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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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
63.将采购标的关于重量、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固定数值, 未作出大于、小于等表示幅度的表述
除家具等特殊订制类货物以外,其他产品都应表述为范围值
64.星号条款的设置超过技术参数条目总数的20%的或同一招标项目重要的技术参数设置打*号条目在10个以上的(星号条款是指必须满足全部要求,任一条负偏离,投标无效)
禁止设置(相关法规有明确适用范围要求的,如装饰装修工程资质等)
13.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作为资格条件,如要求投标人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欧盟认证或境外单一国家的认证证书等
禁止设置
14.中国AAA级“重质量守信用”“重合同守信用”“重服务守信用”企业认证
38.对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方案等要求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证明的
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相应的功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报告、官网和功能截图等)
39.文件设置的评审因素,在以往质疑案例中出现并导致质疑事项成立的
禁止设置
40.要求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禁止设置
41.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厂商的(如要求售后服务站具有独立门市等)
禁止设置
不超过技术条款总数量的20%
65.因项目金额较大、必设技术参数较多,还需要设置“#”号条款,超过参数条目总数的20%的(井号条款是指星号条款外技术需求需满足要求,超过2条或以上不满足的,投标无效)
原则上不能设置“#”号条款,如确需设置“#”号条款,不得超过参数条目总数的20%
66.对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方案等要求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证明
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相应的功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报告、官网和功能截图等)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
不超过技术条款总数量的20%
65.因项目金额较大、必设技术参数较多,还需要设置“#”号条款,超过参数条目总数的20%的(井号条款是指星号条款外技术需求需满足要求,超过2条或以上不满足的,投标无效)
32.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禁止设置
二、商务条款禁用内容
33.要求供应商出具公开网站可查询的有关证明材料
禁止设置
34.要求或标明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供应商的技术规格的
禁止设置
35.要求提供指定某一级的检测机构、指定某一个检测机构、指定某一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的
符合国家标准,合理设置
53.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禁止设置
三、采购需求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54.样品评审只对样品外观进行评审,没有细化评审细则的
禁止设置
55.样品评审评审因素未量化、表述模糊的
禁止设置
56.要求提供专利证书或证明
禁止设置
57.技术参数设定固定值的
禁止设置
58.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名牌(含配件)
38.对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方案等要求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证明的
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相应的功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报告、官网和功能截图等)
39.文件设置的评审因素,在以往质疑案例中出现并导致质疑事项成立的
禁止设置
40.要求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禁止设置
41.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厂商的(如要求售后服务站具有独立门市等)
63.将采购标的关于重量、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固定数值, 未作出大于、小于等表示幅度的表述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货物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货物
20.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禁止设置
21.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安全资质
禁止设置
22.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禁止设置
23.一级应急处理服务资质
禁止设置
24.容灾系统《军用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
禁止设置
25.信息安全认证
禁止设置
26.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禁止设置
27.计算机整机防雷、防腐检验、防尘检验、维修资格等证书
禁止设置
28.防雷工程专业设计
禁止设置
29.中国信息安全评测评测中心 安全工程类风险评估类资质
禁止设置
30.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禁止设置
31.电子工程资质、建筑智能化资质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综合布线、视频会议、广播系统、通信工程、视频监控、舞台灯光、门禁系统、计算机机房建设等 )
禁止设置
4.将企业注册地为某省、某市、某县(区)的供应商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5.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6.要求提供投标产品品牌持有人(制造商)出具的服务承诺函的
禁止设置
7.要求产品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授权函的
禁止设置
8.要求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货物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
一、资格条件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1.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禁止设置
2.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
禁止设置
3.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等供应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007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

007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
一、资格条件
1.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
禁止设置
2.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
禁止设置
3.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等供应商规模条件
禁止设置
4.将企业注册地为某省、某市、某县(区)的供应商作为资格条件
禁止设置
28.计算机整机防雷、防腐检验、防尘检验、维修资格等证书
禁止设置
29.防雷工程专业设计
禁止设置
30.中国信息安全评测中心安全工程类、风险评估类资质
禁止设置
31.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禁止设置
二、商务条款
32.要求提供指定某一级的检测机构、指定某一个检测机构、指定某一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
禁止设置
四、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
49.将供应商资格条件、企业规模条件作为评分因素
禁止设置
50.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作为评分因素
禁止设置
51.去掉最低报价
禁止设置
52.指定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
禁止设置
53.要求地域性或行业业绩
禁止设置
54.类似业绩限定合同成交承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
禁止设置
34.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厂商
禁止设置
35.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
禁止设置
36.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禁止设置
三、采购需求
37.样品评审只对样品外观进行评审,没有细化评审细则

广州|印发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广州|印发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广州|印发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近日,广州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促进该市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其中细化规定了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供应商的规范要求。

《负面清单》共71种禁止行为,其中类别分为资格条件类、采购需求类、评审标准类、公平竞争类、其他等五大类。

记者梳理发现,《负面清单》涉及供应商的禁止内容共22项,具体包括要求供应商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相关材料;自行组织重新评审或自行确定其他中标、成交供应商;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仍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仍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相关材料;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等内容。

《负面清单》涉及投标人的禁止内容共2项,具体包括拒绝投标人之外的其他人观摩开标活动;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等内容。

《负面清单》涉及评审专家的禁止内容共2项,具体包括未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对项目主观评分协商评分,明示、暗示或发表有倾向性、引导性言论影响评审人员独立评审。

《负面清单》涉及采购人、代理机构的禁止内容共6项,具体包括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仍要求供应商提供;采购人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条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负面清单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负面清单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负面清单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以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购买相关商品、服务或工程建设的行为。

为了保障政府采购的合规性和公正性,采购招标文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招标文件是政府采购的基础性文件,对于规范采购活动、促进公开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负面现象和问题。

因此,制定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负面清单成为必要举措。

首先,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负面清单应明确禁止的行为和行动。

招标文件负面清单可以规定不得滥用职权、索取回扣、违反公开竞争原则等行为。

这些禁止事项是对参与招标的企业和个人的约束,以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同时,对于违反负面清单的企业和个人,应加强监督和处罚,维护招标市场的规范运行。

其次,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负面清单应明确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

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应有明确的规定,以保证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比如,对于违反招标文件负面清单的企业,可以限制其参与相关招标活动一段时间,甚至撤销其资格。

此外,还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和申诉机制,为受影响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救济渠道,确保公平竞争的落地实施。

第三,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负面清单应注重长效管理。

一份招标文件负面清单并不能解决问题,需要持续性的监管和管理。

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监督,并及时更新和完善负面清单内容。

此外,还需要加大对政府采购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此外,在制定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负面清单时,还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可操作性。

清单内容应具体、明确,避免过于笼统和模糊。

同时,还应考虑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保证负面清单的实施不与其他法律冲突或重复。

此外,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形成科学合理的清单,确保其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负面清单的制定是保障政府采购公正和透明的重要举措。

通过明确禁止事项、规定惩罚措施、注重长效管理等方式,可以有效化解和预防负面现象和问题。

政府、企业以及社会各方应加强合作,共同推动政府采购领域的规范化和透明化,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政府采购供应商负面清单及法规条文解释

政府采购供应商负面清单及法规条文解释

组织机构经办人或现场监督员提出 ,并积极配合采购组织机构进行调查
处理;(二)未经现场监督员批准 ,供应商代表不得擅自进入评审现场
8
供应商代表在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 、评审活动现场应当遵守八项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 、干扰评审工作;(三)不得以任何方式、手段阻挠或扰乱开标 、评审 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采监【2015】13号) 第十八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74号)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 ,
11 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 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 (财办库【2015】 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
295号)
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
1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 ,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 ,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14年修订)第六十四条
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
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 ,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 ,可以适用其规
投标人的竞争行为 ,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号)第三十六条
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

供应商代表在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 、评审活动现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供应商代表在政府采购活动现场发现采购相关人员或其他供应商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1.1版完整版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1.1版完整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12.
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供应商的技术规格的;具有“知名”、“一线”、“同档次”、“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品牌”(含配件)等表述的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6.
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国家级评奖、国家部委级行政主管部门评奖、省级政府的评奖作为评审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7.
设置的资质条件、技术条款、评分因素与采购项目履行合同无关或资质要求过高、过低明显不合理的,如设置的业绩金额要求与采购项目规模不相匹配的
27.
设定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的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28.
评分标准未量化的,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的;将服务满意度、市场认可度、占有率等模糊表述, 并规定由专家自由打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1.1版
序 号
禁用内容
法律法规
1.
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
2.
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山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服务类)

山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服务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42.将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经销代理协议、售后服务授权函作为评分条件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43.将产品中某一部件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条件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44.单独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49.招标文件未写明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50.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7.要求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要求提供检测报告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8.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9.将业绩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禁止设置
《财政部令第87号》
10.设置的资质条件与采购项目履行合同无关或资质要求过高、过低明显不合理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0.苛刻的售后服务要求、验收办法,苛刻的付款条件(如收取高比例质保金等)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1.设定的交货期限明显不合理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2.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三、采购需求禁用内容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
一、资格条件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3.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等供应商规模条件的
禁止设置
5.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6.要求提供投标产品品牌持有人(制造商)出具的服务承诺函的
禁止设置
9.要求提供指定检测机构(如省级、国家级等)、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
禁止设置
53.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禁止设置
61.中国信息安全评测评测中心安全工程类一级资质
禁止设置
62.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禁止设置
二、商务条款禁用内容
66.要求供应商缴纳投标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等
禁止设置
83.软件和硬件合为一包
合理分包
86.设定的交货期限明显不合理,如软件开发项目交货期为30日历日,要求家具、定制器械产品、进口产品交货期最长为30天等的;
禁止设置
27.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同于ISO27001)
禁止设置
2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同于ISO9001)
禁止设置
3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禁止设置
42.ISO20000(IT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标准)国际认证
禁止设置
51.容灾系统《军用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禁止设置
52.信息安全GB4943.GB9254.GB17625.1认证
禁止设置
10.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17.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禁止设置
19.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版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版
54.
绿色印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中小学课本印刷项目除外)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55.
TCO5.0认证(瑞典劳工联盟认证标准)显示器认证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20.
将不同种类商品合为一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21.
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对产品再一次进行测试、试用或演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22.
样品评审只对样品外观进行评审,没有量化评审细则、评审细则表述模糊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23.
将非订制的采购标的关于重量、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固定数值,未作出大于、小于等表示幅度的表述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43.
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44.
TL9000认证(电信行业质量体系标准认证)国际认证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45.
黑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安全资质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46.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
禁止设置
36.要求投标人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官网、功能截图等
提供生产厂家确认的、相应的功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报告、官网和功能截图等)
37.要求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的合法来源渠道证明文件指向唯一的(如必须提供产品制造商授权)
产品来源渠道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协议、代理协议、原厂授权等);特殊商品(如需延长质保期的)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
合理分包
47.软件和硬件合为一包
合理分包
48.将不同种类商品合为一包
合理分包
49.将数量较多、预算较高的产品未按品目分别打包而是合为一包
合理分包
50.设定的交货期限明显不合理的
合理设置
51.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要求原装进口产品的
按规定办理论证并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采购进口产品
52.苛刻的售后服务要求、验收办法
85.提出在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服务需求基础上,“优于”招标文件提出技术、服务要求的可加分,但是未写明“优于”的认定标准,也未写明“优于”的每项加多少分
禁止设置
86.招标文件未写明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禁止设置
87.评分标准中设置的评审因素,未明确说明查询相关信息的公开渠道
合理设置
76.提出进口产品或配件加分
禁止设置
77.将产品先进性、稳定性、成熟性、市场认可度、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等模糊表述,并规定由专家自由打分
禁止设置
78.将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经销代理协议、售后服务授权函作为评分条件
禁止设置
79.将产品中某一部件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条件
禁止设置
80.单独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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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设置
5.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6.要求提供投标产品品牌持有人(制造商)出具的服务承诺函的
禁止设置
7.要求产品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授权函的
禁止设置
8.要求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
禁止设置
9.要求提供指定检测机构(如省级、国家级等)、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
禁止设置,但可作为技术条款的证明文件
81.将同一案例(业绩)重复加分
禁止设置
82.评分标准未量化的,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
评分标准应当具体量化,同等打分因素分值梯度设置合理且要与评审因素指标一一对应
83.将非国家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作为加减分项的
禁止设置
84.分值设置与产品质量、服务需求无关
禁止设置
禁止设置
10.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11.将设置地域性同类项目业绩或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地域性限制要求的
禁止设置(采购人有特殊要求的,必须提供需求和使用的依据说明)
12.设置的资质条件与采购项目履行合同无关或资质要求过高、过低明显不合理的
禁止设置
29.中国信息安全评测评测中心安全工程类风险评估类资质
禁止设置
30.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禁止设置
31.电子工程资质、建筑智能化资质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综合布线、视频会议、广播系统、通信工程、视频监控、舞台灯光、门禁系统、计算机机房建设等)
32.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相应的功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报告、官网和功能截图等)
67.要求投标人提供产品某一部件授权函或检测报告的
禁止设置
68.将非国家强制规定的资质、资格、认证作为技术参数条款的
禁止设置
69.将国家级评奖、国家部委级行政主管部门评奖、省级政府的评奖作为技术参数条款的
禁止设置
70.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符合国家标准,合理设置
53.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禁止设置
三、采购需求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54.样品评审只对样品外观进行评审,没有细化评审细则的
禁止设置
55.样品评审评审因素未量化、表述模糊的
禁止设置
56.要求提供专利证书或证明
禁止设置
57.技术参数设定固定值的
禁止设置
58.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名牌(含配件)
禁止设置
二、商务条款禁用内容
33.要求供应商出具公开网站可查询的有关证明材料
禁止设置
34.要求或标明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供应商的技术规格的
禁止设置
35.要求提供指定某一级的检测机构、指定某一个检测机构、指定某一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的
76.提出进口产品或配件加分
禁止设置
77.将产品先进性、稳定性、成熟性、市场认可度、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等模糊表述,并规定由专家自由打分
禁止设置
78.将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经销代理协议、售后服务授权函作为评分条件
禁止设置
79.将产品中某一部件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条件
禁止设置
80.单独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
禁止设置
42.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
合理设置
43.苛刻的付款条件,如“收取高比例质保金”等
合理设置
44.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未写明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未写明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禁止设置
45.将进口和国产商备合为一包
88.设定的评分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如设置的业绩金额要求与采购项目规模不相匹配的)
合理设置
89.评分标准中单项指标分值设置过高的;分值梯度设置差距过大的
合理设置
90.将行政区域的奖项、证书、行业业绩作为评分条件的
合理设置
91.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63.将采购标的关于重量、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固定数值,未作出大于、小于等表示幅度的表述
除家具等特殊订制类货物以外,其他产品都应表述为范围值
64.星号条款的设置超过技术参数条目总数的20%的或同一招标项目重要的技术参数设置打*号条目在10个以上的(星号条款是指必须满足全部要求,任一条负偏离,投标无效)
禁止设置(相关法规有明确适用范围要求的,如装饰装修工程资质等)
13.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作为资格条件,如要求投标人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欧盟认证或境外单一国家的认证证书等
禁止设置
14.中国AAA级“重质量守信用”“重合同守信用”“重服务守信用”企业认证
禁止设置
59.具有“知名”“一线”“同档次”品牌等不明确的采购需求表述
禁止设置
60.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对产品再一次进行测试或演示
禁止设置
61.指定某制造商或生产企业的主件、配件、商标、名称、设计等
禁止设置
62.指定产品的接口、开关等必须在产品的某个位置上
如采购人有特殊需求,需单独作出设置此项要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说明
85.提出在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服务需求基础上,“优于”招标文件提出技术、服务要求的可加分,但是未写明“优于”的认定标准,也未写明“优于”的每项加多少分
禁止设置
86.招标文件未写明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禁止设置
87.评分标准中设置的评审因素,未明确说明查询相关信息的公开渠道
合理设置
合理分包
47.软件和硬件合为一包
合理分包
48.将不同种类商品合为一包
合理分包
49.将数量较多、预算较高的产品未按品目分别打包而是合为一包
合理分包
50.设定的交货期限明显不合理的
合理设置
51.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要求原装进口产品的
按规定办理论证并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采购进口产品
52.苛刻的售后服务要求、验收办法
不超过技术条款总数量的20%
65.因项目金额较大、必设技术参数较多,还需要设置“#”号条款,超过参数条目总数的20%的(井号条款是指星号条款外技术需求需满足要求,超过2条或以上不满足的,投标无效)
原则上不能设置“#”号条款,如确需设置“#”号条款,不得超过参数条目总数的20%
66.对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方案等要求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证明
禁止设置
15.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禁止设置
16.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禁止设置
17.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
禁止设置
18.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
禁止设置
19.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及高级项目经理资质
禁止设置
20.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禁止设置
21.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安全资质
禁止设置
22.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
一、资格条件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1.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禁止设置
2.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
禁止设置
3.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等供应商规模条件的
禁止设置
4.将企业注册地为某省、某市、某县(区)的供应商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四、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71.将供应商资格条件、企业规模条件作为评分标准的
禁止设置
72.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作为评分标准的
禁止设置
73.去掉最低报价的
禁止设置
74.指定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
禁止设置
75.要求地域性业绩
禁止设置
禁止设置
38.对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方案等要求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证明的
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相应的功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报告、官网和功能截图等)
39.文件设置的评审因素,在以往质疑案例中出现并导致质疑事项成立的
禁止设置
40.要求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禁止设置
41.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厂商的(如要求售后服务站具有独立门市等)
禁止设置
23.一级应急处理服务资质
禁止设置
24.容灾系统《军用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
禁止设置
25.信息安全GB4943.GB9254.GB17625.1认证
禁止设置
26.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禁止设置
27.计算机整机防雷、防腐检验、防尘检验、维修资格等证书
禁止设置
28.防雷工程专业设计
禁止设置
36.要求投标人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官网、功能截图等
提供生产厂家确认的、相应的功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报告、官网和功能截图等)
37.要求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的合法来源渠道证明文件指向唯一的(如必须提供产品制造商授权)
产品来源渠道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协议、代理协议、原厂授权等);特殊商品(如需延长质保期的)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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