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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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民法的社会化
摘要:民法是调整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属于私法范畴。民法最初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价值取向,尊重人的自由意志。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学思潮的变动,民法本位由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过渡,对民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从而也就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既要考虑我国国情,更要适应民法思想的变迁,制定出一部先进的民法典。本文从民法社会化入手,以期通过对民法社会化的认识,为我国民法典制定提出些许建议。
关键词:民法社会化;社会本位;法哲学;民法典
民法作为万法之母,在一国法律结构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自从欧洲文艺复兴开始,民法的价值向尊重个人自由和自我实现转变,以维护人的权利为目标。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工业革命后尤其是20世纪中后期,民法的价值开始向维护社会利益转变,这一转变对各国立法、司法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对这一现象的研究有利于我们更好的把握民法的精神。
一、民法社会化
(一)民法社会化内涵
所谓“社会化”是指自然人向社会人的转变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将外在的社会规范内化为自己的行为标准。用弗洛伊德的话讲,社会化就是人学习控制自己的冲动。可见,社会化其实就是一个由“自然”向“社会”转变的过程,让人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1“民法的社会化”也是一个过程,是一个私法自治原则日益受到限制的过程。从形式上看,是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过渡;实质上是民法本位由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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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本位的变迁
民法的基本观念,亦即民法的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或基本任务,学者称之为民法的本位。民法基本观念之演变,因时代不同,可分为三个时期。其初为义务本位时期,自罗马法以致中世纪。其次为权利本位时期,自16世纪开始,经过17、18世纪之孕育,而成熟于19世纪。自20世纪起开始另一时期,称为社会本位时期。2
权利本位,亦称个人本位,指民法中的一切法律关系都是以个人为单位而建立起来的,也就是各种法律关系都建立在个人与个人关系之上。3权利本位是自由法律思想和自由放任经济政策的产物,强调法律之基本任务是为保障权利之内容得以实现。坚持权利本位,让个人从封建关系和神学束缚下解脱出来,成为自由的人,从而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个人价值的实现。
随着19世纪中期以后,社会化进程日益加快,社会化大生产日益显著,使得绝对的权利本位法制产生了众多社会问题。为使社会共同生活之增进,法律即强使个人负担特定制义务,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利,是谓之社会本位之法制。因此,民法思想为之一变,由极端尊重个人自由变为重视社会公共福利,社会开始取代个人,综合开始取代分析,形成了社会本位思想。
2.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近代民法形成于市民社会,是以权利本位为基本观念,体现个人自由和权利绝对的个人主义法律思想。近代民法立法模式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抽象人格的确立,即对于一切人,不分国籍、年龄、性别、职业,都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强调形式上的公平,从整体上予以保护。(2)构建了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制度,使私的所有制法律制度化,视物权具有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性。(3)强调意思自治,私法上的法律关系之创设纯依私人的自由意思。(4)强调自己责任,自由之行使致他人损害或不利益的情形下,行为人只在有故意或者过失时,始承担民事责任。
现代民法则强调社会本位,在立法模式上表现在四个方面:(1)创造具体人格,强调对弱者的保护,以实现实质上的公平。(2)对私的所有进行限制,禁止权利滥用。(3)对私法自治原则进行限制,特别是契约自由原则,以防止和纠正绝对自由产生的种种弊端。(4)强调社会责任,以救济因公害事故、交通事故等产生的损害。
近代民法发展到现代民法就把个人本位的法逐渐地加以改变,也把权利本位的法逐渐地加以限制。4一方面禁止权利滥用,即在某些情况下不许权利人过分地、不正当地行使权利;另一方面,在某些情况下又强制权利人行使其权利。实
2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第39页。
3谢怀拭:“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new2004/shtml/20040518-163625.htm
现了从抽象的人格到具体的人格,从整体保护到弱者保护,从自由放任到国家干预,从形式正义到实质等四个方面的转变。
(二)民法社会化本质和表现
1.民法社会化本质
私法社会化从法律规范的表层看是对个人财产、自由等权利的限制,但是从民事立法思想的历史连续性看,至今为止,私法社会化思想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人的财产权和自由权。5
民法社会化强调社会本位,但其并不否认权利本位所确立的自由精神,而是进行矫正,以解决过分强调个人权利而产生的种种问题。民法的社会化虽强调个人的社会义务,但仍以个人的自由为前提的,并且恰恰是由于个人的自由有不可侵犯性才要求国家予以保障。国家干预的目的在于保障个人自由的机会,更好地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其核心仍然是“人”。
2.民法社会化的表现
民法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最初贯彻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强调个人的价值,其确立并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但以上三大原则,乃十八世纪个人主义法律思想下之产物,其对于人类文明之贡献,在乎是个人财产获得保障,刺戟其自由竞争,而促成资本主义之发达,然天下事不能有利而无弊,利之极,即弊之渐,三大原则之功绩虽多,其弊端亦不少,例如贫富悬殊,劳资对立等问题,皆其所酿成,因而此三大原则,逐渐为世所诟病。时至今日,法律思想已由个人本位进入社会本位,而向之极端尊重个人自由者,今则一变而为以社会公共福利为前提矣,于是此三大原则,遂亦修正如下:所有权之社会化,契约自由之限制,无过失责任之采用。6 3.契约自由原则的限制
民法社会化表现为民法三大原则的转变,其中尤以契约自由原则最为明显,因为契约自由原则是私法自治在法律上最显著的体现。因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完全的自由是不符合社会正义的。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在一定范围内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冲突,其目的和价值取向是追求社会公正,其实现途径为契约自由的限制或强制。7
强制缔约义务在邮政、电信等公共事业领域内出现,实施国家干预,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实现社会的协调发展;建立合同许可(批准)制度,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解决因契约自由原则的滥用而产生的诸多社会问;规定了格式合同中
5覃有土、樊启荣:“私法社会化潮流的源流”
/new2004/shtml/20040616-142047.htm
6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