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民事权利滥用的类型
权利行使边界及滥用问题分析--以民事诉讼原告撤诉权为例
权利行使边界及滥用问题分析———以民事诉讼原告撤诉权为例王崇(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6)摘要: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也是贯穿整个法学体系的重要脉络。
民事诉讼中原告人的撤诉权是法律赋予原告的一项重要权利,但是原告行使撤诉权的同时也会侵犯到被告诉讼利益,进而引发所有法律人对权利行使边界问题的思考。
对于权利的属性,一直存在不同的理论,每种理论有其合理性的同时,也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同时对于权利的边界,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范畴一直十分模糊,需要更明确的分析和界定。
为实现权利与自由,必须明确权力行使的限度,防止权利的滥用。
关键词:撤诉权;权利;滥用中图分类号:D9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3537(2015)01-0054-04眼收稿日期演2014-12-10眼作者简介演王崇(1992-),男,黑龙江省安达市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中原告撤诉权引发权利滥用问题的思索原告和被告是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两个主体,不仅仅因为他们在民事诉讼进程中参与最多,也因为民事诉讼最终的裁判会对他们的实际利益产生重要的影响。
原告和被告如何充分行使好自己的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就成为充分保障原告和被告诉讼利益的关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了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这一条规定即确定了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原则。
而诉讼地位的平等表现的一方面就是诉讼权利的对等。
诉讼权利的对等表现为在原告诉讼权利分配上的对等性,对等并不意味着诉讼权利完全相等,而是原告拥有一项诉讼权利,被告就有相对应的诉讼权利,这既体现出双方在民事诉讼进程中的相互博弈,也可以互相攻御。
如原告拥有起诉权,被告就有应诉权,若只允许原告起诉,不允许被告应诉,被告就不能表达自己对原告诉求的意见和辩驳,法官也不能兼听则明地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进而可能做出不公正的裁判;原告拥有确定管辖法院的权利,被告就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这些都有助于塑造诉讼中不偏不倚、公正平等的诉讼环境。
过分使用权利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现代社会,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相互制约。
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但同时也有相应的义务。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过分追求权利,忽视甚至滥用权利,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德,还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过分使用权利的法律后果。
一、过分使用权利的定义所谓过分使用权利,是指个人或组织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无端诉讼:为了谋取个人利益,无中生有,对他人提起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2. 知识产权侵权: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知识产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3. 言论自由滥用: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散布谣言、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
4. 选举舞弊:在选举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选举结果。
5. 非法经营:未经许可,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二、过分使用权利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损害赔偿:因过分使用权利,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停止侵害: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2. 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法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罚,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2)行政拘留: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可以依法给予行政拘留。
3. 刑事责任(1)故意侵权:对于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过失侵权:对于因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4. 信用惩戒(1)信用记录:因侵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将记录在个人或组织信用档案中。
(2)信用修复:侵权行为人可以通过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参加信用修复活动等方式,改善个人或组织信用。
5. 社会评价(1)道德谴责:过分使用权利的行为,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2)形象受损:侵权行为人的形象和信誉将受到严重影响。
三、防范过分使用权利的措施1. 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使人们认识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权利与义务是法律的基本概念,权利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种合法利益,而义务则是法律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的责任。
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对应、相互制约的。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滥用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探讨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以警示人们遵守法律,尊重他人权利。
二、滥用权利的定义及表现形式1. 定义滥用权利是指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违背法律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 表现形式(1)超越权利范围行使权利:权利人超出法律规定的权利范围,对他人进行干涉、侵害。
(2)滥用权利手段:权利人利用不正当手段,如暴力、威胁、欺诈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3)滥用权利目的:权利人出于非法目的,如谋取不正当利益、报复他人等,滥用权利。
三、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滥用权利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返还财产:滥用权利占有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
(3)排除妨碍:滥用权利妨碍他人行使权利的,应当排除妨碍。
2. 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滥用权利的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行政处罚。
(2)行政拘留:滥用权利行为严重,依法可以给予行政拘留。
(3)吊销许可证:滥用权利的行为人,依法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
3. 刑事责任(1)犯罪行为:滥用权利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罚:滥用权利犯罪行为人,依法应当受到刑罚。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公司负责人滥用职权,违法发放工程款,导致国家财政损失。
经调查,该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国家损失。
2. 案例二:某小区业主滥用权利,擅自改变公共区域用途,损害其他业主权益。
经调解,滥用权利的业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恢复公共区域原状。
五、结论滥用权利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对滥用权利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滥用权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公民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滥用权利的现象也逐渐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滥用权利案件为例,分析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及法律应对措施。
二、案件简介201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后,乙公司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15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滥用权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滥用权利的法律分析1. 滥用权利的定义滥用权利是指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超越权利本身的合理界限,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滥用权利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3. 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包括:(1)承担违约责任:滥用权利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承担侵权责任:滥用权利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滥用权利的一方应承担侵权责任。
(3)承担刑事责任:在滥用权利的同时,若构成犯罪,滥用权利的一方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法律应对措施1.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认识到滥用权利的危害性,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滥用权利的行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3. 强化司法监督加大对滥用权利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滥用及其法律规制作者:陈溪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3期【摘要】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滥用目前已经成为了一个普遍的司法现象,但由于其表现形式各不相同,再加上民事诉讼的立法方面的规定缺少司法约束性,使得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成为了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
笔者结合实践工作经验,对民事诉讼中程序滥用的主体、类型以及一切问题形成的机理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讨论,提出了能够对现有民事诉讼中程序滥用情况进行控制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民事诉讼;程序滥用;法律规则程序权利是人们在需求法律帮助过程中实现个体权力的保障,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法律当中的自我权利越来越重视,这也使得法律当中的程序权利成为了法律界重点关注的问题。
伴随着重视度的逐渐增加,法律中的程序滥用情况却越来越明显,且在民事诉讼案件当中尤为突出。
在民事诉讼案件当中,法律为了保证诉讼主体的利益,为其赋予了广泛的权利,却没有对诉讼主体行使权利的行为进行约束。
每一个诉讼主体都希望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实现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从而在利益的驱使下滋生了程序滥用的行为,使得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权利的设定初衷与实际行为效果大相径庭。
一、民事诉讼中程序滥用的表现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自主意识逐渐增强,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也达到了一种空前的程度,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滥用不仅在经济纠纷方面较为突出,甚至还在知识产权、新闻侵权等方面也有所表现,笔者在本文中进针对诉权方面的滥用进行讨论。
在诉权的滥用方面当中主要包括狭义的诉权滥用与恶意诉讼两大种类,其中狭义的诉权滥用是指诉讼人在有诉讼权的前提下,对诉讼权进行不合理的利用,而恶意诉讼则是指诉讼人在根本没有诉讼权的前提下来进行诉讼,但无论是有诉讼权还是没有诉讼权,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而恶意诉讼又可以根据其不同的形态分为欺诈性诉讼、重复性诉讼、骚扰性诉讼、琐碎性诉讼、情率性诉讼以及多余性诉讼六个种类。
二、民事诉讼中程序滥用的危害性诉讼作为最权威、最具有强制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其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滥用民事权利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用以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和实现民事利益的手段。
然而,民事权利并非可以随意行使,若滥用民事权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滥用民事权利的定义、表现形式、法律后果以及预防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滥用民事权利的定义滥用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滥用民事权利的表现形式1. 故意违约:民事主体明知自己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却故意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对方损失。
2. 无效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
3. 无效赠与:赠与人故意隐瞒赠与财产的真实情况,导致受赠人受到损害。
4. 无效抵押:抵押人故意隐瞒抵押物存在瑕疵,导致抵押权人受到损害。
5. 滥用诉讼权利:民事主体滥用起诉、上诉等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
三、滥用民事权利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等。
2. 行政责任: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人,若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罚款、拘留等。
3. 刑事责任: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人,若构成犯罪,如诈骗、敲诈勒索等,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 恢复原状: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人,应当将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恢复到原有状态。
5. 消除影响: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因滥用民事权利给他人造成的负面影响。
四、预防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国家应当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民事权利的行使范围和限制条件。
2.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明白滥用民事权利的危害性。
3. 强化司法监督: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滥用民事权利行为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 建立诚信体系:建立健全诚信体系,对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人进行信用惩戒。
5. 提高民事主体素质:加强民事主体的法律教育,提高其行使民事权利的自律意识。
滥用权力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权力逐渐扩大,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多的公共服务。
然而,在权力运行过程中,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以一起滥用权力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滥用权力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2019年,某市规划局原局长李某在担任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
经查,李某在任职期间,为某房地产公司办理项目规划审批手续时,要求该公司负责人送其人民币50万元。
此外,李某还收受其他多家企业负责人送的人民币共计100万元。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构成受贿罪。
(二)案件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案例分析(一)滥用权力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二条:国家监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滥用权力的法律问题1.法律意识淡薄。
李某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本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然而,他却在权力面前迷失自我,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2.权力制约机制不完善。
李某在办理项目规划审批手续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反映出我国权力制约机制存在漏洞。
一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得权力运行缺乏透明度;另一方面,对滥用权力的行为查处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人敢于以身试法。
3.法律惩处力度不足。
民法总则权利滥用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The cool breeze blows the maple leaves red, cold words make the strong matur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法总则权利滥用方面的规定是什么?我国是法治社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民事活动的时候,都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人民群众享有各项权利的时候,不得随意滥用,对他人的财产造成损害,否则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是知道公民开展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那么民法总则权利滥用方面的规定是什么?下面给大家重点介绍下相关知识。
我国是法治社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民事活动的时候,都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人民群众享有各项权利的时候,不得随意滥用,对他人的财产造成损害,否则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是知道公民开展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那么民法总则权利滥用方面的规定是什么?下面给大家重点介绍下相关知识。
一、民法总则权利滥用方面的规定是什么?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
对于如何判断权利滥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行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条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将守法原则表述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这是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守法原则的核心。
民法作为私法,着重于对私人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法律调整,因而在规范形态上存在许多可以经由当事人特别协商予以排除的任意性规范,以及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所设置的倡导性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第2款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即属民法上的倡导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仅在当事人对有关事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方可作为补充性规范,弥补当事人意思表示上的欠缺。
《民事管辖权异议滥用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管辖权异议滥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某一案件的管辖权提出质疑,认为该案件的管辖权应由其他法院行使。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当事人滥用民事管辖权异议的现象,严重影响了诉讼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
因此,对民事管辖权异议滥用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从民事管辖权异议的概述、现状、原因及解决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事管辖权异议概述民事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提出诉讼的法院的管辖权提出质疑的行为。
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若被滥用,则会对诉讼效率、司法公正等造成不良影响。
三、民事管辖权异议的现状当前,民事管辖权异议的滥用现象较为普遍。
一些当事人为了拖延诉讼、规避责任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故意提出无理的管辖权异议。
这不仅导致诉讼周期延长、司法资源浪费,还可能引发其他法律问题。
此外,一些法院在处理管辖权异议时也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未能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剧了管辖权异议的滥用问题。
四、民事管辖权异议滥用原因分析(一)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尚不完善,一些条款的表述模糊、缺乏操作性,为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提供了可乘之机。
此外,对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处罚措施也不够明确,难以有效遏制其滥用现象。
(二)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一些当事人缺乏法律意识,对诉讼程序和法律规定不够了解,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诱导而提出无理的管辖权异议。
此外,一些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滥用管辖权异议来拖延诉讼或规避责任。
(三)司法实践中的不当操作一些法院在处理管辖权异议时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未能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例如,对于某些不符合管辖条件的案件仍予以受理或错误地认定某些案件的管辖权。
这些不当操作为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提供了机会。
五、解决对策(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应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明确管辖权的认定标准、程序及处罚措施。
论诉权滥用及其规制
论诉权滥用及其规制一、诉权滥用的定义及表现形式虚假诉讼:当事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法院审理案件的公正性和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
恶意诉讼: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故意提起与自己无关或者有利害关系的诉讼,扰乱法院正常审判秩序,影响司法公正。
重复诉讼:当事人在已经获得胜诉或者判决生效的情况下,仍然提起新的诉讼,企图通过多次诉讼达到自己的目的。
这种行为增加了法院的工作负担,降低了司法效率。
滥用管辖权:当事人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随意选择法院提起诉讼,导致法院管辖范围过宽,影响司法公正。
滥用抗辩权:当事人在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故意提出抗辩,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这种行为损害了法院的权威性,影响司法公正。
滥用申请再审权:当事人在已经取得胜诉或者判决生效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申请再审,企图推翻原判决。
这种行为浪费了法院的审查资源,影响司法公正。
滥用执行异议权: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提出异议,企图阻止执行。
这种行为干扰了正常的执行程序,影响司法公正。
滥用上诉权:当事人在已经取得上诉受理裁定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提起上诉。
这种行为增加法院的工作负担,降低司法效率。
1. 诉权滥用的概念与内涵故意滥用诉权。
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但仍然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达到非法目的。
过失滥用诉权。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等原因,未能充分行使诉权,导致诉讼结果对自己不利。
恶意滥用诉权。
当事人出于恶意,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诉讼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重复起诉滥用诉权。
当事人在已经获得胜诉判决的情况下,仍然提起新的诉讼,企图通过诉讼手段达到非法目的。
不当利用诉权。
当事人利用诉讼手段,对非诉讼解决的纠纷进行干扰,影响正常的民事秩序和社会稳定。
为了防止诉权滥用现象的发生,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诉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
滥用民事诉权的司法界定
滥用民事诉权的司法界定【案情】上诉人(一审原告):陕西省安康市银鑫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鑫公司)。
西安铁路局。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2002年11月15日,银鑫公司与西安铁路局原下属单位安康铁路分局安康职工医院(下称安铁医院)签订了药品购销合同。
后安铁医院不按合同支付货款,银鑫公司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安铁医院偿还货款。
2003 年12月2日安铁医院与银鑫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安铁医院购买银鑫公司的药品等共计116万元,并且还签订了 300万元的《药品购销协议》),根据该协议,银鑫公司即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但后来,安铁医院仅履行了 17万余元的药品销售额。
2004年11月26日,安康铁路分局(安铁医院上级单位)将银鑫公司起诉到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要求撤销安铁医院与银鑫公司签订的《药品购销协议》》后经银鑫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后,该案由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
2005年 3 月18日由子铁路系统机构调整,原郑州铁路局下辖的安康铁路分局与西安铁路分局合并为西安铁路局,该案原告由安康铁路分局变为西安铁路局。
2005年 6 月20日,西安铁路局以其为原告重新制作了民事诉状,并于同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05)郑铁中民初字第6号裁定:安铁医院是依法成立的事业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原协议相对人是银鑫公司和安铁医院,西安铁路局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裁定驳回西安铁路局起诉。
裁定书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此裁定,银鑫公司认为,西安铁路局与其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却将其起诉,迫使其为应诉花费大量人力财力,更严重损害其商业信誉。
现起诉西安铁路局要求赔偿因其滥诉导致的损失137 643. 75元及经营损失45万元。
西安铁路局认为,安铁医院不是事业单位法人,只是原安康铁路分局管理的非法人单位;(2005)郑铁中民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是邮寄送达,其没有收到该裁定,以致错过上诉时机。
滥用权力方面问题表现
滥用权力方面问题表现滥用权力是指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超越了自己的职权范围,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却仍然故意为之,从而导致他人权益受到侵犯或者损失。
滥用权力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会影响到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还会严重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下面将从不同方面介绍滥用权力方面问题表现。
一、非法拘禁非法拘禁是指公职人员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对他人进行拘禁。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被拘禁者的自由和人身安全。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公职人员可能因为私人原因或者其他目的,对某些个体进行非法拘禁。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还会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二、徇私舞弊徇私舞弊是指公职人员在工作中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力和资源谋取私利或者给予特定个体不当优惠。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公职人员可能因为个人原因或者其他目的,滥用职权,给特定个体提供不当优惠或者避免他们受到处罚。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还会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三、违法处置财产违法处置财产是指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将自己掌握的财产侵吞、挪用或者非法转移给他人。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会对国家财政造成巨大损失。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公职人员可能因为私人原因或者其他目的,滥用职权侵吞、挪用或者非法转移他人财产。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还会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四、滥用刑事权力滥用刑事权力是指公职人员在执行刑事案件时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却仍然故意为之,从而导致他人权益受到侵犯或者损失。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公职人员可能因为私人原因或者其他目的,滥用刑事权力对特定个体进行打压或者报复。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还会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五、滥用管理权力滥用管理权力是指公职人员在工作中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管理权力对他人进行打压或者限制。
滥用权力方面存在的问题
滥用权力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概述滥用权力是指公职人员或机构蓄意超越其授权的行为,以追求私利或迫害他人。
滥用权力不仅破坏了法治社会的正常秩序,也对社会公平和公正造成了严重影响。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滥用权力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应对之策。
二、权力集中与滥用1. 权力集中的问题权力集中是滥用现象的温床。
当某个机构或个人拥有过大的权力时,很容易导致相关资源被片面利用、监督机制失灵等问题。
2. 滥用权力的表现及原因分析滥用权力可以体现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虐待他人等多种形式中。
其中,个人欲望无度、监督机制不健全以及处罚不严厉等原因都是导致滥用发生的主要因素。
三、滥用权力对社会造成的危害1. 社会不公与经济浪费滥用权力导致资源分配失衡,使一部分人获得过多利益而其他人被剥夺;同时,滥用还导致财政浪费,影响公共利益的实现。
2. 政治生态恶化滥用权力不仅破坏了法制社会秩序,也对社会主义政治生活造成了严重破坏。
此外,权力滥用也威胁着民众的合法权益,削弱人们对政府及其决策的信任。
四、应对措施与建议1. 加强权力监督机制建立更为严密的监管体系和有效的行业规范,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多层次、多角度的监管方法,提高违法成本和风险。
2. 推进公开透明通过加强信息公开,减少权力操作空间的方式来遏制腐败困扰。
切实加强舆论监督,推动官员履职过程全程接受公众监督。
3. 提高惩治力度严格依法打击滥用权力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实施零容忍政策。
在司法方面要加大对滥用权力问题的审理和惩处力度。
4.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教育加强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为其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等手段。
五、国际合作与经验借鉴1. 学习他国成功案例吸取他国在反腐败和滥用权力方面的经验,并加以借鉴。
如近年来中国反腐败斗争所取得的成就,在打击滥用权力方面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2. 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并加强国际反腐败合作机制,获取更多对策和经验。
同时,也需要向其他国家分享中国在整治滥用权力方面的做法和成果。
滥用诉讼权利的典型案例
滥用诉讼权利的典型案例滥用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利用法律程序和法律权益不当,以非正当的目的干扰司法运行和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将介绍几个典型案例来说明滥用诉讼权利的具体形式和影响。
第一,王某借款纠纷中的滥用诉讼权利。
在该案例中,王某与张某之间存在借款纠纷,双方不能达成一致。
王某明知自己举证不足,但仍频繁提起诉讼,以诉讼压力迫使张某接受不利条件。
这种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给对方带来了不必要的经济和心理压力。
第二,某公司对竞争对手的滥用诉讼。
某公司为了打击竞争对手,在其产品上故意设计了侵权元素,然后以侵权为由对竞争对手提起诉讼。
然而,在调查中发现,该公司的侵权指控完全是虚构的,旨在通过滥用诉讼来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对方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第三,某公民对政府滥用诉讼权利。
在某市政府拆迁项目中,某公民以不当解释法律规定为由,提起多次诉讼,试图阻止拆迁进程。
然而,经过多次审理后,法院发现该公民的诉讼请求完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且属于对政府行政权力滥用诉讼的恶意行为。
这种滥用诉讼行为妨碍了政府的正常运行,也拖延了拆迁项目的进度。
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性,给社会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滥用诉讼的监管,依法惩治滥用诉讼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总之,滥用诉讼权利是一种对法律和司法公正的严重侵害,这种行为不仅浪费资源,还极大地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我们应当高度重视和倡导诚信诉讼,加强对滥用诉讼行为的惩处和打击,确保民事诉讼制度的正常运行,维护公正和公平的司法环境。
滥用权力 表现
滥用权力是指担任某种职务或地位的个人或团体,以不正当、不合法的方式行使权力,以谋取个人私利、达到不正当目的或剥夺他人权益。
以下是滥用权力表现:
1.权谋私利:滥用权力者可能利用自己的地位获取个人私利,如贪污、受贿、收受回扣
等。
2.打压异议:滥用权力者可能利用职权打压异议声音,限制言论自由,迫使他人屈从。
3.违法操作:滥用权力可能导致违法行为,包括滥用公款、滥用执法权力、违反法规等。
4.公共资源挪用:滥用权力者可能将公共资源用于个人目的,导致公共财产被挪用。
5.权力腐败:滥用权力者可能与他人串通勾结,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不正当的交易、合同
等,以获取不正当的好处。
6.违背职责:滥用权力可能违背其职责,不履行应尽的义务,导致公共利益受损。
7.权力威胁:滥用权力者可能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迫使他人屈从。
8.不公正决策:滥用权力者可能在决策中不考虑公平和正义,违背道德和法律。
9.不透明操作:滥用权力可能导致操作不透明,信息隐瞒,以掩盖自己的不当行为。
10.蓄意损害:滥用权力可能通过故意损害他人权益,达到自己的目的。
滥用权力不仅有损社会公平正义,还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和信任破裂。
社会应对滥用权力持零容忍的态度,加强监管,维护公共利益和人权。
民事违法行为例子
民事违法行为例子
民事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民事法律法规规定所做出的行为,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等。
以下是几个民事违法行为的例子:
1.侵犯他人名誉权:某人恶意编造了一则虚假的谣言,严重影响了被害人的声誉和形象。
这是一种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属于民事违法行为。
2.违反合同约定: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了具体的履行义务和条件,但是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
这是一种违约行为,属于民事违法行为。
3.侵犯他人财产权:某人私自侵占了被害人的财物,或者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获取他人财产。
这是一种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属于民事违法行为。
4.侵犯他人肖像权:某人未经被害人同意,擅自使用了被害人的肖像,或者以被害人的肖像为宣传广告等目的进行商业活动。
这是一种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属于民事违法行为。
总之,民事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需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
- 1 -。
民事权利滥用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民事责任1. 返还财产民事权利滥用者,应返还因滥用权利所取得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行使权利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
如果权利滥用者所取得的财产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返还,应当赔偿损失。
2. 赔偿损失民事权利滥用者,应当赔偿因滥用权利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因行使权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 消除危险民事权利滥用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因滥用权利给他人造成的危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民事主体因行使权利给他人造成危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危险。
4. 恢复原状民事权利滥用者,应当恢复因滥用权利所造成的原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主体因行使权利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恢复原状。
二、行政责任民事权利滥用者,如果违反了行政法规,可能承担以下行政责任:1. 警告行政机关可以对民事权利滥用者进行警告,提醒其改正违法行为。
2. 罚款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民事权利滥用者进行罚款,以惩罚违法行为。
3. 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没收民事权利滥用者因滥用权利所取得的违法所得。
4.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民事权利滥用者持有的许可证、执照。
三、刑事责任民事权利滥用者,如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可能承担以下刑事责任:1. 犯罪行为民事权利滥用者可能构成犯罪,如侵占、诈骗、敲诈勒索等。
2. 刑罚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民事权利滥用者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罚。
四、名誉损害民事权利滥用者,可能因滥用权利而损害他人的名誉。
在这种情况下,权利滥用者可能需要承担以下责任:1. 公开赔礼道歉民事权利滥用者应当公开赔礼道歉,以恢复受害者的名誉。
2. 赔偿名誉损失民事权利滥用者应当赔偿受害者因名誉受损所遭受的损失。
论民事诉讼权利滥用的成因及危害
论民事诉讼权利滥用的成因及危害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一种常用的救济手段。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现象日益突出,不仅干扰了民事诉讼秩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拖延了诉讼进程,也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本文拟从法律分析入手,对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成因及其危害进行剖析,通过揭露分析,进而抑制这种现象,以维护司法权威和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当事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形成原因民事诉讼权利,是指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实施一定诉讼行为的可能性。
它表现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己实施一定的诉讼行为,可以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诉讼行为,当该权利受到侵犯时,他可以寻求相应的法律救济。
所谓滥用民事诉讼权利,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出于恶意或者其他不合法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民事诉讼权利,在明知自己的主张或者行为不为法律所认可的情况下,以合法形式进行恶意行使,以给其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造成某种损害后果的行为。
其形成的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是在社会深入改革期,各种利益冲突加剧。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由于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形成,人们的传统道德观念缺失,新的道德观念尚未形成,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能力不强,使得大量社会矛盾转化为各类纠纷。
随着公民整体素质的提高,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加之目前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手段过于单一,通过诉讼途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造成大量纠纷进入司法程序。
由于司法活动专业性特点,人们对其操作程序不够了解,对相关法律规定研究得不透彻,往往造成滥用诉诉权情况的发生。
与此同时,某些当事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恶意利用诉讼这一合法途径的现象也随之产生,加剧了滥诉现象。
另一方面,一些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达到阻止法院及时做出裁判和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目的,恶意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民事诉讼权利,以使案件的审理被拖延,使对方当事人的诉讼目的不能实现,形成了其它民事诉讼权利的滥用。
滥用权力 表现
滥用权力表现摘要:一、滥用权力的现象二、滥用权力的表现三、滥用权力的危害四、如何防止滥用权力正文:一、滥用权力的现象在社会生活中,我们时常会听到关于权力滥用的新闻和事件。
权力滥用指的是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还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影响了国家的和谐稳定。
二、滥用权力的表现权力滥用的表现多种多样,以下是一些典型的例子:1.贪污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财物利益,如收受贿赂、侵吞公款等。
2.权钱交易:利用权力为个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工程招标、土地使用权出让等。
3.滥用职权: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对他人实施不正当的压力和限制,如报复性执法、勒索等。
4.违反人事制度:在人事安排上,违反规定,为自己或他人谋取职位晋升、待遇等方面的利益。
5.侵犯公民权益:滥用权力,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滥用警力、非法拘禁等。
三、滥用权力的危害权力滥用对社会和个人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1.损害公共利益:权力滥用往往导致公共资源被侵占、公共利益受损,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2.破坏社会稳定:权力滥用会导致社会矛盾加剧,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甚至引发社会动荡。
3.败坏社会风气:权力滥用助长不正之风,导致道德沦丧,社会风气败坏。
4.损害政府形象:权力滥用使政府部门失去公信力,损害国家形象,降低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度。
四、如何防止滥用权力为了防止权力滥用,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立法: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权力的边界和行使范围,规范权力运行。
2.强化监督:建立健全权力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3.提高素质: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职业道德素质,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为民服务。
4.严肃查处:对滥用权力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责任,形成震慑。
总之,防止权力滥用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任务。
权力滥用规则的简答题
权力滥用规则的简答题权力滥用规则的简答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权力滥用规则的简答题 2(1)公民、法人可以充分、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实现和享有自己的利益,同时不得侵犯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
(2)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进行自救或者公力救济。
三、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最终目的1、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有利于权利冲突的的解决社会中不同类型、不同主体的权利交织在一起,使权利冲突的可能性必然存在,这就需要考虑权利的兼顾与均衡问题。
对可能发生冲突的权利之行使,法律可以明确规定一适当界限,要求权利行使不得超出此界限,从而避免冲突的发生,实现权利间的和谐共存。
但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与变动性,使得权利行使的具体形态复杂多样,明确的法律规定相对显得不周延与滞后,导致权利间的冲突在一定情况下不可避免。
同时法律追求正义之旨,客观要求其解决这些冲突以恢复个体正义。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要求权利行使不超出抽象的“正当界限”,授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从而有效地克服了法律规定的有限性与社会关系的无限性、法律的正义性与法律具体规定在特殊情况下适用的非正义性之间的矛盾,实现权利冲突的解决,使正当权利均得到充分保护。
2、禁止权利滥用有利于包括权利在内的多种社会价值共同实现作为一个权利民主的社会,价值取向与这个社会的其他价值密切相关。
权利、秩序、安全、平等等社会价值一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求。
一般来说,权利是理性的,不会对秩序、安全等社会价值构成威胁;但是,权利往往具有非理性的一面,权利的行使可能与对秩序、安全等社会价值的追求相冲突,甚至形成尖锐的冲突。
当冲突发生时,不受约束或超越的权利往往扰乱秩序、危害安全、违背公平正义。
为了减少它们之间的对立或冲突,保证各种社会价值的共同实现,限制权利、禁止权利滥用是一种有效的方法。
可想而知:如果我们失去了安全的基本条件,就没有权利;如果社会混乱,没有秩序可言,权利就失去了实现的条件;如果人与人不平等,权利就只能是一部分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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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谈谈民事权利滥用的类型谈谈民事权利滥用的类型民事权利具备自由品格、利益品格与法力品格。
民事权利的自由品格从民事权利的本质角度揭示了民事权利的自由性,这种自由性来自于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性;民事权利的利益品格从民事权利的内容角度反映出了民事权利的利益性,这种利益性来自于民事主体对利益的驱动性;民事权利的法力品格从民事权利的保障角度折射出了民事权利的法力性,这种法力性来自于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自力救济的单薄性。
其中,意志自由性容易使民事主体扩张张意志自由;对利益的驱动性容易使民事主体不当追求利益最大化;自力救济的单薄性又容易使民事主体过度指望法律保障而忽视了自己对民事权利的珍视。
而这些又都会导致民事权利的滥用。
换句话说,上述几种情形的基本表现形式就是民事权利的滥用。
可见,民事权利的滥用与民事权利自身固有的品格息息相关。
民事权利主体正是利用了民事权利的自由品格、利益品格与法力品格的可滥用性能而滥用民事权利的。
民事权利滥用,就是指超出权利的、社会的、经济的目的或社会所不容许的界限而行使权利。
自法国大革命以来,确立个人尊严与自由平等之保障,高唱私法自治、过失责任之原则与私有财产之绝对不可侵,有行使自己权利者,对于任何人不为不法”、行使自己权利者,不害任何人”之法谚。
为此发生贫富悬殊及产生实际上不平等不自由现象。
为矫此弊,遂有权利滥用理论之构成。
(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14页)但对民事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问题,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不一,概括起来主要有故意损害说、缺乏正当利益说、选择有害方式行使权利说、损害大于获取的利益说、不顾权利存在的目的说、违反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则说等。
(参见梁慧星、王利明:《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93页。
)笔者认为,从正确、全面规制民事权利滥用的法律后果意义上看,应当对民事权利滥用的构成作扩大解释。
因为在现代法律中,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具有独立人格的最基本表征。
有民事主体,必有民事权利;有民事权利,也必有其载体——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要有独立的人格,就必须享有民事权利;民事主体要有完善的人格,就必须珍视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存在的目的就是使民事主体实现独立而全面的发展。
如果民事主体不顾民事权利的这一存在目的而行使民事权利,就是对民事权利的滥用。
民事权利滥用的情形多种多样,纷繁复杂。
从民事权利的品格出发,整理出民事权利滥用的基本类型,对于规范和调整民事权利滥用的法律后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超越型滥用。
任何民事权利都有其待定的内容,权利范围被法律和契约所圈定。
这就要求权利主体行使民事权利要有一定限度。
只有在此限度内行使民事权利才符合民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超越权利内容或范围行使权利,就是权利主体对实现民事意志自由的随意扩张,即滥用了民事权利。
如,在租赁合同,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权,但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这一限定就是承租人使用权的范围。
超越了这个范围,即未按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就是对租赁权的滥用。
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的损失。
2.妨害型滥用。
现代市民社会中社会民事主体的范围是空前广泛的。
现代民法认为,凡有民事主体即享有民事权利,凡有民事权利也必有相应的民事主体。
同时,民事权利的种类和各自内容也纵横交错,纷繁复杂。
因此,权利主体之间在实现意志自由即行使权利时发生冲突会成为可能。
这种冲突一旦是因为滥用自由所致,那么构成对他人权利之妨害就成为一个必然结果。
这种情形就是妨害型滥用民事权利。
如,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共同继承人对遗产享有所有权,任何继承人对遗产的任意处分都是对共有权的滥用,即构成对其他共有人权利的妨害。
滥用权利人应当排除妨害。
3.混淆型滥用。
民事权利的本质是自由,但其归宿却是利益。
权利主体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在实现民事意志的过程中,往往过分注重了意志和自由,而忽略了民事权利本身所固有的内容。
这就容易导致权利主体对权利的认识模糊,从而产生混淆现象。
即权利的享有与权利的主张和行使发生错位,将此权利误认为彼权利而行使,这就是混淆型滥用民事权利的突出表现。
如,在用益物权中,农地使用权人对农地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但如果承包人(使用权人)误认为支付了承包费(农地使用费)即对农地享有永久性所有权,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从而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对农地进行出让、出租等处分行为,那就是属于典型的混淆型滥用民事权利。
4.亵渎型滥用。
一百多年前,耶林先生曾发出为权利而斗争”的呐喊。
这其实就是要求权利主体应珍惜和尊重民法赋予的民事权利。
珍重民事权利,就是要要求权利主体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否则就是对民事权利的亵渎。
亵渎民事权利通常表现为对民事权利的滥抛弃、滥转让和滥处分。
这在人身权中表现尤为明显。
如,抛弃生命权,以人格作担保,非法处分法人名称权等都是对人身权的亵渎,因此构成了民事权利的滥用。
5.怠惰型滥用。
民事权利可以作为的方式行使,也可以不作为的方式,即积极行使与消极行使。
前述几种类型属于不应作为行使而作为行使导致了权利的滥用。
相应的,本应以积极的作为方式行使权利而消极的不作为,可能会使民事权利因不能及时行使而降低或丧失了原有的价值,甚至会触及他人或社会利益,这就是怠惰型滥用民事权利。
如,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就是对专利权人一定时期内未实施或充分实施其专利技术时,专利局强制性许可他人实施。
显然,强制许可是权利人怠惰行使即滥用专利权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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