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区别[1]
劳动合同法课件
法条解读与实务解析
一、基本概念
(一)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
(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 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 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 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 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 议。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 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 们相互之间产生。 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 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 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和 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 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 关行政法规所调整。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新的《劳动法》?出台了一部新的《劳动合同 法》? 《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是下位法 与上位法的关系。 《劳动法》没有被废止,依然有效。 冲突解决:二法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 以新法取代旧法的方式解决冲突。
作为部门法的《劳动法》包括哪些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修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
实施条例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 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 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事实劳动关系的确定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 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 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 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 的组成部分
根据在校生实习的不同,又分为就业型实习、培 训型实习和勤工俭学型实习。如果不以就业为目 的的勤工俭学,培训型实习,可以不视为劳动关 系,不受劳动法调整。 但是对于在校生已经达到法定劳动年龄,且在用 人单位为今后在该单位就业进行考察了解的就业 型实习,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双方 的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劳动者的工资不应低于 当地最低工资以及转正后工资的80%。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
5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第一章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劳动关系管理
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 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行政区别:
1 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用人单位、集体平等协商 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用人单位、 2 民事法律关系:自由、协商、平等 民事法律关系:自由、协商、 3 行政法律关系:管理性、强制性 行政法律关系:管理性、
劳动关系管理
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
1 提出申请 2 双方协商 3 修订 4 签字认可,(原则上报社保部门备案) 签字认可,(原则上报社保部门备案) ,(原则上报社保部门备案
注意( 注意(1)变更理由:不可抗力、政策变化、合同内容(客观)。 变更理由:不可抗力、政策变化、合同内容(客观)。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 (2)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 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 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5.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 6.劳动保护 7.劳动纪律 8.变更与解除条款 9.终止与续签条款 10.保密与敬业禁止 11.违约与赔偿 12.争议处理 13.其他 第三部分 双方签字盖章.
①生效日②补充③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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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内容
劳动关系管理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订立:
1 发放录用通知 2 向录用人员介绍劳动合同草案 3 双方协商 4 签字认可,并一式三份 签字认可,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有什么区别吗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有什么区别吗劳动者在进⼊⽤⼈单位时,是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合理的劳动合同既受到法律保护,也受到⼈们的⼀致认可。
那么怎么样的劳动合同才算合法,我国有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两个关于劳动的规定,它们有什么不同,有什么区别呢?下⾯,店铺⼩编为你解答。
(⼀)劳动关系的建⽴1、《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之⽇起即与劳动者建⽴劳动关系。
⽤⼈单位应当建⽴职⼯名册备查。
”;“⾃⽤⼯之⽇起⼀个⽉内订⽴书⾯劳动合同”,否则,⽤⼈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付⼆倍的⼯资”。
2、《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单位确⽴劳动关系、明确双⽅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劳动关系应当订⽴劳动合同。
”3、分析⽐较:(1)新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建⽴时间是“⽤⼯之⽇”;⽽劳动法则是“签订劳动合同之⽇”。
“⽤⼯之⽇”可能与“签订劳动合同之⽇”同⽇,也可能不同⽇。
(2)新法明确了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只要单位⽤⼯,⽆论是签合同或是不签合同,也⽆论签试⽤期合同或是签正式劳动合同,⼀律从⽤⼯之⽇起确定已与⽤⼈单位建⽴了劳动关系。
劳动法及其他法规虽认可“事实劳动关系”,但没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化。
(3)新法规定“⾃⽤⼯之⽇起⼀个⽉内订⽴书⾯劳动合同”,否则,⽤⼈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付⼆倍的⼯资”。
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中则没有这样的规定。
(⼆)试⽤期的规定1、《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以上不满⼀年的,试⽤期不得超过⼀个⽉;劳动合同期限⼀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期不得超过⼆个⽉;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期不得超过六个⽉。
同⼀⽤⼈单位与同⼀劳动者只能约定⼀次试⽤期。
以完成⼀定⼯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的,不得约定试⽤期。
试⽤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期的,试⽤期不成⽴,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期的⼯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资的百分之⼋⼗,并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资标准。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实际操作中的区别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实际操作中的区别篇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实际操作中的区别》嗨,小伙伴们!今天咱们来聊聊一个可重要的事儿,那就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在实际操作中的区别。
这可不是什么干巴巴的话题哦,这可和咱们身边好多人的工作生活都息息相关呢。
先来说说劳动法吧。
劳动法就像是一个大管家,管着整个劳动领域里的好多事儿。
比如说,它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像工作时间呀,休息休假呀。
我就想啊,这就好比是给咱们打工人画了一个保护圈,在这个圈里,老板可不能随便欺负咱们。
像我叔叔,他在一个工厂上班,每天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呢,如果超过了,就得给加班费。
这就是劳动法在起作用呀。
要是没有劳动法,那老板让叔叔他们一天干十几个小时,还不给钱,这多不公平啊!再看看劳动合同法呢。
劳动合同法啊,它更像是专门针对劳动合同这个事儿的一个小管家。
它把劳动合同里的各种细节都管得死死的。
比如说,合同得怎么签,里面得写些啥内容。
我有个邻居姐姐,她去找工作的时候,就碰到了一个事儿。
那个公司给她的合同写得特别简单,好多重要的东西都没写。
姐姐就想啊,这可不行,这合同就像一个承诺的纸条,得写清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才行啊。
后来姐姐就跟那个公司说,这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重新写。
你看,劳动合同法就像是姐姐的保护神,让她在签合同的时候有了底气。
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呢,劳动法它规定的是比较宽泛的一些权益。
就像是盖房子的时候打的那个大框架,它给整个劳动的大环境定了个基本的调调。
比如说,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这是个大的概念。
可是具体到报酬怎么给,给多少,啥时候给,这时候就需要劳动合同法来详细规定啦。
这劳动合同法就像是在大框架里填砖加瓦的小工匠,把每一个细节都处理得好好的。
我再给你们讲个故事吧。
我有个同学的爸爸,他在一个小公司工作。
这个公司呢,之前一直没有按照规定给员工交社保。
这在劳动法里可是明确规定了的,公司得给员工交社保呀,这是对员工的一种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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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某甲长期为一商店运送货物挣取劳务费。一日, 某甲因有事临时让某乙代其为商店运送货物,每日支 付劳动报酬80元。谁知,某乙在第二次运送货物途中 遭遇不幸身亡。肇事车辆逃逸,查无下落。某乙家人 要求某甲与商店老板共同赔偿因某乙死亡造成的损失,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某乙家人以某乙与某甲和商店之 间具有劳动合同关系要求按工伤处理为由,向劳动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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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医生是否适用《劳动法》 根据劳动法,教师、医生既不属于公务员,也不属于 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人员,又不是《劳动法》规定的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劳动者。这些人员 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处于无法调整的状态。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 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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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主体不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主体有三方,毕业生、用人 单位、学校。 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则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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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是内容不同 毕业生的义务是向用人单位如实地介绍自己的情况, 并按时到用人单位进行报到。用人单位的义务是如 实向毕业生介绍自己的情况,负责办理毕业生有关 手续。学校的义务则是负责完成有关的派遣工作, 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分配的具体体现。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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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是性质的不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无名合同,适用民法和合同法。 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分配的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 政策规定,这个协议一经签订,各方应严格履行, 任何一方要变动这个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取得另外 两方面的同意,否则按违约处理。 劳动合同是有名合同,受劳动合同法约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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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点是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也是不同的 就业协议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不能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如因劳动合 同发生的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区别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区别很多人知道或者也有了解到我国的法律中有《劳动合同法》,也听说过《劳动法》,但是却常常有人将这两部法律搞混淆,什么是《劳动法》,什么是《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区别是什么?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总体区别(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名称不同前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立法层次上,同为法律,在企业和劳动者中容易把劳动法称为劳动法,把劳动合同法称为新劳动法。
(二)两者的立法背景不同《劳动法》是在我们国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劳动关系初步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5日通过,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实施;《劳动合同法》则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逐渐成熟时期、劳动关系非常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是20世纪劳动立法的标杆,《劳动合同法》则是20世纪中国劳动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上层建筑的必然要求。
(三)两者的立法宗旨不完全相同《劳动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明确把劳动者权益放在第一位,而《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次送审稿套用了《劳动法》,即“《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草案公布时则改为“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
最终变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前后言辞、次序之变,暗含了立法思路的调整。
新劳动法和旧劳动法的区别劳动合同法
新劳动法和旧劳动法的区别劳动合同法中国劳动法具有与其他国家劳动法相似的理念,但由于国别差异,我国劳动法有其自身特点。
下面是由WTT分享的新劳动法和旧劳动法的区别,希望对你有用。
新劳动法和旧劳动法的区别亮点一:新《劳动合同法》也适用事业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与劳动法相比扩大了,尤其是将事业单位也纳入了新法的适用范围。
未来我国可能除了国家公务员、比照公务员管理的其他人员、农民、军人等,都将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规范范围。
亮点二: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还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还要要承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
亮点三:同一劳动者只能被“试用”一次《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主要限定了: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新旧区别
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08年将要施行的《2007年最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区别?<<劳动合同法>>由于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并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这部法律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空前广泛的关注。
试用期一直是劳动者和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时最多争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已经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由于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并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这部法律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空前广泛的关注。
与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相比,这部法律对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不少变化和调整,对于已经长期执行《劳动法》的广大企事业单位来讲,肯定将带来不少影响。
日前,记者就读者最为关注的试用期、劳动合同签订、经济补偿等常见问题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条款,采访了中山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专家黄巧燕老师和亚洲国际大酒店人力资源总监蓝国庆先生,请他们解读新旧法的不同。
招聘用工中的订立合同要求细化《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则让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没有与其订立书面合同时,可以通过采取法律行动,如要求加倍支付工资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第三款则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就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体现了立法者落实“书面合同”制度的决心。
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书面形式”问题,国家在劳动合同法中以更加详细和更加明确的规定将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使得劳动者的权利救济具有可诉性。
较高的“违法成本”将使用人单位以各种名目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有所减少。
对比:在过去的实践中,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合同,往往只负行政责任。
劳动法
名词解释:1.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2.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一些国家称雇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就双方权利和义务达成的协议。
3. 劳动合同成立: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确立劳动关系意思表示一致,并就劳动合同条款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协议。
4.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5.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在一个昼夜或一周之内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
6.劳动安全法: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7.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和争议。
8.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9.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亦称定期劳动合同,它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有效期限的劳动合同。
10. 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
11.集体合同:又称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契约(或集体协议)、团体协约。
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12.不定时工作时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每日无固定工作时间,是适用于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的一种工作时间安排。
13.劳动卫生法: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和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所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劳动监察:是指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制度。
劳动法概述、劳动合同法--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五章第一、二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五章第一、二节讲义第五章 劳动法【本章主要法律规定】1.劳动法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狭义上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狭义的劳动关系的特征是:1.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私人雇佣劳动关系和农业劳动关系、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关系等不由劳动法调整。
3.劳动关系具有人身、财产关系的属性。
4.劳动关系具有平等、从属关系的属性。
二、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一)用人单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劳动者1.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为最低就业年龄16周岁,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劳动法》第15条)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适用劳动法的主要有:(1)国家机关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纳入公务员编制或者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劳动法。
(2)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不适用劳动法。
(3)现役军人、军队的文职人员不适用劳动法。
(4)家庭雇佣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等不适用劳动法。
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障
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障大学生在保护自己的就业权益时要做到的很重要的两点就是了解有关就业政策和法律规定,增强法律意识以及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因此在了解了就业权益的基本内容后,大学生还要了解一些最基本的与就业相关的法律常识,这样才能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知道用相应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与大学生就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一)《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一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
毕业生在求职择业过程中必须掌握该法律的有关内容,才能避免自己的权益遭到侵害。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法》还对劳动者工作时间以及延长工作时间等做了相应的规定。
鉴于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做了很多的规定,此处不再赘述。
(二)《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一部调整平等主体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律。
毕业生正式报到后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也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在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前,应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特别是订立阶段的有关注意事项,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其调整对象和适用主体,从相关法条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调整通过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即凡是通过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由劳动合同法调整,其他的则不予调整。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只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才适用劳动合同法。
其次,劳动合同法的适用主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新旧的区别
不是!《劳动法》与新的《劳动合同法》是一般法与专门法的关系,或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法理上说,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所以在有冲突时适用《劳动合同法》。
以前只有《劳动法》没有《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法》的补充、完善和具体化,注意不是取代。
问:《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有什么联系?答:两部法律是特殊和一般、继承与发展的关系。
《劳动法》是一般法,综合性地对包括劳动合同制度在内的几乎所有劳动保障制度进行了概括或原则的规定,在劳动关系方面规定的主要是基础性的问题;《劳动合同法》是特别法,专门性地对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关系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围绕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方面做了全面的规范调整。
同时,《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制度上对《劳动法》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在一些重大问题上有新的突破,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相同问题上有不一致的规定时,《劳动合同法》的效力高于《劳动法》而优先适用。
答:首先,在立法原意上突显“依法治国”的理念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主题。
该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该规定在《劳动法》突出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同时注重并前置立法本身要解决的问题“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注重立法本身要完成的时代任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工作日趋科学理性、日益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强烈体现。
第二,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有针对性地解决用工不签约和签约短期化的问题,以促进就业状态的稳定。
第三,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新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
职工小张问:我们单位老是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请问《劳动合同法》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答:为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以加重用人单位管理责任和增加违法经济成本的方式设置了两项措施——根据该法第十四条三款和第八十二条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外,还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
劳动法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劳动法的基本原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法⏹劳动条件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护法⏹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处理------国现行劳动法法律体系《劳动法》、《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等法律,众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劳动法的概念广义:所有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1、主体: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双方有隶属关系。
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但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而且招用单位要保证未满16周岁的特种工作者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文化教育。
用人单位: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
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阅读资料: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
1、各类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形成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规范调整的主要对象。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归劳动法调整。
这一部分劳动关系具体包括:①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所用工勤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组织)与其职工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③其他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的劳动关系。
3、未纳入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非合同劳动关系(现行的干部人事制度下的劳动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以及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2、内容:劳动法主体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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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新规定除重申用人单位违法的规章制度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外,还规定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二、办理用工手续与签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
1、新规定对不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再设定行政处罚的内容,而是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转为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建立了一种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与劳动者的经济利益挂钩的机制,既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又提高了劳动者维权的积极性。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新规定增加了一种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便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新规定还赋予劳动者更大的主动权,取消了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新规定还增加了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2、新规定对用人单位用工后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签合同的,以支付双倍工资予以惩罚;超过一年再不签的,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
三、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及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
1、新规定增加了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种情形:一是对初次实行合同制和国企改制的用人单位实行“双十规定”;二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必须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按不签劳动合同处理。)
3、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条)
1、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并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制定、修改及实施过程中从程序上予以严格规范,核心是民主协商与劳资共议。分为两个步骤:1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2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即在充分听取意见,经过民主程序后,由用人单位确定。也就是:“先民主,后集中”。这是不分所有制的,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仍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项)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除重申原规定外,还增加了以下内容:
1、实体方面: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
2、程序方面: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上述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过以下程序:①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②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③在单位内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条款的比较
项目
原规定
新规定
主要区别
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1、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劳动法》第八十九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五十二条)
四、劳动合同的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法》第十九条)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