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监管条例
保健食品监管条例
保健食品监管条例是指针对保健食品在生产、经营、使用
等方面实施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这些
条例通常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和管理,旨在保护消费者的
权益,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的发展。
保健食品监管条例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保健食品的定义和分类:确定哪些产品可以被归类为保
健食品,并将其与药品、食品等其他类别进行区分。
2. 生产和经营规范:规定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的基本要求,包括生产工艺、原材料管理、产品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规范。
3. 标签和广告宣传:规定保健食品标签的内容和要求,确
保其准确、清晰地表达产品的功能和效果。
此外,还对保
健食品的广告宣传进行管理,禁止虚假和夸大宣传。
4. 审批和注册:规定保健食品的审批和注册程序,确保其符合法规要求,具备安全、有效的特性。
5. 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规定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包括对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的执法检查、处罚和行政处罚等。
保健食品监管条例的制定和执行,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健食品市场的监管,减少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从而促进保健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保健食品监管条例
保健食品监管条例1. 引言保健食品是指能够调节机体功能并满足特定营养需要的食品。
保健食品市场的迅速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产品质量不合格、虚假宣传、无有效成分等。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保健食品监管条例应运而生。
2. 监管主体和职责保健食品监管条例的主要监管部门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制定和修订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审批程序; - 监督保健食品生产过程,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 审查和批准保健食品的标签和包装; - 调查和处理保健食品投诉和上报的不良事件; - 惩处违规企业和个人,维护市场秩序。
3. 保健食品的定义和分类根据保健食品监管条例,保健食品定义为“经过特定处理,具有调节机体功能,补充营养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保健食品可以根据其成分和功能分为不同的分类,如: - 维生素类保健食品; - 矿物质类保健食品; - 草本植物提取物类保健食品; -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 - 其他功能性保健食品。
4. 保健食品标签和包装要求保健食品的标签和包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 标签必须包含产品名称、成分表、功能主张和禁忌事项; - 包装必须清晰、易于辨认,不得使用夸大、虚假的宣传语言; - 标签和包装应使用易于理解的语言,且字体大小和颜色应符合相关标准。
5. 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审批根据保健食品监管条例的规定,保健食品必须进行注册和审批程序,以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注册和审批的流程包括:- 企业申请注册保健食品,提交相关材料和实验报告; - 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检查; - 审核通过后,发放保健食品注册证书。
6. 保健食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规定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持有相关生产许可证; - 保健食品销售企业必须遵守真实宣传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 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保健食品时应注意阅读标签和说明书,按照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_条例_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下文是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欢迎阅读!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章保健食品的审批第四条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
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能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四)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第五条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
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
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号"。
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
第六条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必须提交下列资料:(一)保健食品申请表;(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一)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四)保健功能评价报告;(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
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六)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七)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八)国内外有关资料;(九)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管理,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保健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的注册、备案、标签和说明书管理、监督管理及其法律责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健食品注册,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质量可控性等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系统评价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
第四条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注册申请与审批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管理相关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保健食品注册申请。
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技术审评。
第七条技术审评过程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保健食品注册审批决定,应当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作出,并公开注册审批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标签与说明书第九条保健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清晰、规范,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
第十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主要原料、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与食用方法、规格、保质期、贮藏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第四章注册证书与备案第十一条经审评批准的保健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注册证书应当载明产品名称、注册人名称和地址、注册号、颁发日期及有效期、保健功能、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主要原料、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与食用方法、规格、保质期、贮藏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三条保健食品备案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备案人应当及时提交变更信息。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一、引言保健食品是指具有调节机体功能、补充营养、保持生理健康的食品。
为了保护公众健康,确保保健食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与保健食品注册管理有关的法规和管理办法。
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法规在中国,保健食品的注册管理主要受到以下法律法规的约束:1.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条例《保健食品注册管理条例》是我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的核心法规,于2005年实施。
该条例明确了保健食品注册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注册申请的资料要求、审批机构的职责等内容。
根据该条例,申请人需要提交包括产品名称、功效、用途、成分、制作工艺等信息的注册申请,审批机构将依据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批,并最终决定是否批准注册。
2.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也对保健食品的注册管理作了规定。
该法规定了保健食品的分类和管理制度,并要求生产商必须符合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根据该法,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必须提供充分的科学依据,并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同时,制造商还需要履行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才能合法地生产和销售保健食品。
3. 其他相关法规除了上述两部法律外,还有一些与保健食品注册管理相关的法规,如《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等。
这些法规进一步规范和监管保健食品的生产和销售,确保保健食品符合质量和安全的要求。
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的程序保健食品的注册管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准册申请材料申请人首先需要准备一份完整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产品信息、功效和成分的相关证明文件、制作工艺和生产设备的介绍等。
2. 提交注册申请准备好申请材料后,申请人将其提交给相关审批机构。
申请材料需要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归档和备案,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 审批和评估审批机构在收到注册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和评估。
审批过程包括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科学性、合规性等方面的审核。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是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该条例规定了保健食品的定义、分类、标识、质量要求、生产和销售等方面的要求。
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1. 保健食品的定义:指具有调整机体功能、补充营养、预防疾病等功能,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备案的食品。
2. 保健食品的分类:根据功能、功效等不同,可以分为营养补充类、保健功能类等。
3. 保健食品的标识:保健食品应当标注产品名称、主要成分、功能、用法用量、生产日期等信息,并标注“保健食品”字样。
4. 保健食品的质量要求:保健食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含有违禁物质或超过限量标准。
5. 保健食品的生产与销售: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应持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销售企业应进行备案登记,并严格按照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和销售。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如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出台,旨在加强对保健食品市场的监管,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同时,也促进了保健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_条例_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_条例_2篇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_条例_1篇保健食品是指具有调节机体功能、补充营养素或者其他保健目的,适用于特定人群的食品。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对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和监督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保健食品的生产管理1. 生产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必须先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2. 生产质量控制:企业应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质量控制体系,并配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技术人员。
3. 原料选择和检测: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料,并进行必要的检测。
4. 生产过程监控: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监控机制,确保产品符合质量要求。
二、保健食品的经营管理1. 经营许可:销售保健食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2. 市场准入控制:保健食品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适用人群和功能范围,禁止任意宣传和夸大保健功效。
3. 标签标识:保健食品应在包装上标注产品名称、保健功能、适用人群、生产企业等信息。
4. 信息披露:销售保健食品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
三、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1. 检验检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保健食品进行抽检,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2. 行政处罚:对违反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的企业和个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消费者投诉受理:相关部门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消费者的投诉。
4. 合作协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共同推进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综上所述,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旨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和监督环节,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消费者在购买保健食品时应审慎选择,遵循科学、平衡饮食的原则,正确使用保健食品,以保障自身的健康。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_条例_2篇随着人们对健康的日益重视,保健食品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
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七条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食品保健食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八条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者不得使用非法添加物,不得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保健食品。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九条食品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食品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经营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经营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食品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保健食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食品保健食品经营者不得销售非法添加物、假冒伪劣食品保健食品。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三条食品保健食品使用者应当依法使用食品保健食品,遵循适量、合理、安全的原则。
第十四条食品保健食品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食品保健食品的用途,不得超出说明书规定的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食品保健食品使用者发现食品保健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法严肃处理食品保健食品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法严肃处理食品保健食品安全事故。
我国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我国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一、保健食品的定义和分类保健食品是指适用于特定人群,具有调节机能、补充营养、预防疾病等保健作用的食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保健食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调整类保健食品:具有调整人体生理机能的功能,如调节血压、血脂等。
2. 补充类保健食品:提供给人体所需营养成分,如维生素、矿物质等。
3. 功能类保健食品:具有特定预防、缓解疾病或满足特殊营养需求的功能,如钙片、蛋白粉等。
二、保健食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我国对保健食品进行监管的主要法律法规如下:1.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我国最基础的食品法律法规,也对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进行了规范。
其中,第十四章明确了对保健食品的管理要求,包括保健食品的生产许可、广告宣传等方面。
2. 保健食品管理条例保健食品管理条例是我国对保健食品进行全面管理的核心法规,于2005年颁布实施。
该条例对保健食品的定义、分类、生产许可、标签标识、广告宣传、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3. 保健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是根据保健食品管理条例制定的,对保健食品的生产、卫生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车间环境、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方面。
4.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了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要求,包括企业的注册、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车间卫生等方面的要求,确保保健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5. 食品广告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广告监督管理办法对保健食品的广告宣传进行了规范,包括禁止夸大功效、不当宣传等行为,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三、保健食品监管机构我国对保健食品的监管由多个机构共同负责: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保健食品的生产许可和质量监督管理,对保健食品进行相关的审批和抽查工作。
3.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保健食品的卫生管理和消费者健康权益的保护,对保健食品的卫生安全进行评估和监督。
保健食品监管条例
保健食品监管条例摘要保健食品是一种具有特定功能的食品,它在维护和提高人体健康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市场监管不力,一些不合格的保健食品不断涌入市场,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风险。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出台了《保健食品监管条例》,对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和监管进行了规范。
1. 引言近年来,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不断提高,保健食品市场迅速发展。
保健食品作为补充传统食品的一种选择,被广泛使用。
然而,一些不合格甚至有害的保健食品也逐渐增多,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了潜在威胁。
为了规范保健食品市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保健食品监管条例》。
2. 保健食品的定义和分类根据《保健食品监管条例》,保健食品是指具有调节机体功能或者补充营养素的食品,包括矿物质、维生素等。
根据其功能和用途的不同,保健食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增强体质类、功能调节类、疾病调节类、特定人群类等。
3. 保健食品的生产和销售3.1 生产环节的规定《保健食品监管条例》对保健食品的生产环节进行了规定。
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并设立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
同时,生产企业还需要进行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评估,并按照规定进行标签和说明书的编制。
3.2 销售环节的规定《保健食品监管条例》对保健食品的销售环节也做了一系列规定。
销售企业需要依法取得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销售企业不得发布虚假宣传信息,不得销售伪劣或者不合格的保健食品。
另外,销售企业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并配备专业人员进行指导和咨询。
4. 保健食品的监督和检测保健食品的监督和检测是确保保健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保健食品监管条例》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和抽检工作,对市场上的保健食品进行抽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另外,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可以依法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验厂,确保其生产过程符合规定。
5. 消费者权益保护《保健食品监管条例》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强调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保健食品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管理条例是指对保健食品生产、流通、使用等活动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保健食品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
1.保健食品的定义:保健食品是指具有保健功能,可以补充营养,调节器官功能,并具有预防疾病的作用的食品。
2.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保健食品需要注册或备案,在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和登记。
未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不能生产、销售或者广告宣传。
3.保健食品的生产和流通: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有相关的生产条件和设备,并且需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保健食品的销售需要在指定的场所或者经营地点进行,并且需要有专门的销售人员。
4.保健食品的标签和广告:保健食品的标签上必须明确标注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批准文号、保健功能、用
法用量等信息。
保健食品的广告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
大功效或者误导消费者。
5.保健食品的监督检验:相关部门对保健食品进行监督检验,包括对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广告宣传等方面的监管。
6.违法行为和处罚:对违反保健食品管理条例的行为会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理措施。
总之,保健食品管理条例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保健
食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确保其安全、有效,并防止虚
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保健食品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2009年5月31日...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 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_ 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 _ ,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健食品 , 是指声称并经依法批准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保健食品应当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 , 具有调节机体功能 , 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 并且对人体不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产品及说明书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营养素补充剂纳入保健食品管理;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 , 适用本条例;第四条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 保证保健食品安全 , 接受社会监督 , 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保健食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保健食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保健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 引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 , 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 宣传、普及保健食品安全知识;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 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信息 , 对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管理保健食品评价指导原则和功能范围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 , 适时调整、公布保健食品的评价指导原则和功能范围;第九条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 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第十条保健食品应当依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取得产品注册证;取得产品注册证的保健食品应当使用国家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营养素补充剂应当依法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性审查 , 实行备案管理;第十一条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的保健食品生产厂商;申请人应当对其申报产品的安全性和声称的功能负责;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注册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研制工作;第十三条申请保健食品注册的,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 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报送产品的研发报告、配方、生产工艺、企业标准、标签、说明书、安全性及功能性评价材料等资料、样品 , 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 30 日内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并抽样送检,提出意见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的,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30日内抽样送检,必要时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第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功能性及质量可控性等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 , 对产品说明书、企业标准进行审定;对符合要求的,决定准予注册 , 发给产品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决定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要求的进口保健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情况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第十五条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再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注册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二其功能不在公布的功能范围内的 ;三在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内未生产销售的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的;第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技术审评和技术评价机构负责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要求组织保健食品的技术审评和技术评价工作;第十七条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名称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第十八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对其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责;第十九条开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产品注册证 ,经检查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_, 凭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方可组织生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拟增加保健食品品种的,应当经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检查合格后,在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上予以标明;第二十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 具有同剂型生产条件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受委托方应当保证生产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保健食品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包括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卫生、验证、文件、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投诉与安全性事件报告、自查等内容;保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立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并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第二十二条开办保健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开办保健食品零售企业 , 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检查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要求的,发给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 _, 凭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第二十三条保健食品经营应当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的要求;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包括管理职责、人员与培训、设施与设备、进货与验收、陈列与储藏、销售与服务、质量管理、投诉与安全性事件报告、自查等内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 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第二十四条取得产品注册证的进口保健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出口商出口保健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凭证后方可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办出口手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凭证,对出口保健食品进行监督、抽检 ,发放通关证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第二十五条保健食品及其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检验规范和方法等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审定的进口保健食品产品企业标准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作为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依据;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进行生产 , 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第二十六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标签、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批准的内容一致;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第二十七条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营保健食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内,向原发证部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门申请换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经省、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第二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应当是具有合法资格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保健食品经营者作为申请人的,应当征得保健食品生产者的同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制定保健食品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第三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市后的保健食品组织实施安全性监测和评价,并及时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保健食品安全性监测可以采取主动监测和安全性事件报告等方式;第三十二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可能与食用保健食品有关的安全性事件时,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规定报告;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保健食品召回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健食品安全性监测与评价结果 , 可以采取责令召田,暂停生产、销售等措施,并予以公布;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 _,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跟踪检查 ,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批生产记录、检验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召回不符合保健食品标准的产品 ;五查封、扣押假冒及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保健食品标准的产品,违法使用的保健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六查封违法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场所;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一假冒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的 ;二保健食品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或其中擅自添加其他成分的 ;三保健食品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批准的内容不符 , 或者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 ;四标签、说明书或销售宣传材料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 ;五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 7 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第三十六条除取得产品注册证的保健食品外,其他食品不得声称保健功能或者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销售;未取得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的食品宣称功能的,假冒保健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时, 可以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人员应当配合;被抽检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抽查检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被抽检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暂停该单位拒绝抽检的保健食品上市销售;第三十八条对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保健食品,在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不能检验时,保健食品检验机构可以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使用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所得出的检验结果,可以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判定的依据;对可能添加药物成分的保健食品,可以采用药品补充检验方法进行检验;第三十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保健食品质量抽查检验情况,发布保健食品抽验结果;第四十条保健食品检验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健食品检验机构及其人员对被检验单位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并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同检验有关的保健食品的研制、生产、经营等活动;第四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保健食品进行监督抽样时, 所抽取的样品应当购买,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保健食品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10日内申请复验,向负责复验的保健食品监督检验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原保健食品监督检验报告书;复验的样品从原保健食品检验机构留样中抽取;当事人应当向复验机构预先支付保健食品复验检验费用;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保健食品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第四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保健食品的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行为依法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告;第四十四条违法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任意扩大产品适宜人群、夸大产品功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暂停该产品在违法广告发布地的销售,责令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违法广告更正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方可恢复其销售;第四十五条发生保健食品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置;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应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假冒注册许可保健食品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经营超过有效期的保健食品的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保健食品的 ;三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停止生产经营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保健食品未按照取得产品许可时批准的原料、配方、标准、生产工艺组织生产的 ;二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 ;三保健食品名称、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企业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等相关制度的 ;二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或销售宣传材料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第五十一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生产经营,直至吊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非保健食品广告含有涉及保健食品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篡改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的,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该品种的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批申请,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第五十四条检验机构在进行试验和检验过程中出现差错事故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保健食品检验资格;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试验或者检验报告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五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样品申请保健食品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一年内不得申请保健食品注册;第五十六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的,撤销该品种保健食品注册证,五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第五十七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对其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隐患 , 未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衔私舞弊的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六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应的技术审评和技术评价机构;第六十一条承担保健食品注册试验、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并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要求;保健食品注册和实施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可以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保健食品监督检查所需的检验工作由依法确定或认可的保健食品检验机构承担;第六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假冒保健食品,是指冒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标志的产品;第六十三条对保健食品的其他管理事项,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本条例实施前取得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未标明有效期的,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再注册手续;逾期不办理或者未获得审查通过原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失效;。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健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具有调节机体功能、补充营养素、增强抵抗力等保健作用,以食品形式上市的产品。
第三条保健食品应当按照卫生安全、科学、真实、有效的原则进行生产和销售,不得欺骗消费者或者误导公众。
第四条国家建立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查处违法行为,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1.符合卫生安全标准;2.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注册;3.确保产品真实有效,不夸大功效;4.明示食品功能和适用人群;5.禁止添加违禁物质;6.禁止虚假宣传。
第六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配备专业人员,建立质量管理系统,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第七条保健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取得销售许可证,并按照法律规定销售保健食品。
第三章注册与备案第八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注册,并提供相关的生产资质和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国家药监部门负责对保健食品进行注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其纳入国家保健食品注册库,并颁发注册证书。
第十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合国家药监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并按照备案要求进行销售。
第四章标签和宣传第十二条保健食品的标签应当真实、准确,明确标注产品的名称、规格、保健功能、适用人群、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三条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承诺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
第十四条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专家等名义,不得随意引用科学研究和病例以证实产品功效。
第五章监督抽检第十五条国家药监部门负责组织对保健食品进行监督抽检,对不合格产品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合监督抽检工作,提供产品样品和相关资料。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保健食品经营应当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的要求。
《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包括管理职责、人员与培训、设施与设备、进货与验收、陈列与储藏、销售与服务、质量管理、投诉与安全性事件报告、自查等内容。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保健食品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管理条例1. 引言保健食品是指以保健作用为目的,供人体补充营养素、调节生理功能的食品。
由于保健食品涉及人体健康,在许多国家都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
本文将介绍保健食品管理的相关条例,以及其对消费者、生产者和监管机构的影响。
2. 保健食品的定义与分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保健食品应具备以下特征: - 以保健作用为目的; - 供人体补充营养素和/或调节生理功能; - 不以治愈疾病为目的; - 不以普通食品为专业标准衡量。
据其功能和用途的不同,保健食品可分为以下几类: - 营养补充类保健食品:主要补充人体所需的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素。
- 功能性保健食品:具备特定保健功能,如调节血压、降低血脂、增强免疫力等。
- 特殊用途保健食品:针对特定人群或特定健康状况设计,如婴幼儿奶粉、孕妇营养品等。
3. 保健食品管理体系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各国普遍建立了保健食品管理体系。
该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注册与备案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生产者需要先将保健食品进行注册或备案,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注册制度通常适用于功能性保健食品,以确保其所宣称的保健功能真实可靠。
备案制度适用于营养补充类保健食品,主要用于监管和追溯。
3.2. 标签和宣传语规定在包装和标签上,保健食品应明确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厂商、生产许可证号码、主要成分和含量、适用人群和用法用量等信息。
此外,对于功能性保健食品,还需标注其保健功能的科学依据。
宣传语应真实准确,不得涉及疾病治疗等内容。
3.3. 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生产者应遵守相关卫生要求和质量标准,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和质量要求。
包括对原料的选择和检测、生产工艺的控制、产品的质量检验等环节的管理。
3.4. 监管和惩处机制监管部门负责对保健食品市场进行监督和检查,查处不合格产品和违法行为。
对于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可采取警告、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惩处措施。
4. 消费者权益保护保健食品管理条例的实施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其购买到符合标准和有保健效果的产品。
保健食品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管理条例一、引言保健食品是指具有调节机体功能、补充营养的食品,属于食品范畴。
保健食品广泛被公众使用,有助于促进健康和预防疾病。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的管理,制定了本条例。
二、监管部门保健食品的管理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负责,下设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实施。
三、保健食品的分类根据保健食品的成分、功效和用途,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功能性保健食品:具有调节机体功能的食品,如调节血压、血糖等。
2.营养补充类保健食品:补充人体所需营养素的食品。
3.特定人群保健食品:针对特定人群需求设计的食品,如孕妇保健食品、老年人保健食品等。
四、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制度为了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实行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制度:1.功能性保健食品需要进行注册,确保其成分和功效符合相关规定。
2.营养补充类保健食品和特定人群保健食品需要进行备案,确保其标签和广告内容符合相关规定。
五、保健食品生产与经营管理要求为了确保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的质量和安全,规定以下管理要求:1.生产企业需要获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在合法生产场所进行生产。
2.保健食品的生产需要符合相关的卫生标准,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3.经营者需要进行真实和准确的广告宣传,不得夸大保健食品的功效和效果。
4.经营者应当保证销售的保健食品符合注册或备案的要求,提供真实且完整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5.经营者需要建立保健食品的追溯体系,确保产品的溯源能力。
六、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保健食品管理条例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1.对于未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相关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将受到处罚并责令停产停业。
2.对于虚假广告宣传行为,将会对相关经营者进行处罚,并及时公开曝光。
3.对于造成消费者健康损害的保健食品,相关企业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定以下措施:1.消费者有权拒绝购买虚假宣传的保健食品,并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举报。
保健食品管理条例1
保健食品管理条例保健食品在今日的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市场持续扩大,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
为了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制定了一系列的《保健食品管理条例》。
本文将对这些管理条例进行详细探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食品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经营、使用保健食品活动中的法律监管。
第三条保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在标签、说明书等处标明“保健食品”,不得含有疾病治疗、预防功能的宣传。
第二章保健食品的生产与经营第四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及质量控制制度。
第五条经销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从事保健食品的经营活动,不得虚假宣传,不得传播权威未经批准的医学信息。
第六条保健食品的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反馈机制,如发现保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保健食品的使用第七条使用保健食品应当遵守产品说明书规定的用法用量,并且不得超量使用,重复使用。
第八条对于孕产妇、儿童、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应当在医师指导下使用保健食品,不得自行决定使用。
第九条如发现使用保健食品后出现身体不适,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就医就诊。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健食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定期抽检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法生产、经营保健食品的单位或个人,将面临警告、罚款甚至吊销相关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三条对于因使用保健食品引发健康问题的消费者,可以依法申请索赔。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其他未尽事项,参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就是针对《保健食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安全及消费者权益,各方应当共同遵守。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保健食品在现代人的生活中扮演着愈加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市场上保健食品数量的剧增,这些产品之间的质量和安全问题也变得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我国于20XX年颁布了《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一、保健食品的定义和分类1.1 定义《条例》第二条明确了对保健食品的定义:“本条例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具有调节机体功能、适应营养需要或者其他类似保健目的,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保健食品与药品有明确的区别,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持健康和预防疾病。
1.2 分类《条例》根据保健食品的适用人群、功效和食品形态将其分为不同类别。
其中包括补充营养保健食品、功能性保健食品、婴幼儿保健食品等。
这个分类体系有助于消费者更好地理解和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健食品。
二、保健食品的生产和销售2.1 生产《条例》规定了生产保健食品的生产者应当具备的资质和责任。
生产者必须依法获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并遵守相关的生产标准和规范。
同时,生产者还需建立完善的生产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2.2 销售销售者是保健食品流通的重要环节,对于销售者,《条例》明确了其应当保证销售产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安全性,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销售者还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准确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的成分、功效、用法用量等。
三、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3.1 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了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对保健食品生产、销售、广告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合法行为。
相关监管部门还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的抽检和风险评估,确保市场上的保健食品质量和安全。
3.2 责任追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条例》设立了保健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可以采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等处罚措施,并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四、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意义4.1 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的出台和实施,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大的保障。
保健食品采购管理条例规定
保健食品采购管理条例规定一、背景保健食品在当今社会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它们被广泛认为是通过摄入营养补充剂来提高健康状况的一种方式。
由于保健食品的市场需求日益增长,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采购保健食品的管理必须得到规范和监管,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二、目的和范围本条例的目的是规定保健食品采购的管理原则和规范,以提高保健食品采购的效率和质量。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针对个人或集体采购保健食品的活动。
三、采购计划和预算保健食品采购前,应制定采购计划和预算。
采购计划应详细列明采购的产品名称、数量、规格、用途和预期效果,并根据实际需求合理安排采购时间和数量。
采购预算应根据市场价格和质量要求进行合理估算。
四、供应商选择采购保健食品时,应选择合格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并能够提供符合法规要求的保健食品。
在供应商选择过程中,应进行供应商调查、评估和比较,并与供应商签订正式的采购合同。
五、产品质量监管采购保健食品时,应重视产品质量的监管。
在供应商交付产品前,应进行质量检查和抽样检验,以确保产品符合标准和要求。
如果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应及时向供应商提出整改要求,或者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索赔和退货。
六、产品安全保障为保证采购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应加强供应商的产品安全保障措施。
供应商应提供产品的原产地、生产过程以及产品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特殊需求的食品,如有可能,应优先选择有机食品、无添加剂的食品等高品质食品。
七、采购记录和档案管理保健食品采购过程中,应建立完整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
记录应包括供应商信息、采购合同、质量检查报告、产品抽样检验报告、投诉处理记录等相关内容。
采购档案应按照保密要求进行妥善保存,以备后续查阅和审查。
八、违规处理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警告、罚款、取消资质等,并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监督部门应对保健食品采购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送审稿〉2009年5月31日...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_ ( 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 _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健食品 , 是指声称并经依法批准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保健食品应当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 , 具有调节机体功能 , 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 并且对人体不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产品及说明书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营养素补充剂纳入保健食品管理。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 , 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 保证保健食品安全 , 接受社会监督 , 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保健食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保健食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健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 引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 , 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 宣传、普及保健食品安全知识。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 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信息 , 对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管理保健食品评价指导原则和功能范围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 ,适时调整、公布保健食品的评价指导原则和功能范围。
第九条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 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第十条保健食品应当依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取得产品注册证。
取得产品注册证的保健食品应当使用国家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营养素补充剂应当依法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性审查 , 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的保健食品生产厂商。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报产品的安全性和声称的功能负责。
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注册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研制工作。
第十三条申请保健食品注册的,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 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报送产品的研发报告、配方、生产工艺、企业标准、标签、说明书、安全性及功能性评价材料等资料、样品 , 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 30 日内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并抽样送检,提出意见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申请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的,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30日内抽样送检,必要时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功能性及质量可控性等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 对产品说明书、企业标准进行审定。
对符合要求的,决定准予注册 , 发给产品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决定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符合要求的进口保健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情况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第十五条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再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注册 :( 一 ) 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 二 ) 其功能不在公布的功能范围内的 ;( 三 ) 在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内未生产销售的 ;( 四 ) 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技术审评和技术评价机构负责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要求组织保健食品的技术审评和技术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名称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第十八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对其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九条开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产品注册证 ,经检查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_, 凭《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方可组织生产。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拟增加保健食品品种的,应当经《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检查合格后,在《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上予以标明。
第二十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 具有同剂型生产条件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
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受委托方应当保证生产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健食品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包括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卫生、验证、文件、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投诉与安全性事件报告、自查等内容。
保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立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并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第二十二条开办保健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开办保健食品零售企业 , 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经检查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要求的,发给《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 _, 凭《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第二十三条保健食品经营应当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的要求。
《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包括管理职责、人员与培训、设施与设备、进货与验收、陈列与储藏、销售与服务、质量管理、投诉与安全性事件报告、自查等内容。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 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第二十四条取得产品注册证的进口保健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出口商出口保健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凭证后方可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办出口手续。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凭证,对出口保健食品进行监督、抽检 ,发放通关证明。
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二十五条保健食品及其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检验规范和方法等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审定的进口保健食品产品企业标准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作为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依据。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进行生产 , 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第二十六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标签、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批准的内容一致。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第二十七条《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营保健食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经省、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第二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应当是具有合法资格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
保健食品经营者作为申请人的,应当征得保健食品生产者的同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意。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制定保健食品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市后的保健食品组织实施安全性监测和评价,并及时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保健食品安全性监测可以采取主动监测和安全性事件报告等方式。
第三十二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可能与食用保健食品有关的安全性事件时,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保健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健食品安全性监测与评价结果 , 可以采取责令召田,暂停生产、销售等措施,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 _,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跟踪检查 ,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 )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二 ) 对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 三 )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批生产记录、检验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四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召回不符合保健食品标准的产品 ;( 五 ) 查封、扣押假冒及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保健食品标准的产品,违法使用的保健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 六 ) 查封违法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场所。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 一 ) 假冒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的 ;( 二 ) 保健食品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或其中擅自添加其他成分的 ;( 三 ) 保健食品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批准的内容不符 , 或者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 ;( 四 ) 标签、说明书或销售宣传材料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 ;( 五 ) 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