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论文关于破产法的论文有关破产法的论文:浅析《破产法》中的劳动债权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破产法实务问题研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破产法实务问题研究破产法实务问题研究一、引言破产法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其实务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通过对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中破产法实务问题的研究,探讨与分析当前破产法领域的相关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二、破产法的基本概念与制度框架1. 破产法的概念与发展历程2. 破产程序与各方利益的平衡3. 破产责任与破产资产的清偿顺序三、破产法实务问题1. 破产法监管问题a. 对破产案件的监督与管理b. 法院对破产委员会的监管与调整2. 破产债权人权益保护问题a. 债权人与破产权利人权益的冲突与协调b. 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的投票权3. 破产财产管理问题a. 破产财产的归属与管理b. 破产财产的变现与清偿4. 破产法与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a. 破产法对企业经营的约束与影响b. 破产预防与企业治理四、解决破产法实务问题的对策与建议1. 完善破产法监管机制a. 建立破产案件信息系统b. 健全专业机构协作机制2. 优化破产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a. 健全债权人利益代表机制b. 推进知识产权在破产中的保护3. 规范破产财产管理a. 加强破产财产变现的专业性和公正性b. 完善破产财产分配的法律机制4. 强化破产法与企业经营的衔接a. 加强破产预防与企业治理的衔接b. 推动破产法与企业经营的全面协调五、结论本文通过对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破产法实务问题的研究,总结了破产法的基本概念与制度框架,并针对破产法实务中存在的监管、债权人权益保护、破产财产管理和破产法与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以此为基础,我们相信可以进一步提升破产法实务工作的水平,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破产法论文关于破产法的论文有关破产法的论文浅析《破产法》中的劳动债权
破产法论文关于破产法的论文有关破产法的论文:浅析《破产法》中的劳动债权摘要:受我国传统经济体制和企业运行模式的影响,企业一直是关系职工生存和发展的主要阵地,尤其是在传统的企业中,企业仿佛成了贯穿职工生老病死全过程的天然保护伞。
如何认识在新《破产法》之下的劳动债权,是文章探究的目的所在。
关键词:新《破产法》;劳动债权;担保债权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以157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通过。
新《破产法》是一部市场经济的破产法,是被誉为“经济宪法”的法律,它既深刻地影响了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更关乎中国企业是否具备一个正常的新陈代谢环境,同时它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尺之一。
而如何理解新《破产法》中的劳动债权,一直是大家专注的热点问题。
一、劳动债权的范围界定在破产法中引入劳动债权的概念,基本上是我国的首创。
劳动债权属于民法上的债权,一般是指雇员(职工)基于劳动关系,而对于雇主享有的各种请求权的总和,包括工资,各种非工资形式的报酬和福利。
各个国家由于立法背景不同,各自的经济基础、社会制度、文化背景不尽一致,所以劳动债权的范围,也表现出一定的差异。
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以及《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旧《破产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债权的范围仅限于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而新《破产法》首次提出了“劳动债权”的概念,第113条第1款第1项、第132条均扩大了劳动债权的范围,即劳动债权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因此,劳动债权可以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而产生的工资支付请求权;二是因企业拖欠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社会保险费用而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请求权;三是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基于破产法视角的劳动债权保护问题研究
在进行劳动债权优先实现的保障工作中,一定要在最大程度上减少破产所使用的相关费用,使破产所应用的成本有所降低。在进行破产费用管理的时候,需要严格控制审计、评估以及管理的相关费用。针对破产的相关费用,相关破产的清算小组需要列出非常详细的表格,每条明细都需要整理清楚,在经过法院的审查与批示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支付工作,尽做大努力,不断减少破产所使用的费用,使破产成本有效降低。使广大债权人和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以有效的保障。同时,我国企业破产后劳动债权的实现,必然离不开政府的有效扶持和帮助,政府在面对无能力支付劳动者债权的企业时,需要适量给予这些企业资金方面的扶持,政府在管理行为方面需要和司法行为有效的联系在一起,形成向上的合力,确保劳动债权问题得以有效解决[4]。
(二)加大对债权的追索力度
劳动债权所拥有的优先地位并不是万能的,其在现实中的作用需要各项法律以及法规得以完善,尤其是我国破产法颁布之后,相应的法律需要对劳动债权的优先保护,做出更为合适的解释,使法院在受理过程中有参照的以及,进而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法院在受理企业破产相关案件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强化手段,加强对破产企业债权的追索力度。破产案件在审理的时候是有一定难度的,其中,企业大量的债权难以回收是非常严重的问题,为了使企业破产相关审理工作可以顾及到劳动者和社会上方方面面的利益,一定要加强对企业债权的追索力度。如果债权的数额非常大,这个时候需要成立相关追索小组,与破产企业的清算人员,业务人员以及审判人员一起展开追索工作。
基于破产法视角的劳动债权保护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面临着严重的问题,有一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缺乏市场的活力,因为这些问题,抵不住市场给予的压力,最终面临破产。企业破产阶段在清算的过程中,企业现如今所拥有的财产一般是不能清偿所有到期的债务的,也正因为这个问题,各个债权人之间会发生利益方面的冲突,破产企业的员工们作为弱势群体,在这个时候,劳动债权保护问题尤为重要。
2024年我国破产立法探析论文
2024年我国破产立法探析论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破产作为一种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常态现象,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破产立法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债权人利益、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破产立法现状的梳理与分析,探讨破产立法的发展趋势与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破产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提供参考。
二、我国破产立法的历史与现状(一)破产立法的发展历程我国破产立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清末民初时期,但真正意义上的破产法制度则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才开始逐步建立。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破产立法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演变过程。
从最初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到现在的《企业破产法》,我国破产立法在不断完善中逐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
(二)破产立法的现状当前,我国破产立法已经形成了一个以《企业破产法》为核心,包括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内的多层次法律体系。
然而,尽管我国破产立法在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破产程序复杂、破产效率不高、债权人利益保护不足等。
三、我国破产立法的发展趋势(一)破产法制的国际化趋势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破产法制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
我国破产立法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也逐步与国际接轨,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为破产企业的跨国清算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破产立法的市场化改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破产是企业优胜劣汰的重要机制。
因此,破产立法应当更加注重市场化改革,通过简化破产程序、提高破产效率等方式,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强化债权人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利益相关者。
我国破产立法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逐步强化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如完善债权申报制度、优化债权清偿顺序等,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我国破产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一)破产程序复杂,效率不高当前,我国破产程序相对复杂,耗时较长,导致破产效率低下。
浅谈破产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浅谈破产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现代破产制度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中,对债权的保护被置于极其重要的地位。
对不能偿还债务的债务人,当时的法律不仅允许债权人处置其财产,甚至可以剥夺其自由和生命。
后来,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破产法的立法理念一直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直到美国1841年的破产法,才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债务人利益的保护融为一体。
自此以后,破产法的立法理念由单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转向追求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和债务人利益保护的平衡。
虽然现代破产法非常重视对债务人利益的保护,但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债务人利益的保护始终存在冲突,而破产发生的原因毕竟是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才是真正的受害者,因此破产法在对债务人权益进行救济的同时,不能忽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因为破产法的作用归根结底表现为保护债权。
在现代社会,对债权的保护意味着对统治关系和统治秩序的维护,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始终是立法者的重要任务。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都予以保护是该法的立法宗旨之一。
在破产法规定的各项制度中,都应当体现该立法宗旨。
但是,在企业破产法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仍然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表现在:一、破产原因的规定《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即把“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作为破产的必要条件。
所谓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的价值低于全部债务的数额。
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指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表明其明显不具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能力。
如果债务人财产的价值高于其债务,则债务人具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能力;只有当债务人财产的价值低于其债务数额时,才能得出债务人“明显不具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能力”的结论。
这两个条件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都是以债务人是否拥有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财产作为能否对其宣告破产的必要条件。
别除权与劳动债权关系浅析
别除权与劳动债权优先性浅析摘要:新破产法颁布以来,关于别除权与劳动债权优先清偿问题的讨论一直未停息过,对于这一问题的争议,一度成为新《破产法》通过的最大障碍,最后立法者采取了一个折中的“新老划断”的办法也即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的债权可以优先于别除权得到清偿,而之后则是别除权优先清偿。
这样的规定看似稳妥却只能换来暂时的平静。
从破产法颁布至今都还是众说纷纭并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部分人主张,劳动债权应优先于别除权受偿,因为劳动债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究其根本,实际上是一种宪法权利;其主张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别除权应优先于劳动债权受偿。
首先,《破产法》不应该推翻《担保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法律体制的完整。
两种观点都有其各自合理性,立场不同、角度不同,看待问题的方式以及得出的结论自然也就不一样。
本文通过对两种观点进行对比分析,提出本人对于别除权与劳动债权优先性的看法。
以期更好的优化我国的破产清偿制度,在切实保障劳动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关键词:别处权劳动债权优先清偿一、别除权概述(一)别除权概念别除权是指在债务人特定财产上享有担保权或法定特别优先权的债权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而就设置该项权利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该条确定了我国的别除权制度。
别除权是破产法上的一个特有概念,大陆法系都称为别除权,而英美法系称为“有担保的债权”。
我国破产法尽管规定了别除权,但却没有像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一样使用别除权的概念,而是使用了与英美法系相似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概念。
其实,别除权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这两个概念无论是内涵还是外延上都有区别,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认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与别除权的范围应当一致。
尽管别除权在破产程序中使用,但其本身并不是破产法创设的一项财产权利。
有关破产法论文
破产法及其意义----兼谈对中国破产法的认识竞争乃是普遍的永恒,劣汰则是其必然的结果。
然对劣汰者采取彻底否定或有条件的挽救,至少在人类社会是一个重要的价值取向问题。
支付不能(有人称之为事实上的破产),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是竞争规则的负面反映和永恒的伴侣。
对不能清偿者,采取何种态度,历来是被重视的间题。
无论是国家的管理者还是立法者,都会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在对各种利益的冲突进行权衡的基础上,做出慎重的选择.而这种选择在质或量上的合理与否,会对社会经济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应该说,这种选择经历了一个相当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几经权衡,几经选择,终于找到了一种既能积极解脱陷于困境的企业,又能兼顾债权人利益的方式,这就是破产制度.一、破产法的理念和价值应该肯定的说,破产法是债法的特别法.在现代社会中,信用己经成为交易中不可或的工具,而债权的平等性又使信用制度有滥用的危险,即任何债务人均有可能以其信用而利用超过其自身财产的他人财产,如果债务人经营管理不善,便不能以其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在此情况下,传统民法对债权人的救济手段就暴露出其明显的不足,即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于清偿全部债务时,首先寻求清偿的债权人可能会得到全额履行,而之后的债权人可能会完全不能得到清偿.而且,当债务人资力不良时,也极有可能对债权人进行有选择的清偿.但是,债权的平等性又不能阻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故人们一直在寻求在此情形下对债权人的公平救济.也正是基于这种理念,导致了破产法的产生.破产法的制度价值在于:(一)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平是破产法的第一理念,这种理念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所有债权在破产程序开始时,视为到期按照民法的一般理论,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不负履行的义务,债权人无权请求.如果这一规则运用到破产法上,就会使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人不能参加分配而等其债权到期,债务人已无任何财产可以清偿.这样,对许多债权人极为不公.2、所有债权按顺序和比例接受分配这首先表现为破产法按照实体法或破产法的规定将所有债权区分顺序而为清偿.原则上,对在实体_L具有同一性质的债权人平等对待,而对不同性质的债权人根据其差异来对待的做法是符合公平历年的.其次,当破产财产对同一顺序的债权人不足清偿时,按比例清偿.(二)弥补传统民事救济手段的不足按照传统的民事救济手段,各债权人为个别诉讼,对于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可对债务人的财产为强制执行.这样会出现一种极不平等的现象: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先为诉讼而取得判决的债权人可能会得到全额清偿,而诉讼在后或没有诉讼的债权人可能会分文不得.另外一个客观效果是,一月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各债权人就会纷纷诉讼,以获得先为执行.(三)给予债务人以重新开始的机会传统破产以以保护债权人为要而对破产人实行惩戒主义,破产程序的目的仅仅是使各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但债务人在破产后并不能获得免除债务的优惠.这样,就使得债务人没有申请破产的积极性和原动力,其结果是即使出现了破产原因,债务人仍不申请破产,而使得财产继续减少,而最终对债务人不利.现代破产法既体现了对债权人的保护,也体现了对债务人的保护,其最大的特点是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诚实的债务人进行免责,以使其摆脱债务,东山再起。
破产法律制度研究论文
破产法律制度研究论文破产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经济运行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是解决企业负债的一种手段。
破产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有效地解决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维护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促进企业的繁荣发展,提升国家的整体竞争实力。
研究破产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提出一些有效的法律措施,预防和解决企业破产的问题,同时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通过具体的案例研究和理论研究,确定合适的破产程序和破产规则,同时加强法律监管和监督,为企业破产提供更加有效的解决方案。
首先,研究破产法律制度需要了解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的差异。
经济各种主体的利益博弈往往导致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的差异,特别是在破产程序和债权人利益分配上。
因此,需要充分研究与实践相结合,考虑实际案例和经验,同时发掘现有法律规定的优缺点,加强监管和管理,保护全体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其次,研究破产法律制度需要关注破产程序的合理性。
破产程序的合理性是保护债权人、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关键,也是判断破产程序的公正性的重要标准。
因此,需要加强破产程序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准确分析破产案例的实际情况,以合理的标准和程序执行该程序。
必要时,应适当增加破产程序的可操作性和灵活性,提高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
第三,研究破产法律制度注意理性和科学的债权人利益分配。
债权人利益分配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也是商业实践和法律制度之间的不可或缺的联系。
因此,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建立更加完善的债权人利益分配机制,并适当加强法律监管和监督,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最后,研究破产法律制度需要充分发扬法治精神。
法治精神是加强破产法律制度建设的核心,也是判断破产程序和规则是否合理合法的标准。
因此,应积极营造和弘扬法治氛围,加强法律教育,培养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从而最大程度地维护破产程序和规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总之,破产法律制度的研究至关重要,可以有效避免企业的繁荣和市场秩序的混乱。
企业破产法问题和解制度思考研究论文(共5篇)
企业破产法问题和解制度思考研究论文(共5篇)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第1篇:企业破产法建立管理人制度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客观经济现象,它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重整、和解或者清算等法律程序,使得债权债务关系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得以调整,或者通过变卖债务人财产,使得债权人公平受偿。
破产法律制度是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西方发达国家破产法中最成熟的一项制度,它在破产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作为中国第一部市场经济破产法,其亮点之一就是用管理人制度来替代现行的清算组制度,使之与国外通行的破产法律制度相衔接。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承担重要的职责,它负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除重整程序中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情形外,管理人实际上就成了破产企业的意志机关,决定债务人的一切事务。
因此破产管理人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尤为重要。
一、为实现“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破产进程中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目标价值,要求破产管理人具有中立性地位破产制度的首要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保护债权人利益,并在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实现全体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受偿。
同时,各国法律均规定,法人破产后主体资格消灭,未能满足的债权不再清偿。
所以说,现代破产制度并非全是对债务人不利的制度,它亦体现了维护债务人利益、为其提供东山再起机会的价值取向。
一个企业破产,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就是企业职工。
破产法中劳动债权的相对优先性及其法律保障
中,劳动 债权 的清 偿顺 序 与范 围是 破产 清算 的核 心
问题 ,它 直接关 系到破 产企 业职 工 的权 益保 障 与安 置 问题 , 处 置不 当 , 会 的不稳 定将是 现实 的直接 若 社 威胁 。2 0 0 6年 出台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破 产法 》 以 (
程。 破产法 的基本任 务就是建立债的清偿秩序 , 良好 而 的债务清偿秩 序是市 场信用 与金融安全 的保障 - 5 ] 。从 对债 权 人 的保 障看 , 不 在 于满 足个 别 债权 人 的利 它 益 . 不是要 使 债 权人 都获 得全 额清偿 ( 更 这在 客观 上
郝 晶
( 东培正学 院 法 学 系 ,广东 广 州 5 0 3 ) 广 1 8 0
摘 要 : 适 应破 产 立 法 的 国 际趋 势 以及 促 进 市 场 经 济 的健 康 发 展 ,06年 出台 的《 华人 民共 和 国破 产 法 》 为 20 中 采取 了将 担 保 权
放在 劳动 债 权之 前 清偿 的 立 法模 式 , 现 出立法 者去 “ 策性 破 产 ”立 “ 体 政 、 市场 化破 产 ” 立 法 旨意 。 市场 化 破 产 的趋 势 下 , 用 劳 的 在 采 动债 权 相 对 优 先 主 义 的立 法 模 式是 具 有 其合 理 性 的 , 为 了减 少劳 资 矛 盾 与增 进 社 会 的 稳 定 , 但 仍应 以现 有 的 立法 规 定 为 基 点 。 完
获得 清偿 或全部 清偿 的现象 。 某种 意 义上讲 , 从 与担
破产法论文
试论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摘要】:从破产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进程来看,自然人破产是破产制度的起源和基础,其他主体的破产制度是在自然人破产制度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自然人破产制度在当代具有独特的价值和功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不仅符合破产法的历史发展趋势,有利于实现破产制度的价值,而且能够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实现法律内部的协调,并对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实现主体间的平等保护有着不可或缺的意义。
从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和长期经济发展实践等方面考虑,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
【关键词】:自然人破产制度必要性可能性自然人破产是指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按照破产程序,在保留其自己与其所供养人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要的生活用品情况下,将其财产拍卖,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债权人的一项法律制度。
从破产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进程来看,“破产”一词最初来源于中世纪时期意大利,是指债权人因为商人不能偿还债务时砸烂其板凳,表示其丧失经营资格的做法,针对的破产主体主要就是自然人。
可见,自然人破产是破产法的最原始形态,法人破产是在自然人破产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在立法实践中,自然人破产是许多国家都明文规定且在具体制度构建上也十分完善的一项法律制度。
然而,我国目前尚未确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从事商品经营的形式增加,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现象已经突显,在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本文将结合我国的当前国情及相关司法实践,探讨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一、在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1、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稳定市场,维护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自然人投资市场更加普遍,超前消费促使个人消费大量增长。
而市场的盲目性、滞后性等特点,使自然人不可避免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如果破产法不承认自然人的破产能力,在个人资不抵债时,往往会出现逃避债务的行为,损害社会信用基础。
论企业破产中劳动者权益如何保护
论企业破产中劳动者权益如何保护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颁布于2006年8月,该部法律的制定体现了,在破产程序中对劳动者的优先保护,劳动者权益是否能否优先保护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相关。
标签:破产法;劳动法;权益保护;优先权近几年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变化,传统的经营方式陷入困境,劳动者咨询的问题大部分也是与公司破产相关,破产后或破产程序过程中,劳动者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笔者通过本文分析如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以对未来破产实践中起到有利的作用。
一、企业破产的含义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其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企业行为。
企业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后,法院会发出通告,确定债权申报期限,告知债权人在此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进行申报债权,然而,这个期限只是针对破产企业的债权人。
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指劳动者已经同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付出劳动成果,依据双方约定及《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社保法》等法律规定,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工资性待遇、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以及在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权益。
而劳动债权是指因破产宣告前的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应当优先分配的债权,该部分债权是由劳动关系引起的,但是因企业破产程序已经转化为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劳动债权的范围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劳动报酬权及社会保险权是劳动者的重要社会权利,保障实现这两项权利,实质上是维持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也可以说是其生存的保障。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取得及基于劳动关系产生,又与企业发展效益密不可分,劳动者劳动报酬不能实现,则会影响其他权利也不能实现。
在《企业破产法》立法时,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优先考虑的就是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论企业破产法对劳动债权的保护
论企业破产法对劳动债权的保护【摘要】企业破产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与劳动法密切相关。
通过规定如何保护劳动者权益,优先支付劳动债权以及制定计算和支付方式等措施,企业破产法为劳动者提供了有效保障。
在破产程序中,劳动者的救济措施得到了重视,而企业破产法也设立了对拖欠员工工资的惩罚规定。
企业破产法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得到了合理的保护,对劳动者具有积极意义。
企业破产法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保障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企业破产法,劳动债权,保护,劳动者权益,破产程序,优先权,计算,支付方式,救济措施,拖欠工资,惩罚规定,有效保障,合理保护,维护合法权益。
1. 引言1.1 企业破产法对劳动债权的重要性企业破产法对劳动债权的重要性在当前社会中日益凸显。
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破产现象也变得日益普遍。
而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劳动者往往是最弱势的群体之一,容易受到损害。
企业破产法对劳动债权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劳动者是企业的创造者和生产者,是企业运转的基石。
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不仅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有利于维护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劳动债权是劳动者通过劳动所应获得的报酬,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劳动债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基本生活权将受到侵犯。
企业破产法对劳动债权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企业破产法对劳动债权的重要性还表现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等方面。
只有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才能实现劳资双赢,劳资关系和谐发展。
企业破产法对劳动债权的重要性不容忽视,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实施,以确保劳动者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得到应有的权益保障。
1.2 破产法与劳动法的关系破产法和劳动法是两个独立但密切相关的法律体系,二者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有着协调一致的关系。
破产法是指国家针对企业破产时的程序和规定,主要是通过对企业资产的清算和支付程序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债权人主题论文:企业破产法相关问题探究
债权人主题论文:企业破产法相关问题探究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实施以来,该法在企业破产和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指引作用。
笔者通过审判实务中总结的一些心得,在此就如何完善我国企业破产法提出自身的一些想法,供读者们参考。
关键词:债权人主题申报一、申请企业破产的债权人主题《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实践中,对该条款的债权人的理解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分歧,一部分人认为仅是指与债务人之间有着经济合同关系的债权人,不包括职工、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另一部分人持相反观点,认为不仅包括与债务人之间有着经济合同关系的债权人,也应包括职工、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针对上述争议,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除《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外,还应对职工、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提出企业破产申请时作出必要的限制,例如,职工债权人在申请企业破产时,应需要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这样可以有效的限制个别或部分职工滥用申请的权利;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申请企业破产时,应当从债务人拖欠税款和社保费用的时间、拖欠的连续性及明示拒绝缴纳等方面作出必要的限制。
二、债权申报的形式和内容人民法院向已知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书并向未知债权人发出的债权申报期限公告后,管理人应在形式上向已知债权人和通过公告获知的债权申报而联系的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书,要求其向管理人提交书面的债权申报书:在内容上要求债权人在债权申报书中列明以下内容: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开户银行和账号;申报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以及是否放弃该财产担保,并提交证据清单,附上各类证据复印件;证明债权人身份的材料,法人企业需提交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体债权人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应予以说明;联系人、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债权人在债权申报书上签字、盖章。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破产中的债权处置研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破产中的债权处置研究破产中的债权处置研究破产是指当一家企业或个人无力清偿其债务时,向法院申请破产程序,通过清盘或重整等方式进行债务解决的过程。
在破产过程中,债权处置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决定着债权人的利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
本文将对破产中的债权处置进行研究,探讨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和实践问题。
一、债权处置的法律基础在我国,企业破产的法律基础主要有《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文件。
这些法律文件明确了破产程序的具体步骤和要求,为债权处置提供了法律依据。
1.破产程序的启动破产程序的启动是进行债权处置的前提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企业可以通过自愿破产程序或强制破产程序来解决债务问题。
对于自愿破产,企业可以向法院申请,经法院受理后组织债权人会议,制定破产方案。
对于强制破产,则由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决定是否予以破产。
2.债权的确认与核定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债权人需要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破产管理人对债权的真实性和数额进行审查,最终由法院核定债权。
在债权核定的过程中,法院会充分听取债权人和被破产方的意见,公正、客观地作出决定。
3.债权处置方式的选择债权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清偿、止赎和债务重整等。
清偿是指按照债权顺序和债务大小进行偿还,即先偿还优先债权,再偿还次级债权。
止赎是指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出售破产企业的财产,优先受偿,但止赎的范围和条件有一定限制。
债务重整是指通过破产法定程序,按照重新协商的方式重组企业,达到债务偿还和企业继续经营的目的。
二、破产中的债权处置实践问题除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以外,破产中的债权处置还面临一些实践问题,需要通过具体操作和经验总结来处理。
1.债权人会议的组织和决策债权人会议是破产中重要的环节,通过债权人会议可以有效协调债权人的利益,制定出对被破产方和债权人公平合理的破产方案。
新破产法劳动债权优于担保物权刍议
新破产法劳动债权优于担保物权刍议摘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陷入破产,是债权人最大的梦魇。
如果债权有担保物的话,还能看到优先受偿的一线曙光,因为物权担保的债权在我国旧破产法中是优先受偿的。
然而,目前这线曙光正逐渐暗淡,有物权担保的债权在破产中的优先地位正受到来自劳动债权的严峻挑战。
关键词:破产;劳动债权;担保物权;金融债权一、劳动债权与担保物权的关系所谓劳动债权,是指因为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所发生的职工请求企业给付一定金钱的权利。
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有关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的请求权应当列入破产债权,由管理人列出清单并且公示。
劳动债权一旦确定就应当作为破产债权而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
劳动债权仍然属于民法上的债权,通常是一种无担保的债权,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尽管对于劳动债权是否享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效力,各国立法的规定并不一样,但各国立法大都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将其列为法定优先权。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了我国法律应当充分肯定和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且我国宪法已经确认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因此,从保护劳动者和维护人权的需要考虑,有必要使劳动债权有优先于一般债权而受偿的地位。
二、劳动债权优先受偿旧破产法规定,抵押债权不计入破产财产,即企业财产要扣除抵押债权,之后才用于清算。
这与世界各国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格格不入。
而新破产法规定劳动债权,即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排在第一顺序优先受偿,而且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劳动债权的,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权利人对担保财产受偿。
“职工债权优先”,这是新破产法的很大突破,显示了以人为本的中国特色。
我国的现实存在是,劳动执法力度不够,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十分普遍,如果不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工资优先清偿,那么,一些企业的职工将会陷入困境,进而引发社会稳定问题。
破产法论文-民商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破产法论文-民商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破产法是一种法律制度,主要的作用在于其经济功能,作为社会经济中信用经济的基础支撑要素,破产法在增强破产清算财务管理、维护债务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汇总了8篇破产法论文范文,如下:破产法论文(知网优秀范文8篇)之第一篇:我国破产法的适用局限与完善建议摘要:新破产法已在我国走过了八个年头,但其制度适用成效如何却是个令人值得深思的问题。
从适用条件来看,现行破产法存在申请人范围较窄、对职工权益保障力度有限等问题,同时破产程序的灵活性不够,难以在新形势下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与大调解理念相比,也存在一定滞后性,建议今后修法时,应拓宽破产程序适用资格申请人范围,增强破产法的弹性,使得国家能够更好介入资不抵债企业的规范化帮扶与处理工作。
关键词:破产法,适用条件,局限,完善建议自从我国破产法颁行之日起,已经走过了八个年头, 与其他部门法相比,破产法显得比较稳定,在这八年间没有修正案出台也没多少司法解释对原文内容进行了本质变更。
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各种法律关系异常活跃,而相应的部门法修正或者被重新解释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刑法、民法、诉讼法等。
与之相比,破产法的高度稳定就会令人产生这部法律被边缘化的怀疑,起码说明这部法律与实践接触的频度有限,暴露不出应有的实践问题。
与破产法遭遇冷门相关的是,现实经济生活中的所谓破产现象并不少见,但凡小企业发生了跑路现象,都会被百姓和部分媒体称为破产,而真正的破产程序却被撂在法院的法律法规室里。
破产法在我国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其制度设计是否合理,从欧美舶来的破产制度能否顺利实现中国化、本土化,又能否发挥对现世经济的制度规制价值,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注意的问题。
一、我国破产法的适用条件分析所谓破产法的适用条件,说的是破产法律制度如何才能被应用到适格企业的问题,反过来说,也可以认为哪些企业具备了哪些条件时,才能通过适用破产法解决自身的困局。
破产法律制度案例讨论(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破产法通过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或者重整,实现债务人的债务清偿,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本文将以一起破产法律制度案例为切入点,对破产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二、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公司经营状况逐渐恶化,负债累累。
2018年,A公司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进行破产清算。
三、案例分析1. 破产申请的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在本案中,A公司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确认A公司符合破产条件,遂受理该案。
2. 破产财产的认定破产财产是指债务人破产时,可供债权人分配的财产。
在本案中,A公司破产财产包括土地、房产、设备、债权等。
法院依法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债权人的申报与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在本案中,A公司的债权人纷纷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管理人依法对债权进行审查、确认,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 债权人的清偿破产财产分配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在本案中,法院依法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优先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然后清偿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由于破产财产有限,无法满足所有债权人的要求,法院依法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5. 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程序终结是指破产清算结束后,法院依法宣布破产程序结束。
在本案中,法院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宣布破产程序终结。
四、案例启示1. 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性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中,破产法律制度的实施,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2. 债权人权益的保护破产法律制度强调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对破产程序如何顺畅运行的两点思考论文
对破产程序如何顺畅运行的两点思考论文对破产程序如何顺畅运行的两点思考论文我国现行的破产法是计划经济时代制定的,具有鲜明的所有制色彩,虽然它的颁布和实施对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规范市场秩序,完善经济体系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它的局限性和缺陷日益显现出来,法律条文过于简单,粗糙,不能适应当前纷繁复杂的新情况,尤其是程序运行方面,亟待补充和完善,鉴于破产理论的浩瀚,中国破产实践问题的复杂以及笔者的能力,本文拟从破产程序与涉及债务人的普通民事诉讼案件中冲突与协调,清算组与第三人发生纠纷的解决程序等方面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破产程序与涉及债务人的普通民事诉讼案件的冲突与协调破产程序在广义上是指为使各债权人获得公平受偿而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所进行的一种特别程序。
由于自始至终都处在审判过程之中,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在这个意义上属于司法程序,它的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民事权利的实现,与其它民事程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应属于民事程序中的特别程序。
因此,破产程序具有不同于其它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独特价值,主要表现在它可以在程序的运行中创制一些独特的实体制度和程序规则,以适当改变破产程序开始之前既有的实体权利义务。
同时由于破产是对债务人全部法律关系的彻底清算,作为民事权利救济的最终手段,破产程序中利益冲突与价值冲突远比普通诉讼程序激烈和复杂,社会变革所引发的各种矛盾体现得更为充分,对社会的影响更为广泛,因此,探讨破产程序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的冲突与协调尤为必要。
破产法所调整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既有来自债务内部的(如劳动关系、投资关系),也包括外部的(如债权关系、债务关系),既函盖私法,又涉及公法(如税收、海关监督),凡此种种,都涉及与破产案件相关的相关诉讼。
那么破产案件受理后,正在审理的以被申请破产的企业为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其他民事诉讼应否继续?破产程序启动后,有关破产债权异议,破产人应收债权异议,抵销权和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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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论文关于破产法的论文有关破产法的论文:浅析《破产法》中的劳动债权摘要:受我国传统经济体制和企业运行模式的影响,企业一直是关系职工生存和发展的主要阵地,尤其是在传统的企业中,企业仿佛成了贯穿职工生老病死全过程的天然保护伞。
如何认识在新《破产法》之下的劳动债权,是文章探究的目的所在。
关键词:新《破产法》;劳动债权;担保债权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以157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通过。
新《破产法》是一部市场经济的破产法,是被誉为“经济宪法”的法律,它既深刻地影响了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更关乎中国企业是否具备一个正常的新陈代谢环境,同时它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尺之一。
而如何理解新《破产法》中的劳动债权,一直是大家专注的热点问题。
一、劳动债权的范围界定在破产法中引入劳动债权的概念,基本上是我国的首创。
劳动债权属于民法上的债权,一般是指雇员(职工)基于劳动关系,而对于雇主享有的各种请求权的总和,包括工资,各种非工资形式的报酬和福利。
各个国家由于立法背景不同,各自的经济基础、社会制度、文化背景不尽一致,所以劳动债权的范围,也表现出一定的差异。
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以及《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旧《破产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债权的范围仅限于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而新《破产法》首次提出了“劳动债权”的概念,第113条第1款第1项、第132条均扩大了劳动债权的范围,即劳动债权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因此,劳动债权可以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而产生的工资支付请求权;二是因企业拖欠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社会保险费用而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请求权;三是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劳动债权产生时间的界定对于破产情形之下的劳动债权,因劳动关系产生时间不同而在破产程序中所对应的性质和地位不同。
我们讨论劳动债权还要讨论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和之后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补偿金等请求权。
因其产生的基础不同而应有所区别。
“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工资债权应为共益债权,由破产企业的财产中随时支付。
因为雇员的劳动为破产企业继续经营所需要,系为关系人的共同利益,故毫无疑问应列入共益债权。
”也就是破产程序开始之后,因程序进行的需要而雇佣的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应列为共益债权随时支付,在清偿顺位上处于最优先的地位。
破产程序前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补偿金部分才是我们所讨论的劳动债权。
而何为破产程序的开始,一般认为,我国的破产法采用的是受理开始主义,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就意味着破产程序的开始。
而我国1984年破产法就是受理开始主义,正在制定中的破产法也采取此主义,即破产程序以法院受理案件为标志,而不论是否对债务人宣告破产。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三、工资的范围和标准新《破产法》中并没有明确指明工资的范围标准,这是一个遗憾。
我们会误以为此处的工资应该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所有的工资总和,如果破产人的财产足以支付各种费用,包括税款及其他无担保债权,似乎不存在什么问题,但如果破产人资不抵债而仍以此清偿,那么对于其他债权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的规定,如根据美国破产法,享有优先权的工资只限于在破产申请提出前90日内发生的数额,不超过2000美元的工资,超过2000美元的工资作为普通无担保债权来参与分配。
依日本法,只有最后6个月的工资才被认定为一般的先取特权,这部分是享有优先权的财产债权。
在这个问题上,一个基本的趋势是从保护工人权益出发,从物权法的基准来对破产法进行修正,反观我们国家的破产法,我们是否应当对工资的范围,标准作出一个明确的限定,以及作出何种程度的限定,这其中涉及到的不仅仅是有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也包括其他无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破产法的立法价值取向,即应该优先保护谁的利益,多大程度上保护谁的利益。
基于这些考虑,笔者认为在新《破产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工资的范围和标准,不能说不是一个缺陷,具体情况可以视实际情况来定,但是立法上应该给与一个合适的界定范围和标准。
对劳动债权中可优先清偿的部分也要加以限定,如仅限于职工工资,而且是破产案件受理前一年内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一定数额。
超过此范围的劳动债权可作为破产债权在第一顺序中受偿,但不再享有特别优先的受偿地位。
并且此种劳动债权只能限定在一定期限内的一般工人的工资收入,以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
对企业高管人员超出一般职工的工资水平的部分不予优先保护,因为劳动债权本身的类型也比较复杂。
在企业内部有高级管理人员,也有一般工作人员,他们的工资薪酬差别很大,其中只有一般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具有维护该职工及其所抚养的家属基本生存需要的功能。
如果企业破产时都一概作为优先于普通债权的优先权,也失去了保护职工基本生存权的本意。
企业在破产时如果还需要保障高管人员的高薪,对债权人和职工而言都是极为不公平的。
四、职工集资款的法律性质关于职工集资款的法律性质在理论和司法界尚存在很大的争议,有债权说,特殊债权说,所有权(取回权)说等。
企业职工的集资款为历史遗留的经济产物,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在目前破产法的实践中,有必要予以理清,因此应妥善解决职工集资款问题。
众所周知,职工集资在我国比较常见,企业向职工集资形成企业对职工的负债,在企业破产时,职工当然对企业享有破产债权。
集资增加了不稳定因素,在企业破产时,这种不稳定因素尤其突出。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文)首次规定,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
但该规定仅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文)第5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37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
该司法解释对旧《破产法》第37条第2款第1项进行了扩大解释,即将企业欠职工的集资款解释为与企业欠职工工资具有相同地位的破产债权,职工享有按照第一顺序清偿的优先受偿权。
当然,这里的职工集资仅指借款本金,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可以确认为破产债权,但仅属于普通债权,不能获得优先受偿。
另外,职工集资不包括企业许诺给职工的高额利息,更不包括社会集资,社会集资按照普通债权处理。
而新《破产法》并无关于职工集资的规定,显然是将职工集资等同于民间借贷,原则上按普通破产债权处理。
因此,新《破产法》第48条第2款、第82条第1款第2项、第113条提到的“职工工资”,一般情况下仅指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劳动报酬。
新《破产法》已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由于新《破产法》兼具实体法与程序法两种性质,部分条款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对破产法律的适用,应视破产案件受理于新《破产法》施行前或施行后及破产债权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新《破产法》第132条确立了职工债权有限优先于担保权的制度,即破产人在新《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在依照该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对担保物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
笔者认为,对该条文中的“工资”应作广义解释,应当包括职工集资,亦应包括破产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
因为,对于破产人在新《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职工工资的认定,应以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为依据。
而法释[2002]23号文第57条、第58条第1款已对职工所享有的上述两种劳动债权作出了参照工资优先受偿的规定,故对于新《破产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新《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职工工资及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对于担保物,职工应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
此种情况下,新《破产法》上述诸条文中的“职工工资”均应包括职工集资。
这样理解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亦不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
但在新法实施之后的职工集资不能作为工资债权,原则上视为普通债权处理。
这点,是需要引起我们大家关注的。
前几年,由于受国家金融宏观调控的加强和企业流动资金短缺制约生产经营的影响,企业集资行为曾经一度如火如荼,其潜在的信用风险已渐露端倪,如不尽快予以整顿、规范,后果不堪设想。
这决非危言耸听!试想,破产企业职工辛辛苦苦积攒下的工资性收入为振兴、挽救企业交纳给企业作为集资,如果届时无法收回,将直接影响到生活,从某种意义上讲,新《破产法》的出台给企业经营者和企业职工敲响了警钟,消除强制性、随意性,避免盲目性和信用风险的发生,规范集资行为,严格集资管理已是刻不容缓。
破产企业职工的救济、安置问题,不仅是破产立法应予充分考虑的问题,更是社会保障立法必须完成的重任,也是各级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
如何正确地认识劳动债权,在保护破产企业职工利益的同时,我们还必须公平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法律必须是公平、公正的,而这正是新破产立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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