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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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职调查报告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职调查报告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职调查报告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职调查报告为规范和指导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应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职调查报告,下面是范文,为大家提供参考。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职调查报告1(一)基础资产情况1、近三年审计报告(报告附注资料);财务报告;2、以收费权作质押的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等相关文件;如有其它涉及抵押,请同时提供;3、基础资产收费权限证明文件,包括合同、协议、政府文件等;4、评级报告及其它重要文件;5、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的明细,包含对方科目;6、销售客户统计表、收款方式说明(银行代收或现金收付方式);7、每个月现金流量收支分布情况;每个月的现金流量收支分布情况;8、分年的成本明细表、管理费用明细表;9、融资情况说明,并请提供相关借款情况统计表(包括借款日期、借款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日期、借款银行名称、担保方式)及相关协议文件,发行债券的备案、批复文件。

(二)原始权益人情况调查1、全套工商登记资料2、公司设立时及历次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批准上述公司设立的政府主管部门批文4、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公司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贷款证(卡)信息、外汇登记证、进出口业务的许可证等5、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及任职经历;6、公司组织结构图、部门职能介绍,以及公司主要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7、公司最近三年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诉讼或仲裁文件。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职调查报告2一、基础资产1、拟进行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在法律上能够准确、清晰地予以界定,并可构成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利;(2)基础资产的权属明确;(3)能够合法、有效地转让;(4)能产生独立、稳定、可评估预测的现金流。

2、关注基础资产在法律层面如何界定,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

3、关注形成该基础资产的法律要件(如必备的证书、文件等)是否已具备,原始权益人是否可据此合法转让基础资产。

证券公司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操作指引客户和供应商的核查模版

证券公司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操作指引客户和供应商的核查模版

投行管理总部关于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操作指引第2号——客户和供应商的核查一、宗旨本指引的核心宗旨是:1、合理保证发行人的销售、采购真实发生、金额准确,防止发生舞弊,避免出现重大项目风险,确保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充份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2、本指引对客户和供应商的核查要求是最低要求。

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涉及发行条件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项目组均应当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

3、本指引主要针对第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工业企业的基本特征拟定。

项目组应当在参照本指引基础上,依据有关发行人的行业、经营模式、融资类型不同,在不影响尽职调查质量前提下调整、补充、完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的有关内容。

4、项目组在开展尽职调查工作中,如认为本指引部分条款不适用,拟对尽职调查工作安排及工作底稿内容进行调整,应出具专项书面报告,说明调整的原因以及对本次尽职调查结论的影响,报内核小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专项报告经保荐代表人、业务部门质控专员、部门总经理签名确认后存入工作底稿对应部分。

二、本指引对应的工作底稿编制要求1、项目组应编制销售、采购清单,依照金额由大到小排序,列明客户和供应商名单、交易金额、占销售总款项或采购总款项的比例。

2、前十大客户或供应商以外的客户或供应商纳入核查范围而应实行访谈或函证的,应列表汇总有关客户或供应商的名单、交易金额、占销售总款项或采购总款项的比例。

3、采取抽样方式选择客户和供应商进行核查的,项目组应制作抽样方法说明,说明抽样比例及其确定依据、抽样过程、抽样取得的客户和供应商名单、交易金额。

4、用加盟、连锁形式实现最终销售的发行人,项目组应列明加盟商的名单,列明每一家加盟商在报告期(或合作期间)内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信息。

用经销方式实现最终销售的发行人,项目组应列明规定时间范围内经销商的名单及销售金额、数量等明细。

发行人的直接客户并非产品的最终使用者或消费者的,项目组应核查有关产品最终销售的大致去向,并在工作底稿中进行专项说明。

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主办券商做好对申请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股份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尽职调查是指主办券商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等方法,对申请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股份的公司进行调查,以有充分理由确信公司符合《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规定的挂牌条件以及推荐挂牌备案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

第三条本指引是对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

主办券商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除对本指引已列示的内容进行调查外,主办券商还应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中涉及的、足以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调查。

主办券商认为必要时,可附加本指引以外的其他方法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项目小组的尽职调查可以在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外部专业人士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项目小组应对专业人士的意见进行合理质疑,比照本指引所列的调查内容和方法,判断专业人士发表的意见所基于的工作是否充分。

项目小组在引用专业人士的意见时,应对所引用的意见负责。

对于认为专业人士发表的意见所基于的工作不够充分的、或对专业人士意见有疑义的,项目小组应进行调查。

项目小组应根据公司所属行业及公司特点,对相关风险进行重点调查。

第五条尽职调查时,项目小组成员应对尽职调查内容逐项分工,并在分工清单上签字,明确职责。

项目小组负责人对尽职调查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主办券商应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

工作底稿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

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其内容至少应包括公司名称、调查事项的时点或期间、计划安排、调查人员、调查日期、调查地点、调查过程、调查内容、方法和结论、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工作底稿应有调查人员及与调查相关人员的签字。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快速发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日益增多。

为确保市场的安全稳定运行,加强风险管理,对这些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尽职调查工作是至关重要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的指引,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指导和参考。

首先,在进行尽职调查工作前,应充分了解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定义及工作流程。

资产证券化是指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将资产转化为证券,通过发行证券筹集资金来满足资金需求。

了解业务的定义可以帮助调查人员明确工作目标,理解业务过程有助于把握关键风险点。

其次,在调查过程中,需要对相关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

调查人员应详细了解子公司的组织结构、公司治理、运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

同时,还需要对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人员资质等进行评估。

全面的尽职调查可以帮助发现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

第三,在进行尽职调查工作时,需要重点关注风险控制与管理措施。

调查人员应重点关注子公司的投资项目,了解项目的风险状况、收益预期等情况,并评估子公司是否有足够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措施。

此外,还需要评估子公司的融资渠道、合作伙伴关系等,确保子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能够有效地管理风险。

最后,在尽职调查工作中,需要注意信息披露和沟通的重要性。

调查人员需要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相关情况。

同时,要与子公司保持良好的沟通,密切关注业务变化,及时调整调查方向和方法。

有效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可以帮助全面了解业务风险,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综上所述,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是确保证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环节。

调查人员应全面了解业务定义和流程,对相关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重点关注风险控制与管理措施,并重视信息披露和沟通的重要性。

只有通过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工作,才能够有效地管理和控制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确保市场健康发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资产证券化指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资产证券化指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资产证券化指引摘要: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资产证券化指引概述二、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及分类三、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及参与机构四、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流程五、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六、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与自律七、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及趋势正文: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资产证券化指引概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组织,负责制定和实施行业规范和指引,以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简称ABS)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在资本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保护投资者权益,协会制定了资产证券化指引。

二、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及分类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以特定资产或现金流为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简称ABS)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可以根据资产类型、发行方式和证券化产品的属性进行分类。

根据资产类型,资产证券化可以分为不动产证券化、应收账款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根据发行方式,可以分为公募证券化和私募证券化;根据证券化产品的属性,可以分为债权型证券化、股权型证券化和混合型证券化等。

三、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及参与机构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通常是拥有稳定现金流的企业或金融机构,他们通过将资产证券化,可以将固定的资产转化为流动性更强的证券,从而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

参与资产证券化的机构包括发起人、承销商、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四、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流程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发起人识别和筛选资产,组建基础资产池;2.评级机构对资产池进行评级,为证券化产品定价提供参考;3.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证券化项目进行法律和财务尽职调查,确保项目合规;4.承销商负责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和承销;5.发行后的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上市交易;6.资产服务机构负责管理资产池,确保资产的稳定运营和现金流的及时回收;7.评级机构和资产服务机构定期对资产池和证券化产品进行跟踪监测,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得到维护。

资产证券化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资产证券化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勤勉尽责地通过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等方法对业务参与人以及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调查,并有充分理由确信相关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

本指引所称业务参与人,包括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托管人、信用增级机构以及对交易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交易相关方。

第三条本指引是对管理人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

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管理人均应当勤勉尽责进行尽职调查。

第四条管理人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业务流程,并确保参与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人员能够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五条对计划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中无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管理人应当在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材料并对各种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判断。

对计划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管理人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

对专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发现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二章尽职调查内容及要求第一节对业务参与人的尽职调查第六条对业务参与人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参与人的法律存续状态、业务资质及相关业务经营情况等。

第七条对特定原始权益人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特定原始权益人的设立、存续情况;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及治理结构;(二)主营业务情况及财务状况:特定原始权益人所在行业的相关情况;行业竞争地位比较分析;最近三年各项主营业务情况、财务报表及主要财务指标分析、资本市场公开融资情况及历史信用表现;主要债务情况、授信使用状况及对外担保情况;对于设立未满三年的,提供自设立起的相关情况;(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特定原始权益人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

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一、引言资产证券化是指将具有一定价值和收益的资产转化为可交易的证券,通过证券市场进行交易和融资的一种金融创新方式。

在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尽职调查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它可以帮助投资者全面了解和评估相关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确保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本文将介绍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的工作指引,以帮助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的尽职调查工作。

二、尽职调查的基本原则1. 客观公正原则:尽职调查应客观、公正地评估相关资产的价值和风险,不受任何利益关系的影响。

2. 全面细致原则:尽职调查应对相关资产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包括资产的产权状况、经营状况、法律风险等方面的调查。

3. 专业独立原则:尽职调查应由专业人士独立进行,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风险警示原则:尽职调查应对相关资产的风险进行警示,并提供相应的风险管理建议。

三、尽职调查的具体步骤1. 资产调查:对相关资产的产权状况、规模、价值等进行调查,包括查阅相关文件、访谈相关方等方式获取信息。

2. 经营调查:对相关资产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等进行调查,包括查阅财务报表、了解经营模式等方式获取信息。

3. 市场调查:对相关资产所处市场的竞争状况、市场规模等进行调查,包括查阅行业报告、了解市场趋势等方式获取信息。

4. 法律调查:对相关资产的法律风险、合规性等进行调查,包括查阅法律文件、咨询法律专家等方式获取信息。

5. 风险评估:综合以上调查结果,对相关资产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风险的类型、程度、可能性等方面的评估。

6. 尽职调查报告:根据调查结果,编写尽职调查报告,包括资产概况、调查结果、风险评估、建议等内容,并附上相应的调查材料。

四、尽职调查的注意事项1. 独立性与保密性:尽职调查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保密性,不受任何利益关系的影响,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 调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尽职调查人员应确保调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存在疑问或不确定的信息,应及时核实和澄清。

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之尽职调查清单

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之尽职调查清单

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之尽职调查清单要点本合同为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之尽职调查清单,对象包括原始权益人、其他业务参与人、证券化产品及基础资产等方面。

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之尽职调查清单第一条原始权益人1.1 原始权益人基本情况和实际控制人情况调查1.1.1 原始权益人概况(1)原始权益人工商登记资料(2)原始权益人最近一期经年检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原始权益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4)原始权益人经年检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5)原始权益人经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1.1.2 原始权益人历史沿革(1)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或出资协议(2)原始权益人设立时及设立至今历次变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原始权益人设立时及设立至今历次变更的公司章程(4)原始权益人设立时及设立至今历次变更的工商登记资料(5)原始权益人设立时的批准文件(若有)及设立以来历次变更(如股本、股东、经营范围等)的批准文件(若有)(6)原始权益人设立时及设立以来历次股权转让、股本变动涉及的合同、协议(7)原始权益人设立时及设立以来历次股权转让、股本变动涉及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8)原始权益人设立时及历次股本变动涉及的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若有)1.1.3 原始权益人组织结构(1)原始权益人的股权结构图(2)原始权益人最后一次验资报告(3)原始权益人的组织结构图(参控股子公司、职能部门设置)(4)原始权益人职能部门职责说明原始权益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工商基本情况表1.1.41.2 原始权益人主营业务情况(1)原始权益人主营业范围(2)原始权益人主营业务流程图(含产、供、销系统)(3)原始权益人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用途、生产、销售情况(4)原始权益人的相关生产经营资质证明(业务许可证、特许经营权、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等)(5)原始权益人主要交易合同等资料(合同范本、合同台账)(6)原始权益人最近三年各项主营业务情况(设立未满三年的,提供自设立起的相关情况)1.3 原始权益人行业状况及经营情况(1)原始权益人所处行业的情况(行业研究资料、行业杂志、行业分析报告等)(2)原始权益人面临的主要竞争状况(主要竞争对手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料等)的介绍(3)原始权益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竞争优势及劣势、采取的竞争策略的介绍(4)原始权益人关于提供的主要产品或服务的说明(主要产品类型、型号、用途)及相关资料(图片等)(5)原始权益人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6)原始权益人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1.4 原始权益人公司治理情况(1)原始权益人内部组织结构图、各机构职能(2)原始权益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简历(3)原始权益人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三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4)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制度、总经理工作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文件资料1.5 原始权益人财务情况及偿债能力1.5.1 原始权益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1.5.2 原始权益人主要财务指标及现金流量情况的分析1.5.3 董事会对非标审计意见涉及相关事项及影响的说明1.5.4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非标审计意见涉及相关事项及影响的意见1.5.5 原始权益人债务情况(1)原始权益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信托借款、资管产品融资合同(母公司口径)(2)原始权益人全部银行的综合授信额度、已使用授信情况、近期授信安排)原始权益人借款合同的履行情况、已还款情况、还款计划等3(.(4)原始权益人的主要存量债务明细情况(5)原始权益人资本市场公开融资相关申请、批准文件(6)原始权益人征信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如有)1.5.6 截止到最近一期末的对外担保情况(1)合同、担保合同(明细)、母公司对此的情况说明文件(2)主合同、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抵押、质押登记证明文件(明细)(3)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履约能力,是否提供反担保(说明)1.5.7 截止到最近一期末原始权益人未决诉讼、仲裁情况(说明)(1)起诉状、答辩状、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书、诉讼或仲裁委托代理合同(2)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其他相关的诉讼、仲裁法律文书(3)已生效法律文书(管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的执行情况(若有)(4)最近两年及一期受工商、税务、环保、土地等部门的处罚情况(说明)1.5.8 原始权益人资信状况(1)主体信用评级报告、信用评级机构营业执照、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信用评级合同等(若有)(2)原始权益人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3)原始权益人获得主要贷款银行的授信情况以及相关授信合同、协议等(4)特定原始权益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相关审批或者授权手续办理情况等第二条其他业务参与人2.1 托管人(托管银行)基本情况(1)托管人经营情况及资信水平(基本情况介绍、公开财务资料、公开评级资料等)(2)托管业务资质批复文件(3)托管人的托管业务资质:管理制度、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措施等2.2 增信机构2.2.1 设立及存续情况(1)设立时的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文件(2)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或出资协议(3)增信机构设立时的公司章程(4)历次变更的营业执照、历次备案的公司章程以及相关的工商登记文件股权架构、组织架构及治理结构2.2.2(1)股权结构图(2)最近一次验资报告(3)增信机构的组织结构(参控股子公司、职能部门设置)(4)职能部门职责说明(5)公司治理制度规定,包括三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制度、总经理工作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文件资料2.2.3 主营业务情况(1)公司最近三年各项主营业务情况、财务报表及主要财务指标分析及历史信用表现(2)行业基本情况、竞争地位2.2.4 报告期内财务状况(1)报告期内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2)董事会对非标审计意见涉及相关事项及影响的说明(3)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非标审计意见涉及相关事项及影响的意见2.2.5 资本市场公开融资情况及历史信用表现(1)资本市场公开融资相关申请、批准文件(2)历史信用表现(3)征信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如有)2.2.6 主要债务情况及偿债能力(1)截至报告期末仍在履行的主要银行借款合同、信托借款、资管产品融资合同(母公司对此的情况说明)(2)包括杠杆倍数(如有)在内的与偿付能力相关的指标(3)公司历史代偿情况、偿债能力分析2.2.7 授信使用状况及对外担保情况(1)银行授信合同或协议(母公司口径)(2)内部决策文件、相关批文、提供对外担保的授权文件、担保协议、担保函或担保合同(母公司口径)2.2.8 增信业务内控及管理(1)业务管理制度及业务审批流程(2)风险控制制度(3)历史上有无发生代偿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资料重要债务人2.32.3.1 对于信贷类或应收账款类基础资产,重要债务人基本情况(对于单一应收款债务人的入池应收款的本金余额占资产池比例超过15% ,或者债务人及其关联方的入池应收款本金余额合计占资产池的比例超过20%)2.3.2 主营业务情况、行业基本情况、竞争地位的相关资料2.3.3 报告期内财务状况(1)报告期内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2)债务人经营情况与偿债能力分析(3)董事会对非标审计意见涉及相关事项及影响的说明(4)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非标审计意见涉及相关事项及影响的意见2.3.4 历史信用表现、征信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如有)2.4 资产服务机构2.4.1 设立及存续情况(1)设立时的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文件(2)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或出资协议(3)发行人设立时的公司章程(4)历次变更的营业执照、历次备案的公司章程以及相关的工商登记文件2.4.2 主营经营、财务及资信情况(1)资产服务机构最近一年经营情况(2)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3)征信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如有)2.4.3 与基础资产管理相关的业务情况(1)相关业务资质以及法律法规依据(2)资产服务机构提供基础资产管理服务的相关制度、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措施(3)基础资产管理服务业务开展情况的说明(4)基础资产与资产服务机构自有资产或其他受托资产相独立的保障措施2.5 其他重要业务参与人(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1)业务参与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2)业务参与人报告期内审计报告)业务参与人征信报告3(.(4)业务参与人的资信水平业务参与人的相关业务资质、过往经验以及其他可能对证券化交易产生(5)影响的因素第三条证券化产品及基础资产3.1 证券化产品的抵、质押担保情况(若有)(1)抵质押协议(2)抵质押物的基本情况(3)抵质押物清单(包括名称、数量或面积、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等相关信息)(4)抵质押物权属证明(5)抵质押物评估报告(若有)(6)抵质押物的登记、保管及相关法律手续办理情况(7)抵质押物发生重大变化时的安排3.2 证券化产品的决议文件(1)董事会决议(2)股东(大)会决议(3)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若有)3.3 基础资产3.3.1 基础资产的法律权属及状态说明(1)基础资产形成和存续的真实性和合法性(2)基础资产权属、涉诉、限制和担保负担等情况(3)基础资产特定化情况(4)基础资产完整性3.3.2 基础资产合法性(1)原始权益人应当拥有基础资产相关权属证明或运营许可(2)主要基础资产的构建合同(如为非股权资产)或资金投入凭证、验资报告、基础资产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如为股权)(3)原始权益人关于基础资产是否附带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的说明(4)按照穿透原则,对基础资产对应抵押、质押登记部门的查询资料原始权益人关于基础资产是否涉及诉讼的说明及相关资料(5)对当地法院及相关网站的查询结果(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基础资产的可转让性及相关程序说明3.3.3(1)原始权益人关于基础资产是否存在禁止或者不得转让的情形的说明(2)基础资产(包括附属权益)转让需履行的批准、登记、通知等程序及相关资料(如政府、监管机构等)(3)基础资产转让的完整性(4)基础资产转让的通知义务及该义务的履行方法和可行性(5)基础资产转让登记的履行情况(6)基础资产转让附属权益的处理3.3.4 基础资产行业分析(1)基础资产行业的基本情况和竞争地位等相关资料(2)预测期内相关业务发展战略、规划3.3.5 基础资产现金流状况(1)基础资产期限、账龄及质量状况说明(2)基础资产现金流历史情况(历史数据,5年)(3)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划转程序和路径3.3.6 未来现金流的合理分析(覆盖倍数)3.3.7 本期债券相关内容调查(分析)(1)风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包含混同风险)(2)原始权益人风险自留的相关情况3.3.8 偿债计划及其他保障措施(1)原始权益人制订的具体偿债计划及资金安排(2)原始权益人安排的其他具体偿债保障措施,包括偿债专户、偿债基金、违约时拟采取的具体偿债措施和赔偿方式(3)原始权益人做出的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其他承诺(4)原始权益人为维持基础资产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合理支持性安排的相关承诺3.3.9 债权类资产(1)债权合同(2)债权明细、账龄(3)历史违约情况、还款凭证、与还款相关的银行流水(4)抵质押物的评估报告3.3.10 收益权类资产)收益权合法性文件1(.(2)与主要客户的合同(3)历史收款记录(4)记载单价、数量或流量的统计表(年度、季度、月度)(5)预测期内预计收入相关原始资料(预计销售单价、预计销售量)(6)抵质押物的评估报告3.3.11 基础资产各期专项审计报告(如有)或财务数据3.3.12 基础资产其他资料基础资产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确保基础资产正常运行的生产、采购、销售、安全等制度)3.3.13 基础资产重要交易参与人情况。

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提高投行业务质量,切实控制投行业务风险,规范尽职调查工作,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商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联合证券发行人质量评价标准指引》等投行业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开展承销公开发行证券业务及推荐证券上市业务(含债券业务),应按本指引的要求进行尽职调查;财务顾问业务尽职调查可参照本指引要求执行;回访工作的尽职调查要求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尽职调查指引的内容是以全面了解证券发行人为目的而确定的,共包括十九个方面(详见附件)。

第四条开展尽职调查时应考虑《发行人质量评价标准指引》的要求,为评价发行人质量和对发行人估值定价提供基础;同时尽职调查应能够为公司出具的发行上市推荐文件及有关尽职调查报告提供充分的佐证资料,达到有效规避风险的目的。

第五条开展尽职调查不应只限于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深入调查所有对评价发行人有重要影响的各种因素。

第六条尽职调查应在调查了解发行人经营合法合规性的前提下,侧重于调查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及财务状况、业务与经营、行业发展前景、战略及核心竞争力、管理层素质及品质等方面。

第七条开展尽职调查应建立完善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包括的基本内容及工作底稿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本指引发布前公司有关投行业务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或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第九条本指引由投行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一)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二)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三)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四)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五)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六)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七)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八)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九)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十)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十一)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十二)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十三)(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提高投行业务质量,切实控制投行业务风险,规范尽职调查工作,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商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联合证券发行人质量评价标准指引等投行业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开展承销公开发行证券业务及推荐证券上市业务含债券业务,应按本指引的要求进行尽职调查;财务顾问业务尽职调查可参照本指引要求执行;回访工作的尽职调查要求另行制定;第三条本尽职调查指引的内容是以全面了解证券发行人为目的而确定的,共包括十九个方面详见附件;第四条开展尽职调查时应考虑发行人质量评价标准指引的要求,为评价发行人质量和对发行人估值定价提供基础;同时尽职调查应能够为公司出具的发行上市推荐文件及有关尽职调查报告提供充分的佐证资料,达到有效规避风险的目的;第五条开展尽职调查不应只限于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深入调查所有对评价发行人有重要影响的各种因素;第六条尽职调查应在调查了解发行人经营合法合规性的前提下,侧重于调查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及财务状况、业务与经营、行业发展前景、战略及核心竞争力、管理层素质及品质等方面;第七条开展尽职调查应建立完善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包括的基本内容及工作底稿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本指引发布前公司有关投行业务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或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第九条本指引由投行技术部负责解释;第十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一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二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三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四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五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六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七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八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九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十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十一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十二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十三。

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尽调要点解析

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尽调要点解析

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尽调要点解析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尤其是企业ABS市场,看中的更多的是发行人或担保人主体信用,而非基础资产本身信用。

那么,接下来我们重点围绕原始权益人/担保人及基础资产本身,来探讨一下如何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尽调,以及尽调过程中所需关注的重点。

一、尽职调查主要程序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尽职调查工作需要管理人勤勉尽责地通过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等方式对业务参与人以及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调查。

(一)尽调准备阶段通过网络及其他途径查找公司相关新闻报道,初步了解公司近年来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变更、公司高管变更及公司近年来是否发生重大不利事项等;另外,通过前期搜索了解原始权益人所处行业发展情况等;列出疑问清单,以备后续调查。

(二)尽调实施阶段管理人协同律师事务所、评级公司等进场开展项目尽调,该阶段主要通过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访谈、公司基础材料及与基础资产相关合同的查验,求证疑问,发现问题,从而对项目风险有更为客观的认识。

在与管理层访谈阶段,尽可能避免照本宣科,按照事先准备好的访谈清单一条一条的问,这样容易造成访谈者紧张情绪,所能获得的信息量亦相对较小;尽调者尽可能创造轻松的访谈氛围,以类似聊天的形式获取对自己有价值信息。

这就要求尽调者做好充分的事前准备,把疑问清单和自己希望得到的结果进行融会贯通。

另外,实地调查阶段要尽可能做到眼观六路,耳听八方。

密切观察公司办公环境、员工工作状态等,如可能可以深入公司内部走走看看,与基层员工聊聊天,切入生活话题,从侧面对公司多一分了解,亦可能得到意外收获。

(三)尽调落实阶段管理人撰写尽职调查报告,以书面形式将尽职调查结果客观、全面、准确的呈现出来。

二、项目尽调重点(一)原始权益人尽调1、行业尽调(1)所属行业发展阶段:企业能够健康持续发展与企业所处行业环境有着极大的关系,如果企业所处行业属于朝阳行业,那么我们可以给予美好的发展预期,如果企业所处为如高耗能、高污染等夕阳产业,那么我们会对企业未来发展打一个大的折扣。

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1、股东大会是否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上市的决议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3、如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上述授权范围、程序是否合法有效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1、发行人是否具有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2、发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发行人是否有终止的情形出现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分别就不同类别或特征的发行人,对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条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四、发行人的设立1、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2、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改制重组合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3、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4、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发行人业务是否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它关联方2、发行人的资产是否独立完整3、如发行人属于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4、发行人的人员是否独立5、发行人的机构是否独立6、发行人的财务是否独立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1、发起人或股东是否依法存续,是否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2、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3、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是否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碍4、若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它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应说明发起人是否已经过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上述资产的所有权,是否已征得相关债权人同意,对其原有债务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工具创新形式,通过将资产转化为证券,进而进行交易与流通。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在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尽职调查工作,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进行。

以下是关于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的指引。

第一,明确尽职调查的原则。

尽职调查的核心原则是全面、真实、准确、及时,确保所有信息的全面披露和真实可靠。

尽职调查的过程需要注重客观性、中立性和专业水准,避免主观猜测和片面偏见的干扰。

第二,建立完善的尽职调查制度。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尽职调查制度,明确尽职调查的责任和程序。

制度应包括尽职调查范围、调查方法与步骤、数据收集与分析、报告撰写与审核等方面内容,确保每一次尽职调查都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

第三,加强对尽职调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尽职调查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应加强对尽职调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尽职调查能力。

同时,还应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确保尽职调查人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第四,确保调查对象的合法合规性。

尽职调查应侧重于调查对象的合法合规性,包括调查对象的合法身份、持续经营能力、资产质量、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内容。

调查人员需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可靠。

第五,提高信息收集和分析能力。

尽职调查人员需要通过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包括调查对象自身披露信息、公开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方提供的信息等。

收集到的信息需要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形成全面的调查结论。

第六,重视风险管理。

尽职调查应重点关注调查对象的风险管理能力,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应对等方面。

调查人员需要对调查对象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调查对象能够有效应对各类风险。

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

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

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以企业应收账款债权为基础资产或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依照《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及各交易场所《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履行合同项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的义务后获得的付款请求权,但不包括因持有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二章对业务参与人的尽职调查第三条对原始权益人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一)基本情况:原始权益人的设立、存续情况;主体评级情况(如有);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等。

(二)主营业务情况及财务状况:原始权益人所在行业的相关情况;行业竞争地位比较分析;最近三年各项主营业务情况、财务报表及主要财务指标分析、资本市场公开融资情况及历史信用表现;主要债务情况、授信使用状况及对外担保情况;对于设立未满三年的,提供自设立起的相关情况。

管理人应当核查会计师事务所对原始权益人近三年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成立未满三年的自公司设立起)。

会计师事务所曾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管理人应当查阅原始权益人董事会(或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关于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

管理人应当分析相关事项对原始权益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相关的业务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业务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准入标准、客户评级体系(如有)、客户授信办法(如有)、应收账款的确认标准、应收账款回收流程、应收账款逾期和违约确认标准、应收账款催收流程、坏账核销制度等以及管理系统、管理人员、管理经验等;与基础资产同类型业务的历史回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历史账期、历史坏账情况、逾期率、违约率、回收情况等;内部授权情况等。

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尽职调查工作业务指引

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尽职调查工作业务指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尽职调查工作业务指引(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尽职调查对象 (3)第三章尽职调查要点 (4)第四章尽职调查程序 (9)第五章尽职调查责任与监控 (13)第六章附则 (14)附件:项目尽职调查内容指引 (15)##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尽职调查工作业务指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适应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实施,控制投资银行业务风险,进一步提高证券发行业务质量,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纲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关于投资银行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投资银行总部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目的是解析发行人(或称尽职调查对象)生产经营的竞争能力和面临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投资银行业务中的风险,以及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

第二条本指引主要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各类证券发行上市业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财务顾问业务以及企业公开发行债券业务,其尽职调查工作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投资银行总部业务管理以项目管理为核心,尽职调查工作由项目组负责。

项目组应在完成尽职调查后出具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由保荐代表人或项目主办人撰写并由保荐代表人签署。

质量控制部对尽职调查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核。

项目组应当保证所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尽职调查对象第四条项目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范围包括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业绩具有重大影响的非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项目组应对发行人发行上市的主要事项、发行人的财务会计资料等情况进行审慎核查。

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pdf

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pdf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以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细则。

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及《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发布以前已按照PPP模式实施并事先明确约定收益规则的项目以及其他PPP项目主要参与方,如融资提供方、承包商等,以与PPP项目相关的基础资产或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参照本细则执行。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依照《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及各交易场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对业务参与人的尽职调查第三条对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设立、存续情况;设立项目公司的,包括设立登记、股东认缴及实缴资本金、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历次增减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等。

(二)主营业务情况及财务状况: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所在行业的相关情况;行业竞争地位比较分析;最近三年各项主营业务情况、财务报表及主要财务指标分析、资本市场公开融资情况及历史信用表现;主要债务情况、授信使用状况及对外担保情况;对于设立未满三年的,提供自设立起的相关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近三年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成立未满三年的自公司设立起)。

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春晖投行在线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主办券商做好对拟与退市公司进行股份置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尽职调查是指主办券商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等方法,对拟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公司进行全面调查,以有充分理由确信推荐挂牌备案文件真实性的过程。

第三条主办券商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除对本指引已列示的内容进行调查外,主办券商还应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中涉及的、足以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调查。

主办券商认为必要时,可附加本指引以外的其他方法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主办券商应针对每一公司设立专门的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小组由主办券商内部人员组成,至少为三人。

项目小组成员均需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其中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律师资格的人士和行业分析师至少各一名。

上述行业分析师应具有公司所属行业相关专业知识,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持续关注该行业,并在最近六个月内发表过行业研究报告。

最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不得成为项目小组成员。

第六条主办券商应在项目小组中指定一名负责人。

负责人需具备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且具有主持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承销项目,或者参与推荐公司挂牌项目任意两个以上的经历。

第七条项目小组成员不得同时参与两个以上项目。

第八条项目小组成员应遵守有关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为主办券商、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尽职调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一)与公司管理层(包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同)交谈;(二)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三)查阅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重要会议记录、重要合同、账簿、凭证等;(四)实地察看或监盘重要实物资产(包括物业、厂房、设备和存货等);(五)通过比较、重新计算等方法对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发现重点问题;(六)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七)听取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和技术顾问以及有关员工的意见;(八)与注册会计师、律师密切合作,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九)向包括公司客户、供应商、债权人、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同行业公司等在内的第三方就有关问题进行广泛查询(如面谈、发函询证等);(十)取得公司管理层出具的、表明其提交的申请挂牌文件内容属实且无重大遗漏的声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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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勤勉尽责地通过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等方法对业务参与人以及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调查,并有充分理由确信相关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

本指引所称业务参与人,包括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托管人、信用增级机构以及对交易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交易相关方。

第三条本指引是对管理人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

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管理人均应当勤勉尽责进行尽职调查。

第四条管理人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业务流程,并确保参与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人员能够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五条对计划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中无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管理人应当在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材料并对各
种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判断。

对计划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管理人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

对专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发现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二章尽职调查内容及要求
第一节对业务参与人的尽职调查
第六条对业务参与人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参与人的法律存续状态、业务资质及相关业务经营情况等。

第七条对特定原始权益人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特定原始权益人的设立、存续情况;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及治理结构;
(二)主营业务情况及财务状况:特定原始权益人所在行业的相关情况;行业竞争地位比较分析;最近三年各项主营业务情况、财务报表及主要财务指标分析、资本市场公开融资情况及历史信用表现;主要债务情况、授信使用状况及对外担保情况;对于设立未满三年的,提供自设立起的相关情况;
(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特定原始权益人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

第八条对资产服务机构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资产服务机构设立、存续情况;最近一年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等;
(二)与基础资产管理相关的业务情况:资产服务机构提供基础资产管理服务的相关业务资质以及法律法规依据;资产服务机构提供基础资产管理服务的相关制度、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基础资产管理服务业务的开展情况;基础资产与资产服务机构自有资产或其他受托资产相独立的保障措施。

第九条对托管人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托管人资信水平;
(二)托管人的托管业务资质;托管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十条对提供信用增级的机构的尽职调查,应当充分反映其资信水平及偿付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公司设立、存续情况;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及治理结构;公司资信水平以及外部信用评级情况;
(二)主营业务情况及财务状况:公司最近三年各项主营业务情况、财务报表及主要财务指标分析及历史信用表现;主要债务情况、授信使用状况及对外担保情况等;对于设立未满三年的,提供自设立起的相关情况;
(三)其他情况:业务审批或管理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包括杠杆倍数(如有)在内的与偿付能力相关的指标;公司历史代偿情况等。

第十一条尽职调查过程中,对于单一应收款债务人的入池
应收款的本金余额占资产池比例超过15%,或者债务人及其关联方的入池应收款本金余额合计占资产池的比例超过20%的,应当视为重要债务人。

对于重要债务人,应当全面调查其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反映其偿付能力和资信水平。

第十二条对与基础资产的形成、管理或者资产证券化交易相关的其他重要业务参与人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参与人的基本情况、资信水平;参与人的相关业务资质、过往经验以及其他可能对证券化交易产生影响的因素。

第二节对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
第十三条对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包括基础资产的法律权属、转让的合法性、基础资产的运营情况或现金流历史记录,同时应当对基础资产未来的现金流情况进行合理预测和分析。

第十四条对基础资产合法性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基础资产形成和存续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基础资产权属、涉诉、权利限制和负担等情况;基础资产可特定化情况;基础资产的完整性等。

第十五条对基础资产转让合法性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基础资产是否存在法定或约定禁止或者不得转让的情形;基础资产(包括附属权益)转让需履行的批准、登记、通知等程序及相关法律效果;基础资产转让的完整性等。

第十六条管理人应当根据不同基础资产的类别特性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基础资产质量状况;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历史记录;基础
资产未来现金流的合理预测和分析。

第三章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管理人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是指管理人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取和制作的、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的各种工作记录和重要资料的总称。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尽职调查工作。

第十八条管理人应当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说明调查的基准日、调查内容、调查程序等事项。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对资产证券化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尽职调查工作组全体成员应当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字,并加盖管理人公司公章和注明报告日期。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对于资产支持证券申请在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在资产支持证券备案完成后、挂牌转让前,管理人应当参照本指引的规定,持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第二十条管理人应当保留尽职调查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并
存档备查,全面、如实反映尽职调查全过程,相关资料自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一条本指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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