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香港)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审查委员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 提高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 保证提名委员会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联交所上市规则》”)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和人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聘任的执行委员会委员、财务负责人、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监管机关认定的或经董事会决议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每年度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在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召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也可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二章提名委员会的组成第五条提名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应超过二分之一。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的组成成员由董事会决定。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主席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由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选举产生。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非执行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提名委员会职责第九条根据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提名委员会主要具有下列职责:(一)定期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 并就任何拟作出的变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对其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挑选并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四)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五)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及总经理)继任计划的有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六)就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或建议向董事会汇报, 除非受到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汇报;及(七)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Chapter One: 委员会职责1.1 定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澄清其职责和范围1.2 确定委员会成员资格和任期1.3 确定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权限和职责界限Chapter Two: 委员会运作2.1 定期召开议事会议并记录会议纪要2.2 建立候选人提名程序并维护候选人名单2.3 审核候选人资质、背景、能力和经验等相关信息2.4 确保提名程序公平、透明和公开Chapter Three: 委员会执行3.1 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评估和筛选3.2 提供有关候选人的报告和推荐给董事会3.3 对候选人被董事会选中后的条件和要求进行跟踪和监督3.4 定期向董事会提供有关提名委员会工作和成果的报告和建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委员会,其职责范围涉及到公司的管理层人员的提名和任命,这对公司的运营和业务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因此,在委员会的职责方面需要明确具体的规定。
首先,委员会需要定义它的职责和范围,以便在进行决策时能够准确把握职能。
其次,委员会需要制定规定委员会成员资格和任期,以确保有资格和专业的人员担任委员会成员,并保证委员会的稳定运作。
最后,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权限和职责界限需要明确,以避免出现决策重复或发生不必要的争执。
此外,委员会还应该定期评估和修改其职责范围、成员资格以及委员会与其他机构的关系,以确保其能够根据公司的需要进行升级和改进,并适应公司业务发展的变化。
综上所述,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职责非常重要,需要明确规定。
只要委员会成员始终站在公司的整体利益出发,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委员会运作将能够在公司的高质量管理和良好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运作是其工作中最重要且最具挑战性的部分。
本章会讨论委员会如何建立候选人提名程序,并维护候选人名单,以及审查候选人资格、背景、能力和经验等相关信息,以确保提名程序公平、透明和公开。
首先,委员会需要建立一个候选人提名程序,该程序应包括提名申请、资格审查和候选人评估等步骤。
银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xx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xxxx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设立了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为充分发挥委员会的作用,确保委员会工作的准确性、有效性和科学性,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委员会构成及职责第二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本行独立董事担任。
委员会成员由人事教育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委员会的协调机构设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安排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起草向董事会的报告等。
第四条委员会的职责:(一)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
(二)按照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进行初审,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了解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群众基础及领导的管理能力,对是否胜任某一职位做出基础评价,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章委员会会议制度第五条按照董事会的要求,委员会会议在拟选任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专题会议之前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若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由主任委员指定其他委员代为主持。
第六条会议应认真对拟选任人员的基本情况、工作业绩及经营管理能力和领导能力以及诚信勤勉情况进行公正评价,并对照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进行认真审查,对拟选任人员形成是否选任的初步意见。
第七条实行一人一票的记名表决制度,对拟选任人员需经3/4的委员表决同意。
第八条委员会会议要形成会议记录,认真记载议事过程和表决结果。
会议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姓名;2、出席会议人员;3、会议的主要内容;4、委员的发言要点;5、表决方式及结果(表决结果要载明赞成、反对和弃权的票数)。
第九条委员会记录经各委员和记录人员签字后提交董事会研究决定。
[三会管理]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版)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的选择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具体职责:(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人员的人选;(四)对董事、总经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有权在认为必要时行使董事会赋予的任一职权。
提名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决定委托中介机构协助寻找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上述中介机构聘用期限及费用由委员会决定,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0200518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作者提示:本制度适合上市公司、大型集团企业、中小公司,使用时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非上市公司,删除与证券交易所等上市要求相关条款内容即可。
XXXXXX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XXXX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负责建议推荐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为使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议事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议事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在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议事规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七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置信电气: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与履职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至少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三)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职责及议事规则
1 总则 1.1 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证监发[200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选择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门机构。
1.2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1.3 提名委员会负责研究董事、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寻找合格的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管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1.4 本规则所称高管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人员组成2.1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2.2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2.3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在担任提名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中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XXXX XXXX Q /X K H B 股份有限公司Q/XKHB 20410-2018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XXXX责。
2.4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2.4.1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2.4.2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2.4.3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2.4.4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2.4.5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部分,其职责是对公司董事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评估和提名,并确保他们具备适当的资格和经验来担任公司领导角色。
为了更好地履行其职责,董事会提名委员会需要遵循一些工作细则。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细则:1. 组成人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一个董事应被任命为委员会主席,以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委员会主席应该有足够的经验和知识来领导委员会的工作。
2. 独立性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成员应该是独立的,不应该与公司存在任何利益冲突。
这样可以确保委员会成员不受外部利益的影响,从而更公正地履行其职责。
3. 会议召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该按照规定定期召开会议,并确保会议记录完整和准确。
会议记录应包括召开日期、出席人员、讨论内容、决定结果和行动项等信息。
4. 提名程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该确定适当的程序来提名公司董事、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
提名程序应包括招聘、评估、面试、甄选和候选人评估等。
5. 评估标准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确保候选人具有适当的经验、技能和背景,以担任公司的领导角色。
评估标准应基于公司的战略目标和业务需求。
6. 公开透明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工作应该在透明和公开的情况下进行。
委员会应向董事会和公司股东报告其工作,并确保候选人的甄选和评估过程公平和透明。
7. 风险管理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识别并管理招聘和任命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委员会应该确保候选人的选拔和评估过程符合法律、监管和公司治理要求。
8. 持续绩效评估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通过持续评估来确保公司董事、董事长和高管团队的绩效。
评估过程应涵盖董事、董事长和高管团队的能力、经验、业绩和业务领导力等方面。
以上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一些工作细则,这些细则有助于委员会更好地履行其职责,确保公司的领导层具有适当的资格和经验,有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增长。
集团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集团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规范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等工作,提高董事会决策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国资监管要求,按照《** (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授权,研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标准、程序和方法;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拟聘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并向董事会提出选聘建议等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建议。
第三条本规则所指高级管理人员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董事会研究决定聘任的人员。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四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研究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标准、程序、方法及管理制度,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物色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审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条件,向董事会提名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三)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背景调查、政治审查和德才表现考察,向董事会提出选聘建议;(四)对试用期满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并向董事会提出考察意见;(五)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向董事会提出高级管理人员续聘或解聘的建议;(六)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具体研究讨论事项通过《**(集团)公司法人治理主体“1+3”权责表》予以明确,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人员组成和办事机构第五条提名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应占多数,设主任委员1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董事的专业特长进行提名,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具备符合履职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委员会的组成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经董事会通过可以连任。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其委员会成员资格自动丧失。
如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提名委员会人数不足3人时,应补足委员人数。
第五条公司党群工作部、综合管理部作为提名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的支持部门。
第三章委员会职责第六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研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和方法,及总经理继任计划;(二)向董事会提名总经理人选并进行考察,对总经理提出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法律顾问人选进行考察;(S)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二)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S)定期或按照董事会的安排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在必要的情况下,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委员会会议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委员会定期会议由主任委员结合董事会定期会议计划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主任委员应在7日内召开临时会议:(一)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二)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S)2名委员提议时。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09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负责研究公司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及方法,提交董事会审议讨论。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第四条提名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成员中外部董事应占多数。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其委员会成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九条发生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的情形,导致提名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人数时,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增选成员。
第三章委员会职责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主要职权:(1)研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及方法,向董事会提出建议;(2)对董事长提出的董事会秘书人选、总经理提出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人选进行考察,向董事会提出考察意见;(3)对试用期满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并向董事会提出考察意见;(4)对派出至占公司资产总额50%以上的钢铁主业重要子公司的董事、监事人选进行考察,向董事会提出考察意见;(5)在国内外人才市场以及公司内部搜寻待聘职务人选;(6)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AA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AA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AA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设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人员选择并提出建议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构成第四条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提名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向委员会提交议案。
国有企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国有企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负责推荐董事会成员的委员会。
其议事规则的制定对于保障委员会的顺利运作和有效推荐人选至关重要。
以下是我对于国有企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建议:一、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主持公正,遵守纪律。
任何人不能违反法律法规,有偏见和个人私心,违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程序,影响委员会公正、公开、公正的评选。
二、委员会秘书长应当负责有效组织、指导和监督委员会会议的开展。
该委员会的秘书长应当符合聘任条件,并受到董事会的委任。
三、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
召开会议应当依照规章制度提前通知所有委员,通知时间应当确定为委员会成员大多数能够参加的时间。
四、委员会应当由委员表决方式进行投票,并由委员会秘书长进行计票。
表决时应当以出席委员的多数数或委员会规章制度的规定为标准。
五、提名候选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国有企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的候选人应具备与被提名职位的重要级别、性质、类型、特点等相关的能力、经验、知识和潜质。
并应根据人才的专业特长和个人素质公正推荐优秀人才。
六、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真实、准确。
记录应当包括:委员会成员名单,所讨论的议题、表决结果,委员会秘书长的主持情况等重要方面。
七、委员会秘书长应当对会议记录尽快编制审定,并及时向董事会各成员通报委员会的决定结果。
委员会秘书长还应注意保障保密工作,并尽快向决定人和被提名志愿者通知提名结果。
总之,国有企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制定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的规章制度,合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到规范运作,保证公正、公开、公正的评选,以提高提名委员会的综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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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利,规范工作流程,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成员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其他公司领导等;“员工”指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以下职务人员。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第四条委员会3-5人,成员由董事会审议决定,成员全部由公司外部董事组成。
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第六条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委员会职权第七条委员会主要职权包括:(一)研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标准、选聘程序和方法,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评价和组织考察,并向董事会提出聘任或解聘的建议;(三)组织拟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管理制度;(四)组织拟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绩效方案;(五)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组织绩效考核,提出考核建议;(六)对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提出考核结算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七)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委员会会议第八条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
根据议题内容,会议可采取多种方式召开,如现场会议、书面传签等。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议:(一)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二)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三)二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九条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各成员并将相关资料送达委员。
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2日以前通知各成员并将相关资料送达委员。
第十条委员会会议的通知和会务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综合管理部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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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拟任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立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换届后,连任董事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xx公司董事会
2007 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