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公职律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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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9.12.25•【字号】豫律协〔2019〕1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律协〔2019〕19号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分会,各直管县工作委员会:《河南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河南省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律师协会2019年12月25日河南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12月13日河南省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为规范河南省律师协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提升会费使用效能,保障律师协会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河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河南省律师协会会员应当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条会费按年度收取,收取时间为每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期间。

第三条会费分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

取得河南省司法厅执业许可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为本会团体会员,交纳团体会费;取得河南省司法厅执业许可的律师为本会个人会员,交纳个人会费。

第四条根据全省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律师业务发展状况,实行地区分类,分别执行不同的会费标准。

省会郑州市城区为一类地区;省会以外各省辖市(含济源)城区为二类地区;各直管县、县(含县级市)及郑州市上街区为三类地区。

第五条团体会费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交纳。

一类地区:执业律师30人以下的,团体会费为10,000元;执业律师31-100人的,团体会费为15,000元;执业律师101人以上的,团体会费为20,000元。

二类地区:执业律师30人以下的,团体会费为7,000元;执业律师31-100人的,团体会费10,000元;执业律师101人以上的,团体会费为15,000元。

公职律师使用管理制度

公职律师使用管理制度

公职律师使用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行业也逐渐走向专业化和规范化。

而公职律师作为执业律师的一种形式,其具有特殊的性质和特点,必须遵守严格的管理制度,以确保其执业活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探讨公职律师使用管理制度,旨在为其管理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公职律师的定义和特点公职律师是指在政府机关、法院、检察院或其他司法机构工作的律师。

他们既是政府工作人员,又是执业律师,具有双重身份。

公职律师通常承担政府职能,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同时也可以代理个人或法人的法律事务。

他们的工作范围和职责比较广泛,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法律素养。

公职律师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双重身份。

公职律师同时具有政府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的身份,需要兼顾两者之间的关系和要求。

2. 专业化。

公职律师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法律素养,能够胜任复杂的法律工作和案件处理。

3. 公正性。

作为执业律师,公职律师必须保持其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受外部干扰和压力。

4. 法治意识。

公职律师必须具备强烈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感,履行好自己的法律职责和社会使命。

5. 社会责任。

公职律师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和社会监督,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律尊严。

基于以上特点,为了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以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执行效率。

三、公职律师使用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公职律师使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和要求:1. 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公职律师的使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工作程序、管理规定等,明确各方面的要求和标准。

2. 职业操守。

加强公职律师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要求他们恪守法律底线和道德标准,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

3. 执业资格。

要求公职律师具备执业律师的资格和条件,包括专业技能、职业素养、执业经验等方面。

4. 工作纪律。

规范公职律师的工作纪律和操守,要求他们遵守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和规定。

5. 法律义务。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七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第八条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地方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最新版】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最新版】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七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第八条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地方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公职律师管理工作制度范本

公职律师管理工作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工作,提高公职律师工作效能,保障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公职律师。

第三条公职律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二)公正、公平、公开;(三)注重实效、服务大局;(四)激励与约束并重。

第二章公职律师的选拔与聘任第四条公职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二)具有法学专业学历或者具有律师资格证书;(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四)熟悉法律法规,具备较强的法律业务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公职律师工作。

第五条公职律师的选拔程序:(一)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公职律师选拔计划;(二)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公职律师;(三)选拔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职律师的聘任程序:(一)经选拔确定的公职律师,由单位与公职律师签订聘任合同;(二)聘任合同应当明确公职律师的职责、权利、义务和工作待遇等事项。

第三章公职律师的职责与权利第七条公职律师的主要职责:(一)为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审查、法律起草等服务;(二)参与单位重大决策、合同谈判、项目评估等工作;(三)办理涉及单位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四)参与单位法治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五)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公职律师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履行职责,不受干涉;(二)要求单位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三)参加培训、学术研讨等活动;(四)对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章公职律师的管理与考核第九条公职律师的管理工作由单位负责,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公职律师进行岗前培训;(二)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工作档案;(三)对公职律师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四)对公职律师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03.17•【字号】豫高法〔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03.1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的通知豫高法〔2021〕45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省辖市司法局、县(市、区)司法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要求,完善律师参与诉讼机制,优化律师参与诉讼方式,助力律师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现予以转发,并就全省各级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贯彻落实《意见》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参与者。

为律师提供优质、高效诉讼服务,是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的重要举措,是人民法院打造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的应有之义,是推进智慧诉讼建设的客观需要。

全省各级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方便律师参与诉讼为目标,以解决各种现实问题为切入点,全力建设好、利用好、维护好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让律师进出法院更方便,参与诉讼更快捷,发挥作用更高效。

二、认真抓好落实。

2021年1月,我省三级法院同步开通“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手机端微信小程序搜索登录河南移动微法院;PC端登录https://),实现与移动微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12368诉服热线等系统对接,为律师提供网上立案、交费、调解、阅卷、送达、保全、委托鉴定、12368热线咨询查询、掌上法庭、开庭排期避让、申请核实代理关系、回避、调查取证、延长举证期限、撤诉、智能辅助、评价建议等35项在线诉讼服务。

公职律师的管理办法是什么(2)

公职律师的管理办法是什么(2)

公职律师的管理办法是什么(2)第四章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公职律师事务所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所需经费(包括办公费、办案费、人员工资及福利补贴等)参照同级政法部门的经费标准拨付,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公职律师事务所和公职律师应当参加年检注册。

办理年检注册时,应提交事务所及个人年度工作总结以及年检注册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岗位公职律师还应提交所在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专门从事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公职律师必须加入律师协会,并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开展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活动。

岗位公职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公职律师及公职律师岗位人员工作调动,应当在调动后7日内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因工作调动而不具备公职律师执业条件的,应在调动后7日内将执业证书上交司法行政机关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公职律师及公职律师岗位人员违反本规定办理业务范围以外业务或提供有偿服务的,依程序由省司法厅收回其执业证书,并建议所在单位予以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广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职律师享受的待遇公职律师是在国家行政部门设立的政府律师,由政府支付薪水,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主要办理本机关法律事务,以提高政府机构依法行政水平,在法律上维护国家利益,公职律师不得为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公职律师属于事业单位编制,公职5000到8000左右,比普通的公务员公职高,没有提成的,因为主要是替政府打官司或者法律援助是的公职律师必须是行政编制公职律师是在国家行政部门设立的政府律师,由政府支付薪水,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主要办理本机关法律事务,以提高政府机构依法行政水平,在法律上维护国家利益,公职律师不得为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及《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河南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河南省司法厅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河南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律师制度和企业法律制度,拓展律师执业形式,促进我省律师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依法取得公司律师工作证,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二章公司律师设立条件第三条河南省行政辖区内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作为公司律师试点单位:(一)属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在省辖市(包括省直管县)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三)设有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四)具有三名以上符合公司律师条件的在职人员;(五)确有设立公司律师的需要。

第四条符合试点条件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工作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公司律师工作证:(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四)在申请企业法律事务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三年以上,或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五)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六)品行良好。

公职律师人员管理制度

公职律师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职律师人员管理,提高公职律师队伍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保障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聘请的公职律师。

第三条公职律师人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公职律师合法权益;(二)德才兼备,注重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三)公开、公平、公正,实行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四)注重培养,提高公职律师队伍整体水平。

第二章公职律师的资格与职责第四条公职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四)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五)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五条公职律师的职责:(一)为所在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起草、法律审核等服务;(二)参与所在单位重大决策、重要项目的法律论证;(三)代理所在单位涉及法律事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案件;(四)参与所在单位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五)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公职律师的管理与考核第六条公职律师的管理:(一)所在单位应当设立公职律师管理部门,负责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工作;(二)公职律师应当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和监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三)公职律师应当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七条公职律师的考核:(一)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二)考核采取个人自评、单位评价、同行评议等方式进行;(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八条公职律师的奖惩:(一)对表现优秀的公职律师,给予表彰和奖励;(二)对违反职业道德、工作失职的公职律师,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降级、撤职等处分。

第四章公职律师的培训与发展第九条公职律师的培训:(一)所在单位应当为公职律师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二)公职律师应当积极参加各类法律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自身素质。

公职律师管理暂行规定

公职律师管理暂行规定

公职律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保障我省公职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现供职于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经省司法厅核准执业,专职办理本级政府或部门法律事务的律师。

第三条公职律师不改变原有的人事和组织关系,由所在单位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调整,在执业过程中享有与社会律师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五条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如确有配备公职律师需要的,可申请作为公职律师试点单位。

第六条在具备公职律师试点条件单位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公职律师证:(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二)系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的现职公务员或行使政府职能部门的现职工作人员;(三)在本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四)品行良好;(五)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七条申领公职律师证的人员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登记表》;(二)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三)身份证复印件;(四)所在单位出具的品行鉴定;(五)县(市、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统一格式的未受刑事处罚证明;(六)申请人系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现职公务员或行使政府职能部门现职工作人员的证明;(七)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及同意其申报公职律师的函。

(八)律师职前培训结业证复印件或律师执业经历证明;(九)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第八条公职律师证申领审核程序:(一)申请人通过所在单位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规章》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规章》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发布时间:2018-12-20 19:10 来源:司法部政府网【字号:大中小】打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第39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司法部2018年12月13日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七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公职律师管理条例(2)

公职律师管理条例(2)

公职律师管理条例(2)第十六条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工作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第四章公职律师权利与义务第十七条公职律师享有下列权利:(一)在从事公职律师执业活动中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权利;(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会员权利;(三)参加律师职称评定;(四)担任公职律师期间履行公职律师义务、年度考核合格的,工作经历计入律师执业年限;(五)公职律师连续任职三年以上的,在辞职、退休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职律师后,可不经实习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证;(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和教育培训,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二)不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或其它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三)除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务或参加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外,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事务;(四)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以及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五)缴纳律师协会会费,会费缴纳标准和会费减免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规定;(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公职律师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公职律师是其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本单位领导下开展业务活动,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由本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公职律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将公职律师教育培训纳入社会律师的教育培训范围,对公职律师履行公职律师职责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公职律师应当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教育培训和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对于拒不参加教育培训、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或拒绝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注销其公职律师工作证。

河南公职律师申请条件

河南公职律师申请条件

河南公职律师申请条件
河南公职律师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具备法律学士学位或者法学专业类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2.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执业律师证书。

3.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无不良记录。

4. 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和业务能力,在律师行业有一定的实绩。

5. 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尤其是有关公职律师的法律政策。

6. 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与相关部门和群众良好地互动和合作。

7. 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工作责任心,能够承担工作压力和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8. 在工作经历和个人才能方面,具备较为突出的表现,体现出对公职律师职业的热爱和责任感。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河南公职律师的申请条件,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和单位不同而有所差异,申请人需要根据相关公告和招聘信息做进一步了解和准备。

河南省律师执行职务若干规定

河南省律师执行职务若干规定

河南省律师执行职务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1.03•【字号】•【施行日期】1991.01.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河南省律师执行职务若干规定(1990年12月26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1年1月3日颁布实施)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向社会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尊重和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碍。

对干涉、阻碍律师依法执行职务的,律师有权向有关机关控告。

有关机关应及时查处并予以答复。

第三条律师执行职务,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

律师对于在执行职务中接触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隐私,必须严格保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律师,是指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批准,并发给律师工作执照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和发给律师(特邀)工作证的特邀律师。

律师执行职务,必须持律师事务所的专用介绍信和本人的律师工作执照或律师(特邀)工作证。

其他任何人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律师业务活动。

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专有证件,严禁涂改、转借。

第五条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应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并接受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

律师执行职务必须由所在律师事务所按国家规定,统一受案收费。

律师不得私自接办业务和收费。

第六条律师担任诉讼案件、非诉讼案件的委托辩护人或代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及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公职律师简介

公职律师简介

公职律师简介
一、什么是公职律师呢?
公职律师啊,就是那些在政府机关或者是有公共职能的部门里工作的律师呢。

他们可不像咱们平常看到的那些在律所里接各种案子的律师哦。

公职律师主要是为自己所在的单位或者部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哒。

二、公职律师的工作内容
1. 他们要给所在的政府机关或者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呢。

比如说,要是出台一个新的政策,这个政策会不会在法律上有什么风险呀,公职律师就得好好研究研究,然后给出专业的意见,就像一个法律小参谋一样,可重要啦。

2. 公职律师还要参与处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工作哦。

要是有人对政府部门的某个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了,公职律师就得站出来,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为自己所在的部门辩护,维护部门的合法权益呢。

3. 在日常工作里,公职律师也会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和修改工作。

毕竟政府部门发出来的文件得合法合规才行呀,这时候公职律师的法律素养就派上大用场啦。

三、公职律师的重要性
公职律师对于整个政府部门或者公共职能部门的正常运转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呢。

他们能让部门的决策更加合法合理,避免因为
不懂法而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而且呀,在面对群众的质疑或者法律纠纷的时候,公职律师也能让部门更有底气,让群众看到政府部门依法办事的态度。

这就像是给政府部门穿上了一件法律的铠甲,既保护了自己,也让老百姓更信任政府啦。

公职律师管理条例

公职律师管理条例

公职律师管理条例公职律师具有身份的双重性、法律业务的针对性、从业活动的公益性三个特点,因此就决定了在政府法治建设中具有四大基本功能:宣传咨询功能、参与决策功能、制度把关功能、化解纠纷功能。

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公职律师管理条例,希望大家喜欢。

公职律师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职律师工作,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职律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任职于各级党政机关(含工作部门,下同)和人民团体,或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聘到上述单位,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主要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和公职律师。

第四条公职律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行政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律师协会负责申请担任公职律师人员培训、公职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

第五条公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公职律师执业活动,享有社会执业律师同等法律地位。

公职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公职律师办公室第六条公职律师办公室是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在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设立的公职律师执业机构。

公职律师办公室不参与市场竞争,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其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一)指派本机构公职律师办理本单位的法律事务,为公职律师提供出庭或从事其他法律事务所需的律师函、介绍信等有关文书,并做好有关收结案登记、业务归档、统计、印章管理等事务性工作;(二)指导、协调本机构公职律师的法律业务,对重大法律问题组织专家论证;(三)安排本机构公职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四)组织本机构公职律师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执业素质;(五)负责本机构公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六)开展本机构公职律师的合作与交流,维护公职律师的合法权益等。

公职律师人员管理制度

公职律师人员管理制度

公职律师人员管理制度公职律师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队伍的,保障我省公职律师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工作的实际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部门,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执业,专门办理政府部门法律事务,不对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律师。

公职律师包括在公职律师机构执业的公职律师和在政府各部门设立的公职律师岗位上执业的公职律师(以下简称“岗位公职律师”)。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依托于公职律师机构开展业务,由公职律师机构施行统一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公职律师机构及公职律师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公职律师机构的运作和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调整,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和社会律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公职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公职律师机构第五条公职律师机构按市、县(市、区)行政区域设置,依照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直属事业单位定级。

公职律师机构的规范称谓为:行政区划名+公职律师事务所,即“××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县公职律师事务所”或“××市××区公职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申请设立公职律师事务所须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二)所在地编制部门定编批准文件;(三)有三名以上符合公职律师条件人员。

第七条公职律师事务所不参与市场竞争,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其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一)指派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办理同级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为公职律师提供出庭或从事其他法律事务所需的律师函、介绍信等有关文书,并做好有关收结案登记、业务归档、统计、印章管理等事务性工作;(二)指导、协调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的法律业务,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法律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组织专家论证;(三)指派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协助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承担部分法律援助案件;(四)组织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进行业务,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执业素质;(五)负责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六)开展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的合作与交流,维护公职律师的合法权益等。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7.08.23
•【字号】豫环文[2017]257号
•【施行日期】2017.08.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环文[2017]257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要求,规范我厅公职律师管理工作,提高公职律师业务能力,我厅制订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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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
继续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我省自2003年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以来,先后在15个省直单位和17个省辖市属行政执法单位发展公职律师200余人。

这些公职律师认真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为本单位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咨询,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活动,处理了大量具体的法律事务,为本单位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为进一步探索完善公职律师工作,根据司法部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司法厅决定继续执行《河南省司法厅公职律师试点办法(试行)》(豫司文[2003]35号),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范围
省直属和省辖市属行政单位法制部门或相关部门的公务员,符合条件,经本单位批准,可以申领公职律师执业证,从事公职律师工作。

二、申办公职律师执业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所在单位申请设立公职律师的文件;
2、《河南省公职律师执业申请表》一式二份;
3、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二份;
5、申请人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二份;
6、蓝底小二寸照片3张(用于申请表和执业证)。

《河南省公职律师执业申请表》可从《河南律师网》下载中心下载,以上3、
4、5、6需粘贴到《河南省公职律师执业申请表》内。

三、注意事项
1、已申领了公职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按司法部规定统一换发新版执业证。

换证需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其继续从事公职律师工作的证明、原执业证及小二寸蓝底照片1张。

2、2010年度公职律师执业证的申办及换发工作集中在6月至7月上旬进行。

不再继续从事公职律师工作的,请将执业证交回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3、新申办公职律师执业证人员自行联系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不少于三个月。

实习结束,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及其指导律师出具实习鉴定。

4、根据行政单位实际情况,申办公职律师执业证人员参加本单位业务培训,不再参加省律师协会统一的岗前培训。

联系人:王芳电话:65900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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