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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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什么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什么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什么对党的领导干部有问责制,例如通知,告诫和组织调整1、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诫勉。

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3、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4、纪律处分。

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

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三)权责一致、错责相当;(四)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六)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两种:一,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一)检查。

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

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

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二,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一)通报。

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

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

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4种,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如何运用组织处理措施

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如何运用组织处理措施

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如何运用组织处理措施2013-07-23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本文刊登于《中国监察》2013年第13期组织处理的概念组织处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违纪案件过程中,认为被审查人的行为涉嫌违纪,需要采取的涉及职务变动或解除的组织措施;或调查后认定被审查人具有违纪事实,尚需采取的涉及教育警示、身份资格变化、职务变动或解除的组织措施。

对经调查不能认定有违纪事实,但综合考虑后认为不适宜在现岗位工作而予以调整的,不属于组织处理,而应作为正常的干部调整。

无论组织处理的概念如何表述,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均应把握住其核心特征,即组织处理对被审查人政治上、经济上会有负向影响。

据此,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等措施,因不符合上述条件,一般不属于组织处理措施。

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规定的适用于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通报批评,因影响上述人员的绩效补贴(工资)、奖金,可纳入组织处理范畴。

组织处理的种类及适用依据按照适用时机以及发挥的主要作用划分,组织处理可分为以下两种,其中第一种组织处理根据案件调查情况有可能转化为第二种组织处理使用。

第一种组织处理是阶段性的,是为了确保案件调查工作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种办案措施,即性质上属于调查措施。

主要包括停职、调整、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五种。

适用依据主要是党章第三十六条、《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暂停执行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停职检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暂停履行职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暂停履行职责)、《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一条(免职)、《关于维护党的纪律严肃处理党风方面若干突出问题的意见》(免职)、《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免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等。

推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有效衔接

推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有效衔接

推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有效衔接作为一个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是确保组织纪律和秩序的重要环节。

有效的处理和纪律处分对于维护组织的声誉和正常运转至关重要。

然而,许多组织在处理和纪律处分过程中遇到了许多问题,如处理过程繁琐、处分结果不公正等。

本文将探讨如何推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有效衔接,以提高组织管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组织应建立一个明确的处理和纪律处分流程。

该流程应包括从问题的发现和报告,到调查和证据收集,再到处理和纪律处分的各个环节。

每个环节都应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节点,以确保整个过程的顺利进行。

同时,组织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违规行为和相应的处分措施,以保证处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组织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

处理和纪律处分不仅仅是一个组织内部的事务,还需要与人力资源、法务等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作。

通过与相关部门的紧密合作,可以更好地收集证据、分析问题,并给出合理的处分决策。

此外,组织还可以借鉴其他组织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改进和优化自己的处理和纪律处分机制。

组织应注重对处分结果的跟踪和评估。

处理和纪律处分并不是一次性的工作,而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组织应建立一个完善的跟踪和评估机制,对处分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通过定期的回顾和总结,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进行相应的改进和优化。

组织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

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有效衔接离不开员工的理解和支持。

组织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规章制度的认知和遵守意识。

同时,组织还应加强对员工的沟通和引导,帮助他们正确理解和处理问题,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推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有效衔接是组织管理的重要任务。

通过建立明确的处理和纪律处分流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注重对处分结果的跟踪和评估,以及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组织可以提高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效率和公正性,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和组织形象。

只有通过有效的处理和纪律处分,组织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威和声誉,推动组织的健康发展。

什么是组织处理?什么是纪律处分?

什么是组织处理?什么是纪律处分?

什么是组织处理?什么是纪律处
分?
组织处理:指有关人员所犯错误应当承担责任,达不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最低党纪处分,采取组织处理的方式进行处理。

一、干部的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
二、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限期整改、劝退、劝而不退除名。

纪律处分:是党的组织对于违犯党纪的党员,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的轻重,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

一,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答案补充纪律处分只有党纪处分.
二,政纪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扩展资料:
1、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2、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3、组织处理主要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

4、在实际工作中,组织处理还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降职、责
令辞职等,诫勉谈话不属于组织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组织处理百度百科—纪律处分。

知识点总结中国的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知识点总结中国的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知识点总结中国的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中国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是指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员等执行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

这些制度和程序是为了维护党的纪律和国家机关的运转正常,促进廉洁政治和服务群众的目标而设立的。

本文将对中国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进行知识点总结和分析。

一、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是对违反纪律、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党员干部进行的惩罚措施。

处分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和改正党员干部的错误行为,维护党的纪律和形象。

主要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

1. 警告警告是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一种较轻的纪律处分。

公开通报党员干部的错误行为,并给予书面警告,对其进行教育和监督。

2. 严重警告严重警告是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一种较重的纪律处分。

公开通报党员干部的严重错误行为,同时给予严肃警告,并充分教育其纠正错误。

3. 撤销党内职务撤销党内职务是对党员干部严重违纪行为的一种处分措施。

党员干部将被免去其在党内任职的职务,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罚。

4. 留党察看留党察看是对严重违纪党员干部的一种比较严厉的处理措施。

被处以留党察看的党员干部被限制其党内活动、表决权和选举权等,并接受相应的教育和改正。

5. 开除党籍开除党籍是对严重违纪党员干部的最高纪律处分。

被开除党籍的党员干部将被取消其党内身份,丧失党员权利和义务,并接受相应的法律制度的处理。

二、组织处理组织处理是指对党的组织内部管理有关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的一种程序。

主要包括党的组织调整、组织处理决定和组织处理检查等。

1. 党的组织调整党的组织调整是根据需要对党的组织结构进行的一种重要决策。

通过组织调整,可以使党的工作更加协调高效,并适应各种新形势和新任务的需要。

2. 组织处理决定组织处理决定是指对党建工作中涉及人事任免和纪律处分等事项进行决策的过程。

该决定必须符合党的纪律和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据党的章程和党的决策程序进行。

3. 组织处理检查组织处理检查是对组织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一种措施。

2018年各类处分组织处理对应的影响

2018年各类处分组织处理对应的影响

责令辞职 组 织 处 理 免职 12-24
被调整干部按新任职务职级执行相应的工资等待遇。
降职
24
两年内不得提拔
开除
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1.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 2.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 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 1.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 3.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 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 增加薪级工资。 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 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2.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 1.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 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的,不 2.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 3.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 降低退休费待遇。 3.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 4.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 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违纪行为,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处分,未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 (技术等级)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 起,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降低一个 1.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调整退休 按新聘(任)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每降低一个岗位等级相应 费时,按原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 降低两级薪级工资确定,最低降至新聘(任)岗位的起点薪级 级)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 。 行;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 2.无岗位等级可降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降低两级 等级)的,按降低后的职务层次(技术等 确定,最低降至薪级工资1级。 级)确定基本退休费和补贴,今后调整退休 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 3.未明确新聘(任)岗位的,停发工资待遇,暂按本人原岗位 费时,按降低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 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之和的70%计发临时工资,绩效工 准执行。 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明确新聘(任)岗位后,被多减发 4.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 或少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或扣发。 违纪行为,依法应给予开除处分但未判处刑 4.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罚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25%降低 5.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 基本退休费,补贴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 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级)确定。今后调整退休费时,按最低职务 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4.参加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 工人)退休后应当给予处分的待遇处理规定 。 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处理和组织措施的有效运用研究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处理和组织措施的有效运用研究

党建Party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处理和组织措施的有效运用研究文=张美娜 郝钢楼在实践中,对于党员领导干部的组织处理和组织措施的有效运用,到底该如何去做,才能既体现宽严相济的要求,又能发挥震慑作用呢?要实现对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处理和组织措施的有效运用,必须解决组织处理和组织措施运用的基本程序、与纪律处分之间的有效匹配等问题。

党的二十大强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用好问责利器。

这是党中央对发挥纪委监督专责作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最新要求。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有多数形态涉及到组织处理和组织措施。

而在运用“四种形态”时,组织措施的裁定标准、程序以及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不匹配等问题,给监督执纪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惑,导致组织处理和组织措施的作用没有被有效激发出来。

在这样的形势下,研究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处理和组织措施的有效运用,是现实工作的迫切要求,更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下一步的必然走向,对于提升监督合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单位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组织处理、组织措施相关概念辨析何为组织处理?何为组织措施?诫勉谈话是否属于组织处理?要想研究组织处理与组织措施如何进行有效运用,必须首先理清这些概念。

通过对比制度条例,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组织处理的概念包含在组织措施之内。

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以及《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组织处理包括停职(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调整、调整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这6种方式,涉及违纪对象的岗位、职务、荣誉、经济待遇等方面,主要对其直接利益产生影响,一般为违纪情节相对较重时的组织措施,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作出,纪检部门可以根据案件查办实际需要提出建议。

而组织措施的概念显然更为宽泛,除了组织处理的6种方式之外,还包括没有具体违纪情节时的提醒谈话,违纪情节较轻时的谈话提醒、包括有轻微违纪问题但不需要作出党纪处分或者免于党纪处分而进行的诫勉谈话等等。

何谓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

何谓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

何谓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都是执纪监督的重要手段。

党纪处分,是指各级党委和纪检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对违纪对象作出的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这五种处分决定。

其中的党纪轻处分,是指党内警告和严重警告两种处分。

组织处理,根据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中纪发[2008]19号)规定,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

这个文件规定的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三种:停职、调整、免职三种;在实际工作中,组织处理的方式显然并不限于这三种,与岗位、职务调整有关的降职、责令辞职等措施显然也属组织处理方式,与岗位、职务调整无关的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也应视为广义上的组织处理方式。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关系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作为执纪监督的两种不同手段,执行主体、执行条件和程序、惩戒方式都不尽相同。

两者各具优势且可以优势互补,但又不能相互代替。

两者优势互补。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并处,以更好地达到对违纪人员教育惩戒的目的。

给予违纪人员党纪轻处分的,可同时建议党委、政府采取免职、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措施;组织处理也可以单处,以体现宽严相济。

如果违纪情节较轻,只应给予党内轻处分,且有从轻、减轻等情节,仅采取组织处理方式也能达到惩戒目的,也可不再予以党纪立案。

不能相互代替。

组织处理不能替代纪律处分,按照违纪性质和情节轻重,应追究党纪责任的,即使已采取组织处理,仍应予以党纪立案。

比如党员领导干部有赌博行为,情节不是特别严重的,已通过免职措施将其从领导岗位调整下来,不能认为对违纪人员来讲免职比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严重”而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反之亦然,对明文规定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不能以已给予党纪处分为由,而不再作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影响期

组织处理影响期

组织处理1、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

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2、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

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下列三种:(一)停职,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

(二)调整,即调离现工作岗位。

(三)免职,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

以上组织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党组织可以采取组织处理措施:(一)案件检查过程中,认为被调查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的,可予以停职。

(二)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调查党员干部,根据情况可先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的,可予以调整;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予以免职。

根据本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并不得评优评先、给予奖励。

实施组织处理,要切实保障被处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对受到组织处理需要重新安排工作的党员干部,要在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的基础上,及时合理安排岗位,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和待遇。

对受到调整、免职的党员干部,一年后,经组织考察,本人确实认识并已改正了错误,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提拔使用。

关于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综合运用的探索(精简篇)

关于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综合运用的探索(精简篇)

关于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综合运用的探索关于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综合运用的探索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是坚持惩处与保护相结合,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必要手段,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体现,也是发挥党纪政纪惩处作用与党组织自我调整功能的最佳结合点。

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我们在执纪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有的案件查处后,依据有关规定虽然给予了当事人一定的处分,但群众还不满意;有的案件当事人不够处分,社会反应也不好。

如何在案件处理中有效地运用两种手段,仍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课题,丞待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一、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的必要性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是两种不同的案件处理手段,他们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和适用对象,但也有着目的上的一致性。

针对不同的个案,综合运用两种手段,可以更好地使案件处理起到综合效果,达到查处案件的预期目的。

因此,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在实际工作中非常必要。

一是可以使两种手段相辅相承、互为补充。

纪律处分是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对象,按照规定的程序所给予的一种党纪政纪处分。

其中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组织处理主要是指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对一些违反或有嫌疑违反纪律的人,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配之以组织措施或单独采取组织措施的一种案件处理手段,其类型主要包括诫免、调离现工作岗位或工作单位、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使用、劝退除名等。

综合运用两种手段,对一些不能给予纪律处分或给予纪律处分达不到预期效果的,可以配之以组织处理;对一些不好进行组织处理的,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通过两种手段的综合运用,可以使二者相辅相承,互为补充。

二是可以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纪律处分具有规范性、程序性、原则性,必须按条规规定办理。

组织处理具有组织性、主观性、灵活性,可以灵活地应对各种情况。

如何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如何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如何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四种形态”科学回答了“用什么执纪、为什么监督”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对于挺纪在前、执纪必严,以纪律建设推进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丰富实践价值。

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如何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吧。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战略考量,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也是管党治党的精准标尺,是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操作手册,必须准确把握、善加运用。

为此,就要处理好五个关系。

1在监督对象上,要处理好“面向全体”与“突出重点”的关系用纪律管得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也管得了8700万党员这个“最大多数”,才叫全面从严。

过去存在一种倾向,在工作导向上,单纯认为纪委就是办案的,以办大案要案来论英雄,对轻微违纪问题听之任之;在工作重点上,习惯于重惩轻防,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在审查模式上,习惯于贪大求全、吃干榨尽,增加了管理成本和风险隐患,以致形成要么“好同志”、要么“阶下囚”的状况。

实践证明,“四种形态”是非常有效管用、系统科学的监督执纪方式,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

通常状态下,查处干部不是目的,教育挽救干部才是根本。

“四种形态”的每一种形态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都很好地诠释了“严是爱、松是害”的道理。

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就是为了有效阻断违纪进程,以常态化严管干部的方式,做到“防患于未然”、“治病于初发”,做到用纪律的尺子来衡量每一名党员干部的行为,用严管体现厚爱。

2在演变过程上,要处理好“量的积累”与“质的变化”的关系党员干部“破法”,无不始于“破纪”。

党员守住了纪律,就不至于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四种形态”的提出,正是基于对从“小错”到“大错”、从轻微到严重、从违纪到违法这一从量变到质变规律的准确把握,前移监督执纪关口,通过批评教育以“勤浇树”、组织处理以“正歪树”、纪律处分以“治病树”、立案审查以“拔烂树”。

纪律处分 行政处分 党政问责 组织处理

纪律处分 行政处分 党政问责 组织处理

纪律处分行政处分党政问责组织处理一、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一年内不得担任和推荐担任务相当或者高于职务(二)严重警告;一年半内不得担任和推荐担任务相当或者高于职务(三)撤销党内职务;二年内不得担任和推荐担任务相当或者高于职务(四)留党察看;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担任和推荐担任务相当或者高于(五)开除党籍。

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一)警告,半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0 0(二)记过,一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0(三)记大过,一年半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0(四)降级,两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0(五)撤职,两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降级(六)开除。

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三、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1、责令公开道歉2、停职检查3、引咎辞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4、责令辞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5、免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四、组织处理方式:调离岗位:1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1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责令辞职:1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免职:1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降职:000 0 两年内不得提拔.一、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二)严重警告;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半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三)撤销党内职务;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四)留党察看;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配套使用法律纪律和组织处理等多种手段惩治腐败

配套使用法律纪律和组织处理等多种手段惩治腐败
二、 当前 纪 律 手 段 与 组 织 手 段 的 使 用 情 况
罚 规定 。对 错 误性 质 不 同 的各类 违 纪行 为 , 有纪 律 既
纪律 手段 、 织手 段是 适 用 法律 惩治 腐 败 的补 充 处 分 规定 , 有 组 织 处 理 规 定 . 成 了 严 密 的 “ 履 组 也 形 双

部完 整 的惩治腐 败 的法律 。虽然 我 国新 《 法》 贪 理 手段 , 对 于那 些 严 重 违 纪 的 案件 。 织上 在 给予 刑 将 而 组
污贿 赂等 职务 犯罪 单列 出来 , 在《 法 》 也 刑 中体 现 了重 纪律 处分 的 同时 , 还要 辅 以调离 、 问责等组 织处 理 。总 典反 贪 , 有 的条款 含 糊不 清 , 线不 明 , 实 际工 作 之 , 律处 分 和组 织 处理 两 者互 为 补充 , 相互 独 立 。 但 界 在 纪 又
中 , 操作 性不 强 , 可 把握 不 准 , 易形 成执 法 不一 的 尴 在 多 年 的办案 实践 中我们 体 会 到 :一 ) 容 ( 纪律 处 分 和组
尬局 面。同时 , 又易造 成人 为 因素 的扩大化 , 为腐 败 的 织 处理 在案 件检 查工作 中地 位作 用具 有 同一性 。( ) 二
而有法不 依 . 法不 严 。还 有 , 腐败犯 罪 中的对 象过 律处 罚 之 中 , 成一 个 有 机整 体 。 ( ) 执 如 构 三 纪律 处分 和组 于狭窄 、腐 败案 件查 处 力度 弱 等等 。“ 善不 足 以为 织处 理在 处罚 规定 上具 有配 套性 。两者作 为对 违纪行 徒 政 , 法不 足 以 自行 ” 徒 。毕 竟 , 律不 是万 能 的 , 法 法律 管 为 的处罚 手段 , 成 了配 套 、 密 的处 罚链 , 实施 处 构 严 使 不着 的 , 就要 通过 其他 手段 进行 约束 和管理 。 罚 没 有空 白 , 任何 一种 违 纪行 为 都 有相应 的纪 律处 使

关于加强加强对受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同志的总结

关于加强加强对受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同志的总结

关于加强加强对受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受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是对违反党纪党规的党员或干部进行的一种纪律性惩罚和组织调整措施。

加强对受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工作有助于维护党的纪律严明性,提高党员和干部的思想认识水平,强化党的组织纪律和要求。

为加强对受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建立健全制度。

完善党内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相关制度,明确各类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处理程序,形成统一的标准和程序,确保处分决定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2.加强教育宣传。

加强对党纪党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党员和干部的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引导他们自觉遵守党的纪律要求,增强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警惕性。

3.强化监督执纪。

加强党内监督,建立健全举报和调查处理机制,及时查处违纪行为,坚决打击腐败和不正之风,增强纪律处分的震慑力和威慑力。

4.完善组织管理。

加强对党员和干部的组织管理,做到晋升任用必经程序,严格执行人员任免和晋升制度,确保人员选拔的公平公正,防止不适任人员进入干部队伍。

5.加强处分决策的依法性。

依法采取处分措施,确保受处分者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分,遵循法定程序,确
保处分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总之,加强对受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工作,既要始终坚持党的纪律和规矩,严肃追究违规者的责任,也要做好教育引导,帮助处分对象转变思想,回归正确的道路。

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并保持党员和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有什么区别

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有什么区别

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有什么区别
作为党纪政纪处分的延伸,⽆论纪检监察新⼈还是社会公众对⼀些处分肯定还有盲点,⼤家可以看下有什么区别。

【区别】
1.党的纪律处分,是指党的组织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按照党内法规有关规定所作出的纪律处罚。

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5种。

2.组织处理是指各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具有从轻条件,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但⼜需要进⾏适当处理的党组织或党员⼲部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分为通报批评、解聘、辞退、调整岗位、免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名誉称号和其他组织处理8种。

3.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在反腐败⼯作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

两者都有利于提⾼党员⼲部的觉悟,增强纪律观念;有利于维护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和⼲部队伍;有利于依纪依法执纪办案,提⾼规范化、法制化⽔平;有利于提⾼党的执政能⼒,保证党的路线、⽅针和政策的贯彻执⾏;有利于维护改⾰、发展、稳定的⼤局,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

两者是辩证统⼀的关系,相互作⽤,相互影响,相互促进。

【点评】
⽬前,对违纪违法的党员⼲部除了纪律处分外,⼀般会带着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对党员⼲部的影响更直接,⽐如免职后待遇基本没下降⼀⼤截。

辞退,基本告别了体制内。

调整岗位,从北边调到南边,远离家庭。

⽅正违纪违法的代价通过纪律处分,让你的政治待遇降低。

通过组织处理,来降低你⽣活或⼯作待遇。

党和国家,对任何违规违纪违法的⼈员,绝对是越来越严格,绝不姑息。

如有问题,可留⾔探讨。

最新-当前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手段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精品

最新-当前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手段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精品

当前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手段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加大对违法违纪干部的惩处力度,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体现,是从严执纪、发挥党规党纪惩处作用与发挥党组织自我调整功能的最佳结合点,也是惩处与保护相结合,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必要手段。

胡锦涛总书记和吴官正同志在中纪委五次全会上对这一问题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具体部署。

多年来,各地在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实践,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从目前情况看,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和规范的问题。

一是两种手段运用比例失调,组织处理较少。

从党员干部队伍的现状看,受组织处理的人数不应太少,尤其是受纪律处分与受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比例不应太悬殊。

但从抽样调查情况下,各地在查办案件中,给予纪律处分的较多,兼以组织处理的较少,少的不足纪律处分的%,多的也不超过%。

组织处理比例过少,致使惩处的维度不够,减弱了惩处的力度。

二是主观认识有误区,存在重纪律处分轻组织处理现象。

存在习惯于纪律处分、不习惯于组织处理现象。

有的认为干部存在的问题不严重,构不成违纪或违纪较轻,存在保护干部心理,不想进行组织处理;有的认为组织处理比一般的纪律处分更“严重”,牵扯面(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大,处理有难度,不愿进行组织处理;有的由于组织处理的牵头部门和责任人不清楚,对组织处理又缺少硬性要求,提出组织处理抹不开情面,怕得罪人,怕留后遗症,不敢进行组织处理;有的感到处理依据不充分,实施组织处理程序、形式、标准不好把握,不便进行组织处理。

三是机构不明确,且机构间缺少沟通协调,使组织处理工作不能顺利开展。

对干部尤其是违纪干部进行组织处理,涉及多个机构,目前在处理操作上,尤其是组织处理提出环节没有明确由哪个机构负责。

因此,有的案件尤其是一复杂案件,由于调查核实时间较长,又受案情保密等因素影响,执纪执法机关与组织部门之间缺少沟通,造成组织处理提出不主动、沟通不及时、协调不到位、效果不够好。

处分名词解释

处分名词解释

处分名词解释处分是根据违反法律、法规、组织规章制度或者道德规范等行为,对违规者进行的惩罚措施。

处分是一种行政手段,通常由相关机构(如政府、组织、公司等)根据其行为规范和管理制度对违规者进行的惩罚措施。

处分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惩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处分可以分为个人处分和组织处分两种形式。

个人处分是指对违规行为相关个人进行的惩罚措施,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罚款、拘留、刑事处罚等。

这些措施根据严重程度和危害程度,由相关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决定和执行。

组织处分则是针对违反规章制度的组织进行的处罚措施,如摘牌、吊销执照、解散、合并等。

这样的处分措施旨在惩罚违规组织,制止不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

处分的依据通常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组织规定等。

处分程序一般包括:调查、审理、决定、执行等环节。

依法依规进行处分,既保障了违规者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处分的目的是为了警示他人,防止类似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通过对违规者实施处分,可以起到威慑作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加强社会规范的约束力。

然而,处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例如,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滥用职权、别有用心、徇私舞弊等问题,导致处分不公正。

此外,由于处分的力度和方式不同,往往会引起社会舆论的辩论,甚至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

综上所述,处分是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的一种惩罚措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通过明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依法依规进行处分,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提高社会规范意识,实现社会公正和公平。

同时,也需要保证处分的公正性,避免滥用职权和权力,以确保处分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四种形态的组织处理

四种形态的组织处理

四种形态的组织处理下面关于四种形态的组织处理内容是由pincai小编收集整理的,大家可尽情浏览借鉴,希望能帮到大家。

015年的最后一天,浙江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发布消息:台州市委原书记吴蔚荣涉嫌违纪被调查。

他是浙江省2015年查处的第19名厅级干部。

这显示了浙江省纪委对腐败现象绝不姑息、对腐败分子绝不手软的坚定决心。

据了解,2015年,浙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对极极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腐败问题的查处力度。

省纪委严肃查处了嘉兴市委原常委、公安局局长李浩,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原副书记、副主任洪航勇等一批“厅官”。

浙江坚持纪挺法前、纪法分开、从严执纪,将监督执纪工作重点放在查处违反“六项纪律”上,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问题线索展开重点调查。

“无论是党组织还是党员个人,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党员,凡被发现存在问题线索必严格审查,查实违规违纪问题必严肃处理,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浙江省纪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是省纪检监察机关立下的“军令状”,去年一年,浙江共给予6709人党纪重处分和作出重大职务调整,698人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治病树、拔烂树,对腐败现象形成了有效遏制。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是全省374万余名党员,而不只是少数领导干部。

”浙江省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治病是为了救人,党纪处分的目的不是要打垮一个党员,而是把他拉回到正确的轨道上。

对此,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维护整片森林。

“有心人不难发现,最近,浙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检查室’均已改为‘纪检监察室’,并将‘案件线索’规范称为‘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

这意味着纪检监察机关在收到问题线索后,不再像过去一样,仅立案调查情节严重、符合移送司法标准的问题,而是违纪必究。

”浙江省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从注重“查违法”转向与全面“盯违纪”并重,从着力查大案要案转向与抓早抓小并重,从事后查处转向与常态监督并重,从管少数人转向与管多数人并重,浙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突出执纪特色,用创新思维引领浙江正风反腐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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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有什么区别
znvgt 11级分类:法律被浏览4887次 201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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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纪律处分,是指党的组织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按照党内法规有关规定所作出的纪律处罚。

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5种。

组织处理是指各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具有从轻条件,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但又需要进行适当处理的党组织或党员干部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分为通报批评、解聘、辞退、调整岗位、免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名誉称号和其他组织处理8种。

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在反腐败工作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两者都有利于提高党员干部的觉悟,增强纪律观念;有利于维护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和干部队伍;有利于依纪依法执纪办案,提高规范化、法制化水平;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有利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

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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