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泉州市司法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司法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泉州市司法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司法局、财政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综治工作办,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财政局,市法律援助中心: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法律援助的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泉州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司法局泉州市财政局2021年12月17日泉州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一、总则(一)为规范我市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切实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促进我市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9〕27号),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司〔2019〕2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法律援助经费(以下简称“援助经费”),是指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法律援助业务、法律援助办案补助、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等法律援助工作相关支出。
(三)本规定所称的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
二、管理职责(一)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援助经费的规范使用。
主要包括: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订援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协调和指导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中心援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援助经费的绩效管理、考核和信息公开。
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7.09.08•【字号】•【施行日期】2017.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财政局、司法局:为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法律援助条例〉若干规定》,切实管好、用好法律援助经费,充分发挥经费的使用效益,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司法部《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及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和《江西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南昌市实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际,我们制定了《南昌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昌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司法局2017年9月8日附件:南昌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保证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江西省实施〈法律援助条例〉若干规定》、《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及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和《江西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专门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事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的资金。
法律援助经费包括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依法接受的社会捐赠款及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预算,并根据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和困难群体法律援助的需求及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逐步予以增加。
法律援助经费实施方案

法律援助经费实施方案一、前言。
法律援助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平而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
而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直接关系到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援助经费实施方案,对于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
法律援助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助和法律援助基金等渠道。
其中,政府财政拨款是主要来源,社会捐助和法律援助基金则起到补充和支持的作用。
三、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
1. 统一管理。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由统一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确保经费的使用合理、透明。
2. 审批制度。
对于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符合法律援助的目的和原则,杜绝滥用和挪用。
3. 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经费监督机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
四、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
1. 支持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主要用于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用、调查取证费用等。
2. 完善法律援助服务。
经费还应当用于完善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包括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培训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设施等。
3. 宣传和推广。
一部分经费可以用于法律援助宣传和推广,提高公民对法律援助制度的认知和参与度。
五、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和评估。
1. 监督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建立定期的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 进行经费使用效果评估。
对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提高经费使用的效率和效果。
六、结语。
法律援助经费的实施方案,是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保障,只有合理科学地管理和使用经费,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的作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希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工会财务管理制度:工会法律援助基金管理

工会财务管理制度:工会法律援助基金管理1. 简介工会是员工权益保护的组织,其职责之一是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障工会法律援助基金的运作,制定了本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2.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工会法律援助基金的管理,加强对基金使用的控制和监督,确保基金的合法合规运作。
3. 基金管理流程3.1 基金筹集会员自愿捐款政府补助其他合法合规的资金来源3.2 基金使用3.2.1 使用审批申请:需要申请人填写基金使用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内部审查:工会内部成立专门的审查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基金使用条件和规定。
审批:审查小组根据审核结果,向工会主管领导提出审批意见,并进行最终审批决策。
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将收到审批结果通知,并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后续操作。
3.2.2 使用范围为工会会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资助工会会员参与法律诉讼支持工会法律援助项目的开展培训工会法律援助人员3.2.3 使用限制只能用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的目的不能用于个人私利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使用金额需与基金筹集情况相符严禁挪用基金4. 财务管理4.1 财务账目基金筹集情况:详细记录每笔资金的来源和金额基金使用情况:详细记录每笔资金的使用事由、金额和受益人基金结余情况:定期统计基金的结存金额,并与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对比4.2 财务报告工会需定期向工会会员和相关部门提交财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金筹集情况的汇总基金使用情况的明细基金结余情况的统计和分析4.3 审计工会法律援助基金需定期接受内部和外部的审计,以确保基金运作的透明和规范。
审计内容包括对财务账目的核对和对基金使用情况的审核。
5. 违规处理违规使用基金的,要求退还相应金额,并视情况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违规挪用基金的,严肃处理,追究刑事责任对管理人员未能履行职责的,视情况给予批评、警告或调整岗位的处理6. 维护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工会管理人员的财务管理能力制定风险防控措施,规避财务风险定期检查和更新工会财务管理制度7. 总结本工会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旨在确保工会法律援助基金的合法合规运作,为工会会员提供公正的法律援助服务,促进员工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海南省农垦总局工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海南省工会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农垦总局工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海南省工会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8.21•【字号】琼垦局工会字[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农垦总局工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海南省工会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琼垦局工会字〔2012〕29号)各基层工会、农垦工会各部室、帮扶中心:为推动我省工会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规范工会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省总下发了《海南省工会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海南省工会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海南省工会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省工会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法律援助办法》(总工发[2008]52号)和《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09]3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会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专门用于各级工会开展工会法律援助工作,依法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工会预算拨款、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以及依法接受的捐款等经费。
第三条工会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包括:(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二)地方财政配套拨付的用于帮扶中心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资金;(三)各级工会预算安排的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四)社会各界捐助;(五)其他合法来源。
第四条各级工会要将工会法律援助经费列入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以保证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工会法律援助经费主要用于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办案经费,主要包括:(一)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费用。
包括工会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办理工会法律援助案件的费用;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安排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贴,包括差旅费、交通通讯费、文印费、调查取证费、代书费用等;(二)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费用;(三)受援人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的各种鉴定费和仲裁费用;(四)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从事来访接待、咨询、12351值班的补贴费用;(五)办理工会法律援助事项必要支出的其他费用。
云南省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3号

云南省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3号)《云南省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4月7日云南省财政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财政厅二00五年五月十日云南省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加强对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监督,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根据《法律援助条例》、《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专项经费是指为保障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的各项业务费用。
第三条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来源:(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二)州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三)社会各界捐赠;(四)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一)法律援助机构承办法律援助业务必需的费用,包括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伙食补助费等;(二)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补贴费用;(三)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培训、调研等费用;(四)对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费用;(五)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必须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助200-600元;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助400-800元。
各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在上述幅度内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及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地的具体补助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3.11.2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加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有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23年11月20日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第三条司法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做好权利告知、申请转交、案件办理等方面的衔接工作,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普法宣传等工作;(二)指导监督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监督管理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经费使用等工作;(三)协调推进高素质法律援助队伍建设,统筹调配法律服务资源,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四)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五)受理和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法律援助异议、投诉和举报;(六)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公告、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办法四十法律援助管理办法

办法四十法律援助管理办法法律援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旨在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
为了规范和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我国制定了《法律援助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该法规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进行介绍与分析。
一、法律援助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目的《法律援助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范围内的法律援助事务。
其主要目的在于明确法律援助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要求,提供具体的指导和操作步骤,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科学、有效和公正。
二、法律援助的主体与内容法律援助由国家、地方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主要包括法律咨询、法律帮助、法律服务和法律代理等方面的工作。
国家和地方应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人员和必要的资源保障。
三、法律援助对象和申请程序法律援助对象主要是指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生活困难或其他合理情况下需要法律援助的自然人、组织或其他单位。
申请程序一般包括书面申请、面谈核实和审批决定三个阶段,确保申请人合法、合理的权益得到维护。
四、法律援助经费和资金来源法律援助经费主要由国家和地方财政安排,配备专门的预算,并通过各种渠道筹措资金。
同时,可以引入社会力量,接受社会捐赠和捐助,用于法律援助项目的实施和发展。
五、法律援助的监督与评估为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公正与透明,应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制度和评估机制。
对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和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理,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效率。
六、法律援助的发展与创新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应积极推动技术与平台的创新,推进在线法律援助和智能化服务。
加强法律援助的宣传与推广,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援助的知晓率。
七、法律援助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他国的法律援助经验和做法,推动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国际化和专业化发展。
与相关国际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进全球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总之,《法律援助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推动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完善和规范具有重要的意义。
福建省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办案专项经费的管理,切实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及《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5]191号),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办案专项经费,是指专门用于法律援助事业和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依法接受的捐赠款及筹集的经费(含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专项安排补助地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专款)。
省财政设立的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和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主要投向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政策的困难县(市、区)以及经费保障能力较低的其他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含未单独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承担法律援助任务的县、市、区司法局,下同)。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并根据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和困难群体法律援助的需求予以增加。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广泛开辟政府财政拨款以外的法律援助经费筹措渠道,充分利用各方面力量解决法律援助办案所需经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接受安排办理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
第四条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事项(含支付法律援助办案包干补贴)必要的办案开支;(二)开展法律援助专项业务培训、研讨、宣传和调研工作等费用;(三)购置法律援助资料、设备和法律援助案件卷宗档案管理的开支;(四)表彰、奖励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五)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法律援助经费列支的必要费用。
第五条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地方的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仅限于下列支出:(一)支付给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补贴,包括旅差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或采取个案包干补贴;(二)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费用;(三)受援人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的鉴定费和仲裁费。
县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办法

县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办法XX县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办法为增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促进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的规范化,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法律援助范围第一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二)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三)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四)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五)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权主张婚姻家庭民事权益的;(六)因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工伤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等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七)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产品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八)劳动者(雇员)与用人单位(雇主)发生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民事)权益的;(九)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十)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一)城镇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失业保险金;(二)农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领取农村特困户救济的;(三)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四)在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救助福利中心)、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优抚医院、光荣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特殊教育机构等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和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五)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正在接受社会救济的;(六)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09.04•【字号】湘财政法〔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政法〔2017〕13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司法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司法厅2017年9月4日附件湖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保证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促进法律援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6〕2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取得专门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项资金,包括法律援助办案(含咨询服务、值班律师等)补贴经费、培训和宣传经费等。
第三条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一)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拨款;(二)社会各界捐赠;(三)其他合法途径的资金。
第四条法律援助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地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其中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应按年度法律援助办案量(含咨询服务、代拟法律文书、律师值班服务量等)及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核算出的具体数额拨付;培训、宣传等经费按实际工作需要拨付。
第五条法律援助经费应当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单独列支,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一)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诉讼、非诉讼案件补贴;(二)派驻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工作室、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和12348法律服务热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点)等法律援助窗口的法律援助人员值班补贴;(三)因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产生的其他必要开支。
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

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加强经费绩效管理,保障社会困难群体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推进民生工程有效实施,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安徽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通过本地财政年度预算、转移支付资金、办案专款以及依法接受社会捐赠等方式取得,专门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资金。
第三条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经费科目单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不断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充分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经费需要,统筹安排法律援助工作经费与司法行政其他基层业务经费,不得用上级下达的法律援助资金抵顶本级预算安排。
第四条法律援助经费用于下列开支:(一)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或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费用。
(二)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费用。
(三)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从事来访接待、值班咨询、代书等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费用。
(四)法律援助宣传、培训、调研、业务资料等费用。
(五)办理法律援助业务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中央、省级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以奖代补专项经费,必须用于发放案件补贴、办案直接费用、值班律师补贴、代书补贴以及向社会购买法律服务等费用支出。
中央、省级政法专项经费中的法律援助资金办案经费支出,县级不低于60%。
第六条法律援助案件实行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别补贴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对案件承办人员的办案过程及案件卷宗材料综合评估,按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评估结果入卷,与案件补贴挂钩。
第七条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包括办案所需的住宿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伙食费、汽油费等办案成本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用。
第八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一)承办民事、行政、劳动仲裁案件每件补贴1000—1500元,其中优秀等次补贴1500元,良好等次补贴1200元,合格等次补贴1000元。
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法律援助经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法律援助经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0.12.17•【字号】杭司[2010]11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法律援助经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司〔2010〕113号)各区、县(市)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员协会:《杭州市法律援助经费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本《细则》施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杭州市法律援助经费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保障我市法律援助事业顺利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通过财政年度预算、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依法接受社会捐赠取得,专门用于支付提供法律咨询、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人员补贴的费用。
第三条法律援助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管理使用,应当专款专用。
第四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从有利于案件处理、节约经费、降低成本角度指派法律援助案件。
案件补贴实行“谁受理、谁指派、谁发放”的原则。
在本市范围内,不受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所在行政区域限制。
第五条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及标准:(一)刑事案件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服务,每案补贴1000元;2、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辩护服务、为被害人提供刑事代理服务,每案补贴1200元;3、审判阶段为被害人提供刑事代理服务,每案补贴1200元;4、审判阶段(一审、二审、再审)为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服务,每案补贴1500元;5、为自诉人提供刑事代理服务,每案补贴1500元。
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9〕27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是指专门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拨款以及依法接受的捐赠款等资金。
第三条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由县司法局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统一编制,报县财政部门审核。
县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编制程序,结合我县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状况和经济困难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下达法律援助专项资金预算指标控制数。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审查、统一受理、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不承担办理案件和事项的补贴费用。
第五条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应当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列支,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和用途。
第六条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开支:(一)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二)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培训、案卷评查、案例评选、调研工作;(三)表彰、奖励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四)法律援助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或者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法律咨询值班或法律咨询活动、代拟法律文书、案件质量评估等法律援助事项。
非公职身份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按照规定给予法律援助补贴。
根据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不同服务形式,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分为:办案补贴标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法律咨询补贴标准;代拟法律文书补贴标准;案件质量评估补贴标准;协助调查取证补贴标准等。
补贴标准根据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不同服务形式一般由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用组成。
法律援助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法律援助中心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法律援助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2. 坚持勤俭节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 严格执行预算,确保财务收支平衡。
4. 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三、财务管理职责1. 法律援助中心财务负责人负责全面领导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制度。
2. 财务人员负责日常财务核算、预算编制、资金支付等工作。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财务收支负有监督责任。
四、财务收支管理1. 预算编制:法律援助中心财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预算,经中心领导批准后执行。
2. 收入管理:法律援助中心各项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上缴国库。
3. 支出管理:法律援助中心各项支出应严格执行预算,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4. 资金支付:法律援助中心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执行,确保资金安全。
五、资产管理1. 财务部门负责法律援助中心固定资产的登记、保管和使用。
2. 固定资产购置、处置、报废等事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执行。
3. 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六、财务监督1. 法律援助中心设立财务监督小组,负责对财务工作进行监督。
2. 财务监督小组对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等方面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财务监督小组应定期向中心领导汇报财务监督情况。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法律援助中心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3. 法律援助中心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法律援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法律援助条例》已经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完)《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条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第八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法律援助范围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黔南州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

黔南州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州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7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7〕51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6〕21号)、《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行〔2018〕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司法行政机关用于组织开展法律援助业务的支出,主要包括法律援助工作指导费、法律援助办案补贴费、“12348”法律服务热线经费等。
第三条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一)中央和省对下有关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二)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拨款;(三)社会各界捐赠;(四)其他合法途径的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除外)。
第四条法律援助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根据经济发展状况、财力情况和办案数量合理安排经费。
同时应加强法律- 1 -援助质量管理,逐步推进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别案件补贴制度。
第五条法律援助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一)法律援助工作指导费包括法律援助宣传费、法律援助人员培训费、指派律师法治课授课费等;(二)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指按规定承担的法律援助机构办案直接费用、办案补贴等。
(三)“12348”法律服务热线工作的指导费、培训费、专线维护费、专线租赁费等。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工作量、办案质量以及实际开支等情况,按照以下方法向其支付补贴或报销办案直接费用:(一)对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及其他专业人员中的非公职人员,办案补贴、值班补贴实行定额包干。
黑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保障法律援助事业的正常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专门用于各级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事业,依法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以及依法接受的捐赠款等经费。
第三条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法律援助经费来源第四条法律援助经费来源包括:(一)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二)社会捐助;(三)其他合法来源。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法律援助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第六条法律援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事项;(二)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培训、调研、检查、指导工作、对外学习交流等;(三)表彰、奖励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四)法律援助卷宗档案管理;(五)印制法律援助业务文书;(六)法律援助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七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支出范围。
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费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安排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社会组织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费用;受援人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的劳动仲裁费和鉴定费;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从事来访接待、咨询的补贴费用。
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直接费用据实核销。
不适用第九条。
第九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事项补助标准:(一)在本市、区、本县(市)办理案件的,刑事案件每件350-700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案件450-900元。
(二)在本省辖市内跨县(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刑事案件每件450-900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550-1100元。
(三)跨省辖市办理案件的,刑事案件每件600-1200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700-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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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方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永州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结合双牌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取得的主要用于法律援助事项的专项资金。
法律援助的人员和事项范围须符合《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
第三条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和困难群众法律援助的需求及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条法律援助经费应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法律援助经费专项用于支付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援助事项及其他经批准的支出事项,包括办案补贴(含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通讯费、文印费等)、聘请翻译费、代书费、法律咨询值班补贴等。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指派的援助案件,根据办案成本
需要,县法律援助机构严格按以下标准包干计付办案补贴:(一)永州市内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2016#—20162016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2016#—20162016元。
(二)市外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20162016—20162016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20162016—20162016元。
(三)省外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20162016—20162016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20162016—20162016元。
城市间交通费参照党政机关差旅费规定凭据报销。
(四)属群体上访、集团诉讼、跨年度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因案情复杂,路途遥远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成本支出较大的,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并报司法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可适当增加补助费或者据实报销。
第七条公证法律援助按每件2016#元的标准计付补贴。
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按每件2016#一20162016元的标准计付补贴。
第八条法律援助办案中聘请翻译费以实际产生的费用据实报销。
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咨询的按每人每天2016#元的标准计付补贴。
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社会执业律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值班的按每人每天2016#元的标准计付补贴。
第十条法律援助人员在援助案件办结或终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案件档案。
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合格后,按照补贴标准和发放程序从法律援助经费中支付办案补贴。
结案卷宗应当符合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湖南省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
第十一条受援人因《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被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或因受援人的过错终止法律援助的,如承办人员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法律援助机构不支付办案补贴;如已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可根据委托事项的类型和所处的阶段,按本办法相应标准2016%计付补贴。
第十二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费用的发放程序:承办人将结案卷宗交法律援助机构初审,合格后填写《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审批表》,经复核后报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特殊情况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审查、统一受理、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受理、批准、指派,法律援助机构不承担办案补贴费用。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须建立援助使用情况的定期报告制
度,并于每年年底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中央、省转移支付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严格按上级指定用途使用,按照政府支出分类功能科目立账、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