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长江国际库区及码头运行中的用火管理 公司库区围墙以内以及码头区域均属禁火区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电钻、砂轮、接临时电源、动土、电器设 备耐压试验等动用明火或易产生火花的工作,均应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 方可作业.。 本规定不适用于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4.3 二级动火作业(长江国际定为三级动火) 4.3.1 除以上规定以外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如公司配电房、消防泵房、班组休息区、 中控楼及前方楼的室内动火、远离易燃易爆场所的30米以上的空旷区域和指 定地点。 4.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 隔离措施后,经危险因素分析,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已极小或已消除,经公 司安全部门现场察看许可同意,动火作业可按三级动火作业管理。 4.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6.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 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 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6.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6.4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 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 0.2%(体积百分数)。
5.6安全措施:
a.禁火作业区域设置警示牌; b.设置警戒线; c. 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d.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e.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 以内的,应采取清理 或封盖等措施 f.清洗设备和管道(包括消防泡沫管道、地下污水管道); g.检测可燃气体浓度; h.保持氧气瓶、乙炔瓶的安全距离(5米以上);乙炔钢瓶须直立,不得平放或倒置,二者与动火作业 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i.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 业应升级管理。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 在动火点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标准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长江国际AH001 用火作业管理制度中将动火级别分为一、二、三级别,其相应内容与要求分别对应上 述要求)。 4.1 特殊动火作业(长江国际定为一级动火) 是指凡带料、带压的容器、设备、管道在生产上确属必须动火的由技术专家指导并采 取科学的安全措施后的用火,作为一级用火。一级用火安全风险很大,除非出现特殊 状况,原则上不允许进行一级用火,码头平台动火时有甲乙类化学品装卸作业、储罐 内化学品储存作业储罐附近10米内动火作业、在交换站内、灌装站台内有化学品作业 情况时进行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4.2 一级动火作业(长江国际定为二级动火) 是指码头作业点30米以内、防火堤内或防火堤外10米以内(如防火堤或防火隔堤内储存 品种均为丙类的可酌情按三级动火审批)、交换站、灌装栈台、雨污水管道、含污水的 水沟和带有化工物料的动静密封点及其周围30米内用火,厂区、厂外有甲、乙类物料 输送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位派专人进行监护,仓储部指定监护人员对作业前、作业后的安全措施进行 检查确认,同时对作业过程中进行流动监护,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 e.仓储部每天应对库区所有动火作业情况通报各班组负责人,各班组在生产作 业时应对本身作业环境中的动火作业进行识别,同时判定自身作业是否会影 响生产或动火作业安全,否则上报部门主管处理。
监护管理 每次动火作业前,用火单位填写《使用明火安全检查表》经工程部和仓储部审批同意。 监护人员应到动火作业现场进行各项安全检查并书面确认,检查《使用明火申请表》和《使用明火安 全检查表》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对照检查动火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项 目、作业设备是否符合规定,如不符规定的,应督促动火作业单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否则禁止动火。 4监护人员采用《使用明火安全检查表》的形式对每次使用明火前后的安全作业措施检查,确认符 合条件后签字确认,未经批准和安全检查确认,任何人不得在库区内使用明火。 安环部应对用火单位的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和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监护人应立即制止动火作业,并报告部门负责人。 仓储部应通报工程部,由工程部责成用火单位重新制定安全措施并督促落实,监护人重新进行安全 检查,确认符合条件后方可继续动火。 监护人员应督促动火作业单位在作业期间遵守我公司的各项安全制度,及时制止和报告不安全行为。 在每次动火作业完毕后,监护人必须对监护现场及附近区域进行检查,督促施工方消除余火,切断 施工电源,整理现场,复查符合要求后在《使用明火安全检查表》复查栏项签字确认并督促离场。 监护人员应随身携带《使用明火申请表》和《使用明火安全检查表》备查,同时应携带对讲机,保 持通信联络。动火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员严禁擅自离岗。
用火作业管理制度
长江国际安环部
引用标准:
AQ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Safety code for hot work in chemical manufactory (送审稿)
2008-11-19 发布
2009-01-01 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7.用火作业监督管理 用火作业监督管理
7.1 禁火区内用火作业实行分级监护制度,一级用火作业由分管安全的
副总组织制订监护方案予以实施;二级用火作业由仓储部安排专人进 行区域性全程监护;三级用火作业由仓储部安排人员流动监护。 a.码头装卸丙类货物、防火堤内及防火堤外10米以内、污水处理站内、 污水管道口10米以内、交换站和灌装栈台内无作业情况时由专人定点 监护,其它二级动火按区域进行专人监护。 b.使用明火焊接、气割作业直线可视距离原则上最远两个作业点之间 不超过30米的范围内为一个动火区域。 c.使用冲击钻、震动泵、锯工等直线可视距离原则上最远两个作业点 之间不超过50米的范围内为一个动火区域。d.对于三级动火,由用火单
5 动火作业管理
5.1 涉及一级动火的工程应将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报公司总经理办
公会议或由分管安全副总经理牵头组织的各相关专业人员讨论、论证, 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动火施工。
5.2用火作业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在《使用明火申请表》上进行
审批。 5.3用火单位须事先向工程部提出申请,填写《使用明火申请表》,经仓 储部、安环部审批同意后方可用火。 5.4一级用火最长期限为一天;二级用火和三级用火最长期限为一周,超 期必须重新办理。每次用火前应填写《使用明火安全检查表》,具备 用火条件方可进行。 5.5安环部视动火情况,经评审后应在《使用明火申请表》确定用火等级 和安全措施。必要时可会同仓储部、工程部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审。
2 .相关标准规范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术语和定义假释
3.1 动火作业 hot 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 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 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 常规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area 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 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