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程序(根据新企业破产法整理)
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的步骤
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的步骤因企业经营不善或市场动荡,导致部分企业⽆法持续经营,更有甚者被债权⼈追债,这时企业⽆⼒偿还债务,只能宣告破产。
在企业申请破产的过程中,就会产⽣破产清算,下⾯,就由店铺的⼩编为⼤家介绍⼀下破产清算的流程。
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的步骤⼀、企业被⼈民法院宣告破产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问题的意见》指出,⼈民法院受理债务⼈破产案件后,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破产:(⼀)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与债权⼈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债务⼈不履⾏或者不能履⾏和解协议;(三)债务⼈在整顿期间有企业破产法第⼆⼗⼀条规定情形的;(四)债务⼈在整顿期满后有《企业破产法》⼆⼗三条第⼆款规定情形的。
⼆、组建清算组企业破产清算组由⼈民法院主持成⽴,成员由法院从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商、审计、经委、税务、物价、劳动、社保、⼟地、国资、⼈事等部门组织,银⾏可派⼈参与。
其主要职责是清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理破产企业的善后事宜,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在⼈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起五⽇内组成,⽴即接管破产企业的帐册、⽂书、资料、印章,⾏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三、处理善后事宜清算组依法接管破产企业后,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保管、清算、估价、变卖、分配、决定是否履⾏未履⾏完毕的合同,交付属于他⼈的财产,追收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宣告破产之⽇期间内⾮法处理的财产。
四、编制破产财产分配⽅案清算组在清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理完善后事宜、验证破产债权后,在确定破产企业的财产的基础上编制财产分配⽅案,提交债权⼈会议讨论,通过后交⼈民法院裁定。
五、清偿债务清算组编制的破产财产分配⽅案经⼈民法院裁定后,清算组根据⽅案的要求以现⾦或者实物偿还破产企业的债务。
清偿结果如果有剩余财产,在企业所有者之间进⾏再次分配。
六、报告清算⼯作清算组在接管破产企业后,应定时或不定时向⼈民法院报告清算⼯作的进度,向⼈民法院负责。
公司破产流程
公司破产流程公司破产是指公司因资不抵债或者经营不善等原因无法继续经营,需要依法进行破产清算或者重整的情况。
公司破产流程是一个复杂的法律程序,需要依法进行,并且需要各方的配合和协助。
下面将对公司破产流程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公司破产程序的启动通常是由公司自愿申请或者债权人申请。
在公司自愿申请破产时,通常需要提交破产申请书和相关财务资料给破产法院,由法院受理后进行审查。
而债权人申请破产时,通常需要提交债权申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给破产法院,法院受理后进行审查。
其次,一旦破产申请获得法院受理,法院将组织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公司破产程序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在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将审议公司的债务情况、资产情况以及破产清算或者重整方案。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将对公司的破产程序产生重大影响,需要各方充分协商和沟通,以达成最终的决议。
接着,根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法院将依法作出破产清算或者重整的裁定。
如果是破产清算,法院将组织破产清算组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算和变卖,以偿还债务。
如果是重整,法院将指定破产管理人对公司进行重整,并根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制定重整方案。
最后,根据破产清算或者重整的裁定,破产管理人将依法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算或者进行重整工作。
破产清算时,破产管理人将依法变卖公司的资产,并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偿还债务。
重整时,破产管理人将依法进行公司的重整工作,包括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整合和重组,制定重整方案,并在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进行实施。
总之,公司破产流程是一个复杂的法律程序,需要各方的积极配合和协助。
在公司破产时,各方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当尊重法律程序,积极配合破产管理人和法院进行破产清算或者重整工作,以便尽快解决公司的债务问题,恢复公司的经营活力。
公司破产流程是怎样的
公司破产流程是怎样的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成立清算组3、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4、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5、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6、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7、制定破产清算报告8、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消。
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每天都有新的公司成立,而每天也有一些经营不善的公司宣布破产。
然后公司在宣布破产后并不马上消失法人资格,法律规定公司破产也是有一定流程的,究竟公司破产流程是怎样的呢?小编为您具体介绍。
一、申请的提出我国实行的是绝对的破产申请主义,即破产程序只能由法定破产申请权人提出申请而开始,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开始破产程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以下简称《破产意见》)。
根据《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依法提出破产申请。
由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特殊性,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受到严格限制。
国发[1994]59号文指出,试点城市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
如从反面解释,没有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的,就不能实施破产。
又据国发[1997]10号文补充通知的精神,未列入兼并破产和解困企业名单的企业也不能申请破产。
人民法院可按[1997]2号文的规定,以其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
《破产法》第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可见,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即使达到破产界限,也不得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这样看来,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能否行使完全取决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愿,从而使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流于形式。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一)严格审查破产企业是否具备破产资格根据我国《破产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申请或被申请的破产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比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被认为其具备了破产主体资格的,予以受理;但对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原则上不予受理:一是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二是取得还债担保,并能够从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企业破产流程图(企业破产、重整、和解、清算流程)
企业破产程序流程(全)一、企业破产原因(后附企业破产流程图)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破产流程图(图一)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30日~~3个月日15二、企业重整原因(后附重整流程图)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公司破产流程
公司破产流程一、破产申请。
当公司出现严重的经营困难,无法偿还债务或者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在申请破产之前,公司应当全面了解破产法律法规,明确破产申请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破产后的可能后果。
二、破产清算。
一旦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将会指定专业的破产管理人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包括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变卖和清偿债务。
破产管理人会通过公告等方式通知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进行申报,然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偿。
三、债权人会议。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法院将组织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可以在会议上了解公司的破产情况,提出异议或者建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破产清算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破产管理人也会根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破产结案。
经过破产清算和债权人会议的程序,法院将会对公司的破产进行结案。
在结案之后,公司将正式宣告破产,法院将会公告公司的破产情况,破产程序正式结束。
公司的法人资格也将被注销,公司将不再存在。
五、破产后的处理。
破产之后,公司的资产将会被清算,债务将会得到清偿。
对于公司的员工、供应商、合作伙伴等,破产也将带来不同的影响。
公司的员工可能会面临失业,供应商和合作伙伴可能会面临无法收回应得的款项。
因此,公司破产后的处理也需要考虑到对相关方的影响,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相关方的利益。
六、法律责任。
在公司破产的过程中,相关的管理人员和股东也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如果公司的破产是由于管理不善、违法经营等原因导致的,相关责任人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因此,公司破产后的管理人员和股东也需要注意自身的法律责任问题,积极配合破产程序的进行,尽量减少可能的法律风险。
七、重整与破产。
在一些情况下,公司的破产并不意味着公司的彻底消亡,而是可以通过重整来实现破产后的再生。
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债权人也可以提出重整方案,通过重整来实现公司的再生。
重整可以通过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等方式来实现,重整成功后,公司将可以重新开始经营。
总结,公司破产是一个复杂的程序,需要公司全面了解破产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破产程序的进行。
企业破产流程是什么
企业破产流程是什么你是否也对企业破产流程是什么有⼀些疑问呢?很多⼈都在⽹上寻找答案,今天店铺⼩编针对企业破产流程是什么这个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赶紧来⼀起来了解看看吧!企业破产流程是什么公司破产必须经过⼈民法院的审理和裁定才能确认,不经⼈民法院审理,公司⾃⾝不能进⼊破产程序。
企业破产程序:1、破产申请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程序必须有申请,申请⼈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其他债权⼈公司⾃⼰申请时,主要是认为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法再继续经营。
债权⼈申请时,主要是认为债务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已出现资不抵债。
尽管法律有如此规定,但在我国,绝⼤多数是公司⾃⼰申请破产,⼏乎很少有债权⼈申请破产。
2、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或者债权⼈向⼈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民法院裁定受理的,需要指定破产管理⼈。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需要在⼈民法院报上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告知公司债权⼈在指定期间内向管理⼈申报债权,同时通知第次债权⼈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申报期间最短为30天,最长为90天。
对于公司账⽬中记载的已知债权⼈,⼈民法院以书⾯的⽅式通知其中报债权,通知可以邮寄、转让等⽅式送达,告知已知债权⼈申报债权的时间、⽅式,以及在申报债权时需要携带的材料。
3、指定破产管理⼈公司进⼊破产程序后,原有的公司法定代表⼈、董事、总经理,监事等⼈员不再⾏使原有职权,公司需要交给破产管理⼈管理。
破产管理⼈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评估机构,以及清算事务所担任。
但是,并不是上述所有的中介机构都可以担任破产管理⼈,只有在当地⾼级⼈民法院破产管理⼈名册中备案的中介机构才能担任破产管理⼈。
因此,在公司破产⽴案后,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在破产管理⼈名册中指定破产管理⼈,并由破产管理⼈接管破产公司,处理破产事务。
破产管理⼈对外代表公司,这⾥需要指出的是,破产公司涉诉时,仍然以公司作为诉讼当事⼈参与诉讼,破产管理⼈只作为代表⼈参加诉讼,破产管理⼈的负责⼈具体签署相关的法律⽂件,如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份证明等。
法院破产清算流程,破产清算程序
法院破产清算流程,破产清算程序(一)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阶段的工作《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企业。
(二)破产清算组在清理破产财产阶段的工作《(三)破产清算组在评估破产财产阶段的工作(四)破产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变现处理阶段的工作。
热门城市:莱芜律师抚松县律师临城县律师广州律师靖宇县律师内丘县律师内江律师临江市律师柏乡县律师当公司面临一系列的债务危机的时候,就可能面临破产的危险。
在公司宣布破产之前,需要进行相关的程序和申请,这样才能宣告破产。
那么▲法院破产清算流程是怎样的呢?清算又有哪些法律性质,下面小编为你带来相关介绍。
▲一、破产清算组的法律性质根据《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的有关规定和破产法理论,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不必然引起破产宣告,破产申请的提出在理论上通常被认为是申请向人民法院待命破产请求权,迫使债务人以其最大的偿债能力来公平、公正地清偿债务。
因此,只有在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宣告的条件时,才依法宣告破产,也正是从破产宣告时开始,人民法院所受理的破产案件才是真正进入了实质性的破产程序,也就是破产清算程序。
当然,在当代,破产立法已逐渐由清算主义转向再建主义,故在再建主义的理论下,认为破产程序是以法院受理而开始的,而酝酿中的我国破产法也在考虑这一问题。
▲二、破产清算组的成立与构成关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各国破产法都会无一例外地作出规定,且不尽相同,但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由法院选任,即由法院待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权,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认为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居于主导地位,独立行使对破产案件的审判权,不受债权人会议的影响,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不服的,只能向法院提出异议。
我国实际上采取这一做法;二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任,即由债权人选任破产管理人,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认为,破产程序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进行的,负责破产清算的机构应由债权人会议选任;三是债权人会议选任和法定权力机关指定相结合,以债权人会议选任为主,在一定期间内债权人未能选任出破产管理人的,则由法定机关任命破产管理人。
企业破产法法律指南
企业破产法法律指南在商业世界中,企业如同航行在经济海洋中的船只,有时会遭遇风浪,面临破产的困境。
企业破产法作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法律,对于企业和相关利益方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接下来,让我们一同深入了解企业破产法。
一、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但并非所有企业都能适用破产程序,例如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就不在其适用范围内。
二、破产原因企业破产的原因通常有两种: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这里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般是指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债务人未完全履行债务。
三、破产申请破产申请可以由债务人提出,也可以由债权人提出。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需要提交破产申请书、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等。
四、破产受理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会进行审查。
如果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会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等。
五、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负责管理破产企业事务的专门机构或人员。
管理人通常由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律师、会计师等担任。
他们需要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六、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但有些财产,如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七、破产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二十章破产程序
(二)债务人申请
四、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 否立案。即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 在7日内予以立案;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当在7日 内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整顿,是指破产申请提出并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破产债 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股东会议为挽救企业,履行和解 协议,向法院提出整顿申请,按照企业制定的计划和方案 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使企业走出严重亏损的困境,恢复活 力。
(二)整顿的申请
申请整顿的对象,只限于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企业,并且 该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
六、破产程序的终结 (一)因执行和解协议而终结破产程序 (二)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破产程序 (三)因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
结破产程序
第六节 破产违法责任和破产责任的追究
一、破产违法责任的追究 二、破产责任的追究 破产违法责任和破产责任的区别: 第一,构成要件不同。破产违法责任的构成必须是责任主体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的工作 1、就有关事项发出通知和发布公告 2、成立企业监管组 3、申报和登记债权 4、转告有关当事人 (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法律后果 1、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2、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权人正
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除外; 3、对已经发生的有关诉讼程序,分别依法予以处理。
一、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在对破产案件审
理后认为债务人具备了法定的破产条件, 从而作出裁定,宣告其破产的法律行为。 破产宣告的法律后果 二、破产清算的组织及其职责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精简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精简1.破产申请阶段:企业破产清算的第一步是向相关司法机关递交破产申请。
申请人可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债权人。
破产申请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财务报表、债权债务清单等。
2.破产宣告阶段:经过初步审查,如果法院认定企业符合破产条件,则会作出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的作用是确认企业的债务状况和破产范围,以及设立破产管辖机构。
3.破产管辖阶段:根据法院的决定,设立破产管理机构,通常为破产管理人或破产组织委员会。
破产管理机构将负责管理和处置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算工作。
4.资产清算阶段:破产管理机构会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分类、估价、变卖。
首先是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如房产、设备等;其次是对存货和应收账款进行清理;最后是对企业的其他资产进行处理,如知识产权、债权等。
5.债务支付阶段:根据破产清算法和法院的判决,破产管理机构将根据一定的优先顺序偿付债务。
通常情况下,优先支付的债务包括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税款等;其次是各类赔偿债务和股东的债权;最后是一般债权(如供应商的欠款)。
6.破产结案阶段:债务支付完成后,破产管理机构会向法院提交破产结案申请。
如果法院认为破产清算程序符合要求,将作出结案判决。
企业破产清算流程至此结束。
1.核对企业的债权和债务:首先需要对企业的债权和债务进行核对和登记。
破产管理机构会从各方收集债权债务清单,进行验证和确认。
2.资产清理与变卖:破产管理机构会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理、估价和变卖。
资产清理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尽可能多的资金用于债务支付。
3.债务支付优先级确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法院的指导意见,确定债务支付的优先级。
通常情况下,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税款等优先支付。
4.债务支付与清偿:根据债权债务清单和优先级顺序,破产管理机构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债务支付和清偿。
5.结案程序:当债务支付完成后,破产管理机构会向法院提交结案申请。
法院对破产清算程序进行审查,如果符合要求,作出结案判决。
企业破产的流程(简易版)
K2MG-E《专业技术人员绩效管理与业务能力提升》练习与答案企业破产的流程企业破产需经过以下流程:一、破产法的程序结构现代破产的含义,决定了破产法的基本程序框架,也即破产程序的基本结构。
包括:1.破产重整程序;2.和解程序;3.破产清算程序。
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了上述三种破产程序。
只要债务人符合程序开始的条件,当事人可直接申请进入某一程序。
同时,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允许程序之间进行转换。
但是,我国企业破产法禁止在和解与重整程序之间进行转换。
二、破产原因(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三、破产申请(一)债权人提出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四点内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二)债务人提出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四、破产受理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是启动破产程序的第一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债务人和清算责任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人民法院受理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裁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新企业破产法解读(四)——重整制度.doc
新企业破产法解读(四)——重整制度一、重整制度概述企业是市场运行的主体。
企业从生到灭的规范运行,有利于于国家的经济稳定、繁荣,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破产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当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如何把企业的有限财产公平地向全体债权人清偿的制度。
但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人们发现债务人的大量破产既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损害社会利益。
特别是大型企业,由于它们在一国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雇工人数成千上万,一旦破产就会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混乱。
为了防止大企业的破产,产生了公司重整制度。
公司重整有双重社会意义:其一是对被重整公司而言。
公司重整的直接目的是挽救财务状况恶劣、或已暂停营业及有停业危险的公司,因其有继续经营的价值、重整的可能和必要,从而予以重整使其免予解体或破产,获得再生;其二是对公司之外的债权人及投资公众和社会经济而言的。
就此而言,公司重整的间接目的是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以及社会投资公众的利益,还有公司职工利益,从而达到社会经济的安定与发展。
我国新破产法也从尽力挽救市场主体的角度出发,科学地创建了重整制度并以一章25条的篇幅予以重笔勾划。
新破产法规定的重整是一种预防企业破产、挽救危困企业的市场救治法,它更符合于市场经济有成有败、能进能出的规则,必将对我国企业的规范运行产生重要的影响。
二、重整的概念重整指债务人的经营与财产状况濒临破产界限,依法申请或被申请进入破产程序或有可能出现上述情形而有挽救希望,经债权人或债务人以及出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出资人的申请,法院裁定批准,对债务人的债务、经营等情况进行重新整合,以缓解困境,使企业重生,并清偿到期债务的行为,是使濒临破产或已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起死回生的一种重要程序。
三、新旧破产法的本质差异我国旧破产法虽然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设计有和解整顿程序,但其与新破产法所规定的和解制度、重整制度有着本质的差异。
我国旧破产法规定,企业的整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
究其本质是行政整顿,已不适应市场经济防范企业破产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九章和解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变价和分配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法的立法目的是:(1)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企业破产制度,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因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法定程序,使债务得以延缓或者公平清偿的制度。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早在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试行)》,该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制定和试行,填补了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在中国体制转轨的时期,起到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修订后的《》,在第十九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这一程序适用于除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
这两部法律及其他法律、规的相关规定,对规范我国企业破产行为,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我国企业破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律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目前企业法人破产的实际情况;现行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对破产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也需要补充与完善。
在《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受理了近10万件企业破产案件,最高人院制定了10多件有关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也为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新企业破产法解读
新企业破产法解读(一)——扩大了适用范围一、我国破产法律规范截至目前,我国在企业破产方面比较系统的法律规范有三部: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日失效);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通过);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日生效)。
二、适用范围比较1986年12月2日,中国推出了第一部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但这部法律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且冠以“试行”二字。
这一“试行”,一直试行了20年。
1991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该意见第74条规定“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据此,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实为在新的经济条件下,破产法律不完善时的权宜之举。
虽然上述两部法律也涵盖了所有企业法人的破产,但是,由于不同性质的企业法人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使得整个破产程序规则混乱,相互之间难以协调。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新破产法则统一了关于企业法人破产的适用依据。
根据新《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与法人型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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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程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解读一、破产案件的管辖(一)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级别管辖对于该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可资借鉴: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提出破产申请(一)破产申请主体1、债权人2、债务人3、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二)债权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1、破产申请书2、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及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债权存在以及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证据(三)债务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1、破产申请书2、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企业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4、企业财产状况说明,即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5、债权清册,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6、债务清册,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7、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三、受理破产申请(一)破产申请的受理1、债权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务人或对债务人企业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情形及其法律救济1、不予受理的情形(新破产法没有规定,根据《规定》整理)A、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B、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2、驳回申请的情形(新破产法没有规定,根据《规定》整理)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3、法律救济申请人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四、指定管理人(一)管理人的产生时间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同时指定管理人(二)管理人的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8、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三)管理人的监督机制1、管理人受法院监督;2、管理人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
五、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二)哪些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对此问题,新破产法没有规定,《规定》可资借鉴: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2、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证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9、债务人工会所有的财产。
(三)破产程序前行为的撤销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5、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放弃债权的;6、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在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四)破产程序前及破产程序中行为的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五)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追回1、对于因破产程序前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财产;2、对于债务人的出资人应当缴纳但尚未认缴的出资;3、债务人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非法侵占的企业财产(六)破产取回权(七)破产抵销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一)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共益债务所谓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或者为进行破产程序所必需而负担的债务,其内容包括: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2、债务人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先行清偿破产费用;3、债务人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七、债权申报(一)债权人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二)管理人对于债权申报登记造册,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三)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提交的债权表进行核查(四)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法院裁定确认;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起诉八、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债权人会议主席由法院指定。
但是,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通过和解协议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问题不享有表决权。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3、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1、决议模式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表决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2、决议的效力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3、反对决议的债权人如何实现救济可自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任债权人会议重新作出决议。
(五)法院对于特殊事项的裁定及其救济1、对于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由法院裁定,债权人不服的,可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2、对于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不服的,可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六)债权人委员会我国破产法采用债权人委员会意定制度,即是否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根据需要以决议确定。
债权人委员会主要行使监督权,即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九、重整程序重整程序,又称司法再生程序,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不能支付到期债务陷入财务困难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整顿和债权债务的清理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
十、破产和解破产和解是为了避免破产宣告或破产分配,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法院许可的,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的制度。
十一、破产清算(一)破产宣告破产宣告是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获依职权对已经具备破产条件的债务人作出的宣告其为破产人的司法裁定。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破产清算程序由此启动(二)破产财产变价与分配1、变价方案变价方案由管理人制定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企业为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其资产的评估应依据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由管理人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产评估立项,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2、出售破产财产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3、分配①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A、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B、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C、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D、普通破产债权。
②分配方案的制定分配方案由管理人制定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最后提交法院裁定。
(三)破产程序的终结1、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①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管理人发现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可以请求终结破产程序;②在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在清算过程中发现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可以请求终结破产程序;③在分配完结后,管理人应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请求终结破产程序。
2、管理人应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是日内,持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