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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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38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转来的《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请示》(浙劳社劳薪〔2001〕23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号)第三条第一项中的“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是指因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而损失的工资收入。

二00一年十一月五日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发布日期:2001年11月05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05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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