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公布的期权交易规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草案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权交易,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
第三条期权交易是指在交易所内集中进行期权合约的买卖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期权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期权合约第五条期权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标的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第六条根据买方行权时买卖期货合约权利的不同,期权合约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标的期货合约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卖出标的期货合约的期权合约。
第七条根据期权合约行权价格与标的期货合约价格之间的关系,期权合约分为平值期权、实值期权和虚值期权。
平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等于标的期货合约价格的期权合约。
实值期权是指看涨(跌)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高于) 标的期货合约价格的期权合约。
虚值期权是指看涨(跌)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低于)标的期货合约价格的期权合约。
第八条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交易代码、交易单位、行权方式、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标的合约月份、行权价格、行权价格间距、涨跌停板、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和到期日。
第九条期权合约交易代码由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代码、标的期货合约月份、看涨期权代码(C)或看跌期权代码(P)和行权价格组成。
第十条期权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 期权交易必须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交易品种每手合约标的期货合约数量,在该品种的期权合约中载明。
第十一条行权方式分为美式、欧式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美式行权方式是指买方在合约到期日及其之前任一交易日均可行使权利;欧式行权方式是指买方只可在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股票期权试点结算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以下简称《期权结算规则》)。
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结算参与人、期权经营机构按照《期权结算规则》的规定,尽快做好业务和技术准备。
二、关于中国结算委托结算银行直接扣款(第四十七条)、结算参与人提前申报暂不交付合约标的及提交其他交收担保品(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三、关于组合策略维持保证金收取(第四十二条)、结算参与人利用自营证券完成经纪业务中的行权交割义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四、关于证券形式交纳保证金(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暂不实施,中国结算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就此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结算业务,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期权结算业务包括日常交易结算和行权结算,是指本公司根据本规则对期权日常交易和行权进行清算,并完成期权合约记录、资金收付、合约标的划转的行为。
第三条期权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具有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投资者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
结算银行申请本公司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有关事项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条本公司对经营机构和参与期权结算业务活动的主体进行自律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提醒ETF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行权日、到期日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提醒ETF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
行权日、到期日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9.20
•【文号】上证公告(衍生品)〔2024〕55号
•【施行日期】2024.09.2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
上证公告(衍生品)〔2024〕55号
关于提醒ETF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行权日、到期日的公告下列ETF期权品种(附后)2024年9月到期合约的最后交易日、行权日、到期日为2024年9月25日,届时期权合约将到期并行权。
请投资者密切关注到期合约的交易及行权事项,及时做好相关交易或行权准备:
一、行权日当天,提出行权的认购期权权利方需准备足额的资金,提出行权的认沽期权权利方需准备足额的合约标的。
二、行权交收日,融资融券信用账户转到证券账户的合约标的不能用于当天期权的行权交收。
三、认购期权权利方通过行权得到的合约标的在行权交收日下一交易日起可以卖出。
请各期权经营机构做好投资者行权及到期提醒工作。
特此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9月20日。
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期权交易规则
第十三条 新增或调整询价期权合约及其相关参数,按照交 易所的公告执行。
第三章 市场准入 第十四条 具有标的合约交易权限的市场参与者均可参与 相应的询价期权业务。 第十五条 客户由其会员代理参与询价期权业务,会员对其 代理客户实行询价期权业务准入管理。 第十六条 代理会员应建立健全代理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 度,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七条 会员自营或代理交易所询价期权业务应通过交 易所完成交易,不得私下对冲。
第三十五条 期权行权生成的标的合约即期交易,按《上 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交易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 交易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清算交割等处理。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对询价期权交易及其平仓收取手续 费。若发生行权,交易所对行权交易另行收取手续费。交易所可 根据市场状况调整手续费率并公告执行。
会员可根据与客户之间代理委托协议的约定,向客户收取代 理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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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客户在与会员(除国际会员外)约定的时点 前已将足额资金存入指定账户,但其代理会员的代理保证金账户 资金不足,交易所系统判定该笔或多笔权利金或平仓权利金支付 违约,代理会员应根据与客户已签署的询价业务委托代理协议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客户在与会员(除国际会员外)约定的时点 前未将足额资金存入指定账户,该代理会员可于每个交易日 16: 00 前向交易所提交加盖公章的《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期权 权利金违约申报单》(附表 3),交易所根据代理会员申请对其 代理客户因资金不足而导致违约的相应权利金或平仓权利金支 付进行违约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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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现金结算询价期权行权交易参考价格相关要 素生成规则》。
第三十条 新增或调整现金结算询价期权合约参考价格类 型及其行权交易参考价格要素生成规则,按照交易所的公告执 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股票期权试点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控办法》”)。
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风控办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请各期权经营机构按照规定,尽快做好业务和技术准备。
二、关于组合策略(第二章第四节)的规定,将待完成相关技术开发和测试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三、关于证券保证金(第二章第五节)的规定暂不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就此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试点的风险管理,保障期权交易的正常进行,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以下简称“《期权结算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权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取消交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期权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投资者及其他主体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市场期权交易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期权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应当以现金或者经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交纳。
期权交易管理办法(期货版讨论稿 9.26)
期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期货版讨论稿,2013.9.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权交易行为,维护期权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权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权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期权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从事期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权交易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对期权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期货交易所、期货业协会对期权交易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市场主体第五条期货交易所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期权品种,上市、修改或者终止期权合约,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六条期货交易所上市期权合约,应当选择市场规模大、透明度高、流动性好、抗操纵性强的交易标的物。
第七条期货交易所开展期权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保证金、权利金、行权、当日无负债结算、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大户持仓报告、强行平仓、风险准备金、风险警示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制度。
权利金是期权买方向卖方支付的用于购买期权合约的资金。
期权卖方收取的权利金应当优先用于担保期权合约的履行。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可以制定和实施流动性服务商制度。
流动性服务商制度应当兼顾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和功能发挥。
流动性服务商应当依据期货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为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报价等义务,享有手续费优惠等权利。
第九条期货公司从事期权经纪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条例未明示设置行政许可,是否设置行政许可,征求二部意见。
如需设置,需要明确条件、程序、材料)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权自营业务。
第十条期货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可以接受期货公司的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权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交易细则(讨论稿清洁版)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细则(讨论稿)(2013-06-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交易,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权业务细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约第四条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的标的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沪深300指数。
第五条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交易代码为IO,合约代码为IOYYMM-C/P-XXXX,其中YYMM为合约月份,C为看涨期权,P为看跌期权,XXXX为行权价格。
第六条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以点为报价单位。
第七条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的合约乘数为每点人民币100元。
第八条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1点。
第九条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的合约月份为当月、下2个月及随后2个季月。
季月是指3月、6月、9月、12月。
第十条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五,最后交易日即为到期日。
最后交易日为国家法定假日或者因异常情况等原因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
第十一条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当月与下2个月合约的行权价格间距为50点,随后2个季月合约的行权价格间距为100点。
第十二条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行权方式为欧式。
行权日与到期日为同一天。
第十三条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到期时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第三章交易业务第十四条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当月与下2个月合约在平值期权合约上下至少各挂出3个合约,季月合约在平值期权合约上下至少各挂出2个合约。
第十五条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交易采用限价指令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限价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手。
第十六条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的交易时间为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15(第二节),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为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00(第二节)。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权业务细则(讨论稿)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权业务细则(讨论稿)(2013-06-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指期权交易,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组织的股指期权交易活动。
交易所、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明确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期权合约第四条股指期权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指数的标准化合约。
第五条期权合约分为看涨期权合约(以下简称看涨期权)与看跌期权合约(以下简称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又称买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标的的标准化合约。
看跌期权(又称卖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卖出标的的标准化合约。
第六条根据期权行权价格与标的当前价格的关系,期权可以分为实值期权、平值期权和虚值期权。
实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小于标的当前价格的看涨期权,行权价格大于标的当前价格的看跌期权。
平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等于标的当前价格的看涨期权与看跌期权。
虚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大于标的当前价格的看涨期权,行权价格小于标的当前价格的看跌期权。
第七条股指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合约乘数、合约类型、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又称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行权价格间距、行权方式、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交割方式、交易代码、上市交易所等。
第八条合约系列是指某一期权产品同一合约月份所有合约的集合。
第九条行权价格是指由合约规定的,买方有权在某一时间买入或者卖出标的的特定价格。
行权价格间距是指某一股指期权产品同一合约月份两个相邻行权价格之差。
第三章交易业务第十条客户进行股指期权交易,使用与期货交易相同的客户号。
第十一条股指期权交易指令为限价指令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美股期权交易规则
美股期权交易规则美股期权交易规则是应用于美股期权交易的完整规范,是保护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权益的重要基础。
美股期权交易规则在投资者过去和当前的投资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常情况下,上市期权公司只能对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提供期权交易服务,不允许期权交易服务涉及其他类型的证券。
在美股期权交易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国内或国际的期权公司来参与交易,也可以直接使用其所属的美股投资机构的交易服务来参与交易。
美国期权交易受到美国证券交易监管机构(SEC)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条例和规则的制约。
这些规则和条例对美国期权市场投资者的一致性有着重要的影响。
所以,这些规则是衡量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的重要标准。
美股期权交易规则的内容包括美股期权的交易时段、行权条件、报价制度、交易速度和结算期限等。
美股期权的期权交易时段一般分为早盘、中盘和收盘三段,其中早盘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点至9:30,中盘时间志9:34至4点,收盘时间为4:01至4:02;在合约期以内,投资者可以在收盘前行权。
在报价制度方面,美股期权报价必须严格按照T+1报价,也就是交易当天0点后的第一分钟开始报价期权的行权价格;流通股市场的报价规则也严格遵循T+1的统一规定。
期权交易的交易速度也受到严格的限制。
投资者在进行期权交易时,必须遵守着严格的时间限制,避免发生交易滞后等情况。
结算期限也是对期权交易的重要规定。
投资者在终止期权交易行为时应交易结算,并及时支付或收取所交易期权费用。
以上是美股期权交易规则的概要,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在参与期权交易时,投资者应当清楚了解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完全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交易,从而避免交易中的不诚实行为。
上交所期权试点结算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结算业务,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期权结算业务包括日常交易结算和行权结算,是指本公司根据本规则对期权日常交易和行权进行清算,并完成期权合约记录、资金收付、合约标的划转的行为。
第三条 期权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具有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投资者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
结算银行申请本公司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有关事项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条 本公司对经营机构和参与期权结算业务活动的主体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期权结算参与人管理第五条 经营机构直接参与本公司期权结算业务的,应当首先按照本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有关规定,向本公司申请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资格。
非证券公司类经营机构申请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资格的,除符合本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满足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的条件。
具有本公司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资格的经营机构,可以向本公司申请期权结算业务资格。
第六条 具有本公司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结算参与人”)开展期权结算业务的,应当与本公司签订结算协议。
不具有本公司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经营机构(以下简称“非结算参与人机构”),应当按照本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委托具有本公司期权委托结算业务资格的结算参与人代为办理期权结算业务。
非结算参与人机构委托具有本公司期权委托结算业务资格的结算参与人与本公司进行期权结算的,应当与其签订委托结算协议。
委托结算协议应当包括本公司制定的必备条款,并向本公司报备。
铜期权合约及交易规则介绍
该铜期权的涨停价=1000+50000*5%=3500元 该铜期权的跌停价=min(1000-50000*5%=1500,1)=1元 注:如果按规定计算出来的跌停价小于铜期权的最小报价单位,那么跌停价就是 最小报价单位,即1元。
铜期权的保证金是什么比例
保证金
享有权利金, 不承担义务
权利金 期权买方 期权卖方
该保证金制度的特点:越虚值的期权收取的保证金越少,越 实值的期权收取的保证金越多。
• 当期权处于平值或实值时(没有虚值额),公式1大于公式2,铜 期权的保证金为铜期权结算价*5+铜期货的保证金 • 当期权越来越虚值,公式1终将小于公式2,此时期权的铜保证金 就等于铜期权结算价*5+铜期货保证金*0.5
铜期权交易规则
2. 铜期权实行持仓限额制度
期权合约与期货合约不合并限仓。 期权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月份期权 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 铜期权持仓的统计方式如下:
同标的看 涨期权的 买持仓量
同标的看 跌期权的 卖持仓量
同标的看 跌期权的 买持仓量
同标的看 涨期权的 卖持仓量
额度
风险提示
卖方面临追加保证金的风险
资金结算 风险
买方行权失误导致损失
行权日操 作风险
超仓强平 风险
进入行权月后,限仓额度变 小,需关注超仓强平风险
买方行权后获得期货头 寸,需要缴纳保证金
行权资金 风险
流动性风 险
在不活跃合约上的持仓, 需关注流动性风险
到期日重点关注平值、浅虚值
期权合约结算价的确定方法为: (一)除最后交易日外,交易所根据隐含波动率确定各期权合约的理论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二)最后交易日,期权合约结算价计算公式为: 看涨期权结算价=Max(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行权价格,最小变动价位); 看跌期权结算价=Max(行权价格–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最小变动价位); (三)期权价格出现明显不合理时,交易所可以调整期权合约结算价。 本办法所称隐含波动率是指根据期权市场价格,利用期权定价模型计算的标的期货合约价格 波动率。 例如,期权到期日,标的期货收盘价为52840,标的期货结算价为53700。那么行权 价格为53000的看涨期权为实值期权,到期买方自动行权,以53000的价格(高于期 货收盘价)获得期货多头头寸。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2018年1月26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18年3月12日郑商发[2018]46号文件发布,修订部分自白糖期货1909合约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权交易行为,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结合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权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权合约为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期权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做市商、客户、交易所指定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期权合约第五条期权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六条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物、合约类型、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易代码以及上市交易所。
第七条期权合约标的物为期权合约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以期货合约为标的物的期权称为期货期权。
第八条期权合约类型包括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约定标的物,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卖出约定标的物,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第九条期权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权交易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品种每手合约标的物数量在该品种的期权合约中载明。
第十条期权合约报价单位与其标的物的报价单位相同。
第十一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期权合约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十二条期货期权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与标的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乘以相应比例)相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组合策略业务指引【模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组合策略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组合策略交易业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期权交易成本,维护期权交易秩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控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组合策略的构建、解除、平仓及对应的保证金收取等事宜,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组合策略包括以下类型:(一)认购牛市价差策略,由一个认购期权权利仓与一个相同合约标的、相同到期日、相同合约单位的认购期权义务仓组成,其中义务仓的行权价格高于权利仓的行权价格,代码为“CNSJC”;(二)认购熊市价差策略,由一个认购期权权利仓与一个相同合约标的、相同到期日、相同合约单位的认购期权义务仓组成,其中义务仓的行权价格低于权利仓的行权价格,代码为“CXSJC”;(三)认沽牛市价差策略,由一个认沽期权权利仓与一个相同合约标的、相同到期日、相同合约单位的认沽期权义务仓组成,其中义务仓的行权价格高于权利仓的行权价格,代码为“PNSJC”;(四)认沽熊市价差策略,由一个认沽期权权利仓与一个相同合约标的、相同到期日、相同合约单位的认沽期权义务仓组成,其中义务仓的行权价格低于权利仓的行权价格,代码为“PXSJC”;(五)跨式空头策略,由一个认购期权义务仓与一个相同合约标的、相同到期日、相同合约单位、相同行权价格的认沽期权义务仓组成,代码为“KS”;(六)宽跨式空头策略,由一个较高行权价格的认购期权义务仓,与一个相同合约标的、相同到期日、相同合约单位、较低行权价格的认沽期权义务仓组成,代码为“KKS”;(七)上交所、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组合策略类型。
期权规则(草案)介绍
4.行权方式:美式
风控:降低到期日超仓。美式期权有利于减少到期日行权量 套利:便于期货期权套利。期权价格与期货价格有效联动 需求:商品期权流动性差,平仓难。美式期权可以解决部分 期权持仓提前“离场”难问题。
间距 行权价/间距
50 0-60
100 30-70
200 35-
13
6.最后交易日-到期交易日
国际惯例:提前期货到期日,对冲或交割履约时间 ICE原糖:交易至下午14点,行权为下午17点(东部时间) 美国股票期权:到期月的第三个星期五之后的周六,周六有 一个上午纠正错误。
二、交易规则
1.合约挂盘 2.编码和代码 3.指令及属性 4. 竞价原则 5. 组合交易 6. 期权平仓 7.期权行权 8.到期日处理
行权价格
15-30美分/镑
400-700美元/公 吨 40-70
行权价格/行 权价格间距
60-120
12
5.行权价间距:分段
ZCE白糖:分段设置 中国实际:价格波动幅度较大 市场需求:满足多样化需求 套利交易:便于套利交易
ZCE白糖期权行权价格间距
行权价格 3000以下 3000-7000 7000以上
交易所代码 芝加哥期货交易所 CBOT 芝加哥商业交易所 CME 洲际交易所 ICE 伦敦金属交易所 LME 纽约商业交易所 NYMEX 纽约商品交易所Comex 品种 小麦、玉米、大豆、豆粕 活牛、瘦肉猪 布伦特原油 11号原糖、2号棉、油菜籽 铜、铝 轻质原油 黄金 美式 美式 美式 美式/欧式(两种期权合约) 美式 美式 美式 美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合约及规则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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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交收违约
如E+1日结算参与人衍生品保证金账户资金余额不足以完成行权资金交收,中国结算不
释放该违约结算参与人的维持保证金,并在E+1日垫付资金完成交收后,通过暂不交付应 收证券、扣划自营证券、收取违约金等方式处理。
三、交易制度:非交易指令(4)
处置证券账户划转指令 划入处置证券账户(处理类别为被行权垫付划入/行权垫付划入) : 对于行权交收,部分或全部行权款项由交易参与人垫付的,交易参与人可以 在交收日 9:15—9:25、 9:30—11:30、 13:00—15:30向上交所交易系统申报划 入处置证券账户指令。 划出处置证券账户(处理类别为转处置申报返还) :
期权,当日可以行权。
额标的证券,否则行权无效。由中国结算日终进行有效性检查。(认购期权权利
方需准备好足额的钱) •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期权经营机构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实值期权的协议行权服务
三、交易制度:非交易指令(3)
• • 行权指派 行权日( E日)日终按“比例分配”的原则进行行权指派。 被指派到的义务方在行权日次一交易日(交收日)需准备好钱券,该日日终
交易所股票期权交易制度采用在竞价制度下引入竞争性做市商的混合交易制度。 竞价交易为主体,通过做市商连续提供双边报价,平衡市场供给,确保期权定
价合理。
做市商包括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其他机构,分为主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 做市商可以申请为单只或多只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一个标的证券可以有多 个做市商,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交易情况,确定并调整某一标的证券期权合约 的做市商数量。上交所可以要求做市商必须为特定不活跃的合约提供做市服务。 做市商做市评价。
• 连续竞价交易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 则撮合成交 • 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指令,按照平仓优先、 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2号——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2号——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09•【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2号令•【施行日期】2015.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2号《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25日第6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2015年1月9日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维护股票期权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股票期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股票期权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股票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合约,是指由证券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按照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等标的证券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从事股票期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股票期权市场以及利用股票期权交易从事跨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对股票期权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及业务规则,分别对股票期权交易活动及经营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证券交易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开展股票期权交易。
股票期权交易品种的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股票期权交易品种应当具有充分的现货交易基础,市场竞争充分,可供交割量充足等,适于进行股票期权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5.01.09•【文号】上证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1.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15〕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股票期权试点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详见附件)。
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期权交易规则》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请各期权经营机构按照规定,尽快做好业务和技术准备。
二、关于期权合约停牌期间继续接受申报并于复牌时进行集合竞价(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待完成相关技术开发和测试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三、关于期权经营机构利用自有证券完成经纪业务中的行权交割义务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四、关于组合策略(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将待完成相关技术开发和测试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五、关于证券保证金(第一百二十六条至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暂不实施,本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就此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五年一月九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业务,维护期权交易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票期权合约(以下简称“期权或者期权合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上市、交易、行权及风险控制等事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交易所技术交易规则
交易所技术交易规则一、引言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全球化,交易所技术交易规则逐渐成为了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交易所技术交易规则是指在交易所平台上进行的各类金融产品交易(包括股票、期货、期权等)中,所涉及到的技术交易规范和原则。
这些规则旨在保障交易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防范交易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二、技术交易规则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交易所技术交易规则应当保障交易参与者在技术交易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偏袒任何一方。
任何干扰市场公平和公正的行为都应受到制裁。
2. 透明高效:交易所技术交易规则要求交易过程的信息应当公开透明,保障市场参与者充分获取相关信息。
并且,要求交易所系统运行高效稳定,以便快速成交和结算。
3. 风险控制:交易所技术交易规则强调对市场风险的及时监控和控制。
对于高风险的交易行为,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风险的扩大。
4. 投资者保护:交易所技术交易规则要求交易所保护投资者权益,保障投资者信息的安全性,防范欺诈行为,并提供相应的投诉和救济渠道。
5. 合规监管:交易所技术交易规则要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交易所制定的技术规则,接受交易所的监管和审核。
三、技术交易规则的具体内容1. 交易系统规则:交易所应当制定明确的交易系统规则,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流程、报价规则、成交规则等,确保交易系统运行的稳定和有序。
2. 信息披露规则: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布市场重要信息,向市场参与者提供充分的交易信息,以保障市场的透明度。
3. 风控规则:交易所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控系统,包括风险提示、风险公告、风险控制措施等,防范和控制市场风险。
4. 技术安全规则:交易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技术安全标准,加强交易系统的安全防护,防范黑客攻击和信息泄露。
5. 技术交易监管规则:交易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技术交易监管部门,加强对技术交易的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交易行为。
广州期货交易所工业硅期货、期权业务细则
广州期货交易所工业硅期货、期权业务细则(2022年12月12日广期所发〔2022〕234号文件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工业硅期货、期权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广州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广州期货交易所工业硅期货合约》《广州期货交易所工业硅期权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指定交割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第一节期货合约第四条工业硅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的质量标准适用国家标准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硅》(GB/T 2881-2014,以下简称《工业硅国标》)规定牌号为Si5530(名义硅含量≥98.7%、铁含量≤0.50%、铝含量≤0.50%、钙含量≤0.30%),粒度为10~100mm的工业硅(其中,粒度偏差筛下物不大于5%,筛上物不大于5%)。
替代交割品及升贴水:达到《工业硅国标》规定牌号为Si4210(名义硅含量≥99.3%、铁含量≤0.40%、铝含量≤0.20%、钙含量≤0.10%),粒度为10~100mm的工业硅(其中,粒度偏差筛下物不大于5%,筛上物不大于5%);升水2000元/吨。
第五条工业硅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交割单位为5吨(净重)。
第六条工业硅指定交割库分为基准交割库和非基准交割库(详见《广州期货交易所工业硅期货指定交割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工业硅指定交割库进行调整。
第七条工业硅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2、3、4、5、6、7、8、9、10、11、12月。
第八条工业硅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5吨/手。
第九条工业硅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十条工业硅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5元/吨。
第十一条工业硅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并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