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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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有效配置卫生人力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立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以下简称公立医院),不包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

二、总体要求

公立医院的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要符合中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及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的要求;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既保证基本需要,又保持适度规模;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层次公立医院的特点,实行总量控制、行业监管与自主调控相结合,提高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配备

(一)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分为党政管理机构、临床医技机构、后勤服务机构。

党政管理机构。一级综合医院控制在8个左右,中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控制在5个左右;二级综合医院控制在13个左右,中医院控制在10个左右,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控制在7个左右;三级综合医院控制在20个左右,中医院控制在18个左右,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控制在15个左右临床医技机构。由公立医院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后勤服务机构。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并逐步实行社会化。

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二)院级领导职数。一级医院3-4名;二级医院4-5名;三级医院6-7名。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2-3名,其中临床医技机构的领导必须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的领导,按有关规定配备。

四、人员编制

公立医院编制包括党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其数量根据公立医院的等级层次和类型特点、床位数、门诊量等核定。公立医院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应不低于编制总数的85%,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制一般不超过编制总数的15%。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护理人员应不低于50%。(各类医院人员的具体结构指导比例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研究确定。)

(一)综合医院、中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中医院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4-1.5的比例核定;二级综合医院、中医院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5-1.6的比例核定;三级综合医院、中医院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7-1.8的比例核定。

(二)专科医院。一级专科医院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2- 1.3的比例核定;二级专科医院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3-1.4的比例核定;三级专科医院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4-1.5的比例核定。

(三)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人员一般按服务区域人口1:10,000的比例配备,地域面积较大、人口较少、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人口2:10,000的比例配备;人口稠密的地区按0.7:10,000的比例配备。临床人员按床位数以1:1.5的比例核增编制。

(四)没有评定等级的医疗机构,可参照床位数相近、已评定等级医院的标准确定人员编制。

(五)日均门诊量按与床位数3:1的比例确定,每增减100人次,中医医院人员编制增减6-8人,其他医院增减5-7名。

(六)对承担临床教学、带教实习、医药科研任务的医院,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医学院附属医院按照8-10%、三级综合性教学医院按照6-8%、其他医院按照不超过5-7%的比例核增相应的人员编制。

(七)对承担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应急救治、

基层帮扶等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任务较重的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3-5%的比例核增相应的人员编制。

(八)在具备条件的部分公立医院探索试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制度,切实提高临床医师专业水准和医疗服务质量。经省级机构编制、财政、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可适当核定部分专项编制,用于接受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

五、机构编制管理

公立医院的机构编制事项,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严格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核拨公立医院相关经费。公立医院机构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可结合实际3-5年核定一次。

公立医院的床位规模,由医院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卫生、机构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服务范围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医院自行增加的床位数不作为核定编制的依据。

公立医院应当切实加强内部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人员结构,充分发挥机构编制资源效益,努力提高运行效率,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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