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石家庄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石人社字[2011]69 号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干部(人事)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加快完善政策措施,全面实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
各级组织和人社部门要把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落实到公开招聘的各个环节,切实履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综合管理职责,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按照谁组织、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要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和舆情监控,及时查处违反公开招聘规定行为,确保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序进行二o—年七月二十日石家庄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保证招聘质量,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 号)、《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由本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市直、县(市、区)属(含乡镇)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执行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八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调动到事业单位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涉密岗位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吸引优秀人才加入事业单位,提高事业单位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一、招聘范围及条件1. 招聘范围:全国范围内招聘,并优先考虑本地市区人员。
2. 个人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备从事相关工作所需的学历、学位和专业知识技能。
二、招聘流程1. 职位发布:根据事业单位的需求,制定招聘计划和岗位需求,及时发布公告,并通过网站、报纸、宣传栏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
2. 报名资格审核:考生按照招聘公告要求,准备好相关申报材料,通过事业单位网站或线下报名点进行报名,提交申请材料。
3. 笔试:在报名截止后,根据招聘计划和报名人数,组织进行笔试。
考试科目包括职业能力测试、岗位知识测试等。
4. 笔试合格人员进入面试环节:根据笔试成绩进行排名,并按照招聘计划确定进入面试环节的人数。
5. 面试:采取面试形式,进行综合素质和岗位匹配能力的考察。
面试内容包括面试论文、专业技能展示、综合素质评估等。
6. 公示、体检及聘用:招聘结果由事业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经体检合格,招聘合格人员将被聘用,并出具聘用通知书。
三、招聘政策1. 优先考虑特殊岗位的人员安置:对于教育、医疗等特殊岗位,优先考虑具备相应学历和专业背景的人员;对残疾人、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
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聘工作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任何形式的干预,严禁以任何形式索要、收受或接受考生和报名人员的财物。
3. 信息保密原则:对报名人员的个人信息和考试内容保密,严禁泄露,保护报名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监督管理1. 招聘工作实行社会监督制度,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接受对招聘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2. 相关部门对事业单位的招聘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规招聘和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追责。
湖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湖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鄂人[2003]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制度,规范和完善考试招聘工作,保证新进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必须从本单位工作需要出发,招聘与单位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依靠从国家财政拨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事业单位,必须在编制内招聘工作人员。
招聘工作要坚持面向社会、打破身份界限、不受地域限制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统一指导、分类管理、分级调控”的原则。
第二章招聘范围、对象及条件第三条除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外,其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凡出现岗位空缺,需要招聘工作人员的,都要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实行公开招聘。
涉密岗位、接受国家当年计划分配的****干部及其他政策性安排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品行端正,纪守法;(三)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招聘程序第六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招聘工作人员计划和工作方案;(二)发布招聘公告;(三)报名和资格审查;(四)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五)体检;(六)考核;(七)公示;(八)办理聘用相关手续。
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程序: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编制出本年度招聘人员计划和招聘工作方案,填写《招聘计划申报表》,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招聘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的编制情况和岗位空缺情况;拟招聘的岗位分类与资格条件;招聘的时间和形式;考试的内容与方式;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它有关内容。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为了规范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建立科学、公正、规范的用人制度,保障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招聘原则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德才兼备原则招聘工作应注重应聘者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选拔品德优秀、才能出众的人员。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聘信息应公开透明,招聘程序应公平公正,为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
3、竞争择优原则通过严格的考试、考核等程序,选拔优秀人才,确保招聘到最适合岗位要求的人员。
二、招聘范围和条件(一)招聘范围一般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二)招聘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3、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5、年龄一般在_____周岁以下,具体以岗位要求为准;6、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招聘计划与岗位招聘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空缺情况,制定招聘计划。
招聘计划应当包括招聘岗位、招聘人数、资格条件、招聘方式等内容。
招聘岗位应当明确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条件、学历要求、专业要求、年龄要求等具体事项。
四、招聘程序(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单位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聘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聘单位情况、招聘岗位、招聘人数、资格条件、报名时间、考试方式、考试内容、咨询电话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应聘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招聘公告要求进行报名。
报名方式一般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
2、资格审查招聘单位应当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考试环节。
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对不符合条件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应聘人员,一经发现,取消其应聘资格。
(三)考试考试一般分为笔试和面试。
1、笔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综合素质等。
笔试科目和内容应当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确定。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意见(试行)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
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2.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下同)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3.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
受聘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由单位记载,并按国家工资政策相应调整,作为职工调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发退休(退职)费的依据。
二、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1.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
2.由较高等级岗位受聘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低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其中,对首次聘用时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由较低等级岗位受聘到较高等级岗位的人员,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高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3.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以及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重新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发表时间:2011-03-15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冀人社发〔2011〕9号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加快完善政策措施,全面实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
一、实现制度全覆盖。
尚未制定本地区公开招聘实施办法的,要在2011年6月前制定出台;已经出台实施办法的,要修改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公开招聘组织工作规程,2011年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基本实现公开招聘制度全覆盖。
二、建立集中时间、统一规程、分级实施的公开招聘制度。
从2011年开始,每年的一季度省、市、县三级要完成招聘计划汇总、下达工作。
每年5月份,省、市、县、乡事业单位集中组织招聘。
每年4月底前,省直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5月份组织公开招聘笔试、面试。
每年4月底前,各市组织、人社部门核准本级及所辖的县(市、区)事业单位招聘方案,做好事业单位招聘情况汇总工作,同时将公开招聘事业单位数、岗位人数按管理范围分别报省委组织部干部考核(公务员管理)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集中在5月份分级组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面试。
三、畅通引进人才渠道。
省直、市直及县属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短缺人才,可不受时间限制,根据引进人才需要,随时提出选聘方案,各级组织、人社部门要根据《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随报随批,确保落实人才引进政策。
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浙江省人事厅【发布文号】浙人才〔2007〕184号【发布日期】 2007-07-31【生效日期】 2007-10-01【效力】【备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素质,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均应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接收上级机关按人事管理权限任命的人员、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根据用人单位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成立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有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其成员按照需要,可以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二章招聘对象、条件及程序第八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履行事业单位人员的义务;(二)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技能条件;(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四)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制度,规范聘用工作程序和做法,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增强综合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把好各类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关,防止用人上的随意性和不正之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统一,实行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除转业军官等按国家政策指令性安置的人员、按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任命的单位负责人、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的人员外,都应实行公开招聘。
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依据实际情况逐步实施。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除特殊岗位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受性别限制。
民族自治地方或其他从事民族事务工作的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人员优先。
民族自治地方也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放宽少数民族人员条件,特别对全省七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的报考人员,要在保证基本素质的前提下加大扶持力度。
第五条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在其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范围内逐步招聘补充。
第六条按照职责和分工,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对事业单位提供相应的政策指导与服务,与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实施规范化管理与监督。
省委组织部门、省政府人事部门分别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检查指导州、市及其以下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直各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负责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指导、计划管理、方案审批、监督检查与服务,保证事业单位的选人质量。
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制度,规范聘用工作程序和做法,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增强综合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把好各类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关,防止用人上的随意性和不正之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5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统一,实行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除转业军官等按国家政策指令性安置的人员、按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任命的单位负责人、涉密岗位等确须使用其他方法选拔的人员外,都实行公开招聘。
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依据实际情况逐步实施。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除特殊岗位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受性别限制。
民族自治地方或其他从事民族事务工作的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人员优先。
民族自治地方也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放宽少数民族人员条件,特别对全省七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的报名人员,要在保证基本素质的前提下加大扶持力度。
第五条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在其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范围内逐步招聘补充。
第六条按照职责和分工,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对事业单位提供相应的政策指导与服务,与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实施规范化管理与监督。
省委组织部门、省政府人事部门分别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检查指导州、市及其以下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直各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负责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指导、计划管理、方案审批、监督检查与服务,保证事业单位的选人质量。
山西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山西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山西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程序和条件,提高招聘工作的公开透明度,保障应聘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山西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招聘机构和职责1.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人社厅)具体负责山西省事业单位的招聘工作。
2. 人社厅负责制定年度招聘计划,并公布在规定媒体上。
3. 招聘单位需向人社厅报送招聘需求和岗位信息,按照人社厅的规定进行招聘。
三、招聘程序1. 招聘发布a. 人社厅按照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并在山西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市场、招聘网站等渠道公布。
b. 招聘信息包括招聘岗位、条件、薪酬待遇、报名材料等。
2. 报名资格审核a. 应聘者需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交报名材料。
b. 招聘单位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聘者进入笔试或面试环节。
3. 笔试(或面试)a. 招聘单位组织笔试或面试,考核应聘者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素质。
b. 笔试成绩或面试评分按一定比例计入最终成绩。
4. 公示a. 招聘单位将招聘结果在公示期间内公布,同时公示对象可以对招聘结果提出异议。
b. 招聘单位对异议进行审核,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5. 拟聘用及公示a. 招聘单位确定拟聘用人选,并在规定媒体上公示拟聘用人选的信息。
四、招聘条件和权益保障1. 招聘条件a. 应聘者必须具备招聘岗位规定的学历、专业、工作年限等条件。
b. 招聘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具体条件进行调整,但需经过公示。
2. 人事管理a. 聘用人员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并享受相应的福利和待遇。
b. 招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档案,定期进行考核评价。
c. 聘期满的人员,招聘单位可按规定程序确认录用。
五、违规处理和申诉1. 招聘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舞弊等行为,将取消相应应聘者的资格。
2. 异议处理:应聘者可以在公示期内向招聘单位提出异议,招聘单位需及时予以回复,并妥善处理。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规范招聘行为,保证新进人员质量,提高事业单位人员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公益活动的各类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公开招聘可以打破地域和人员身份的界限。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指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第五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招聘工作进行指导,实施规范化管理,加强监督和提供服务,保证招聘工作公平、公正,提高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七条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在编制计划内进行。
第二章招聘条件及程序第八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二)遵守宪法、法律;(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职业资格及技能条件;(四)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成立招聘组织;(二)制定招聘计划;(三)发布招聘信息;(四)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五)考试、考核;(六)身体检查;(七)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八)公示招聘结果;(九)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一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纳入招聘计划,可采取考核办法直接引进。
第三章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第十二条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及考试、考核的主要方式;以及引进高层次、短缺人才计划。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16【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已经人事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人事部部长张柏林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八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计划;(二)发布招聘信息;(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四)考试、考核;(五)身体检查;(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七)公示招聘结果;(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联字[2005]42号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省各单位干部(人事)处:现将《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事厅二○○五年六月九日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确保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除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公开招聘人员。
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也可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
第五条财政拨款和财政部分支持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和人事部门核准的岗位数额内进行。
第六条事业单位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补充人员时,除政策安置、涉密岗位以及经党委组织、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人才可采取个别直接选聘的办法外,都要面向社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聘。
第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人员,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制定公开招聘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制定公开招聘工作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资格条件、招聘的方式及组织领导等。
招聘工作结束后,应将招聘结果报同级党委组织或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招聘单位根据招聘工作实际需要成立招聘工作组织,成员主要由单位领导和人事、纪检、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程序,确保公平公正、择优录用人才,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行政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它具备人员招聘资格的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进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应当符合公平竞争原则,通过评价考核的方式择优录用、定向培养和选聘优秀人才。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将招聘公告发布在国家应急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并在单位网站或其他媒介上公示。
......第二章招聘程序第六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公告要求填写报名表,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报送给招聘机关。
第七条招聘机关应当按照报名情况组织招聘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取消资格。
第八条招聘机关应当组织考试、面试等环节,对具备招聘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章录用程序第十五条招聘机关应当按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人选进行录用,并与录用人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
第十六条录用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录用手续,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和报到信息,提供相应的材料。
第十七条录用人员在拟聘用单位报到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合同或协议,并按照约定的方式接受培训。
......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由甘肃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规定。
全文结束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规定。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民群众对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需求越来越大。
为了保证公平公正的招聘程序,规范人员录用工作,我单位制定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旨在加强人才引进,提高人才素质,为事业单位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一、招聘岗位设置1. 根据单位的具体需求,详细列出所需招聘人员的岗位名称、数量和要求。
2. 岗位数量不得超过单位实际需求,同时要充分考虑人员的结构和职责区分。
3. 保证招聘岗位与单位的发展方向相适应,符合岗位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招聘条件与流程1. 招聘条件要明确,公开合理,不能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
2. 招聘流程要透明公正,公布招聘公告、岗位需求、报名时间、报名条件等。
3. 所有招聘信息应统一发布在指定的官方网站上,同时在社会广泛宣传。
4. 招聘报名采取网上报名和纸质报名相结合的方式,以方便不同人群的报名。
5. 严格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和时间进行初步筛选,并公布初步筛选结果。
6. 对初步筛选通过的人员进行笔试或面试,确保选拔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7. 对通过笔试或面试的人员进行体检、考察等环节,并综合评估确定招聘人选。
8. 公布拟录用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9. 确认拟录用人员后,签订《招聘人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录用标准与程序1. 招聘人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公民权利,年满18周岁,具备享受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义务的能力。
2. 拟录用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的学历、学位、资格证书、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等。
3. 招聘标准应公平公正,综合考虑应聘者的学历、工作经验、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4. 招聘人员的录用应按照统一程序进行,严格审核人员的资格和背景。
5. 回避利益冲突,对与招聘有利益关系的人员进行申请回避并公示。
四、问责机制1. 对于违反招聘规定和程序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山西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优化队伍结构,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事业单位,为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公开招聘要在单位编制限额内,按照省里下达的年度招聘、录用计划进行。
招聘工作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用人自主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公开招聘人员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八条事业单位可以成立有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负责招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九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十条应聘人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二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计划;(二)发布招聘信息;(三)受理招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四)考试、考核;(五)身体检查;(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七)公示招聘结果;(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保证新进人员质量,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黑发[2006]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时,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竟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组织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组织人事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分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成立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查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八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鼓励打破地域和人员身份界限。
第九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二)具有良好的品行;(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四)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第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定招聘计划;(二)发布招聘信息;(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四)考试、考核;(五)身体检查;(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七)公示招聘结果;(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建立科学、公正、透明的聘用机制,保障人才选拔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提高事业单位的工作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各级事业单位的聘用工作,包括招聘、考核、聘任等环节。
第三条山东省事业单位的聘用工作必须遵循公开、竞争、择优、择位的原则,确保选拔与聘任工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山东省事业单位的聘用工作,并提供相关的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人员聘用的程序第五条人员聘用工作必须依法程序进行,包括招聘计划的确定、岗位发布、应聘资格审查、选拔考试、面试、考察等环节。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的需要,制定招聘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岗位,招聘计划应包括岗位名称、职责描述、薪酬待遇、任职资格等内容。
第七条对于符合招聘条件的应聘者,事业单位应当进行资格审查,并进行选拔考试。
考试可以采取笔试、面试等形式,并根据招聘岗位的特点制定具体考试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招聘工作结束后,事业单位应当进行面试,并对面试结果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主要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专业能力和适应能力等。
第九条在综合考察合格的应聘者中,事业单位应当进行考察,并对考察结果进行评估。
第十条考察结束后,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综合评估和考察结果,确定聘用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十一条公示期结束后,事业单位应当向聘用人选发出聘任通知书,并进行签约手续。
第三章聘任和聘用的条件第十二条被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和专业知识。
(二)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和能力。
(三)具备良好的品德和职业操守。
(四)具备适应工作需要的身体条件。
第十三条人事部门在聘用人员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被聘人员在聘用以后,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的要求履行相关职责,如有违法行为或者不适应工作的情况,事业单位有权解除聘任合同。
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6]10 号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单位:现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6 号令)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为社会普遍关注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招聘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精心组织,规范程序,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我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公开招聘补充工作人员的各项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印发)。
二、下列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属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事业单位引进符合我省“年度人才引进指导目录”要求的人才及其家属;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党政机关分流人员;同类型经费渠道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从财政核拨事业单位流动到财政拨补事业单位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财政拨补事业单位流动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人员。
各有关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人才队伍发展规划,结合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工作,积极从省外、海外引进紧缺急需的人才。
三、为了充分体现对退役运动员、退役士兵所做贡献的肯定和激励,各部门和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对退役运动员和退役士兵予以适当照顾:(一)对有突出贡献(指获得奥运会前六名、世锦赛世界杯前三名、亚洲体育三大比赛冠军、全运会冠军)的运动员和荣立一等功的退役士兵,事业单位可采取考核方式予以接收聘用。
(二)事业单位根据岗位人员空缺情况,需通过考试与考核相结合方式从退役运动员和退役士兵中补充工作人员的,可提出招聘方案,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采取面向退役运动员和退役士兵的有限竞争招聘考试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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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北京人事考试网:
事业单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三条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招聘计划须报人事部备案;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考试与考核
第十六条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八条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
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九条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一条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五章聘用
第二十二条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三条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条严格公开招聘纪律。
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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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公教育北京分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