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直接代理
2014基础精讲民法钟秀勇讲义
意你的要约。”①丙是甲的使者,丙故意错误传递甲的意思表示,甲对乙的意思表示未发生 效力,甲、乙间买卖合同尚未成立。不存在甲因重大误解撤销的问题。应由丙对乙承担缔约 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②若丙因过失错误传递甲的意思表示,可构成重大误解,甲有权撤销 与乙的买卖合同。
第二个交代:保证人对债务人信用状况的错误认识,系保证人应当承担的典型风险, 不构成重大误解(见【例 11】)。
【例 11】甲向乙借款 100 万元,由丙提供保证,丙签订保证合同时以为甲的信用状况良 好,事实上甲欠缺支付能力。①债务人甲欠缺支付能力,系保证人丙应承担的典型风险,保 证就是干这个的。②丙不构成重大误解。
第三个交代:计算错误一般不构成重大误解。分两种情形作不同处理:(a)隐藏计 算错误(见【例 12】);(b)公开的计算错误(见【例 13】)。
乙只能请求甲交付鲸鱼肉 100 吨。
【例 6】甲有 A 车(帕沙特)与 B 车(迈腾),甲欲出售 A 车。乙到甲家详细查看 A 车 后,愿意出价 18 万元购买。甲提出,为了慎重其事,双方订立书面买卖合同,让乙先回去, 甲拟定好合同后快递给乙。不久,乙收到甲快递的书面合同,但甲因为疏忽大意,将 A 车(帕 沙特)写成 B 车(迈腾),乙知道甲的意思是出售 A 车,遂未作理会,在合同书上签名后, 将其中一份回寄给甲。①“误载不害真意”,甲、乙已经就买卖 A 车达成一致,仅仅在合同 书商错写成 B 车,不构成重大误解。②甲、乙间就以 18 万元出售 A 车成立有效的买卖合同。 当然,这里首先有个一解释的问题。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①当事人; ②标的; ③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仅须一个意思表示;合同须要约与承诺合致)。
2. 以下四种合同为实践合同 ①定金合同; ②保管合同; ③借用合同; ④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真题经典解析-钟秀勇
【答案】D
【考点】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物、尸体的法律属性
【解析】①根据民法原理,人的身体不是物,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但人体的一部分如已分离,不问其分离原因如何,均成为物(动产),由其人当然取得所有权,适用物权法的一般规定,得为抛弃或让与。人的尸体,属于物,构成遗产,为继承人共同共有。但尸体属于特殊物,仅限于埋葬、管理、祭祀目的,不得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②随着法律的发展,上述民法理论日渐松动,表现在法律开始承认人体器官移植的合法性,承认器官捐献合同与遗嘱的有效性。移植又以人体器官的捐献为前提。人体器官的捐献分为活体器官的捐献和尸体器官的捐献。③关于活体器官的捐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设有三方面的限制:《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10条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据此,因甲是精神病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A选项错误。问题在于,甲生前,其法定代理人能否代为作出有效的活体器官捐赠?法律对此未设明文,但可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18条。该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举轻以明重,对被监护人财产的处理尚且如此,对被监护人活体器官的捐献应作更加严格的限制。所以,若甲的父母以监护人的身份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因并非为了被监护人甲的利益,该捐献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效,故B选项错误。④关于尸体器官的捐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规定:“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据此,甲死亡后,对甲尸体器官的捐献,须甲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作出意思表示,才能有效;甲的父母单独作出的捐献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不得不指出的是,本题稍嫌题意不明,因为题目并未交代甲是否有配偶、成年子女,易引人误解。
司法考试《民法学》之代理概述
司法考试《民法学》之代理概述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制度其实是一种跟民事法律行为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制度,是为了辅助民事法律行为的实现。
二、代理的特征(1)代理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由于代理行为一定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能够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以说代理行为主要体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在实践操作中,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民事法律行为;二类,民事诉讼行为;三类,某些财政、行政行为。
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够代理。
(2)代理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在实践操作中有例外,如隐名代理。
(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并无直接的关系。
三、代理和相关概念之间的区别(一)代理和委托委托又称委任,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法律行为。
代理一定是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而委托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两者之间有差异。
只要是三方当事人的关系,一般来说是代理的法律关系。
而委托强调的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二)代理与代表,主要体现在代理有两个人格,代表实际上人格只是一元的。
作为代表人实施的行为不存在效果归属的问题,代理则存在。
(三)代理与行纪行纪一定是有偿的,而代理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另外,行纪行纪人一定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而作为代理中的代理人则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
四、代理的种类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的不同,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最重要的是委托代理,因为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
根据代理人是由谁选任的,代理又可以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
这里掌握复代理。
本代理,代理人是由被代理人选任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本代理是相对复代理而言的,没有复代理也就无所谓本代理。
钟秀勇教授民法司法考试讲义(绝对优质)
民法总则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内容有二:①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归谁支配。
②调整支配利益的变动,又分为二:(a)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应如何矫正。
(a)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应如何保障。
前者是民法的中心内容,是民法制度的目的。
后者是服务前者的工具和手段。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
为了完成调整利益支配与利益变动的使命,民法采用了两种技术手段:①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②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所以,民法就是六个字:民法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是:决定利益归谁支配,并排斥他人的干涉。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支配者以支配权。
以支配权为内容建构的法律关系就是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的人)和义务主体(支配权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第三人)。
②权利客体(支配权支配的对象: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③内容:支配权(支配权人直接支配并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与对应的义务(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有二:①对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予以矫正。
②对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予以保障。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特定当事人以请求权,通过请求特定的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实现对支配利益不正当变动的矫正和正当变动的保障。
以请求权为内容构建的法律关系就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债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的人)和义务主体(应对方的请求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人)。
②权利客体(请求权作用的对象:义务人的特定行为)。
③内容:请求权(请求特定人作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与对应的义务。
【例一】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
则在民法上,A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利益归属于甲。
①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该所有权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既得权。
②甲与甲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国家、企业)形成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该民事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代理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代理第一节:代理概述一、代理的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二、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时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独立进行代理行为。
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5、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三、代理的意义和适用范围:1、代理的意义:(1)代理扩大了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
(2)代理可以补充某些民事主体资格尚的不足。
2、代理的适用范围:不论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民事主体,都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
但下列行为不适用代理:(1)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事实行为。
(3)违法行为。
代理人指导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四、代理的分类:1、代理人代理权限发生依据委托代理指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由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直接规定的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单位的裁定或者决定而确定的代理2、代理人代理权限的范围一般代理又称总括代理、全权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及于一般事项的全部,其范围并无特别限定的代理。
特别代理是指特别限定代理某一事项,代理权限限定于一定范围或特定事项的代理。
3、代理人的人数单独代理是指代理权仅授予一人,代理人只有一人的代理。
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授予二人以上,代理人为数人的代理。
4、是否由本人授予本代理是指直接由本人授权的代理再代理又称为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必要的情形下,将部分或全部代理事项转托他人而由他人即再代理人所为的代理。
再代理的成立条件:(1)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2)须经原代理人授权(3)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及时报告被代理人并取得同意第二节:代理权一、代理权的概念:代理权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资格。
民法厚大钟秀勇
诉讼时效的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自被侵害之日起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产品侵权诉讼时效自缺陷产品交付消费者最长10年,有明示的质量保证期以质量保证期为准)(运油船泄漏导致环境污染侵权,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诉讼时效最长6年)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死亡推定:先看有无继承人(不要求必须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再看辈分(长辈先死)
保险法保金一般不视为遗产。但有三种情况除外1.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或指定模糊
2.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者丧失受益权
3.受益人先于保险人死亡
如果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则认定为受益人先于保险人死亡。
表见代理:无代理权,有权利外观(存在享有权力代理的假象),相对人必须善意的,相对人在某些条件下有审查义务,表见代理人与委托人有牵连性。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强制性规范,必须在一审主张,二审时根据新发现的证据可以主张。
四种权利(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请求权)只有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支配权中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抵押权人应在诉讼时效内请求执行抵押权。抗辩权具有永续性。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权除外)。
这时订立的合同直接约束第三人和委托人。但如果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只能约束代理人与第三人,则第三人和委托人之间没有相对关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间接代理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间接代理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间接代理。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间接代理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表见代理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狭义的无权代理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复代理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直接代理1.显名的间接代理《合同法》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隐名的间接代理《合同法》第403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法律敎育网(2008-3-3)甲委托乙购买一套机械设备,但要求以乙的名义签订合同,乙同意,遂与丙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
后由于甲的原因,乙不能按时向丙支付设备款。
在乙向丙说明了自己是受甲委托向丙购买机械设备后,关于丙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只能要求甲支付B.只能要求乙支付C.可选择要求甲或乙支付D.可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答案】C(2008四川-3-55)甲委托乙代销电视机,乙分别与丙、丁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没有说明是代甲销售。
后乙将与丙、丁签订合同的事实告知甲。
甲分别以自己的名义向丙和丁送交了约定数量的电视机。
司法考试复习用书选择
司法考试复习用书选择司法考试复习用书选择1、柏浪涛《刑法攻略》、一般都是卖2本、一本讲义一本配套真题,一并买了,参照订阅号的方案学习。
注意,1、15的封面如图(刑法16有修改,16出新版的要重新买新版)2、由于16年刑法修正案9出来,所以15年的只能看如下局部:总那么全部。
分那么只能看: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犯罪和财产犯罪,其他分那么小罪名不要看,因为有修改,(对应到书就是:第1讲到第18讲)做题遇到也不用管,后面我会开专题讲座说修正案9的考点和以前罪名哪些不考。
2、钟秀勇《厚大民法讲义+配套真题》、建议两本一并买了,参照订阅号的方案学习。
注意:1、民法16没有修改和变动,所以15的版本完全没问题,甚至14的都没问题! 如果16出新的,建议也不用买了,就用15的复习即可,(每年都有很多人不听劝,生怕遗漏知识点,买来16的一看,改了几个标题,懊悔没听我的)2、民法的真题一定多做,第一遍可以用铅笔之类的,或者把答案写在一张纸上,第二遍做的时候再写在题目上错的单独圈起来多看一下,一此题用两遍,(后面再做题会叫买其他机构的来做,这本做2遍即可)。
1、因为17的书没出版,所以大家不用一次买全了就开始看,建议先把刑法民法至少学2遍,做2遍真题再去进行别的科目。
(我自己是法本学生,我看了两遍才大概入门,才敢去听课做题)所以建议没根底的一般在过年前完成3遍这两个科目,有根底的完成2遍(具体可以看一下订阅号的方案)2、一般你学刑法民法2遍后其他科目17的就出版了,我到时候看完17出版的书后再写推荐。
3、如果你实在着急要提前复习别的科目,可以买厚大其他科目来看,可以参见订阅号的复习方案科目顺序来买,不要买全了,等16出版买新版。
4、真题建议买机构的:厚大、众合、万国、指南针、三校出版的都可以,真题的解析有问题的可以查手机app:粉笔、有些题还配有老师的讲解。
1、司考不是要考你的法学知识,而是要考你的做题能力。
题做对了,就万事大吉了。
2016司考民法讲义:代理权
2016司考民法讲义:代理权2016司考民法讲义:代理权。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一、代理权的概念1、代理权是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
2、代理权并不属于民事权利,而是一种权限、资格或法律地位。
二、代理权的发生1、法定代理权的取得法定代理权因具备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而取得。
△这种事实既可以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亲属或其他具备资格的自然人、社会组织,也可以是在有该资格的人发生争议时,由有指定权的机关选定,或由法院判决指定。
2、委托代理权的取得(1)委托代理权的取得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
▲授权行为相当重要。
重大事务的授权,以用书面形式为妥。
A.用书面形式授权即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及期限。
△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B.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更审慎方式是订立委托合同,通过合同,规定双方权利义务,代理人取得代理权。
有书面授权委托合同,就无需单独的授权委托书。
(2)授权行为与基础关系的区别:A.性质不同。
授权行为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基础关系如委托、雇佣等均是契约,属双方民事法律行为;B.效果不同。
授权行为发生代理权,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得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并由本人承受该行为效果,契约关系只对缔约的当事人有效,受托人与他人之行为并不当然对本人生效;C.授权行为是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以基础关系为必要。
三、代理权的授予1、授予之代理权范围在法定代理,代理权的内容与范围应以法律规定为准;在委托代理,应以授权行为的意思表示确定。
代理权的授予与代理权的范围有关联,也就是代理权的范围通常以代理权之授予行为作为判断标准。
(1)授权范围仅及于特定法律行为的,属于特别代理,代理人只能就该特别事项为代理;(2)授权范围及于某类事项,属于类别代理,代理人可就授权的这一类事务行使代理权;(3)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有代理一切法律行为的,属于概括代理,也称全权代理;(4)若代理人有数人的A.各代理人之代理事项不交叉的,除有特别约定外,各代理人为独立代理;B.事项有交叉的,为共同代理,除有特别约定外,各代理人仅就自己的代理行为负责,不负连带责任。
法条串讲班钟秀勇民法讲义
第一讲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一、责任形态(★★★)(一)直接责任与替代责任1. 直接责任。
指对自己的行为或者自己管理控制的物致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2. 替代责任。
指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例如:①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一款)。
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前半句)。
④因运输者、仓储者的过错造成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侵权责任法》第44条)。
⑤医务人员因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
⑥因勘查、设计、监理、监管单位过错导致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侵权责任法》第86条)。
(二)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1. 单方责任。
指由加害人一方或者由受害人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包括两种:①由加害人单方承担。
②由受害人单方承担(主要指受害人故意导致损害)。
2. 双方责任。
指损害由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分担。
主要指混合过错(《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三)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1. 单独责任。
指仅一个责任人单独对被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须注意:单独责任既可以是直接责任,也可以是替代责任;既可以是单方责任中的单独责任,也可以是双方责任中的单独责任。
2. 共同责任。
指由两个以上责任人依照法定方式共同对被害人承担责任。
分为四种:①按份责任;②连带责任;③不真正连带责任;④补充责任。
(四)按份责任【例一】甲、乙、丙分别排污给丁造成100万元的损失。
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7条判决甲、乙、丙承担按份责任,甲承担50万元,乙承担30万元、丙承担20万元。
【BT学院】2020年法考 民法 民总编:第六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的基本原理★★★
三、代理的终止 (一)意定代理的终止
1.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原则
有 右 列 五 种 情 形之一的, 委托代理终止
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 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1. 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例外( 重点)
被
有下列
情 形之一的,委托 代理人
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2.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 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 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 益继续代理。
第一节 代理的基本原理★★★
(二)法定代理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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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代理的基本原理★★★
6.须善意行使代理权,不可以滥用代理权。 7.须亲自行使代理权,区别复代理。
图6-1 代理三方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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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代理的基本原理★★★
(二)不适用代理的行为 1.身份行为,如是否结婚、是否离婚的意思表示不得代理。例外:《婚姻法解释 (三)》第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 力一方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 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违法行为,如贩卖毒品; 3.事实行为,如占有、先占、拾得遗失物、创造等等不得代理; 4.遗嘱不得代理。
益的(如使被代理人纯获利益或者仅限于对被 代理人履行债务)自己代理,有效。
钟秀勇民法民法精讲讲义
钟秀勇的民法精讲讲义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民事法律关系: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变动等内容。
2.民事主体: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自然人和法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自然
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内容。
3.物权法: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物权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物权的种类和
变动等内容。
4.债与合同: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债与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债的发生
原因和履行等内容。
5.侵权责任法: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侵权
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等内容。
6.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的概念、特征
和分类,以及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内容。
总的来说,钟秀勇的民法精讲讲义涵盖了民法的主要内容,对于了解和学习民法有很大的帮助。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讲义只是学习的一种辅助工具,要想真正掌握民法知识,还需要结合相关教材、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进行系统学习和实践。
钟秀勇讲民法总结民法笔记
钟秀勇讲民法总结民法笔记第⼀编:民法总则第⼀章: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事实1.分类图(P17段波)2.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1)好意施惠关系(不产⽣合同关系但是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2)法外空间:⼀般⾃然现象和⽇常活动;引发恋爱、友谊、宗教等关系的客观状况(3)婚约(彩礼的⽀付是民事法律事实)(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貌似合同,但性质不适⽤合同法)(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然⼈、法⼈、其他组织、国家2.内容:以权利义务为核⼼内容3.客体: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债权法律关系——给付(作为或者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创造性智⼒成果和⼯商业标记⼈⾝权法律关系——⼈格利益或者⾝份利益⼆、民事权利概述(⼀)民事权利的分类概述1.按照权利作⽤分类:形成权、抗辩权、⽀配权、请求权2.权利标的属性:财产权、⼈⾝权、综合性权利(社员权、继承权、著作权)(⼆)形成权1.概念:权利⼈单⽅意思表⽰就能使权利发⽣、变更、消灭的权利2.类型(1)债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效⼒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的)撤销权(效⼒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试⽤买卖合同中的)买受⼈认可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债务免除权(间接代理中的)第三⼈选择权法定抵消权(2)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按份共有⼈优先购买权典物回赎权(3)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权继承权抛弃受遗赠权抛弃遗产分割请求权(4)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撤销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离婚请求权PS:债权⼈撤销权和效⼒待定合同中相对⼈催告权不是形成权3.⾏使(1)⾏使⽅式:可以明⽰也可以是默⽰⼤多数形成权不需要诉讼⾏使,但是形成诉权必须诉讼⾏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和解除权(2)形成权的⾏使原则上不得设置条件或者期限,但是如果条件成就与否依据相对⼈意思⽽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就可以(3)形成权适⽤除斥期间,但并不绝对,如: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就不适⽤除斥期间;⼀些不是形成权的权利也适⽤除斥期间,如:占有回复请求权、债权⼈撤销权、保证期间4.特点(1)⽆对应的义务(2)具有从属性,不可与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分离⽽发⽣转移(3)⾏使形成权的⾏为都是单⽅民事法律⾏为(4)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三)抗辩权1.特点:承认他⽅请求权的存在,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使法院不得主动适⽤抗辩权法定(抗辩权不等同于抗辩事由)除不安抗辩以外,抗辩权⾏使以请求权⾏使为前提(四)请求权1.类型:P23⽰意图2.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原则上没有排他性请求权变动不以公⽰为⽣效要件因为⼀定的基础权利⽽产⽣(基础权利不⼀定要受到侵害)PS:⽀配请求权≠⽀配权受到侵害后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配请求权:不以加害⼈具有过错为条件不要求权利⼈遭受损失,只要遭受损害不适⽤诉讼时效三、民事权利的⾃⼒救济(⼀)⾃助1.构成要件(1)必须是为了保护⾃⼰的请求权PS: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经过的请求权或依性质不得强制执⾏的请求权不能⾃助(如:提供劳务请求权)(2)情势紧急,来不及寻求公⼒救助,并且不⾃助会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从实现(3)不超过必要限度,否则构成侵权(4)事后要及时寻求公⼒救济,否则构成侵权(⼆)紧急避险1.构成要件(1)正在发⽣的急迫危险(2)主观上有避险⽬的(3)必要性(4)相当⾏2、法律效果避险不当或者超过限度会构成侵权避险适当时,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的⼈承担赔偿责任,引起险情发⽣者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没有引起险情者,由受益⼈适当补偿第⼆章:⾃然⼈⼀、⾃然⼈的民事权利能⼒(⼀)⼀般情况下死亡顺序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个⼈在同⼀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1.推定没有继承⼈的⼈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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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直接代理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直接代理。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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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精神损害赔偿
【例】甲授予丙以代理权,丙以甲的名义与乙达成协议,甲以其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
①直接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三种法律关系:
(a)代理的内部关系,即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授权关系(或法定地位),其核心是产生代理权;
(b)代理的外部关系,即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与第三人在法律行为中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其功能在于通过丙的行为使甲的行为能力得以扩张或者补充。
(c)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效果归属关系,即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
换言之,互易合同是乙、丙订立的,但合同当事人却是甲和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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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直接代理形成三方结构,代理人必须向相对人显示是在代理本人行动。
要求这种显名,是为了使相对人无论与谁进行法律行为,都不至于蒙受意想不到的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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