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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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精品】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精品】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05年4月19日第56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本校录取的学生持《北京大学入学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院系学生工作组查阅本院系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

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北京大学学籍。

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有疑问的,报学校招生办公室研究处理。

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当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院长/系主任提出意见,教务部审核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

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参照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按退学处理。

文件名称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习纪律管理规定

文件名称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习纪律管理规定

文件名称: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习纪律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校发〔2019〕257号发布时间:2019-07-16 发布单位:党办校办阅读次数:379关于印发《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习纪律管理规定》的通知校发〔2019〕257号全校各单位:《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习纪律管理规定》已经2019年7月6日第96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大学2019年7月6日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习纪律管理规定(2017年6月13日第92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19年7月6日第96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和维护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整肃考纪、端正考风,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三条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

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包括实习、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等(统称课程)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查,进行成绩评定。

第四条凡本校在籍的本科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取得相应的成绩,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五条加强本科生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是学校本科教育中的重要工作。

恪守学术诚信是本科生学习和考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考试工作的组织与领导第六条考试工作由教务部/医学部教育处依照本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各院系由主管教学的领导依照本规定、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任课教师为课程考试负责人,落实所授课程考试工作。

第七条各院系主管领导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

期末考试统一组织,考前加强学术诚信教育。

北大加分政策

北大加分政策

北大加分政策
北京大学作为中国顶尖学府之一,在招生过程中,除了严格执行国家高考政策外,还针对特殊人才和特定群体实施一定的加分政策。

然而,具体到北大每年的加分政策会根据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学校当年的招生简章进行调整。

例如,过去可能存在以下几种加分政策:
少数民族考生: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对少数民族地区或民族院校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一定条件下给予适当的加分照顾。

竞赛获奖者:对于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科技创新大赛等国家级重要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可能会有优录或者降分录取的政策。

体育特长生、艺术特长生:对在体育、艺术方面有突出才能并获得相关认证的学生,可能有额外的文化课分数优惠。

烈士子女、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及台湾省籍考生: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这些特殊群体有时会有相应的加分政策。

自主招生:通过自主招生考试选拔出的优秀学生,根据其考试成绩和面试表现,可享受不同程度的加分优惠。

请注意,自2020年以来,我国高校招生改革不断深化,逐步取消了部分全
国性高考加分项目,鼓励各高校通过多元评价体系来选拔人才。

因此,请以北京大学最新发布的招生简章为准,获取最准确的加分政策信息。

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002年5月修订)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专科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包括留学生和各类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系、所、中心)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

第六条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院(系、所、中心)级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者,按照《北京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的管理办法》处理。

(四)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按照《北京大学对受纪律处分和退学研究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处理。

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专科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系、所、中心)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院(系、所、中心)级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三)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者,按照《北京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的管理办法》处理;(四)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按照《北京大学对受纪律处分和退学研究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处理;(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北京大学规章制度

北京大学规章制度

北京大学规章制度篇一:北京大学学生奖励条例北京大学学生奖励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有关规定及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

第三条凡本校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

本条例所述本校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专科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奖励种类和方式第四条学校设立以下若干个人奖:(-)“学生五·四奖章”奖;(二)“三好学生标兵”奖;(三)“三好学生”奖;(四)“优秀学生干部”奖;(五)学习优秀奖;(六)红楼艺术奖;(七)五·四体育奖;(八)社会工作奖;(九)“优秀毕业生”奖;(十)其他奖。

第五条学校设立以下若干集体奖;()(一)学生工作先进单位奖;(二)“班级五·四奖杯”桨;(三)优秀班集体奖;(四)先进学风班奖;第六条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与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一)授予荣誉称号;(二)通令嘉奖;(三)通报表扬;(四)颁发喜报;(五)颁发奖章或证书;(六)颁发奖金或纪念品。

第七条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奖励条件第八条“学生五·四奖章”评奖条件(一)“学生五’四奖章”为学校授予学生个人的最高荣誉。

(二)条件:1.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体育锻炼等方面表现突出,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受到群众公认和好评。

2.获得过校级或校级以上“三好学生”及相当的荣誉称号。

3.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对国家、社舍、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积极的社舍影响;(2)在学术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3)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4)在文体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5)在社舍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

课程大纲-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课程大纲-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课程大纲课程编号:02801290 授课对象:应用经济系硕、博士研究生课程名称:城市与区域经济学专题英文名称:Applied Micro-economic Theory 周学时/总学时:3/36 学分: 2任课教师:张庆华开课学期:2012年秋先修课程:高级微观,宏观和计量经济学任课教师张庆华副教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系办公室 415 室光华新楼Tel: 10 275-7960Email: **************一、 项目培养目标学习目标1 系统掌握从事学术研究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及理论。

具体目标1、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知识及基本理论具体目标2、掌握本学科前沿知识和理论、具有足够的相关领域的知识具体目标3、熟练掌握本学科的研究方法学习目标2 具有从事创新性研究的能力;能够撰写并发表高质量的毕业论文和学术论文 具体目标1、撰写高质量的毕业论文和学术论文具体目标2、具有高水平的分析能力和批判思维能力,能够创造性地解决问题学习目标3具有宽阔的国际视野,能够与国际学者进行交流、合作的能力。

具体目标1、具有优秀的口头交流和文字交流能力具体目标2、能够熟练地运用至少一门外语进行学术交流与沟通学习目标4了解学术伦理,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关注社会问题具体目标1、了解社会责任感的重要性具体目标2、了解学术生涯中的学术道德问题具体目标3、关注现实社会问题二、 课程概述这门课程主要讲授城市和区域经济学领域的理论前沿和实证分析方法。

教师将指导学生深入了解集聚效应的微观机制以及其和经济增长的关系,现代空间经济学的理论模型以及由之产生的不同模式的经济活动的空间布局。

这门课程还将探讨该领域的热点专题,诸如搜索和匹配在空间经济学的应用、城市房地产市场、以及地方政府公共财政等。

三、 课程目标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学生要求掌握城市和空间经济学的基本分析方法,深入了解这一领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的前沿,并且具备独立进行相关领域的研究的能力。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为做好研究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2月4日教育部第41号令)及《北京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录取的研究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要求办理入学手续,于规定期限内缴纳各项费用。

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书面向录取的学院(系)、研究院(所)(以下简称为院系)请假,由院系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请假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逾期2周或请假期满不报到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六)除经学校认可的跨校联合培养外,同一时段,全日制研究生只允许注册一个普通全日制学籍。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符合相关规定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新生入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北京大学医院进行身心健康检查。

检查后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北京大学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关于全日制本科学生校外学习成绩认定办法

关于全日制本科学生校外学习成绩认定办法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校外学习成绩认定办法(讨论稿)为鼓励在校大学生进入国内外知名高校学习和充分利用优质网络资源自主学习,做好并规范校外学习及成绩认定与管理服务,根据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校外学习界定本办法所称校外学习包括学校推荐到国内外知名高校交流学习和利用优质网络资源自主学习两类。

国内外知名高校学习包括学校公派学习和经学校外事部门与教务部门审核同意因私出国(境)学习。

优质网络资源包括教育部“爱课程”()、网易公开课()、()、上海交大网络开放课程()等知名高校公布的MOOC、SPOC等优质课程。

二、申请程序学生校外学习返校或利用网络平台学习取得相关证书后,应在2周内向教务处提交“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校外学习成绩认定的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一)知名高校学习的,出具学习高校的学习成绩单原件一式3份(须学院和派出部门审核签章);(二)利用网络学习的,出具成绩合格证书和身份认定证书。

三、认定办法校外修读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的,不予认定。

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设计(论文)”环节必须按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答辩。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应提前申请,经教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异地视频答辩:(1)校际协议规定的外方修读年限包含毕业学期的;(2)毕业学期学校公派境外学习工作,确有困难返回的。

毕业视频答辩由学生所属学院组织实施。

(一)知名高校学习:(1)整学期校外交流学习,并修满超过15(含)学分的,按照对方学校课程及成绩认定,不再补修当学期学校的教学任务。

(2)整学期校外交流学习,但未修满15学分的,对照校内校外课程,按照相同或相近课程认定考核成绩。

认定后,学校当学期未认定课程和实践环节,应在毕业前完成补修。

(3)校外短期交流学习的,参照上述第(2)款办法办理。

(二)网络学习:(1)校内已及格的课程,网络学习成绩高于校内成绩的,学生申请,可以覆盖校内成绩。

(2)校内显示“重修”的课程,网络学习成绩合格的,经学生申请,可以覆盖校内成绩,并按“初修”记载。

《北京大学教学奖评定办法》

《北京大学教学奖评定办法》

《北京大学教学奖评定办法》(1992 年5 月颁布,2002 年4 月修订,2005 年6 月修订)一、宗旨为了肯定广大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辛勤劳动,鼓励在我校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个人和集体,充分发挥广大教学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学校设立教学奖。

二、奖励类别我校的教学奖分为年度教学优秀奖(简称“年度奖”)和教学成果奖(简称“成果奖”)。

年度奖为教学人员设立,每年评选1 次;成果奖为教学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设立,每四年评选 1 次,后者的评定时间立在省、市级和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年份的前一年。

推荐申请省市级、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者必须是校优秀教学成果奖获得者。

三、申报条件申报教学奖的个人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成绩显著,为人师表。

应该做到:(1)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全面完成教师工作规范所规定的工作量。

(2)注意不断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教学效果好,评估优良。

(3)认真改进教学方法,实行启发式教学,努力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并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4)对学生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关心他们的全面成长,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学术观点,培养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

(5)申报成果奖的教学管理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学习贯彻有关政策;克己奉公,实事求是,上通下达、积极进取,办事讲原则、求效率,注意发扬民主、调动广大师生的积极性。

四、年度奖的申报和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教学人员,在当年教学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可申报年度奖。

年度奖在教师申报的基础上,经过各单位初审后报学校,经校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

年度奖的评定,在同等条件下担任基础课的教学人员优先考虑。

五、成果奖的申报和评定符合上述条件,并在我校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有经过实践检验的和显著效益、并为同行所认可的成果的教学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和课程集体,可申报成果奖;成果奖由各单位评选后向学校申报,学校组成校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工作组,初审评定后,将评审结果上报校长批准,公布生效。

北京大学工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北京大学工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北京大学工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工学院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实践,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根据《北京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工学院学生的实际情况,特此制定北京大学工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第二条凡在北京大学工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延期毕业的学生、休学或者出国半年以及半年以上的学生、留学生以及港澳台学生除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学院成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领导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各班成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具体落实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

1、工学院成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并负责监督和解决测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由院党委书记担任组长,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院团委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成员及各班班主任为小组成员。

学院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推选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作为小组成员。

2、各班成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班学生的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工作小组由各班班主任牵头,各班学生骨干组成。

第四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内容包括三个部分:学习成绩(占80%)、基本素质测评(占20%)和创新能力(在学生自行申报基础上的额外加分),每学年每位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最终结果是该三个部分测评成绩之和。

测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档。

原则上测评结果为优秀、良好者在全班同学中的比例分别不超过20%和60%。

学习成绩测评不合格或者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者,其本年度的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为不合格。

创新能力测评中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相符合的材料,经查证核实,其本年度的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为不合格。

第五条每学年每位学生都必须参加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新转入的学生在转入前所在院系参加测评,新转出的学生在工学院进行测评。

测评的结果作为每学年的奖励评比、奖学金评审和就业推荐等的主要依据。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一、引言为了维护北京大学的正常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有关法规,结合北京大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总则第一条:研究生学籍管理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提高培养质量的基础。

第二条:研究生学籍管理主要包括新生入学注册、课程考核、学籍异动、毕业审核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同时参考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有关文件。

三、学籍注册第一条: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第二条:研究生入学时应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并签订《北京大学研究生培养协议》。

第三条:研究生入学后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在院系报到,并按照院系的要求进行学籍注册。

第四条:研究生学籍注册的具体流程详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四、学籍异动第一条:研究生学籍异动包括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情形。

第二条:研究生因故需要休学的,应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暂停其学籍相关权利和义务。

休学期满后,应按时复学。

第四条:研究生因故需要转学的,应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条:研究生因故需要退学的,应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手续。

五、学籍审核第一条:研究生毕业时应按照学校的规定进行学籍审核。

第二条:研究生学籍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课程学习情况、科研成果、学位论文质量等方面。

第三条:研究生学籍审核的具体流程详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六、学籍保密第一条:研究生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等)属于个人隐私,学校应予以保护。

第二条: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公开或泄露研究生个人信息。

违反规定者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附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由北京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试行办法(或指导意见)-北京大学学生工作部

北京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试行办法(或指导意见)-北京大学学生工作部

北京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北京大学章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北京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旨在通过树立目标、明确导向,推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总结阶段性成长历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成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入学第一年的学生不进行素质综合测评,中间不授学位的硕博连读生在转为博士生第一年时可以以硕士生身份进行素质综合测评。

转院(系)转专业学生在上一学年所在院系参加素质综合测评。

第四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测评内容第五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内容包括基本素质、学业学术和实践能力三部分,测评结果由三部分加总。

其中,本科生学业学术测评在素质综合测评总评中所占比例应不低于60%,研究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院系另行规定;实践能力测评在素质综合测评总评中所占比例不超过20%。

第六条素质综合测评最终结果为优秀、合格或不合格。

其中,测评结果为优秀的比例不超过测评基本组织单位人数的20%。

第七条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或学业学术测评不合格者,其素质综合测评不合格。

(一)基本素质测评第八条基本素质测评包括思想政治、行为规范、学习态度和身心健康四个方面,具体内容为:1.思想政治(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弘扬中华民族精神,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3)关心集体,团队协作精神强,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班级等组织的集体活动。

2.行为规范(1)法治观念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2)提高个人修养,增强网络素养,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3)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首都大学生文明公约》《北京大学章程》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1)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2)第四章选修辅修/双学位专业 (3)第五章考勤与请假 (3)第六章课程与学分 (4)第七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4)第八章升级与留降级 (7)第九章休学与复学 (8)第十章转学与转学历 (9)第十一章退学 (11)第十二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12)第十三章奖励与处分 (14)第十四章其他 (15)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学生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新世纪医药学科人才,不断提高医学教育水平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生应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管理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观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体系,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修养。

第三条学生应当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培养和锻炼自己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提高综合素质,使自己成为具有创新精神、一定实践能力和较大发展潜能的高级医药人才。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根据国家招生相关规定,经医学部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北京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到医学部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医学部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医学部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全部合格者予以注册,正式取得我校学籍。

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北京大学本科生赴境外大学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相关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本科生赴境外大学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相关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本科生赴境外大学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相关管理办法作者:教务部来源:北京大学教务部点击数:更新时间:2005-10-24大学之间的学生交流对大学的学术发展以及学生成长都具有重要作用,北京大学鼓励学生以各种形式参加校际交流项目,并在交流期间努力提高自己的学业水平,获取更多有用知识。

这一点已经成为我校国际化战略的重要内容。

随着我校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境外许多知名大学都进一步加强了与我校的合作与交流,包括耶鲁大学、哈佛大学等,其中大多数学校都与我校有本科生交换项目,即双方学校互派学生到对方学校学习(一般学习期限为一学期或一年),学习期满,接受学校发给学生所修课程成绩单,派出学校对学生所修课程、成绩及学分进行认定和转换。

为对我校学生在接受学校所修课程进行统一管理,规范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的程序,进一步促进我校本科教育的国际化水平,现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基本原则(一) 接受学校或其中某学科(专业)学术声誉(课程水平)、学术地位,与北京大学相当。

(二) 接受学校课程符合我校各院系教学计划对学生培养的要求。

(三) 学分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即学分对应学时。

二、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范围(一) 国家公派、校际交换、经国际合作部与教务部备案的院系级学生交流项目所修学分按照交换协议予以转换和承认。

为使学生珍惜交流机会努力学习,以上交流项目学生所修课程学分和成绩,必须全部转换登录进入学生个人成绩单。

根据"北京大学本科学生选课办法及管理规则",交流学生每学期选课不得少于学分(如学分对应关系与我校不同,交流学生每学期选课不得少于三门)。

(二) 经院系及学校教务部批准学生本人联系赴境外参加的学生交流项目(含暑期学校),如学生本人提出转换学分申请,学校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课程一般只能转换为我校选修课)。

(三) 以自费出国留学形式赴境外大学学习、实习的学生,自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学校可为其保留一年学籍,但保留学籍期间学生所修学分不予认可。

北大等级评价

北大等级评价

北大等级评价
北大等级评价是指北京大学对学生成绩评定的一种改革方式,即采用等级制替代传统的百分制或绩点制,将学生的成绩分为A、B、C、D、F五个等级,并分别对应不同的分数段。

这种等级评价制度的初衷是淡化排名、引导兴趣、提升素质、适应未来,旨在为学生留出更多的时间去进行素质提升,如听名家讲座、选修人文课程、参加科研实践和社会实践等。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等级评价制度在保研、申请国外高校等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为部分高校或国外高校可能只接受传统的绩点制成绩评定方式。

因此,北大在实行等级评价制度的同时,也会在成绩单上附加一份相关等级制成绩评定的说明,并盖上学院的公章,以确保国内外高校对生科院的学业评价标准的准确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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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规范学生的成绩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成绩管理模式
第一条北京大学学生成绩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二条各二级学院(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开设课程成绩的录入、报送、装订、存档等工作。

第三条学校教务处负责全校学生成绩管理,负责学生成绩发布、成绩修改、成绩分析、质量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成绩记载、录入与发布
第四条学生成绩包括成绩获取方式和成绩数值两部分内容。

成绩获取方式指正常考试、补考、重修等;成绩数值指具体分数值,原则上采用百分制。

第五条学生成绩实行网络化管理。

任课教师通过北京大学教学综合管理系统录入学生成绩,同时通过网络发布,学生、任课教师、班主任、教学管理人员等按相应的权限可以通过校园网查询、分析成绩,教务处负责系统维护和应用功能的开发。

第六条在教务处安排的所有考试结束后三天以内,由任课教师负责登录北京大学教学综合管理系统录入课程考核成绩。

录入成绩应与成绩原始凭证(如学生试卷、成绩册等)保持一致,成绩原始凭证由开课学院存档。

第七条任课教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成绩录入工作,需提前向所在学院提交成绩延期录入报告,说明原因及计划完成录入时间,经所在学院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

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录入成绩者按照《北京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各项成绩录入后,教学综合管理系统将根据教师设定的比例自动生成该门课程的最终考核成绩自动计算绩点。

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之间的关系如下:
平均绩点=(课程学分1*绩点+课程学分2*绩点+课程学分n*绩点)/(课程学分1+课程学分2+课程学分n)。

第九条学生成绩以正式打印的、加盖开课单位公章的存档成绩册为准。

第三章成绩修改流程
第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已提交北京大学教学综合管理系统的成绩。

第十一条由于任课教师在统分、登录成绩时操作失误等原因,需要更改已提交的成绩和有关数据时,任课教师应填写“北京大学学生成绩更改申请单”(见附件),说明更改理由,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批准签字,报教务处审核,同时提供被更改学生考试试卷、教学班平时成绩详单等给分依据材料。

第十二条期末成绩更改申请时间为下学期开学第2周内,补考、重修成绩更改申请时间为每学期成绩录入完成后两周内,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未选课学生不予录入成绩。

第十四条任课教师应认真对待学生成绩,客观、真实、综合评定。

若出现随意给分或随意更改等行为,经查证属实,按照《北京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章成绩数据的使用
第十五条学生可在北京大学教学综合管理系统中查询自己的课程考核成绩,特别应在每学期开学前两周内及时评教并查询。

第十六条每学年第二学期补考结束后,由教务处统一为应届毕业生打印一份成绩单,为学生就业等提供基础资料(不足时学生应自行复印);学生离校时,教务处打印该生的全部课程成绩单一式两份,分别按要求送校档案馆和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生在其他情况下需要打印成绩单,则由二级学院提供。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年级全日制学生。

第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附件
北京大学学生成绩更改申请单
说明:1、此表为更改学生成绩的依据,请打印后填写,请任课教师说明成绩更正原因,并附成绩更改的依据材料(见上)。

2、成绩更改二级学院审核完毕后,应由任课教师或教学秘书交至教务处
审核,审核后方可更改学生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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