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运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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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运输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矿井车辆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根据矿领导安排,结合王家塔煤矿实际情况,特对出入井车辆及人员乘车作以下规定,望各单位及所有员工认真执行。
第一条运输车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
和《王家塔煤矿车辆运输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非防爆车辆禁止入井。
第三条车队是运输车辆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全矿车辆的运行管理。其职责:
1、负责健全各项车辆管理制度以及各个岗位的岗位责任制,以及车辆管理工作的资料整理。
2、负责所有车辆的派遣和日常管理,包括车辆日常运行、完好检查、维护保养、备件计划和大修计划的申报以及督促区队车辆定期维护保养。
3、负责对所有车辆和司机的技能培训和行车路线的制定,并及时绘制和更换行车路线图,包括对司机的监督管理和违章处罚。
4、负责矿属所用车辆的安全运行管理工作,严格控制车辆的运行成本,是辅助运输节能减排的第一责任单位。对违规车辆和违规单位有处罚权,是辅助运输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单位。
第四条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C证以上(C证只允许驾驶皮卡车),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防爆无轨胶轮车司机资格证》后方可驾驶车辆。驾驶车辆时司机必须携带驾驶证复印件和防爆无轨胶轮车司机资格证原件。
第五条加强对司机的安全教育及规范操作的检查。提高驾驶水平及安全知识,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带病上岗,确保上岗人员精神状态良好。
第六条新聘用驾驶员由车队组织进行车辆理论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跟车、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车队队长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
第七条入井车辆驾驶员必须证件齐全,身体健康,思维敏捷,操作熟练,严格遵守车辆管理制度,做到文明驾驶,安全驾驶。
第八条驾驶员必须配戴自救器、安全帽和矿灯,穿工作衣,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严禁带烟火入井,严禁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严禁公车私用。
第九条车辆在井下巷道运行时,发生突发故障或撞坏井下设施管线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积极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严禁肇事逃逸。
第十条驾驶员在井下行车时,前方道路存在安全隐患,如巷道顶板冒顶、片帮、地裂、积水较深、路面结冰等危险情况时,应及时汇报调度室并严禁通行。
第十一条驾驶员在驾驶车辆前应认真检查车辆完好情况,若车辆存在问题应及时向车队汇报维修,严禁驾驶不完好车辆入井。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辅助运输管理办法,认真驾驶以防将车辆蹭、刮、碰伤。损坏车辆将按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所有出入井车辆,司机必须向调度室汇报:车辆使用单位、车号、司机姓名、用途。
第十三条车辆行驶路线规定:
1.车队和井口检身房必须建立辅助车辆运输路线图,并张挂在醒目位置。
2.当车辆运输路线路发生变化时,对辅助运输路线图、标识
牌及时进行变更。
3.巷道上方的管路、缆线吊挂高度适中,不得有刮擦现象。
4.在巷道的转弯和交叉点应有反光警示标志。
5.严禁行车路线随意停放车辆,在停放车辆时,必须先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可靠的地点,再熄火,拉紧手刹,挂档,取走车钥匙后,方可离开驾驶室。
6.车辆应当在联巷或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位置停放,当车辆在行车巷道内临时停放时,必须靠右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同时打开警示灯(不包括无警示灯车辆),必须在车辆前后不小于3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在交叉路口、急弯处、斜巷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7.车辆遇特殊情况需在上述位置路段停车时,司机必须采取有效制动措施后方可下车,并对车辆加设阻车装置防止出现溜车事故,严禁司机在停车待修期间离开现场。
8.车辆在井下任何路段出现故障,驾驶员在将车俩停放后,首先需对周围环境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其他作业,必须在车辆前后不小于30米处设置三角警示架,打开示警信号灯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救援。车辆检修人员到达现场处理故障时必须有专人监护方可进行检修。
9.车辆起步前鸣笛确认周边无人后方可行车,行驶至交叉路口、转弯处时必须变光、鸣笛示警。车辆接近水幕时减速、鸣笛、开启雨刷,
保持视线清晰。
10.倒车时必须开启倒车声光报警装置,确认无人后方可倒车。
第十四条入井车辆检查内容规定:
1.入井车辆必须在井口检身房进行登记,井口检身人员检查车辆是否完好,符合要求方可放行。严禁不完好车辆入井,并做好检查记录。各区队的车辆自觉接受检身人员的完好检查,严禁逃避或拒不配合完好检查。
2.所有车辆必须配备2具4kg灭火器或1具8kg灭火器。
3.对于井口检查不完好的车辆,检身人员应及时督促司机去车队
维修处理。对于维修完好后的车辆经检查后方可入井。
4.防爆车辆司机应定期检验瓦斯断电仪是否可靠,井口车辆检查
人员应检查每台防爆车的瓦斯断电仪效验证是否合格,如不合格应严禁入井,按不完好车辆处理。
5.凡入井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入井安全培训和行车
线路培训,必须持有机动车辆驾驶证或驾驶证复印件,安全资格证,车辆准入证和入井资格证,否则不允许下井。
第十五条运送材料、设备的车辆运行规定:
1.载物高度不得超过
2.5米,宽度不得超过车厢,长度前端不超
过车厢,后端不得超出车厢2米,载重量必须符合该车的核定载重,载物必须平稳放好,捆绑牢固。
2.严禁人货混装,严禁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混装运输。车辆在拉运较大设备或部件时,要掌握设备的重心,尽量使设备的重心靠近车辆的载物中心,必须用专用工具捆绑,使用前对捆绑工具进行完好检查。运输超宽、超高、超长物件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运输保障
措施。并悬挂明显的反光标识。
3.出渣车辆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本身高度,严禁在行驶过程中掉渣。
4.送混凝土车辆不得装车超过车厢的三分之二,车厢不得漏混凝土。
5.运送火工品时,必须经调度室及相关部门批准,接受井口检查,并在车上设有明显标志。运送火工品要做到分箱装运,严禁混装、同车运送。运送火工品要避开人员和车辆集中时间。
6.装运送火工品的专用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专人监护下,安全运送到指定地点。
第十六条乘车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井下人员升井时应首先通知区队值班人员,由区队值班人员汇报调度室请求调派车辆。人员在指定地点乘车听从司机指挥,严禁在非乘降地点拦车、强乘、追车,开车前必须将车门、防护栏关好,车辆开动前司机必须向乘车人员发出警示。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部件严禁露出车外。车辆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严禁扒车、跳车,遵守先下后上原则。各种车型必须明确乘坐人员数,不得超员行使。在行车时,乘坐人员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司机发出信号,驾驶员应立即停车。
第十七井下车辆行驶速度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列规定:
1.车辆在井下直行巷道车速不超过20km/h。
2.巷道交叉口、转弯处、下坡时、会车时、行车区域内视线不清
时,应鸣笛,减速慢行。且速度不超过10km/h;厂区速度不超过15km/h,各种车辆不得超载运行。