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讲义doc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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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学讲义

土地管理学讲义

202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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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土地使 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
赔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发 布)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 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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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他物权设定登记
(2)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
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申请人为出租人(土地使用者)和承 租人。有出租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 和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 登记。
申请出租设定登记,申请人应提交的权属证明文件主要有:
①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申请人向土地 登记机关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为《国有土地使用证》和 《集体土地使用证》。
变及部分内容的改变。第三,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物权变更具
有日常性和个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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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权利变更登记
•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对经登记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 发生的改变进行的土地登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而进行的权利变更登记;二是因 住房制度改革出售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等引起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 而进行的权利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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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5.4.1 权利变更登记
(2)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土地管理法讲义

土地管理法讲义

土地管理法讲义主讲人:费井省了解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概念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是相分离的。

我国《土地管理法》把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定方式取得的,对国有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类按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分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

(一)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原始取得的,并有出让年限的固有土地使用权。

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但是,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原始取得或者无偿原始取得的,并没有使用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范围限于:(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划拨土地使用权依照法律规定也可以进行转让、出租或者抵押。

但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所得收益或者抵押拍卖所得价款,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上缴国家或者优先用于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了解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所谓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工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把建设用地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乡(镇)村建设用地,此外还包括临时建设用地。

一、国有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的乡(镇)村建设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一节 土地管理法(一)

第一节 土地管理法(一)

一、土地所有权(一)概述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者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支配性权利。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有以下特征:1、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由法律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两类土地所有权主体及其代表均为法定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土地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依法律规定,不得约定这是我国公有制下土地所有权的一大特征。

如,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取得需经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可因国家征用而丧失。

3、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均规定禁止买卖土地。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非公有主体不能通过市场交易取得土地所有权。

公有主体之间也不能通过任何方式进行土地所有权交易。

我国地产市场的土地交易仅为土地使用权交易。

(二)国家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是以国家为所有权人,由其代表代为行使对国有土地的支配性权利。

1、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3)国家依法征用的原集体所有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及其代表。

在我国,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由宪法规定。

《土地管理法》在国家土地所有权问题上的立法重点是对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代表作出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同时,国务院可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发布行政命令授权地方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

例如,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关系中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担当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与用地者签订出让合同。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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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基础讲义目录(2010环球)2010年土地估价师考试辅导学习前言 (1)第一部分土地基础知识 (1)第一章土地的概念 (1)一、土地的定义 (1)二、土地的主要特性(掌握) (3)(一)土地的自然特性 (3)(二)土地的经济特性 (4)(三)土地的产权特性 (6)三、土地的功能(熟悉) (8)1、承载功能 (8)2、生产功能 (8)3、资源(非生物)功能 (8)四、我国土地资源的特点(了解) (9)第二章土地的分类 (10)一、土地利用的基本类型掌握) (10)1.耕地 (12)2.园地 (12)3.林地 (12)4.草地 (13)5.商服用地 (13)6.工矿仓储用地 (14)7.住宅用地 (14)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14)9.特殊用地 (15)10.交通运输用地 (15)11.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15)12.其它土地 (16)二、主要类别土地的特征 (17)(一)商服用地的特征 (17)(二)居住用地的特征 (18)(三)工业、仓储用地的特征 (18)(四)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特征 (20)(五)交通运输用地的特征 (21)(六)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的特征 (21)三、我国主要类型土地利用(了解) (22)第三章土地实体及特征 (23)一、土地实体的构成 (24)二、土壤类型及特征(掌握土壤类型) (24)三、地质条件类型及特征 (45)四、土地基础设施类型及特征 (49)五、主要地上定着物类型及特征(熟悉) (49)(一)建筑物及构筑物 (50)(二)其他土地定着物的含义 (50)(三)地上作物 (51)六、地下空间及其征(熟悉) (53)七、土地污染种类及特征(了解) (55)八、土地灾害类型及特征(了解) (58)(一)地质灾害 (58)(二)土地荒漠化 (58)(三)土地盐渍化 (59)第四章土地产权 (59)一、土地产权内涵(掌握) (60)二、土地产权的类型(掌握) (60)三、我国土地所有权 (64)(一)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及规定 (64)(二)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及规定 (65)四、我国土地用益物权 (68)(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能及规定 (68)(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能及规定 (79)(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及规定 (82)(四)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及规定 (83)五、我国土地担保物权 (86)(一)不同土地抵押权的权能及规定 (86)(二)土地质权的含义 (90)六、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土地制度(了解) (90)第二部分土地管理知识 (93)第一章土地管理 (93)一、土地管理的内涵(掌握) (93)二、土地管理的任务(掌握) (99)三、土地管理的原则(熟悉) (100)四、土地管理的主要内容(掌握) (101)(一)土地法规与政策的制定 (101)(二)地籍管理 (101)(三)土地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 (102)五、我国土地管理机构的设置(了解) (107)六、土地管理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了解) (109)七、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土地管理的演变历程(了解) (111)第二章地籍管理 (117)一、地籍概念(掌握) (117)二、地籍分类(掌握) (118)1.按功能分类 (118)2.按建立的时序分类 (119)3.按所记载的对象分类 (120)4.按表现形式分类 (120)5.按行政管理的层次,分为国家地籍和基层地籍。

土地管理知识讲座

土地管理知识讲座

8、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1)含义: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开发 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是对 总体规划的逐年的具体落实。
(2)年度计划的内容----三项指标 A、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农
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耕 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及土地开发整理计划

—是确保耕地总量18亿亩的目标。我州确保耕地总量322.87万亩(地方),现状耕地384万 亩。
二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三是实行占一补一制度。 四是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各乡镇划定基本农田予以保护,签订协议、设立保护牌。 基本农田是“高压线”,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建设不得占用。 五是运用经济手段保护耕地。 征用耕地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大城市0.5—10元/平方米,中等城市0.4—8元/平方米,小城 市0.3—6元/平方米,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4元/平方米,我州执行情况0.45—3元/平方 米。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1000—10000元/亩。(不包括建制镇) 提高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2006年11月财政、国土、人民银行联合发出通知提高新 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在原来基础上翻一番。库尔勒市政府2007年向中央和自治区库缴纳 新增费1887.6万元,2008年缴纳948.4万元。
一、土地管理基本制度
二、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
三、基本农田保护
四、建设用地审批
五、土地征收
六、宅基地管理 七、土地开发整理
主要内容
八、土地供应
九、土地登记
十、土地宏观调控有关政策
十一、村委会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土地管理基本制度
(一)土地公有制 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包括

土地管理基础精讲班第13讲课件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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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基础精讲班第13讲课件讲义(一)农用地转用概念一、内容提要:1.农用地转用概念2.农用地转用的依据3.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4.农用地转用的审批程序5 .土地征收和征用概念6.征地行为的特征7.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的内容8.土地征收方案的编制与审核9.土地征收程序二、考试目的木部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农用地转用与征地管理知识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三、考试基木要求掌握:农用地转用与征地管理的内涵、基木内容。

熟悉:农用地转用的依据、条件、批准权限,征地安置补偿的内容和基木要求。

了解:我国征地改革的方向与目标。

四、内容辅导:(一)农用地转用概念1、农用地转用概念。

(掌握)农用地转用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现状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O农用地转用是《土地管理法》重要的内容,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国家控制建设用地增长,保护农用地尤其是耕地普遍采用的手段。

在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不尽相同,但含义基本相似。

有些称为“土地开发许可”,有的称为“建筑许可”,还有叫“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但目的都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规划,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尤其是占用耕地的行为。

2、农用地转用的条件(熟悉)(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1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包括上级下达的计划指标和土地整理折抵指标)%1保质足额补充所占耕地;%1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以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己经明确预留的项目用地;%1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1供水、供电、排污等确实无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

第三章土地管理法说课材料

第三章土地管理法说课材料

学习建设法规的重要性
• 1.大家今后工作岗位的需要:从事造价工作要与合同打交道;从
事规划工作,要与城市规划打交道;从事土地评估工作,要与土 地管理法打交道;从事监理工作也要与法规打交道;
• 2.工作后考取资格证也需与建设法规打交道:注册城市规划师;
注册土地评估师;注册造价工程 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 程 师都要考法规,只是侧重点可能不同。
有偿:采用合同形式 划拨 :采用行政文件形式
• 三、国有建设用地的收回:
• 有下列情形之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将被收回
•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
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回顾上次讲的主要内容
1.建设法规的概念及其调整的对象:建设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构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 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 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其调整的对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行 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其他民事关系。 2.建设法规的特征;除具备一般法律法规所具有的特征外,还具有行政性、经济 性、政策性、技术性。 3.广义的建设法规体系构成:五个层次:建设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 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4.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5.城市规划的种类 :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6.城市规划审批管理的权限:实行分级审批 7.城市规划实施的方法:一书两证制 8.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即一书两证审批核发程序 9.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农业户口的大、中专在

2024土地管理法讲座

2024土地管理法讲座

占补平衡政策实施要求及效果评估
实施要求
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 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 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 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效果评估
占补平衡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耕地减少 的势头,保证了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同时 ,通过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措施, 提高了耕地质量,增加了粮食产能。
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适用范围
土地管理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土地,包括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无论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如何,都必须遵守土 地管理法的规定。
基本原则
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等。这些原则体现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高度重视和严格管理,也是各级人民政府进 行土地管理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土地管理法概述
REPORTING
土地管理法定义与目的
定义
土地管理法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 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 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目的
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对土地资源进行科学管理,保障国家粮 食安全,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会保障待遇。
PART 06
违法用地查处与责任追究 制度完善
REPORTING
违法用地行为类型及危害性分析
违法用地行为类型
包括非法转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 途、超标准用地、未批先建等。
危害性分析
违法用地行为严重扰乱土地市场秩序 ,破坏耕地保护制度,影响国家粮食 安全和生态安全,同时损害农民权益 和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普法小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是为了有效管理和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制定的。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些关于土地管理法的普法小知识。

一、土地管理法的基本概念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土地的使用、转让、征收、补偿等方面的基本制度,是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国家利益的重要法律。

二、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等,是土地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具有独立的财产权性质。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依法占有的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农民的基本农田。

三、土地的使用方式土地的使用可以通过承包、租赁、转让、征收等方式进行。

承包和租赁是土地经营的常见方式,转让是指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征收是指国家以公共利益为前提,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回。

四、土地征收和补偿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依法从农民或单位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益性原则,同时要惠及农民的利益。

征收时,必须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并进行公开、公正的评估和补偿。

五、土地的保护和治理土地保护是指通过采取措施保护土地资源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过度开发和污染。

土地治理是指对土地进行合理利用和恢复的过程,包括水土保持、退耕还林还草、荒漠化治理等。

六、土地资源评价土地资源评价是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和评价,确定土地的适宜用途和价值。

评价结果可以作为土地使用、转让和征收的依据,保障土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农村土地经营的基本制度,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政策支持,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八、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管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是对土地利用的总体安排和布局,包括城市规划、乡村规划等各类规划。

土地管理规划是对土地管理的具体安排和措施,包括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划。

九、土地违法行为和处罚土地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和规定的行为,包括非法占用土地、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等。

土地法讲义

土地法讲义

土地法律制度目录一、土地立法历史概况 2(一)土地立法沿革 2(二)新中国土地立法 2二、我国土地法律制度构成 3(一)宪法 3(二)土地民事法律制度 3(三)土地经济法律制度 3(四)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4三、我国土地法律基本制度 4(一)土地产权制度 41、土地所有权 42、土地使用权 43、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 5(二)土地流转制度 51、土地征收 5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划拔、租赁、转让、抵押、收回 6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7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8(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8(四)土地管理制度91、地籍管理制度 92、耕地保护制度 93、建设用地制度 104、土地执法监督检查 10四、土地纠纷处理制度10(一)土地纠纷种类10(二)土地争议的解决途径11(三)不同土地争议纠纷解决途径11附录土地纠纷法律处理依据12一、土地立法历史概况(一)土地立法沿革古代奴隶制国家就制定有关于土地所有和使用的法律。

公元前20世纪,《苏美尔法典》、《中亚述法典》都有田园继承权等土地关系的法律规定。

公元前18世纪,《汉穆拉比法典》中也有许多关于土地占有、租佃的规定,如第45条规定:"自由民以其田租与农人佃耕,并将收取其田的佃金"。

公元前451年-前450年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第七表是专门的"土地权力法"。

公元前3世纪,印度《摩奴法典》之八也是专门的土地关系法。

在中国,《周礼》记载,西周奴隶制国家的法律规定,周天子拥有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只有天子才有权将土地分给诸侯,诸侯再分给大小贵族占有和使用,不准买卖和自相授受。

封建社会,许多国家的法律都确认和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

法兰克查里大帝颁布《查里曼庄园敕令》,推行采邑分封制度。

1215年英国大宪章重新确认了封建贵族和教士的权利,保证贵族和骑士的封土继承权。

在东方,土耳其、印度、朝鲜、日本的封建帝王也都是通过颁布法律、诏书、敕令等确认其封建土地制度。

土地管理法解读讲稿

土地管理法解读讲稿

土地管理法解读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和同事们:
大家好!今天我将为大家解读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是我国自然资源管理领域的重要法律,于2019年8月31日正式实施。

该法共计8章70条,覆盖了土地利用管理、土地确权登记、土地使用权交易、土地使用审批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土地的基本属性和使用制度。

根据该法,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家统一管理,而农村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使用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两种方式,鼓励农村土地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第二,土地管理法加强了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

它规定了国土空间规划、用地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程序和要求,要求合理布局土地资源,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同时,加强了对土地开发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管,保障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第三,土地管理法重视土地使用权交易的规范和保护。

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公开招标和拍卖等方式,提高土地出让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也得到法律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防止买卖双方权益受到损害。

最后,土地管理法还强调了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节约利用。


确了对耕地、水域、生态用地的保护要求,加强了对土地污染治理和修复的管理,促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将有力地推进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法治化和现代化进程,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感谢大家的聆听!。

土地管理法培训讲学

土地管理法培训讲学

土地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守《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国家所有,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具备种植条件的,原集体成员可以耕种;建设需要时,应当退还所耕种的土地。

第六条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依次按照下列证据确认所有权:(一)集体土地所有证;(二)土地权属认定书;(三)家庭联产土地承包合同;(四)山林所有权证;(五)“四固定”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六)农业合作化时期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七)土地改革时期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

第七条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依法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保护管理。

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责任制,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当年的耕地保有量低于省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的,由省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补足;逾期未补足的,由省人民政府冻结其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停止其农用地转用审批。

自然资源大讲堂土地管理法

自然资源大讲堂土地管理法

自然资源大讲堂土地管理法
自然资源大讲堂土地管理法:掌握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保障国土资源合理利用
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源,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为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本次自然资源大讲堂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土地管理法,帮助大家了解土地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在土地管理中合法合规。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多部法规。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它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性质、范围和规定了土地管理的各项具体措施。

而《农村土地承包法》则是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法规,它明确规定了农民土地承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土地管理中,合法合规是非常重要的。

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在获取和使用土地时,必须要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占用、拆迁和转让土地。

而农民在土地管理中,也需要严格遵守土地法规,不能私自买卖、转让土地,更不能破坏土地资源的生态环境。

总之,了解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是保障国土资源合理利用和管理的基本途径。

只有遵守法律法规,才能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让我们共同学习,合法合规使用土地资源,共建美丽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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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讲稿

土地管理法讲稿

僀儞僗僩乕儖咱妋捣偑昞帵偝傟杰偡丅偙咱杰杰咱撪梕偱傛傠偟偗傟伪丄偦咱杰杰乽师傊乿傪僋侪僢僋偟偰偔偩偝偄丅土地法制讲稿定义: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立法目的:我国制定土地管理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主文:1、我国土地分为哪几类?分为:(1)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2)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3)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2、属于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哪些?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使用权:1 、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依法出让、划拨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限度内行使其使用权。

2 、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确定给个人使用,同时,也可以确定给单位使用。

这一规定使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的乡镇企业使用集体所有,为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农村经济的振兴提供了法律保障。

3、《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所有权的确权是如何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4、《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使用权的确权是如何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5、哪些情况,需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登记的法律效力《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精讲班第10讲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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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精讲班第10讲讲义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精讲班第10讲讲义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精讲班第10讲讲义(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原则(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原则(掌握)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9条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点是严格控制城市、集镇和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占用。

各级政府要认真确定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等重要用地指标,并通过土地利用分区,落实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

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不减少。

(2)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要认真分析城乡各类用地,特别是建设用地的潜力,在此基础上严格控制城镇、村庄用地指标,促使土地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率。

(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在保护耕地的前提下编制,并认真听取各产业部门和各地区意见,统筹安排农、林、牧、渔、建等各业用地,在各区域间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要认真贯彻土地可持续利用原则,合理安排土地开发、整理规模与布局,对生态环境脆弱区、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等要切实加以保护,防止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土地退化现象的发生。

(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补充耕地相平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要体现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平衡。

这不仅是指标上的平衡,还应在土地利用分区上得到反映。

(十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内容(掌握)要达到对土地利用实行科学合理组织、对各项用地进行有效的协调、对各类用地实施宏观控制的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根据区域土地资源和土地利用状况、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状况,确定区域土地利用规划目标和为实现这一目标所应遵循的土地利用基本方针。

土地管理法教程复习资料

土地管理法教程复习资料

土地管理法教程第一讲绪论1986年8月1日成立国家土地管理局1998年8月1日成立国土资源部我国土地日为6月25日(自1991年起)一、什么是政策、法规1.政策:国家或者政党为达到一定的目的,根据自己的政治路线,结合当前情况和历史条件制定的实际行动准则和策略。

政策的4个体现形式:通知、决定、决议、若干意见或者若干问题。

2.法规:法律、法规(1)法律: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

分为两大类: A.基本法律; B.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核心区别是:基本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及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刑民法,诉讼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特别行政区法);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则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不同该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条件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

(2)法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A.行政法规: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B.地方性法规:是一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复垦规定》办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

二、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

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4.法律关系的内容:在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者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普法小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和保护农民权益而设立的。

下面将从土地管理法的背景、宗旨、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土地管理法的背景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土地问题成为我国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为了解决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1月发布实施,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现已成为我国土地管理和利用的基础性法律。

二、土地管理法的宗旨土地管理法的宗旨是保护土地资源,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城市土地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土地可持续利用,维护农民权益,维护国家土地安全,构建公平合理的土地利用体系。

三、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内容1.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国有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全体人民、土地利用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增值收益与社会利益相统一等。

2.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与变更: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经过租赁、出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保障了土地使用权的平等、公平、公正。

3.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征收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补偿标准和方式,保障了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律规定了农民的自愿退出土地的要求,保护农民的自愿退出权。

4.城市土地使用规划与管理: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城市土地使用规划的制定和调整的程序和要求,保障了城市土地利用的科学、公正、合理。

同时,法律规定了城镇集体建设用地的供应和管理,保护了城镇集体建设用地。

5.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制度,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权益的保护。

同时,法律规定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供应和管理,保护了农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一节 土地管理法(三)

第一节 土地管理法(三)

四、建设用地管理(一)概述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建造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土地。

1、建设用地的分类。

我国将建设用地分为国家建设用地和乡(镇)村建设用地。

国家建设用地是指国家为进行各种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各种社会公益事业进行建设所需要占用的土地。

目前对国家建设用地的范围做扩大化解释,一些虽非国家投资,也不具有公益性的建设项目,如城市房地产开发,适用国家建设用地制度。

国家建设用地的来源包括三方面:其一,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其二,使用国有荒山、荒地;其三,收回他人享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的农村集体土地。

2、我国建设用地管理制度的特点:第一,对国家建设用地和乡(镇)、村建设用地实行严格的用地审批制度,特别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用地。

第二、严格限制占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

我国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尚不能自由流转,因此这类用地使用权人的身份条件需符合法律的特殊规定。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二)国家建设用地1、国家建设征地的批准权限。

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应依法报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2、国家建设征地的程序。

国家征收土地按下列流程办理:按照法定程序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上述争议的解决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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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讲义秦皇岛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海疆要点:一、土地管理法立法背景及宗旨二、土地管理法的调整范围三、土地管理法的若干基本问题(一)土地权属制度(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三)耕地保护制度(四)建设用地的管理四、土地管理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一、土地管理法立法背景及宗旨(一)立法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土地管理法施行过程中,1988年曾作过一次修改。

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对我国的土地制度作了重大修改,确立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制度。

为了使土地管理法的有关内容与宪法修正案相一致,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正,主要确立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制度。

1998年8月29日,在总结土地管理法实施十几年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发展、经济改革的需要,前后经过三次审议,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土地管理法修订案,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全面的重大修订,并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突出了耕地保护,强化了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完善了调整土地关系的一系列行为规则,将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大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主要区别了征用与征收,强调国家为了公正利益需要,对国有土地可实行征用,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

这也就是现行的《土地管理法》。

(二)土地管理法的立法宗旨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土地公有制是我国土地制度的基础和核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

在实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土地公有制和土地市场化并容,以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实现土地的商品性。

二是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土地作为宝贵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生活的基本生活资料。

随着我国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土地数量的有限性和土地需求的无限增长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因此,有效地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是制定本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是切实保护耕地。

耕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农业大国,但是人均耕地数量少,耕地的后备资源不足,为了稳固农业基础,必须切实保护耕地,这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

四是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当前,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选择。

土地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它的存在是非人力所能创造的,土地本身的不可移动性、地域性、整体性、有限性是固有的,人类对它的依赖和永续利用程度的增加也是不可逆转的。

因此,通过立法强化土地管理,保证对土地的永续利用,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是制定本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五是根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使土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纳入法制轨道,依法得到加强。

二、土地管理法的调整范围在土地管理法的修订过程中,对土地管理法的调整范围曾进行过反复的研究讨论,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是,应当将土地管理法的调整范围加以扩大,将现在由森林法调整的森林、林地,草原法调整的草原,渔业法调整的用于养殖业的水面、滩涂,都确定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统一发证、统一管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对土地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是对的,但需要考虑现状,也需要考虑改变现行管理体制的相关条件。

对于这两种意见,经过分析比较认为,土地管理法调整范围要确认统一管理的原则,但适用这个原则要和现实情况结合起来,既使土地管理趋向集中统一,又使土地管理体制现实有效。

因此,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其有关规定,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予以确认;而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这样的安排,从中国的现实情况看是适宜的,表明土地的管理应当集中统一,但又并不是就能立刻全做到;一部分土地按照它的使用状况,由法律作出规定由特定的部门进行管理,这也是可以的,我国多年来就是这样做,并且证明是比较有效的。

土地管理法正是反映了现实存在的这种格局,与其他有关的法律也是相衔接的,并不冲突,也不重叠,在实际操作中会有一些交叉的地方,但可以通过协调来解决问题,法律规范之间没有矛盾。

三、土地管理法的若干基本问题土地管理法是一部内容丰富,涉及问题较为广泛的重要法律,因此,对其中的若干基本问题应当有所了解,以便于理解有关的章节或条文。

(一)土地权属制度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上的财产权利,权利的归属,国家对这种财产权利的管理等,都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并且其中有些规定在法律上具有突破意义。

1、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由土地所有制决定的,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从而在土地所有权方面,确立了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两种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的一个特点是具有排他性,也就是同一块土地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存在,而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因此,土地管理法首先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同时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这样的规定,可以涵盖所有的城乡土地,在一块土地上只能有一种土地所有权,排除了确认土地所有权时可能出现遗漏、重叠或交叉。

关于城市市区这个概念,不能用行政区划来代替,尤其是在一些城市中将郊区县改称为区,就难以将这个新改名的县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改为国有土地。

在土地管理法中,对土地所有权作出规定时,还有两项规定是重要的,一项是明确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另一项是明确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谁来行使其所有权的问题。

土地管理法规定,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属于村内的农民集体分别所有的(实际上是以生产队为基础延续存在的)由村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还有一层就是乡(镇)的,则由这一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这两项规定的积极作用在于可以有效地维护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并且这样规定是可以操作的,符合实际情况。

2、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使用的土地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产生是以土地具有使用价值为基础,同时又具有某些商品属性。

在土地管理法中,对土地使用权作出了多项规定,主要的有:一是,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这样就使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中相对分离出来,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当然,从其根源上说,土地使用权仍然是土地所有权的内容之一。

二是,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这些法律规定表明,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取得,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具有合法性,非法使用土地不能形成土地使用权。

三是,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四是,明确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这项法律规定表明,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项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它可以与所有权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保护的内容则根据依法取得权利的内容决定。

3、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形式是在我国农村改革中创立的,适应中国的实际情况。

这种承包经营关系反映在法律上,就产生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个特定的概念。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土地管理法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按三种情况作出规定,即:一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

这种情况的土地承包经营,法定期限为三十年,在这个期限内要对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是,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三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对于这种情况的承包经营,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这是在土地管理法中确立的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它的核心是由国家根据社会的需要,控制和引导土地的使用方向,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特别重视耕地保护,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在土地管理法中,将土地分为三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同时又对这项制度的实施作出了多项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面。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体系与编制。

在土地管理法中,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是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根据的,所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体系与编制十分重要,在这部法律中作出的主要规定有:一是,规划的体系。

土地管理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实际上就是按行政管理的体制来编制规划,规划的区域由行政区划决定;按我国当前的体制计算,就要编制全国、省、市、县、乡五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不同级别之间,土地管理法又明确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这样上一级规划对下一级规划进行控制,下一级规划体现上一级规划的要求,各级之间可以做到协调、衔接。

在通常情况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为十五年。

我国第一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为1985—2000年,目前正在开展的第二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为1995—2010年。

二是,编制规划的依据。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认真体现有关土地的基本国策,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需要等方面的用地矛盾,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总体上的布局,相应地确定具体地块。

土地管理法规定,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这是确定了编制土地规划的法定的依据,明确了在编制土地规划时与其他重要方面的基本关系,避免主观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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