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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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总则
设立安全管理机构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公司员工在平时的工作中的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保证工程施工能够安全可靠运行,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本规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工程施工特点和公司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范公司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公司实行以公司领导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为此建立了一个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为“安委会”)
公司安委会是公司的非常设机构,不代替公司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职能。安委会在公司统一领导下,组织和指导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决定和措施,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安委会积极做好上下协调、沟通、组织配合工作,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
安委会主任由公司行政正职担任,副主任由公司副经理、安全及经营部主任担任。成员由公司安全及经营、管理部、办公室、工程部、财
务部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担任。
公司安委会成员组成部门因工作需要变更其参加安委会的成员时,报经安委会主任批准后,由安委会印发通知;安委会成员部门变更时,报经安委会副主任审查,并经安委会主任批准后,由安委会印发通知。
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职责
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依据企业安全生产实际,适时修订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调配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指导并评价企业各部门或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
安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职责
负责安全生产相关数据统计、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督查等。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巡视督查,并做好记录,。发现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经理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立即制止。
在公司领导下,及时研究、部署和指导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公司各项生产活动的安全稳定。
协调安委会各成员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公司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公司各级领导、各职
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定期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可控、在控。
结合季度安全分析,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的成果,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处罚。
公司每年至少召开2次安委会会议,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或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确定。安委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成员或由有关成员、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
安委会有关成员部门每季应向安委会简要报告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前分析当年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次年的工作安排和部署。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