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组织协调的内容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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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组织协调的内容与方法

协调是工程建设监理五大基本方法之一包括监理内部人与人,机构与机构之间的协调,以及监理与外部组织之间外层协调和远外层协调。本项目监理组织协调的工作任务是确保监理内部配合默契行为一致,加强与业主、承包人、设计单位、政府监督等部门的联络和沟通,动态控制,着眼于工程项目机构在实现工程项目总目标上做到步调一致。

组织协调的内容包括质量目标,进度目标及费用目标。协调的对象包括监理组织内部的人员或机构之间,与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之间的协调。为开展好工作,要求监理组织内的所有监理人员都能在各自负责的范围内主动地进行协调工作。正确协调好业主、承包人及地方之间的关系,尽量减少引起合同的违约争端的潜在因素,尽量避免合同的违约与争端发生。正确处理进度、质量和效益的关系,杜绝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8.1 协调方法

8.1.1 依法协调

协调方法是以国家有关法规、省的有关规定和合同文件为依据,以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为目标、以安定团结稳定为大局,正确协调好业主、监理、承包人、当地及周边环境的相互关系。

8.1.2 内部会议

组织协调可通过现场会方式进行,由监理工程师现场情况主持召开;也可以由监理工程师决定就某项技术或管理召开会议;也可以由经常性工地会议授权监理工程师邀请有关人员讨论某项专题。参加会议的人员取决于会议的内容,会议召开前,监理工程师要协调有关方面按照研究的专题内容准备材料、文件。讨论的重点一定要事先向会者交代。会议纪录(或纪要)的要求与经常性工地会议相同,并存档备案。

8.2 协调措施

8.2.1协调监理与业主的关系

监理与建设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应做到各负其责,独立工作,相互尊重,密切合作。高级驻地及其监理工程师站在公正立场上,忠于合同。现场监理工作接受建设单位和政府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坚持公正、廉明,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报告。督促业主按要求提供“三通一平”,及时处理征地拆迁遗留的各种问题。

8.2.2 协调业主与承包人的关系

在施工过程中,由监理协调业主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以合同为依据,有效地解决合同纠纷,避免双方直接冲突,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

8.2.3 协助业主施工单位与地方的关系

公路建设会影响地方群众利益,给他们带来不便,要与地方群众勾通好,改路、改沟工程及构造物的位置,施工时与地方协商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的调整。施工单位为了获取地方性材料以及运输这些材料等可能会和地方发生分歧,施工可能产生对地方的干扰以及影响当地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等问题,以及当地居民由此产生的问题,对施工单位可能产生不利的影响。为使施工正常进行,监理应以国家法律、省有关规定为依据,以安定团结稳定为大局,协助业主、当地政府协调其中矛盾,使施工尽量少受影响。施工时尽量避免损害地方群众利益,出现损害利益事情后应立即同地方进行协商解决,避免不必要的麻烦,防止阻工事件的发生。

8.2.4 协商工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

施工过程中,不同合同段具有相对独立性,施工期间难免互相产生施工干扰。前后二个标段的施工单位必须共同进行导线的复测,确保相邻施工段导线的闭合,相邻施工段路基的施工应同时进行,且各自进入对方施工范围5米以上,特别注意相邻施工段的施工高通讯管道、绿化工程、路面工程和路基工程分别由不同的施工单位施工,要特别注意协调好他们之间的关系,合理调配,尽力满足各施工单位的需要。监理应及时进行协调,妥善处理双方的矛盾,防止施工受到影响。

8.2.5 协商监理与承包人的关系

尽管施工过程监理与承包人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施工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并按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和监理工作所必需的文件资料。但监理人员要使监理工作中的指示和决定得到承包人的贯彻执行,和承包人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是重要的。所以监理工作中应积极协调双方的关系。

8.2.6 协调设计与施工的关系

当分析或出现设计与施工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报告业主,协调与施工的关系。

8.2.7 总监办与高驻办之间的工作关系

本项目监理的设置是由总监办和高驻办组成两级监理机构;总监办是本项目监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职能是根据总监的指示,下达指令,对总监负责,高驻办是依据总监的授权范围对项目进行全面管理,下级监理组织对上一级监理组织负责,上一级组织对下一级组织具有统一管理、检查、指导、协调和帮助的权力和义务。

高驻办要严格按照总监的授权,严格地、有效地、全面地执行总监授予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如遇到所属授权范围职责不清的事件,应及时向总监办进行了解,以便及时处理,不得无故推诿和延误;高驻办在不属其授权范围内的工作,需送交总监办进行处理的文件、报告等,应在收到通知或文件后及时送交,在转交的同时,应附上对所述事件的原因、过程并提出意见。未经批准的意见,不得通知施工单位;高驻办应严格服从总监办的指令和指示以及有关规定,原则上高驻办要每周向总监办书面或口头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建议等;高驻办必须认真配合总监办组织的对施工单位的任何检查、抽查。总监办有权随时对高驻办所保存的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单、监理日志、检测试验结果用各项工作处理报告等进行检查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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