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环境法律制度及其时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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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环境法律制度及其时代意义

环境问题是人类面临的重大社会性问题之一。人类在环境中生存和发展,伴随着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历史,人类也无时不刻地向大自然进行索取和交换。今天的人类社会,依然存在着环境问题,仍然要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如何更好地解决当代的环境问题,处理好发展和环境的关系,中国古代环境法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很好的借鉴。

一、中国古代环境法律制度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整体的基本要素或单位。研究中国古代的环境法,主要是研究存在于各种法律形式中的环境法律规范。中国古代环境法的基本规范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规律认识的进程,由浅入深,由零散到集中,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

(一)简单而基本的环境法律规范

1、古代的环境禁令是最早的环境法律规范

根据史料记载,早在西周时期,中国就有了保护生态环境的机构和官员,也颁布了一些生态禁令,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西周所设的环境官员主要有山虞、泽虞、林衡、川衡等,《周礼·地官司徒(下)》载:“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为之厉而之守禁,仲冬斩阳木,仲夏斩阴木……”。这些官职在春秋战国时期依然存在。正如《管

子·小匡》叙述的那样:“市立三乡,工立三族,泽立三虞,山立三衡。”其职责也和前代大体相同。战国时期还出现了许多新的生态管理官员,这些官员的名称在《周礼》和《礼记·月令》及《吕氏春秋·十二纪》中都有记载。

西周颁布的《崇伐令》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逸周书·文传篇》也有记载周文王叮嘱太子发要注意保护环境。有学者认为这是世界上最早的环境保护立法,也有学者认为这还不能认为是环境法,只是一种环境禁忌。梅因认为人们研究时往往忽视了法律出现的特定实践以前很遥远的时代中,法律实际上究竟是怎么样的,他在《古代法》中提出,对法的研究“应该从最简单的社会形式开始,并且越接近于原始条件的一个状态越好”。另外,从法律的实质内容分析,上述条文均表现为调整人与自然关系内容上的人与人的关系的规范,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中国古代奴隶社会就出现了环境法。古代天子每个月初都要颁布一些禁令,规定每个月份不能做什么,这就是月令制度。根据《吕氏春秋·十二世》记载:孟春之月,“乃修祭典,命祀山林川泽,牺牲无用牝,禁止伐木,无覆巢,无杀孩虫胎夭飞鸟,无*无卵”;仲春二月,“无竭川泽,无漉陂池,无焚山林”;季春三月,“时雨将降,下水上腾,循行国邑,周视原野,修利堤防,导达沟渎,开通道路,无有障塞,田猎毕弋,四且罘罗网,喂兽之药,无出

九门”;一直到季冬十二月,“命渔师始渔……天子乃与卿大夫饬国典,论时令,以待来岁之宜”。一年四季十二个月,每个月都有禁令,飞禽走兽,山林川泽,堤防水坝,该保护时就保护,该捕杀采伐时就捕杀采伐,面面俱到,秩序井然。月令制度一直被后来的统治者继承和发扬,这些规律已经深入到老百姓的生活中,转化为社会习俗,客观上起到调节人与自然的作用。

2、从秦朝到清朝,我国各个封建朝代都有关于环境保护的立法

春秋战国时代的剧烈变革,为封建法制的发展开辟了道路。战争、天灾、人祸等原因使得生态环境日益恶化,迫使统治者必须采取更加有效的办法来最大程度地限制人们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于是,适应封建王朝的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终于形成。

出土于睡虎地的《秦律·田律》以详细的法律条文规定了战国后期的秦国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具体条文是:“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卵彀,毋……毒鱼鳖,置阱罔(网),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椁)者,不是不用时。邑之纟斤(近)皂及它禁苑者,阝井时毋敢将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河(呵)禁所杀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皮”。上

述文字的大致意思是,在春天的二月不准上山砍伐林木,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许烧草肥田,不准取鸟卵,还规定了对其它动物的保护措施。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虽然《秦律·田律》中的规定,在内容上与《吕氏春秋·十二纪》以及《礼记·月令》有类似的地方,但是其内容的详尽和具体均超过了之前的任何一条法律规范。中国古代的生态环境保护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这对更加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同时,它对于后世社会也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秦朝以后的各个王朝,基本上都有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其来源无疑是战国末期的这些生态保护法规。

(二)由法律规范群集合而成的相关法律制度

在中国法律史上最负盛名的《唐律疏议》在《杂律》一章中对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的保护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规定了破坏环境责任人与环境管理部门的主管人员失职均应受到处罚,如“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恳食者,笞五十。各令复故。虽种植,无所妨废者不坐。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论。主司不禁与同罪。”《杂律》中规定的范围特别广泛,山、林、水、火、庄稼都在严格保护或管制的范围之内。“诸占固山野陂湖之利者,杖六十”;“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诸弃毁官私器物及毁伐树木、庄稼

者,准盗论”。唐代的环境保护思想基本继承前代,但是在环境法制上却有了新的突破,唐代管理环境保护的部门是尚书省的虞部,其管理的范围比以前任何一个时代都要宽泛,除了山林、川泽、庄稼、苑囿外,还兼具城市环卫绿化管理的职能,如大历八年七月敕:“诸道官路,不得令有耕种及砍伐树木,其有官处,勾当填补”。

宋朝社会经济虽然达到了小农社会自然经济的顶峰,但是其执政者的主导思想依然是重农抑商,因此其在农业方面的环境保护规范也有所发展。如已经认识到一些生物链的存在及其对农业的影响,“浙人喜食蛙,沈文通在钱塘日切禁之”(宋神宗年间彭乘所著《黑客挥犀》)、“有村民犯禁,为门卒所捕,械至于庭”(赵葵《行营杂录》载)。在当时,已经有有识之士认识到围湖造田的后果,龚明之所著的《吴中纪事》早就指出了围湖造田将使湖泊失去调节水量的功能,祸害无穷,但是这样的认识并没有反映到执政者的法令中。

《明律》、《清律》多延唐律,也有类似保护环境的规定,但是也有自身的一些特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明清年间,环境保护的范围有了进一步的扩大,但是随着生产水平的提高和人口的增多,对自然资源消耗也进一步增加,为了满足逐步增多的人口的生存需求,明代实施了山泽弛禁,将原本由国家管制的山林湖泊部分弛禁,清代则是开放一定的地区给百姓垦殖,这些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眼前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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