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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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几种民法“社会化”现象的评述

对几种民法“社会化”现象的评述

对几种民法“社会化”现象的评述民法发展到今天,基础理论虽然没有很大改变,但是民法制度在部分领域的变化却带来了民法学界的争论。

不仅是民法学者,而且其他部门法学者也都津津乐道于民法的“社会化”、私法的“公法化”,认为这是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法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法律现代化的表现。

尤其是国家对民法领域干预的强化,对于私法自治的限制,民事立法、司法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例如,消费者、妇女、儿童、雇员),更坚定了大家对民法社会化的认同。

但是,民法“社会化”趋势真的存在吗?“社会化”是一个对到目前为止民法发展变化的合适表述吗?在人们谈到民法“社会化”的时候,总是会提到几种现象作为例证,事实果能胜于雄辩吗?1、租赁权的物权化罗马法(包括法国民法典)遵循“买卖击破租赁”的原则[1],现代民法则奉行“买卖不能打破租赁”。

按照通说,这种变化就是租赁权(广义上则是债权)物权化的表现,体现了对承租人的保护。

然而,历史的真实也许并不是这样,上述解释不过是一种“事后诸葛”。

我们都知道,人们对财产的利用经历了一个从实物利用到价值利用的发展过程。

在实物利用为主的时代,物的使用价值高于一切,对于物的所有人的保护就是维护他对物的实际使用,即使物已经租赁给别人,但物主的使用权益高于租赁人的使用权益,所以,法律确认,当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时,新所有权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自己来使用,这就是“买卖击破租赁”。

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物的使用已从重视实际利用到重视价值利用,只要可以取得价值收益,是否自己亲自使用并不重要,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一切财产都尽可能资本化了,财产成为一种取得收益的手段,不再是一种“死的”物了。

为反映这种经济上的变化,也为了维护物的所有人“新式”的利益,法律转而规定“买卖不能打破租赁”。

由此看来,我们有些人所说的这个原则的出现是出于社会正义,是站在租赁人的角度,为了维护租赁人的利益,是对物主所有权的限制的观点是值得考虑的。

经济法重点整理

经济法重点整理

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

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

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

代表人物:粱慧星。

产生根源: ( 1 )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 2 )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 3 ) 80 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 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1986 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

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 1983 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 1989 年版。

1 .经济协调关系说:( 2 )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

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 3 )评述: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2 ) 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

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 3 )评述: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谢怀栻第一节近代社会到现代社会法律是随着经济的变化而变化的,但是法律各部门的内容与经济关系并非完全一样的。

在经济因素之外,还有其他许多因素也可以引起法律的变化。

1、西方国家由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时代,再进入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代生产关系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西方国家实行的是自由放任的政策,国家尽可能不干预私法关系。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代,国家不干预已不符合垄断资产阶级的利益,垄断资产阶级本身要求国家干预私法关系。

此外,无产阶级在一定情况下也要求国家干预私法关系。

这样一来,社会各方面都要求国家干预。

此时,国家如果仍然实行自由放任的原则就会出现不公平,不正义的现象。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为了实现反封建的目的因而提倡自由,提倡国家不干预。

但到十九世纪后半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各种社会矛盾,自由放任原则不能再实行下去了。

在这个时期,自由成了有产者的自由,而无产者没有自由。

有产者可以利用优势的经济地位强迫无产者与其签订雇佣合同,使他们处于不利的境地。

因而,处于弱者地位的社会阶层如工人强烈要求限制自由,由此导致了国家对私法关系的干预。

这是现代民法中出现的第一个大问题。

由于生产力发展,生产的社会化要求有计划的生产。

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行有计划的生产是不可能的。

所以,就要求国家在可能的领域内对生产进行干预。

现代公司法就在很大程度上带有公法性质。

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表现在民法上就是,自由竞争与国家干预之间的矛盾。

这使得私法中国家干预的成分越来越大,最后国家干预到了极至,民法就转变为经济法。

2、工人与资本家的斗争阶级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越发展,阶级斗争越尖锐。

起初工人是单枪匹马与资本家进行斗争,后来工人组织工会进行集体斗争。

工人斗争的加强起了两方面的作用:①工人要求国家在法律上作出一些保护工人利益的规定。

②工人以工会为武器与资本家发生雇佣关系,使原来工人个人与资本家间的雇佣关系转变为工人团体与资本家之间的团体关系。

浅谈法律社会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浅谈法律社会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浅谈法律社会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所谓法律社会化,是指通过主体与法律的交互作用,使个体的法律共性与个性共同形成的统一过程。

一方面,通过法律教化,使主体在法律环境的作用下,掌握法律文化,造就法律共性;另一方面,通过个体内化,使主体积极作用于法律环境,选择法律文化,塑造法律个性。

谈到法律社会化的必要性,首先想到的是社会心理学中关于“人为什么要社会化”的说明。

从个人角度来看首先,社会化是个人得以适应社会、参与社会生活,在社会环境中独立生存的必要前提。

因此,人需要社会化,学习社会生活技能,了解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掌握社会各种制度、习俗传统等行为规范,以获得社会成员的资格,适应社会生活,在社会中生存发展。

其次,继续社会化是个人适应社会变迁所必须的途径。

人类社会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这种社会变迁会造成人们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等发生相应的变化,影响到个人的生存和发展。

因此,人需要继续社会化,以便于重新适应变化和发展了的社会;从社会角度来看,社会化是人类社会运行及人类文化不断延续和发展的前提条件。

没有经过社会化的人也就没有社会,社会就不能维持其正常的运行。

没有社会化,社会及其文化就不能保持一致性,共同的社会目标也就无法实现。

没有社会化,社会文化就不能世代延续和发展下去。

社会的发展规律是这样的,新的一代总是从上一代人那里接受社会文化。

那么法律社会化就是一个法治国家的人必不可少的社会化的一部分,当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逐渐发现了社会要规则化、法律化,而当法律成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必不可少的元素的时候,法律意识也就成了一个合格的社会人所必须习得的一部分。

法律社会化的意义就包含在社会化的意义上,只有很好的法律社会化,当代的公民才能很好的适应法律化了的社会,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另一方面于社会来说是立法不断完善,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基础和前提。

正如那些没有很好的社会化的人不能适应社会而成为小众,弱势群体,被贴上“怪胎”的标签一样;往往那些违法犯罪的人都是法律社会化存在瑕疵的人,所谓的劳教和劳改就是继续法律社会化或者再法律社会化的过程。

未来中国民法典的品格(房绍坤 朱呈义)

未来中国民法典的品格(房绍坤  朱呈义)

未来中国民法典的品格房绍坤朱呈义上传时间:2003-4-9[摘要]民法典是一国民法完善与否的重要标志,我国至今尚未制定民法典,但制定民法典已被立法机关提上立法日程,并且为此作了大量的工作。

法国民法典以其通俗易懂著称于世,德国民法典以其逻辑严谨流传后世,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具有什么品格,值得深思。

我们认为,未来中国民法典应当符合现代民法发展趋势、适应现代科技发展需要、贴近中国现实经济生活与吸收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

未来中国民法典只有实现此品格,才能立于世界民法之林,成为二十一世纪民法典的典范。

[关键词]品格、民法发展趋势、科技发展、经济生活、传统文化从人类历史发展看,民法典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关涉到一国的文明程度和方式。

“民法是与宪法相并列的法律,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基本观念和构造,而民法规定的是社会的基本观念和构造。

”[1]在我国,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我国民法典一直付阙,只有一部“宜粗不宜细”的民法通则,这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现代化的隐忧。

当前,制定民法典已经成为我国一项最重要的立法工程,也为广大民众所殷切期待。

有语云:十九世纪是法国民法典的世纪,二十世纪是德国民法典的世纪,二十一世纪将是中国民法典的世纪。

那么,如何才能使中国民法典成为二十一世纪最先进、最科学的民法典,成为世界民法典的典范,这是摆在广大民法工作者面前的一个十分艰巨的任务。

目前,学者们对我国民法典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模式和体系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如何取舍,尚无定论。

[2]我们认为,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模式和体系,未来的中国民法典都应当具备如下品格,惟有如此,才能“使中国未来的民法典赢得二十一世纪的民法典的桂冠”!一、中国民法典应当符合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自罗马市民法以来,历经三次世界范围内的民法典编纂热潮,使得现在世界上有113个国家有民法典。

处于第三次编纂热潮中的中国民法典应如何利用其后发优势,“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借鉴各国民法的先进制度,反映民法的最新发展趋势,使中国民法典能够立于世界民法之林,是制定民法典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浅析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浅析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浅析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孙金星(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160422042)【摘要】市民社会与民法具有内在的关联性,这不仅表现在两者历史进程的相互交融性以及两者的价值相通性,更表现在两者的互动发展。

本文通过对民法和市民社会的概念,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历史进程,以及民法与市民社会的思辨关系进行一般介绍,以此来促进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民法市民社会关系走向一、民法和市民社会的概念(一)什么是市民社会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18世纪产生的,当时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

真正的资产阶级社会只是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

”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或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

”马克思认为:“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受生产力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

”而当代美国社会学家克雷格▪卡尔霍恩认为:“市民社会这个概念被用来指称在国家直接的控制之外的各种资源,其对集体生活提供了不同于国家组织的另一种可能性选择。

”私以为,现代市民社会作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代表的是特殊的个人利益。

市民社会的基础是市场经济,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进步从国家的吞并状态中解放出来,并对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内容彼此进行了区分,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的一种组织形态。

(二)什么是民法广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狭义上的民法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是市民社会经济交往的基本规则,这里的民法指的是狭义的民法,亦是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二、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历史进程(一)西方市民社会与民法的历史进程第一个阶段是古希腊、古罗马时期。

在此时期,市民社会与国家是复合的,市民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都打下了政治的烙印。

但随着文字的进步,商业活动的逐渐兴起,市民社会依然在政治国家的束缚下获得了一定的发展,而最主要的表现是法律制度的制定。

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与我国民法典立法体系的构想(马俊驹)

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与我国民法典立法体系的构想(马俊驹)

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与我国民法典立法体系的构想马俊驹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1-12-3120世纪中叶以来,各国民法正处在由近代法向现代法的快速演进之中。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我国各项民事制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和进步。

现在,我们要制定民法典就必须适应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总结我国民事立法经验,吸收外国民法的精华。

在确定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之后,应先从民法典的结构体系入手,勾画出我国未来民法典的总体轮廓。

民法现代化的演进主要体现在民法发展的三个趋势,这将对我国民事立法产生直接影响:一是民法国际化趋势。

市场经济的国际化以及国际垄断组织瓜分市场的结果,使得一方面各国民法因互相借鉴移植而趋同,另一方面各国民法又因国际组织统一适用的共同民事法律出现而走向统一。

两大法系因相互渗透导致相互的差距日益缩小。

立法技术上,各国制定民法典也有共同标准。

因此,我国制定民法典要重视比较法研究,既要吸取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又要借鉴英美法系立法的优越之处。

二是民法的社会化趋势。

适应二战后因国家调控经济的加强而导致的立法社会化倾向的发展,民事立法体现为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过渡。

其直接表现形式为民法三大原则的修订,其中法官的裁判起完善法律的作用。

社会化趋势对于我国立法已成为必要的考虑因素,但同时应明确民法虽然内容不断丰富,规则也有变更,但其结构体系并不会发生本质的改变。

三是民法商事化趋势。

大陆法系民法早期大多采纳民商分立的立法主义,由于近代商事行为和非商事一般民事行为已难以区分,商业职能与生产职能溶为一体,商人作为特殊阶层及其特殊利益已经消失,民商合一主义符合法律发展潮流。

大陆法系各国纷纷转而采纳民商合一主义,将商法有关内容并入民法典。

我国应基于民法商事化的发展趋势,坚持民商合一的立法主义。

但应正确处理民法典与特别法的关系。

目前,有理由将公司法、证券法、竞争法、保险法、破产法、知识产权法等作为民事特别法,而调整最一般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部分,应作为民法典的本体部分。

从民法典看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附民法典对行政法的挑战与机遇+民法典涉行政条款的基本特征及其特殊价值

从民法典看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附民法典对行政法的挑战与机遇+民法典涉行政条款的基本特征及其特殊价值

从民法典看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附民法典对行政法的挑战与机遇)在近些年的行政法教学和研究中,我日益感受到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部门法都有各自的“边界:这个“边界”是部门法划定研究领域的关键所在。

概括而言,行政法学比较关注行政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而刑法学则更关注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作为行政法学的学习者和研究者,我认为在当下这个时刻讨论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既恰逢其时,又意义重大。

然而,目前国内研究这方面的论著并不多。

我印象较深的就是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所著《公法与私法》。

这本书对于我们现在理解公法与私法关系问题仍有很大帮助,虽然有些素材可能已经时过境迁,但书中的思想仍能给我们今天的研究带来不少启发。

翻阅《民法典》可以看出,《民法典》所包含的不是单纯的民法规范,其中也包含了一部分行政法的规范内容。

这也正是刚才黄和新教授主题发言所涉及的内容,我很赞同他的有关判断。

例如,《民法典》有关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第210-213 条。

这些条文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主体、登记程序、登记所需材料以及登记部门的职权等。

我认为这些都属于行政法性质的规范。

再如,《民法典》第243 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这是关于行政征收的规定,实际上也是行政法的内容。

所以,从形式上来看,《民法典》中不光有民法规范,也包含着一些行政法规范,这是民法与行政法紧密关联的一种体现。

宏观地看,民法与行政法可分两个方面:一是民法对行政法的基础性作用。

民法的制度、原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行政法的制度、原理。

我在近年研究中深切感受到,行政行为效力理论、行政法基本原则等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民法的影响。

行政法上的撤销制度、无效制度、变更制度、转换制度、补正制度以及追认制度等,实际上都是以民法为制度渊源发展而来,甚至行政行为概念本身,也受到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影响。

行政法中的诚信原则、平等原则等,虽然不能说完全与民法中的相关原则相同,但仍能感受到民法基本原则对它们的影响。

民法社会本位的表现

民法社会本位的表现

民法社会本位的表现浅谈民法社会本位的表现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以及人类认识、思考的深化,民法作为社会的运行规则之一充分体现了历史的要求。

其价值取向经历了义务本位、权利本位、而至社会本位的嬗变。

本文就此针对民法的社会本位表现作简要探讨,以期能更好地把握民法的宗旨和精神。

关键词:民法;社会本位;表现一、“社会本位”释义“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是一对相对应的概念。

在民商法学中,有关个人本位假定社会是由处境平等和相互独立的个人构成的共同体,因此法中将个人利益的维护视作是法的基点。

社会本位假定人是作为社会的一员彼此联系的,并以社会的存在为前提,因而强调法应当以维护社会的利益为基点。

西方法学理论中所谓的“社会本位”实质就是民法的社会化。

近代民法曾经是以个人为本位,集中表现为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过错责任原则。

个人本位立法曾对资本主义经济的飞跃做过重要贡献,但是个人本位的极端也使得资本主义社会不同利益的对抗和冲突加剧,导致产生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

这不得不让资产阶级国家调整个人和社会的关系,并在民法中逐步推行所谓“个人——社会本位”原则或“社会本位”原则,把权利本位的法逐渐加以限制。

因此,在西方法学理论中,把这种限制个人本位的法和权利本位的法的趋势称为“法律社会化”或“民法的社会化”,因此将现代民法又称为“社会本位的法”。

二、民法的社会本位的表现(一)契约自由的限制从20世纪起,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开始步入垄断,在这个时期,国家由此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涉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其中法律观念也从个人向社会转变,契约自由原则也在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强化干预影响中受到了更多的限制和约束。

强制性合同的问世正是对这一变化的深刻反映。

在强制性合同中,当事必须履行合同中所订立的义务,其强制力量来源于法律法规且基于整个社会利益。

这种强制性合同在德国被称着契约缔结的强制或强制契约。

现代民商法限制合同自由的另一种体现则是对国家对标准合同的干预规定。

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

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

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民法是指规范个人身份、法律地位、行为规范与行为效力等方面的法律。

民法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将详细论述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

一、建立法律秩序,维护社会秩序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者,只有建立健康的法律秩序,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民法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和维护法律秩序,保证民法法律体系的完备性和系统性,进一步提升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保障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公平公平正义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核心价值观,是民法的重要宗旨。

在民法领域中,保障平等、公平、诚信、公正等价值观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强调公平正义,才能实现社会公平,让每个人都能得到平等的尊重和权利,实现基本保障的公共服务,如医疗、教育、人权等。

三、规范行为,约束自律民法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需要在规范人的行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法规则是基本的约束方式,通过法规来强制人们遵守规则、不违反基本的规范。

这种规范行为的方式可以调整社会关系,保证社会稳定。

四、把握时代需求,满足民众需求随着时代的变迁,民法调整的重心也会随之转移。

比如,现代法律会对保障现代家庭、婚姻、财产、知识产权等方面发挥着更加广泛的作用。

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随着时代变化而不断调整和升级,以更好地满足民众需求。

五、改善财产关系,促进经济发展财产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特别重要的一种,而民法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也需要更加高效地处理财产纠纷和财产管理,通过调节财产关系来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总之,民法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只有充分发挥民法的职能,不断完善和加强民法的调整方法,才能更好地推动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

私法中身份的社会化变迁——兼论农民身份利益的实现

私法中身份的社会化变迁——兼论农民身份利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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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 首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版 )
第 3 4卷
不 同 的社 会 资源 , 拥 有 不 同的 社会 权 力 , 并 且 拥 有 不 同 的机会 结 构 。社会 学 上 的身 份 制 度 就是 建 立 在 上述基 础 上 的一 整 套 法律 、 法规 、 规 范认 可 的制 度 体系 , 即认 为 身份 是 社 会 成 员在 社 会 中 的位 置 , 其 核心 内容 包 括 特 定 的权 利 、 义务 、 责任 、 忠 诚 对 象、 认 同和行 事规则 , 还包 括该 权利 、 责 任 和忠 诚存
Ma r .2 0 1 3
2 0 1 3年 3月
私法中身份的社会化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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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 论 农 民身 份利 益 的 实现
张 力 , 郑 志峰
( 西 南政 法大 学 民商 法学院 , 重庆 4 0 1 1 2 0 )
摘 要 : 私 法 中的 身份 是 具 有 私 法调 整 意义 的主 体 在 社 会 关 系 中所 处 的 地 位 。 身份 在 私 法 发 展 过 程 中逐 步 由等 级 维 系之标 尺 转 变为矫 正 正 义 的工 具 。 现代 私 法 中应 有 身份 制 度 的 存 在 空 间 , 应 坚持 契 约 下 的 身 份 和 身份 上 的 契约 的 统一 。现 代 私 法 中 身份 主 体 呈现 多样 性 和 开放 性 , 个人 、 团体 、 群 体 与 社 会 阶层 等 都 可 借 助 身份 制 度 诉 求 其 利 益 。 身份 制 度 也 通过 赋 予个 体 身份 权 与 阶层 性 身份 利 益 的 方 式 给 予 主 体 的 全 面 发 展 需 求 以 回 应 。我 国是 传统农业国, 在 大 力推 进 城 镇 化过 程 中 , 农 民 始终 是 最值 得 关 注 的特 殊 身份 阶 层 , 保 障 实 现 其 阶层 身 份 利 益 是 我

民法总则的“民法精神”

民法总则的“民法精神”

民法总则的“民法精神”作者:丁冬来源:《上海人大月刊》2017年第04期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历经1956年、1964年、1982年、2002年四次法典化的努力,期间因经济社会和大的法制环境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多次尝试而未能成功。

2017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标志着中国民法典编纂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有媒体称中国民事领域的立法进入了“民法典时代”。

从1956年第一部民法草案的起草,到2017年作为中国民法典第一编的民法总则的正式通过,整整经历了61年的时间。

这期间,包括民法通则在内的民事立法,为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基石性的作用。

但是这段时间的民事立法多是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出来的,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体系之间的冲突和漏洞在所难免,从法律体系更加科学严谨规范的角度出发,法典化是一个必然的选择。

Manfred Wolf教授曾说,法典化是法律文化和法学的最高贡献。

法典化促使法律规范更加清晰,也使得指导性法律原则的适用更加简便统一,而法典清晰规范的表达也使得社会主体对法律规范的认知、接受和遵从更加容易。

從这一意义上讲,民法总则的制定正是民事立法法典化的第一步。

孟德斯鸠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从以“人格平等、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自己责任”为核心特征的近代民法,到开始从“私法自治走向国家强制”,对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自己责任等进行必要干预的现代民法,尽管民法整体的制度安排和规则设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变迁而不断调适发展,但以权利平等和意思自治为基石的民法精神仍始终贯穿于民法之中。

我国民法总则的制定,贯彻了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精神,体现了民法精神:一是人格平等的民法精神。

英国著名法学家梅因在其《古代法》中曾说“进步的、社会的发展过程就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就是从人格不平等到人格平等的转变。

民法总则规定,每个自然人都拥有完全和平等的权利能力,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按照自己的意愿开展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

中国民法典的十大亮点 新看点

中国民法典的十大亮点 新看点

中国民法典的十大亮点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高票通过了民法典。

民法典以原有9部法律为基础编纂而成,在体系、制度和规则方面,新修、新增较多,如下十大亮点尤为醒目:第一,体系化。

体系化也就是法典化,就是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和价值序列将数量庞大的法律条文和规则有秩序地排列组合为一部法律。

我国民法典的体系首先是总分结构,即提取公因式的潘德克顿体系;其次是按照基础性权利或法律关系与救济性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区分安排分编结构,即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与侵权责任,前者具有基础性,后者是救济性的民事侵权责任;最后是基础性的权利或法律关系,采取了先财产(物权、合同)后人身(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的排位顺序;再往细了说,支配权(物权、人格权)在先,请求权(合同、婚姻家庭)在后。

总之,前述四层次的排列顺序是有讲究、有逻辑的,这就是体系化。

当然,这个体系也有缺憾,比如:债权本与物权并列,但在形式上消失了;人格权是最重要的权利,却排位靠后,留下了“先物后人”的诟病。

第二,社会化。

社会化也就是公法化。

民法本是私法,是私人之间的法,调整私人关系,奉行私法自治,排斥公权干预和家长主义。

但现代社会越来越成为一个风险社会,甚至一个危险社会,比如现在还未结束的疫情。

成人无法工作,儿童无人照料,学生不能上学,偶尔在小区楼下溜达,还可能有烟灰缸落下而找不到那个丢下烟灰缸的家伙,想出去走走,环境又是如此的恶化!无奈之下,立法者只好将公权请进私法,干预民事生活。

比如:总则监护制度中有国家监护、社会监护以及临时监护措施;物权编增加了物业管理人协助政府的义务;合同编继续容忍了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人格权编要求国家机关采取预防性骚扰的措施;婚姻家庭编则以法律的名义强制冷静或激动的离婚男女暂停和离程序;侵权责任编针对高空抛物要求有关机关及时出手,查明真凶,等等。

所有这些公法因素都反映了民事社会的自治乏力及其对国家治理的需求。

这是中国人的气质还是民法典的宿命,值得反思。

民法总论教案(新)

民法总论教案(新)

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之词源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jus civile)。

最初的罗马法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称市民法;对于被罗马征服地区的居民之间的关系及其与罗马人之间的关系的调整则适用由裁判法官形成的规则,称为万民法(jus gentium)(与罗马公民法相比,万民法具有以案例为主、灵活方便的特点,适用范围的扩大也使它克服了以往那种狭隘民族性的缺点,因而更能满足整个社会的普遍要求,更能适应奴隶主阶级的利益需要)。

`后来非罗马市民逐渐获得罗马公民权,两法的区别逐渐消失。

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时,进一步汇总整理编成法典,到12世纪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见罗马法)。

恩格斯说罗马法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13页)。

罗马法的理论体系对私有制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有极大的影响,以至欧洲大陆都根据拉丁语(jus civile)分别将民法定名为droit civil(法)、civil law(英)、Zivilrecht(德)、граданскоеправо(俄),都有市民法律和公民法律的含义。

日本明治维新时代修订法律从法语译为日语“民法”。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原无民法一词,有关钱、债、田、土、户、婚等法律规范,都收在各个朝代的律、例之中,清朝末年至中华民国时期曾制订“民律”草案,后经修订于1929~1930年分编陆续公布时改称“民法”,这是中国法律历史文献上对民法一词的第一次正式使用。

据学者考察,我国法上的“民法”一词系来自日本语中的“民法”。

我国法律上使用“民法”一词始于1929年5月民国政府公布的民法总则。

汉语中“民法”一词源于日本;日本民法典的“民法”一词译于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民法是运用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的方法调整主要为私人利益性质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

民法社会化及原因分析

民法社会化及原因分析

结 果 ,一是 根 源 于社会 经 济状 况 的巨 大变 化 ( 这是基 础 性 、根本 性 的 ) ;二是 因缘 于社 会 经 济 发 展 带 来 的
法 哲学 思想 的演进 ( 这是 法律 之所 以带 上人 类 主观 创 造 色彩 的原 因) 。笔 者 将 从 这 两 个 方 面 对 民法社 会化 的原 因进行 分 析 。 二 、社 会 经济 状况 的 巨大 变迁 是 民法社 会 化 的内 在根 源
面。这 突 出体 现在 现 代 民法对 作为 近代 民法 三 大原
则 的契约 自 由原 则 、所有 权 绝对 原则 、过 错 责任原则
的 限制 及修 订 上 ,其 中通 过 发挥 法 官 的 自 由裁量 权 ,
达到 法律适 用 更具 妥 当性 、实质 公平性 的 目的。 民法社 会 化 之所 以发 生 ,是 两个方 面 共 同作用 的
自由的减损 。 因此 ,现 代 民法 对 权 利滥 用 加 以 限制 ,
扩大 诚信 原则 与公 序 良俗原则 的适 用 ,正是 适应 时 代 变化 之要 求 ,为实 现形 式 上 的平等 而对 民法 的个 体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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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法 社 会 化 及 原 因 分 析
袁志丽 ( 广东司法学校讲师, 广东 广州 502 1 5 0
[ 容 提 要]本文探讨 了民法社会化的趋势,指 出了民法社会化 的社会历 史条件 和法哲 学思想 内
N 1 2 0 南方 经济 O.0 0 2 N F N IG AN A GJN J
的合 法权 益 。在这 种情 况下 ,民法 如仍 不折 不扣地 依
循个人 权 利本 位 ,将 不 利 于 防 止 民 事 主体 滥 用 权 利 ,

民法总则第九条都做出了哪些规定

民法总则第九条都做出了哪些规定

People cry throughout their lives, and laughter is learned later.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法总则第九条都做出了哪些规定导读:我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对当今的社会上的活动和行为责任都有着较强的法律规范。

民法就是约束公民在社会上的行为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的法律。

那民法总则第九条都做出了哪些规定呢,下面就为你进行解答。

我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对当今的社会上的活动和行为责任都有着较强的法律规范。

民法就是约束公民在社会上的行为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的法律。

那民法总则第九条都做出了哪些规定呢,下面就为你进行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该原则被称为“生态环境保护原则”,又称绿色原则,被公认为“对当代民法作出了重大的价值发展,我国民法典因此发展成为更具多元价值的社会化民法典。

”“通过这个原则,在民法和环境保护法之间,形成了一种与过去有着重要不同的新的关系,两者之间的体系关联进入到一个新型关系阶段。

”那么,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理解和适用,将是今后民法学研究和民事审判乃至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必然面对的问题。

一、绿色原则的价值一般而言,绿色原则是在生态破坏和资源浪费已经非常严重的背景下,把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从传统的公共利益范畴中进行类型化并独立出来的结果。

“客观地说,如果要在传统民法资源内回应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可以将生态环境保护解释为公序良俗原则尤其是公共秩序的内涵。

但一个问题的现实重要性越高,它在体系中的独立倾向就会越显著”所谓公共利益,“可以解释为‘集体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利益’”。

对绿色原则的的理解,不能固守传统的法律主体之人数标准去判断某项权益是否为“公共利益”,如同消费者保护与代表人诉讼等案件,而应当注意到,环境权或者生态权,是一项新型的社会本位下的权利范畴,即使谈到民事权利或者权益,充其量也只是其中的一个侧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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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民法的社会化摘要:民法是调整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属于私法范畴。

民法最初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价值取向,尊重人的自由意志。

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学思潮的变动,民法本位由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过渡,对民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从而也就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既要考虑我国国情,更要适应民法思想的变迁,制定出一部先进的民法典。

本文从民法社会化入手,以期通过对民法社会化的认识,为我国民法典制定提出些许建议。

关键词:民法社会化;社会本位;法哲学;民法典民法作为万法之母,在一国法律结构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自从欧洲文艺复兴开始,民法的价值向尊重个人自由和自我实现转变,以维护人的权利为目标。

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工业革命后尤其是20世纪中后期,民法的价值开始向维护社会利益转变,这一转变对各国立法、司法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

对这一现象的研究有利于我们更好的把握民法的精神。

一、民法社会化(一)民法社会化内涵所谓“社会化”是指自然人向社会人的转变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将外在的社会规范内化为自己的行为标准。

用弗洛伊德的话讲,社会化就是人学习控制自己的冲动。

可见,社会化其实就是一个由“自然”向“社会”转变的过程,让人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

1“民法的社会化”也是一个过程,是一个私法自治原则日益受到限制的过程。

从形式上看,是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过渡;实质上是民法本位由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化。

1 /view/79745.htm1.民法本位的变迁民法的基本观念,亦即民法的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或基本任务,学者称之为民法的本位。

民法基本观念之演变,因时代不同,可分为三个时期。

其初为义务本位时期,自罗马法以致中世纪。

其次为权利本位时期,自16世纪开始,经过17、18世纪之孕育,而成熟于19世纪。

自20世纪起开始另一时期,称为社会本位时期。

2权利本位,亦称个人本位,指民法中的一切法律关系都是以个人为单位而建立起来的,也就是各种法律关系都建立在个人与个人关系之上。

3权利本位是自由法律思想和自由放任经济政策的产物,强调法律之基本任务是为保障权利之内容得以实现。

坚持权利本位,让个人从封建关系和神学束缚下解脱出来,成为自由的人,从而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个人价值的实现。

随着19世纪中期以后,社会化进程日益加快,社会化大生产日益显著,使得绝对的权利本位法制产生了众多社会问题。

为使社会共同生活之增进,法律即强使个人负担特定制义务,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利,是谓之社会本位之法制。

因此,民法思想为之一变,由极端尊重个人自由变为重视社会公共福利,社会开始取代个人,综合开始取代分析,形成了社会本位思想。

2.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近代民法形成于市民社会,是以权利本位为基本观念,体现个人自由和权利绝对的个人主义法律思想。

近代民法立法模式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抽象人格的确立,即对于一切人,不分国籍、年龄、性别、职业,都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强调形式上的公平,从整体上予以保护。

(2)构建了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制度,使私的所有制法律制度化,视物权具有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性。

(3)强调意思自治,私法上的法律关系之创设纯依私人的自由意思。

(4)强调自己责任,自由之行使致他人损害或不利益的情形下,行为人只在有故意或者过失时,始承担民事责任。

现代民法则强调社会本位,在立法模式上表现在四个方面:(1)创造具体人格,强调对弱者的保护,以实现实质上的公平。

(2)对私的所有进行限制,禁止权利滥用。

(3)对私法自治原则进行限制,特别是契约自由原则,以防止和纠正绝对自由产生的种种弊端。

(4)强调社会责任,以救济因公害事故、交通事故等产生的损害。

近代民法发展到现代民法就把个人本位的法逐渐地加以改变,也把权利本位的法逐渐地加以限制。

4一方面禁止权利滥用,即在某些情况下不许权利人过分地、不正当地行使权利;另一方面,在某些情况下又强制权利人行使其权利。

实2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第39页。

3谢怀拭:“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new2004/shtml/20040518-163625.htm现了从抽象的人格到具体的人格,从整体保护到弱者保护,从自由放任到国家干预,从形式正义到实质等四个方面的转变。

(二)民法社会化本质和表现1.民法社会化本质私法社会化从法律规范的表层看是对个人财产、自由等权利的限制,但是从民事立法思想的历史连续性看,至今为止,私法社会化思想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人的财产权和自由权。

5民法社会化强调社会本位,但其并不否认权利本位所确立的自由精神,而是进行矫正,以解决过分强调个人权利而产生的种种问题。

民法的社会化虽强调个人的社会义务,但仍以个人的自由为前提的,并且恰恰是由于个人的自由有不可侵犯性才要求国家予以保障。

国家干预的目的在于保障个人自由的机会,更好地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其核心仍然是“人”。

2.民法社会化的表现民法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最初贯彻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强调个人的价值,其确立并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但以上三大原则,乃十八世纪个人主义法律思想下之产物,其对于人类文明之贡献,在乎是个人财产获得保障,刺戟其自由竞争,而促成资本主义之发达,然天下事不能有利而无弊,利之极,即弊之渐,三大原则之功绩虽多,其弊端亦不少,例如贫富悬殊,劳资对立等问题,皆其所酿成,因而此三大原则,逐渐为世所诟病。

时至今日,法律思想已由个人本位进入社会本位,而向之极端尊重个人自由者,今则一变而为以社会公共福利为前提矣,于是此三大原则,遂亦修正如下:所有权之社会化,契约自由之限制,无过失责任之采用。

6 3.契约自由原则的限制民法社会化表现为民法三大原则的转变,其中尤以契约自由原则最为明显,因为契约自由原则是私法自治在法律上最显著的体现。

因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完全的自由是不符合社会正义的。

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在一定范围内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冲突,其目的和价值取向是追求社会公正,其实现途径为契约自由的限制或强制。

7强制缔约义务在邮政、电信等公共事业领域内出现,实施国家干预,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实现社会的协调发展;建立合同许可(批准)制度,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解决因契约自由原则的滥用而产生的诸多社会问;规定了格式合同中5覃有土、樊启荣:“私法社会化潮流的源流”/new2004/shtml/20040616-142047.htm6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18页。

相关条款的说明义务,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合同条款无效或者法院有权对不合理条款进行变更。

劳动法的产生也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劳动法这个新的法律部门是在民法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种关系最初是建立在个人与个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关系的基础之上的,后来由于工人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雇佣合同形成服从合同之后,资本家完全可以通过雇佣合同来压迫工人,所以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人的合法利益,国家通过社会立法来规制这种雇佣合同关系,从而形成了劳动法这个新兴法律部门。

二、民法社会化的动因法律是随着经济的变化而变化的,一个社会经济的变迁以及由此所带来的社会思潮的变迁,影响着当时法律的立法理念和价值定位。

8因此民法社会化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法律思想的变迁以及社会运动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经济社会状况的变迁法律是社会生活规范,法律具有社会性。

法律的社会性,也就决定了研究法律的科学,即法律学、法学,也具有社会性,并因此属于社会科学9。

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强调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经济社会状况变迁的变迁是民法社会化的内在根源。

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社会经济状况孕育了近代民法。

一方面,19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使资产阶级取得统治地位,极大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近代民法强调私法自治,实质就是自由竞争和契约自由,是资本主义发展的迫切需要。

另一方面,当时欠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 民事主体间平等性与互换性的存在, 也成为近代民法个人本位主义得以施行的现实基础。

10因此,近代民法是当时经济社会状况的产物。

但19世纪末20世纪初,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生产力获得巨大提高,社会化大生产程度进一步提高,社会分工日益细化,民事主体间的平等性和互换性日益丧失,对个人权利的过分强调实际上是对他人、公众权利的漠视,真正的公平将无法实现。

同时诸如高度危险作业,产品责任,环境污染等社会问题也使得社会矛盾加剧。

因此,国家进行调控和干预成为一种趋势,于是现代民法对权利滥用加以限制,扩大诚信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民法社会化成8樊启荣:“民法社会化的几点追问”,http ://www. civillaw. com. cn9梁慧星:“法律的社会性”/new2004/shtml/20040915-221205.htm)10袁志丽:“民法社会化及其原因分析”,载《南方经济》2002年第10期。

为民法发展的趋势。

(二)法学思潮的演进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以自然法学派为代表的近代法学流派,大多高举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大旗,强调个人自由的实现与个人权利的保障。

温德沙伊德说:“法律为每一个意志创造了一个他人的意志不得入侵的主宰领域。

法律首先是对人们自由的确认而不是限制自由。

”11但新的哲学流派突破了上述观念,逐步构建起了社会利益理论,并因而把对个人自由与权利的限制看作是合理与必要的。

12耶林对概念法学和自由意志论进行批判,创立了目的法学派,主张在法律中引入社会目的因素的考量,成为民法社会化思潮的开端。

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卡多佐亦认为法律的最终起因是社会福利。

即使是自然法学派的继承与发扬者—新自然法学派学者也认为,应将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利在理性与正义的制度下相互结合。

庞德在美国兴起的社会法学派关注法律的实际运作而非法律的抽象内容,注重从社会功能的角度理解法律规则,认为法律应当服务于社会目的。

进入20世纪,法哲学逐渐认为法律不仅应注意保护个人利益,而且更应强调保护社会利益。

这表明西方法哲学已完全从17、18 世纪那种以保障个人自然权利为本位的古典自然法哲学,转向以正视社会利益为特征的社会本位主义哲学。

社会本位法哲学观主导地位的确立,为限制个人权利,弘扬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理论依据, 成为民法社会化的思想基础与推动力。

(三)社会运动的兴起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的思想认识也在不断进步和提高,为争取自身权益的社会运动日渐频繁,从而也推动了国家政策的调整,促进了民法的社会化进程。

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伴随这工人与资本家的斗争,工人以及工会的运动,使得国家和社会更加关注法律的社会效果,导致了国家对私法的干预。

此外,保护经济上弱者的运动、环境保护及人权运动等都对社会思潮和立法产生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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