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主要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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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词解释:1、渊源:即实质意义上的渊源(是指法的来源,发源,源泉,根源即法的发生原因)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是指法的表现形式)2、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在不违反强行法的情况下依自己的意愿安排私法关系。
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4、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法律关系,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5、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面的行为,就能使自己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6、法定监护:是指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7、约定监护: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由其中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的监护。
8、委托监护:监护人以协议的方式,将自己的监护职责,全部或部分委托给无监护资格的人监护。
(只能在近亲中)9、指定监护: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在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下,(包括相互争当监护人或相互推诿监护人),实行在被监护人的近亲属范围内中指定监护人的制度。
10、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制度,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
11、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机构的总称。
12、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
13、合伙财产: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总和。
14、入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组织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15、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在外的,能够为人所支配和控制,并且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资料。
16、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不能移动货经移动即会损害其经济效益或经济价值的物。
17、孳息:是从原物产生出来的物质状态的收益。
(天然和法定)18、有价证券:是设定或表示持劵人具有一定财产权利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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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词解释)1、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2、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3、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
4、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5、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6、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地归属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7、本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直接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的代理。
8、复代理(再代理)代理人为了实现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代理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选择他人担任复代理人的权利,叫复任权,是代理权的一部分。
9、代理证书又称授权委托书,是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
代理证书只存在于委托代理中,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不存在代理证书。
10、交易相对人的催告权交易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得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要求其在相当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表示的权利。
11、表见代理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法律强使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是广义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之设,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对疏于注意的被代理人,令其自负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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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民法绪论(什么是民法)平等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身份的当事人。
民法意义上的财产:能被人作为利益享有对象的物质财富。
财产关系:人与人之间基于财产而形成的占有、支配、交换和分配等相互关系。
人格关系:人与人之间基于对彼此的人格或人格要素而形成的相互尊重、互不侵犯的关系身份权关系:人们在家庭关系中基于彼此的身份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是民法所固有的、对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原则。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地位平等。
私权神社(人的权利神圣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有权对其事务自主决定、自我管理、自负责任,不受国家或他人的非法干涉。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善意行使权力、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公共利益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过错责任原则:人应当对自己的有过错行为负责。
/民法上责任分担是归责原则,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只有当他具有过错时才有责任,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第5章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定的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法律事实的总和(法律事实的构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结合起来才能实现某项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的构成。
第6章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自然人: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民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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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重点一、名词解释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财产人们通常说的财产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和金钱的总称.民法上讲的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财产是指有关金钱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与财产义务债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3、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是当事人行为自主的底线,不可逾越.4、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5、善良风俗是指社会存在及其发展中所必要的一般道德.6、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狭义的民事关系是指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意义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7、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法律权利、负有民事法律义务和承当民事法律责任的人.8、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李和民事义务所有发生的事物.9、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别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10、行为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认得行为是人有意识的身体动、静.“动”为作为,“静”为不作为,总称为行为.11、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法律民事后果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12、非行为事实是指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学理上又称为自然事实.13、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14、状态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15、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16、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17、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请求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权利.18、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19、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延期性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力的权利.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权在一定时期内形式抗辩权.20、绝对权是指无需义务人事实一定的义务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 21、相对权是指需要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22、专属权、非专属权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某一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非专属权是指不属于某一特定主体专属的权利.23、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24、期待权是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25、民事义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26、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背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27、法务义务是指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应承担的义务.28、约定义务是指由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义务.29、作为义务、不作为义务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当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又称积极义务.不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为消极行为或者容忍他人行为,又称消极义务.30、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31、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的部分财产承担责任.32、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对外不分份额,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33、补充责任是指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付责任时,有相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予以补充的责任.34、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应承担的责任.35、公平责任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有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的原则由双方或多方承担的责任.36、公民是指取得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的人.37、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38、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39、监护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的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40、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41、户籍户籍是记载自然人姓名、出生、性别、籍贯、民族、结婚、离婚、主旨等反应自然人基本情况的法律文件.42、意定住所又称任意住所,是指基于当事人意思而设立的住所.43、法定住所是指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设立,而由法律规定的住址.44、拟定住址是指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把居所视为住所.45、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46、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死亡法律制度.47、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48、企业法人是指以营业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49、机关法人是指应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50、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51、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5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5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54、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者资格.55、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56、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57、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根据法人的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依法设立的法人分部,其活动范围限于法人的活动范围内.58、法人的成立法人的成立是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很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 ,类似于自然人的出生.法人的成立须经设立和法人资格取得两个阶段.59、法人的设立是指创办法人组织,使其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而进行的多种连续准备行为,它是法人成立的前置阶段.60、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内,法人组织的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上的变化.61、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62、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以上的法人.63、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又称法人的消灭.64、法人的清算是指清理将终止的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归于消灭的必经程序.65、法人的登记是法人取得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乃至变更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及消灭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66、法人变更登记是指法人将有关法人的变化情况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67、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68、合伙广义的合伙分为盈利性合伙、非营利性合伙及临时合伙.狭义的合伙专指盈利性合伙.盈利性合伙是指由三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上根据共同协议而组成的盈利性非法人组织.合伙由合伙合同和合伙组织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组成.69、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同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70、合伙事务的执行是指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人组织,进行民事活动.71、普通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72、入伙是指合伙人加入已成立的合伙,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73、退伙是合伙人在合伙续存期间退出合伙组织,消灭合伙人资格的行为.74、特殊普通合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75、合伙的结散又称合伙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定原因出现或全体合伙人的约定使合伙关系消灭.76、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 77、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78、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属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79、筹建中的法人筹建中的法人又称建立中的法人,它是指为设立法人组织而进行筹建活动的非法人组织.80、民事法律关系客体通指民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的共同指向的对象,也称民事权利客体.81、物是指独立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82、动产、不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者用途的物.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就会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83、有体物是指占一定空间且具有某种形式的物.84、定着物是指持续密切依附于土地,不易移动,按交易惯例非为土地交易的构成部分,而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物权法上又称为附着物.85、流通物又称融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间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86、限制流通物又称限制融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87、特定物又称“不可替代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转让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无代替的物,包括在特定情况下独一无二的物和在一类物中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88、种类物又称“可替代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者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89、孳息、天然孳息、法律孳息孳息是指因物或权益而生的收益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又称直接孳息.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滋生的收益物,又称间接孳息.90、货币是指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民法上的种类物.91、证券证券为彰显某种权利的凭证,可分为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92、智力成果又称知识产品,是指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创造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成果.93、民事行为民事行为以意思表述为基本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但不包括事实行为.94、情谊行为是指当事人因社交、帮助、道义等原因发生的.没有民法上权利义务意思内容的行为,有称好意施惠行为.95、准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是表意行为的一种,但其效力非基于表意人的表意,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96、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指依法律规定或依约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不要式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特定的形式,行为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能成立的行为.97、主行为、从行为主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行为.从行为是指以其他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行为.98、独立行为、辅助行为独立行为是指行为人凭其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行为.辅助行为是指并不具有独立的内容,而仅仅是辅助其他行为生效的行为99、有因行为、无因行为有因行为是指与原因不可分离的行为;无因行为是指行为很原因可以分离,不以原因为要素的行为.100、意思表述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101、意思表述的解释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式,阐明并确定当事人以为意思表示的正确含义.102、意思与表述不一致是指表意人的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不一致.103、通谋虚伪表示又称伪装表示或者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内心真意的意思表示.104、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 ,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 105、错误是指表意人为表意时,因认识不正确或者欠缺认识,以致内心的真实意思与外部的表现行为不一致.106、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107、胁迫包括威胁和强迫.威胁是指行为人一方一未来的不法损害相恐吓,使对方陷入恐惧,病因此做出有违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108、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相对人的急迫需要或者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对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109、民事行为的成立使指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的客观情况.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可以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殊成立要件.110、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111、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民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行为. 112、附期限的民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的和民事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前提的民事行为.113、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自然、当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11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115、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成立但效力处于未定状态的民事行为.116、代理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117、狭义的代理指直接代理,又称显名代理,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后果直接属于被代理人 .118、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而使其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119、传达是指传达人传送表意人已确定的意思表示,传达人不为自己的意思表示. 120、行纪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交易活动.121、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122、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的资格.123、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依法有效地实施民事行为,以达到被代理人希望或者客观上符合被代理人利益的法律效果.124、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设立的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125、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126、代理权的消灭又称代理权的的终止,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代理关系的消灭,代理人不再具有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127、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有没有令相对人相信的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128、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129、时效制度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130、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一定法定期限,即可取得依法取得该财产权的时效.131、诉讼时效是指因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13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又称诉讼期间的开始,是指从是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133、诉讼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134、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其已经进行的诉讼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从新计算.135、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力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136、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时间.二、简答、论述(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关系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二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三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a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b民事法律c民事法规d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e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f国际条约中的民事法律规范2、习惯3、判例4、法理四民法的效力1、民法对人的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采取以属地原则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1民法的生效时间a、自民法法律规范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b、民事法律规范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2民法的失效时间a、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b、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部分失效c、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3民法的溯及力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部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也有例外.通常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追溯力,体现为“有利追溯”原则.五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2、民事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3、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六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指导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均有指导意义;2、约束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都欧阳普约束力;3、补充作用.在民事法律规范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法律规范起补充作用.七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禁止权力滥用原则;5、公平原则;6、公序良俗原则.八平等原则的主要体现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民事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九自愿原则的主要体现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2、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关系;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十诚实守信原则的主要体现1、在设立或变更民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做假,不欺诈,还应该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2、民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恪守诺言,履行义务,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民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该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十一构成权利滥用的三个条件1、当事人有权利存在;2、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3、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十二公平原则的主要体现1、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平衡;3、风险承担的平衡.十三狭义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十四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1、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打开民法殿堂的钥匙.通过民事法律规范,使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功能才能得到实现,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2、民事法律关系是处理民事案件的思维方式.处理民事案件的核心是处理民事法律关系.十五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通常民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是维护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在发生民事责任的情况下,民事责任就成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十六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1、行为(1)以是否合法为标准:a、合法行为;b、违法行为。
民法重点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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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词解释:1)民法:就是调整平等主体得自然人、法人、其她组织之间得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它不仅包括形式上得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得民事法规与其她法规中得民事法律规范。
2)我国民法得基本原则:就是制定、解释、执行与研究我国民法得指导思想,就是我国民法得社会主义本质得集中表现,也就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得法律准则。
3)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指由民法调整得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得社会关系。
换句话说,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与义务又就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得,从而形成了拘束双方当事人得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正就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实现其对社会关系调整得职能得。
4)民事法律关系得主体:就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得人,即民事法律关系得当事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得,有公民与法人等.实践中以户为单位得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体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民事主体。
国家就是特殊得民事主体。
5)民事法律关系得内容:就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得权利与义务。
6)民事法律关系得客体:就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得权利与义务所指向得事物.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得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得有:物、行为(不行为)、智力成果与特定得精神利益.7)民事法律事实:就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得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只有为法律规定或承认得并能产生民事后果得那些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只有一定得法律事实发生,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得法律关系或者使原来得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与行为两大类。
8)事件:就是法律事实得一种.就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得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得出现与否,就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得。
依据我国民法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得事件有:1、自然人死亡得事实;2、发生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得事实;3、时间经过得法律事实。
民法名词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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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词解释大全一、合同法1. 合同合同指具有合同构成要件,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并经过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所需程序的行为。
2.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将标的物转移所有权或者卖方将标的物转交买方使用,买方支付一定价款的合同。
3.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4.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指出借人将货币借给借款人,借款人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合同。
5. 购销合同购销合同是指卖方将标的物转移所有权或者卖方将标的物转交买方使用,买方支付一定价款的合同。
6. 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将委托的事务委托给受托人处理,受托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职责的合同。
7. 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是指委托人委托代理人代为从事特定的法律行为的合同。
二、家庭法1. 婚姻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建立的夫妻关系。
2.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夫妻共同取得的财产。
3. 离婚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4. 子女抚养子女抚养是指父母承担养育、教育和维护子女身心健康的义务。
5. 父母赡养父母赡养是指子女成年后,父母负有赡养子女的义务。
三、继承法1. 遗嘱遗嘱是指自愿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在遗嘱人死亡后对其财产进行处置的文件。
2. 继承继承是指按照法定规则或者符合遗嘱的规定,合法地获得继承人身份和遗产的行为。
3. 遗赠遗赠是指遗嘱人通过遗嘱,将自己的财产以无偿赠与方式让与他人的行为。
四、侵权责任法1.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2. 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后,侵权人应当向受害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3. 故意行为故意行为是指侵权人明知其行为可能会造成损害,但依然实施该行为。
五、物权法1. 不动产不动产指土地、山林、建筑物以及与建筑物相交结的设施和设备等不动的物体。
2. 动产动产指具有物质形态而可动的物体。
民法重要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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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完整)民法名词解释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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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词解释第一篇民法总论1、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2、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具体体现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概念,其内涵主要表现再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行为自由。
3、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4、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是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下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5、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进行的重要法律原则,也是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记忆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的原则.6、法律漏洞:指法律体系还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状态,其特点在于违法计划性、不圆满性。
7、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几根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文件之中。
9、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政治、经济、贸易、军事、法律、文化等方面的问题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0、国际惯例:也称为国际习惯,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具有法律效力,另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不具有法律效力。
1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1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14、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15、正当防卫:是指公共利益,他人或者本人的认识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
民法的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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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名词解释
一、民法:民法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的关于公民之间的关系和行为的一系列规则,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繁荣发展。
二、公民:法律所说的公民是指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他们应根据法律,尊重公序良俗,维护自己的权利和他人的权利,遵守法律规定。
三、权利:权利是指公民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它可以是物的权利,如财产权利,也可以是人的权利,如人身权利,例如免受残酷待遇的权利等。
四、义务:义务是指公民有义务遵守法律的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履行义务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比如履行诺言,偿付债务等。
五、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当公民违反法律规定,犯有刑事罪行时,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即受到法律规定的刑罚。
六、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当公民违反法律规定,犯有民事罪行时,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如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必须偿付赔偿金等。
以上是民法的名词解释,它们构成了民法的基本概念,而这些概念又构成了民法的法律体系,每个公民都有义务遵守民法,并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
民法名词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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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词解释大全一、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一个人在出生时就具有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包括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二、法人法人是指具有特定资格并依法成立的组织,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
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个人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合法权益。
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是指个体在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方面的权益。
财产权利是指个体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权益,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四、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指个人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民事义务包括权利义务和债务义务。
权利义务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个人和组织相互之间应当享有和承担的义务。
债务义务是指当事人因合同、侵权行为或法律规定产生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一定财产或其他履行方式的义务。
五、民法责任民法责任是指个人或组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法责任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合同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约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民法诉讼民法诉讼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权益的侵害或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当事人相互之间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七、民法原则民法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用于指导和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基本准则和原则。
民法原则包括民事权利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有偿原则、责任追究原则等。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f78b9525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b6.png)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平等。
3、私权神圣,是指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不受任何人及权力的侵犯,非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
4、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借以表现的各种形式。
5、逻辑解释也称论理解释,即超越法条文字,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结合立法目的、法律原则、法律体系、司法宗旨等,最大限度地探明法律规范之真意,达到准确适用法律之目的。
6、民法的基本原则——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7、平等原则——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
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8、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准则。
它是私法自治理念的核心。
9、约定优先。
指民法规范对民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没有规定而当事人有约定,或民法有规定但又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约定的条款优先于法定条款适用。
10、自己责任。
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的后果自己承担,自负其责。
11、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
12、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
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13、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
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14、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法的名词解释重点
![民法的名词解释重点](https://img.taocdn.com/s3/m/4ff03e5f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baebb6f.png)
民法的名词解释重点民法是规定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是保障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
在民法中,有许多名词需要解释,这些名词的含义与民法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密切相关。
本文将重点讨论民法中的一些名词解释,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法。
一、人格权在民法中,人格权是指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身属性,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人格权是公民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是人的尊严和自由的体现。
在现代社会,“人格权”的保护已得到广泛重视,法律制度也越来越完善。
二、法人在民法中,法人是指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机构,如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
法人是通过法律授权或登记注册等方式成立的,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它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与个人相似的权利,并对其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三、财产权财产权指的是个人或法人对财产享有的权利。
财产权是民法中的核心概念,包括对物权和债权两个方面的保护。
物权是指个人或法人对特定的物质财产享有的权利,如拥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债权是指个人或法人对他人的一种权利,要求他人履行或不履行某种行为。
四、合同合同是根据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行为。
合同是民事关系成立、变更和终止的重要依据,它规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义务和责任。
合同分为合同法定和自由合同两种类型,合同一般应当具备合法、自愿、平等、有偿等要素。
五、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人的权益而对违法行为人提起的法律责任。
在民法中,侵权责任是为维护和保护人身权益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机制。
侵权行为分为民事侵权和刑事侵权两种形式,一般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
六、继承继承是指一个人死亡后,其遗产权益由其继承人继承的法律过程。
继承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保障了遗产不因死者的去世而无处可归,同时也确保了合法继承人的合理权益。
继承可以通过立遗嘱或法定继承两种方式进行。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a07679e3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c2.png)
名词解释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渊源,即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民法的渊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
3、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6、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7、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8、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9、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0、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1、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12、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1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5、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16、合伙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17、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18、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9、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205900af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6f.png)
民法(Civil law),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间及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条的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含义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范;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性质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民法为文明法;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为私法的全部;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因此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因此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分类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实质意义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因此,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均属于民法的范畴;狭义的民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指商法以外的私法;在我国由于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例,商法并非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广义的民法。
形式意义的民法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纂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名词解释民法
![名词解释民法](https://img.taocdn.com/s3/m/4d05f885a417866fb94a8e1c.png)
名词解释;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财产;狭义的财产;是指由金钱价值(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物权,债权,知识产权都属于狭义的财产。
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债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
3,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4,民法的效力;是指民法发生效力的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5,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
公共秩序。
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通常,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即为违反公共秩序。
善良风俗。
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将人们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化,违背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就是违反善良风俗。
6,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7,民事法律关系;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
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8,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受民法调整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9,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10•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或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请求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了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
11.,形成权,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的有,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消权,解除权,继承权中的抛弃权等,形成权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没有法律规定当事人事先的约定,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能使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民法重点名词解释
![民法重点名词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317d5c66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92f0359.png)
民法名词解释: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3)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换句话说,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拘束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正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实现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职能的。
4)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公民和法人等。
实践中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体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民事主体。
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5)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6)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为(不行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
7)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只有为法律规定或承认的并能产生民事后果的那些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只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使原来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8)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
依据我国民法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事件有:1、自然人死亡的事实;2、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事实;3、时间经过的法律事实。
9)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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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民法绪论(什么是民法)
平等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身份的当事人。
民法意义上的财产:能被人作为利益享有对象的物质财富。
财产关系:人与人之间基于财产而形成的占有、支配、交换和分配等相互关系。
人格关系:人与人之间基于对彼此的人格或人格要素而形成的相互尊重、互不侵犯的关系
身份权关系:人们在家庭关系中基于彼此的身份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是民法所固有的、对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原则。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地位平等。
私权神社(人的权利神圣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有权对其事务自主决定、自我管理、自负责任,不受国家或他人的非法干涉。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善意行使权力、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公共利益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过错责任原则:人应当对自己的有过错行为负责。
/民法上责任分担是归责原则,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只有当他具有过错时才有责任,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第5章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定的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法律事实的总和(法律事实的构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结合起来才能实现某项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的构成。
第6章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
自然人: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行为能力: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
宣告失踪制度: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拟制死亡/推定死亡):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审判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监护:为不能得到亲权保护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以保护其财产和人身权益的法律制度。
住所:法律确认的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
人格权: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法人:法人是基于成员或者独立财产所形成的由民法赋予权利能力的团体(学理解释)/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律解释)。
法人的权利能力:法人作为民事主体,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行为能力:法人在法定范围内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法人的责任能力:法人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的能力。
第7~8章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
权利:法律规范许可人为了实现其利益而实施的行为范围,是人实现正当利益的行为依据。
财产权:以财产为客体、直接体现经济利益的权利。
人身权:以人身非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知识产权:以智力成果为客体的权利。
继承权:自然人依其特定身份享有的继承其死亡亲属的遗产的权利。
专属权:专属于权利人一身、不可转让的权利。
非专属权:可以与权利主体分离、可转让、可继承的权利。
绝对权(对世权):法律赋予权利人以具有对抗一切人(不特定人)效力的权利。
相对权(对人权):法律赋予权利人具有对抗特定人效力的权利。
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定范围内对权利客体有直接支配的权利。
请求权:特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形成权: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现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抗辩权:对抗或者阻止相对方行使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既得权:权利实现条件已全部具备,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期待权:只具备部分要件,须待其余要件具备时方可实际发生的权利。
主权利:在有关联的几项权利中,不依赖其它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权利。
原权利:主体享有的并受法律保护的本权利。
救济权:原权利受到侵害或有侵害可能时产生的救济性权利。
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满足他方利益的实现所应实施的行为限度。
私力救济: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保证权利的实现。
自助行为: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时,对他人的自由予以限制或对其财产实施押收或毁损的行为。
自卫行为:对权利的侵犯采取防护和保护,以维持权利的状态。
正当防卫: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予以反击,以保护自己或他人权利的行为。
紧急避险: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损害危险,不得已实施的致公共利益、他人、本人损害的行为。
第9~10章法律行为及其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法律解释)/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旨在发生私法效果的一种法律事实(学理解释)。
意思表示:行为的当事人将心中旨在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内在意思表示出来的行为。
负担行为:旨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效果的法律行为。
处分行为:直接发生财产权变动的法律行为。
要因行为:法律行为的效力受原因行为的效力制约的行为。
不要因行为: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受原因行为效力制约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法律对法律行为事实存在的确认。
绝对无效的法律行为:不具备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当然、确定、自始不发生法律行为固有效力的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行为。
撤销权:权利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消灭法律行为的民事权利。
效力待定的行为:法律行为的效力处于未确定状态,有待第三人以行为使之确定的行为。
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地与第三人为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
意定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指定代理:对担任法定代理人有争议时,由有关机关指定法定代理人的代理。
复代理(转委托):代理人将其代理权限事项的一部或全部,再另选他人代理的代理。
滥用代理权:代理人利用享有代理权的便利条件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无权代理:未曾授权或超越代理权以及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现象。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是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使人足以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征,法律规定,被代理人须承担该无权代理后果的代理。
第11章诉讼时效
时效:一定的事实状态,连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则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
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持续不行使其请求权,则在期间届满时产生义务人拒绝给付或请求权人丧失公里救济权(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期间:权利人依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被侵犯的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某种法定事由发生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暂时停止进行,待中止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在进行当中,因权利人提起诉讼或提出请求,或义务人履行义务,使之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法院针对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
除斥期间:形成权存续的法定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