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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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2000人发78号)

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2000人发78号)

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2000年7月21日人发[2000]78号)事业单位是我国各类人才的主要集中地,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领域,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阵地。

搞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对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的精神,对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当前的紧迫任务1.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在实行多种形式的选人用人制度、深化职称改革、促进人才流动、搞活工资分配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但从总体上看,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各项事业发展还不适应,主要表现在: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还很不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还没有形成。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制改革日益深化,党政机关干部制度改革和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展开。

所有这些,都要求把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作为促进国家整体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2.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适应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体制;建立一套适合科、教、文、卫等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要求的具体管理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

《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意见》

《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意见》

《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规定,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相统一的方针,适应事业单位核编消肿、转换机制、减轻负担的需要,以单位和系统内部消化为主,开辟多种安置渠道,逐步建立起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妥善安置未聘人员。

二、基本原则1、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和系统调剂为主。

未聘人员要尽量在本单位或本行业、本系统内安置。

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给未聘人员提供就业岗位,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2、坚持开发性安置和政策性安置相结合,以开发性安置为主。

政策性安置应限于接近退休年龄或体弱多病、不能正常工作的人员;对其他未聘人员,应引导鼓励他们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社会,谋求生存与发展的新领域。

3、坚持有情安置、保持稳定。

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关心爱护未聘人员,千方百计解决出路,绝不能简单推向社会。

要从保持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创造条件,开辟多种渠道,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三、安置途径1、单位内部消化。

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依托行业优势和技术优势开发服务项目或创办经济实体,增加就业岗位,也可将未聘人员安排到辅助性岗位或服务、后勤岗位工作。

2、行业内调剂余缺。

根据行业内岗位空缺情况,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协调,组织本行业未聘人员进行空缺岗位竞争,在更大范围内为未聘人员提供上岗就业机会。

3、鼓励未聘人员到企业工作。

4、鼓励未聘人员辞职领办、创办经济实体或自谋职业。

5、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实行内退政策。

6、实行未聘人员下岗待聘制。

四、有关政策1、未聘人员个人独资、合资创办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行业的资金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以外,只要基本具备相应开业条件,即可核准登记,不受出资额的限制。

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同时又达到全体股东或投资人认缴出资额的50%即可核准登记。

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注册资本不超过50万元的,申办公司营业执照时,实收资本达到注册资本的30%应发照,其余部分三年内应全部到位;实收资本已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如需追加注册资本的,可先追加30%,其余部分可在三年内分期到位。

(人发[2000]78号)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人发[2000]78号)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2000年7月21日)事业单位是我国各类人才的主要集中地,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领域,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阵地。

搞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对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的精神,对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当前的紧迫任务1、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在实行多种形式的选人用人制度、深化职称改革、促进人才流动、搞活工资分配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但从总体上看,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各项事业发展还不适应,主要表现在: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还很不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还没有形成。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制改革日益深化,党政机关干部制度改革和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展开。

所有这些,都要求把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作为促进国家整体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2、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是: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适应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体制;建立一套适合科、教、文、卫等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要求的具体管理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7.21•【文号】人发[2000]78号•【施行日期】2000.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党中央各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事业单位是我国各类人才的主要集中地,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领域,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阵地。

搞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对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的精神,对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当前的紧迫任务1、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在实行多种形式的选人用人制度、深化职称改革、促进人才流动、搞活工资分配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但从总体上看,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各项事业发展还不适应,主要表现在: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还很不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还没有形成。

事业单位招聘综合类试题预测《事业单位知识》(2023年版)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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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聘综合类试题预测《事业单位知识》 (2023 年最新版) 事业单位考试题库考点强化练习:1、多选题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基本要求是_____A : 统筹兼顾,分类实施,因地制宜B : 行政决策与执行相协调C : 公益事业举办主体多元化D : 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适应参考答案: ABCD 本题解释: ABCD【解析】本题考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基本要求包括: (1) 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适应; (2) 公益事业举办主体多元化; (3) 行政决策与执行相协调; (4) 政事、企事分开; (5) 统筹兼顾、分步实施,因地制宜。

故选 ABCD.2、多选题下列对事业单位属性表述正确的是_____,A : 国家举办B : 以公益为目的C : 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D : 社会服务组织参考答案: ABCD本题解释:[解析]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故本题选 ABCD。

3、单选题某事业单位职员倪某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对其应认定为哪一等次的考核结果?_____A : 优秀B : 良好C : 合格D : 不合格参考答案: C 本题解释: [解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第 7 条规定,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

《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

《关于进⼀步深化事业单位⼈事制度改⾰的意见》中办发【2011】... nbsp关于进⼀步深化事业单位⼈事制度改⾰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为贯彻落实党的⼗七⼤和⼗七届⼆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2011-2020年深化⼲部⼈事制度改⾰规划纲要》要求,现就进⼀步深化事业单位⼈事制度改⾰提出如下意见。

⼀、深化事业单位⼈事制度改⾰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标任务指导思想。

深化事业单位⼈事制度改⾰,要以邓⼩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1.指导思想。

经济体制和发展社会事业的需要,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向,全⾯推⾏聘⽤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机制,整合⼈才资源,凝聚优秀⼈才,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各类⼈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全⾯建设⼩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才保障。

基本原则。

贯彻落实党的⼲部路线⽅针政策,坚持党管⼲部和党管⼈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2.基本原则。

优;坚持分类推进,充分体现不同类型、不同⾏业的特点;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维护事业单位和⼯作⼈员的合法权益。

3.⽬标任务。

⽬标任务。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部⼈事制度改⾰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的总体要求,以转换⽤⼈机制和搞活⽤⼈制度为核⼼,以健全聘⽤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形成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才成长规律的⼈事管理制度,实现由固定⽤⼈向合同⽤⼈转变,由⾝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到2015年,全⾯建⽴聘⽤制度,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普遍推⾏公开招聘制度和竞聘上岗制度,建⽴健全考核奖惩制度。

到2020年,形成健全的管理体制、完善的⽤⼈机制和完备的政策法规体系。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事制度改⾰根据事业单位分类实⾏不同的⼈事管理制度。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中未聘人员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中未聘人员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中未聘人员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05.29•【字号】京人发[2002]57号•【施行日期】2002.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中未聘人员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2〕57号)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部门,各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各市直属事业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中未被聘任上岗的人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对于单位首次推行全员聘用合同制中已签订聘用合同,但未被聘任上岗的人员,要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拓宽安置渠道,采取多种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2.对于未被聘任上岗的人员,单位要给予半年至一年的待岗期,并提供一次上岗机会。

待岗期间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待岗期满仍未上岗的人员,单位可解除与其签订的聘用合同,按照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1〕134号)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失业保险手续。

3.对于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且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未被聘任上岗的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后,可以实行内部退休,但双方需签订内部退休协议并明确内部退休期间的待遇,其待遇不得低于当年按本市规定核定的本人退休费标准。

内部退休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单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4.对于工龄满30年且年龄满45岁以上未被聘任上岗的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与单位的人事关系,实行离岗待退。

双方需签订离岗待退协议并明确离岗待退期间的待遇,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离岗待退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

到达内部退休年龄时,可按本通知第3条办理。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后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岗位工资起薪时间的处理意见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后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岗位工资起薪时间的处理意见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后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岗位工资起薪时间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9.01.16•【字号】津人[2009]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后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岗位工资起薪时间的处理意见(津人〔2009〕6号)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及有关单位人事(干部)、财务部门: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文件精神,经市领导同意,现就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后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岗位工资起薪时间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事业单位按规定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专业技术人员受聘的岗位等级高于本人在2006年7月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执行的岗位工资标准所对应等级的,可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所聘岗位的工资标准。

二、从2006年7月1日至本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前已经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退休前条件符合本单位较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的,可按照较高等级确定岗位工资,并重新核定退休费。

其中,2007年12月以前退休的人员从2008年1月起调整退休费。

三、按照《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意见》(津人〔2003〕103号)规定,实行了内部退养、离岗待退的人员,继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资待遇。

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内部退养、离岗待退前条件符合本单位较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的,可按照较高等级确定岗位工资,并重新核定基本工资。

2007年12月以前内部退养、离岗待退的人员从2008年1月起调整工资待遇。

四、其他问题(一)因行业特点需要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副科级以上领导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可以同时兼任两类岗位,并占用两类岗位结构比例。

(二)现从事管理工作,实际执行专业技术或工人技术等级工资的人员,首次设岗时可以保持原工资待遇不变。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意见-津人[2003]103号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意见-津人[2003]103号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意见正文:----------------------------------------------------------------------------------------------------------------------------------------------------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意见(津人〔2003〕103号)各区县,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为保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

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人事制度改革中,应当按照先挖渠、后安置的思路,探索多种形式的安置办法。

对于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少量未聘人员,应当以单位内部安置为主。

可以通过兴办经济实体、转岗培训等方式安置,有条件的可以在行业、系统内或者行业、系统间调剂安置。

二、鼓励未聘人员参加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本科或者研究生学历教育。

经本人申请,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安排未满40周岁的未聘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学习期限和学习期间的待遇由单位自行确定。

期间,遇有国家及本市统一调资时,单位应当相应调整其档案工资;继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关待遇;工龄连续计算。

学习期满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后,原单位有空缺岗位时,可以优先聘用。

未被聘用或者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可以自谋职业;不愿意自谋职业的,单位可以按照解除聘用合同处理,给予经济补偿,办理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重新就业后,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三、鼓励和支持未聘人员自谋职业。

未聘人员自愿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自谋职业的,单位应当批准,并按照高于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未聘人员管理安置暂行办法》

《未聘人员管理安置暂行办法》

《未聘人员管理安置暂行办法》为了建立与用人制度改革相配套的人才流动服务和保障体系,保证远口中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积极稳妥地做好人员分流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在推行本单位职工聘用制改革中,对本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工作,要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

在国家、省、州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对未聘人员实行多种安置途径。

二、范围(一)凡落聘、解聘、拒聘、辞聘人员在待聘期间视为未聘人员。

1、无法达到所申报工作岗位的聘用条件而没有被单位聘用或在应聘岗位时,工作量达不到学校规定的工作量的一半或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没有被单位聘用的视为落聘人员;2、不履行聘用合同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被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关系者视为解聘人员;3、本人不应聘或不接受单位聘任者视为拒聘人员;4、在聘期内,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关系,被单位批准的视为辞聘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未聘人员1、患病或者工伤在医疗期(住院)内或有残疾的(须有残疾证);2、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分娩后一年内的;3、被上级部门和本单位派出去挂职和学习的;4、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未聘人员的安置(一)本单位岗位因聘用人员退休、终止或解除合同等原因出现人员空缺影响工作时,应首先消化单位内部的未聘人员。

(二)对本单位未聘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安置。

1、内部转岗。

对未能竞聘上岗的人员,单位应坚持内部安置为主的原则,实行转岗或分流安置,并依据新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岗变薪变。

(首次聘任落聘人员、高职低聘人员可暂时按保留一个聘期岗位和薪级工资的政策执行,首次聘期为三年)2、进修学习。

对40周岁以下的未聘人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为其提供一次进修学习的机会。

进修学习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保留行政关系,不占学校编制。

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按内部待岗人员对待。

进修人员在学习结束后可再次参加本单位竞聘,也可自谋职业。

3、提前退休。

未聘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要求提前退休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退休待遇按黔人通[xx]116号文件《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有关离退休(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和《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执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会议上的讲话(精选3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会议上的讲话(精选3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会议上的讲话(精选3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会议上的讲话(精选3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会议上的讲话篇1同志们:这次会议主要的任务是,传达贯彻中央和盛市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总结我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阅历,讨论部署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刚才,会英同志传达了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批转的《关于加快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看法》,盼望大家高度重视,快速行动,仔细抓好贯彻落实。

下面,我代表县委、县政府讲三点看法。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统一的方案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形成了国家办事业、国家管事业、国家养事业。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各项事业体制改革的深化进展,现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当前客观形势的需要,甚至阻碍着专业技术人员的制造精神和乐观性的发挥,迫切需要加快改革的步伐。

特殊是党政机关和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实质性进展的今日,全面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显得更为必要和紧迫。

第一,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

XX7:月,中央印发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目的是要建立起一套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相适应的干部人事制度,为建设一支符合要求的高素养干部队伍供应制度保证。

随后,中组部、人事部又出台了《关于加快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看法》,明确提出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基本要求。

XX年,xx办公厅转发了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看法》,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在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省里也提出~年全省聘用制改革掩盖面达到80%以上,~年达到100%目前,我县企业改制已基本完成,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和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逐步落实,企业用人制度的改革取得了乐观的进展,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下岗分流已取得明显成效。

以全面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为核心内容的党政机关人事制度改革,已经入轨运行。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所出现的人力资源风险及对策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所出现的人力资源风险及对策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所出现的人力资源风险及对策1.事业单位人事改革及人力资源风险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这种人力资源风险有一个根本性的原因,这就是国家制订的政策本身存在不足。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可能会涉及的一些根本性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比如在落聘员工的安置问题上,正式出台的几份文件一直都在强调未聘人员要以内部消化为主。

而在这种缺乏人员出口的前提下,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难度无疑是非常大的,只要着手改革,各种矛盾都会表面化,形成不同程度的冲突,甚至演化为人身伤害事件。

因此,在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有步骤,分阶段进行,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之间的关系,把握好政策的力度和群众承受能力之间的关系,改革方案要广泛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使整个改革平稳推进。

尽管在人事制度改革的风险从根本上来说来源于政策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但是,客观地认识到,事业单位存在的诸多问题和不足,也为各种人力资源风险的产生提供了土壤,如果能够对改革的进程进行周密安排,事先进行好详细的计划,那么,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依然可以在现行的政策环境下稳步推进。

2.事业单位人事改革中的人力资源风险来源分析总的来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风险主要来源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事业单位的人员观念相对落后,既得利益心理较为严重。

由于事业单位的人员已经获得了事实上的就业保障和相对满意的工资收入,因此,他们从心理上已经将这些看成是既得利益。

跟随国家公务员工资而不断调高的事业单位工资,也已经导致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形成了工资只能涨,不能降的预期。

第二,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没有解决,事业单位和职工之间的权力和义务难以理清,这很可能会导致部分在聘任制中落聘的事业单位职工采取极端做法。

一旦单位需要与这些正式职工解除关系,不再予以聘任,他们过去在事业单位积累的应得养老保险利益便无法兑现,这就导致大部分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改革时根本无法触动解除聘用关系着个底线,一旦事业单位处理不好落聘职工的安排及其工资和福利待遇问题,落聘者本人无法做好心理调节,就有可能导致对当事人产生不满。

[关于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及全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全面推行发动大会精神,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根本原那么我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推行以聘用制为核心的综合配套改革,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自主权,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和自我开展能力,减轻财政负担。

通过建立和推行聘用制,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符合事业单位自身开展规律,充满生机与活力、精干、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单位用人向岗位用人转变。

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要坚持党管干部、政事〔事企〕分开、分类管理、精简高效的原那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那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那么;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那么;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原那么。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全区财政核拨、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外〕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含普通工、技术工〕一律推行聘用合同制。

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任用,除区管干部仍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外,其余一律推行聘用合同制。

三、根本内容和要求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根底上,聘用单位与聘用人员统一签订聘用合同。

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人事关系和权利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岗位设置与管理、公开招聘、聘用合同、收入分配、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具体制度。

1、科学设岗。

科学设岗是推行聘用制度的前提与根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3]22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3]22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3]229号2003年7月2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确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以推行聘用制为核心,着眼于人才开发和事业发展;着眼于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着眼于改善和优化人才生态环境;着眼于调动广大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重点培养一批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各项事业发展要求的高层次人才,为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人才保证。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按照市场机制、市场规则合理配置人才资源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走群众路线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逐步建立起符合各类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科学分类的管理体制;建立一套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要求的人事管理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10•【字号】渝办发[2001]92号•【施行日期】2001.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9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十月十日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日号)文件精神,为保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对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提出如下意见:一、人员分流安置的原则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遵循“分类指导、精减机构、优化结构、减员增效、提高素质,保持稳定”的原则,采取单位内部消化为主和行业内调剂、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等办法,探索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积极妥善安置下岗分流人员,确保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二、人员分流安置的主要途径(一)正常退休严格执行国家退休政策,依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0]148号)文件的规定,凡符合《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办法》(渝人发[2000]142号)第五条、第六条退休条件的,都应退休。

副高职称及其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按有关规定办理。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已撤销),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3.30•【文号】人发[2000]31号•【施行日期】2000.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31号)现将《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2000年3月30日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卫生事业单位为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卫生需求,稳步进行了各项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

目前,卫生改革正在不断深化并处于攻坚阶段,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对进一步推动卫生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1、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从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满足人民群众卫生需求出发,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理顺政事职能,下放管理权限,引入竞争机制,搞活用人制度,为推进卫生改革和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2、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力争用3至5年或更长一点时间,逐步建立起符合卫生工作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政府依法监督,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由择业,科学分类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管理新体制,基本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才结构合理,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运行机制。

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3.04.15•【字号】川人发[2003]22号•【施行日期】2003.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3]22号)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现将《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四月十五日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为保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制定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川人发〔2002〕2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的精神,经研究,对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管理中未聘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本意见所称未聘人员,是指实行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未被聘用上岗的原固定制职工和经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录用的合同制职工;不包括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可以缓订聘用合同的人员。

二、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应当遵循“分类指导、优化结构、提高素质、保持稳定”的原则,坚持单位内部消化为主和行业调剂、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强化培训学习、提高综合素质、创造就业机会、鼓励竞争择业,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分流安置制度,积极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三、分流安置的主要途径(一)离岗待退事业单位首次实行聘用制管理时,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者男年满55周岁(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人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未聘人员,本人自愿,经单位批准,可以在单位内部离岗待退,不再参加竞争上岗,不再晋升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职务和等级。

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几点体会

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几点体会
竞争上岗、 签订聘 用合 同、 妥善安置未聘人 员、 加强领导 、 严格组织 实施 、 好思想工作 做 等方面阐述 了此次改革的体会。
关键词: 人事制度改革; 事业单位 ; 秦皇岛图书馆
中图分类号 : 2 82 G5. 2 文献标识码 : A
秦皇岛图书馆是依靠政府 全额拨款 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为省指导 3 个规范化试点单 位之一 。 3 核定事业编制人数 5 人 , 职工 5 人。 4 现有 2 其 中具有高级 职称 8 , 人 中级职称 1 人 , 6 初级 职称 2 人 。该单位于 20 5 04 年年底开始进行事业单位人事制 度改 革 , 了不到两个月 的时间 。 用 完成 了对在职的 5 名职工全部实行聘用制管理 的改革 ,占单位职工人数的 2
通过这次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 初步建立起了 以全员聘用制和岗 位管理为核心的用人制度 。建立健全了事业单位工作制度 , 优化了人力 资源配置 , 提高 了工作效 率 , 形成 了“ 人尽其 才 、 才尽其用” 的良好氛 围。 为形成人员能进能 出 、 职务能上能下 清 遇能升能降 、 优秀人才能脱颖 而
10 0 %。其 中聘用 5 人 , 人 未聘 。 1 1
2 突出抓好 4 个关键环节
21 科学设岗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坚持科学设 岗 、 按需设 岗、 精简高效 的原 则 , 按照岗位设置规定的 比 例, 结合 图书馆 的实际岗位需要 , 置 了管理 岗位 、 设 专业技术 岗位 、 工勤
岗位 3 , 在全馆公布 了岗位的名称 、 类 并 职工人数 、 职责 、 聘用条件 对每
1 制定切 实可行 的改革 方案
人 事制 度改革涉及到广大职工 的切 身利益 , 职工关注程度 高 。 在改 革中稍有不慎 , 就可能 会影 响到单 位的稳定甚至是 社会的稳定 。 因此成 功的改革一定要有充 分的前期准备 , 做到心 中有数 。一是 在人 员方面 , 年龄构成 、 学历 、 职称等现状 都是 制定岗位职责 和改革措施 必须考虑 的 因素 ,任何改革都不能脱离本单位 的工作 实际和现有 的人员状 况。在 岗位职责的制定过程 中既要 考虑 到工作 岗位的实际需要 +同时也要考 虑到本单位工作人员 的素质 和工作 能力 ,要求太高就有可能会 出现无 人能胜任 、 无人 敢竞争 的局 面 , 要求太低 又背离 了改 革的初 衷和本意 。 二是机 构和岗位的设置方面 , 既要考 虑到现有的管理格局 , 同时也 必须 考虑 到未来几 年的发展趋势 , 避免朝 令夕改 , 确保改革后具有 一定 的稳 定性 。基于上述 考虑 , 我们在 制定方案之前 , 首先针 对改革 的要求 , 对 全体 职工的状况进行 了全面 的分析 和调研 ,对 全馆的每个 岗位 的职责 和业 务布局进行了一 次全面彻底 的规范 和调整, 从而 为改革方案 的制

【最新】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规定

【最新】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规定

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增强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做好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区域内经市及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全民或集体事业单位(不含全部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事业单位)中,被批准撤销、转制(含部分转制)为企业,以及实行有计划减员,需分流安置人员的,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分流人员,要遵循精简机构、优化结构、减员增效、提高素质、保持稳定的原则,采取单位内部消化、行业内调剂和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等办法,开辟多种就业渠道妥善安置。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同分流安置,实行计划管理,单位要制定工作方案,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汇总,由人事部门会同财政、劳动等部门综合平衡,下达分流计划。

第五条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在参保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由原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联系为其办理保险手续。

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工伤医疗终结,经法定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章被撤销单位人员分流安置第七条事业单位被批准撤销需分流安置人员的,应明确人员分流安置期限,安置期限一般为30天。

第八条在分流安置期限内,本人自找单位并办理调转手续的,一次性发给5000元再就业补助费;自谋职业的,与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24个月基本工资的再就业安置费,其中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发给。

领取再就业安置费的人员两年内不允许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

被撤销单位所需补助费和安置费,凡在此之前参加失业保险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解决30%,单位自行解决70%,没有参加失业保险的,全部费用由单位自己负担。

在分流安置期限过后,没有自找单位办理调转手续和自谋职业的人员,办理失业手续,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九条事业单位在向主管部门申请撤销时,要对全部离退休(职)人员、已办理提前离岗休息人员提出具体安置意见,妥善予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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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意见
津人〔2003〕103号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为保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

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人事制度改革中,应当按照先挖渠、后安置的思路,探索多种形式的安置办法。

对于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少量未聘人员,应当以单位内部安置为主。

可以通过兴办经济实体、转岗培训等方式安置,有条件的可以在行业、系统内或者行业、系统间调剂安置。

二、鼓励未聘人员参加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本科或者研究生学历教育。

经本人申请,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安排未满40周岁的未聘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学习期限和学习期间的待遇由单位自行确定。

期间,遇有国家及本市统一调资时,单位应当相应调整其档案工资;继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关待遇;工龄连续计算。

学习期满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后,原单位有空缺岗位时,可以优先聘用。

未被聘用或者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可以自谋职业;不愿意自谋职业的,单位可以按照解除聘用合同处理,给予经济补偿,办理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重新就业后,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三、鼓励和支持未聘人员自谋职业。

未聘人员自愿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自谋职业的,单位应当批准,并按照高于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补偿金额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鼓励未聘人员领办、创办私营企业或者到私营企业工作。

未聘人员自愿领办、创办私营企业或者到私营企业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予以优惠。

对于达到规定期限后自愿放弃回原单位的,按照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给予补偿。

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未聘人员,经单位、未聘人员双方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内部退养期间,单位应
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未纳入奖金及未纳入补贴之和的标准发放工资;按照在职人员享受国家增资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福利待遇,继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关待遇,工龄连续计算。

内部退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六、工作年限满30年且年龄满45周岁以上的未聘人员,经单位、未聘人员双方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实行离岗待退。

离岗待退期间,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按照在职人员享受国家增资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福利待遇,继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关待遇,工龄连续计算。

离岗待退人员达到本意见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时,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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