高层建筑不少于9米,高层建筑主体不少于13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 距高速公路50米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外,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

第二十一条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铁路交通控制线城市轨道交通主要包括轻轨与地铁,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面轨道与高架轨道三种形式。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第二十一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后退距离应视规划道路的红线宽度、性质和视距三角形的要求确定。

视距三角形的后退,宽路窄路相交的穿插口按窄路控制〔窄路的宽度为26米及以下〕,宽路与宽路相交的穿插口按较宽路控制,具体按表2执行。

表2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表第二十二条新建有大量人流、车流的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建筑及对周边道路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其它建立工程,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表2规定外,最小不小于15米,并应留足地面停车泊位和回车场地。

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建立工程,必须执行交通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控制距离不得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的后退控制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二十四条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轨道外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第二十五条沿高速铁路两侧新建建筑物,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沿铁路干线两侧新建建筑物,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沿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新建建筑物的,不得小于15米;沿铁路两侧修建围墙的,不得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得高于3米。

第二十六条建筑物退让城市绿线、蓝线的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且最小距离不得少于3米。

第二十七条在公路两侧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

〔一〕高速公路隔离栅栏外两侧不小于30米;〔二〕国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20米;〔三〕省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15米;〔四〕县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10米;〔五〕乡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5米。

第二十八条架空电力线路平安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以下规定划定:〔一〕在一般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的水平平安距离是: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二〕在城镇、工矿区等人口密集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在设计最大风偏后〔不包括常用可活动距离〕向外侧延伸的最小水平平安距离是:1-10千伏 1.5米35千伏 3米110千伏4米220千伏5米500千伏8.5米第二十九条电力电缆线路平安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以下规定划定:〔一〕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延伸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之间的水平平安距离;〔二〕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滩涂区域为两侧各25米〕;〔三〕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

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

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

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注:H指建筑高度建筑妥协线即建筑退线指建筑操纵线与计划地块边界的后退距离,要紧包括建筑退用地界限、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建筑后退河道水体蓝线和建筑后退绿线。

计划依照地块的位置、道路红线宽度、不同的利用功能,结合消防、防汛、交通平安、街巷空间、景观来确信后退距离,相邻地块建筑操纵线与地块边界距离的确信参照国标《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50016—2006)》。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应按以下规定操纵,但不得小于消防间距的操纵规定:各类建筑的后退用地红线按表8.4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进行操纵,但不得小于最小值。

l边界外是建筑的除符合表8.5的规定外,同时必需符合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l当住宅的要紧朝向为东西向或多层、低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12米、高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25米时,其各个方向的妥协距离均应按要紧朝向操纵。

l当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时,其退离距离须同时知足消防和视觉卫生要求。

l当边界限之外现状为永久性建筑时,其退离距离按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执行。

l当边界限之外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其妥协距离按3.0米执行。

l临电力高压走廊时,依照专业技术要求按《城市电力计划标准》(GB 50293-1999)的规定执行。

l某些毗邻用地的建设项目,考虑沿街景观、土地利用等情形,在知足消防、交通及建筑功能等要求的前提下,经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可许诺其在界限(用地红线)处接建。

l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等建筑应按专业标准要求增加妥协距离。

l危险品仓库、加油加气站及其他危及四邻平安的建、构筑物的平安防护距离应在其用地范围内预留。

表8.4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注:H指建筑高度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应依照道路的品级和功能性质等进行操纵,并应符合以下规定:l各类建筑的后退用地红线按表8.5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进行操纵,但不得小于最小值。

l对设置绿化隔离带的计划道路,按用地界限后退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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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后退距离应视规划道路的红线宽度、性质和视距三角形的要求确定。

视距三角形的后退,宽路窄路相交的交叉口按窄路控制(窄路的宽度为26米及以下),宽路与宽路相交的交叉口按较宽路控制,具体按表2执行。

表2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表
第二十二条新建有大量人流、车流的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建筑及对周边道路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其它建设工程,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表2规定外,最小不小于15米,并应留足地面停车泊位和回车场地。

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执行交通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控制距离不得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的后退控制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二十四条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轨道外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第二十五条沿高速铁路两侧新建建筑物,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沿铁路干线两侧新建建筑物,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沿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新建建筑物的,不得小于15米;沿铁路两侧修建围墙的,不得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得高于3米。

第二十六条建筑物退让城市绿线、蓝线的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且最小距离不得少于3米。

第二十七条在公路两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

(一)高速公路隔离栅栏外两侧不小于30米;
(二)国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20米;
(三)省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15米;
(四)县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10米;
(五)乡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5米。

第二十八条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在一般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的水平安全距离是: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220千伏15米
500千伏 20米
(二)在城镇、工矿区等人口密集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在设计最大风偏后(不包括常用可活动距离)向外侧延伸的最小水平安全距离是: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3米
110千伏 4米
220千伏 5米
500千伏 8.5米
第二十九条电力电缆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延伸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之间的水平安全距离;
(二)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滩涂区域为两侧各25米);
(三)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

第三十条建筑物后退各类边线,以建筑物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或基地边界留出的空地用于绿化及敷设工程管线,不得建造建筑物。

地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基地边界大于等于5米时,允许阳台、台阶、雨蓬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的1/6的范围内安排。

第三十一条地下建(构)筑物、围墙的退界距离按下列标准控制:
(一)地下建(构)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不少于5米。

(二)围墙中心线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2米。

围墙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当界外为已征用地,围墙中心线与用地线吻合;当界外为未征用地,围墙基础不得逾越地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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