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犯罪学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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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的分裂与方法论的转向

犯罪学的分裂与方法论的转向
的研究 取 向或研 究模 式 : 以贝 卡利 亚为 代表 的 以人 的 自由意 志 为基 础 , 以逻辑 思 辨 为 主要 方 法 的模 式 ; 以 龙 勃 罗梭为 代表 的 以犯罪 人 的体貌 、 理特 征为 研究对 象 , 生 以实证 研 究为 主要 方法 的模 式 ; 以菲 利 、 斯特 李 等 为代 表 的 以犯 罪产 生 的社会 文化 因素 为研 究对 象 的模式 ; 以弗洛 伊德 、 罗森 茨 韦克等 为代 表 的 以犯罪人 的心理 因素为研 究对 象 的模式 。这 几 种研究 模式 强 调人类 经验 的不 同方面 , 自构建 了不 同 的理论 体 系 , 各 形 成 了犯罪 学 内部 的分 裂 。犯 罪 学发展 到今 天 , 已经出现 了古 典犯 罪学 派 、 实证 犯罪学 派 、 犯罪 生 物学 派 、 犯罪 社会 学派 、 犯罪 心理 学 派等 等不 同 的学派 。甚 至在 各学 派 内部分 裂 现 象也 相 当严 重 。例 如 犯罪 社 会
其 中以 自然科 学为 楷模 的实证 主义 占据 主导 的地位 。龙 勃罗 梭则 是在这 种 影响 下对 犯罪进 行 了实证 研究
而成 为“ 罪 学 的鼻 祖 ” 。其后 的菲 利 、 犯 的 加罗法 洛 等也 都 沿续 了实证 主义 的研 究 路 径 。他 们对 犯 罪 学 的 贡献 都是 奠基 性 的 。直到现 在 , 犯罪 学 的研究 还不 断地从 他 们那 里获 得理论 和方法方 面 的灵感 。 1 9世 纪后 期 , 人 文学 科研 究 、 化 研究 中 , 们对 实 证 主义 提 出 了批评 : 自然 科学 的客 观科 学 真 在 文 人 以 理 取代 生活 世界 的存 在真 理 , 社会 科 学理论 丧 失 了本 身应 有 的丰 富想像 力 ; 向于把 纷繁 复杂 和变 动不 使 倾 居 的社会 生 活现 象还 原成 几种 因素 的互 动关 系 , 导致社 会 科 学研 究 中以模 式或 变 量 的互 动 关 系 取代 真 实 的社会 存在 ; 调社 会科学 研 究 中的一 切现 象都 应量 化 , 对社 会行 动主 体 的人之 生命 的意 义和 评价 或采 强 而 取 任 意量化 处理 或根 本 忽略不 计 ; 主张 社会 科学 研究 要保 持 虚 假 的客 观性 、 中立 性 , 对把 主观 情 绪 和价 反 值 因素介入 社会 科学 研究 等 等 。 如果说 实证 主义效仿 自然 科 学 , 为社 会现 象是 一种 客观 事物 , 认 社会 科学 的主要任 务是 对其 进行 客观 的解 释 , 么 表现在 人 文学科 研究 、 化研 究 中的释 义性解 释则 提 倡对人 的意义 的主观 理解 。例 如李 凯 尔 那 文

构建犯罪论体系的方法论

构建犯罪论体系的方法论

构建犯罪论体系的方法论一、概述犯罪论体系,又称犯罪构成体系,是以犯罪成立条件为基础而建立的理论体系。

这一体系的构建是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即犯罪成立条件是刑法规定的,而非刑法理论设定的。

尽管犯罪成立条件由刑法明确规定,如故意杀人罪的成立条件在刑法分则第232条和刑法总则第14条等条款中有明确规定,但这些规定相对分散。

为了给犯罪的司法认定提供指导,就需要将刑法所规定的这些犯罪成立条件根据一定的逻辑关系进行排列,形成一个理论体系,这就是犯罪论体系。

犯罪论体系是在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条件的基础上,对犯罪成立条件进行的理论归纳和逻辑排列。

在构建犯罪论体系时,应遵循逻辑推理、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等原则,以保证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使其更符合实际情况的需要。

同时,犯罪论体系的研究主要内容是犯罪构成理论,包括犯罪构成要素和构成要件。

这一体系的构建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准确认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1. 犯罪论体系的重要性犯罪论体系为刑法学提供了理论框架和研究方法。

一个完整的犯罪论体系能够清晰地界定犯罪的概念、分类、构成要件以及犯罪的法律后果,为刑法学的研究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目标。

通过对犯罪论体系的研究,可以深入理解犯罪的本质、原因和规律,为犯罪预防和控制提供理论支持。

犯罪论体系有助于统一司法实践和法律适用。

在一个统一的犯罪论体系指导下,司法实践中的犯罪认定和刑罚适用将更加一致和公正,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犯罪论体系为司法人员提供了判断犯罪的标准和依据,有助于减少主观随意性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第三,犯罪论体系对于犯罪立法和刑法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论体系的研究可以为犯罪立法提供理论依据,帮助立法者制定科学、合理的刑法规范。

同时,犯罪论体系的研究也可以发现现有刑法体系的不足和缺陷,推动刑法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和犯罪形势的变化。

犯罪论体系对于培养刑法学人才和提升刑法学研究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论体系的研究需要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严谨的逻辑思维,对于培养刑法学人才的专业素养和研究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犯罪学的一些资料

犯罪学的一些资料

狭义犯罪学是指将犯罪现象和犯罪人作为整体进行分析、研究,探求犯罪发生的原因及规律的科学,其核心在于揭示犯罪原因,又称为犯罪原因学。

广义犯罪学是指在研究犯罪现象的基础上,探求犯罪发生的原因及防控犯罪对策的科学。

犯罪学是一门研究犯罪现象的产生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探求犯罪原因及防控犯罪对策的科学。

犯罪现象是指在一定时空条件下所发生的全部犯罪行为的总和。

犯罪原因是指引起和影响犯罪产生的各种现象。

犯罪对策包括打击犯罪、控制犯罪和预防犯罪,是指运用多种手段,消除和减少犯罪原因,有效地防止、遏制、减少犯罪的方针、原则、措施及其体系。

认识犯罪就是客观分析犯罪行为及犯罪现象的各种表现形式,科学地认识犯罪现象的事实和本质,并演技和发现犯罪现象与相关社会现象,社会问题之间相互作用的规律性刑事政策学是一门以打击和预防犯罪为目的,研究现行的刑罚及有关制度,探讨如何改善和运用刑罚及有关制度的科学。

社会学是从变动着的社会系统整体出发,通过人们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来研究社会结构、功能和发展规律的一门综合性的社会科学。

刑事侦查学是一门研究收集、检索和运用证据揭露、证实犯罪的理论和方法的学科。

研究方法是指基于一定的价值判断和目的追求而采用的发现真实和求证真实的手段和方式。

犯罪学的研究方法是指可用以收集、整理、分析能够反映犯罪现象特点、规律、成因及防控犯罪对策状况与效果的资料和各种方法的总称。

方法论是指指导科学研究的思想体系和研究的哲学基础,其中包括基本的理论假设、原则、研究逻辑和思路等。

现场调查法是贴近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为查明或验证犯罪原因、描述犯罪人的犯罪生涯、分析犯罪文化、提出犯罪预防措施或验证现有措施的效果而采取的研究方法。

现场实验法主要用于推断因果关系,查明某一因素与犯罪发生的关联性或者验证某项预防措施的实际效果。

现场观察法是一种主要围绕某一犯罪群体的正常活动进行连续性的系统观察,以获取分析犯罪心理、犯罪过程和犯罪亚文化的第一手材料的研究方法。

犯罪学实证学派观点浅谈

犯罪学实证学派观点浅谈

浅谈犯罪学实证学派的观点19世纪后半期,开始利用实证主义方法进行犯罪学研究的一些学者及其理论学说,构成了犯罪学实证学派。

这个学派的创始人是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主要代表人物还有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等人。

实证主义学派,突破了古典犯罪学派的束缚,从思辨的空论转向了现实。

实证主义认为,一切关于事实的知识都必须以经验的实证材料为依据,只有以观察和经验为证的知识,才是可靠的和科学的知识。

实证犯罪学派的基本观点有四个:排斥犯罪和刑事诉讼、排斥自由意志、排斥刑罚而要求矫正替代刑罚、排斥对刑罚的研究,而用心理学和医学来代替。

这个学派将犯罪学的研究重点从犯罪行为转向犯罪人,从而开始了科学的探索讨论犯罪原因的时代。

龙勃罗梭提出的生来犯罪人理论,他认为犯罪人是出身在文明时代的野蛮人,他们的生物特征决定了他们从出身时起就具有原始野蛮人的的心理与行为特征,这种行为必然不符合文明社会中的传统、习惯、和社会规范,必定构成犯罪。

犯罪人是一种自出身时就具有犯罪感的人,他们的犯罪性是与生俱来的,是由他们的异常的生物特征决定的,犯罪人就是生来就会犯罪的人。

龙勃罗梭对犯罪原因的认识是一个过程,从最初的只相信自然因素到后来的社会因素。

自然因素中最有名的是隔代遗传原因,龙勃罗梭用隔代遗传原因解释人类心理的退还返祖,以至于退回到野蛮人心理,在文明社会中产生犯罪。

龙勃罗梭晚年逐渐对社会因素产生了重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文明程度,文明社会的犯罪与野蛮社会的犯罪的不同在于犯罪类型方面,随着社会向文明方向的发展,数量自然是要增长的,尤其是精神病的增加尤为明显。

社会原因中人口、环境、新闻传播、教育状况等也对犯罪产生影响。

在龙勃罗梭的各种理论中,总的来说强调的是天生犯罪,具体指生来犯罪人理论。

在犯罪预防中他也坚持惩罚不是解决犯罪问题的办法,预防人们转变为犯罪人,或者在犯罪后进行隔离、治疗是有效途径。

菲利是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第二号人物,他不但发展了实证主义犯罪学理论,更重要的是运用于实践和法律制度改革。

犯罪学--完整版

犯罪学--完整版

犯罪学:指将犯罪现象和犯罪人作为整体进行分析、研究、探求犯罪发生的原因及规律的科学,其核心在于揭示犯罪原因。

犯罪现象:指在一定时空条件下所发生的全部犯罪行为的总称。

犯罪原因:是指引起和影响犯罪产生的各种事物或现象犯罪对策:是指运用多种手段,消除和减少犯罪原因,有效地防止、遏制、减少犯罪的方针、原则、措施。

方法论:是指指导科学研究的思想体系和研究的哲学基础、其中包括基本的理论假设、原则、研究逻辑和思路等。

社会调查法:是指有计划地通过实际调查获取一定时空范围内犯罪的原始资料的一种研究方法。

统计研究法:是指在科学的犯罪指标体系的基础上,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对犯罪现象的数量关系及数量特征进行研究的方法。

制定研究计划:是指对整个研究活动进行通盘的筹划和安排,包括确定研究对象、选择研究方法、安排研究的进度和经费、制定研究提纲、设计调查问卷等。

罪行相适应:是指犯罪与刑罚之间要相称,犯罪与刑罚之间必须有天一个适当的比例。

及时性:是指在犯罪后迅速地处以刑罚。

必然性:是指犯罪之后必然地要受到刑罚的处罚。

天生犯罪人:(常习性)是指在生理上及精神上具有多种人类异常的退化特征的犯罪人,这些退化现象是隔代遗传的结果。

精神病犯罪人:是指由于精神疾病的影响而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人。

激情犯罪人:是指因陷于极度不安或因情绪紧张、冲动而导致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机会犯罪人:是指因无法抗拒环境的不良影响,在偶然的机会下实施了犯罪行为。

犯罪研究方法:是指可以用以研究犯罪现象、原因及其预防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犯罪研究方法论:是指对犯罪研究的思想指导原则和根本看法。

全面调查:是指对研究对象所包括全部单位无一遗漏地加以调查。

抽样调查:是指从调查对象的总体中抽取一定样本,通过对这些样本的分析来认识总体。

典型调查:是指在确定研究目的之后,选择符合研究目标的有代表性的单位进行调查研究。

个案调查:是指对一个调查单位相对完整的信息所进行的全面、深入、具体的调查。

浅议犯罪学方法论

浅议犯罪学方法论

浅议犯罪学方法论【摘要】:对于犯罪学的研究方法论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犯罪学系统化研究的羁绊,本文试图分析社会科学领域研究的两种主流的方法论,即个体主义方法论和社会结构主义方法论的优劣,从而找到犯罪学这一独立的学科所应具备的方法论品质,从而打破现今研究的混乱局面。

明确犯罪学的研究范畴,树立起正确的方法论体系。

【关键词】:犯罪学;方法论;个体主义;社会结构主义一、犯罪学方法论概述犯罪学的发展,时至今日,对其方法论的研究概括起来,无非两种,一种为个体主义方法论;一种便是始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的社会结构主义方法论。

在七十年代以前,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个体主义方法论一直居于霸主地位,于犯罪学的研究之中,这种方法论一直为犯罪社会学派所极尽推崇。

(一)个体主义方法论犯罪学中的个体主义方法论始于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论中的个体主义倾向,韦伯亦为代表,他认为:”个人及其有意味的行动是社会中唯一真实的实在,国家民族阶级文化之类,只不过是个人的现实或可能的社会行动的某种发展。

” 这种个体主义的倾向,使”人类个体及其活动成为唯一的社会实在,而相反,由个体集合所形成的社会宏观现象却很难浮现到我们的表象中来,因而,这些现象也就不易为我们的思维操作所把握,更难为我们的实践操作所调控。

” ,所以,个体主义方法论在强调个体及其活动的社会实在性的同时,必然否定与其相对的社会的实在性,认为”它只是用来表达数量上的加和的一个方便的名称”,我国学者将这种基调的理论称为”社会唯名论” ,个体主义方法论尊重人的主观能动性和主人翁地位,其试图将个体意志和意志行为设定为定律逻辑系统中的基础地位和核心作用。

这也使得这种论调赢得了”人类自由卫士”的美誉。

犯罪学中亦多采用个体主义的方法论,并为犯罪社会学派所极力地的推崇,进而成为犯罪学研究的主要方法论,萨瑟兰和施耐德都认为,唯有个人行为,才是真实存在的具有自身规定性的对象。

因而,传统的犯罪学理论多是以人类的个体或者个体行为为核心而展开的,即使对于社会因素的考虑,也是基于对个体理性的高度抽象而形成的社会事实,再予以指导和解释的。

犯罪学的研究方法

犯罪学的研究方法

• 八、伦理性原则 • 伦理性原则是指在犯罪学研究中,要使研 究活动符合道德标准的方法论原则。 • 从社会道德准则来看,犯罪学研究活动必 须符合下列特征: • 第一,犯罪学研究活动的无害性。 • 第二,犯罪学研究活动的最小干扰性。
第三节 犯罪学研究的具体方法
• 一、犯罪学研究过程与研究方法 • 一般来说,完整的犯罪学研究过程应当包括先后 相继的4个阶段或者步骤,在每一个阶段可以使用 不同的具体研究方法: • (一)研究准备阶段 • 1.确定研究课题 • 2.提出研究假设 • 3.确定研究内容 • 4.选择研究类型 • 5.选择研究方法
• (二)资料收集阶段 • 在这个阶段,犯罪学研究者要根据前面已 经进行准备工作,利用所选择的资料收集 方法,进行资料收集工作。 • 资料收集工作包括不同的内容。 • 首先,要利用特定的方法,收集原始的资 料。 • 其次,要对原始资料进行初步整理。这类 工作涉及到统计等方法的使用。
• (三)资料分析阶段 • 在这个阶段,要对已经获得的资料进行汇 总和分析,提出理论解释,检验所提出的 研究假设是否正确。同时,也要研究资料 中显示出的新特点、新问题,提出原来没 有预见到的新观点、新假设,为进一步的 研究提供参考和课题。
• 二、系统论原则 • 系统论原则就是指按照系统论的观点从事 犯罪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 • (一)整体性原则 • (二)互动性原则 • (三)动态性原则
• 三、思辨与实证相结合的原则 • 思辨与实证相结合的原则是指在犯罪学研究中, 要坚持将思辨方法与实证方法有机结合的方法论 原则。 • 思辨方法是依靠直觉、洞察和逻辑推理来获取知 识的方法。 • 实证方法重视经验资料的获取和对经验资料的归 纳,强调从对经验资料的调查和归纳中获得结论。 • 思辨方法与实证方法并不是截然对立的。在当代 犯罪学研究中,成功的犯罪学研究,往往是思辨 方法与实证方法有机结合的产物。

我国犯罪学研究方法与方法研究

我国犯罪学研究方法与方法研究
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研究方法亦显得十分的重要,正如拉伦茨所言:“法学之成 为科学,在于其能发展及应用其固有之方法”;“我们不能轻率地接受法官的裁判,特别是当它们含 有价值判断时,我们必须审查他们与其他裁判以及一般承认的原则是否相符,它们在事理上是否恰 当。然而,这些要求全都无法完成,假使我们不尊重一定的方法论的话。”④法学之研究,探其根本 必然发生方法论的问题;亦可谓法学的研究,至其终结,必须就方法论的问题,加以探讨@。目前在 研究方法的专门著作中,有德国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我国台湾地区杨寿仁的《法学方法论》, 国内有陈金钊、谢晖主持的《法律方法》。不可否认,长期以来我国是一个漠视方法的国度,这种现 象虽在近年有所改观,但是在总体上还是先天不足,后天的培养不够。在当今中国的法学研究中。 学者们似乎都急功近利的急于解决社会存在的法律问题,对研究方法、法律概念等本体问题研究嗤 之以鼻,这是缺乏深厚学术积淀的中国法学的一大悲哀。我国的犯罪学研究亦是未摆脱这个巢穴, 对于研究方法的培养和使用十分不重视,为此笔者不惴冒昧,从研究方法的基本问题说起,分析我 国犯罪学研究方法中存在的问题,剖析其原因,进而提出如何建构和使用犯罪学的研究方法,以期 对繁荣犯罪学有所裨益,以期能够使得犯罪学研究达到“海纳百川,其容乃大”的学术境界。
1979年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以青少年犯罪 研究为切入点的我国犯罪学研究逐渐得到了重视,许多高校开设了犯罪学课程,学者们纷纷著书立 说,学术专著如雨后春笋,一时间我国的犯罪学研究呈现出势如破竹之态。1982年我国成立了青少 年犯罪研究协会,后更名为犯罪学研究协会,这标志着我国才独立的开展犯罪学研究。20年来,经 过学者们的不懈努力,犯罪学逐渐成为了一门显学,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出现了犯罪的高潮, 学者们纷纷下海涉足犯罪学,企图在犯罪学的领域能够淘一桶金,造成了犯罪学的研究方兴未艾, 蔚然壮观,犯罪学研究取得了累累硕果,著名的犯罪学家康树华教授、储怀值教授、王牧教授、周 密教授和周路教授以及新生代的吴宗宪研究员和皮艺军教授、郭建安教授等,他们纷纷扛起犯罪学 的研究大旗,身先士卒,有<犯罪学》、<犯罪心理学》、<青少年犯罪学》、《犯罪学纲要》、《西方犯 罪学史》等大量成果涌现;并有犯罪社会学派、犯罪学派、犯罪人类学等学术派别林立,学派分立, 促进了犯罪学的发展。同时有“本能异化”学说、“犯罪市场学说”、“犯罪场学说”、“犯罪标签学说” 等理论,这些理论的提出,对于犯罪学的繁荣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尤其需要强调的是犯罪学的发展 对于丰富刑法的内容所产生的影响。而对犯罪学经过长期研究所得到的结果,法学家仅仅付之一笑 的时代已经过去,犯罪学的成果已是有目共睹,人们再也不可能拒绝承认其对法律的影响。”o

实证犯罪学派思想总结

实证犯罪学派思想总结

实证犯罪学派思想总结篇一:(定稿)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及历史评价综述犯罪学的历史进程时,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派与19世纪的实证犯罪学派是必不可少的。

这两大犯罪学派对犯罪学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以下,本文将对这两派的学说观点进行比较、分析和评价。

一、两大学派的基本观点(一)、古典犯罪学派的基本观点可以总结为:1、人是理性的动物且具有自由意志;2、每个人均有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3、人均追求最大的快乐及最小的痛苦;4、个人应有自我控制行为之能力,如为违法,则应受刑罚制裁;5、采犯罪“自由意志论”即“非决定论”;6、从法律的观点探讨犯罪;(7)采报应主义。

(二)、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观点为:1、提倡“犯罪原因”及“犯罪人”的研究;2、对犯罪人作人道主义之处遇及非刑罚之治疗;3、强调科学实证研究;4、采犯罪“决定论”;5、从社会观点探讨犯罪;6、教育刑(以教代罚)研究。

二、两大学派的主要区别(一)、历史背景和研究方法古典学派是启蒙运动的产物。

启蒙运动是一种理性思维活动,强调个人应当基于理性的自觉,以评价一切社会及政治措施。

古典学派即受此思想影响,对当时不合理的刑罚制度进行了抨击。

实证学派的兴起,则是受当时自然科学的影响,试图以科学研究的实证方式,寻求犯罪原因,探求犯罪对策。

因此,其实证研究方法与古典学派的哲理思辨有根本不同。

(二)、方法论古典学派是启蒙运动的产物。

启蒙运动是一种理性思维活动,强调个人应当基于理性自觉,以评价一切社会及政治措施。

古典学派即受此思想影响,对当时不合理的刑法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

实证学派的兴起,则是受到当时自然科学的影响,试图以科学研究的实证方式,寻求犯罪原因,探求犯罪对策。

因此,其实证研究方法与古典学派的哲理思辨有根本的不同。

1、古典学派用思辨的方法和演绎的方法进行研究,把启蒙思想家甚至更早的思想家们提出的理论观点作为大前提,使用三段论的逻辑思维方法,推论出当时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不合理性和非正义性,演绎出自己的结论或观点;而实证学派则采用实证的方法和归纳的方法,把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作为理论的基础,从对客观事实的调查研究中归纳自己的观点。

浅谈古典主义犯罪学与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区别及对当代刑事政策的影响

浅谈古典主义犯罪学与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区别及对当代刑事政策的影响

一、学派概述(一)古典主义犯罪学古典主义犯罪学,也即刑事古典学派,是近代犯罪学的理论起始,其学派奠基人之一的贝卡里亚被称为犯罪学乃至整个近代刑事科学的创始人,故在犯罪学史上,这一学派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该学派诞生于17、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大背景下,学派奠基人是英国的边沁、意大利的贝卡里亚和托马索?那塔雷,并由德国的费尔巴哈将其作了进一步的发展。

学派的主要思想包括有“功利主义犯罪观”、“罪刑法定主义原则”、“行为主义”的刑法理论以及“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和“心理强制说”等。

(二)实证主义犯罪学实证主义犯罪学,也即刑事实证学派,形成于19世纪中叶资本主义已进入发展时期的欧洲社会,主要包括犯罪人类学学派、犯罪社会学学派以及其中较为突出的一支里昂学派。

犯罪人类学由近代犯罪学创始人龙勃罗梭创立,并协同其弟子伽罗法洛和菲利共同将该学派发展与完善。

他们的主要思想围绕犯罪人展开,先后经历了“天生犯罪人论”、“自然犯罪论”及后期兼顾于对犯罪社会因素考量的自身理论演进。

与之同时期的犯罪社会学学派,受当时社会学空前发展的影响,在批判犯罪人类学学派的基础之上,形成了以德国刑法学家、社会学家冯?李斯特和转而偏向于犯罪社会学因素研究的菲利为代表的,另一大实证主义犯罪学学派,他们的主要理论包括“犯罪原因二元论”、“社会防卫论”、“犯罪原因三元论”、“犯罪饱和论”以及“刑罚等价变革”理论等。

其中,里昂学派的兴起对犯罪社会学学派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以法国犯罪学家拉加萨涅的“社会环境决定论”为基本理论观点。

二、两大学派的区别(一)兴起时的历史背景不同漫长的中世纪,人性被压抑、人伦被扭曲,直到14世纪中叶,始于意大利的文艺复兴等运动的兴起,才终将沉睡了千年的“理性之光”重新唤起并注入新的生机,宗教观、自然观、社会、国家制度,一切有违理性的存在都受到了最无情的批判。

就是在这样一个历史大背景下,古典主义犯罪学也以“理性”为剑,开启了对封建的刑事专擅主义的批判,同时也掀起了刑事司法领域的改革。

浅论犯罪学方法论

浅论犯罪学方法论

浅论犯罪学方法论犯罪学是一门研究犯罪现象及其原因的学科。

作为一门学科,犯罪学的方法论是关于如何研究和理解犯罪现象和其产生机制的理论和方法。

犯罪学的方法论主要包括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两种方法。

定量研究是以测量和统计数据为基础的研究方法。

通过收集大量的数据并进行统计分析,研究者可以得到关于犯罪现象的客观信息和普遍规律。

定量研究方法主要包括问卷调查、实验研究和案例分析等。

问卷调查是常用的定量研究方法之一、研究者通过发放问卷来获取受访者的观点、态度和行为,从而探索犯罪现象的原因和特征。

问卷调查可以收集到大量的数据,并可以通过统计分析得到犯罪现象的普遍规律。

然而,问卷调查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如问卷设计不当、样本偏倚等问题,可能会影响研究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实验研究是另一种定量研究方法。

研究者可以通过实验控制和改变独立变量,并观察其对因变量的影响,从而研究犯罪现象的原因和机制。

实验研究可以排除其他因素的干扰,提高研究的内部效度,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如对实验设置的限制、人为因素的影响等。

案例分析是一种以实际案例为基础的研究方法。

研究者通过对具体案例进行深入的观察和分析,了解犯罪现象的具体特征和背后的原因。

案例分析可以帮助研究者深入理解犯罪现象的个案情况,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如个案的代表性、研究者主观因素的影响等。

与定量研究相对应的是定性研究方法。

定性研究方法主要是通过深入访谈、观察和文献研究等方式,获取关于犯罪现象的主观信息和个案描述。

定性研究方法可以帮助研究者深入了解犯罪现象的背后原因和相关因素,发现犯罪现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但定性研究方法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如样本不够大、研究结果的一致性等。

犯罪学的方法论需要综合运用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两种方法。

定量研究可以提供客观的信息和普遍规律,定性研究可以提供深入的理解和个案描述。

通过综合使用这两种方法,研究者可以全面掌握犯罪现象及其原因,为犯罪预防和治理提供有效的依据和参考。

从犯罪学的角度浅析贿赂犯罪的概念、原因及对策

从犯罪学的角度浅析贿赂犯罪的概念、原因及对策

从犯罪学角度浅析贿赂犯罪的概念、原因及防控一、犯罪的概念辞海中,“贿”,指财物。

“赂”,指赠送财物。

贿赂,即为以贿而赂之,有赠送财物而行请托之意。

通过辞海对于贿赂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到,贿赂,应为有目的性的赠予财物的行为。

阐释了贿赂的基本语义。

但,很明显,凭借这种解释是无法对日常司法中的贿赂行为做出明确界定的。

我国97刑法法条中也规定了贿赂犯罪,但并没有对贿赂行为高度概括的界定。

只是将贿赂犯罪根据其行为构成结构及主客体情况进行了区分定义,并分散在第三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以及第8章的贪污贿赂罪中。

如在贪污贿赂罪中,刑法将贿赂犯罪分为行贿罪与受贿罪。

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行贿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此外,刑法根据贿赂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将行贿、受贿作了进一步区分。

如刑法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单位行贿罪,以及刑法第392条的介绍贿赂罪等。

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贿赂犯罪隶属于职务类犯罪,大体分为两种:1、非法占有型犯罪。

包括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吞罚没财产罪,职务侵占罪以及挪用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罪等。

2、权钱交易型犯罪,既贿赂类犯罪。

在犯罪学概念中,贿赂犯罪是指具有特定职权的主体与非职权主体双方,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权钱交易等手段,损害国家或商业管理权力的公正性与廉洁性的行为。

从贿赂犯罪的分类来看,按照犯罪的形式及结构,在刑法条文中将贿赂犯罪分为行贿、受贿、介绍贿赂、利用影响力贿赂、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受贿等。

也有人将贿赂犯罪分为“短快平”权钱交易型贿赂犯罪与感情投资型贿赂犯罪,典型性的贿赂犯罪和非典型性的贿赂犯罪,以及财产性贿赂犯罪与非财产性的贿赂犯罪等。

从贿赂行为侵害的客体,可以把贿赂犯罪分为公务贿赂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

浅析菲利犯罪学思想及当今之思考

浅析菲利犯罪学思想及当今之思考

浅析菲利犯罪学思想及当今之思考菲利将社会学因素引入对犯罪原因的研究,认为犯罪是“社会学因素”“自然因素”和“人类学因素”相互共同作用于人的结果。

对犯罪进行社会预防是比单纯的刑罚更为彻底和有效的预防减少犯罪的措施。

此理论对今天我们研究犯罪,进而预防和减少犯罪有重大的理论指导作用。

标签:菲利;犯罪社会学;预防控制犯罪;和谐社会恩里思·菲利(Enrico Ferri,1856-1929)是著名的刑法学家、犯罪社会学派的创始人。

菲利注重运用实证的方法研究,侧重从社会方面寻找犯罪的原因,并用实证的研究方法得出了“个人、自然、社会”的三元犯罪原因论。

同时,针对古典学派以刑罚来治理犯罪,菲利提出了用刑罚的替代措施来弥补刑罚之不足,从而来预防和减少犯罪。

今天社会,各种矛盾冲突加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的要求,建设法治中国。

其中,尤其提到了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此举,得到了学界和广大社会民众的高度评价。

随着劳教制度的废除,我们欢呼雀跃,但同时,不禁要想到如何构建一个既符合中国国情,同时又能将解决社会矛盾和尊重人民基本权利兼顾的司法机制?这时,我们不妨反观一下菲利教授的犯罪社会学理论,其从社会学角度去研究犯罪、预防犯罪、治理犯罪的观点,或许对我国新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有所启迪和裨益。

一、菲利的犯罪原因理论众所周知,菲利师从“犯罪学之父”的龙勃罗梭,在其影响下,菲利的犯罪原因观自然带有很浓厚的犯罪人类学色彩,同时,菲利研究犯罪问题的方法论也受到龙勃罗梭的影响。

但菲利又处于世纪之交的时代,古典学派虽盛行多年,但面对当时犯罪数量不断增长的现实,却无能为力。

这就使得菲利的犯罪学观点充满了对古典学派的批判。

站在既有理论无法解决现实问题而新的理论尚未形成的风口浪尖之上,菲利既继承前人观点,同时又进行变革,并取得重大突破。

通过转变,菲利使得自己的犯罪原因观点朝着更为科学的方向发展,并极大地推动了犯罪社会学理论的进步。

浅论犯罪学方法论

浅论犯罪学方法论

浅论犯罪学方法论<内容提要>每门学科都有自己的研究方法即方法论,犯罪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它也有自己的方法论,但是犯罪学与其他学科的界限并不象其他刑事科学一样清晰,所以犯罪学的方法有多样化的特点。

但本文中作者分析了实证方法和思辩方法,并提出了一种田野调查法。

<关键词>犯罪学方法论实证研究思辩方法田野调查法方法,在古希腊语中,即“通向正确的道路”之意。

所谓方法论就是指解决本学科问题的基本立场、基本路线及方式、方法。

在社会科学中,方法论尤为重要。

“只有当一种理论懂得了个性和理性是社会的产物,才能使他们的问题得到解释,使他们的生存得到理解”。

①每门学科都有自己的研究方法即方法论,学科的性质决定了学科的研究方法,而学科的对象即领域决定了学科的性质,同时方法论也是为本学科的目的服务的,例如法学方法论,是指对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律研究包括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方法。

所以法学方法可以归结为三种:1)价值评判方法2)逻辑分析方法3)社会实证研究方法。

犯罪学通常认为是一门“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及犯罪预防的科学”。

所以犯罪学也有它的研究方法。

以下简要论述:一犯罪学的基本问题无法否认,我们的社会正面临着又一个新的犯罪高峰期,这也是社会转型期的阵痛表现之一。

所以犯罪学的研究也尤为重要。

犯罪学作为一个学科,尽管与其他学科有着相互交叉,但它也有本学科的方法论。

“犯罪学的研究方法或方法论,是指借以揭示所研究的犯罪现象的规律、形式及内容的各种方法方式的总和。

”②每门学科的方法论都与学科内容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犯罪学方法论是内在地包括与犯罪学理论体系之中的,而不是游离的,超然于犯罪学理论体系之外的。

下面简要介绍一下犯罪学研究的基本问题。

1、研究目的:基于犯罪活动③的增加,人们首先用实证方法对犯罪活动加以研究,犯罪学研究的基本目的是预防和控制犯罪。

对刑法学方法论进行分析

对刑法学方法论进行分析

对刑法学方法论进行分析一、引言刑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来规定和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系列法律规定,通过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实施制裁(如惩罚、惩戒等)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利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而刑法学则是对刑法内容、原则、适用和实施等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的学科,因而刑法学方法论必然具有其独特的特点和规律。

本文旨在对刑法学方法论进行分析、总结并探讨其特点及意义。

二、刑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内容刑法学方法论是指研究刑法学理论、概念和规则的科学方法和原理的一般原则。

刑法学方法论包括研究刑法系统及其构成要素的学术体系、刑法学研究程序及其步骤、研究基本原则及其运用方法等内容。

刑法学方法论是刑法学的基础,对于刑法学的研究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刑法学基本理论及其方法刑法学方法论具有其独特的特点,这些特点在刑法学的理论研究、实践探索、体系构建和学科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

(一)理论研究的多元性刑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具有理论研究的多元性,它既是归纳性的又是演绎性的,既是分析性的又是综合性的。

刑法学方法论是研究刑法学的理论和方法的学科,因而它既是对刑法学的概念、原理、规则和方法的概括、总结和归纳,也是对刑法学的研究思维、研究程序和研究规范的逻辑、分析和推理。

而且,它不仅是对刑法学的研究范式、研究理念和研究要求的分析、归纳和综合,也是对刑法学的研究方法、研究手段和研究规律的概括、总结和推理。

(二)实践探索的系统性(三)体系构建的系统性刑法学方法论有着重要的意义,其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刑法学方法论是指导刑法学的理论研究的,它能使刑法学理论研究更加系统、完整和科学,从而保证刑法学理论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

刑法学方法论是引导法学实践的技术探索的,它能够帮助法学实践更加规范、规范和有效,提高刑法学实践的技术水平和技术质量。

(三)推动法学学科的发展进步刑法学方法论是促进法治建设的科学发展的,它能够促进法治建设更加科学、科学和科学,提高法治建设的质量和法治建设的水平。

对刑法学方法论进行分析

对刑法学方法论进行分析

对刑法学方法论进行分析刑法学是研究刑法规范的存在、目的和实施原则的学科,刑法学方法论主要指的是研究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和方法体系。

刑法学方法论需要明确研究对象。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刑法规范,即刑法课的规定。

刑法规范是国家为了保护社会秩序、维护正义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规定,因此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必须围绕刑法规范展开。

刑法学方法论需要明确研究方法和方法体系。

刑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比较法、历史法、学理法和实证法等。

比较法是通过将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刑法规范进行比较研究,以找出共性和差异,从而为刑法规范的制定和修订提供参考。

历史法是通过对刑法规范的历史演变进行研究,以了解刑法规范的来源和发展变化,从而为刑法规范的解释和适用提供依据。

学理法是通过对刑法学理论的研究,以了解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理论体系,从而为刑法规范的解释和适用提供理论支持。

实证法是通过对刑事案件的研究和调查,以了解刑法规范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和效果,并根据实证结果进行刑法规范的修订和完善。

刑法学方法论还需要确定研究方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包括客观性原则、科学性原则、系统性原则和时代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要求研究者在进行刑法学研究时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刑事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目的,并避免主观臆断和价值偏见。

科学性原则要求研究者在进行刑法学研究时要以科学理论和方法进行研究,以确保研究结果具有科学性和可靠性。

系统性原则要求研究者在进行刑法学研究时要将刑法规范和相关理论进行系统整合,并建立完备的研究方法和方法体系。

时代性原则要求研究者在进行刑法学研究时要与时俱进,紧跟时代的变化和需求,将刑法学研究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为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刑法学方法论是研究刑法学研究方法和方法体系的学科,其研究方法包括比较法、历史法、学理法和实证法等,其研究方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客观性原则、科学性原则、系统性原则和时代性原则。

刑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于提高刑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学的研究方法

犯罪学的研究方法

犯罪学的研究方法(初稿)一、犯罪学研究的内涵、目的与基本特征当代犯罪学领域的绝对主流研究范式毫无疑问是社会科学研究范式。

在这一研究范式之下,涌现出了意大利学派,芝加哥学派等极具影响力的学术流派,同时犯罪学领域几乎所有的具备高认可度的主流理论也都是源自这一研究范式。

有鉴于此,作为研习犯罪学的学者,必须对社会科学研究范式有深刻的理解和熟练的掌握。

(一)犯罪学研究的社会科学内涵1.唯物主义本体论唯物主义本体论在对世界的根本认知上坚持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认为物质世界是客观实在,强调认识是人对客观实在的反映,并申明世界是可以认识的。

站在犯罪学的基本范畴来说,其研究的对象是人类思维,情感,行为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社会化互动。

这些对象都是独立于认识主体的客观的存在,第一是可认识的,第二其认识路径同样应是从物质到意识的。

唯物主义在自然科学界的地位自近代以来早早确立,并在此之后绝少面对挑战。

其中的原因很简单: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是完全独立于人类意识的事物与现象,其客观性不言自明。

所以在排除了早期神秘主义干扰并初步证明了科学观测手段的有效性之后,唯心主义就再难对自然科学的唯物性提出有力的质疑。

与之相对的,在人文领域,由于作为其研究对象的人类思维,情感,行为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互动都充满了主观色彩,因此唯心主义与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对峙却旷日持久。

实际上,现代西方哲学在对待思维和存在,行为与动机的关系上,也往往倾向于唯心主义的基本原则。

2.实证主义认识论论实证主义是一种认为社会生活可以通过应用类似于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加以客观而科学地研究的理论思潮。

这一思潮首先于19世纪早期以社会学实证主义的形式兴起,其肇始者是法国学者圣西蒙(Comte de Saint-Simon)和孔德(Auguste Comte)。

前者被认为是实证主义(Positivism)一词的发明者,后者则被认为发明了社会学(sociology)一词。

孔德将社会学描述为对社会的科学研究,其最终任务是发现那些对人类社会的性质起主导作用的社会规律与法则。

对刑法学方法论进行分析

对刑法学方法论进行分析

对刑法学方法论进行分析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主要研究刑事法律规范的内容、性质、构成要件、实施方式、侵权责任等问题。

刑法学方法论,即研究和探讨刑法学研究问题的方法和途径,是刑法学重要的理论基础之一。

本文将从四大方面进行分析刑法学方法论,包括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手段和研究应用。

研究对象研究对象是指刑法学研究的内容和问题。

刑法学研究的对象是刑法规范、刑法制度、刑事诉讼程序、刑法政策等。

其中,刑法规范是刑法学的核心内容,它既包括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责任,也包括司法实践中的刑法适用和犯罪预防等问题。

因此,刑法学研究的对象是刑法规范的构成要件、刑法认定的标准、刑法适用的原则和方法等。

研究方法刑法学研究方法有三种,即逻辑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和历史研究法。

逻辑分析法是指通过逻辑分析来推理刑法规范的构成要件、刑法适用的原则和方法等。

比较研究法是指将刑法规范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刑法规范进行比较,从而了解不同的刑法制度的异同。

历史研究法是指通过对刑法、刑事政策的发展历程进行研究,从而探究刑法理念的演变和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

这三种方法各有优缺点,应根据不同的研究内容和问题进行选择。

研究手段研究手段是指刑法学进行研究的具体手段和技术。

通常包括文献法、案例法、统计法、实证研究法等。

文献法是指通过阅读各种法律文献来进行研究。

案例法是指通过分析刑事案例来研究刑法问题。

统计法是指通过统计数据来研究刑法问题,如犯罪率、惩罚程度等。

实证研究法是指通过实际调查研究来验证理论假设和分析结果。

这些手段和技术的运用可以帮助刑法学者进行深入的研究。

研究应用刑法学研究的应用主要包括法学教育、司法实践和刑法政策。

在法学教育方面,刑法学方法论是学生学习和掌握刑法学理论的基础。

在司法实践方面,刑法学方法论可以为法官的刑法裁判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在刑法政策方面,刑法学方法论可以为制定刑法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提供理论依据和借鉴。

综上所述,刑法学方法论是刑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础,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和现实价值。

对刑法学方法论进行分析

对刑法学方法论进行分析

对刑法学方法论进行分析刑法学方法论是指研究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的学科分支。

在对刑法学方法论进行分析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一、综合方法论:刑法学方法论采用的是综合方法论,既包括自然科学方法论,也包括社会科学方法论。

刑法学既有确定性规律可遵循,又有人类行为和社会因素的复杂性,因此需要既注重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又注重对人类行为和社会背景的了解。

刑法学方法论的综合性体现在对法学和社会科学的交叉融合。

二、实证方法:刑法学方法论倡导实证研究,即以事实和证据作为研究的基础,通过搜集、整理和分析相关数据和材料,以科学的方法验证理论和推论的正确性和适用性。

实证方法注重刑法现象的客观性和可观测性,使刑法学研究更加科学可靠。

三、比较研究方法:刑法学方法论倡导比较研究,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刑法制度的比较,以及对历史时期刑法制度的比较,来分析不同刑法制度的异同,找出刑法制度发展的规律和趋势。

比较研究方法可以帮助刑法学者从更广泛的视野和更多的角度来理解和解决刑法问题。

四、逻辑分析方法:刑法学方法论注重逻辑分析,即通过逻辑思维和分析来探索刑法规则和理论之间的内在联系和逻辑关系。

逻辑分析方法可以帮助刑法学者理清思路,辩证分析刑法问题,提高刑法研究的深度和准确性。

五、实践研究方法:刑法学方法论强调实践研究,即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调查研究、案例分析等方法,深入研究刑法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和效果。

实践研究方法可以帮助刑法学者在理论的基础上找到解决实际问题的路径和方法。

六、制度比较方法:刑法学方法论强调制度比较,即对不同刑法制度在应对犯罪问题上的效果进行评价和对比。

通过制度比较,可以找出对刑法制度改革和创新有启发性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刑法制度的科学和进步发展。

刑法学方法论以综合方法为基础,结合实证方法、比较研究方法、逻辑分析方法、实践研究方法和制度比较方法,旨在通过科学的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揭示刑法规律和原则,解决刑法实践中的问题,推动刑法学的发展和刑法制度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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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犯罪学方法论
<内容提要>每门学科都有自己的研究方法即方法论,犯罪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它也有自己的方法论,但是犯罪学与其他学科的界限并不象其他刑事科学一样清晰,所以犯罪学的方法有多样化的特点。

但本文中作者分析了实证方法和思辩方法,并提出了一种田野调查法。

<关键词>犯罪学方法论实证研究思辩方法田野调查法
方法,在古希腊语中,即“通向正确的道路”之意。

所谓方法论就是指解决本学科问题的基本立场、基本路线及方式、方法。

在社会科学中,方法论尤为重要。

“只有当一种理论懂得了个性和理性是社会的产物,才能使他们的问题得到解释,使他们的生存得到理解”。

①每门学科都有自己的研究方法即方法论,学科的性质决定了学科的研究方法,而学科的对象即领域决定了学科的性质,同时方法论也是为本学科的目的服务的,例如法学方法论,是指对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律研究包括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方法。

所以法学方法可以归结为三种:1)价值评判方法2)逻辑分析方法3)社会实证研究方法。

犯罪学通常认为是一门“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及犯罪预防的科学”。

所以犯罪学也有它的研究方法。

以下简要论述:
一; 犯罪学的基本问题
无法否认,我们的社会正面临着又一个新的犯罪高峰期,这也是
社会转型期的阵痛表现之一。

所以犯罪学的研究也尤为重要。

犯罪学作为一个学科,尽管与其他学科有着相互交叉,但它也有本学科的方法论。

“犯罪学的研究方法或方法论,是指借以揭示所研究的犯罪现象的规律、形式及内容的各种方法方式的总和。

”②每门学科的方法论都与学科内容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犯罪学方法论是内在地包括与犯罪学理论体系之中的,而不是游离的,超然于犯罪学理论体系之外的。

下面简要介绍一下犯罪学研究的基本问题。

1、研究目的:
基于犯罪活动③的增加,人们首先用实证方法对犯罪活动加以研究,犯罪学研究的基本目的是预防和控制犯罪。

我国多数学者认为,犯罪学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犯罪产生、发展变化及其消亡的客观规律,进而寻求减少预防及至消灭犯罪的道路。


2、思维进路:也可叫研究路径,是社会科学研究的一种思维方法。

通常认为,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是犯罪学研究的对象。

其中犯罪现象是指一定时空中表征、状述和反映犯罪原因并被犯罪原因所决定,进而为预防犯罪提供依据的有关犯罪和犯罪人的非刑法条文形态的诸经验事实的总结。

犯罪现象是犯罪原因的结果,是一种表浅、直观的经验事实。

而近代犯罪学史基本上就是犯罪原因学说史。

近代犯罪学兴起始于对犯罪原因的研究,狭义上的犯罪学即犯罪原因学,即使广义上的犯罪学也以犯罪原因理论为核心部分。

同时,罪因理论的基本价值体现在犯罪原因与犯罪对策的关系上。

二者的关系常
常被比喻为病因与治病的关系。

⑤因此,犯罪学的思维进路为:犯罪现象; 犯罪原因犯罪控制; 犯罪预防
1)犯罪现象; 人类的认识活动是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程,最先,人们以一种一般社会人的判断发觉社会中有一种危害行为,这种危害行为危害到社会中的大多数,而且有越来越多的趋势,此时人们是从感性认识出发对这些犯罪行为进行理性的分析。

2)犯罪原因; 在人们对犯罪活动的理性分析之后,人们发现了许多犯罪的共同点即共同的社会原因,犯罪原因的研究具有三个特点:客观性、开放性和综合性。

3)犯罪控制; 在理性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一些方法消除社会中的致罪因素减少犯罪活动的出现。

犯罪控制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社会控制方法,“社会控制的目的是使越轨行为者、群体或制度回到规定的轨道上来,使社会系统恢复均衡。

”①
4)犯罪预防; 犯罪预防是研究犯罪原因的出发点和归宿。

犯罪所要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指导下的预防犯罪的组织体系和措施体系及其具体实施等。

因此探寻预防犯罪的最佳途径是犯罪学研究的目的和任务所在。

按照菲利的“犯罪饱和理论”,社会发展过程中总会伴有一定的犯罪活动,即犯罪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

犯罪活动是不能消灭的。

从以上进路达到犯罪学研究的最终目的:达到社会中犯罪活动的最小化。

3、基本立场:
犯罪学对大量存在的犯罪现象,(包括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社会越轨行为)的理性分析抽象出关于犯罪人、犯罪原因及其他致罪因素,采取一种甚至几种方法,使社会中的犯罪诱因得以减少,以控制和预防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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