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管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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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市场管控办法

为了加强市场管控力度,规范市场秩序,保持价格稳定,保证网络经销商的经营积极性,并使公司的经销客户能获取长期稳定的经营利润,特制定以下市场管控办法:

一、市场管控制度执行的原则:

1、凡取得经营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资格的客户,均为本办法的管控对象。

2、为有效实施、严格执行市场管控制度,本办法在销售前告知客户。

3、双重处罚原则。发生了窜货乱价后,公司除了将对窜货乱价的客户进行处罚外,还将对所属片区的业务人员同时予以处罚(针对处理不及时造成市场负面影响的)。

二、定义:

1、窜货:是指凡是未经公司同意,擅自把公司产品销售到约定区域以外的市场,以及各种直接或间接跨区域批发、换货、以物抵债等经济行为。

2、乱价:是指未按公司指定的价格标准及浮动范围在约定的区域内执行提货价、零售价格以及擅自变动公司规定的结算价或返利标准的行为。

三、市场窜货的认定:

1、凡是跨区域销售,公司都视为窜货;

2、网络成员原则上均应执行公司规定的价格体系。在相邻的两个市场的不同网点执行的价格,只要是未跨区域、并在公司规定的价格范围内销售的,不视为乱价。

3、对低于公司规定最低零售价出售的,视为乱价行为,将对其进行处罚。

4、营销人员发现窜货行为或接到投诉后,在48小时内完成取证,取证数量水稻不少于5公斤,小包装完好,物流码清楚。取证方式可以分为:

1)、市场管控小组、公司营销人员或与窜入方客户现场取证,共同确认。

2)、委托窜入方客户先取证,我方营销人员与窜入方客户汇合后共同确认。四、窜货、乱价处罚:

1、如果确认是第一次窜货行为,窜入方营销人员马上通知窜出方营销人员。窜

出方营销人员通告并监督窜出方客户在48小时内将窜出货物全部收回,逾期未收回,则遵照处罚流程处理;如果确认是未按时回收的第一次窜货,或确认是两次窜货行为的,扣除窜出方返利或市场保证金5000元;如果确认是第三次窜货行为的,扣除窜出方返利或市场保证金10000元;单客户本季节连续出现三次以上窜货乱价的,扣除窜出方该品种所有返利并停止发货,直至终止合作。

2、窜入方营销人员会同窜入方客户现场确认窜货来源、产品、数量、物流码,填写《市场窜货处理审批表》,并传回公司市场管控小组;经市场管控小组审核分管总经理审批后,抄送财务落实处罚转账,且市场部同时备案。营销人员及时将处理结果正式通报相关客户。同时市场部将处理结果用短信平台通报所有客户。

3、如果窜入市场与窜出市场不属于同一营销管辖区域,则窜入方营销人员需将分管总经理审批后的《市场窜货处理审批表》,抄送窜出方营销人员;窜出方营销人员接到《市场窜货处理审批表》后,如果有异议,须在24小时内赴现场核实,并将情况报市场管控小组,窜入方营销人员予以配合,如无异议或有异议逾期未报市场管控小组皆视为同意该处罚。

4、扣除的窜出方返利或市场保证金的60%返给被窜方作为窜货乱价的补偿,40%作为市场管控小组的费用开支。

5、年度内业务人员所管辖的片区出现了3次以上窜货事实,且没能及时处理,造成市场负面影响的,市场部应对业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情况适当扣发年度奖励。5次以上予以调整工作岗位或调离营销团队。

本办法适用区域:皖、浙、苏、豫、鄂。

本办法从2010年08月01日开始执行。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08月01日

附表:

市场窜货处理审批表

No: (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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