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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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指标解释

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指标解释

按照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为更好的完成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监测工作,便于各单位对监测数据的理解和对监测指标计算公式的运用,提高填报数据质量,对监测指标及计算公式做以下解释:一、指标解释(一) 《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发展监测表》1、向医院拨付的改革启动(津贴)资金:各级财政向医院每年度拨付改革资金情况,城市公立医院拨付项目为改革津贴资金。

县级公立医院拨付项目为中央和省级改革启动资金。

按实际拨付给医院的金额,年内时点数。

2、本级政府落实办医责任的各项津贴总额:各级政府财政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向其所属各类参预改革的公立医院,投入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材培养等项目,所投入的各项津贴资金,按实际拨付给医院的金额,年内时点数。

3、政府核定的药品实际价差:是指医院因取销药品加成所减少的实际收入,按照政府、财政等部门核定的数据填报,该数据作为政府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财政补偿的依据。

4、县级财政补偿占药品实际价差的比例:是指医院取销药品加成后,根据政府核定的药品实际价差 (因取销药品加成所减少的实际收入),测算的本级财政补偿金额所占药品实际价差的比例。

原则上补偿要达到 10%以上。

5、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占药品实际价差的比例:是指医院取销药品加成后,根据政府核定的药品实际价差,测算的通过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所获得的增收部份金额,所占药品实际价差的比例。

原则上调整价格补偿要达到取销药品加成的 80%。

6、县域内就诊率:按照提升服务能力,加强政策引导,强化约束激励,建立转诊通道,构建协作机制,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

实现小病就医在基层、大病就医不出县。

县域内就诊率达到 90%。

(二) 《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政策落实监测表》1、改革启动(津贴)资金到位:医院收到各级财政每年度拨付改革资金情况,城市公立医院拨付项目为改革津贴资金。

县级公立医院拨付项目为中央和省级改革启动资金。

全国中医医院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标准(试行)-

全国中医医院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标准(试行)-

全国中医医院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标准(试行)正文:---------------------------------------------------------------------------------------------------------------------------------------------------- 全国中医医院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标准(试行)(1986年4月5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为了贯彻中央书记处关于“要把中医和西医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的指示。

坚持中医特色的办院方向,合理配备人员,提高医疗护理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医医院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中医医院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标准(试行)》。

本编制适用于各级中医医院、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和中医科研单位附属医院。

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和独立门诊部及综合医院中医科的编制,可参照本编制执行。

一、机构设置中医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

行政体制按照减少层次、精干有力,发挥效能的原则,实行院、科两级制。

业务科室应按照中医特点、医院规模、实际需要和业务发展情况设置。

表1:100张床中医医院机构设置表|-内科|-外科(皮肤、骨伤、痔瘘)|-妇科-计划生育指导室院长---|-儿科||-针灸科||-药剂科||-检验、放射科||-预防保健科|||-院办公室|-医务科|-总务科表2:300张床中医医院机构设置表|-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针灸科|-痔瘘科|-皮肤科院|-骨伤科------|-眼科长|||-耳鼻喉科|-门诊临床医技各科院||-按摩科|-门诊部-|-急诊室办||-药剂科||-处置室(注射、治疗)公||-功能检查科||-挂号室||-检验科|-护理部-供应室||-放射科|-医务科-|-病案、统计室||-预防保健科||-图书室、出入院处||-----||--------||接诊室|-财务科--收费室|-人保科|-总务科|-器材科注:(1)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院业务和行政工作。

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

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

【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颁布部门】卫生部【颁布日期】1978年12月02日【实施日期】1978年12月02日【正文】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为了加强医院组织建设,合理配备人员,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使医院工作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根据卫生工作的四大方针、平战结和的原则和精简节约的精神,制定《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

此组织编制原则适用于城市综合医院、医学院校的综合性附属医院和县医院。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此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所属医院的具体编制。

定编后,超编的要精简;对于缺额,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根据人员来源和经费增加之可能,逐年补充。

专科医院和独立门诊的编制,各省、市、自治区可参照此组织编制原则另行制定。

一、基本任务医院的基本任务是坚持无产阶级政治统帅,以医疗为中心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和承担地方、工矿的卫生预防工作、组织医疗队下农村;进行中西医药科学研究和培养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工作;对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在担负上述基本任务的同时,要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完成,并担当一定的诊疗技术指导和解决疑难病症的任务。

二、机构设置医院实行党委(总支、支部)领导下的院长分工负责制。

行政体制应按照减少层次、精干有力、发挥效能的原则,实行两级制。

业务科室的设置,应按照医院的规模、实际需要和医学发展情况确定。

五百床位的医院机构设置可参照表一。

注:(1)在院党委(总支、支部)领导下,院长负责全院的业务和行政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分别负责人事、医疗、护理、门诊和总务工作。

(2)三百至五百床位的医院设院办公室,人事、医务、总务科,护理部;三百床位以下的医院设院办公室,医务、总务科(组),人事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

(3)院办公室是院长的办事机构,主任可由一名副院长兼任,配秘书、干事。

人事、医务、总务科(组),护理部,门诊部都设正、副主任,正主任可由一名副院长兼任。

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20号)

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20号)

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试点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卫生部和相关部门报告。

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卫生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指导各地切实做好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指导意见。

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提高公立医院运行效率,努力让群众看好病。

按照“适度规模、优化结构、合理布局、提高质量、持续发展”的要求,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统筹配置城乡之间和区域之间医疗资源,促进公立医院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切实缓解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

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坚持公立医院的主导地位,鼓励多元化办医,推动不同所有制和经营性质医院协调发展;坚持发展、改革和管理相结合,完善服务体系,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坚持总体设计,有序推进,重点突破,系统总结;坚持中央确定改革方向和原则,立足我国国情,鼓励地方解放思想,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创新。

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二、试点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实施步骤(三)总体目标。

构建公益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公立医院服务体系,探索建立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形成比较科学规范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加强公立医院内部管理,促使公立医院切实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医院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标准

医院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标准

医院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标准(草)(2013年11月修订)根据卫生部发《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78)卫医字第1689号}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市卫生局关于下发《市、区县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的通知{编办(1990)第034号、(90)卫人字第480号};卫生部关于下发《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9版)》的通知。

一、医院人员配置1、管理人员占医院编制人员总数的8-10%;(我院目前实际2%)2、专业技术人员占医院编制人员总数的80-85%(我院目前实际86%);3、工勤人员占医院编制人员总数的5-10%。

(我院目前实际7%)二、专业技术人员配置1、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95%,其中医生占25%,护士占50%,药剂人员占8%,检验人员占4.6%,放射技术人员占4.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包括理疗、病理、麻醉、营养等)占8%;2、医生:护士=1:23、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5%。

三、医院临床科室人员数量根据工作量、床位配比计算(一)医师1、病房医师(1)普通病床:医师=1:0.2(2)特殊床位(ICU):医师=1:0.8 (管理年1:0.8-1)(3)普通病房各级医师数:床位:住院医师= 1:0.1主治医师:住院医师= 1:2付主任医师:主治医师= 1:2 (自定)主任医师:付主任医师= 1:1 (自定)(4)婴儿床:医生= 20:1 (90年)(5)手术床:医师= 1:1-1.5(6)手术科室的手术医师:日平均手术例数= 1:1 (自定)2、门诊医师:(1)医师:病人=1:48 (1医师接诊6人/小时)口腔医师:病人=1:16 (1医师接诊2人/小时)(医生接诊病人量平均6人/小时;其中外科、皮肤科7人/小时;妇产科、眼科、耳鼻喉科、传染病科、TB平均6人/小时;内科、小儿科、中医科5人/小时,口腔科3人/小时。

综合医院床位:门诊量 = 1:3,不符合1:3时,每增减门诊量100人次,增减医师5~7人。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的通知-鲁编办发[2014]3号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的通知-鲁编办发[2014]3号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的通知(鲁编办发〔2014〕3号)各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部门(单位),省属经济组织,有关国有企业:现将《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1月3日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事业单位章程建设工作,促进事业单位依法规范运行,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等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章程的制定(修订)、审核、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章程是事业单位为确保实现社会公益目标,依法制定的关于本单位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

第四条章程制定应当遵循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章程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章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

第二章内容第六条事业单位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类型、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和举办单位;(二)宗旨和业务范围;(三)组织机构;(四)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五)信息公开;(六)修改程序;(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建议;(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章程载明的单位名称、住所、类型、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和举办单位等应当与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准或预核准的法人登记管理事项一致。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

SDPR-2012-0610001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卫生厅文件山东省财政厅鲁编办发〔2012〕2号各市编办、卫生局、财政局:现将《山东省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山东省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有效配置卫生人力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立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以下简称公立医院),不包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

二、原则及要求(一)坚持适应形势、与时俱进的原则,保证公立医院的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符合中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及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的要求。

(二)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机构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既保证基本需要,又保持适度规模。

(三)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层次公立医院的特点,实行总量控制、行业监管与自主调控相结合,提高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配备(一)内设机构。

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临床医技机构、后勤服务机构。

综合管理机构。

一级综合医院控制在8个左右,中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控制在5个左右;二级综合医院控制在12个左右,中医院控制在9个左右,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控制在7个左右;三级综合医院控制在17个左右,中医院控制在15个左右,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控制在12个左右。

临床医技机构。

由公立医院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同意后设置。

后勤服务机构。

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并逐步实行社会化。

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

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

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发布《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的通知(78)卫医字第1689号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局,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医研究院、北京医院,各直属医学院校:为了加强医院组织建设,合理配备人员,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使医院工作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我部委托黑龙江、江苏、陕西、新疆四省、区卫生局,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并在全国医政处长座谈会上讨论修订,经国家计委和国家劳动总局会签上报,国务院已于十二月二日正式批准。

现发给你们,请在县以上综合医院试行。

在试行过程中,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贯彻“精兵简政”,挖掘潜力,提高工作效率的精神。

按照新的编制,超编的要精简;编制不满的从大学、中专毕业生中逐年补充,急需的护理员、卫生员、配餐员由劳动部门逐年安排解决。

在职医院人员的调整,由卫生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办理。

补充调整医院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不准拉关系,走后门,安插人员。

一九五六年国务院编制工资委员会和我部联合发布的《医院、门诊部组织编制原则(草案)》同时废止。

《全国医院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和《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试行草案》与此有抵触者,按这个新编制执行。

附: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六日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为了加强医院组织建设,合理配备人员,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使医院工作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根据卫生工作的四大方针、平战结和的原则和精简节约的精神,制定《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

此组织编制原则适用于城市综合医院、医学院校的综合性附属医院和县医院。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此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所属医院的具体编制。

定编后,超编的要精简;对于缺额,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根据人员来源和经费增加之可能,逐年补充。

专科医院和独立门诊的编制,各省、市、自治区可参照此组织编制原则另行制定。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纲要》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纲要》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6.28•【字号】鲁卫医发[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纲要》的通知(鲁卫医发〔2010〕7号)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山东省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纲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卫生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立医院运行机制改革,更好地保障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方便群众就医,现提出指导纲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关于公立医院改革的部署要求,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需求的实际出发,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坚持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推进公立医院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公立医院运行效率,形成比较科学规范、充满生机活力的公立医院运行机制,为推进卫生改革和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2、总体目标。

到2011年底,结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全省公立医院选择确定重点项目,积极探索,创新体制,激活机制,增强活力,提高效率,建立政事职责分开,政府依法监管,公立医院规范运营,医疗质量与服务持续改进,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内部运行机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省编委对省卫生计生委“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3日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挂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划转、取消、下放的职责。

1.将省属公立医院发展规划和管理职责、推进全省公立医院改革职责划入省医改办(省医管办)。

2.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承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省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2.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强化对医疗卫生、公共卫生等领域的事中事后监管。

3.加强卫生计生领域人才队伍建设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规划,依法制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推进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

(二)负责制定全省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传染病防治及监督管理工作。

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综合防控与干预,制定全省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山东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适用范围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血液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模、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将其分为A、B、C、D四类。

其中:“A”类为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分为省(A1)、市(A2)、县(A3)、乡(A4)四个层级;“B”类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为省(B1)、市(B2)、县(B3)三个层级;“C”类为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血液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分为省(C1)、市(C2)、县(C3)三个层级;“D”类为疗养、康复、卫生保健服务等医疗卫生机构:分为省(D1)、市(D2)、县(D3)、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D4)四个层级;提供计划生育等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参照“D”类执行。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卫生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

卫生事业单位现有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包括:1.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2.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3.初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和医(药、护、技)士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山东省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山东省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山东省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有效配置卫生人力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立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以下简称公立医院),不包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

二、总体要求公立医院的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要符合中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及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的要求;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既保证基本需要,又保持适度规模;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层次公立医院的特点,实行总量控制、行业监管与自主调控相结合,提高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配备(一)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分为党政管理机构、临床医技机构、后勤服务机构。

党政管理机构。

一级综合医院控制在8个左右,中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控制在5个左右;二级综合医院控制在13个左右,中医院控制在10个左右,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控制在7个左右;三级综合医院控制在20个左右,中医院控制在18个左右,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控制在15个左右临床医技机构。

由公立医院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后勤服务机构。

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并逐步实行社会化。

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二)院级领导职数。

一级医院3-4名;二级医院4-5名;三级医院6-7名。

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2-3名,其中临床医技机构的领导必须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的领导,按有关规定配备。

四、人员编制公立医院编制包括党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其数量根据公立医院的等级层次和类型特点、床位数、门诊量等核定。

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

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

【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颁布部门】卫生部【颁布日期】1978年12月02日【实施日期】1978年12月02日【正文】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为了加强医院组织建设,合理配备人员,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使医院工作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根据卫生工作的四大方针、平战结和的原则和精简节约的精神,制定《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

此组织编制原则适用于城市综合医院、医学院校的综合性附属医院和县医院。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此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所属医院的具体编制。

定编后,超编的要精简;对于缺额,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根据人员来源和经费增加之可能,逐年补充。

专科医院和独立门诊的编制,各省、市、自治区可参照此组织编制原则另行制定。

一、基本任务医院的基本任务是坚持无产阶级政治统帅,以医疗为中心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和承担地方、工矿的卫生预防工作、组织医疗队下农村;进行中西医药科学研究和培养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工作;对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在担负上述基本任务的同时,要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完成,并担当一定的诊疗技术指导和解决疑难病症的任务。

二、机构设置医院实行党委(总支、支部)领导下的院长分工负责制。

行政体制应按照减少层次、精干有力、发挥效能的原则,实行两级制。

业务科室的设置,应按照医院的规模、实际需要和医学发展情况确定。

五百床位的医院机构设置可参照表一。

注:(1)在院党委(总支、支部)领导下,院长负责全院的业务和行政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分别负责人事、医疗、护理、门诊和总务工作。

(2)三百至五百床位的医院设院办公室,人事、医务、总务科,护理部;三百床位以下的医院设院办公室,医务、总务科(组),人事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

(3)院办公室是院长的办事机构,主任可由一名副院长兼任,配秘书、干事。

人事、医务、总务科(组),护理部,门诊部都设正、副主任,正主任可由一名副院长兼任。

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业经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代) 韩寓群二00三年二月十日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纳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坚持政事分开和精简、效能、节约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分类管理。

第五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负责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机构编制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并接受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第六条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有明确的职责任务;(二)有明确的举办主体;(三)有合法、稳定的资金来源;(四)有必要的工作场所;(五)有资质要求的,应先取得相应资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事业单位,由其举办主体按照管理权限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法律法规依据、必要性及发展规划;(二)机构名称、类型、职责任务、基本规模、经费来源、内设机构、岗位设置和编制数额、领导职位设置及职数。

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 事
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 。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分为公益一 类 、公益二类和公益三类 。面 向社会提供
公益服务 的公立医院 、科研院所等事业单
山东 省人 民政 府公 报 2 0 1 6年第 3 4 期 2
单位逐步取消行政级别 ,不再明确机构规
的确定 或者调整 ; ( 三)事 业单 位 机构 名 称 、类 型 、机
费来源 ,按照 以事定 费的原则确定并予 以 动态调整 。
构规格 、职责任务 以及 内设机构 的确定或
者调整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的经费来源 为财政 事业单位 的设立 ,应 当符合
拨款 ,由财政提供相应经费保 障 ;公益二
( 二 )有 明确 的举 办主体 ;
( 三)有 合法 、稳定 的经费来 源 ;
( 四)有必要 的工作 场所 ; ( 五)有资质要 求 的 ,应 当先 取 得相 应 资质 ; ( 六)国家和省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准确 ,与其 承担 的职责任务相一致 ,一般
称 院 、校 、所 、 台 、站 、馆 、社 、 中 心 等 ,可以按 照规定冠地域名称或者举 办主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3 0 5号
《 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 已经 2 o 1 6 年 l 1 月 2日省政府第 9 1 次常务会
议通 过 ,现予公 布 , 自 2 0 1 7 年 1 月 1日起施行 。


郭树清
2 o 1 6年 1 1 月2 3 E t
第四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 当

第六条
县级 以上机构编制部 门应 当

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

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

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颁布部门】卫生部【颁布日期】1978年12月02日【实施日期】1978年12月02日【正文】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为了加强医院组织建设,合理配备人员,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使医院工作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根据卫生工作的四大方针、平战结和的原则和精简节约的精神,制定《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

此组织编制原则适用于城市综合医院、医学院校的综合性附属医院和县医院。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此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所属医院的具体编制。

定编后,超编的要精简;对于缺额,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根据人员来源和经费增加之可能,逐年补充。

专科医院和独立门诊的编制,各省、市、自治区可参照此组织编制原则另行制定。

一、基本任务医院的基本任务是坚持无产阶级政治统帅,以医疗为中心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和承担地方、工矿的卫生预防工作、组织医疗队下农村;进行中西医药科学研究和培养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工作;对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在担负上述基本任务的同时,要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完成,并担当一定的诊疗技术指导和解决疑难病症的任务。

二、机构设置医院实行党委(总支、支部)领导下的院长分工负责制。

行政体制应按照减少层次、精干有力、发挥效能的原则,实行两级制。

业务科室的设置,应按照医院的规模、实际需要和医学发展情况确定。

五百床位的医院机构设置可参照表一。

注:(1)在院党委(总支、支部)领导下,院长负责全院的业务和行政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分别负责人事、医疗、护理、门诊和总务工作。

(2)三百至五百床位的医院设院办公室,人事、医务、总务科,护理部;三百床位以下的医院设院办公室,医务、总务科(组),人事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

(3)院办公室是院长的办事机构,主任可由一名副院长兼任,配秘书、干事。

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

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

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公立医院作为国家医疗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重要的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保障职责。

为了规范和优化公立医院的机构编制,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制定了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以确保医院的合理组织结构和科学管理。

首先,公立医院的机构编制应当符合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和规模。

根据医院的服务范围、规模和特点,科学确定各科室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确保医院能够为患者提供全面、高效的医疗服务。

同时,要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确保医疗设备和人员的充足和合理分布,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便捷性。

其次,公立医院的机构编制应当科学合理。

医院应当根据医疗服务的需要,科学设置各个科室和部门,确保医院内部的组织结构合理、科学。

同时,要根据医疗服务的特点和需求,合理配置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确保医院的各项工作能够有序进行,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另外,公立医院的机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医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确保医院的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医疗卫生服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医院的机构编制应当符合医疗卫生服务的政策导向,积极响应国家医疗卫生改革的要求,推动医院的改革和发展。

最后,公立医院的机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医疗卫生服务的未来发展。

医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可调整性,能够适应医疗卫生服务的未来发展需要,保证医院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医院应当加强对机构编制的动态调整和优化,根据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和发展趋势,不断完善和调整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综上所述,公立医院的机构编制标准是医院管理的重要基础,对医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水平有着重要影响。

医院应当严格按照机构编制标准进行管理,不断优化和完善医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医疗卫生服务。

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

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

**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级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所)、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等‎。

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级机构编制‎部门是本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的主管部门‎。

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协助做‎好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遵循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级公立医院‎的设立应当‎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提高质量、持续发展的‎要求,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统筹城乡、区域医疗资‎源,按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

第五条根据医院等‎级、类别、核定编制数‎,在规定限额‎内合理设置‎**级公立医院‎的党政管理‎机构,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党政管理机‎构设置应当‎精简高效,职能相近的‎可合并或合‎署办公。

**级公立医院‎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设‎置业务机构‎,经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级公立医院‎的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按照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

第三章人员编制第六条**级公立医院‎纳入编制管‎理的人员包‎括临床医疗‎人员(医、药、护、技人员)、预防保健人‎员、教学科研人‎员、党政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依据**级公立医院‎等级、床位数、门诊量、医疗特色等‎因素确定人‎员编制,并根据实际‎承担的任务‎,分基本编制‎、附加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专‎文下达。

(一)基本编制。

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

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

【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颁布部门】卫生部【颁布日期】1978年12月02日【实施日期】1978年12月02日【正文】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为了加强医院组织建设,合理配备人员,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使医院工作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根据卫生工作的四大方针、平战结和的原则和精简节约的精神,制定《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

此组织编制原则适用于城市综合医院、医学院校的综合性附属医院和县医院。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此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所属医院的具体编制。

定编后,超编的要精简;对于缺额,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根据人员来源和经费增加之可能,逐年补充。

专科医院和独立门诊的编制,各省、市、自治区可参照此组织编制原则另行制定。

一、基本任务医院的基本任务是坚持无产阶级政治统帅,以医疗为中心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和承担地方、工矿的卫生预防工作、组织医疗队下农村;进行中西医药科学研究和培养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工作;对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在担负上述基本任务的同时,要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完成,并担当一定的诊疗技术指导和解决疑难病症的任务。

二、机构设置医院实行党委(总支、支部)领导下的院长分工负责制。

行政体制应按照减少层次、精干有力、发挥效能的原则,实行两级制。

业务科室的设置,应按照医院的规模、实际需要和医学发展情况确定。

五百床位的医院机构设置可参照表一。

注:(1)在院党委(总支、支部)领导下,院长负责全院的业务和行政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分别负责人事、医疗、护理、门诊和总务工作。

(2)三百至五百床位的医院设院办公室,人事、医务、总务科,护理部;三百床位以下的医院设院办公室,医务、总务科(组),人事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

(3)院办公室是院长的办事机构,主任可由一名副院长兼任,配秘书、干事。

人事、医务、总务科(组),护理部,门诊部都设正、副主任,正主任可由一名副院长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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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有效配置卫生人力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立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以下简称公立医院),不包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

二、总体要求
公立医院的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要符合中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及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的要求;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既保证基本需要,又保持适度规模;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层次公立医院的特点,实行总量控制、行业监管与自主调控相结合,提高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配备
(一)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分为党政管理机构、临床医技机构、后勤服务机构。

党政管理机构。

一级综合医院控制在8个左右,中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控制在5个左右;二级综合医院控制在13个左右,中医院控制在10个左右,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控制在7个左右;三级综合医院控制在20个左右,中医院控制在18个左右,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控制在15个左右临床医技机构。

由公立医院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后勤服务机构。

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并逐步实行社会化。

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二)院级领导职数。

一级医院3-4名;二级医院4-5名;三级医院6-7名。

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2-3名,其中临床医技机构的领导必须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的领导,按有关规定配备。

四、人员编制
公立医院编制包括党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其数量根据公立医院的等级层次和类型特点、床位数、门诊量等核定。

公立医院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应不低于编制总数的85%,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制一般不超过编制总数的15%。

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护理人员应不低于50%。

(各类医院人员的具体结构指导比例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研究确定。


(一)综合医院、中医院。

一级综合医院、中医院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4-1.5的比例核定;二级综合医院、中医院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5-1.6的比例核定;三级综合医院、中医院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7-1.8的比例核定。

(二)专科医院。

一级专科医院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2- 1.3的比例核定;二级专科医院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3-1.4的比例核定;三级专科医院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4-1.5的比例核定。

(三)妇幼保健机构。

妇幼保健人员一般按服务区域人口1:10,000的比例配备,地域面积较大、人口较少、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人口2:10,000的比例配备;人口稠密的地区按0.7:10,000的比例配备。

临床人员按床位数以1:1.5的比例核增编制。

(四)没有评定等级的医疗机构,可参照床位数相近、已评定等级医院的标准确定人员编制。

(五)日均门诊量按与床位数3:1的比例确定,每增减100人次,中医医院人员编制增减6-8人,其他医院增减5-7名。

(六)对承担临床教学、带教实习、医药科研任务的医院,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医学院附属医院按照8-10%、三级综合性教学医院按照6-8%、其他医院按照不超过5-7%的比例核增相应的人员编制。

(七)对承担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应急救治、
基层帮扶等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任务较重的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3-5%的比例核增相应的人员编制。

(八)在具备条件的部分公立医院探索试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制度,切实提高临床医师专业水准和医疗服务质量。

经省级机构编制、财政、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可适当核定部分专项编制,用于接受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

五、机构编制管理
公立医院的机构编制事项,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严格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核拨公立医院相关经费。

公立医院机构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可结合实际3-5年核定一次。

公立医院的床位规模,由医院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卫生、机构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服务范围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

医院自行增加的床位数不作为核定编制的依据。

公立医院应当切实加强内部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人员结构,充分发挥机构编制资源效益,努力提高运行效率,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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