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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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方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永州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结合双牌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取得的主要用于法律援助事项的专项资金。法律援助的人员和事项范围须符合《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
第三条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和困难群众法律援助的需求及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条法律援助经费应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法律援助经费专项用于支付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援助事项及其他经批准的支出事项,包括办案补贴(含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通讯费、文印费等)、聘请翻译费、代书费、法律咨询值班补贴等。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指派的援助案件,根据办案成本
需要,县法律援助机构严格按以下标准包干计付办案补贴:(一)永州市内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2016#—20162016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2016#—20162016元。
(二)市外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20162016—20162016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20162016—20162016元。
(三)省外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20162016—20162016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20162016—20162016元。城市间交通费参照党政机关差旅费规定凭据报销。
(四)属群体上访、集团诉讼、跨年度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因案情复杂,路途遥远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成本支出较大的,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并报司法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可适当增加补助费或者据实报销。
第七条公证法律援助按每件2016#元的标准计付补贴。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按每件2016#一20162016元的标准计付补贴。
第八条法律援助办案中聘请翻译费以实际产生的费用据实报销。
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咨询的按每人每天2016#元的标准计付补贴。
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社会执业律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值班的按每人每天2016#元的标准计付补贴。
第十条法律援助人员在援助案件办结或终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案件档案。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合格后,按照补贴标准和发放程序从法律援助经费中支付办案补贴。
结案卷宗应当符合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湖南省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
第十一条受援人因《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被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或因受援人的过错终止法律援助的,如承办人员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法律援助机构不支付办案补贴;如已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可根据委托事项的类型和所处的阶段,按本办法相应标准2016%计付补贴。
第十二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费用的发放程序:承办人将结案卷宗交法律援助机构初审,合格后填写《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审批表》,经复核后报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特殊情况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审查、统一受理、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受理、批准、指派,法律援助机构不承担办案补贴费用。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须建立援助使用情况的定期报告制
度,并于每年年底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中央、省转移支付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严格按上级指定用途使用,按照政府支出分类功能科目立账、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