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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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考情
近三年每年单选题3-5题,多选题2-3题,判断题1-2题,共计10分左右.
◆本章涉及13个税种的内容,分别是:
其中大纲要求:
1.掌握:各税种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目)、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
2.熟悉:各税种的税率、税收优惠;
3.了解:各税种的概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期限。
◆本章重要考点
一、关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物品的纳税人是个人。
(二)税率:一般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三)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
2.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四)税收优惠:分为法定性减免税、政策性减免税和临时性减免税。了解法定减免。
二、房产税
(一)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1.纳税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2.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之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使用、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当征收房产税。
3.征税范围:
(1)不包括农村。
(2)不包括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二)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关于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①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②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2.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
①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照“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②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出租,按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3.融资租赁的房屋——以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租赁期内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关注前三项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区分之月与之次月
三、契税
(一)契税的纳税人——权属的承受人
(二)契税的征税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3.房屋买卖
4.赠与
5.交换
6.特殊情况——视同转移7项,重点是: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提示1】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债权人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提示2】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市场价格确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特别掌握】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四)契税的税收优惠:见教材
四、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见基础班讲义,关注不征收情形:出让国有土地、房地产的出租、
对房地产抵押期间、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及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等。
(二)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1.新建项目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只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加计扣除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2.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金额
(1)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三)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四)减免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清算条件:“应当清算”和“可要求清算”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与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土地)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测定、证书、申报)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定额税率)。
【提示1】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
【提示2】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的一般规定:见教材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关注: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车船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车船税的计税依据——辆、自重吨位、净吨位
1.乘用车、商用客车和摩托车,以“辆”为计税依据。
2.商用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按“整备质量吨位”为计税依据。
3.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按“净吨位”为计税依据。
(三)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从量定额
【注意】挂车、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50%(减半征收)
(四)车船税税收优惠:8项见教材(2012、2011年考)
1.免稅: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2.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地点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