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公司法专科网上作业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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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分析报告

《公司法》案例分析报告

《公司法》案例分析报告案例二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1998年拟定改制计划:将资产评估后作价150万元出售,其中105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员(共4人),45万元出售给其余45名职工,将企业改制为川南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

该改制计划于同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原管理层人员宋某认购45万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认购20万元,其余职工各认购1万元。

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

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宋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王某为公司董事,周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

2001年,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周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

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

同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

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30万元外,其余120万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认购,此次增资进行了工商登记。

同年10月,王某与其妻蓝某协议离婚,蓝某要求王某补偿25万元。

王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50%根据协议抵偿给蓝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

2003年5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立案侦查.侦查发现: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购买,且2001年公司增资时,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建办公楼评估后资产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

同时查明,偷税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

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偷税罪成立,判处公司罚金140万元,宋某等亦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问题:1.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取得的股权是否有效?为什么?2。

川南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是否合法?为什么?3。

川南公司董事会的增资决议和公司的增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4。

蓝某可否根据补偿协议获得王某所持股权的50%?为什么?5.川南公司因被判处罚金所造成的140万元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1。

公司法分析案例及分析

公司法分析案例及分析

公司法分析案例及分析公司法是指规范公司组织、运作和管理的法律体系,对于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公司法案例,探讨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案。

案例背景:某公司是一家新兴的科技企业,专注于开发和销售智能手机。

该公司由两名创始人共同投资设立,每人持有50%的股份。

然而,由于业务发展迅速,公司需要进一步扩大规模,引入外部投资者,并考虑在股票市场上市。

该公司面临的问题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益保护、合规要求等。

一、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公司内部权力关系和决策机制的组织形式。

在该案例中,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主要涉及创始人权益、外部投资者权益和独立董事的角色。

1. 创始人权益:作为公司的创始人,他们希望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他们可以通过设立特殊股权、优先股或设立董事会投票权限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2. 外部投资者权益:外部投资者通常会要求一定的投票权和决策权,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

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独立董事席位、制定股东协议等方式来平衡创始人和外部投资者之间的权益。

3. 独立董事的角色:独立董事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应独立于创始人和外部投资者,为公司提供中立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独立董事的比例要求、提供适当的报酬和福利等方式来吸引和留住合适的独立董事。

二、股东权益保护股东权益保护是公司法的核心要求之一,对于公司的稳定发展和股东利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在该案例中,涉及到的股东权益保护问题主要包括股东知情权、表决权和收益权。

1. 股东知情权: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

为了保护股东的知情权,公司可以制定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股东提供经营报告和财务报表,并及时公告重大事项。

2. 股东表决权: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决策和选举,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为了保护股东的表决权,公司可以制定股东投票制度,确保股东能够行使其表决权,并对重大事项进行合理的表决程序。

公司法法律案例讲解(3篇)

公司法法律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甲出资400万元,占40%股份;乙出资300万元,占30%股份;丙出资300万元,占30%股份。

公司成立后,甲担任董事长,乙担任总经理,丙担任监事。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甲、乙、丙之间的合作关系逐渐出现裂痕。

2012年,甲因个人原因离职,将股权转让给丁,丁成为公司新股东,持股比例为40%。

此后,公司内部矛盾加剧,甲、乙、丙与丁之间就股权转让、公司经营管理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甲将其股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是否合法?2. 公司经营管理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3. 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界定?三、案例分析1. 股权转让的合法性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本案中,甲将其股权转让给丁时,并未征得乙、丙的同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因此,甲将其股权转让给丁的行为在法律上存在瑕疵。

2. 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违规行为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的案例分析

公司法的案例分析

公司法的案例分析公司法是指对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规范,涉及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东权益、公司管理等方面。

以下是一起公司法案例的分析:案例背景:某公司在成立时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成员由股东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由劳动者选举产生。

然而,由于一些原因,公司的股东发生争议,导致董事会和监事会的选举过程存在瑕疵,公司管理不善,股东权益受到损害。

部分股东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同时要求公司进行内部改革。

分析与解决方案:1. 对于股东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成员的问题,应该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解决。

首先,需要检查公司章程对于董事会选举的程序和要求是否合法。

如果发现董事会选举程序存在违法行为,例如参与选举的股东不合格或选举程序不透明等,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相关决定,并重新进行合法选举。

2. 对于劳动者选举产生的监事会成员的问题,应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合理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劳动者选举产生的监事应当在公司设立后的一个月内进行选举,其中半数以上应当由职工代表产生。

如果发现选举过程存在违法行为,例如选举程序不符合规定或选举结果不公正等,可以依法撤销相关决定,并重新进行合法选举。

3. 对于公司管理不善导致股东权益受损的问题,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进行内部改革。

在诉讼中,可以请求法院对公司的行为进行法律审查,判决公司必须采取合法合理的措施保护股东权益,并改善公司的管理状况。

总结: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公司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通过依法解决股东选举问题,重新进行合法选举;同时对于公司管理不善导致股东权益受损的问题,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公司进行内部改革,以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这些解决方案将有助于恢复公司的正常运作,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

法律公司法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公司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

公司初期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张三持股60%,李四持股30%,王五持股10%。

公司成立后,由于业务发展迅速,逐渐吸引了更多的投资者。

2013年,赵六加入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500万元,持股20%。

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张三、李四、王五与赵六之间因股权分配、利润分配、公司管理等事项产生分歧。

2015年,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决定将公司股权转让给赵六,但赵六提出需修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包括增加董事会席位、修改利润分配方案等。

由于赵六的加入,公司内部矛盾加剧,最终导致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决定起诉赵六,要求其返还股权转让款,并要求其停止侵害公司权益。

二、争议焦点1. 股权转让的合法性;2. 公司章程修改的程序;3. 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4.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的股东权益是否受到侵害。

三、案例分析(一)股权转让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在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作为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将股权转让给赵六,且股权转让价格公允,因此股权转让行为合法。

(二)公司章程修改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应当由股东会决议通过。

在本案中,赵六要求修改公司章程,但未召开股东会进行决议,也未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违法。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公司章程未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约定,因此应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赵六加入公司后,要求修改利润分配方案,但未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利润分配方案不合理。

(四)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的股东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法》案例分析报告

《公司法》案例分析报告

《公司法》案例分析报告一、案例背景公司是一家大型股份制企业,在国内外都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口碑。

公司成立于2000年,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行业的领导者之一、然而,近年来公司在管理层面出现了一些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公司决定进行一次重大的内部调整。

二、案例问题1.《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和运营方式,但在实践中是否能够解决公司的管理问题?2.在公司内部调整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公司法》的行为?三、案例分析1.《公司法》的作用在本案中,公司决定进行内部调整,正是基于对《公司法》的遵守与实施。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内部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为公司的内部调整提供了合法的依据。

2.违反《公司法》的行为分析尽管公司进行了内部调整,但在过程中存在一些违反《公司法》的行为。

首先,公司在进行高层管理人员的调整时,没有充分尊重《公司法》对董事会的权力划分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

然而,在本案中,公司仅由少数几个高层人员决定进行调整,并未经过董事会的讨论和决策。

这种违反《公司法》的行为,对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会产生负面影响。

其次,公司在内部调整过程中也存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况。

《公司法》明确规定,重大事项需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在本案中,公司内部调整涉及到公司的战略方向、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但未经过股东大会的审议决定,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三、案例建议为解决公司的管理问题,提出以下建议:1.加强公司治理。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强化董事会的权力和职责,确保公司内部决策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同时,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

2.注重依法经营。

在公司的决策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特别是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议决定,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提升公司内部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公司内部调整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充分沟通和协调,才能确保调整能顺利进行。

公司法分析案例分析(带答案)

公司法分析案例分析(带答案)

公司法案例分析1、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市场疲软,濒临倒闭。

但由于美伦公司一直是其所在县的利税大户,县政府采取积极扶持的政策。

为了转产筹集资金,美伦公司经理向县政府申请发行债券,县政府予以批准,并协助美伦公司向社会宣传。

于是美伦公司发行的价值150万元的债券很快顺利发行完毕。

债权的票面记载为:票面金额100元,年利率15%,美伦公司以及发行日期和编号。

问:美伦公司债券的发行有哪些问题?[分析](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权。

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具备发行企业债券的资格,发行主体不合格。

(2)发行公司债权要由公司董事会作出方案,有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由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后才能发行。

而本案中,由县政府批准发行债券,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必须在债权上载明公司的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本案中,债券票面缺少法定记载事项。

(4)证券的发行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而不能由美伦公司自行发售。

2、科华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每年6月1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

科华公司管理混乱,自1998年起,陷入亏损境地。

1999年5月,部分公司股东要求查阅财务账册遭拒绝。

1999年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股东们发觉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仍不向他们公开,理由是公司的商业秘密股东们无需知道。

经股东们强烈要求,公司才提供了一套财会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

股东大会年会闭会后,不少股东了解到公司提供给他们的财会报表与送交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的不一致,公司对此的解释是送交有关部门的会计报表是为应付检查的,股东们看到的才是真正的账册。

问:根据你所学习的《公司法》知识,指出科华公司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公司法案例分析 2012

公司法案例分析 2012

答案
• 1 .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5 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 住所,国有仩灶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 5 人,但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本案中,不属于国企改建的 形式 ,发起人3 家公司,不符合法定条件。 • 2 .关于创立大会,我国《公司法》有下述有关规定:发 起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 证明,发起人应当在 30 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 会由认股人组成。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 1/2 以上的 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本案中,汽车配件公司的发起人 在股款缴足并验资后不及时召开创立大会,拖延两个月, 损害了股东与公司的利益。同时,创立大会的股东人数低 于法定比例,创立大会的组成不合法。
• 3、公司法第15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 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 本法发行公司债券。——甲公司不符合,故没有发行债券 的主体资格。公司法第161条第(一)项规定:发行债券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甲 公司的净资产仅有1000万,也不符合。——因此,甲公司 决议发行150万债券违法。 • 4、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 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这里排 除的是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个人 行为。而依担保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能够为他人提供 担保,且是董事会做出的决议。——因此,以公司财产为 张某提供担保的决议合法。
答案
• 1、公司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 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故公司不能投资成立合伙企 业。合伙企业法第8、9条规定:合伙人必须是依法承担无 限责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故有限责 任公司不能成为合伙人。——因此,甲公司决定投资组成 合伙企业的决议违法。 • 2、公司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甲公司的总资产为1200万,总负债 为200万,故其净资产为1000万,50%为500万。——因 此,以甲公司名义向丙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350万元的 决议合法。

公司法案例分析

公司法案例分析

公司法案例分析公司法是指对公司组织和运作进行规范的法律体系,其目的在于保护公司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公司法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公司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公司法案例,某公司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出售了公司的重要资产,导致公司利益受损,股东权益受到侵害。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否则无效。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未经股东大会批准擅自出售资产,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还有一个公司法案例,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导致公司面临破产清算的风险。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经营,否则将面临责任追究和清算风险。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导致公司陷入破产清算的境地,这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对公司的声誉和市场形象造成了严重影响。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公司法在实际中的应用非常重要。

公司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必须遵守公司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经营,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同时,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责任,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在日常经营中,公司应该加强法律意识教育,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防范,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同时,公司还应该加强对公司法的学习和理解,及时了解法律法规的变化,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为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综上所述,公司法案例分析对于加强法律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应该加强对公司法的学习和理解,遵守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经营,健康发展,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公司法案例分析

公司法案例分析

公司法案例分析公司法是商事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规范和管理公司的组织关系、运作机制和法律责任。

通过合理有效的公司法律制度,可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合法经济活动的发展。

下面我将通过一个公司法案例,来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案。

某公司由两名股东共同投资组建,按照股东协议,其中一位股东担任总经理,另一位股东担任董事长,负责公司的战略决策和发展规划。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困难,导致公司连续两年亏损,董事长对总经理的工作表现不满意,提出解雇总经理的要求。

但总经理不同意解雇,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违反股东协议的规定。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公司治理、决策权和解雇程序等问题。

首先,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治理原则包括信任、责任和透明。

董事长有权决策公司的重大事宜,但必须在股东会议上得到股东的多数同意。

换句话说,董事长不能单方面决定解雇总经理,必须与其他股东取得共识。

其次,根据公司法的解雇程序规定,公司对员工的解雇必须依法进行。

一般来说,公司可以解雇员工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劳动合同、严重失职等。

在本案中,不论总经理的工作是否达到董事长的要求,解雇总经理都需要遵循合同的约定和相关的劳动法规定。

最后,为了解决公司经营困难的问题,股东之间应该积极沟通,共同制定合适的解决方案。

这可以包括对公司战略的重新调整,寻找新的市场机会,加大营销力度等。

如果认为总经理的管理能力存在问题,董事会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来促进公司发展,例如引入专业的顾问,优化内部管理等。

综上所述,该公司法案例中,可以通过以下解决方案来解决问题:首先,董事长应该在股东会上与其他股东进行充分的沟通和讨论,以达成关于解雇总经理的共识;其次,在解雇总经理时,必须依法进行,遵循相关的合同和劳动法规定;最后,股东之间应该积极合作,共同制定解决公司经营困难的方案。

正确理解和应用公司法的原则和规定,对于解决公司问题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要求来制定解决方案,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营和长期发展。

公司法案例解析

公司法案例解析

公司法案例解析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公司法案例1-8解析第一章[案例1]张丽华是一位个体商人。

她与另一位个体工商户共同发起成立了一家丽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买下了她全部家业,不过,公司并没有给她现款,而是给她债权(即公司承认欠她的钱)。

张丽华拥有了公司全部资本的94%,由于经营不善,该公司最终解散。

张丽华声称自己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她借给公司的钱;但是,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主张,既然公司成立后的业务与公司成立前完全一样,而且张丽华拥有公司几乎全部的股份,所以实质上,丽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就是张丽华的私人企业。

因此,张丽华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债权债务关系,张丽华无权要求公司财产偿还所欠其的债务,而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公司财产以清偿债务,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答】该案件中,张丽华与另一位个体工商户共同出资,从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来看,即使张丽华对该公司绝对控股,也并不影响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性质,并不能说丽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是张丽华的私人企业。

但是本案中,张丽华的身份特殊,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她实际掌握了公司的决策权与控制权。

她将家业卖给公司的行为,可以称作“关联交易”。

我认为张丽华的案件中,需要审查张丽华的交易行为是否经过了公司中无利害关系股东、董事的同意,以及该交易本身是否公平合理。

张丽华应对此负举证责任。

如果该关联交易符合这两个特殊要件,则张丽华理应和其他债权人一样享有平等的普通债权。

反之,张丽华应当负《公司法》第21条所述的赔偿责任,并且认定其与丽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

第二章[案例2]兴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大型棉毛制品公司,其中有两个下属公司:一是星海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二是宏利制衣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分公司。

2003年7月,在某市经贸洽谈会上,兴盛集团公司董事长王某遇到万利棉纺厂厂长李某,李某称其厂有一批质地良好的棉布待销,王某想到下属两个公司正需棉布,遂给李某牵线介绍。

公司法案例分析

公司法案例分析

公司法案例分析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规定,对于公司的设立、经营、合并、分立、解散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

在实际生活中,公司法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下面,我们将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来探讨公司法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案例一,公司股东权益保护。

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财务困难,导致公司资金链紧张,无法按时履行对外支付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股东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他们可以依据公司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进行清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对于股东的权益保护有着明确的规定,能够有效地维护股东的利益,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案例二,公司经营合规。

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存在偷税漏税等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可以依据公司法对该公司进行处罚,保护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

公司法对于公司的经营行为有着详细的规定,能够有效地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保证公司合规经营,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案例三,公司合并重组。

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业务调整的情况,需要进行合并重组。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依据公司法进行合并重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合并重组的程序和方式,确保合并重组的顺利进行。

公司法对于公司的合并重组有着具体的规定,能够有效地保护员工的利益,保障合并重组的顺利进行。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公司法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公司法的规定能够有效地保护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合规经营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做到合规经营,保护各方利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总而言之,公司法在公司的设立、经营、合并、分立、解散等方面都有着详细的规定,对于公司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做到合规经营,保护各方利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012公司法案例汇总

2012公司法案例汇总

●2004年,张三、李四、王二共同投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下设分公司A、B:子公司有限公司C、D,其后,张三和C公司共同在韩国设立了股份有限公司E。

据此判断以下选项不正确的是:(A. B公司具有法人资格B. E公司是本国公司C. D公司的民事责任由甲承担)●2004年夏天,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该公司。

其后股东会、清算组所为的下列哪一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 (A. 股东会选派股东甲、股东乙和股东丙组成清算组,未采纳股东丁提出吸收一名律师参加清算组的建议)。

●2006年10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马起诺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该年ll月,丙与丁达成协议,准备将其在公司的出资份额全部转让给丁,甲、乙均不同意。

下列解决方案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C. 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则丙无权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丁)●2006年5月某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发行了3年期公司债券1200万元,1年期公司债券800万元。

该公司截止2008年9月30日的净资产额为8000万元,计划于2008年10月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根据有关规定,该公司此次发行的公司债券额最多不得超过(B. 2000)万元。

●2007年4月15日,甲有限责任公司在年检过程中被其登记主管机关认定为B级企业。

根据有关规定,甲公司在该年年检后的下列的行为,属于禁止的行为有(B. 与乙、丙、共同出资设立W有限责任公司C. 根据经营需要,办理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D. 根据经营需要,办理设立分公司的变更登记)。

●A有限公司由甲、乙股东投资设立,B有限公司由丙、丁投资设立。

之后,A有限公司被B有限公司合并,股东为甲、乙、丙、丁。

合并前,A有限公司尚有500万元债务未偿还。

合并完成后,该债务的偿还者应是(C. 合并后的B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某公司董事、经理的下列行为中。

哪些是导致其因该行为的所得收入归公司(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A. 董事长甲将公司财产以其小舅子的名义存入银行获利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公司法作业(案例分析)[方案]

公司法作业(案例分析)[方案]

公司法案例:1.张三、李四、王五三家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草案。

该公司章程草案的有关要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600万元。

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张三出资1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以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李四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特许经营权出资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王五亿货币27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9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年内缴付100万元,第3年缴付剩余的80万元。

(2)公司的董事长由张三委派,副董事长由李四委派,经理由王五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在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出资各方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为:张三按照注册资本的30%的比例行使表决权;李四、王五分别按照注册资本的35%的比例行使表决权。

(3)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出资各方按照在股东会会议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分配红利时,出资各方依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张三享有红利25%的分配权;李四享有红利40%的分配权;王五享有红利35%的分配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及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公司成立前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为什么?(2)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首否符合有关规定?为什么?(3)张三计算机软件和李四以特许经营权出资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为什么?(4)张三、李四、王五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为什么?(5)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为什么?(6)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公司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为什么?(7)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做法是否违反有关规定?为什么?(8)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享有的分红比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为什么?(1)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不符合规定。

法律案例分析公司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公司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8年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名为“XX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

双方约定,甲出资40%,乙出资60%。

公司设立后,甲与乙共同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然而,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甲与乙因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方面产生分歧,导致双方矛盾激化。

甲认为乙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损害了公司利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乙的股东关系,并要求乙返还其出资款。

二、案件焦点1. 甲与乙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公司设立协议?2. 乙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3. 甲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三、案例分析(一)甲与乙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公司设立协议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有发起人或者股东签订发起人协议或者股东协议。

”在本案中,甲与乙在设立公司时,共同出资并约定了出资比例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合公司设立的基本要求。

因此,甲与乙之间存在有效的公司设立协议。

(二)乙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本案中,甲与乙在设立公司时,已经签订了公司章程,明确了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事项。

关于乙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若乙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经营范围、股东出资方式等规定,则其行为构成对公司章程的违反。

本案中,甲未提供证据证明乙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故乙未违反公司章程。

(三)甲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甲请求解除与乙的股东关系,并要求乙返还其出资款,需符合以下条件:1. 乙存在严重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2. 乙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或股东权益;3. 甲已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公司法的案例分析

公司法的案例分析

公司法的案例分析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经营活动的法律规定,其目的是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在实际的经营活动中,公司法的具体运用往往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案例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公司法的案例。

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董事违法行为的情况,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忠实、勤勉、尽职,如果董事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公司有权要求董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可以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向董事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公司因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其次,还有一个案例是关于公司合并的。

某公司计划与另一家公司进行合并,但在合并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纠纷。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审议和通过,并且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和备案。

如果在合并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行为或者违反了法律程序,公司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撤销合并决议,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另外,还有一个关于公司民事责任的案例。

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与客户签订了合同,但由于公司的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客户遭受了损失。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赔偿客户的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公司的过失而给客户带来损失。

综上所述,公司法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案例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规定。

只有深入理解公司法的精神和原则,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才能更好地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希望大家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加强对公司法的学习和理解,做到合法合规经营,共同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公司法案例分析作业

公司法案例分析作业

恒顺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王琦、 恒顺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王琦、王 顺的努力下,取得了市级科研开发项目, 顺的努力下,取得了市级科研开发项目, 资金自筹。根据评估,该项目前景看好, 资金自筹。根据评估,该项目前景看好, 利润可观。该项目为公司核心业务。 利润可观。该项目为公司核心业务。因为 国家政策变动,公司难以取得项目资金。 国家政策变动,公司难以取得项目资金。 张强、李宏、罗吉3 考察了该项目后, 张强、李宏、罗吉3人,考察了该项目后, 认为有商机,决定与恒顺公司合作。 认为有商机,决定与恒顺公司合作。合作 形式为入股。经过协商,恒顺公司股权变 形式为入股。经过协商, 动为王琦、王顺占30% 张强、李宏、 30%, 动为王琦、王顺占30%,张强、李宏、罗 吉占70% 70%。 吉占70%。 王琦、王顺认为, 王琦、王顺认为,若不接受该股权比 人会不投资,项目将无法启动; 例,3人会不投资,项目将无法启动;但 若按该股权比例,则会失去公司的控制权。 若按该股权比例,则会失去公司的控制权。 人协商后决定寻找律师, 故2人协商后决定寻找律师,希望在现有 股权变动的条件下, 股权变动的条件下,实现对公司的相对控 制。
1、管理人才张军 优点:名牌大学硕士,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优点:名牌大学硕士,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有适应市 场的战略眼光, 场的战略眼光,有经理工作经验 不足:先后担任多个公司经理,也就是比较频繁的跳槽, 不足:先后担任多个公司经理,也就是比较频繁的跳槽, 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不稳定性可能给聘用他的公司 带来风险 2、朝阳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优点:公司经营方向没有问题, 优点:公司经营方向没有问题,发展前景较好 不足:管理和适应市场敏感度上存在问题, 不足:管理和适应市场敏感度上存在问题,始终在盈利 与不盈利之间徘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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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该协议有效,但不能对抗第三人。原甲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分立后的甲、乙公司对原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甲、乙公司内部可按照协议确定最终承担比例。
11. 甲股份有限公司设有两本账簿:一本只对董事会成员公开,真实记录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另一本对外界公开,但是这一本账上的内容明显与内部账册不符。
请问:这三份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
答:第一份股权转让协议:A与G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如在全体股东都同意的情况下,合情合理合法转让有效;
第二份股权转让协议:F转给H,F是公司经理,但不是股东,他无权转让股份,转让股份和是不是经理没关系,是无效非法的;
第三份股权转让协议:I转给J,同样I也不是股东,也没有股份,不存在转让,也是无效非法的。
5、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A企业、B企业、C企业共同投资于2006年4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1)2006年6月,A企业将实际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价250万元转让给甲公司,为此,给甲公司造成了150万元的经济损失。
(2)2006年7月,C企业拟将自己的全部出资对外转让给D企业,C企业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A企业、B企业征求同意,但A企业、B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45日内未予以答复。
答:股权自合同生效日转移,股利应该由李某领取。
因为:
1、其他股东事实上放弃优先购买权,一年后也没有行使撤销权,而是同意李某行使股东权利,说明王李二人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股权自双方约定的日期发生转移,注意:不是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合同没有约定的,自合同生效日转移。合同约定本合同签字后生效的,则自2001年1月1日起转移。
3、李某成为股东后,享有全部股东权利。40万元分红是基于现有股东权利获得的,理应有李某获得。
4、王某如果觉得股权转让价格吃亏了,可以另行提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诉讼,但是不可以主张40万分红。
10、甲公司分立成甲、乙两个公司(派生分立),甲公司对丙公司有100万元的债务,甲、乙达成协议各承担50万元,请问该协议的效力如何?
问:H公司的主张有无依据?
答:H公司的主张没有依据。在该案中,A公司是C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为50%),C公司是F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为30%)。A公司是H公司的债务人,应当以A公司的所有财产(其中包括对C公司的50%股权)来担保债务的清偿。但螺纹钢的所有人是F公司,而F公司并非是H公司的债务人,因此不能对H公司的财产实行财产保全。
(3)设张某卖小轿车给电器商场的行为经过了董事会的批准,则该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1)对张某为建筑工程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可作以下处理:①责令取消该担保;②由张某赔偿电器商场损失;③张某因担保
所得收入归电器商场所有;④由电器商场给予张某处分。
(2)张某卖小轿车给电器商场的行为无效。因为该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经理的自我交易禁止义务。
注:公司内各职务与是不是股东没有直接关系,包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9、王某是甲股份公司的股东,2001年1月1日,王某与公司股东之外的李某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王某愿以200万元转让股权于李某,李某当即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实际行使原由王某行使的股东的权利。年底,公司分发当年红利,经计算,原由王某出资的部分应分得利润为40万元。王某主张领取该利润,李某主张王某无此权利,双方诉至法院,经查,自李某交付价款之日起,公司股东名册上已变更李某为原由王某出资的部分的股东,但二者一直未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问:股权自何时转移?该股利应由谁领得?
问题:(1)指出甲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出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2)指出甲公司股东会对担保事项的表决有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1)甲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出资期限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在本题中,甲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出资总期限均符合规定。
(2)甲公司股东会对担保事项的表决不符合规定之处:首先,A企业不应参加表决。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在本题中,A企业作为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应参加表决。其次,股东会不能通过该项决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由于B企业反对,因此,该项决议未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7、甲公司A市分公司欠乙公司买卖合同货款80万元,到期未偿还,乙公司起诉甲公司。甲公司主张对A市分公司负责人王某的任命程序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因此王某不能代表A市分公司签订该买卖合同,所以甲公司对王某代表A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不承担责任。问:甲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
答:甲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因为本案中分公司负责人王某对外能以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活动,能以分公司的名义在合同上签字、盖章,至于王某在公司内部是否合乎章程要求而被任命,不能作为对抗公司外部的善意第三人的事由,这是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因此甲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问题:该公司在财务、会计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答:该公司在财务、会计方面明显存在违法行为。《公司法》第172条第1款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故该公司在财务、会计制度上设两套账的行为违法,而更加实质的问题则是做假账,做假账肯定有非法的目的,或者为逃避税收,或者为侵占公司财产等,应依法追究责任。
问题:(1)指出A企业第(1)项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题目中(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C企业能否转让自己的出资?并说明理由。
答:(1)A企业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C企业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在本题中,由于股东A企业、B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因此,C企业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
现问:
(1)李某买卖家电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某买卖家电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1)李某买卖家电的行为不合法。因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
(2)电器商场的主张于法无据。李某为百货公司买家电又售给五金交电公司,是在百货、五金交电公司之间进行的,该合同合法有效,不能因王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认定其竞业行为本身为无效民事行为。
答:(1)反对公司合并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在合并决议作出起60日,不能达成回购协议,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在90日之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甲公司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甲公司不提起诉讼,则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通过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直接提起诉讼)。
3、李某为某市电器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00年11月,李某以本市百货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 共计价值80多万元。之后,李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本市五金交电公司。电器商场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单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李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电器商场买下。五金交电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本公司与百货公司之间进行的,与电器商场无关。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是有效的。至于李某作为电器商场董事而经营与电器商场相同业务,属于电器商场的内部事务,与百货公司和五金交电公司无关。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人民法院。
(3)对李某买卖家电的行为处理:应将李某所得收入归电器商场所有,并可由电器商场给予处分。
4、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A企业、B企业、C企业共同投资于2006年4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A企业认缴的出资为600万元,B企业认缴的出资为300万元,C企业认缴的出资为1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A企业、B企业、C企业的首次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25%,其余70%的出资在2007年10月1日前缴足。2006年5月,甲公司为A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表决时,A企业、C企业赞成,B企业反对,股东会通过了该项决议。
6、2005年1月,A公司与B公司各出资500万元成立了C公司。 同年3月,C公司出资300万元,与D公司、E公司成立了F钢材批发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2006年1月,A公司因欠H公司600万元货款无法偿还,被起诉至法院。经查,A公司由于长期经营不善,已无财产可供执行,F公司从国外刚进口一批紧俏螺纹钢,价值800万元,H公司遂向法院提供担保,要求法院对该批螺纹钢实行财产保全。
1、张某为某市电器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张某曾于1999年12月决定以电器商场一幢楼房为电器商场第四大股东本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于1999年10月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卖给电器商场,事后公司的股东才知晓情况。
(1)对张某为建筑工程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可能作出哪些处理?
(2)张某卖小轿车给电器商场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8、2006年1月,A、B、C、D、E发起设立了甲股份有限公司,F被聘请为公司经理,I为公司办公室主任。2006年2月,A与G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2006年6月,F与H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此时F仍然担任经理),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2007年1月,I与J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
(3)设张某卖小轿车给电器商场的行为经过了董事会的批准,则该行为仍然无效。该行为应经公司股东会同意或有章程规定,仅经过董事会批准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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