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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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榆林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榆林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12〕36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榆政发〔2013〕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型企业是指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标准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且注册地、纳税地在榆林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科技型、就业型的中小微型民营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简称助保贷),是指对中小微企业池中符合商业信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中小微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以企业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资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由合作银行办理的商业信贷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助保金是指由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贷款额度2%的比例缴纳的资金,用于中小微企业池中所有中小微企业商业信贷偿还。

贷款企业缴纳的“助保金”逐笔累积,在单笔贷款业务结清后不予退回。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政府财政对合作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提供商业信贷服务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资金。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的并与政府助保贷管理机构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向中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榆林市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工作,由榆林市中小企业局和榆林市财政局共同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

第八条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贷款项目和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的审核。

第九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拨付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对银行和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开展绩效考评。

国企融资担保管理制度范本

国企融资担保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在融资担保过程中的行为,降低融资风险,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融资担保活动中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融资担保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融资担保工作。

(二)风险控制原则:确保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可控,避免因担保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损失。

(三)效益优先原则: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融资担保业务的效益最大化。

(四)独立性原则:融资担保业务应独立于公司主营业务,避免利益冲突。

第二章融资担保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公司融资担保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融资担保申请书;(二)融资担保协议;(三)被担保人资信报告;(四)融资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公司融资担保申请审批流程:(一)业务部门对融资担保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根据审查意见,决定是否同意融资担保申请;(三)同意融资担保申请的,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章融资担保的风险管理第六条公司融资担保风险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融资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对被担保人、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担保风险等级;(二)担保限额管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设定担保限额,确保担保风险可控;(三)担保合同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担保合同约定,办理担保手续,确保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四)担保资产监控:对担保资产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五)担保责任追究:对因融资担保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信息披露与报告第七条公司融资担保信息应定期披露,包括担保项目数量、担保金额、担保风险等级等。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信息报告制度,确保融资担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企业担保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企业担保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企业担保管理的内容与方法企业担保管理是指企业为了保证贷款或其他债务的还款能力,而采取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措施。

企业担保是金融机构给予小微企业信贷支持的一种方式,通常通过提供担保品或承担连带责任来增加贷款的安全性。

企业担保管理涉及到担保品评估、担保合同订立、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以下是企业担保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一、担保品评估1.评估担保品价值:企业担保通常以资产作为担保品,因此需要对担保品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

评估方式可以是按市场价值、净现值或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等多种方法。

2.评估担保品质量:除了价值评估外,还需要对担保品的质量进行评估,如房产是否有抵押、汽车是否有贷款等,以确定担保品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二、担保合同订立1.编制担保合同:通过担保合同约定担保的范围、义务和责任等内容,明确债权人和担保人的权益和责任。

担保合同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平衡。

2.签订担保合同:债权人和担保人根据协商达成的担保合同内容,进行双方签约,确保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和约束力。

三、担保风险控制1.严格审查贷款需求:对于担保借款人,金融机构应严格审查其贷款需求和还款能力,避免担保意味着对贷款人债务进行担保,而不是对贷款需求的支持。

2.设定合理担保额度:金融机构根据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借款需求,合理设定担保额度,以确保风险控制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3.定期检查担保品状况:对于已经提供担保的企业,金融机构需要定期对担保品进行检查,以确保其价值和质量仍然符合担保要求。

4.制定担保合同约定的风险控制措施:根据担保合同约定,如借款人出现违约等情况,金融机构可以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收回担保品、追索连带责任等。

四、建立健全的担保管理制度1.准确建立担保管理档案:对于每笔贷款和担保,金融机构应建立相应的担保管理档案,包括担保品评估报告、担保合同、还款记录等相关材料。

2.建立风险评估体系: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体系,对担保项目进行评估和分类,以确定担保项目的风险水平,为担保管理提供依据。

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崇州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拓展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解决贷款难问题,推动中小微型企业快速发展,规范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的管理,防范、化解风险,提高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7〕46号)精神,结合我市担保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是指接受委托的担保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中小微型企业申请贷款提供担保,保证贷款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二章来源与规模第三条崇州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由重庆市对口支援崇州市结余资金8000万元(以最终结算为准)作为贷款担保基金,基金进入领导小组指定的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增加其注册资本金,专项用于促进本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

第四条担保基金初始规模为8000万元人民币。

根据发展需要,担保基金规模以后年度可适当调整。

第五条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10倍。

第六条担保基金可以吸收优秀企业参加,可以接收海内外社会各界捐赠。

第三章担保基金的管理第七条成立由崇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崇州市支行等单位组成的崇州市中小微型企业担保贷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基金运作的监管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崇州市中小微型企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权如下:审议担保机构基金担保业务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审批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和划转;评定每笔贷款的风险代偿损失、批准偿付和核销坏帐;每季定期检查合作担保机构所发生的担保业务;监督企业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担保基金的使用范围为我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根据我市具体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下达年度担保贷款的控制规模。

财政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发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二○一○年四月三十日附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担保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要件第七条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下同)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

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担保业务管理,规避和减少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担保,分为为集团内公司担保、为集团外公司担保及信托公司、担保公司为集团外公司担保。

集团内公司是指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受托管理企业)。

集团外公司是指上述公司以外的公司,包括集团外其他公司及集团参股公司。

集团外其他公司是指无权属关系的集团外公司;集团参股公司是指持有子公司的股权但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集团外公司。

信托公司是指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担保公司是指山东省鲁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金控公司)所属山东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信托公司为集团外公司担保主要是指信托公司对外开展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

担保公司为集团外公司担保主要是指担保公司对外开展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担保业务。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信托公司、担保公司除外)不得为个人及无产权关系且不含国有股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高风险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买卖股票、期货、期权)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

第四条被担保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拥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三)具有清偿债务能力;(四)无逃废银行债务或拖欠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五)无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六)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七)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下列企业和资产不得设定担保:(一)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企业;(二)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四)依法不得抵押或质押的其他国有资产。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出资人贷款担保管理,规范市属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贷款担保行为,控制风险,提高效益,维护国有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

市属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可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和原则要求制定贷款担保管理的具体办法,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担保人)为相关企业(以下简称被被担保人)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保证,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行为。

第四条市国资委作为市属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拥有上述担保行为的最终决策权,负责对需报市国资委审批的担保行为的合规性审查。

第五条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贷款担保资格;2、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3、除特批外,对外贷款担保余额累积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第六条被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2、无挤占挪用资金、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3、原到期借款本息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出具贷款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4、被担保的贷款项目应当符合《珠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所列投资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管理办法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所属企业的资产监管,规范担保运作程序,防范担保风险,根据《担保法》、《物权法》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系所有具有担保资格的成员企业单位及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担保人以自有资产或信誉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行为。

第四条所属企业担保方式限于抵押、质押、保证。

第五条所属企业担保债务类别限于商品买卖、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具有金钱给付性质的经济往来中。

第六条所属企业禁止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经控股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董事局主席批准。

集团地产公司为购房者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不受本办法约束。

资本集团下属担保公司在集团管辖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不受本办法约束。

第二章担保审批程序和权限第七条所属企业担保实行统一管理。

未经控股公司审核同意,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担保合同,出具承诺书、保函或其它相关法律文件。

第八条所属企业相互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人发起0A流程,同时附担保事项情况说明、担保合同、担保企业同意提供担保的复函,经控股公司法务主任、审计监察部总经理、财务总监、主管运营的执行副总裁审核,总裁审批。

第三章担保合同的订立及履行第九条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除银行、保险公司等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出具的格式担保合同外,其他形式的担保合同须经法务主管部门审查,重大合同可交由公司法律顾问审核。

第十条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

第十一条签订担保合同,签署人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应要求其提供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担保合同中应至少载明下列条款:1、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担保方式;4、担保范围;5、担保期限;6、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7、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经办部门应当监督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和履约能力,关注被担保人的重大负债、公司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动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按照权限及时逐级上报各产业集团法务主管部门及控股公司审计监察部。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20200301_208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20200301_208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就业创业支持力度,加强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9〕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小微企业贷款的条件(一)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规违法信用记录。

第四条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满足上述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第五条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利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财政部门根据贷款合同签订日最近一个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

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七条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次数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八条贷款用途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企业或创业项目开办经费、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第九条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具体包括城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公司融资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融资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融资担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公司融资担保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公司的融资及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2. 公司融资活动应遵循合法、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资金用途明确,还款来源可靠。

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的所有融资及担保行为。

二、融资管理1. 融资决策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必要时应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财务评估和风险分析。

2. 融资前,财务部门应对融资项目的可行性、成本效益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融资方案。

3. 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融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措施等。

4. 融资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执行,任何变更都需重新审批。

三、担保管理1. 公司提供的担保应当基于真实交易关系,严禁为虚假交易或非法目的提供担保。

2. 担保决策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对被担保方的信用状况、偿债能力进行严格审查。

3. 对外提供担保前,应评估担保风险,明确担保责任,制定风险防控措施。

4. 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期限、担保范围、担保责任等关键条款。

5. 对于反担保措施,应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四、风险管理1. 建立融资担保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对融资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

2. 对于存在潜在风险的融资担保项目,应及时采取措施,包括增加担保物、调整还款计划等。

3. 建立应急预案,对于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提前规划应对措施,减少损失。

五、信息披露1. 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融资担保信息。

2. 对于重大融资担保事项,应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六、附则1.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平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平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文档标题]平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制定单位]平阴县人民政府[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目的]为规范平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工作,提高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和信用水平,促进经济发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平阴县范围内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各级政府部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平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是指由平阴县政府设立的为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该基金主要用于对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第三条平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理、安全、稳妥的原则,提高中小企业信贷融资的成功率和担保效率,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第二章基金设立和管理第四条平阴县政府应当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第五条平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由平阴县政府出资设立,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募集、银行贷款等方式。

基金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平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基金专门设立一个管理机构,具体的机构名称和人员组成由平阴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基金运作机制第七条平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的运作由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基金的投向、风险评估、业务审核、实现风险分散等工作。

第八条平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应当根据市场需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信用担保服务。

具体的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保险、保函、贸易融资担保等。

同时,基金应当严格控制担保风险,采取多种手段进行风险分散和控制。

第九条平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做好担保后的监管工作,及时跟进中小企业的经营情况,加强风险预警和处置。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加强对中小企业信息披露和信用评价工作。

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担保,是指贷款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贷款行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五条贷款担保的范围由贷款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六条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

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本办法所称贷款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贷款行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行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出质人)将本办法规定贷款行可以接受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贷款行占有或者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行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1.引言本旨在制定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以规范中小企业的担保资金管理行为,保障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并促进经济发展。

本办法适合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银行等相关机构和个人。

2.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定义和范围2.1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是指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所需要的资金,包括担保机构基金、担保机构委托管理的担保资金等。

2.2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范围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运作、资金投资等方面。

3.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来源3.1 政府拨款政府拨款是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政府可以通过拨款的方式支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发展,并提供相应的担保资金。

3.2 银行贷款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可以通过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方式获取担保资金,以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4.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运作4.1 资金划拨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按照合理的比例划拨合适的担保资金给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4.2 资金去向监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资金去向监控机制,对担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5.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投资5.1 低风险投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在担保资金的投资中应优先考虑低风险投资,确保资金安全性和稳定性。

5.2 风险分散投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应根据资金规模和风险承受能力,将担保资金进行风险分散投资,降低风险。

6.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一: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业务流程图- 附件二: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划拨申请表格- 附件三:中小企业担保资金使用情况报告7.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担保机构基金:担保机构用于担保资金管理的基金。

- 中小企业:根据相关政策法规,指企业法人、具备独立经营能力的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以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经济组织。

- 政府拨款: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向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提供的资金支持。

- 资金去向监控:对担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财企[2023]97号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全文

财企[2023]97号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全文

财企[2023]97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全文财企[2023]97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全文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管理,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的效率和服务水平,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根据《企业信用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的设立第一条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专门负责管理信用担保资金的机构。

第二条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2. 有充足的经营资金和信用担保经验;3. 知识和技能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信用担保资金的来源第三条信用担保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银行授信资金、社会资本等。

第四条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需要的特殊情况,从财政预算中划拨的资金。

第五条银行授信资金是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提供的信用担保贷款。

第六条社会资本是指社会各界投资者通过购买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发行的债券、股票等证券形式以及其他形式投入的资金。

第四章信用担保资金的使用第七条信用担保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 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承担;2. 用于支付中小企业贷款的担保责任;3. 用于支付参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相关方的收益;4. 用于支付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的运营费用。

第八条信用担保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使用合法合规;2. 确保资金安全;3. 确保资金流转畅通;4. 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五章信用担保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第九条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条监管机构对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应当包括以下方面:1. 资金的稽查和审计;2. 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估和定期检查;3. 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4. 信用担保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估。

扬中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范文

扬中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范文

《扬中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扬中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控制基金风险,提高基金运作效率,确保基金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担保中心与贷款商业银行约定,当受保企业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中心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3条本担保基金的管理机构定名为扬中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并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隶属于扬中市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以下简称计经局),享有独立的经营权和民事权。

第4条设立本基金的目的在于帮助具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较方便地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促使其持续健康地发展,同时分担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债权的实现,增强其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信心。

第5条担保中心以安全性、合规性、社会性为基本运作准则,以保本经营、控制风险、平等自愿、公平守信为开展担保业务的经营原则。

第二章基金的筹措与组织管理第6条担保基金由政府投入、国内外机构、团体的资助以及专业担保机构投资等形成。

其来源渠道有:㈠政府投入;㈡受保企业缴纳的担保储备金;㈢各种捐赠、资助;㈣专业担保机构的投资;㈤经营收益补充;㈥其它。

担保基金总额设定为4000万元人民币,分期分步筹措。

政府视财力状况,近几年内每年投入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担保中心应积极拓展其它筹资渠道,壮大基金资本。

第7条担保中心设立管理委员会。

管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成员3—5名,分别由市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和相关部门派员出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㈠制定担保中心运行规则和内部规章制度;㈡确定担保中心营运方针和发展计划;㈢提名担保中心主任人选,报请主管部门聘任;㈣听取和审议担保中心工作计划和财务收支报告;㈤审定担保中心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8条担保中心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3—5名。

分别由市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和相关部门派员出任,管委会和担保中心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企业贷款管理办法范本参考

企业贷款管理办法范本参考

企业贷款管理办法范本参考一、总则为了规范企业贷款业务,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内部的贷款申请、审批、发放、使用、回收等全过程管理。

二、贷款的种类和条件(一)贷款种类1、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满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临时性、季节性的资金需求。

2、固定资产贷款:用于企业购置、建造固定资产等长期投资项目。

(二)贷款条件1、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和营业执照,且经营状况良好。

2、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报表,能够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企业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违规行为。

4、贷款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市场前景。

5、企业应提供足额的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等。

三、贷款申请与受理(一)企业提出贷款申请时,应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等相关证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近期财务报表。

4、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

5、担保材料,如抵押物的产权证明、质押物的清单及价值评估报告、保证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财务报表等。

(二)贷款受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审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资料,应及时通知企业补充或修改;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资料,予以受理,并登记《贷款申请受理登记簿》。

四、贷款调查与评估(一)贷款调查1、调查人员对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贷款用途、还款来源等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

2、调查人员应与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等进行面谈,了解企业的经营思路、发展规划和还款意愿。

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xxx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切实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因融资担保带来的实际困难,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全体会员同意,出资成立本促进会。

第二条本促进会的担保基金由促进会会员企业或企业法人共同出资成立,担保基金认缴名单附后。

第三条本担保基金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担保活动,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依法维护好促进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担保基金担保范围仅限于认缴担保基金的协会会员企业。

担保贷款的用途只准用于本企业正常生产所需流动资金,对经营国家限制性行业一律不予进行担保。

第五条xxx中小企业投资发展促进会理事会是本基金的具体管理者。

第六条理事会的工作范围和工作方法:理事会应切实管好担保权,防止和杜绝指令性担保和“人情担保”。

(一)为认缴基金的会员企业提供一定额度的贷款担保,所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度最高位所认缴基金数的五倍。

(二)加强担保后的资金跟踪,确保贷款户按期还本付息。

(三)对申请担保的会员,从借款人合法资格、借款人品德、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并对可抵押资产认真评估后,方可为其进行贷款担保。

(四)对借款额超出所交基金部分,要由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以避免担保基金和银行贷款风险。

反担保为会员企业借款超出所交基金部分,应由协会内两个以上会员企业(包括两个)为其进行担保或由自身有效资产(包括厂房设备土地等)进行担保。

第七条担保审批会员企业借款额在所交纳的担保基金数额五倍内的贷款担保,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

第八条本担保基金全部存入银行账户,如因个别会员因各种原因不能偿还,直接由银行从担保基金中划转代偿。

同时,银行和促进会理事会共同对借款人的财产、资产进行追收。

第九条本担保基金的办公经费由本会员负担,按担保数额的2‰交纳。

资金的管理使用由促进会理事会集体负责。

第十条本会会员的权利(一)监督担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享受本担保基金提供的担保服务及银行提供的优惠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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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崇州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基金
管理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拓展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解决贷款难问题~推动中小微型企业快速发展~规范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的管理~防范、化解风险~提高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7?46号,精神~结合我市担保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是指接受委托的担保机构
贷款提供担保~保根据合同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中小微型企业申请
证贷款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二章来源与规模
第三条崇州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由重庆市对口支援崇州市结余资金8000万元,以最终结算为准,作为贷款担保基金~基金进入领导小组指定的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增加其注册资本金~专项用于促进本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

第四条担保基金初始规模为8000万元人民币。

根据发展需要~担保基金规模以后年度可适当调整。

第五条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
的10倍。

第六条担保基金可以吸收优秀企业参加~可以接收海内外社会各界捐赠。

第三章担保基金的管理
第七条成立由崇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崇州市支行等单位组成的崇州市中小微型企业担保贷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基金运作的监管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崇州市中小微型企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权如下:审议担保机构基金担保业务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审批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和划转,评定每笔贷款的风险代偿损失、批准偿付和核销坏帐,每季定期检查合作担保机构所发生的担保业务,监督企业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担保基金的使用范围为我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根据我市具体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下达年度担保贷款的控制规模。

第十条担保公司应在领导小组指定的重庆银行崇州支行开设贷款担保基金专门帐户~专项用于中小微型企业担保贷款。

存款利息收入全额转入担保基金本金~未经领导小组同意~任何单位都无权动用。

第十一条担保基金实行年度核算~担保公司应按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担保基金代偿财务报告~并提出代偿损失处置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四章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
第十二条基金指定“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我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机构~负责我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的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担保公司责权如下:负责执行领导小组批准的基金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决议~每季度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基金运作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基金担保贷款业务~按照委托协议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反担保要求,按实际贷款本金2%的年担保费率收取担保费,提请领导
小组审议风险代偿~基金的偿付和核销坏账,提请领导小组审议基金补充资本方案和变更规模。

第十四条担保公司要认真做好对担保企业的保后监管。

第十五条重庆银行崇州支行作为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的托管银行可以优先承办中小微型企业担保贷款业务。

第十六条贷款的对象和条件:担保基金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政府重点支持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崇州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

第十七条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借款人提出续贷且担保公司同意继续担保的~经办银行可按规定办理续贷手续。

第十八条贷款银行责权如下:每年按基金总额10倍提供担保贷款~单笔贷款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的规定执行,按照协议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第十九条贷款的程序和用途: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经办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给予申请人正式答复。

企业通过基金担保取得的贷款只能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采购原材料~技术改造等~严禁用于资本市场的投资。

第二十条经办银行会同担保公司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报送《中小微型企业担保贷款月,季,度统计表》等相关资料。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贷款银行发放的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待担保基金代为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第二十二条单个经办银行贷款担保不良率达到15%时~担保公司应向其提出预警通知并采取防范风险措施,不良率达到20%时~经办银行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担保公司暂停对该经办银行办理新的担保业务~与经办银行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降低贷款担保不良率~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可恢复担保贷款业务。

第六章代偿与追偿及损失
第二十三条经办银行对已到还款期限,含延期,未归还的贷款~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通知担保公司~履行追索责任。

第二十四条经追索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息的贷款逾期当日~经办银行根据保证合同约定出具《代偿通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要求担保公司先行代为清偿债务。

第二十五条担保公司收到经办银行《代偿通知书》后~根据本办
法规定对贷款发放、监督管理和债务追索等程序进行合规认定。

经领导小组审核后对符合先行代偿债务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委托担保公司向经办银行出具《同意代偿通知书》~办理代偿资金拨付手续~其后~资金追偿主要责任由担保公司负责。

第二十六条经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担保代偿资金从担保基金本金中垫支~代偿内容限于尚未清偿的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担保公司对贷款项目代偿后~应积极开展债务追偿工作~经办银行应给予积极协助。

对借款人恶意逃避担保债务的~担保公司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追偿收回的资金支付应缴贷款利息后~作为补偿代偿损失的资金来源。

第二十八条代偿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担保公司提出确认坏帐申请~经审核批准同意后核销。

,一,被保证人破产或死亡~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或遗产处置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二,因被保证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一年经采取法律措施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第二十九条对限额以内担保代偿损失~由担保公司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核销担保损失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证明担保代偿损失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代偿通知书、代偿资金凭据、追偿债权资金情况等,
,二,代偿损失拟定处置方案及上年工作报告等有关文件。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查核实~确定应核销的担保代
偿损失~会同担保公司报请领导小组审定后批准执行。

对未批准的代偿项目~担保公司要加强追偿。

第三十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基金补偿担保公司代偿损失范围:
,一,经办银行及担保公司违反担保贷款管理和本办法规定范围、程序等越权审批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造成的担保代偿损失,
,二,担保公司未采取反担保措施造成的担保代偿损失,
,三,经办银行及担保公司未采取债务追偿措施造成债权无法收回的担保代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况~担保公司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一,经办银行未及时向借款人送达逾期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及时履行追索义务~并向担保公司提交《代偿通知书》,
,二,经办银行确认借款人已发生危及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并告知担保公司~造成贷款损失,
,三,经办银行未按规定程序发放、回收贷款~造成贷款损失。

第七章基金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市发改局、财政局、经信局等部门要按照“定向设立、安全运营、透明监督、促进就业”的原则加强对担保基金和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贷款担保政策真正落实到位,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或委托审计
部门对担保基金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工作业绩突出、促进就业成效显著、
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损失及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的条款如与中央、省和成都市以后新的规定相抵触~以新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同时适用于具备条件的具有崇州市户籍并在重庆市创业或具有重庆市户籍并在崇州市创业的中小微型企业创业者贷款担保。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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