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人身权概述
民法学:人身权课件
• 2010.3.68.女青年牛某因在一档电视相亲节目中言词 犀利而受到观众关注,一时应者如云。有网民对其发动 “人肉搜索”,在相关网站首次披露牛某的曾用名、儿 时相片、家庭背景、恋爱史等信息,并有人在网站上捏 造牛某曾与某明星有染的情节。关于网民的行为,下列 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侵害牛某的姓名权 • B.侵害牛某的肖像权 • C.侵害牛某的隐私权 • D.侵害牛某的名誉权
• 3.甲是著名的歌星,一直被狗仔队跟踪。某日,某狗仔队 所在报社在头版跑出新闻:甲有私生子。甲于是向法院起 诉,要求报社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 损害。法院审理查明,报社报道纯属子虚乌有,甲根本就 没有私生子。甲在诉讼中突然因病去世,其子乙作为继承 人参加诉讼。关于甲受到的损害,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 A.报社侵犯了甲的名誉权 • B.报社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 C.报社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 D.报社侵犯了甲的自由权
第三十四章 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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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权的概念
• 人身权: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 在人身关系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为内容 的民事权利。Fra bibliotek返回目录
二、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 • • • • 1、与人身不可分离 2、法定性 3、固有性 4、体现在人身关系的民事权利 5、非财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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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身权分类和体系体系
•
人身权 身份权 配亲亲荣 偶 属誉 权权权权
• 人格权 • 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物质性 精神性 生身健 标自尊 命体康 表由严 权权权 型型型
姓肖商 名像号 •权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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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身权的内容与意义
• • • • • • • 一、内容: 排他支配和事实处分 利用。社会和公共利益及合法限制、同名问题 有限转让 收益 二、意义 三、人身权的未来发展
民法本位论之人身权益保护
民法本位论之人身权益保护人身权益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是每个人应当享有和得到保护的权益。
为了保护人身权益,我国的民法赋予了每个人一系列的权利,并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讨民法本位论在人身权益保护方面的应用。
一、人身权益的概念人身权益是指每个人在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方面所拥有的权利。
其中,生命权是最基本的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健康权是指每个人保持身体和心理的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
姓名权是指每个人有权选择、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
肖像权是指每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肖像如何被使用、传播和保护。
名誉权是指每个人有权维护自己的荣誉和社会声誉,不受恶意攻击和诽谤。
二、民法保护人身权益的原则1. 平等原则:民法规定,每个人在人身权益上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受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无论是老人还是儿童,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保护。
2. 自由原则:人身权益是每个人的自由权利,每个人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身体和个人生活。
没有人可以非法干涉他人的人身权益。
3. 尊重原则:民法要求每个人尊重他人的人身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和名誉。
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个人意愿和自主权利。
4. 救助原则:民法规定,在他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或威胁时,任何人都有义务予以救助或协助。
救助的范围包括紧急救助、援助和维权等。
三、民法本位论的意义民法本位论是我国法治观念的核心,强调民法的尊重和保护。
在人身权益保护方面,民法本位论具有以下几点意义:1. 确立了人身权益的保护原则和价值:民法本位论明确了人身权益保护的原则,强调了人身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使人身权益成为法治社会不可侵犯的核心价值。
2. 明确了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民法本位论规定了每个人在人身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责任,使侵犯人身权益的行为受到法律制裁,对保护人身权益起到了明确的指导作用。
3. 加强了人身权益的司法保护:民法本位论能够为人身权益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对于侵害人身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追究责任,并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人身权利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人身权利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指个人基于其作为人的特性而享有的特定权利。
在民法中,人身权利被视为个人的尊严和自由的核心。
本文将对一些常见的民法中的人身权利进行概述,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与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
一、生命权生命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它保障了每个人在法律上有权享有自己的生命,并禁止他人非法干涉、侵犯或剥夺他人的生命权。
生命权的保护不仅涉及到谋杀等直接剥夺生命的行为,对于意外伤害或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也应予以保护。
二、身体权身体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身体有主权,并有权决定是否、何时、以何种方式对自己的身体进行干涉。
它包括对自己的身体完整性、健康和自主决定权的保护。
个人有权拒绝他人对自己身体的非法侵犯,如虐待、非法拘禁以及各种形式的骚扰。
三、自由权自由权是指个人在法律上享有的自由和自主权利。
它包括了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两个方面的权利。
人身自由保护了个人不受任意拘禁、非法逮捕或监禁的权利。
人身安全则保护了个人免受非法侵害、骚扰或威胁。
四、名誉权、隐私权和荣誉权名誉权是指个人享有良好名誉和社会声誉,并能够防止他人对其名誉的侵犯。
隐私权保护了个人在私人领域内的自由和安全,防止他人的非法窥测或干涉。
荣誉权强调了个人对自己的信誉和社会地位的保护。
五、肖像权肖像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肖像(包括面貌、身体特征等)的控制和保护权。
个人有权决定是否将自己的肖像用于商业目的并享有对自己肖像的知情权、公开权和署名权。
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个人肖像权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六、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财产拥有、支配和使用的权利。
它包括了个人对自己的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财产的权利保护。
财产权的保护既包括了对他人非法侵占的防范,也包括了国家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总结:本文对民法中的人身权利进行了概述,并介绍了生命权、身体权、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肖像权和财产权等各方面的内容。
了解并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是每个人的基本责任,同时也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益。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笔记(二)
第⼆篇:⼈⾝权 第⼗章:⼈⾝权的概述 第⼀节:⼈⾝权的概念和分类 ⼀、⼈⾝权的概念和特征: ⼈⾝权⼜称⼈⾝⾮财产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权的特征有: 1、⼈⾝权与⼈⾝紧密联系,具有不可分离性。
2、⼈⾝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种⾮财产权。
3、⼈⾝权虽⽆直接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
4、⼈⾝权为绝对权。
⼆、⼈⾝权的分类 1、⾃然⼈的⼈⾝权与法⼈、其他组织的⼈⾝权。
2、⼈格权和⾝份权。
第⼆节:⼈⾝权制度的产⽣与发展 1、在古代社会,⾃然⼈受到宗法的、家族的、⾝分的关系的种种约束,⼤多很难享有并实现独⽴的⼈⾝权。
2、进⼊资本主义社会后,随着⼈类社会“从⾝分到契约”的变化,虽然对⼈的⽀配的⾝分权不断萎缩,某些⼈格权也开始受到法律保护。
但⼈⾝权制度在很长⼀段时间没有得到发展。
3、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次世界⼤战后,由于受“⼈权运动”的影响,⼈⾝权开始受到⽴法和司法的重视。
4、社会主义国家的⼈⾝权也经历了⼀个发展过程,1964年《苏俄民法典》在基本原则中专条规定了公民的名誉和尊严的保护,在债篇中有损害健康或者致⼈死亡时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定。
1964年的《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和1977年的《匈⽛利民法典》扩⼤了对⼈⾝权保护的范围,⾸先确⽴的⾮财产损害赔偿制度。
5、我国《民法通则》在总结各国民事⽴法经验和⽂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权利制度作了全⾯系统的规定,从法律上确认了民事主体的独⽴的法律⼈格,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的价值的重视。
第三节:⼈⾝权的民法保护 ⼀、⼈⾝权的民法保护⽅法 1、传统的民法保护⼈⾝权的主要⽅法,是赋予受害⼈排除妨碍请求权。
如德国民法典和瑞⼠民法典。
2、资本主义国家的⽴法与司法实践经历了⼀个否定——犹豫——部分肯定——全⾯肯定的过程。
如德国普鲁⼠法和瑞⼠债务法。
3、在社会主义国家,前苏联的民事⽴法否定⾮财产损害可⽤⾦钱求赔偿,⽽匈⽛利和前南斯拉夫则采取相反的⽴场,承认对因损害⼈格权所致的⾮财产损害适⽤⾦钱赔偿。
民法课件 第五编 人身权课件
容
第七节 肖像权
一、肖像权的概念与特征
肖像,是指以一定的物质形式再现出来的 自然人的形象。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 的对自己自己的肖像上所表达的人格利益 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1.肖像权所表达的根本利益,主要是精神 利益。
2.权利主体的相对人不同。亲权权利主体的相对 人只能是未成年子女;亲属权权利主体的相对人 是包括子女在内的更广泛的人。
3.权利内容不同。亲权的内容中包含了广泛的教 养权;而亲属权的主要内容是亲属间的扶养、抚 养和赡养等。
4.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同。在亲权中,强调的是 父母的权利(义务),子女不享有对等的亲权;而 在亲属权中,当事人的地位对等,权利义务是相 互的。
2.亲属权具有派生性。 3.亲属权效力具有补充性。相对于亲权和配偶而
言,亲属权是一种补充性的权利,只有当亲权、 配偶权不行使或无法行使时,亲属权才得以实现。
4.亲属权主体具有一定的范围限制。
二、亲权与亲属权的区别
1.权利主体不同。亲权的主体只能是父母;亲属 权的主体是除父母之外的更广泛的亲属。
2.婚姻自主权的行使,需要权利人具有完 全的婚姻行为能力。
3.婚姻自主权具有意志自由的性质。
二、婚姻自主权的内容
1.结婚决定权
结婚决定权,是指自然人自行决定缔结婚 姻关系,不准其他任何人加以强迫、包办 或干预的权利。
2.离婚决定权
离婚决定权,是指合法存在的婚姻当事人 在夫妻感情破裂,不愿意再继续维持婚姻 关系的情况下,自主决定解除婚姻关系的 权利。
身体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全并支配其肢 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
民学-第十章人身权概述
重点问题提示:
1.人身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人 Nhomakorabea权的分类和内容。
第十章 人身权概述
1
第一节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人身权的概念 二、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三、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
第十章 人身权概述
2
第二节 人身权的分类
一、自然人人身权和非自然人人身权 二、物质性人身权利和精神性人身权利 三、人格权与身份权
第十章 人身权概述
4
课堂讨论
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通则》第98-104条。
第十章 人身权概述
5
课堂讨论
复习思考题:
1.人身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2.确立人身权制度的意义。 3.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4.著作权中精神权利的性质。
第十章 人身权概述
6
第十章 人身权概述
3
课堂讨论
法律适用问题:
自然人人身权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能力或 曰资格,她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自然人实施民事活动, 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包 括参与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的能力。自然人 的人身权是作为民事主体,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 然人在人身权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具体的权利,不包 括义务。自然人的人身权是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实 现。
民法课件:第十章 人身权概述
• 第十章 人身权概述
【本章重点】
• 1.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 2.人身权的种类; • 3.人身权的民法保护。
【司法考试要点】
• 1.人身权的含义; • 2.人身权的内容; • 3.人身权的民法保护。
第一节 人身权概念、内容与种类
• 一、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 二、人身权的内容 • 三、人身权的种类
2008年司法考试卷三第一题第15题
• 赵某系全国知名演员,张某经多次整容后外形酷
似赵某,此后多次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承接 并拍摄了一些商业广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张某故意整容成赵某外形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
肖像权
• B.张某整容后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侵害了赵某
的肖像权
• C.张某整容后承接并拍摄商业广告的行为侵害了
赵某的名誉权
• D.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对赵某人格权的侵害
复习思考题:
• 1.人身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 2.民法是如何保护人身权的?
• (一)自然人的人身权与法人的人身权 • (二繁衍生息的需要 • 2.是保障基本人权的需要 • 3.是保护人格尊严的需要 • 4.是建立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
第三节 人身权的民法保护
• 一、人身权民法保护的概念 • 二、人身权民法保护的方式
司法考试名师讲义民法之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司法考试名师讲义民法之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司法考试名师讲义民法之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2017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1、概念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人身关系经法律调整后的结果。
2、特征
(1)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以民事主体的人身为存在的基础。
(2)人身权是非财产性权利,其内容不具有财产属性。
(3)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权利。
(4)人身权是绝对权。
(5)人身权是支配权。
3、根据人身权产生根据的不同,人身权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两大类。
人格权是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身份权是基于主体的特定身份利益而产生的权利。
区别:
(1)权利主体不同。
A.自然人与法人均可享有人格权;
B.身份权一般仅为自然人所享有。
(2)客体不同。
A.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包括自然人应享有的生命、健康利益,自然人、法人获得的良好社会评价利益等。
B.身份权的客体是基于一定身份关系形成的身份利益。
(3)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
A.人格权的取得不需要权利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因公民的出生或法人的依
法成立而产生。
B.身份权的取得需要借助权利人实施的一定的行为。
(4)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
A.人格权存在于权利人存续的全过程,无特别期限限制。
B.身份权以身份的存续为权利存续的前提。
民法本位论之人身权益
民法本位论之人身权益在民法领域中,人身权益一直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从民法本位论的角度出发,深入探讨人身权益的定义、保护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一、人身权益的定义人身权益是指个人在法律范围内享有的与其人格有关的权益。
这些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它们的存在和保护不仅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也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基石。
二、人身权益的保护为了保护人身权益,民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机制和措施。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人身权益的法律保护机制。
法律通过明确的法规和法律程序,确保个人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并对侵犯人身权益的行为进行制裁和赔偿。
此外,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审理案件、判决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等,确保人身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和维护。
三、人身权益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人身权益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人身权益是社会秩序的基础。
只有当每个个体的人身权益得到保障时,社会秩序才能更加稳定。
其次,人身权益是人之尊严和自由的象征。
个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保护,能够使他们在社会中更加自由地追求自己的理想和目标。
再者,人身权益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公正的社会对每个人的人身权益给予平等的尊重和保护,确保社会的公平正义得以实现。
最后,人身权益的保护也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只有当个人的人身权益得到保护,人们才能在经济活动中更加积极地参与,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综上所述,人身权益作为民事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通过合适的法律机制和措施,保护人身权益不受侵犯,有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人身权益的重要性,并且通过法律的手段加以保护和维护,让每个人都能够在社会中享有平等的人身权益,达到公平、正义和和谐的社会目标。
《民法》-人身权-第一章 人身权概述
人格权有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之分。 1. 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 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2. 具体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各种具体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 权。具体人格权是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化。具体人格权根据权利客体性质的不同 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
第五编 人身权
目录 第一章 人身权概述
人
人
人
身
身
身
权
权
权
的
的
的
含
种
民
义
类
法
保
护
第一节 人身权的含义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与其人身不可分 离的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具有下列特征:
1. 人身权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2.人身权具有不可分性。 3.人身权具有固有性。 4.人身权具有法定性 5.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
1. 亲属法上的身份权:指基于亲属法上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如配 偶权、亲权、亲属权等。
2. 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指非基于亲属法上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 如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等。
根据身份权之间的关系,可以将身份权分为基本身份权与派生身份权。
1. 基本身份权:指基于亲属法上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如配偶权、 亲权、亲属权等。
(3)宋某在网上侮辱的是“红颜飘飘”,而且其已经知道“红颜飘飘”确 有其人,因而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宋某应当在相关网站 上向刘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刘某精神损害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由法院酌情裁定。
047附章人身权概述(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
第四编人格权(人身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民法典本编只新增了人格权的内容,为内容的完整,就人身权简单阐述作为附章放在前面,身份权的具体内容放在第五编。
附章人身权概述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一、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
人所享有的许多人身权利是与生俱来的,这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重大区别。
二、人身权的特征1、人身权是一种与权利主体(人身)紧密联系、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主要表现为一种精神权利,保护的主要是精神利益,这种精神利益是以自然人的人身和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组织体为依附的。
人身权通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即不得出售、赠与或继承。
例外:企业法人、个人合伙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
2、人身权是一种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不直接体现权利人的财产利益,也不以满足权利人的财产利益为目的,其本身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但并不意味着人身权与财产没有任何关系。
事实上与财产权有着密切联系的,它往往是财产关系发生的依据并为权利人带来财产利益。
如一个企业良好的商誉可以为其吸引大量的顾客;一个自然人良好的声誉可使其获得他人的信赖,为其经济活动创造有利条件。
3、人身权是一种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的民事权利是一种绝对权,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是一种支配权,其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自主行使该权利,无须他人的协助。
第二节人身权法律关系一、人身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人身权法律关系并享有民事人身权或承担民事人身义务的人。
享有权利的人为权利主体;负有义务的人是义务主体。
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其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人。
二、人身法律关系的内容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凡具有法律人格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都享有人格权,并根据其自身状况享有一定的身份权。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是自然人与人身俱来的。
民法人身权
第六节
姓名权和名称权
一、姓名权 (一)姓名权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 名的权利。姓名权的主要内容包括: 名的权利。姓名权的主要内容包括: 姓名决定权。 1、姓名决定权。 姓名变更权。 2、姓名变更权。 姓名使用权。 3、姓名使用权。 (二)姓名权与署名权 署名权不可脱离作品而存在, 1、署名权不可脱离作品而存在,这是姓名权和署名权的 重大区别所在。 重大区别所在。 姓名权和署名权所保护的利益不同。 2、姓名权和署名权所保护的利益不同。 姓名权不能脱离主体而存在。 3、姓名权不能脱离主体而存在。
第七节
肖像权
一、肖像权的概念和内容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 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其主要内容包括: 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再现权 (二)使用权 二、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再现他人肖像 (二)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 歪曲、 (三)歪曲、丑化他人肖像
第五节
隐私权
一、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 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 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 露和公开的权利。 露和公开的权利。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确认隐私权的独立地位。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确认隐私权的独立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 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第2款规定, 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 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 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 受理,对所侵为何种权利未予明确, 受理,对所侵为何种权利未予明确,但不能因此否定隐 私权独立于名誉权等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地位。 私权独立于名誉权等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地位。
民法第八章人身权
第八章人身权1,掌握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所体现得无直接财产内容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2)特征: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
2)人身权是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3)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必备、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4)人身权具有法定性。
5)人身权是绝对权。
6)人身权是支配权。
7)人身权是专属权。
2,着重掌握人格权、身份权的概念和特征。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并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
(2)特征: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权利。
2)人格权为非财产权。
3)人格权是绝对权。
4)人格权是支配权。
5)人格权是专属权。
(3)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4)特征:1)身份权并非民事主体所固有,而是基于特定身份或一定的行为取得或消灭。
2)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的必备权利。
3)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
4)身份权大多与财产权益有着密切的联系。
3,着重掌握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概念,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功能和法律意义。
(1)一般人格权是关于人的存在价值和尊严的权利的总和,是以自然人全部的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利。
特别人格权又称具体人格权,是法律就特定人格利益规定的人格权,即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具体人格权种类。
(2)内容:1)人格独立(即民事主体在人格上一律平等,人人有平等的权利,人人有保护个人人格的权利,人人有捍卫个人独立性的权利,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
2)人格自由(指人格不受约束、不受控制的状态,是自然人自主参加社会活动、享有权利、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基本前提和基础)。
3)人格平等(每个人不论其社会地位和身份如何,都平等地享有人格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要指资格平等、机会平等,实际上即人格平等)。
4)人格尊严(指人作为“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低限的尊重)。
第十章人身权概述
第十章人身权概述
本章为次重点章节。
本编3章中可考简答题的地方主要集中在本章。
本章重点掌握3
个名词解释、3道简答题、一般不考论述题和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
1、人身权
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2、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
3、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人身权。
它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紧密相连,是法律为保护特定的身份利益而确认的权利。
二、简答题
1、(★)人身权的特征。
人身权的特征:①客体为人身利益(不是人身本身);②具有专属性;③具有非财产性;
④具有绝对性。
2、(★)人格权的特征。
人格权的特征:①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终身所享有的权利;②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③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权利。
3、(★)身份权的特点。
身份权具有以下特点:(1)身份权是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相联系的非主体所固有的权利;(2)身份权是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人身权;(3)身份权非为民事主体所平等享有的权利。
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
注意区分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知心朋友人人得有,身份权有身份的人才有。
【民法学课件】人身权
【民法学课件】人身权第十八章人身权第一节人身权概述一、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有着密切联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人身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第一、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
即指人身权不具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民事主体财产权益。
第二、人身权具有与权利主体人身的密切联系性。
第三、人身权能够引起财产权利的产生和变更。
二、人身权的类型人身权可以分为两大类:人格权和身份权。
(一)人格权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一种民事权利。
人格权具体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生命权。
第二、健康权。
第三、身体权。
第四、姓名权第五、名称权。
第六、肖像权。
第七、名誉权。
第八、隐私权。
第九、人身自由权。
(二)身份权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的权利。
身份权具体包括以下几类:第一、亲属权。
第二、配偶权。
第三、荣誉权。
第二节人格权一、生命权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独立的具体人格权。
生命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生命权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客体。
第二、生命权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正常延续为基本内容,防止人为的非法终止自然人的生命。
第三、生命权是最基本的、独立的人格权。
二、健康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生理功能的正常运作,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健康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健康权以维护自然人的身体生理功能的正常发挥为根本利益。
第二、健康权是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
第三、健康权包括两项基本内容:(1)健康维护权。
(2)劳动能力维护权。
三、身体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护其身体完整,并对其肢体、器官等身体组成部分的完全的支配权利。
身体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身体权以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对肢体器官的支配为客体。
第二、身体权必须是有生命的自然人享有的权利。
第三、身体权是不可转让于他人的基本人格权,是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
民法本位论之人身权利与身体自主
民法本位论之人身权利与身体自主人身权利与身体自主是现代民法中的重要概念,涉及到维护个体尊严、自由意志和人格价值的核心内容。
在以民法为本位的法律体系中,人身权利和身体自主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和规范。
本文将探讨人身权利和身体自主在民法本位论下的含义、保护和限制。
一、人身权利的含义与保护1. 人身权利的含义人身权利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与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相关的权利。
它包括了生存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多个方面。
例如,生存权维护了个体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自由权保障了个体的言论自由和人身自由;财产权保护了个体的财产秩序和经济利益。
2. 人身权利的保护在民法本位论下,人身权利受到法律的积极保护。
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来保障个人的人身权利。
比如,刑法规定了个人侵害他人生命和健康的行为的刑事责任;民法明确了个人的财产权利和人格权利;行政法规范了各种行政行为对人身权利的限制。
二、身体自主的含义与限制1. 身体自主的含义身体自主是指个体自由支配自己的身体,在合法范围内决定自己的身体命运和行为。
它涵盖了人体的完整性、健康权、医疗决策权等方面。
个体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治疗、捐献器官、进行生育等。
2. 身体自主的限制尽管身体自主受到保护,但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法律对身体自主做出了一些限制。
例如,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自由;医学伦理规范了医务人员对患者身体的干涉;行政法规范了某些行业对从业者身体的限制等。
三、民法本位论下的平衡与法律途径1. 平衡人身权利和身体自主之间的关系在民法本位论下,平衡人身权利和身体自主的关系是重要的。
法律应该提供保护人身权利的规范,同时也要尊重个体的身体自主权利。
平衡的关键在于确保限制个人自主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保护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2. 法律途径为了维护人身权利和身体自主,个体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他们可以诉诸法律机构,寻求司法救济。
此外,借助于法律援助、公民团体等机构,个体还可以通过非诉讼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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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基层政法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人身权概述
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和财产权都是民事权利,具有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
但人身权与财产权相比较,又具有自身的法律特征:
(一)人身权与人身紧密联系,具有不可分离性
人身权依民事主体的存在而存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即不能出售、赠与或继承;同时,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只能追究其民事法律责任,而不能任意剥夺其人身权或者限制其人身权的行使。
这就决定了民事主体不能仿照财产权、知识产权的行使方式实现其权利,不可能用“占有”、“使用”、“处分”或者“独占实施”等方式来行使人身权的一部或全部。
(二)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一种非财产权
人身权是以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人身利益为客体的,而这类客体都不是财产,都不能用金钱来估算与衡量其价值。
(三)人身权虽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又有着密切联系
首先,人身权的确认或享有,是某种财产权发生的前提或条件。
如养父母对养子女享有亲权,养子女凭借其身份权,取得对养父母财产的继承权。
其次,企业法人等的名称权本身又具有财产权的属性。
再次,人身权受到侵犯时,往往也会产生相应的财产损害。
最后,对人身权的侵犯,即使仅造成非财产损害,依法也可能产生财产赔偿问题。
(四)人身权为绝对权
人身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他人都负有不得侵犯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
第二节人身权的分类
自然人的人身权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按照人身权的主体不同,可将人身权分为自然人的人身权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
法人、其他组织与自然人虽然都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法人、其他组织毕竟是社会组织而不同于自然人,这就决定了法人、其他组织
的人身权与自然人的人身权有其共性,又有其特殊性。
1.法人、其他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享有与生命密切相关的人身权,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等。
2.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一般来说与物质利益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尤其是企业法人,其人身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无形资产,其本身就是一笔难以计量的财富。
企业法人、合伙的某些人身权如名称权,既是人身权又是财产权。
3.由于法人、其他组织的某些人身权又是财产权,因而法人、其他组织的某些人身权可以依法转让。
如《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
企业法人、个人合伙的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
4.正因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具有上述特点,决定了对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的侵害,往往只会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财产上的损害。
尽管有时也可能造成非财产损害,但这种非财产损害也仅指除精神损害以外的非财产损害。
法人、其他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
不可能产生精神损害。
根据人身权的客体不同,可将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一、人格权
(一)人格权的概念
人格权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
人格权有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之分。
从历史发展来看,人格权制度经历了一个由具体人格权到一般人格权的过程。
具体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特定的、具体内容的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一般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以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并概括和决定具体人格权的一种权利。
一般人格权以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而具体人格权则是具体的人格利益为客体,因此,一般人格权是产生和决定具体人格权的基础。
一般地说,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包括人格独立、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内容。
所谓人格独立,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上均享有独立的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控制;所谓人身自由,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为的自由;所谓人格尊严,是指自然人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文化程度、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
会地位以及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
(二)人格权的特征
人格权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资格所必备的权利
民事主体只有具有人格权,才能实现人格的独立与自由,才能成立民法上的“人”。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一种权利
人格权始终与民事主体相伴随而客观存在,不依民事主体的意志更无需民事主体为一定的行为去取得。
对自然人来讲,无论其年龄、智力、能力、社会地位、种族、肤色、信仰等存在何种差别;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讲,无论其所有制性质、资产规模等存在多少区别,都平等地享有人格权。
此外,人格权不能由民事主体转让、抛弃,也不能由继承人继承。
对于触犯刑法的人,虽然可以剥夺其政治权利(或政治权利上的人身权),但不能剥夺其民法上的人格权。
人格权随着权利主体的存在而存在,并随着权利主体的消亡而消灭。
3.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
人格利益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前者泛指人的自由与人格尊严;后者指的是生命、健康、身体、姓名(名称)、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
人格利益不是对人的身体,而是对人的人身和行为自由、安全及精神自由
等方面享有的利益。
4.人格权是由法律确认的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无论是自然人的,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并不是与生俱来的“天赋人权”,都是法律赋予的。
当然,在不同国家,以及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人格利益受法律确认和保护的范围并不一定相同。
二、身份权
(一)身份权的概念
身份权是基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一种人身权。
所谓身份,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的民事关系中所享有的不可让与的地位和资格。
因此,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一种民事权利。
(二)身份权的特征
身份权与人格权同属于人身权,二者具有人身权的共同特征。
但身份权与人格权相比,也具有自己的特殊性,这主要表现在:
1.身份权是基于特定身份而取得的人身权
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也并不是每一人民事主体都具备的,它是通过一定的行为或事实获得特定身份而取得的。
2.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权利
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权利,没有身份权,民事主体依然可以存在,可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正因为如此,有些身份权是可
以依法剥夺的。
3.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
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不是身份关系的对方当事人。
身份利益具有多元性,不同的身份权以不同的身份利益为客体。
比如,配偶权的身份利益,是夫妻共同生活、相互依靠、相互扶助、相互体贴关爱的人类最密切的情感;亲权的身份利益,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抚养及相互尊重、照顾等亲情和责任。
而且此种身份利益不独为权利人的利益,同时为受其行使的相对人的利益而存在。
4.身份权虽然在本质上是权利,但有些权利中包含着义务
身份权的特性在于它是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产生,而不在于它是否是对人的支配。
传统民法上的身份权强调对人的支配,这是与其社会制度相适应的。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由于贯彻人人平等原则,而且特别强调对妇女、老人、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身份权的内容与性质发生了变化。
法律设置身份权制度的目的并不在于实现对人的支配,而主要是为相对人的利益。
身份权虽然在本质上是权利,但权利人在道德和伦理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地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之中包含义务。
三、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人格权与身份权都属于人身权的范畴,这是其共性。
但它们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权利,又各有其个性,它们的区别主要有:(1)取得原因不同。
自然人的人格权是基于出生这一事件而取得,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是基于依法成立的事实而取得;而身分权则是基于特定的身分而产生。
因而人格权人人具有,毫无例外;而身分权并非人人具有。
(2)权利性质不同。
人格权纯为一种权利,而身分权虽然在本质上是权利,但大多在权利中包含义务;人格权纯为一种支配权,而身分权除了荣誉权外必以相对人存在为前提,往往需要相对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可以依自己的行为享受法律上的效果,所以身分权严格地说有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的性质。
(3)利益归属不同。
人格权的利益只归属于权利人自身;而有些身分权如亲权更主要是为了相对人的利益。
(4)权利期限不同。
人格权是无期限的权利;而身分权是以特
定身分的存在为其存续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