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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开展第五届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科协发组字[2012]9号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开展第五届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科协发组字[2012]9号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开展第五届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开展第五届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科协发组字〔2012〕9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科技干部局:根据《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和《<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实施细则》,中国科协决定开展第五届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国家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央书记处对科协工作的指示精神,通过表彰优秀科技工作者,宣传和普及科学人才观,大力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立足本职、开拓创新,投身推动国家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伟大事业,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推荐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一)推荐评选范围在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以及相关科学领域从事科技研究与开发、普及与推广、科技人才培养或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并在第一线工作的我国科技工作者。

不包括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县级以上各级科协及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科协基层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中主要从事行政与管理工作的人员;曾获得过“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的人员。

(二)推荐名额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1000名,其中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提名人选50名。

综合考虑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会员数量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工作者数量,分配给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名额350名,其中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提名名额16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名额600名,其中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提名名额32名;军队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名额50名,其中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提名名额2名。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科协办发计字[2006]39号【失效依据】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协财政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7)【发布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发布日期】2006.11.13【实施日期】2006.11.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团体规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科协办发计字〔2006〕39号)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科协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科协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中国科协机关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行政事业类项目,包括专项业务、大型修缮和购置、大型会议和活动等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编制项目预算时要统筹考虑预算内外资金,项目经费优先安排重点项目的经费需求。

(二)归口管理,全年申报。

中国科协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申报,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全年接受项目申报。

(三)公开申请,专家评审。

中国科协组织实施的项目面向全国学会、地方科协、直属单位以及社会各界公开,并通过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保证项目支出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四)规范管理,追踪问效。

通过规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实施等环节的管理,开展对项目经费支出的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8.05.05•【文号】科协学发[2008]74号•【施行日期】2008.05.05•【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科协学发[2008]74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为进一步做好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促进学术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二○○八年五月五日附件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管理工作,根据《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旨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全国科技大会、《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中国科协七大精神,充分发挥学会作为国家创新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作用,研究学科发展历史和最新进展,展望学科发展趋势,促进学科交叉融合,为提升我国科技原始创新能力服务。

第三条本项目包括年度学科发展研究(以下简称学科发展研究)和学科史研究。

实施内容包括开展学科发展研究、编制出版学科发展报告、召开学科发展讨论会;开展学科史研究、编写出版学科史、召开学科史讨论会;召开中国科协学术建设发布会等。

第四条本项目由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统一组织协调,统一组织出版年度学科发展报告、学科史,召开中国科协学术建设发布会。

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学会)承担组织相应学科发展研究和学科发展报告编制、学科史研究和学科史编写、召开相应学科发展讨论会和学科史讨论会等任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命名2021-2025年第一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决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命名2021-2025年第一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决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命名2021-2025年第一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22.03.30•【文号】科协发普字〔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3.3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中国科协关于命名2021-2025年第一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决定科协发普字〔202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团结引领广大科技工作者和科普工作者,提升社会化科普工作能力,中国科协启动了2021-2025年度第一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

认定工作开展以来,各有关单位积极申报,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全国学会、各地科协等单位切实履行推荐单位职责,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注重指导和服务,展现出科普工作大联合大协作的良好氛围。

经过初评、终评和公示等程序,中国科协决定命名中国科学院北京纳米能源与系统研究所(Maxwell科学+)等800个单位为2021-2025年度第一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名单见附件),有效期至2025年。

希望被命名的全国科普教育基地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创建与认定管理办法》,因地制宜,再接再厉,不断提升科普公共服务能力,推进新时代科普工作模式转型升级,并围绕利用科普资源助推“双减”工作,积极对接学校课后服务需要,加强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的宣传,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2021-2025年第一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名单中国科协2022年3月30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法规类别】社团管理【发文字号】科协发学字[2002]162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20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20日)废止【发布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发布日期】2002.10.04【实施日期】2002.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团体规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科协发学字[2002]162号 2002年10月4日)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是全国性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全国性学会的基础。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全国性学会的代表机构,是全国性学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学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学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全国性学会的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条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能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其名称前应当冠以全国性学会的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全国性学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全国性学会承担。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开展全国学会、地方科协所属学会及科协基层组织会员数量调查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开展全国学会、地方科协所属学会及科协基层组织会员数量调查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开展全国学会、地方科协所属学会及科协基层组织会员数量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8.05.08•【文号】科协办发调字[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5.0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开展全国学会、地方科协所属学会及科协基层组织会员数量调查的通知(科协办发调字[2008]16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按照中央书记处关于“哪里有科技工作者,科协工作就要做到哪里;哪里科技工作者密集,科协组织就要建到哪里”的指示精神,中国科协开展全国学会、地方科协所属学会及科协基层组织会员数量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目的全面、系统、准确地了解各级科协所属学会及科协基层组织会员的数量、结构等情况,切实把握科协组织发展的总体趋势,进一步加强科协组织建设工作,为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建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夯实基础。

二、对象和范围1.调查对象。

--全国学会会员,包括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的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地方科协所属学会会员,包括省、地(市)、县(市、区)三级科协所属学会的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科协基层组织会员,包括企业科协、大专院校科协、科研院所科协、开发区科协、乡镇和街道科协(科普协会)等的个人会员。

2.调查范围。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港、澳、台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数据范围截止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调查时限为2008年5月10日至2008年8月31日。

三、调查方式--由各全国学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根据中国科协制发的统一表格组织填写、汇总报送;--中国科协将选择重点学会或省份进行现场调研,通过座谈会、研讨会、个别访谈等方式,监督把握进度,确保调查质量。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推进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工作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推进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工作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推进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6.02.24•【文号】科协学发[2006]30号•【施行日期】2006.02.2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推进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工作的通知(科协学发[2006]30号)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为贯彻落实中国科协六届二次常委会议通过的《关于推进所属全国性学会改革的意见》精神,加强和规范学会对会员的发展和服务工作,中国科协于2003年2月印发了《关于规范全国性学会个人会员登记号的通知》(科协办发学字〔2003〕6号),在各学会中开始推行个人会员登记号制度。

为推进此项工作,学会学术部又专门设计开发了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运用该系统将有助于规范学会管理,提高为会员服务的能力,促进学会信息化、网络化建设。

为确保系统的正常使用,学会学术部开展了对各学会系统管理员的培训和系统的调试,针对反馈意见对系统进行了较大改进。

目前己有一批学会正在启用此系统,有29家学会正着手进行会员信息数据的转换工作,初步反映情况良好。

为加快推进此系统尽快投入正常使用,特作如下要求:1.各全国性学会要树立全局观念,本着积极落实、稳步推进的原则,结合各自实际,配合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的使用,并指定专人负责。

2.各学会要按照科协办发学字[2003]6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会员登记号的使用工作,为系统的使用创造良好条件。

3.本系统正常使用后,可实现科协系统信息的共享,学会可以了解本学会和相关学会的信息,掌握会员动态,利于统计分析、科学管理、会员服务,学会学术部将请有关单位作好技术支撑,并对学会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解,对表现优异的单位予以择优支持。

4.学会学术部委托中捷京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系统的调整优化、技术咨询、上门服务工作,如学会确有困难,可以请该公司协助解决。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开展中国科协主管期刊滥发论文问题专项检查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开展中国科协主管期刊滥发论文问题专项检查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开展中国科协主管期刊滥发论文问题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21.11.05•【文号】•【施行日期】2021.11.05•【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关于开展中国科协主管期刊滥发论文问题专项检查的通知各有关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秘书处(办公室),各有关出版单位:根据中宣部有关通知要求,中国科协将对主管期刊开展滥发论文问题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由中国科协主管、刊发论文的所有期刊。

其中,重点核查全年发表论文数量在2000篇以上的期刊、每期大部分论文篇幅不超过5000字或不超过3页的期刊、近3年年检审读中涉嫌超范围发论文的期刊,以及刊期为半月刊、旬刊、周刊等出版周期较密的期刊。

二、检查内容(1)内容质量水平。

期刊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出版形式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要求;刊发的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相关要求;是否存在学术不端等问题。

(2)出版资质情况。

期刊业务范围与其实际出版内容是否一致;期刊实际出版内容与出版单位办刊能力是否匹配;年发表论文数量与期刊编辑数量、把关能力是否匹配;期刊出版单位(含期刊编辑部)负责人和各级审校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资质要求;期刊负责人及采编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是否均在期刊出版单位或其上级单位。

(3)“三审三校”制度落实情况。

期刊审校流程是否规范;各环节是否均有明确意见和签字;审校单是否完整留档。

(4)经营合作情况。

是否存在期刊采编和经营业务未严格分开、出租出卖期刊刊号版面、与“论文中介”合作、“一号多刊”“一号多版”等违规行为;如果期刊被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等学术期刊数据库收录,其实际出版内容与数据库收录内容是否一致。

三、具体要求专项检查采取全面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主办单位应对照检查内容,全面组织所属期刊出版单位逐项进行自查,找出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加强管理监督,切实防微杜渐。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选举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及推选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选举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及推选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选举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及推选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5.12.23•【文号】科协发组字[2005]77号•【施行日期】2005.12.2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选举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及推选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通知(科协发组字[2005]77号)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规定,经中央同意,中国科协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于2006年5月下旬在北京召开。

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时期召开的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一次盛会。

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为保证大会顺利召开,认真做好中国科协七大代表选举和七届全委会委员候选人推选工作,非常重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中国科协七大代表选举工作中国科协七大代表分别由中国科协所属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性学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以下简称省区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中国科协机关按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及名额分配方案》(见附件1)的规定选举产生。

全国性学会选举代表时,按照分配的名额,须经过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民主选举产生。

省区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选举代表时,按照分配的名额,须经过科协全委会或采取其他方式,民主选举产生。

其他方面的代表,由中国科协机关与有关部门、单位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二、认真做好中国科协七届全委会委员候选人推选工作中国科协七届全委会委员候选人分别由中国科协所属各全国性学会,各省区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中国科协机关按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选办法及名额分配方案》(见附件2)的规定推选产生。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文件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文件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文件科协发学字〔2017〕4号中国科协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通知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已经中国科协九届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国科协2017年1月23日—1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法规,为规范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学会)组织工作,促进全国学会组织发展,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全国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全国学会要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团结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建设,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全国学会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全国学会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2 —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全国学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第六届中国科协先进学会的表彰决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第六届中国科协先进学会的表彰决定
7. 中国细胞生物学学会
8. 中国水产学会
9. 中国硅酸盐学会
10.中国药学会
11.中国材料研究学会
12.中国病理生理学会
13.中国园艺学会
14.中国植物保护学会
15.中国土壤学会
附件3
第六届中国科协科学技术普及先进奖
(共10个全国学会)
1. 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
2. 中国抗癌协会
3. 中国海洋学会
附件:1.第六届中国科协先进学会名单
2.第六届中国科协学术交流先进奖名单
3.第六届中国科协科学技术普及先进奖名单
4.第六届中国科协会员工作先进奖名单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1
第六届中国科协先进学会名单
(共25个全国学会)
理科7个
1. 中国物理学会
2. 中国力学学会
3. 中国化学会
4.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6. 中国微生物学会
7. 中国感光学会
8. 中国兵工学会
9. 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
10.中国细胞生物学学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第六届中国科协先进学会的表彰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公布日期】2008.01.11
【文 号】科协发学字[2008]5号
【施行日期】2008.01.11
【效力等级】团体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第六届中国科协先进学会的表彰决定
4. 中国铁道学会
5. 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6. 中国茶叶学会
7. 中国水产学会
8. 中国数学会
9.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组织管理报备工作办理指南》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组织管理报备工作办理指南》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组织管理报备工作办理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8.07.23•【文号】科协学发[2008]149号•【施行日期】2008.07.2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组织管理报备工作办理指南》的通知(科协学发[2008]149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为加强对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组织建设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明确有关报批和备案工作的程序和要求,更好地为学会提供服务,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的有关要求,编制了《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组织管理报备工作办理指南》。

现将《办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并结合民政部等相关部门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业务报批和备案手续。

《办理指南》未尽事宜,请根据相关部门具体要求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组织管理报备工作办理指南》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组织管理报备工作办理指南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制2008年7月前言为加强对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组织建设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全国学会的组织建设工作提供服务,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中国科协对学会组织管理工作的程序及流程,制定本指南。

凡由中国科协业务主管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须按照指南要求进行相关事项的报批和备案工作。

报备事项目录一、申请成立全国学会1.申请筹备2.筹备中的学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申请登记4.刻制印章5.办事机构备案二、全国学会变更登记及注销6.变更名称7.修订章程8.变更法定代表人9.届中变更(增补)负责人10.变更业务主管单位11.变更住所12.变更注册(活动)资金13.变更业务范围14.办事机构变更挂靠单位15.注销三、全国学会理事会换届16.申请批准理事会换届方案17.申请召开会员(代表)大会18.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结果备案19.提前或延期换届四、中国科协团体会员的接纳和退出20.申请为团体会员21.退出五、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注销22.设立分支(代表)机构23.变更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24.变更分支(代表)机构住所25.变更分支(代表)机构名称26.注销分支(代表)机构六、补发证书27.全国学会及分支(代表)机构补发登记证书有关说明中国科协及民政部所需表格一览表一、申请成立全国学会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后,参照18条进行备案。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术部关于组织中国科协主管在京出版单位开展第五届中国出版政府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术部关于组织中国科协主管在京出版单位开展第五届中国出版政府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术部关于组织中国科协主管在京出版单位开展第五届中国出版政府奖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21.02.09•【文号】科协学函刊字〔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2.09•【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关于组织中国科协主管在京出版单位开展第五届中国出版政府奖申报工作的通知科协学函刊字〔2021〕6号各有关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秘书处(办公室),各有关出版单位:日前,国家新闻出版署印发了《关于开展第五届中国出版政府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国新出发电〔2021〕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第五届中国出版政府奖各奖项的名额设置、评选范围、推荐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工作要求和实施办法。

按照《通知》要求,中国科协将组织主管在京出版单位申报推荐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申报对象范围为中国科协主管在京出版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京外出版单位由属地新闻出版部门推荐报送。

二、推荐名额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通知》规定,中国科协可评选推荐各奖项名额分别测算为:1.图书奖:5种;2.期刊奖:11种(按主管在京期刊总数3%的比例推荐报送);3.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奖:每家出版单位各限报5种;4.装帧设计奖:每家出版单位可报送图书、音像和电子出版物各3种;5.先进出版单位3个;6.优秀出版人物3名。

三、产生办法出版单位自主申报,主办单位审核,中国科协择优推荐。

1.图书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奖,装帧设计奖由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根据评奖办法规定的条件、名额进行评选推荐;2.期刊奖由中国科协主管在京各期刊主办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专家评选方式产生;3.先进出版单位奖由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及各在京期刊出版单位申报、专家评选方式产生;优秀出版人物奖由在京期刊主办单位推荐、专家评选方式产生。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科协发学字[2002]162号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科协发学字[2002]162号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科协发学字[2002]162号2002年10月4日)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是全国性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全国性学会的基础。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全国性学会的代表机构,是全国性学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学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学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全国性学会的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条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能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其名称前应当冠以全国性学会的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全国性学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全国性学会承担。

第五条全国性学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二)有固定的住所;(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中国科协关于印发《中国科协科普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中国科协关于印发《中国科协科普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中国科协关于印发《中国科协科普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21.11.17•【文号】科协发普字〔2021〕52号•【施行日期】2021.11.1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中国科协关于印发《中国科协科普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科协发普字〔2021〕52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构建高质量科普服务体系,更好服务于世界科技强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中国科协研究制定《中国科协科普发展规划(2021—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科协2021年11月17日附件中国科协科普发展规划(2021—202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更好服务于世界科技强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特制定本规划。

一、前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

没有全民科学素质普遍提高,就难以建立起宏大的高素质创新大军,难以实现科技成果快速转化。

”这是新发展阶段科普事业发展的根本遵循。

“十三五”时期,各级科协和学会组织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切实履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实施牵头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协同推进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全面完成“十三五”时期的各项目标任务,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全国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审批有关问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全国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审批有关问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全国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文字号】科协函学字[2014]36号【发布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发布日期】2014.03.13【实施日期】2014.03.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团体规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全国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科协函学字〔2014〕36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对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

2014年2月26日,民政部印发了《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相关内容做出相应调整的规定和要求。

为促进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和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学会”)创新发展,引导学会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加强自律意识,提升自我发展能力,探索中国科协学会治理新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置和管理是学会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将对促进学会改革发展、激发学会活力起到积极作用。

二、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中国科协不再受理所属全国学会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的申请,不再受理上述机构登记证书、印章遗失,登记证书逾期等补办盖章的申请。

三、全国学会要认真学习研究《通知》内容,按照《通知》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加强学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责任。

全国学会应充分利用学会官网、公共媒体等方式,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10.07.19•【文号】科协发调字[2010]17号•【施行日期】2010.07.19•【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科协发调字[2010]17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经认真研究,现将《中国科协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中国科协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简称《人才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推动科协人才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好《人才规划纲要》和《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意义1.深刻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对科协人才工作的殷切期待。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各级科协及所属团体要自觉把学习贯彻全国人才和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与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中国科协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党和人民对科协组织在发现培养举荐人才、推动用好用活人才方面发挥独特作用的新期待,牢固树立正确人才观,按照“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的人才工作指导方针,更加自觉地把科协人才工作融入党和国家人才工作全局之中,把加强党和政府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作为基本职责,把竭诚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作为根本任务,把科技工作者是否满意作为衡量科协工作的主要标准,不断增强贯彻落实《人才规划纲要》和《教育规划纲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开创科协工作新局面。

中国科协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关于新时代加强学会科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科协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关于新时代加强学会科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科协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关于新时代加强学会科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科协发普字〔2021〕61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中国科协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关于新时代加强学会科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科协发普字〔2021〕61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根据《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有关要求,为推动新时代学会科普工作高质量发展,现将《中国科协关于新时代加强学会科普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科协2021年12月24日中国科协关于新时代加强学会科普工作的意见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

党的十八大以来,学会科普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打造活动品牌,搭建工作平台,发展工作队伍,设立科普专项,开展科普奖励,建设科普阵地,在团结服务科技工作者促进科技创新、开展科学普及、提升全民科学素质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进入新时代,需要进一步提高对学会科普工作的认识,明确学会科普工作的职责定位,完善服务体系,加强条件保障,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普工作的积极性,推动学会科普工作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创新生态。

为加强学会科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完善学会科普服务体系,促进学会科普工作高质量发展,团结引领广大科技工作者在服务全民科学素质提升中建功立业。

二、工作内容(一)履行新时代学会科普工作的重要使命。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组织建设“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组织建设“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组织建设“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21.12.08•【文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协关于印发《中国科协组织建设“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为进一步加强科协系统组织建设,我会研究编制了《中国科协组织建设“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重要进展请及时报告中国科协组织人事部。

中国科协2021年12月8日中国科协组织建设“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2021-2035年)》,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面向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中国科协规划纲要》《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十四五”时期推进科协系统深化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旨在明确“十四五”时期科协系统组织建设的重点任务,是各级科协组织及所属学会组织建设的工作遵循。

一、序言“十三五”时期,科协系统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群团工作和科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推进落实《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以党的建设引领科协系统组织建设取得新成绩。

五年来,各级科协领导机构组成人员的代表性、广泛性进一步增强,依章办会的工作能力不断提升。

学会党建和学会治理改革取得新突破,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两个全覆盖”,学会决策、监督、执行的协同治理机制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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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项目编号:
科普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部制表
2019年5月
项目申报与实施说明
1.本申报书是申报中国科协科普项目的依据,填写内容须实事求是,表述应明确、严谨。

相应栏目请填写完整。

格式不符的申请表不予受理。

2.每个申请项目单独填写项目申报书,同一申报书申请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视作无效。

申报书应为A4开本的计算机打印稿,报送一式3份。

3.“项目名称”须按申报通知要求填写,应确切反映项目内容和范围,不超过20个汉字。

“申报单位”填写单位全称。

封面页顶项目编号由中国科协项目负责人填写。

4.“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须由申报单位本级执行,严禁转包。

如需有关单位参与协作,请在申报书各相关部分中,写明由第一申报单位牵头项目实施和管理,并明确承办单位和协作单位双方在任务分工、经费使用等方面的责、权、利。

5.“项目组织实施条件”,指项目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应当具备的人员条件、资金条件、设施条件、制度条件及其他相关条件。

相关财务管理条件,如人员、机构、系统、制度等条件也须明确。

6.“项目经费预算”须按项目实施过程中具体工作需求详细填写,申请中央财政资金与配套资金须分别编报,并详列测算依据。

不列支管理费,已有财政支持人员经费的单位,不列支固定人员工资类预算,并进行项目单独核算。

7.“经费支出预算表”,分工作任务表中,对项目工作对应发生的费用按照任务口径分别填写预算;分经济科目表中,仅填写计划列支费用的科目预算。

“经费支出预算表”的“测算依据”须对应支出内容和金额,详细列出测算的基础信息,如预算对应的工作内容、工作次数项数、参与活动的人数天数、购买货物或服务的数量、各项费用算标准(如咨询费、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货物或服务单价等),以及预算标准的依据,如来源于相关具体文件的名称与规定内容、通行的行业或地区标准、市场询价结果等。

8.项目实施步骤和进度计划中,项目起止时间须明确至“日”。

9.项目申报书填好后,加盖单位公章,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寄送至通讯地址。

在申报评审过程中,中国科协有权要求项目单位根据评审意见优化申报书内容,项目单位须相应修改完善申报书。

选定承担项目的单位根据相关意见修改的申报书是双方任务约定并盖章确认的前提基础。

10.申报书一经签订,不得随意调整工作或预算,若确需调整,项目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在调整前专门向中国科协上报,具体、完整地说明调整的原因、工作内容、相关预算金额和内容等,经中国科协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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