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尿检制度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帮扶工作制度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帮扶工作制度
1.帮教小组及成员要与被帮教人家庭、邻居经常保持联系,了解、掌握帮教对象的脱毒情况、身体状况以及社会活动情况,确保帮教对象始终处于与毒品隔离的环境。
2.帮教小组及成员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帮教对象的活动和动态进行监督,了解其心理动态和行为,并与帮教对象进行交流,至少每月谈话一次,能及时发现复吸苗头,确保帮教对象戒断脱毒,巩固戒毒成果。
3.帮教小组及成员在帮教工作中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必须关心帮教对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并给帮教对象以“人文”关怀,了解其心理动态和活动规律,有针对性地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帮助其寻找就业机会。
4.帮教小组及成员要安排帮教对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让其感到社会的温暖,树立对生活信心。
要对帮教对象进行禁毒教育和法制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恢复信心,戒脱毒瘾,回归社会。
5.帮教小组及成员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规劝、督促被帮教对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其活动情况,并开展对帮教对象的定期尿检工作。
帮教小组及成员要对被帮教对象进行帮思想、帮心理、帮生活、帮就业,成功回归社会。
吸毒尿检工作制度范本

吸毒尿检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吸毒人员的管控,预防毒品犯罪,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吸毒尿检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严格的原则,实行制度化、规范化、人性化管理和教育,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
第三条吸毒尿检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禁毒部门、派出所、社区戒毒(康复)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吸毒尿检工作。
第四条吸毒尿检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检测准确率,确保检测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吸毒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尿检,如实提供样本,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吸毒尿检工作。
二、尿检对象和范围第六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吸毒尿检:(一)被公安机关查处过的吸毒人员;(二)涉嫌吸毒的人员;(三)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四)其他需要进行吸毒尿检的人员。
第七条下列场所应当开展吸毒尿检:(一)戒毒所、看守所、拘留所等羁押场所;(二)医疗机构、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三)社区、村组、居民小区等基层组织;(四)其他需要开展吸毒尿检的场所。
三、尿检程序和流程第八条吸毒尿检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尿检前的准备:尿检人员应当核实被检人员的身份信息,告知其权利和义务,要求其提供尿液样本。
(二)尿检操作:尿检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尿检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检测准确无误。
(三)尿检结果处理:尿检结果由尿检人员现场确认,并对阳性结果进行记录、报告和归档。
(四)尿检后的相关工作:对尿检结果阳性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将其纳入动态管控。
第九条吸毒尿检流程如下:(一)公安机关接到尿检需求后,应当及时安排尿检人员前往指定地点进行尿检。
(二)尿检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与被检人员一同前往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使用便携式尿检设备进行尿检。
(三)尿检过程中,尿检人员应当确保被检人员在其视线范围内,防止其作弊。
(四)尿检结束后,尿检人员应当现场确认尿检结果,并将阳性结果及时报告给公安机关。
社区戒毒期间除了严格按照要求对戒毒人员进行定期尿样检测外,还应当

社区戒毒期间除了严格按照要求对戒毒人员进行定
期尿样检测外,还应当
社区戒毒期间除了严格按照要求对戒毒人员进行定期尿样检测外,还应当这篇文章看似短,但是他里面有着他独到的地方,正是因为这点,让整篇文章都活了起来!
社区戒毒期间除了严格按照要求对戒毒人员进行定期尿样检测外,还应当不定期尿检。
A.正确B.错误。
社区戒毒的时候,是需要对戒毒人员进行定期的尿样检测的,对于这样的情况,不定期尿检是否也是必要的呢,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社区戒毒期间除了严格按照要求对戒毒人员进行定期尿样检测
外,还应当不定期尿检。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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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周边环境对戒毒康复人员戒断毒瘾、回归社会有重要的作用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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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制度
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应遵守以下制度:
一、例会制度:社区戒毒(康复)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传达上级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辖区戒毒工作的规范和实施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辖区内发生的紧急重要事件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三、建档统计制度:社区戒毒(康复)领导小组要组织指导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对社区戒毒(康复)对象要逐人建档,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
四、培训工作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质量;
五、信息报送制度:社区戒毒(康复)组织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坚持客观性和实效性的原则,收集、整理本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社区戒毒工
作信息;
六、监督检查制度: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自觉接受上级社区戒毒(康复)组织的监督,并在工作上予以配合;
七、联席会议制度:社区民警、社区综治(站)办等职能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工作,制定计划,落实措施;
八、考核奖惩制度:为了激励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和戒毒对象,建立日常考核制度,按时召开季度(半年)评议会进行综合评议和书面鉴定,充分调动其积极因素,年终对工作成绩和改造表现突出的要给予一定的精神、物质奖励。
反之,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严重违反规定的社区戒毒(康复)对象要依法惩处。
《山东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细则》

山东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最大限度的教育挽救吸毒人员,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并回归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及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各级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综治、公安、司法行政、卫生、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齐抓共管,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专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任组长,可以指定综治、公安或司法行政等部门的一个基层组织具体承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设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落实工作场所、办公设备、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胜利石油管理局、齐鲁石化集团、莱芜钢铁集团应根据需要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参照有关要求积极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二章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可以责令其接受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对《禁毒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特定人员,应当责令其接受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对被强制隔离戒毒2次以上的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原则上应当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限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公安机关查获的吸毒人员符合社区戒毒条件的,应当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由办案单位送达吸毒人员本人,并在3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公安派出所和社区戒毒人员家属,同时向执行地县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通报。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贯彻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本辖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督导。
团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规划建立若干个工作站,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团场、社区戒毒社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建立和完善本辖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相关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档案资料管理。
四、团场及设立工作站等团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导指导工作站落实各项工作职责:未设立工作站的团场领导小组负责并指定联络员配合所属工作站对本辖区吸毒人员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五、团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辖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组织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护小组,落实戒毒康复措施。
六、组织做好辖区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工作,规划设立美沙酮门诊点和延伸服药点,落实工作措施。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各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任务,并接受考核检查。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的职责一、全面了解辖区吸毒人员的情况,准确掌握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动态,制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落实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确定监护小组成员,制定帮教服务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计划,并督促其履行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三、落实尿检制度,配合所辖团场派出所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尿样检测工作,定器与派出所沟通、联系,实时掌握情况,建立档案。
四、组织开展本辖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社会帮教工作,帮助协调解决戒毒人员戒毒知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等。
发挥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用,对长期失业或者家庭困难的戒毒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援助等。
五、开展全民禁毒宣传和预防教育,使公民掌握防毒拒毒的常识,提高对毒品的抵御能力。
六、发展禁毒志愿者队伍,积极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七、加强对阿片类吸毒人员的管控,深入推广社区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检测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检测制度一、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自觉履行协议,定期接受公安机关的尿样检测。
二、社区民警督促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进行尿样检测,及时做好检测记录,并将检测报告并存入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个人档案。
三、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接受检测过程中,必须由两名社截然工作人员全程陪同,严禁弄虚作假,严禁以其它液体代替被检测尿液受检。
四、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必须配合公安机关检测,拒不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安机关检测、严重违反戒毒(康复)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强制隔离戒毒。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功德。
二、遵守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有关规定。
三、自觉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
四、每月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
五、自觉接受吸毒检测。
六、社区戒毒(康复)期间不得吸食、注射毒品。
七、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县(市、区)3日以上的,应提前3天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办公室书面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批准离开的,要按时返回、及时销假并接受吸毒检测;申请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地点的,应提前15天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书面申请,在审批同意前,不得擅自离开。
八、请假外出当月应当进行吸毒检测,因外出无法在执行地进行检测的,可以请求外出地公安机关进行吸毒检测,并将外出地公安机关开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复印件)寄回,否则视为未进行吸毒检测。
社区戒毒(康复)对象日常管理制度一、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及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入住标准,遵守治疗申请和审批程序,凡参加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必须如实地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反映本人的吸食毒品、身体健康状况等。
二、坚持在指定的医院,按指定的时间每天服药治疗一次,每两周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工作人员报告服药治疗和其他情况。
街道办事处禁毒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街道办事处禁毒制度篇一:社区戒毒工作制度1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报告制度1、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应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个人身份和相关戒毒信息,不得编造提供虚假信息。
2、参加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必须按照社区戒毒协议的规定,第一年每两月进行一次尿检、第二年每季度进行一次尿检、第三年半年进行一次尿检,并向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提交尿检检测报告单。
3、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向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报告戒毒(康复)情况。
其报告内容应包括生理脱毒反应、心理状态、生活、就业工作情况、家庭关系、人际关系等。
4、因故变更社区戒毒(康复)地点或居住地,须提前15日书面报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并将变更后的地址(街道、社区、小区、楼栋、单元号)如实说明,以便顺利移交手续,未提书面报告的戒毒(康复)人员将口头告诫,告诫后仍不提供真实情况,且态度恶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依法报送强制隔离戒毒。
5、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因故需暂时离开社区戒毒(康复)点或戒毒(康复)居住地,及时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提交书面报告书。
详细讲明去向、联系方式,经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审查批准后方可离开,到达目的地3日内必须主动与社区戒毒(康复)小组报告,并将离开时间内的一切活动如实联系,返回后2日内向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报到。
6、参加社区康复治疗(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人员每月必须向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如实报告服药情况,并接受相应的戒毒检测。
7、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定期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戒毒、康复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告之本人。
8、对不遵守且不服从管理者,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工作小组将给予1—3次告诫,严重违反规定又拒不改正者,经派出所告诫2次以上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将报送强制隔离戒毒。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制度一、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制度及工作责任追究制负责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查,建立和发展社区戒毒(康复)专业队伍,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划,组织社区戒毒(康复)专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方案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方案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方案堕却乡社区戒毒康复安排意见为深入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为加强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领导,成立了以政法委书记、乡禁毒委副主任为组长、综治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堕却乡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乡综治办,负责本乡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实施。
二、工作目标按照“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戒毒工作原则,通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家庭为依托,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功能兼备的戒毒工作体系,努力实现吸毒人员戒断毒瘾、身心康复、回归社会。
三、具体任务(一)明确和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具体职责。
派出所、司法、卫生院、社会事务办、团委、妇联等单位认真履职、协作配合,积极推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二)建立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队伍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体系。
各村要配备社区戒毒(康复)不得少于1人的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帮扶措施,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志愿服务。
四、工作职责要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各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大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力度。
(一)派出所:对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和登记,实施动态管理;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和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接受社区康复;参与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日常管理;配合卫生院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二)司法所: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供司法援助,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吸毒人员登记。
(三)社会事务办:指导基层组织将社区戒毒(康复)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促进和指导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戒毒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四)财政所:负责保障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经费。
乡镇社区戒毒工作制度

乡镇社区戒毒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戒毒工作,预防和减少毒品危害,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区别对待、帮助他们戒除毒瘾的原则,实行社区戒毒与康复相结合的工作模式。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区戒毒工作,设立禁毒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确保社区戒毒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社区戒毒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包括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教育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等,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做好社区戒毒工作。
二、社区戒毒工作机构和职责第五条乡镇禁毒办公室职责:1. 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社区戒毒工作。
2. 根据公安机关做出的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3. 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社区戒毒工作站进行指导、协调、督查,建立和发展社区戒毒专业队伍,落实人、财、物的保障工作。
4. 制定乡镇社区戒毒工作计划,组织和指导社区戒毒工作站、禁毒社工和社会力量开展社区戒毒工作,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社区戒毒工作站的考核,组织社区戒毒专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并接受上级禁毒委员会的考核检查。
5. 开展法律援助、戒毒医疗、心理疏导、就业指导培训、贫困救助等工作。
6. 建立健全辖区禁毒工作台帐,对吸毒人员建档立卡。
7. 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公开社区戒毒人员资料及戒毒工作情况。
8. 完成上级禁毒委(办)交办的其他社区戒毒工作。
第六条社区戒毒工作站职责:1. 组织实施社区戒毒工作计划,开展社区戒毒工作。
2. 及时了解掌握社区戒毒人员的生活、工作、戒毒等情况,定期向乡镇禁毒办公室报告。
3. 协助乡镇禁毒办公室做好社区戒毒人员的签订协议、宣传教育、戒毒措施落实等工作。
4. 组织社区戒毒人员参加戒毒康复活动,帮助他们恢复身心健康,重新融入社会。
5. 做好社区戒毒人员的跟踪帮教工作,及时发现并报告复吸、违反协议等情况。
涉毒尿检工作实施方案

涉毒尿检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涉毒尿检工作是指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尿液检测,以确定其是否吸食毒品。
这项工作对于维护社会治安、预防毒品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科学、规范的涉毒尿检工作实施方案对于保障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至关重要。
二、目的制定涉毒尿检工作实施方案的目的在于规范涉毒尿检工作流程,提高尿检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对涉毒人员的识别和处置工作能够科学、有序地进行。
三、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进行的涉毒尿检工作。
四、涉毒尿检工作流程1. 信息收集: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或社会福利机构应首先收集涉毒人员的相关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涉毒情况等。
2. 通知约谈:对于涉毒人员,应当及时通知约谈,并告知其需接受尿检。
3. 尿检采集:在约谈过程中,应当对涉毒人员进行尿液采集,采集过程应当在专业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保证采集的尿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尿检分析:采集到的尿样送往专业的尿检实验室进行分析,以确定是否含有毒品成分。
5. 结果反馈:尿检实验室将分析结果反馈给相关机关,相关机关据此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五、尿检工作的注意事项1. 保护隐私:在进行尿检工作时,应当严格保护涉毒人员的隐私,确保其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2. 尊重人权:尿检工作应当尊重涉毒人员的人权,采集尿样的过程应当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不得采取任何侵犯人身权益的行为。
3. 安全防护:进行尿检工作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尿样泄漏或污染。
4. 法律依据:尿检工作应当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得违法违规进行尿检工作。
六、尿检工作的监督和评估1. 监督机制:建立涉毒尿检工作的监督机制,由上级主管部门对尿检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督导。
2. 评估考核:对尿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对尿检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定,确保尿检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七、涉毒尿检工作的责任分工1. 公安机关负责对涉毒人员的尿检工作进行组织和协调。
南京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规范

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确保《禁毒法》实施后有关禁毒工作的顺利衔接,在我市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禁毒法》和省禁毒委有关社区戒毒工作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二、适用对象三、工作流程四、台帐要求一、组织机构及职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一个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1、认真落实《禁毒法》及相关法规的工作要求,制定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制度和规,组织实施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2、组织和指导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根据公安机关开具的《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对符合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条件的吸毒人员开展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或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并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实际表现做出综合评估。
3、完成上级禁毒委交办的其他各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任务,并接受考核检查。
二、适用对象(一)社区戒毒适用对象(二)社区康复适用对象(一)社区戒毒适用对象1、吸毒成瘾人员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在执行行政处罚后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1)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2)因其他行为被查获且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3)不满十六周岁、七十周岁以上、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2、被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的吸毒成瘾人员,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3、判处缓刑、管制的吸毒成瘾人员,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吸毒成瘾人员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1、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2、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满释放的或假释(实际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3、判处拘役刑满释放的;4、《禁毒法》实施前接受社会帮教未满三年的;5、《禁毒法》实施前因下落不明、出国等原因未列入帮教,三年(最后一次释放之日起算)被发现的;6、《禁毒法》实施前被处以劳教戒毒、强制戒毒,现期满出所的;7、《禁毒法》实施前劳教戒毒所外执行、限期戒毒未期满的。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第一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主体根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1、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任组长。
2、综治、公安、卫生行政、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劳动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按照乡镇、街道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30∶1的比例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不足30名的,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工作人员。
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由社区戒毒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组成社区戒毒适用对象1、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
2、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3、社区戒毒的执行地点是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4、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
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
社区康复的适用对象1、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
2、社区康复参照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工作流程督促报到1、以15日内按时报到人员,办公室及时进行登记。
2、对未在15日之内按时报到的人员要进行督促。
(1)有正当理由的,社区戒毒办公室应该督促戒毒人员尽快报到执行社区戒毒。
可以采取《社区戒毒(康复)逾期报2 到通知书》的形式。
(2)无正当理由的,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执行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告。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制度1. 前言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是防治吸毒人员再次滑向毒瘾和犯罪,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为保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顺利推进和有效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 职责任务2.1 社区戒毒康复管理部门社区戒毒康复管理部门是社区戒毒康复的主要负责单位,主要职责如下:1.完成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的编制、实施和检查,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和评估,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奖励和处罚。
2.推广医学戒毒、心理咨询、职业技能培训、社会融入等康复治疗方式和项目。
3.建立、维护、更新社区戒毒康复档案,对吸毒人员进行专业的康复评估和跟踪服务,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康复方案并监督执行。
4.积极开展各种培训和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
2.2 禁毒办禁毒办是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领导单位,主要职责如下:1.确定社区戒毒康复的工作方向和目标,并制订实施方案。
2.监督和检查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执行情况,督促社区戒毒康复管理部门和康复工作人员保持工作热情和状态。
3.组织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吸毒危害的认识和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4.组织开展各种戒毒禁毒社会治理活动,维护社区治安和稳定。
2.3 康复工作人员康复工作人员是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核心力量,主要职责如下:1.定期到吸毒人员家庭或指定地点开展戒毒康复工作,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让吸毒人员坚定戒毒信心。
2.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康复服务,对吸毒人员进行心理、社交、职业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帮助吸毒人员摆脱毒瘾。
3.对吸毒人员进行维稳和教育,引导其遵守法纪和社会规范,帮助吸毒人员融入社会,积极参加社会生活。
4.积极参与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素质。
3. 工作要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复杂性和综合性的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
同时,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是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工作,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职业道德。
3.1 相关法律法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应熟知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和界限,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工作中要爱护受戒人员的人权、自由和尊严。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检测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检测制度第一篇: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检测制度状元街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检测制度一、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自觉履行协议,定期接受公安机关的尿样检测。
二、社区民警督促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进行尿样检测,及时做好检测记录,并将检测报告并存入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个人档案。
三、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接受检测过程中,必须由两名社截然工作人员全程陪同,严禁弄虚作假,严禁以其它液体代替被检测尿液受检。
四、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必须配合公安机关检测,拒不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安机关检测、严重违反戒毒(康复)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强制隔离戒毒。
第二篇: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制度1、领导小组成员名单2、乡镇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领导小组工作制度一、学习制度。
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学习时间,制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范围,形成制度,持之以恒。
二、领导制度。
市、县区、乡(镇)街道逐级建立社区戒毒领导小组,确定领导干部,制定工作目标,细化量化工作任务,主要领导经常过问社区戒毒工作,研究解决基层实际困难。
三、培训制度。
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方法,利用各种媒体资料,以会代训,加强对社区戒毒/康复领导小组、工作站全体人员开展经常性、行之有效的工作培训。
四、督导报告制度。
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督导检查、指导工作,注意发现、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推动工作。
五、工作例会制度。
建立周例会、月例会或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情况,点评工作,研究解决问题,部署任务。
六、信息报送制度。
以简报、报表、月报、情况汇报、通报等各种文书形式,按时报送工作情况、信息、交流经验、表彰先进、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七、禁毒宣传制度。
按照《安庆市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考评办法》规定,利用墙报、黑板报、厨窗、展板等各种形式组织经常性禁毒宣传,积极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活动。
社区康复人员尿检规定

社区康复人员尿检规定社区康复人员尿检规定为了保障社区康复人员的康复效果和公共安全,社区康复中心制定了一系列尿检规定。
以下是针对社区康复人员的尿检规定。
一、尿检的目的和重要性尿检是社区康复人员康复治疗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旨在监测社区康复人员的康复进程和康复效果,并及时发现康复人员的药物使用情况,以便能更好地进行个体化的康复治疗。
通过尿检,社区康复人员不仅可以检测是否有滥用药物行为,还可以监测是否按规定使用康复药物。
同时,经过尿检能够及时发现常见的药物滥用行为,保障社区康复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康复治疗的有效性。
二、尿检的频率和时限社区康复人员需要按照康复计划的约定进行定期尿检,一般情况下每个月进行一次。
康复人员需要按时前往指定的尿检机构进行尿检,逾期不检将被视为康复计划的不诚信行为,被取消康复资格。
三、尿检的项目和方法尿检项目主要包括药物滥用检测和康复药物使用监测。
常见的药物滥用检测项目有大麻、可卡因、海洛因、苯丙胺等,康复药物使用监测项目与社区康复人员所使用药物有关。
尿检采用现场采集尿液样本,尿检人员需将尿液收集在指定的容器中,并进行严格封存。
尿检人员需要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尿样采集,并由专人监督,以确保采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尿检结果的处理尿检结果将由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分析和检测,一般情况下,结果将在24小时内出具。
康复人员可以凭借尿检结果查看自己的康复效果,并根据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
如果尿检结果显示康复人员存在药物滥用行为或康复药物使用不当,社区康复中心可对相关康复人员进行警告、停止康复治疗或采取其他相应的措施。
五、尿检结果的保密性社区康复中心对康复人员的尿检结果进行严格保密,只有有关的康复工作人员和当事人本人才能查阅。
尿检结果不会被用于其他用途,保障康复人员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
六、尿检规定的实施与改进社区康复中心将建立完善的尿检制度,确保尿检规定的落实和执行。
同时,社区康复中心会不断总结和反思尿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进行相应的改进和优化,以提高康复人员的康复效果和充分保障公共安全。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禁毒办,市公安局副局长、禁毒办主任雷勇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伍裕强、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教导员黄世彬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三、时间安排(一)8月10日前,建立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规范档案资料。
(二)9月10日起,在各乡镇、街道全面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四、任务目标(一)建立健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组织机构、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制度。
(二)公安、卫生、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就医、就业、就学、入组社区药物维护治疗到指定的和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自愿戒毒、生活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
(三)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以社区(村)为基础,以社区(村)戒毒(康复)专职人员为主干,以吸毒成瘾人员个人及其家庭为主要工作对象,帮助和监督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
五、工作措施(一)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组织机构。
成立赤水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小组,各乡镇、街道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小组。
各社区、村根据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多少成立若干个监护小组;监护小组人员由社区戒毒(康复)专职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生、社区工作者及禁毒志愿者、监护人或家属、所在单位代表等人员组成;监护小组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针对不同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对象,制定不同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并按照工作计划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认真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市公安局:一是组织基层派出所对辖区吸毒人员进行摸底调查,及时与戒毒场所联系;掌握辖区内适用社区戒毒(康复)的吸毒人员底数情况,及时向社区进行转戒,防止符合社区戒毒(康复)的吸毒人员失控。
二是对参加社区戒毒(康复)的吸毒人员身份、健康状况、固定住所、家庭情况、技能情况、经济状况和现实表现等严格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下达《责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吸毒人员,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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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尿检制度
为了给街道禁吸戒毒、戒断巩固、隔离戒毒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证据保障,必须做好尿样检测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有吸毒史人员的尿样检测工作,是对鉴别吸毒人员是否有吸毒行为的重要依据。
二、判定有吸毒史人员戒断巩固、隔离戒毒必须经尿样检测结果确定。
三、有吸毒史人员的尿样检测用尿检试剂盒作尿检。
由社区民警负责有吸毒史人员尿检工作。
四、有吸毒史人员尿检应按规定的间隔时间和应作的次数作尿检。
间隔时间和次数如下:
1、戒断巩固在一年以下,必须每隔2个月作一次尿检,每年尿检次数应达到6次。
2、戒断巩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必须每隔3个月作一次尿检,每年尿检次数应达到4次。
3、戒断巩固三年以上的每间隔6个月作一次尿检次数应达到2次。
作尿检的间隔时间和次数可以连续计算,但做尿检的具体时间不得事先通知吸毒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